工业用火管理规定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企业进行动火作业的场所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化工、煤矿、钢铁、电力、建筑等行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焊、氧、乙炔、喷灯等产生火花或火焰的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条动火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本规定的内容,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动火作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八条所有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确定动火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动火作业必须具备必要的施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准备、设备检验、防护措施等。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作业人员的职责、作业程序和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确保作业人员了解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检查,确保现场环境安全,排除潜在的危险和隐患。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措施和救援方式。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实施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并持证的作业人员进行。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人监护,负责安全监督和协调。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应急照明设备,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及时处理和疏散。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志,明确禁止外人入内。
第二十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保持通风畅通,以防止爆炸和中毒事故。
第二十一条动火作业必须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减少火灾和爆炸的风险。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业用火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用火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明火、热源、电气设备等。
第三条工业用火管理以防范为主,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工业用火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工业企业、职工、监管部门等。
第五条工业用火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工业用火应当依法申请、备案、监管。
第七条工业用火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避免火灾事故。
第二章工业用火许可制度第八条所有使用工业用火的企业须依法取得工业用火许可证。
第九条工业用火许可证由监管部门颁发,有效期一年。
第十条企业必须明确规定工业用火的范围、方式、时间等,并向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工业用火许可证必须放置在明显位置,并定期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三章工业用火设施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业用火设施。
第十三条工业用火设施应当定期检测、维修、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工业用火设施应当配备烟雾报警器、灭火器等灭火设备。
第十五条工业用火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保证及时有效。
第十六条工业用火设施出现故障、失效等情况,必须立即停用并报告监管部门。
第四章工业用火操作管理第十七条企业必须对从事工业用火操作的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从事工业用火操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行为。
第十九条工业用火操作必须符合标准,严禁擅自改动、临时加工。
第二十条工业用火操作必须有专人监控,确保操作安全。
第二十一条工业用火操作必须配备合适的工具、设备,防止操作不当。
第五章工业用火风险评估及预防措施第二十二条企业必须进行工业用火风险评估,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对工业用火设施、操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制定灭火方案、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五条高温、易燃物品必须储存在安全专用场所,并采取防火措施。
第六章工业用火安全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监管部门有权对工业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2024年工业动火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工业动火管理制度1、动火作业要做到“四不准”,即审批手续不全不准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动火、作业现场无监护人员不准动火、操作人员无特种作业证不准动火。
2、动火单位在动火时应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并配备安全检测仪器、仪表,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
3、工业动火实行四级管理,由负责动火的施工单位编制动火安全措施,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逐级审批。
4、动火作业人员对手续不全和措施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5、对明火作业所使用的设备和测爆仪器,必须经国家指定部门鉴定认可。
使用前,应认真检查该设备、仪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6、凡盛有残存易燃、易爆及有毒物质的仓库、容器、储罐等,未经彻底清理、除气、测爆,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等需要动火时,应在电焊间或工作间进行,否则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8、凡需切割、焊接油气管线时,必须事先清除管内的油、气,同时对相连的管线、容器进行有效的隔离和封闭后,由监护人员确认达到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并随时进行测爆监视。
9、需在高处进行明火作业时,应事先彻底检查周围环境,清除易燃、易爆、可燃物品,并充分考虑当时的风速、风向,防止火花溅落。
10、明火作业前,必须彻底检查施工现场,清除动火部位及附近的一切可燃物质,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
作业完毕,必须清理现场,在确认无火种后,人员方可撤离。
11、禁止在六级及以上风力时进行明火作业。
1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2024年工业动火管理制度(二)1. 引言工业动火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为了需要进行加热、熔化、烧结、焊接、切割等操作而使用明火的行为。
由于工业动火操作涉及到明火使用,如果管理不当会引发火灾事故,给生产和人员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工业动火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提出2024年工业动火管理制度,以确保工业安全生产,推动工业发展。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用火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在工业用火场所的活动,包括开展焚烧、燃烧、熔炼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用火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源头控制,防患于未然。
