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根据中国国家铁路局发布的《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应该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1. 监督管理原则:依法、科学、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协调发展。
2. 监督管理范围:包括铁路作业场所及相关单位、人员,以及参与铁路作业的保洁、维修、修理等工作人员。
3. 监督管理责任:国家铁路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地铁路局负责本地区铁路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4.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包括卫生保护区的设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配备、危险因素监测和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估、职业卫生宣教等。
5. 安全防护措施:铁路作业场所应依法制定并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危险源的控制、应急救援等。
6. 健康监测和检查: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病病例,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7. 健康宣教和培训:加强职业健康宣教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意识和防护能力。
8.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职业卫生、安全防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和追责。
以上是根据《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为确保铁路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得以有效实施,从业人员与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需得到重视和保障。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一、总则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铁路作业场所。
二、职业病防治1. 铁路作业场所应建立职业病防治机构,并配备必要设备和人员。
2. 铁路作业场所应制定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3. 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应全面、准确,采取科学的测试和监测方法。
4. 职业病危害监测结果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三、职业健康档案管理1. 铁路作业场所应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保护职工的隐私权。
2. 职业健康档案应包括职工的身体状况、职业病史、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等信息。
3. 职业健康档案应定期更新,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年。
四、职业健康监测1. 铁路作业场所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监测,对职工的身体健康进行评估。
2. 职业健康监测应包括体检、生物学监测、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内容。
3. 职业健康监测结果应如实记录,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护和控制措施。
五、职业健康培训1. 铁路作业场所应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健康意识和防护能力。
2. 职业健康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病防治知识、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等方面的内容。
3. 职业健康培训应定期进行,并与作业场所进行结合。
六、职业健康监督检查1. 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由相关部门负责。
2. 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应定期进行,对铁路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3. 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通报,并督促作业场所进行整改。
七、职业健康风险评估1. 铁路作业场所应进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评估职工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健康风险程度。
2. 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结果应如实记录,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八、职业健康事故调查1. 职业健康事故调查由铁路作业场所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2. 职业健康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3. 职业健康事故调查结果应如实记录,并进行相关归档。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作业场所职工的健康,保护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铁路作业场所,包括铁路车辆检修厂、铁路施工工地、铁路机务段等。
第三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测和防护机构,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全员参与。
第五条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任务是:制定职业健康监督计划,执行职业健康监督措施,进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评估职业健康状况,提出职业病防治建议,监督实施职业病防治措施,对职业健康事故进行调查,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推广职业病防治技术和措施。
第二章职业健康监督机构第六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设立职业健康监督机构,负责实施职业健康监督工作。
第七条职业健康监督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职业健康监督人员,并向其提供相应的培训。
第八条职业健康监督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场地,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职业健康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估,制定职业健康监督计划,提出职业病防治建议,监督实施职业病防治措施。
第三章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第十条职业健康监督机构应当根据职工的职业病危害特点,制定年度职业健康监督计划。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项目应当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场所环境的监测,职工的身体检查,职工对职业健康的评价等。
第十二条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应当秉承一致性原则,即同样的作业场所、同样的工种应当享有同样的健康保障。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应当在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给作业场所负责人,并提出职业病防治建议。
第四章职业病防治第十五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措施,并将其执行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职业病防治措施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职业健康监测,职业病危害企业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等。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方法一、前言我国铁路建设始于19世纪末,现在已成为全球最巨大、最多而杂的铁路网之一、铁路作业场所是其中紧要的构成部分,它既是物流运输的关键场所,也是劳动力密集型的地方,职业健康问题值得高度关注。
为了保障铁路作业场所职工的身体健康,必需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订立相应方法,切实落实职业健康保护措施。
二、现状分析目前铁路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情形整体较为良好,但实际检查中仍会发觉部分问题。
常见职业病重要有:震颤性疾病、噪声聋、尘肺病和化学中毒等。
除此之外,长时间持续的手臂频繁作业简单引起肩腕综合征,作业环境的高强度、紧张、多而杂还会导致心理问题。
此外,部分单位拒绝或不搭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加上职业病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难度加大。
三、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方法1.订立职业健康保护措施。
铁路作业场所订立专门的职业病防控措施,适时更新并适时落实。
针对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防护措施,如:加强噪声防护,加添员工耳塞的供应量或测试和校准噪声计,建立合理的作息制度和合理的工作负荷,防止超时劳动等。
2.实行岗位职业健康防护。
依据工作特点设立相应的岗位职业健康防护措施,严格遵从相关法规要求,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并进行必要的开放式课程策略与风险掌控策略等培训,防备职业病、危害等问题。
3.开展职业健康检测。
定期进行全员职业健康检测,全面把握职工的身体情形,对检查出的职业病和其他健康问题,适时订立相应的防控措施。
4.落实应急措施。
事故和紧急情况时,应订立好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措施,依据职业危害评估结果确定应急物资的储备计划,并坚持开展应急救助的专业化培训,把握并严格执行应急处理机制和各类情况下的应对方法。
5.加强职业健康宣扬教育。
定期组织宣扬活动,向职工宣扬职业病的防治学问,讲解相关政策法规的意义和要求,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同时提高职工对工作不安全的识别本领,并积极参加职业健康防护和掌控工作。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前言铁路作业场所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的车站、车辆段、机务段、工务段、信号通信段、调度段、物资供应场所、物流中心等场所。
在这些场所,铁路工作者需要面对各种工作环境和有害工质,如噪声、振动、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
长期暴露于这些有害工质中会对工人的健康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制定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是保障铁路工作者职业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一、职业健康监督机构铁路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督机构,由铁路运输企业聘请,或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聘请。
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职业健康监督规定和操作规程;2.指导和监督铁路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治疗工作;3.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统计、分析和报告;4.制定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方案;5.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和职业病防治宣传。
二、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检查为保障铁路工作人员职业健康,铁路作业场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铁路作业场所应委托职业健康监督机构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1.通常项目:询问病史、体格检查、生命体征等;2.职业卫生毒物与有害因素检查:检查工作环境中存在的毒物和有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暴露途径及防护措施等情况;3.职业健康监护:对可能接触职业卫生毒物、有害因素、高温、高湿、高噪声、高振动等的职业人群,应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三、职业病预防及诊断铁路作业场所应制定职业病预防措施和职业病诊断治疗计划。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职业病诊断机构按照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规范进行。
