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5年粮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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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农[2015]31号)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

(财农[2015]31号)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

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明确要求在稳定加大农业补贴力度的同时,逐步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进农业补贴办法,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

遵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关于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的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决策部署,财政部、农业部针对农业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充分征求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的建议,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从2015年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

为积极稳妥推进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在全国范围内调整2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一)必要性。

自2004年起,国家先后实施了农业“三项补贴”,对于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业农村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应递减,政策效能逐步降低,迫切需要调整完善。

一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

我国农业生产成本较高,种粮比较效益低,主要原因就是农业发展方式粗放,经营规模小。

受制于小规模经营,无论是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金融服务的提供、与市场的有效对接,还是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推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生产效益的增加、市场竞争力的提升,都遇到很大困难。

因此,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强化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国家粮食安全、农业生态安全保障体系,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加大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是提高政策效能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

在多数地方,农业“三项补贴”已经演变成为农民的收入补贴,一些农民即使不种粮或者不种地,也能得到补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与保护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与保护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与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2•【字号】浙政办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与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7号)我省人多地少,粮食供需缺口较大。

为了认真贯彻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和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保障粮食安全这个总目标,以改善粮食生产条件、建设吨粮田为核心,选择集中连片的标准农田,按照建设良田、应用良种、推广良法、配套良机、推行良制的要求,依靠科技,增加投入,完善设施,长久保护,强化管理,使之成为粮食稳产高产高效模式示范区、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区、解决季节性抛荒的带动区、统一服务的先行区,为稳定粮食生产、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夯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结合实施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计划通过8-10年努力,力争全省建成800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整体达到亩产吨粮的生产能力。

其中,到2010年底计划建成100万亩,到2014年底建成500万亩左右。

具体建设目标是:(一)农田设施完善。

耕地集中连片面积100亩以上,周边水系通畅,农田格式化,田面平整;区内排、灌分系,具有较高的防洪与排涝能力;田间道路成网,布局合理,能适应大中型农机下田作业要求;农电输电线路、变压器等设施能满足农业生产安全用电需求。

(二)农田质量提升。

通过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改善标准农田地力状况,达到土壤有机质含量与酸碱度适宜、耕作层厚度适中、理化性状优化、农田养分平衡的土壤培肥要求,农田总体地力水平良好。

(三)生产技术先进。

粮食生产功能区内主导品种、主推技术、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基本普及,复种指数200%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季种植粮食作物。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委、局)、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中储粮各分公司:《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预案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小麦和稻谷执行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此外,油菜籽继续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按照依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

请各地统筹采取地方储备油轮换吞吐、鼓励加工企业收购、支持品牌化生产经营等措施,切实抓好油菜籽收购工作,确保市场基本稳定。

特此通知。

附件: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2016年4月5日附件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粮食,指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省(区)。

其他粮食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在上述地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中纺、中航工业、农垦集团所属企业及有关地方骨干企业;(2)上述省份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四条按本预案收购的粮食执行以下标准:(1)小麦。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浙政办发[2000]95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9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浙江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粮食局。

省粮食局是主管粮食流通(含食油,下同)业务、行业指导和省储备粮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省粮食局实行政企分开,不再直接管理除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外的国有粮食企业。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省粮食购销政策;实行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县政府分级负责责任制,负责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

(二)负责编制全省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及粮食购销、调拨、库存和进出口计划;组织协调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落实;指导和帮助库区、灾区和缺粮贫困地区的粮食供应;安排以工代赈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粮食供应;负责省间粮食调拨运输管理工作;保障军队粮食供给。

(三)指导全省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和粮食行业的教育培训;指导并推动全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负责全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行业统计工作。

(四)制订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粮食风险基金;督促检查国家粮食定购价格以及收购保护价和销售限价的执行情况。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9.03.20•【字号】浙农专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农专发〔2009〕29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09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浙政发〔2009〕3号)精神,现就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开展粮食功能区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核心,以科技兴粮为支撑,以项目实施为抓手,以示范带动为手段,通过五年努力,集中力量建设1000个连片千亩以上的粮食生产核心产区,使之成为旱涝保收的稳产区、解决季节性抛荒的带动区、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区、统一服务的先行区、高产高效种植模式的示范区。