第四条工业用火活动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火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工业用火活动的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定期发布安全提示。
第五条工业用火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预防、报警、控制、疏散等系统设施,确保安全使用。
第二章工业用火设备安全管理第六条工业用火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书。
设备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对于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操作的工业用火设备,必须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操作人员。
第八条工业用火设备的安全附属设施和配套设备必须齐全完好,能够正常工作。
第九条工业用火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第十条工业用火设备的停用、报废或者修缮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对相应的设备进行标识,以防止误用。
第三章工业用火活动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工业用火活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章指挥和违反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工业用火活动必须设立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工业用火活动场所应当进行分类管理,明确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工业用火活动。
禁止使用易燃材料进行燃烧。
第十四条工业用火活动场所的储存材料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识并分类存放,保证通风良好。
第十五条工业用火活动场所必须具备灭火器材,并设置明显的灭火器材使用指示。
第十六条工业用火活动中应当注意防止火势蔓延和烟气扩散,在附近设置合适的灭火装置和排烟设备。
第四章工业用火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七条发生火灾事故时,工业用火场所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疏散和灭火。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业用火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领域的火灾预防和消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业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建筑施工等环节的火灾预防和消防工作。
第三条工业用火安全管理是指对工业领域的火灾隐患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预防的管理活动,包括火灾风险评估、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消防设施维护和使用、应急演练等。
第四条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风险评估、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消防设施维护和使用、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等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人和具体实施措施。
第二章火灾风险评估第五条工业企业应当制定火灾风险评估制度,按照企业特点和火灾风险等级对企业进行全面评估。
第六条火灾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企业内涉及火灾风险的区域和场所;(二)识别并评估火灾风险的来源和可能性;(三)评估火灾发生后对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的威胁程度;(四)制定火灾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七条工业企业应当通过对火灾风险评估结果的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火灾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八条工业企业应当建立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定期对企业内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第九条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应当重点查找并整改以下方面的问题:(一)火源的设置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二)电气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并定期检测维护;(三)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四)防火门、疏散通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并正常使用;(五)生产工艺中的火灾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得当。
第十条工业企业应当对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进行记录,并将记录保存备查。
第四章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使用第十一条工业企业应当建立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使用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消防设施的种类、数量、布局和功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二)消防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工作;(三)消防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便于使用和识别。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工业用火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等活动中所使用的明火、电热等热源。
由于工业用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必须严格管理,以确保生产安全。
下面就是工业用火管理规定的内容。
一、工业用火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政府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工业用火的安全运行。
其中,国家级的法规有《消防法》、《工业企业火灾防治条例》等;地方性的规定包括《广东省工业企业火灾防治条例》、《上海市工业企业火灾防治条例》等。
二、工业用火管理的责任机构国家工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地方消防部门等政府机构是负责工业用火管理的机构。
企事业单位也必须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以确保工业用火的安全。
三、工业用火管理的具体要求1、工业用火只能在专门的燃烧场所或设施中使用,建筑材料和构造要满足相应的防火要求。
2、使用明火时,必须由专人看管,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3、工业设施必须安装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并有专人负责接警。
4、工业用火必须在符合环保标准的前提下使用,避免环境污染。
5、使用电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避免电线电路带电触碰。
6、对于易燃易爆物品、氧气罐等特殊危险品,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意外发生。
7、在停工或不使用工业用火时,必须切断电源或关闭相关设施,以避免意外发生。
四、工业用火管理的检查和监督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工业用火安全检查和自查,强化感性思维,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等火险事故。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事业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工业用火的安全。
