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

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根据《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及《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增强行业(领域)自主创新

能力,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工程中心是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

的企业、科研院所和咼等院校等组建的研究开发实体,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重点产业或

行业领域的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

(二)对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

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

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三)聚集和培养相关领域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

理人才,为本市企业或行业提供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组织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四)实行对外开放服务,承接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

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系统集成等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促进成熟、先进技术的交易与推广;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合作,结合智力引进工作,

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对外开展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六)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公益性科技计划任务和

其它科技工作。

第五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

负责市级工程中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科委主要职责是:制定和颁布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及发

展规划,下达并组织实施工程中心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的检查、监督、验收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工程中心建设期一般为2年。

第二章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组建工程中心的外部环境条件:

(一)重点产业或行业发展达到一定规模或阶段,形成

了对科技创新的共性需求或紧迫需求;

(二)重点产业或行业科技创新拥有了一定基础,具备

了科技资源集成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

(一)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

色完成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技任务,在本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学术和技术优势,并在国内有一定影响;拥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较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二)具有较强技术创新意识、市场意识和成果转化及

产业化意识的领导班子和工程技术带头人,专职从事工程技

术研究的人员一般不少于15人,其中高中级职称专业人员

占60%以上;

(三)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

的能力和信誉,能为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须的资金和保障条件;

(五)依托企业组建的,企业必须是市级以上高新技术

企业,且为市内同行业的龙头骨干,已建有内部研发机构,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

第九条市科委根据产业(领域)发展需求和“成熟

个,启动一个”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择优批准组建重庆市XXX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授牌,下达工程中心建设计划。对确符合工程中心条件、有筹资能力并通过立项程序的工程中心,可米取先批准组建“重庆市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合格后给予后补助支持方式。

第十条工程中心的申报与立项程序:

(一)依托单位根据市科委有关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

填报《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科委申报;

(二)市科委组织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和

可行性论证报告评审。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择优批准工程中心组建任务;

(三)市科委组织相关专家按照《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

预算评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规定,对确定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进行预算评估评审;

(四)市科委下达建设计划,并与依托单位签订《重庆

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资助方式。

工程中心在组建过程中,如对建设计划进行调整,需报市科委审批。

条工程中心的验收:

(一)工程中心完成建设任务后,由市科委根据建设任

务书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者,继续保留市级工程中心资格。对验收未通过的工程中心,责成依托单位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仍未通过者则终止组建,撤销工程中心资格并摘牌。

(二)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1.依托单位在建设完成时间2个月前向市科委提交验

收申请及验收结题材料;

2.市科委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对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3.市科委组织项目财务验收;

4.市科委组织项目建设验收。

(三)工程中心不能如期验收者,须在原规定完成期限

前向市科委申请延期验收,并说明原因及延期验收时间。

条在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对具有下列行为者,

市科委将撤销立项,停拨剩余经费,并对已拨经费进行清算、追缴:

(一)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建设计划的;

(二)违反有关财经制度和管理办法的;

(三)因依托单位管理不到位造成建设项目无法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