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田义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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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田义庄

定义

宋以后属于某一宗族所共有的土地。族田分两种,一种是由一个家族拨出一部分土地,征收地租,专作该家族祭祖开支的祭祀田,也叫祭产、祀田。这种祭祀田一般数量不大,但极为普遍。一种是由族内为官者、殷富者捐置或合伙捐置,用以接济贫穷,赈恤孤寡及协济族人读书应试的赡族田。这类族田又称义田、义庄。义庄原指掌管族田及租米分配的机构,后来不加区别,义庄和赡族田成为一个族姓土地的通称。

起源

族田义庄创始于北宋范仲淹。宋仁宗皇祐二年(1050),范仲淹在苏州长洲、吴县置田十余顷,将每年所得租米,供给各房族人衣食、婚嫁和丧葬之用,始称“义庄”。范仲淹亲定规矩十三条,规定各房五岁以下男女,每人每天给白米一升;冬衣每人一匹,五到十岁减半。族人嫁娶、丧葬,则分等发给现钱。在以后续定规矩中,又规定义庄的经济管理有相对的独立性:尊长不得干预义庄掌管人依规办事;族人不得借用义庄的人力、车、船和器用,不得租佃义田,不得私自将义宅屋舍兑赁典当,不得占居会聚义仓。义庄不得典买本族族人土地。南宋时,范氏义庄田产逐渐增多。宋宁宗时,族人购置田产,另置“小庄”,以补义庄的不足。宋理宗赵昀时,义庄田产达三千多亩。

兴盛

范氏义庄为宋代宗族置田开创了先例,各地官员竞相仿效。义庄田产的用途不仅在赡养本族族人,而且扩大到培养本族士人和赈济本地贫苦百姓。从此,建立义庄成为地主阶级维护宗族统治的一种手段。宋代以后,义庄更为盛行。族田义庄在元明时有所增加,但为数不多。清代两百多年间发展比较迅速,各省都有关于族田义庄的记载。族田占比重最大的为广东省。

族田义庄创建人多系“累世仕宦之家”,即官僚地主,也有少数富商。这类土地因系私人捐献,地权基本操在地主富户之手,他们凭借族田,通过租佃关系,操纵族众。剥削穷苦族人。这类族田相对稳定,一般不准买卖,并受到国家法令保护。清乾隆二十二年制定律例,盗卖族田照“盗卖官田律治罪”。

意义

官绅地主创建族田义庄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经济权力维护宗法关系,以巩固封建统治,因此受到封建政权的维护。明清时尤其是清代,伴随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宗法关系趋向松懈,或谓“自宗法不行,士大夫无以收其族,昭穆既远,视为路人”。针对上述变化,官绅地主建祠修谱,加强宗法关系,同时建置族田义庄,用经济手段约束族众。清人大倡“祠堂敬宗”、“义田收族”之说,即源于此。方苞在论述吴县范氏义庄时曾明确指出:范氏族姓宗法之所以长期持续不坠者,“盖以文正置义田,贫者皆赖以养,故教法可得而行也”。乾隆年间,章学诚谓创建义庄可以“补王政所穷”,即通过族田义庄强化宗法关系,起稳定封建秩序的作用。直到清代后期,冯桂芬说:“千百族有义庄,即千百族无穷民”,他的设想是推广族田义庄制,使“亿万户皆有庄可隶”,这样,广大农民都被控制在官绅地主所操纵的义庄之下,则“奸宄邪慝,无自而作”。所以,有清一代,在封建宗法关系趋向松懈、农村阶级分化加剧、社会秩序日益动荡的条件下,族田义庄曾成为地方行政的辅助,对封建统治起着一定维护作用。

评析

族田义庄是伴随着中国封建社会宗法宗族制的发展而产生的。随着中国封建社会走向中晚期,宗法宗族制逐渐演变成以同族间血缘的尊卑长幼伦理为内核、以宗祠族谱为形式、以祭祖赡族为手段以达到收族睦族的目的地宗法宗族制,而且随着土地关系的变化,这种宗法宗族制逐渐深入到庶民之家。封建社会后期,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人们的血缘宗法思想趋向松懈,宗族之间的尊卑长幼伦理关系发生动摇,为了使宗族宗法制延续下去,于是上借国家法令的维护,下依族田义庄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强制,使得宗法血缘的思想得以延续和发展。其中,封建土地关系的变化,当是族田义庄产生并且蓬勃发展的根源。

起先,义庄的创立者多从考虑族人,尤其是其中的贫困人口的共同利益出发,化个人私产为集体财产。如"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范仲淹,身为高官,厉行节俭,首创族田义庄,其动机就是解决族众的生活问题。一些经济困难的贫困人口,由于有义庄的接济,经济状况可以得到暂时的改善,农业生产得以持续,对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一种积极的因素,虽然由于义田对于众多族众而言是僧多粥少,最后贫族难免于贫困。

族田义庄作为一种社会救济形式,对于改善民生、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及维护社会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出于义庄创建者自身的局限,使得他们的行为不仅难以对社会整体的进步做出贡献,也不可能真正满足社会对救济的需求。义庄的创建者尽管有可能察觉到社会弊端,却无法超越自身的社会历史条件,仅仅凭借"济世"的热情,无法找到问题的实质,也就不可能给社会的病症开出合理有效的药方。

族田义庄在社会救济的外在形式下,把封建伦理和封建法纪联系起来,即一方面用封建法纪维护封建伦理,国家政策在家族内部得到延伸;另一方面,又采用封建伦理维护封建法纪,将宗法关系延伸到国家政策中,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为用。因此,族田义庄具有封建性和宗法性的特征,封建性指的是通过土地关系压迫剥削农民,宗法性指的是通过血缘关系压迫农民,政治共同体和血缘系统交织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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