工业用火管理是确保生产安全的重要环节,必须对工业用火进行全面的管理,以防止意外发生,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企业经济利益。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工业动火作业是指通过明火或其他获得的能够引燃物质的火源,进行焊接、切割、烘烤、熔化等活动的作业行为。
由于工业动火作业涉及安全风险较高,并且可能对人身安全和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来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
下面是一份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示范草案(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工业动火作业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以及与工业动火作业相关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工业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动火作业证书和操作技能,并且在作业前应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并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起动火作业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明确各项作业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来降低风险。
第六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当设有专职监督人员,负责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防护设施,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八条工业动火作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并在作业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二章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九条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施工方案编制和风险评估,确保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进行排查,清除可能引发火灾的物品和杂物,并确保作业现场无可燃物和易燃气体泄漏。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告知其作业风险和安全注意事项,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动火工具和设备应经过必要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并将检查和维护记录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紧急情况下的处理措施和逃生路线,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演练。
2024年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1、一级动火作业涉及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当成品油罐或轻烃储罐的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m3时的动火作业;直径大于426mm的天然气输送管线、污水管线在紧急情况下的动火作业;以及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在停输状态下的动火作业;天然气井井口无法控制部分的动火作业;以及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进行的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原油储量在1000-10000m3的油库、集输泵站,围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在带压不置换情况下的动火作业;容积小于5000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动火作业;1000-10000m3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含油污水泵房的动火作业;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罐装油台及卸油台的动火作业;以及更多特定设备和设施的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涵盖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原油储量小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在带压不置换情况下的动火作业;特定容积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阀组、仪表间、泵房的动火作业;油气生产区域内的特定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作业;油气井井口处的动火作业;特定输油(气)干线的正压补漏、补焊加固的动火作业;以及更多特定设备和设施的动火作业。
4、四级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在天然气集输站(场)、集输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的动火作业;以及除一、二、三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其他非重要油气区和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作业。
5、工业动火方案的制定一级动火作业由事业部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负责,施工项目管理部门主导,联合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门,现场调查后制定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最终由施工单位形成书面的工业动火方案。
二级动火作业的制定流程与一级动火作业相同,由施工项目管理部门主导。
三级动火作业由项目主管部门主导,组织相关部门及生产人员,现场调查后制定方案。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动火包括明火作业和隐火作业。
明火作业是指直接使用明火进行的焊接、切割、烧烤等工作。
隐火作业是指使用可能引起火灾的设备、工具和材料进行的工作,如电焊、电切割等。
第四条动火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并接受安全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动火作业。
第五条动火作业应当经过现场安全条件评估,并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六条动火作业必须由专职动火监护人负责,其它人员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第七条动火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交底,将动火作业的风险和安全措施告知所有参与人员,并签署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动火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动火现场必须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并设置显著的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条动火现场必须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毒害等危险物质,确保现场的安全。
第二章明火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明火作业必须进行现场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明火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的火种管理,火源要与易燃易爆物保持安全距离,并配备灭火器材。
第十三条明火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的烟雾排除,确保作业现场通风良好。
第十四条明火作业过程中,应设立专人负责监控火源和灭火设备。
第十五条明火作业完成后,必须进行火灭清理,排除火灾隐患,确保安全。