二、主要原则(一)突出重点原则。

明确粮食产业发展的重点区域、重点设施、重点障碍因子和重点发展方向等,解决重点地区制约当地粮食产业发展瓶颈问题,扩大面积,增加产量,提高效益。

(二)讲求实效原则。

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与各地城镇(乡)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相衔接,注重资金投入效益,重视千亩畈的长效管理和高产示范活动的延续性。

(三)集中建设原则。

省、市、县各级涉及粮食生产的项目优先实施于粮食生产功能区,集中资金,保障高产示范活动的顺利实施。

(四)三级联动原则。

在连片100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大畈中实施,并制订建设办法,层层明确责任,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推动功能区建设健康有序开展。

(五)生态优化原则。

注重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注重粮食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坚持生态优先,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实施内容(一)配套基础设施。

对未进行中低产田改造、农田基础设施薄弱、土壤障碍因子明确的大畈,优先开展中低产田改造;对已实施改造,但因年久失修等原因造成粮食生产能力下降的大畈,重点进行针对性的基础设施修复和完善,达到高产示范的生产要求。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浙财农〔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4〕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号)精神,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资金引导激励作用,进一步推动秸秆全量、全域、全程科学利用,有效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生态环境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将财政若干扶持政策通知如下:一、支持健全完善秸秆收储体系1支持合理布局建设秸秆收储网点。

对照《浙江省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建设导则(试行)》要求,鼓励已建、在建和新建农事服务中心、农事(农机)站点积极拓展秸秆收储功能,并将此纳入2024年(含)以后新建的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内容,与后续补助资金安排相挂钩。

2.优化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聚焦秸秆资源收储短板弱项和薄弱环节,在研究制定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优先把符合条件且适宜我省应用的粉碎机、搂草机、打捆机、揉丝机等秸秆收集利用机具,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并按规定的最高补助比例进行补贴。

3.建立健全秸秆收储激励机制。

培育秸秆收储运社会化服务组织和经纪人队伍,鼓励跨区域联合作业;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收储网点建设,探索建立村企共建、利益共享的运营机制。

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各地推广“秸秆换肥”“秸秆变肉”“秸秆种菌”等新模式,探索推进粮食扶持政策与秸秆离田利用政策有效衔接,提高农民有效利用秸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秸秆利用与农业生产良性发展。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大力推进粮食生产降本增效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大力推进粮食生产降本增效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大力推进粮食生产降本增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浙农专发〔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大力推进粮食生产降本增效的通知浙农专发〔2021〕51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粮食物资局:近年来,我省粮食生产和供需形势总体向好,粮食播种面积逐步扩大,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资、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价格不断上涨,粮食生产成本刚性增长,一定程度影响了农民种粮收益和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为有效控制和节约成本,提高种粮水平和效益,进一步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就推进粮食生产降本增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以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为目标,按照“保护能力、扩面增产、优化结构、提升品质、依靠科技、创新发展”的要求,着力于降成本、增效益、强激励,通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强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完善生产经营机制,强化政策引导激励等,努力实现良田、良种、良技、良机、良法和良制有机结合,提高农民种粮能力和生产水平,推动粮食生产降本增效,为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高效率的粮食生产体系夯实基础。

争取到“十四五”末,水稻单产提高5%以上,种粮亩均效益提高10%以上。

二、主要措施(一)优化粮食生产结构。

结合各地资源禀赋和种植基础,优化粮食生产空间布局和品种结构,稳定发展优质水稻生产,扩大特色粮食作物。

浙北晚粳稻区,着力推广优质晚粳稻品种,不断改善粳稻品质;浙东南沿海及浙中早籼稻区,根据加工、饲料、食用等不同用途,重点发展加工用优质早稻;浙西、浙南晚籼稻区,着力推广优质晚籼稻品种,提高晚籼稻食用品质。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08•【字号】浙政发[2012]80号•【施行日期】201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2〕8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2年10月8日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与保护,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田及设施长久完好,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生产功能区,是指围绕保障粮食安全,以改善粮食生产条件、建设吨粮田为核心,在标准农田上按照规划建设的农田设施完善、耕地质量良好、生产技术先进、服务体系健全、粮食稳产高产的集中连片粮食生产区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和协调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与保护工作,加强政策扶持,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落实建设与保护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与保护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负责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耕地土壤培肥、“三新技术”推广、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农业设施用地审核以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日常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负责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田水利建设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必需的农业设施用地审核及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耕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2024年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总结(5篇)