有害因素可能造成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应实施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并定期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及体检。
四、职业健康管理责任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防护和职业病防治知识教育。
同时,加强职业健康监督,规范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保障铁路工作者的职业健康和人身安全。
结语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是保障铁路工作者职业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重要措施。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督制度。
第二章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第五条作业场所应当具备完善的安全设施,设有专职安全员。
第六条作业场所的安全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负责制定、实施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
第七条作业场所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作业场所的卫生管理第八条作业场所应当保持清洁整洁,保障员工的卫生环境。
第九条作业场所应当配备卫生设施,如饮用水设备、洗手间等,并定期进行卫生设施的维护和清洁。
第十条作业场所应当加强卫生知识的宣传,提高员工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工作环境卫生素养。
第四章职业病防护管理第十一条作业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并定期对员工进行防护知识培训和设备使用指导。
第十二条作业场所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如空气污染物、噪声等,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作业场所应当落实岗位危害因素评估,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防和控制。
第五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第十四条作业场所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作业场所应当配备专业的职业健康检测设备,并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作业场所应当对职业病患者实施隔离、治疗,并确保其得到适当的休息和康复。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维护铁路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保障铁路作业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作业单位内从事生产作业、劳动防护等工作的全体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进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健康管理责任的落实;(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三)职业健康监测与评估;(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
第四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明确职业健康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职业健康管理第五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落实职业健康管理的责任。
(一)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明确职业健康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和工作程序;(二)制定职业健康管理计划,确定职业健康监督的内容、频次和方式;(三)加强对职业健康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督工作的专业水平;(四)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记录职业健康监督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第六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
(一)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估体系,对铁路作业场所内的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二)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措施,采取技术、物理和管理等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暴露水平;(三)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设施和设备,确保工人的劳动安全。
第七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
(一)制定职业病防护规程,明确工人在作业过程中应采取的防护措施;(二)开展职业病防护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职业健康知识;(三)配备相关的防护设备和器具,保障工人的个人防护;(四)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考核制度,对工人的防护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职业健康监测与评估第八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测和评估制度。
(一)开展职业健康监测工作,对铁路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职业健康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三)根据职业健康监测结果,制定职业健康干预措施,提高工人的职业健康水平。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职业健康法》的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内容:
1. 职业健康监管机构:《暂行规定》规定建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机构,并明确了其职责和权限。
2.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风险评价:作业场所的雇主应委托符合条件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风险评价,并定期更新评价结果。
3.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雇主应制定和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4.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测:作业场所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环境的合理控制。
5. 职业健康监测和评估:作业场所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监测和评估,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等。
6. 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作业场所的雇主应组织相关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管理意识和能力。
7.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作业场所应建立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档案,记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和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
8. 监督检查和处罚:职业健康监管机构有权对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暂行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水平,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减少职业病发生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对铁路作业场所职工的职业健康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内容:
1. 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建立:铁路作业场所需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包括指定职业健康管理负责人,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等。
2. 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对铁路作业场所的工作环境、工艺过程等进行评估,识别和评估潜在的职业健康风险。
3. 职业病防治: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包括职业病预防、早期诊断、治疗和康复等方面的措施。
4. 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铁路作业场所应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确保职工的个人防护需求。
5. 职业健康监测:实施职业健康监测,包括职工的健康检查、职业环境监测等。
6. 健康教育和培训:对铁路作业场所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健康意识和知识。
7. 紧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建立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职业健康事故和紧急情况。
8. 监督检查和处罚:加强对铁路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对违反职业健康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这些办法有助于保护铁路作业场所职工的职业健康,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健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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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在铁路作业场所工作,工作人员面临着种种危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严格监管和管理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保障工作人员健康和安全。
因此,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管理对象《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针对铁路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适用于铁路运输管理机构、铁路公司及其下属各机构(单位)、铁路作业场所内从事施工、检修、维护保养、驾驶操作、跟车联络、提取样品、处理事故等作业及行政机关、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监督机构铁路部门和各级铁路运输监管机构,根据本行业特点和职业健康监督的特殊需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职业健康监督计划,负责实施职业健康监督工作。