第三章隐火作业安全管理第十六条隐火作业必须进行现场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隐火作业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设备和工具,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隐火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的电气安全检查和防护,确保作业现场的电气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隐火作业需要特殊操作人员时,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是为了保障工业生产过程中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一、动火作业前的准备:
1. 动火作业前必须确认火源消除、防火措施和应急方案。
2. 动火作业前必须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教育员工严守规章制度,正确使用防火设备和器材。
3. 工作区域必须设立合适的警戒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二、动火作业现场管理:
1. 工作现场必须保持整洁有序,易燃物品应妥善存放,禁止在危险区域吸烟。
2. 动火前必须排除附近可燃气体、液体和粉尘,确保作业安全。
3.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并安排专人负责灭火器材的保管和维护。
三、动火作业操作规范:
1. 动火作业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严禁无资质的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2. 动火前必须做好现场防火准备工作,包括清理作业区域、悬挂火焰标志和设置警戒线等。
3.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产生大量火花或明火。
四、动火作业后的清理和检查:
1.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清除可燃物和火源。
2.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火源消除和相关设备安全。
以上是一些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还有可能因不同地区和行业而有所差异。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培训教育,保障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5篇)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证事业部所属公司工业动火施工安全,根据石油石化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事业部所属公司、部门及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外部施工单位。
第三条工业动火和用火管理的范围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属于工业动火管理范围: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3、烧烤煨管、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其它产生火花的作业;4、生产装置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域和罐区;6、在生产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器。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以外非生产性区域内的作业属于工业用火管理范围。
如:在非生产装置区域预制材料,或在油气站库办公或生活区域内的动火等。
第四条工业动火的分级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工业动火分为四级:1、一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2)在运行的不小于5000m3原油罐的罐体动火;(3)天然气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贮罐的动火;(5)直径大于426mm的天然气输送管线、污水管线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6)天然气井井口无控部分的动火;(7)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2、二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1000-10000m3的油库、集输泵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2)小于5000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动火;(3)1000-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含油污水泵房的动火;(4)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罐装油台及卸油台的动火;(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加热炉、脱水装置、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的动火;(7)炼化生产装置区的分离器、容器、塔器、换热设备及轻油罐、泵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的动火;(8)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9)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动火;(10)直径小于426mm,大于159mm天然气输送管线、输油管线、污水管线不停输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污水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11)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12)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SY/T5858-____《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Q/SY64-____《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分公司实行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业动火分级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五条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一)一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4)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5)直径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6)集输站(含CNG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7)天然气净化装置;(8)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9)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细则(5篇)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天然气生产、处理、及集输气、甲醇等易燃易爆物质的装置区域、生产场所、容器、管线、设备和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场所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以及加热温度在介质燃点以上的施工作业统称工业动火,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厂属各单位及在生产区域施工的各施工单位。
第二章工业动火等级划分第四条工业动火分三级(一)一级动火一级动火分A、B两类,其中一级A类动火包括:1.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污油罐、含油醇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____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3.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4.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输气管线、干线上动火;____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一级B类动火包括:____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动火;____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二)二级动火⒈天然气脱油、脱水装置、甲醇回收装置、凝析油装置的动火;⒉天然气处理厂内和集输(配)气站内的天然气管线、甲醇管线、含醇污水管线、含油污水管线、含凝析油管线的动火;⒊直径小于426mm的集输气管线、干线上动火;⒋天然气处理厂和集(配)气站(场)内的分离器、换热器、压缩机等盛装和使用易燃易爆介质的容器和设备的动火;⒌凡天然气处理厂和集输(配)气站内的排放易燃(可燃)气(液)体的排污管线、天然气管道管件、放空管线上的动火;⒍天然气计量间、阀组间(阀室)、仪表间、污油污水泵房、注醇泵房的动火;⒎各种油罐、污油罐、甲醇储罐、含油污水罐、含醇污水罐及其附件上的动火;⒏甲醇罐区、含醇污水罐区、含油污水罐区等输送易燃(可燃)气(液)体管线上的动火;⒐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包括含易燃可燃液体气体)装卸区及内外设备、管线的动火;⒑井口加热炉及其附件的现场动火。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是确保企业生产过程中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
