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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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的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包括以下厂区内的明火作业、可能产生火花的各种作业: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熬沥青、打磨、喷沙、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机动车辆及蓄电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

三.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公司用火分三级。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1)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罐区;

(3)存储危险化学品仓库或堆场;

(4)输送易燃、可燃液体的原料管线(管架)

2.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

(1)停车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确认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从易燃、易爆装置或系统拆除,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3)公用工程设备区域(压缩机房、锅炉房)。

(4)存储非危险化学品的仓库。

3.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四.用火审批权限

对厂内可能产生明火的上述各种作业,必须取得相关部门责任者批准的『用火申请单』,审批权限按如下要求执行:

1.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主管领导会同施工单位(部门)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用火申请单》。公司安全主管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定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签发《用火申请单》,准许动火。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应有申请用火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总经理审批并召集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2. 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主管领导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申请单再经公司安全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报公司环保保安部门批准方可用火;

3. 三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用火部门主管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对填写的用火申请单批准后方可用火;

4. 带油带压设备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由公司技术部门安全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5. 外来施工单位在界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申请单 ,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五.动火人权限: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申请单

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

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六.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2.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在安全技术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要求监火时佩戴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3.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对用火部位与《用火申请单》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火票,并向有关人员汇报。

七.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是可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加一级用火处理。

八.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申请单》。一张《用火申请单》只限一处,一级《用火申请单》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申请单》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申请单》不超过5天。九.《用火申请单》

1.《用火申请单》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2.一级、二级《用火申请单》由审批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归档,三级《用

火申请单》由审批部门存档。

十关联表单:《用火申请单》,保存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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