第三条监督内容监督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检测、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考试及培训、职业卫生监护档案、职业病诊断和劳动者健康体检等方面。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管第四条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铁路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监测铁路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监测按照《矿山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铁路作业场所应当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进行有效的控制,保障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对于铁路作业场所百姓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应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作业场所卫生监管第七条作业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铁路作业场所应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作业场所内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职业卫生考试及培训铁路作业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参加职工培训,了解职业危害的基本知识和预防措施,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职业卫生监护铁路作业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工作场所内的病毒细菌等致癌物质的浓度。
第十条职业病诊断和劳动者健康体检铁路作业场所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及时识别职业病症状,及时诊断职业病和非职业病病种。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结合我段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段属各车间、科室。
各车间、科室要根据本办法及附件内容,制定完善相应实施细则,落实各项要求,加强职业健康管理。
第三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坚持依法治理、预防为主、统一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努力提高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水平,积极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实现清洁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保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第四条我段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总体目标是: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消灭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职业危害的前期预防第五条贯彻执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项目牵头部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经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并将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报送局安监、劳卫和工会等部门备案。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二、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牵头部门应组织落实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建立相应的职业危害评价档案。
三、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项目牵头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铁路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职责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由铁路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包括:1. 制定和完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作程序;2. 检查铁路作业场所的卫生设施和劳动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3. 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4. 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健康意识和技能;5. 监督铁路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6. 处理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7. 开展职业健康监督执法活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8. 推动铁路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管理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
三、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要求1. 铁路作业场所应配备相应的卫生设施,如洗手间、冲淋器、饮水设备等,并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2. 铁路作业场所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如呼吸防护器、防护手套等,并定期检查和更换;3. 铁路作业场所应设立职业卫生管理岗位,负责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4. 铁路作业场所应定期开展职业卫生检查和健康体检,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和治疗措施;5. 铁路作业场所应制定职业病防护方案,并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健康意识;6. 铁路作业场所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熟悉应对职业健康事故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7. 铁路作业场所应建立职业健康台账,记录相关的监督管理情况,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四、监督管理措施1. 铁路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估工作,确保监督的客观性和科学性;2. 铁路管理部门对重大违反职业健康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整顿等;3. 铁路管理部门可以对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整改要求;4. 铁路管理部门可以邀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咨询,提供相关的职业健康服务;5. 铁路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监督考核,对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及其暴露限值》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铁路作业场所,包括铁路工厂、车间、运输线路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第三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依法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职业健康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第五条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测与评估制度,定期对铁路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
第二章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第六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及其暴露限值,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建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档案,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情况、危害程度和相关的控制措施。
第八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职业健康管理措施。
第九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建立职业健康风险信息公告制度,将评估结果向职工进行公示,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和操作指导。
第十条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并及时向职工做出评估结果的说明和报告。
第三章职业健康监测第十一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测制度,并依法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测。
第十二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测档案,记录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情况、监测结果以及相关控制措施的效果等内容。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监测应当包括职工的体格检查、生化指标的监测、职业病样本的采集等项目。
第十四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健康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职工,提供相应的健康指导和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监测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并依法对监测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和监督检查。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包括生产、科研、试验、设计、建设、施工、维修、拆除等环节。
第三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用人单位负责、员工参与、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责任,保证劳动者健康和安全。
第二章管理组织与责任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设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组织,明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确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包括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负总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负责。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岗位员工的责任和义务,实行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三章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管理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开展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评估,识别和评价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和减少职业健康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职业健康管理、作业场所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个人防护装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等。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第四章作业场所管理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场所符合职业健康安全要求,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和传播。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与卫生。
(职业健康)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强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强化铁路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职业危害治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铁路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所属单位。