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火花、电弧、高温设备等造成火灾隐患的作业行为。
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必须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管理。
下面将就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动火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需要明确动火作业的具体内容,包括作业的对象、范围、方法等。
其次,要确定动火作业的时间与地点,避免和其他作业冲突。
另外,还需评估动火作业可能引发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在制定工作计划时,要明确责任人的职责与权限,并明确相关人员的配备要求。
最后,还需要组织人员接受必要的培训,掌握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
二、动火作业的设备和工具要求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工具。
首先,所有使用的设备和工具必须经过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其次,需要配备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器具等,以备不时之需。
另外,必须设置明确的通风设备,确保动火作业现场空气流通,减少火灾的扩散风险。
同时,要设置可燃物存放区域,确保可燃物远离动火现场,避免引发火灾。
三、动火作业人员的要求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经验。
首先,必须持有相应的动火证书,证明其具备进行动火作业的能力。
其次,要对动火作业进行足够的安全培训,了解动火作业的危险性和防范措施。
另外,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防火服、安全鞋等,确保人身安全。
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听从指挥,严禁个人行为与规定不符,避免造成安全事故。
四、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要求动火作业现场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要求。
首先,必须进行现场防火检查,清理易燃物品,保持作业现场的整洁。
其次,要限制人员进入作业现场,确保只有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人员进入。
另外,要设置警示标识,提示作业现场的危险性,引起注意。
最后,要做好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动火作业后的处理工作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相应的处理工作。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二篇)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工业用火是指在工业生产、运输、仓储等场所中使用明火、高温火焰等形式进行加热、烧制、熔化等操作的行为。
工业用火的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
一、工业用火的审批程序1. 工业企业无论是新建、改建还是扩建,都需要进行工业用火的审批。
申请人需要向当地的消防部门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用火方案、工艺流程、消防设施等。
2. 消防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并进行现场检查。
如审查通过并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消防部门将会发放工业用火审批证书。
3. 企业在进行工业用火前,还需要向当地的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报备,并获得相关的许可。
二、工业用火的安全要求1. 工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同时,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选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并进行定期的检验和维护。
3. 工业企业必须保持生产场所的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并要对生产场所进行防火、防爆措施。
4. 工业企业必须定期对用火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修复漏气、漏油、漏电等问题,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5. 工业企业必须建立火灾警报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适当的灭火、疏散和救援措施,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三、工业用火的环境保护要求1. 工业企业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的处理和排放。
2. 工业企业必须引入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排放,提高工业用火过程中的能源利用效率。
3. 工业企业必须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并报送相关部门,确保工业用火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四、工业用火事故的处理和追责1. 工业企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火势,组织员工撤离,并及时报警求助。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4篇)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工业动火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进行的火焰作业,属于高风险作业之一。
为了确保工业动火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从事工业动火作业的人员,包括动火人员、动火监护人员、安全人员等。
三、工业动火管理组织机构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工业动火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
2. 动火监护人员是企业内专业的动火管理人员,负责工业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和指导。
四、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职责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1) 定期检查和评估工业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风险,提出改进建议;(2) 制定和修订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3) 组织开展工业动火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动火操作技能;(4) 监督动火监护人员的工作,确保工业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2. 动火监护人员的职责:(1) 对工业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实地勘察,评估安全风险;(2)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3) 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动火操作技能;(4) 监督工业动火作业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