2024年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总结(5篇)

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总结按照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中国“世界粮食日”活动的通知,现将我局开展“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情况作如下总结:一、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为了抓好“世界粮食日”各项学习宣传活动,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局长吴仕文任组长,副局长周能斌、潘光慧任副组长,办公室、行管股、法规股等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活动的有关事宜。

二、制定方案,认真落实一是组织局机关和粮食企业相关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粮油质量新标准、爱粮节粮相关知识,从系统内部进一步提高对粮油食品质量安全和爱粮节粮对促进社会发展稳定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是围绕“办好农村合作社,粮食安全添保障”活动主题,以提醒广大群众“温饱不忘饥寒、丰收不忘灾年、增产不忘节约、消费不要浪费”为主要内容,在县城闹市区开展宣传咨询活动。

三、认真开展了学习宣传活动(一)____月____日,我局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在县城闹市区滨河商城广场开展了“世界粮食日”宣传活动,发放粮油食品质量安全和爱粮节粮宣传资料____余份。

(二)____月____日我局组织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恒昌、兴贸、马岭等三个国有参股粮食企业和粮油质检站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集中学习《食品安全法》,由粮油质检站专业技术人员专题对粮油质量新标准进行了解读,局领导讲解了爱粮节粮的重要意义。

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总结(二)按照x市粮食局下发x市____年世界粮食日和粮食安全系列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____年____月是第____个世界粮食日,所在周是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

县粮食局抓住这一机会,紧紧围绕“努力实现零饥饿”和“端牢国人饭碗,保障粮食安全”的活动主题,组织开展了世界粮食日及粮食安全宣传系列活动。

现总结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二、形式多样,注重实效。

活动之前,县局制作了相应的宣传小册子、宣传图片,为后续的宣传工作做好铺垫。

浙江省省级储备粮委托代储动态轮换试点办法(试行)

浙江省省级储备粮委托代储动态轮换试点办法(试行)

浙江省省级储备粮委托代储动态轮换试点办法(试行)(修订稿)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储备粮委托代储动态轮换试点工作,确保省级储备粮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浙政发〔2015〕1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1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储备粮委托代储动态轮换,是指经省政府批准,引入竞争机制,在安全可控、公开透明的前提下,由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公司”)通过公开招标,将省级储备粮委托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企业代储,并实行“自主轮换、自负盈亏、利费补贴、服从调度、保障应急”的动态轮换管理机制。

第三条在浙江省内从事省级储备粮委托代储动态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委托代储动态轮换省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和期限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省财政厅并经省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五条承担省级储备粮委托代储动态轮换业务的粮食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招标方案由省储备粮公司提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审核确定。

第六条代储企业应当具有下列开展粮食储备业务所需的仓储设施、加工能力、检测设备、管理人员等相关条件:(一)具有与代储品种相关的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省内企业;(二)具有与代储数量相适应的仓储和生产(经营)能力。

仓房建设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仓储设施条件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具有相应的粮食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粮情检查条件;(四)具有专业的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和技术人员;(五)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无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储粮安全事故;(六)国家或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代储企业应当认真执行有关粮食政策、标准和规范,切实履行代储合同,依法诚信经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安全预案(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安全预案(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安全预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6•【字号】浙政办发[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安全预案(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粮食安全预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浙江省粮食安全预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粮食是特殊商品和重要战略物资,关系国计民生。

为保证粮食有效供给,稳定粮食市场和价格,提高紧急情况下的粮食应急能力,确保全省粮食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粮食安全实行地方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

市、县(市、区)政府必须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当出现粮食不安全状况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粮食市场,稳定社会秩序。

第三条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和分工,制定落实相应的工作规范和措施。

第二章落实粮食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四条省、市、县(市、区)行政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能力保护、粮食生产、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应急处理等负总责。