铁路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卫生监督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统一管理、逐级负责、依法治理的原则,各单位必须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实现清洁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
第四条铁道部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对铁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2.检查指导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工作,通报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
3.督促检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的公布情况,推广先进治理措施和经验。
4.参与贯彻实施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参与铁路重大职业危害治理项目和防护设施的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验收工作。
5.组织铁路劳动保护专业培训,提高专业监察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开展职业危害治理经验交流活动,推动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有效开展。
6.依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对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7.负责统计分析铁路职业危害治理工作等情况。
第五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的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法规、标准和办法。
组织制定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办法。
2.掌握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分类、数量、分布情况,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控制措施的制定及落实工作。
3.监督检查所属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规划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铁十一局集团织纳铁路工程指挥部一分部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有害职业因素,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促进施工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7)等标准的规定并结合本分部实际情况编制而成,以达到控制职业健康风险、持续改进职业健康绩效、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目的。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分部内与职业健康有关的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参与分部工程施工的协作单位),适用于分部的与职业健康有关的各项管理和作业活动;同时,本办法也适用于内部和外部(包括认证机构)用以评价分部满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审核规范的能力.第四条职业健康安全目标:1、员工因工死亡率、重伤率、轻伤率分别控制在0。
15‰、0。
5‰、5‰以下;2、重大事故为零;3、每年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员工因工职业病发生率小于0。
5‰。
第二章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与职责第一节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第五条分部成立职业健康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是分部职业健康管理的决策机构。
委员会主任由分部经理、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分部分管职业健康的副总经理、安全总监、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担任,成员由分部安质部、物资部、工程管理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计划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安质环保部门是职业健康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工程管理、财务、综合办公室等部门是职业健康管理的相关部门.第六条分部所属各部室、架子队、工班应成立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负责本分部的职业健康事项的决策。
领导小组由单位第一负责人主持,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负责人对职业健康管理全面负责,分管职业健康工作的副职受负责人委托具体分管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安质环保部长或环境/职业健康监察工程师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健康管理措施的制定、实施和落实。
第二节施工现场职业健康管理职责第七条分部经理职责1、全面负责分部职业健康管理工作;2、组织分部职业健康管理目标的制定、分解工作,围绕目标开展有效的管理活动,并不断推进职业健康管理、改进工作;3、负责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在本单位的落实实施;4、负责实现职业健康管理目标、指标所需人、财、物等各项资源的配置工作;5、负责组织对职业健康管理绩效进行检查,并监督改进措施的落实。
关于修订印发《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订印发《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2001年,总公司颁发的《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中铁程安[2001]184号)对于规范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为了适应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以及全公司所属企业改制、组建等情况,总公司对该《规定》有关内容作了局部修改,并更名为《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现将修订后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中铁程安[2001]184号)同时废止。
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员工在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文明生产,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行业等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前提,是现代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突出体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总公司所(直)属各施工、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党政工团组织要做到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第三条企业要在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quot;的工作格局,不断探索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多种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自控措施,达到安全生产长期稳定的目标。
第四条企业必须摆正安全、质量、工期、效益之间的辩证关系,在确保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实现确保工期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五条总公司年度公布的劳动安全指标,是考核各企业管理水平和主要领导干部政绩、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六条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1.为了加强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水平,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铁路作业场所,包括铁路车辆修造厂、信号联锁段、调度中心等。
3.监督管理机构: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由铁路作业场所管理部门负责。
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1.职业健康档案:铁路作业场所管理部门应建立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档案,详细记录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职业病史等信息。
2.职业健康评估:从业人员入职时,应进行职业健康评估,包括体检和职业危害评估,评估结果应记录在职业健康档案中。
3.职业危害控制:铁路作业场所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
如对有害物质的使用应进行严格管理和防护措施,对噪声、尘埃等有害环境因素应进行有效控制。
4.职业健康检查:铁路作业场所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体检和职业病筛查等。
检查结果应记录在职业健康档案中,并依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5.职业健康教育:铁路作业场所应加强职业健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对职业健康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教育内容可以包括职业危害知识、个人防护措施等。
6.职业健康监测:铁路作业场所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测系统,通过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健康问题。
7.职业卫生设施:铁路作业场所应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设施,如洗手间、更衣室等,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消毒。
8.职业事故报告:铁路作业场所应建立职业事故报告制度,对职业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监督检查与处罚1.铁路作业场所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铁路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2.对于发现的违反职业健康管理规定的行为,铁路作业场所管理部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
3.对于严重违反职业健康管理规定的行为,铁路作业场所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强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强化铁路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职业危害治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铁路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所属单位。
铁路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卫生监督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统一管理、逐级负责、依法治理的原则,各单位必须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实现清洁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
第四条铁道部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对铁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2.检查指导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工作,通报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
3.督促检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的公布情况,推广先进治理措施和经验。
4.参与贯彻实施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参与铁路重大职业危害治理项目和防护设施的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验收工作。
