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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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
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根据《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及《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增强行业(领域)自主创新
能力,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工程中心是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
的企业、科研院所和咼等院校等组建的研究开发实体,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重点产业或
行业领域的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
(二)对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
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
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三)聚集和培养相关领域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
理人才,为本市企业或行业提供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组织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四)实行对外开放服务,承接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
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系统集成等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促进成熟、先进技术的交易与推广;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合作,结合智力引进工作,
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对外开展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六)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公益性科技计划任务和
其它科技工作。
第五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
负责市级工程中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科委主要职责是:制定和颁布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及发
展规划,下达并组织实施工程中心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的检查、监督、验收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工程中心建设期一般为2年。
第二章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组建工程中心的外部环境条件:
(一)重点产业或行业发展达到一定规模或阶段,形成
了对科技创新的共性需求或紧迫需求;
(二)重点产业或行业科技创新拥有了一定基础,具备
了科技资源集成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
(一)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
色完成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技任务,在本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学术和技术优势,并在国内有一定影响;拥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较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二)具有较强技术创新意识、市场意识和成果转化及
产业化意识的领导班子和工程技术带头人,专职从事工程技
术研究的人员一般不少于15人,其中高中级职称专业人员
占60%以上;
(三)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
的能力和信誉,能为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须的资金和保障条件;
(五)依托企业组建的,企业必须是市级以上高新技术
企业,且为市内同行业的龙头骨干,已建有内部研发机构,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
第九条市科委根据产业(领域)发展需求和“成熟
个,启动一个”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择优批准组建重庆市XXX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授牌,下达工程中心建设计划。对确符合工程中心条件、有筹资能力并通过立项程序的工程中心,可米取先批准组建“重庆市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合格后给予后补助支持方式。
第十条工程中心的申报与立项程序:
(一)依托单位根据市科委有关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
填报《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科委申报;
(二)市科委组织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和
可行性论证报告评审。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择优批准工程中心组建任务;
(三)市科委组织相关专家按照《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
预算评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规定,对确定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进行预算评估评审;
(四)市科委下达建设计划,并与依托单位签订《重庆
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资助方式。
工程中心在组建过程中,如对建设计划进行调整,需报市科委审批。
条工程中心的验收:
(一)工程中心完成建设任务后,由市科委根据建设任
务书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者,继续保留市级工程中心资格。对验收未通过的工程中心,责成依托单位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仍未通过者则终止组建,撤销工程中心资格并摘牌。
(二)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1.依托单位在建设完成时间2个月前向市科委提交验
收申请及验收结题材料;
2.市科委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对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3.市科委组织项目财务验收;
4.市科委组织项目建设验收。
(三)工程中心不能如期验收者,须在原规定完成期限
前向市科委申请延期验收,并说明原因及延期验收时间。
条在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对具有下列行为者,
市科委将撤销立项,停拨剩余经费,并对已拨经费进行清算、追缴:
(一)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建设计划的;
(二)违反有关财经制度和管理办法的;
(三)因依托单位管理不到位造成建设项目无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