有关领导要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和研究解决各种影响粮食安全的问题。

各级计划、粮食、农业、财政、工商、物价、交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共同做好粮食安全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政府要逐级分解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建立完善粮食应急预案,抓好地方粮食储备、成品粮储备、最低商品粮周转库存和应急加工点、应急供给点等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切实提高当地的粮食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粮食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建立粮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粮食安全工作措施不落实,或应急处理不当、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件或损失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双强”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双强”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双强”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浙农计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双强”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浙农计发〔2024〕1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宁波不发):现将《农业“双强”项目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业“双强”项目绩效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要求2.农业“双强”项目申报简表3.农业“双强”项目实施方案简表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2月7日农业“双强”项目管理细则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行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农业“双强”项目管理,做到“省级定方向、市县竞项目、评审方入库、立项必问效、闭环化管理、全过程跟踪”,促进资金统筹整合和集中财力办大事,根据全省农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和省级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等要求,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农业“双强”项目根据全省产业发展规划、本管理细则和各类项目建设导则(指引)等要求设立。

项目方向包括:(一)围绕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以效率效益提升为目标,以农艺农机协同攻关为重点,建设一批设施装备先进、机艺融合深入、要素保障有力、运行管理规范、示范引领明显的示范试验基地,推进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宜机化提升改造和农艺农机深度融合。

(二)以粮油产业为重点,兼顾其他产业发展需求,规划建设一批具备全程机械化作业、农技服务、农资配送等生产服务和供销、信用服务功能的农事服务中心,变革重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机应急作业服务体系和农技公共服务体系。

(三)以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为目标,按照《浙江省现代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规划,建设一批种业振兴基地(平台),强化种质资源保护、良种繁育和种业创新能力。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供销合作社•【公布日期】2004.05.24•【字号】浙农产发[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浙农产发〔2004〕11号)各市、有关县(市、区)农业局(农办)、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粮食局、供销社:为加快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各市推荐的基础上,经省有关单位认真审核和综合平衡,并报省政府同意,确定杭州紫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59家企业为第三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含农产品批发市场,不含已上报国家级龙头企业而未被评上的视为省级龙头企业名单)。

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要更好地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和示范效应,努力与农民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大力发展订单农业,不断增强辐射面和带动能力,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整体素质,为我省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多作贡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强化服务意识,围绕提高企业带动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强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指导与服务,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抓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继续实行动态管理,优保劣汰。

附件:第三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名单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第三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共59家)企业名单1.杭州紫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杭州康鑫食品有限公司3.杭州千岛湖发展有限公司4.杭州华东家禽交易中心有限公司5.浙江小王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6.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7.杭州临安天目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8.宁波恒康食品有限公司9.宁波市宏纬食品有限公司10.宁波滕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11.宁波华备编织品有限公司12.宁波瑞龙茶业有限公司13.浙江大好大食品有限公司14.苍南县水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15.浙江山友天然食品有限公司16.温州一鸣食品有限公司17.苍南天丰实业有限公司18.平阳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19.湖州广东温氏畜牧有限公司20.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1.浙江中维丝绸有限公司22.安吉欣远竹制品有限公司23.湖州中味酿造有限公司24.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5.嘉兴市蔬菜食品有限公司26.浙江亿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7.嘉兴市青莲食品有限公司28.嘉兴三珍斋食品有限公司29.浙江阮仕珍珠股份有限公司30.上虞市东海食品有限公司31.绍兴市越州家禽育种有限公司32.新昌县现代水产发展有限公司33.浙江鸿华茶厂34.浙东农副产品批发市场35.绍兴会稽山米业有限公司36.义乌市华隆食品有限公司37.金华天元食品有限公司38.XXX市阳光天然色素厂39.浙江宗苏食品有限公司40.金华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41.浙江中耀药业集团有限公司42.浙江省仙居县阳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43.黄岩广益食品有限公司44.浙江浙大佳能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45.新世纪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46.浙江千万缕丝绸有限公司47.衢州阮氏食品有限公司48.江山市天蓬畜业有限公司49.龙游外贸笋厂有限公司50.浙江省纳富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1.丽水市浙西南农贸城开发有限公司52.浙江均得利饲料种禽有限公司53.丽水市绿园禽业有限公司54.浙江丽人木业集团有限公司55.舟山市海洲水产有限公司56.舟山市千岛水产有限公司57.舟山阿达哥食品有限公司58.舟山加藤佳食品有限公司59.浙江勿忘农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4.11.21•【字号】浙财企〔2014〕210号•【施行日期】2014.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4〕210号各市、县(市)财政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宁波不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12﹞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8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推动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全省粮食安全,促进粮食行业有序发展,从2015年起,我们将原市县中心粮库建设以奖代补、粮食物流建设项目补助、东北粮(含基地)运费补贴、粮库危房维修、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奖励等专项资金整合成粮食安全专项资金,并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局2014年11月21日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12﹞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浙政办发﹝2009﹞8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推动财政专项资金整合,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规范粮食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安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粮食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全省粮食储备体系建设、粮食批发市场和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建设、粮食产销合作和粮食产业化发展等方面。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浙财农[2015]4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发布日期】2015.03.24【实施日期】2015.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15〕4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邮储银行分支行(宁波不发):根据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5〕4号)精神,2015年继续对规模种粮主体实行贷款贴息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贷款贴息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的重要性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粮食生产,涌现了一大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种粮主体,并日益成为推动我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但与传统一家一户的分散种粮模式相比,新型种粮主体实行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机械化作业,租用流转土地、改善生产设施、购买农资和农机具等需投入资金大,在当前农村金融服务还不发达、种粮比较效益仍然不高、有效抵押物缺乏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加大和改善对新型种粮主体的金融支持及服务。