五、工业动火作业管理规定1. 工业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动火前应组织安全会议,明确工作目标和安全要求,并签订《动火作业工作任务书》;(2) 动火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评估安全风险,确定安全措施;(3) 动火前要确保动火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4) 动火前要检查动火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性,确保其安全可靠。
2. 工业动火作业中的安全措施:(1) 在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标志,清晰标识动火区域,禁止非动火人员进入;(2) 动火人员必须佩戴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并按照规定进行防火防爆检查;(3) 动火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和应急设施,并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4) 动火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动火操作规程,做到文明施工、按图施工,防止操作错误引发事故。
燃气行业及工业动火管理规定(5篇)
燃气行业及工业动火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油田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单位及承揽油田油气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及其他企业用火作业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水)上用火作业执行SY6303-____《浅海石油设施用火安全规定》。
第四条用火作业中涉及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时,各单位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胜利油田工业用火级别的划分遵照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用火审批权限及授权原则(一)各级单位应明确用火审批人。
如审批人外出,审批人可委托一名授权人代理审批,授权委托必须有书面材料。
(二)审批权限:用火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工业用火分级标准,审批相应等级的用火报告,不得越级、降级审批。
(三)授权原则:1、一、二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二级单位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2、三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3、四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单位业务技术及安全部门。
4、用火报告中其他栏审批人为相应部门的领导或负责人。
第七条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制定(一)一、二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二级(即施工方、生产单位,下同)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领导或负责人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二)三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四)四级用火,由四级单位行政正职负责,会同用火施工操作人员、三级安全、技术人员共同落实用火方案,确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五)用火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执笔,经参与制定的各部门审核后形成书面材料。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3篇)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用火活动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类火使用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的燃烧设备和燃烧生产工艺。
第三条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提高火灾预防和处置能力,确保火灾安全。
第二章火灾危险源管理第四条工业企业应对可能引发火灾的物质、设备、工艺等进行归类,制定火灾危险源清单,并进行动态管理和监测。
第五条工业企业应采取适当的防火措施,确保火灾危险源不发生火灾。
第六条火灾危险源应设置防火防爆措施,如灭火器、灭火器、自动灭火系统等,并确保其运行正常、有效。
第七条火灾危险源所在区域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线,禁止非相关人员进入。
第八条工业企业应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通过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火灾防范措施。
第三章用火活动管理第九条工业企业开展用火活动,应事先编制详细的用火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用火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使用经验,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
第十一条用火活动应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确保用火安全和有效。
第十二条工业企业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并设置灭火器材的存放位置,并定期对其进行维护检查。
第十三条工业企业应定期组织用火活动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用火活动场所应保持整洁,防止可燃物积聚,保持通风良好。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五条工业企业应制定完善的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应急处理的及时、有效。
第十六条工业企业应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疏散标志,并确保其通畅可用。
第十七条工业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员,并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工业企业应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综合应急能力。
第十九条工业企业应建立火灾事故报告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如有火灾事故或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用火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用火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进行的各类加热、熔炼、燃烧等操作。
第三条工业用火管理应遵循灭火安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科技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企业应制定和执行工业用火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制度档案。
第二章灭火安全第五条工业企业应设置合格的灭火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查,确保其可用性。
第六条工业企业应建立灭火演练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灭火演练,提高灭火能力。
第七条工业企业应设置灭火探测设备,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第八条工业企业应加强火灾预防,定期检查有关设施和设备,消除潜在火灾隐患。
第三章节能减排第九条工业企业在使用加热设备时,应合理控制火焰的大小和温度,减少能源消耗。
第十条工业企业使用燃烧设备时,应合理选择燃烧材料,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一条工业企业应进行热能回收,最大限度地利用废热能源,减少能源浪费。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二条工业企业使用燃烧设备时,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防止废气、废水、废渣等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废气排放监测制度,定期检测废气排放情况,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四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废水处理设施,对废水进行处理后再排放,确保达到环保标准。
