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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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以及省综合医改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案。

第一章总则

一、总体目标

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构建现代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实现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供应及时,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统分结合,增强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参与度;坚持分类采购式,实行招生产企业、量价挂钩、招采合一,在保障药品质量和临床供应的基础上,发挥批量采购优势,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坚持全过程综合监管,规采购平台建设,格采购工作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适用对象

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的各当事人,包括: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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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药品采购监管服务机构等。

四、采购模式

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通过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网址:)进行网上采购。

五、采购期

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六、实施围

(一)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二)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第二章组织机构

一、组织管理体系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药品集中采购评审全过程工作;成立评审监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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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责,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协调配合和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并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负责本辖区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药品集中采购相关部门和工作机构职责详见附件)。

二、工作机构

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作为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的工作机构,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负责药品采购的具体执行,依法依规提供采购服务。市、县(市、区)药品采购监管服务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平台上申报采购计划,与入围企业进行产品成交确认和签订购销合同等。

第三章采购目录与计划

一、采购目录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均应通过省采购平台采购。本次集中采购目录以基本药物目录、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省医保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为基础,结合管理政策和临床需要制定,分为以下五类:

(一)用量大的药品目录(年度全省采购金额万元及以上的产品涉及的通用名下的剂型、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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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低价药品目录(年版);

(三)省急(抢)救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年版)、急(抢)救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示药品;

(四)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示药品;

(五)用量小的药品目录(年度全省采购金额万元以下的产品涉及的通用名下的剂型、规格)。

根据临床用药实际需要和企业投标情况可对目录进行调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品、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等,仍按现行规定采购。定点生产药品按照规定式采购。纳入谈判采购的药品,执行谈判价格。基础大容量注射液不纳入本次药品集中采购。

二、药品剂型分类

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按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划分,以药品生产批件和质量标准为依据,将适应症和功能疗效类似药品优化组合和归并(具体剂型分类见附件)。

三、采购计划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制定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具体到通用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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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种,药品采购预算一般不高于医院业务支出的-。优先选择符合临床路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重大新药创制专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药品,兼顾妇女、老年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要,并与医保、新农合报销政策做好衔接。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本单位年基本药物采购实际情况(包括为村卫生室代采购的情况)和年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使用情况,按照配备要求,合理预测本采购期的采购需求数量,报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结合本单位年度药品采购情况和基本药物配备比例要求,合理预测本采购期的药品采购需求数量,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各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需求数量,经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药采中心;驻宁省部属医疗机构将采购计划直接报省药采中心。省药采中心汇总全省药品采购需求,确定采购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和采购数量,编制形成药品集中采购的具体计划,供企业报价时参考。

第四章采购式

对采购目录中的药品,根据我省现行采购平台上年度采购金额的高低、投标企业的数量、药品的属性区分不同式进行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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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确定省级入围产品及其价格后,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与入围企业进行价格谈判,确定成交确认产品及其价格。

一、竞价采购

对采购金额万元及以上、经评审分组有家及以上企业生产的药品,采取双信封制竞价采购。省药采中心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参与集中采购的企业同时投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经济技术标与商务标评审分段进行。经济技术标主要根据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情况、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市场覆盖和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地区)上市销售情况,标准化的剂型、规格、包装等作为重要指标进行评审,以客观指标为主体。经济技术标评审入围者进入商务标评审。商务标评审中,同一评审分组依据入围规则确定入围产品。

二、议价采购

对采购金额万元及以上的通用名独家生产、只有家或家企业投标的药品经过网上价格谈判式确定入围。

三、限价挂网采购

对采购金额万元以下的药品,经过经济技术标评审入围后,实行限价挂网。对低价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按照规定限价挂网。

四、直接挂网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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