5.组织铁路劳动保护专业培训,提高专业监察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开展职业危害治理经验交流活动,推动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有效开展。
6.依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对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7.负责统计分析铁路职业危害治理工作等情况。
第五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的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法规、标准和办法。
组织制定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办法。
2.掌握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分类、数量、分布情况,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控制措施的制定及落实工作。
3.监督检查所属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规划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监察办法
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监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和劳动卫生、劳动保护各项法规、政策,为防止职业危害,保障铁路运输、工业、基本建设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作业过程中具有粉尘、毒物、高温、噪声、振动、放射线、高频、微波、激光、高气压、低气压和其它有害因素的铁路系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
第3条依据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作业场所卫生标准、监测规程和铁道部颁布的劳动卫生标准、产品技术安全卫生标准等规定和标准,对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实施卫生监察。
第二章企、事业单位防止职业危害的职责第4条铁路各企、事业单位领导,必须做好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治理危害因素,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负直接责任。
其职责是:1、贯彻国家、铁道部关于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的各项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使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为职工提供有效的健康保护措施。
3、各类防护设备性能良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任意停运或拆除。
4、保证职工就业前和定期健康检查的顺利实施,对职业禁忌和患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调离有害作业场所。
5、配合监测部门做好作业场所的卫生监测,定期向职工公布监测结果。
第5条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性工程项目(包括引进项目)的卫生防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主持建设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单位或设计部门,在组织可行性论证和提交设计任务书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设计文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移交时,应有卫生监察机构参加审查、验收。
第三章监察机构与人员第6条铁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监察工作,各级卫生防疫站(职业病防治所)为日常监察工作的执行机构。
铁道部劳动卫生研究所承担预防性卫生监督任务。
受部委托,可参与大、中型生产性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卫生审查。
对有关防止职业危害的问题进行技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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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
理办法(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通
用版)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强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强化铁路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职业危害治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铁路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所属单位。
铁路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卫生监督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统一管理、逐级负责、依法治理的原则,各单位必须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实现清洁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
全健康。
第四条铁道部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对铁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2.检查指导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工作,通报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
3.督促检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的公布情况,推广先进治理措施和经验。
4.参与贯彻实施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参与铁路重大职业危害治理项目和防护设施的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验收工作。
5.组织铁路劳动保护专业培训,提高专业监察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开展职业危害治理经验交流活动,推动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有效开展。
6.依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对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组织事故
调查处理。
7.负责统计分析铁路职业危害治理工作等情况。
第五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的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法规、标准和办法。
组织制定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办法。
2.掌握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分类、数量、分布情况,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控制措施的制定及落实工作。
3.监督检查所属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规划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贯彻执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工作。
5.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的管理办法和发放标准,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参与组织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体检和疗养工作。
6.根据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
处理。
7.执行铁道部职业危害治理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第六条各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全面负责。
第七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9.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1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检查考评制度;
11.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制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八条各单位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3.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4.职业危害强度(浓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掌握管内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数量、危害因素和危害状况,制定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年度治理规划,明确治理目标,落实治理资金。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和建立职业危害监测档案等职业健康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各单位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必
须依法进行治理。
对治理难度较大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第十二条各单位必须为从事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落实个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各单位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并报送铁路安全监察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积极开发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严格控制并逐步淘汰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十五条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实施“三同时”。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取得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
使用。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有毒有害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场所采取防护措施,并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七条职业危害治理设备和防护设施应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制定管理、使用、维修办法,保证设备设施性能良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培训,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从业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开展职业危害预防知识教育和职业中毒应急救治措施培训。
督促从业人员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并根据国家和铁道部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组织和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阻挠。
第二十三条各级铁路安全监察在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对发现的问题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警告批评、下发监察通知书或监察指令书并督促整改,危害严重的可责令停产整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安全监察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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