第十五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废渣处理制度,将废渣进行分类、集中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章科技创新第十六条工业企业应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火焰监测、智能控制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工业企业应加强技术研发,推动火焰控制技术的创新和改进,提升工业用火管理水平。
第六章管理责任第十八条工业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工业用火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工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工业用火的安全承担最终责任。
第二十条工业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灭火和安全意识。
第二十一条工业企业应建立火灾报告和处理制度,发生火灾或火灾隐患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工业动火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一种作业行为,通常是指用明火、电火花、磨擦火等燃烧性能的能量源对工业生产中的材料、设备等物品实施热作用,以达到加工、修理、焊接、切割等目的。
但由于工业动火操作涉及油料、液化气体、氧气等易燃爆物质,一不当心就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因此要求必需遵从肯定的安全操作规定,从而保证工业动火作业安全。
下面将介绍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一、工业动火基本概念在订立规定前必需先了解一些概念,从而更清楚明确管理规定:1. 动火许可证:是由安全管理机构对申请者的资质、历史安全记录和现场环境等因素进行审核后,发放的工业动火许可证,是工业动火作业的合法凭证。
2. 动火区域:是指进行动火操作的范围,一般而言动火作业区域必需在安全区域内。
3. 较不安全的设备或材料:指在动火作业中显现潜在不安全性较大的设备或物品。
4. 安全责任人:是指在工业动火操作期间负责指挥布置的人员。
5. 告知角色:是指在开始工业动火操作前负责通知工厂其他工人及在场人员的人员。
6. 治安人员:随时检查动火区域,以保证动火作业的安全和质量。
二、工业动火操作人员管理规定1. 操作人员的情况:全部参加工业动火操作的人员都必需接受过完整的安全培训,把握安全操作规范,理解事故案例和应急处理方法。
并且医学检验达标后才可以上岗。
2. 作业人员数量:依据动火作业的实在情况,必需保证应有的工作人员数量,以保证安全操作。
3. 代理人员:操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维护和修理人员代理操作,但必需遵守严格的操作规定,保证动火作业的安全。
4. 认定设置:动火操作人员由安全管理机构进行认证,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准予开展工业动火操作行为。
5. 持证上岗:操作人员必需持有相关的工业动火作业证书,严谨的考试制度,使证书的发放具有科学性牢靠性。
6. 操作规范:动火操作人员必需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范,把握全部安全标识、标志和指示,确保其操作环节始终在可控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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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Y-AQ-02752(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工业用火管理规定Industrial fire management regulations工业用火管理规定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工业用火的术语与定义、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管理和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点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AQ302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3.术语和定义3.1.工业用火是指非固定区域的临时性用火作业(以下简称用火作业)。
3.1.1.用火作业系指下列作业项目:3.1.1.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3.1.1.2.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3.1.1.3.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3.1.1.4.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3.1.1.5.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化工装置或罐区、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3.1.2.易燃易爆区域:指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类别为甲、乙的区域。
3.1.3.用火作业的分级3.1.3.1.特殊危险用火:指在处于运行或使用状态的易燃易爆设备上用火作业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用火作业。
3.1.3.2.一级用火:指下列区域内除特殊危险用火的用火作业3.1.3.2.1.运行或开、停车过程中的生产装置区;3.1.3.2.2.各类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库区、装车台、码头;3.1.3.2.3.有可燃液体的泵房;3.1.3.2.4.液体化学危险品及有毒物质装卸区;3.1.3.2.5.工业污水厂、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3.1.3.2.6.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3.1.3.2.7.产生易燃易爆粉尘的场所;3.1.3.2.8.可燃固体的库区、堆场内或可燃固体正上方的动火作业。
3.1.3.3.二级用火:指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性用火作业。
3.2.固定用火区:指在规定的区域内较稳定地从事焊接与切割作业和使用喷灯、砂轮及散发火花或明火的检修和加工工作的区域。
3.3.固定用火点:指在一定的期间内或长期用在检修及生活中的有明火、化验室电炉等。
4.管理职责4.1.部门管理职责4.1.1.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工业用火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范围内的各级工业用火不定期进行检查,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类违章用火行为进行处罚。
4.1.2.用火单位(用火作业地点所在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各类风险消减措施,负责对工业用火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4.1.3.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辖区内的工业用火作业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办理用火作业手续,督促检查风险消减措施的落实情况,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各类违章用火行为提出处罚意见。
4.2.动火作业各级责任人的职责4.2.1.用火单位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用火地点及周围情况,参与风险识别和风险消减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2.2.用火作业人4.2.2.1.独立承担用火作业的用火作业人必须由经过培训,并具有独立工作资格的人员担任。
4.2.2.2.用火作业人应亲自在工业用火作业票上签字。
4.2.2.3.若带徒作业时,用火作业人必须同时在场监护。
4.2.2.4.用火作业人在接到工业用火作业票后,要详细核对工业用火作业票上的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用火。
4.2.2.5.用火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工业用火作业票,严禁无证作业及使用审批程序不完备的作业票进行用火作业。
用火前主动向用火地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或化工岗位操作工交验工业用火作业票,经其签字且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用火作业。