实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促进粮食生产规模化、解决融资难题、提高种粮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有效破解规模种粮主体“贷款难、贷款贵”等难题。

二、增加贷款银行,强化实施管理(一)增加贷款银行。

为进一步加大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实施力度,从2015年起实施贷款贴息的金融机构由各地的农村信用社、农合行、农商行(以下简称农信机构)扩大至邮储银行各分支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相关衔接,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问题的补充公告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0.30
【实施日期】2015.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问题的补充
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8号)
为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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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5〕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5〕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29日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强质量、标准和品牌建设,明确2015年质量工作重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简政放权,充分发挥企业的质量主体作用(一)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质量安全准入类行政审批事项,研究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加强质量安全执法部门间的协作,推进信息共享,形成质量安全监管合力。

(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大力提高劳动者技能。

研究建立新的质量工程技术人员人才评价制度。

实施卓越工程师计划、企业质量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

组织开展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的活动。

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大力推动企业质量技术创新。

制定推动制造业质量升级指导意见。

加大制造业企业质量技术改造支持、引导力度。

完善国家技术改造贴息等激励政策,支持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加强质量技术创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质量技术创新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管理制度和先进标准。

开展第二届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

引导企业广泛开展QC小组(质量管理小组)、“五小”(小建议、小革新、小攻关、小发明、小创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群众性质量活动。

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鼓励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制修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7•【字号】浙政发[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22号)2001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在全国率先进行了以“一取消、两放开、三确保”(即取消粮食定购任务,放开粮食市场、放开粮食价格,确保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供给安全)为主要内容的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加快了粮食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基本达到了农民、消费者、经营企业和政府“四满意”的改革目标。

随着全国粮食形势的变化,为确保我省粮食安全,当前要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确定的改革总体目标和主要内容,现就我省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粮食市场体系(一)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

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

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必要时由省政府决定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或最高销售限价。

(二)加强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和培育,充分发挥市场在平衡粮食供求中的重要作用。

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参与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政府在建设用地、建设规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鼓励各类企业和个人从事粮食经营,对省政府认定的骨干粮食批发市场的自有运粮车辆开通“绿色通道”。

提升市场服务功能,降低交易成本,引导企业入市交易,加快形成以中心城市(设区市)为主,辐射周边的多层次、多类型的粮食市场网络。

2024年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总结反思(四篇)

2024年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总结反思(四篇)

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总结反思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学生养成健康文明、低碳消费的好习惯。

我校号召全校师生节约粮食,抵制“舌尖上的浪费”。

因此,学校政教处向全校学生发出“节约粮食拒绝浪费从我做起”倡议,召开动员大会,在全校范围内,举行以“节约粮食拒绝浪费从我做起”为主题的专题教育系列活动。

1.利用板报,红领巾广播站、班队会等加强对节约粮食的宣传。

主要就我国人口增加、耕地减少、水资源短缺、粮食安全压力大等现状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讨论,树立节约意识。

____组织四、五、六年级学生开展“节约粮食拒绝浪费从我做起”征文活动。

教育学生用实际行动参与到节约粮食行动中来,用实际行动争做“勤俭节约”的好少年,让“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观念在校园内蔚然成风,为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学习习惯,为建设文明、和谐的学校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3.明确责任,强化分工。

学校成立了教育粮食反对浪费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明确小组成员工作职责,制定了节约粮食反对浪费教育活动方案。

要求领导小组成员切实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做好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领导小组及时进行督查。

通过学生自身实践活动,引起他们对粮食问题的关注,让他们了解粮食安全的意义和粮食浪费的危害,初步养成节约粮食的意识和行为习惯。

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总结反思(二)____月____日上午8:____至11:30,江苏大学法学院组织部全体成员在梦溪广场与镇江市粮食局联合举办了以“食物权”为主题的世界粮食日宣传活动。

联合国粮农组织将食物权列为基本人权之一。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拥有十三亿人口,因此众多人口的粮食稳定保障是无法忽视的问题。

我国虽然经济在飞速发展,但是仍是有一定数量的贫困人口处在温饱线上下努力生活。

本次活动旨在向广大群众宣传食物权与世界粮食日的有关知识,希望使更多的群众了解食物权,关注世界粮食问题,关注身边的粮食现状。

我们做了如下活动准备:____日上午到镇江市粮食局进行活动联系;____日晚上开会布置活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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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5
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浙农计发[2015]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3.02
【实施日期】2015.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5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
(浙农计发〔2015〕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粮食产销工作,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有力地促进了粮食生产的发展和粮食市场供求的稳定。

但种粮比较效益不高、政策激励作用弱化、种粮成本较快上涨等问题仍然存在,稳定粮食面积难度加大。

为进一步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抓好2015年粮食产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关要求,以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为目标,以推进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优化资金投向,建立完善科学、规范、高效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导向作用,促进稳粮增效农民增收。

力争全年粮食播种面积1950万亩、总产量800万吨,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粮食生产新品种、新技术和新型农作制度应用水平明显提升,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社会化服务和产业化经营水平明显提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力度不减,突出政策整合。

继续加大粮食生产补贴政策扶持,确保投入力度不减少,着力推进政策整合改革,切实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坚持统筹兼顾,突出规模导向。

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激励引导,加大力度支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

--坚持统分结合,突出因地制宜。

省级重点加强工作指导,提出原则性意见。

各地根据当地粮食生产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细化的政策,并抓好落实。

--坚持公开透明,突出便捷高效。

进一步推动政策执行实施、资金申请拨付等全过程的公开透明,简化操作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二、引导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各地要从当地粮食生产等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确定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标准,引导土地流转,发展粮食生产,提高规模经营效益。

综合考虑粮食生产效率发挥、经营主体效益保障和我省耕地资源实际,现阶段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一般以100-500亩为宜。

各地要加大对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的扶持投入力度,加强主体培育,新增资金向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和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倾斜。

进一步加强对种粮大户、家庭农
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的项目扶持、金融支持和保险保障。

积极创新规模经营方式,通过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创新粮食生产规模化经营实现途径。

三、提高粮食生产科技应用水平
各地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深入推进统一育插秧、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等适用技术推广,加强智能化、信息化、设施化等新成果在粮食生产领域的转化应用,大力推广应用粮经结合、水旱轮作、农牧结合等“千斤粮万元钱”高效农作制度和生态种养模式,千方百计挖掘稳粮扩面增产增效潜力。

继续组织开展农业部和省级粮食作物高产创建示范片建设,组织实施粮食绿色增产模式和水稻高产攻关行动。

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优先满足用于粮食生产的购机需求,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和“机器换人”。

四、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要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落实任务、资金和责任,加大投入,严格按吨粮田标准,确保完成全年100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任务。

省财政继续安排粮食生产功能区以奖代补和水稻生态补贴资金,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管护等。

继续实施水稻产业提升项目,加大以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的路、渠、沟等基础设施,以及粮食烘干、育秧和生产资料临时仓储等粮食生产配套设施建设力度。

切实强化部门协同推进,统筹标准农田质量提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等各类农田建设资金,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村集体承接项目,并向整村整组连片集中流转土地用于种粮的区域倾斜,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五、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依规从严查处破坏耕地行为。

抓紧开展永久基本农
田示范区划定,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严禁建设征占用,实行永久保护。

实行粮食生产功能区规划修编省级备案制和经营主体用地承诺制,功能区内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要与相关管理机构或乡镇、村签订农地农用协议,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

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已建成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管护,制止“非粮化”,禁止“非农化”及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挖塘养鱼等。

凡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开展的设施大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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