4.2.2.6.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4.2.3.监护人4.2.3.1.监护人由用火所在装置指派有安全生产作业证、熟悉用火区域及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责任心强、有经验、懂消防知识、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能力的人员担任。
4.2.3.2.用火所在单位和用火作业单位各指派一名监护人。
所有监护人要对用火作业前的现场的安全措施、分析结果进行检查确认,并在作业前签署意见并签名。
4.2.3.3.用火单位监护人要服从用火所在单位监护人的指挥。
4.2.3.4.一个用火点至少要设一个监护人,特殊危险用火,一个用火点要设两名有经验、熟悉生产的人员进行监护。
4.2.3.5.监护人的位置应以能方便观察到用火和火花溅落为准,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
高处用火作业或用火处下方的楼板、平台有孔洞时应在上下分别设置监护人。
4.2.3.6.大检修期间一个监护人在一个位置上能够很清楚地监视几个用火点时,允许一个监护人担任几个用火点的监护任务,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用火点。
4.2.3.7.监护人负责用火现场的防火检查和监督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共同采取措施。
4.2.3.8.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不准从事其它工作。
4.2.3.9.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2.4.用火所在装置班长(值班长、工段长)4.2.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用火过程中的防火安全负责。
4.2.4.2.参与制定、落实用火作业中的防火安全措施。
4.2.4.3.负责生产与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在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异常情况要立即通知停止用火作业。
4.2.4.4.负责指定用火分析的取样点,检查工业用火作业票。
4.2.5.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工业用火作业票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2.6.用火作业单位(施工单位)与用火单位(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负责人,负责对辖区内的工业用火作业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办理用火作业手续,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负责检查风险消减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用火作业,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各类违章用火行为提出处罚意见。
4.2.7.各级审查批准人4.2.7.1.必须是经公司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4.2.7.2.必须亲自到现场审批工业用火作业票,详细了解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
4.2.7.3.检查和完善风险消减措施。
4.2.7.4.审查工业用火作业票的内容填写及审批程序是否完善,在确认保证安全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用火作业。
5.管理内容与要求5.1.工业用火作业票的管理。
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工业用火,必须办理工业用火作业票。
工业用火作业票不准转让、涂改、代签,不准移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2.工业用火作业票的内容。
公司统一格式的工业用火作业票为16开3联,特殊危险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的工业用火作业票,分别以三道红杠、二道红杠、一道红杠表示。
工业用火作业票上应清楚标明用火单位、用火地点、用火负责人、用火种类、用火人员、用火作业单位、用火时间、风险识别及消减风险措施、分析结果和措施落实人员、监护人和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工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份,一联装置安全员留存,二联监护人持有,三联用火人持有,用火作业票第一联由安全环保部每月检查后保管6个月。
5.3.工业用火作业票的要求(程序、审批权限、有效期限)5.3.1.程序和审批权限5.3.1.1.工业用火作业票应用蓝、黑笔填写,字体应工整清晰,字体不清楚的工业用火作业票视为无效。
5.3.1.2.工业用火作业票由用火作业单位(施工单位)向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用火作业单位人员填写工业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
办理人应按工业用火作业票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
在填写申请栏的同时,由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5.3.1.3.生产工艺风险识别及削减措施由用火所在单位工艺工程师(或生产经理、助理)进行识别和确认,并在生产工艺确认人栏签字;施工作业风险识别及削减风险措施由施工人员进行识别和确认,由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在施工作业确认人栏签字。
5.3.1.4.双方监护人在对现场削减风险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签署意见并签字。
5.3.1.5.用火作业人员在对现场削减风险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签署意见并签字。
5.3.1.6.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用火单位值班长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并签署意见并签字。
5.3.1.7.用火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对所有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在安全管理人员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签字。
5.3.1.8.二级用火时,用火单位负责人(生产经理)对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后,在终审批准人意见栏签字。
5.3.1.9.一级用火时,用火单位的主管副总经理应对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后,在终审批准人意见栏签字。
5.3.1.10.特殊用火时,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应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到位情况等进行检查确认,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应在终审批准人意见栏签字。
5.3.1.11.终审批准人有事不能签批时,可委托有相应资格的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5.3.2.工业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限5.3.2.1.特殊危险工业用火作业票和一级工业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
5.3.2.2.二级工业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包括大检修或新项目施工用火)。
5.3.2.3.如果用火项目到期未完需要延期,应报批准人审批签字,并将用火作业票进行班组交接,重新落实监护人。
6.用火作业现场基本要求6.1.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6.1.1.用火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
6.1.2.用火分析项目和取样点,均由用火所在装置班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提出。
6.1.3.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气体必须与用火时的气体相同。
6.1.4.取样与用火的间隔期应尽量缩短,最长不准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时,应重新进行分析;在爆炸危险区内长时间用火时必须定时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