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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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行业专家的管理,完善专家评审、咨询制度,提高建筑业管理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有关专家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

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工程检测、建筑材料、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建筑管理方面有关评审、咨询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行业专家经推荐聘任统一进入建筑行业

专家库。建筑行业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建筑行业专家参加建筑管理方面有关评审、咨询工作的抽取和考核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行业专家主要从我市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管理、技术、经济工作的专业人员中选聘,也可以选聘部分外地相关专业人员进入专家库。

第五条依据专家评审、咨询工作内容不同,分为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工程检测、建筑材料、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专家类别。建管各站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上述专家类别基础上设立相应子类别,并报市城乡建委备案确认。

第六条市城乡建委负责建筑行业专家库的设立和专

家的统筹管理工作,建管相关站室负责相关类别专家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建管相关站室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类别专家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建筑行业专家的工作职责:

1、建筑有关技术问题的研究、论证;

2、建筑有关奖项的评选;

3、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鉴定;

4、建筑有关标准的制定;

5、建筑工程项目的评标;

6、建筑有关企业资质的评审工作;

7、建筑有关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评估;

8、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9、协助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解决建筑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10、协助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与建筑行业有关的工作检查、督查;

11、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

第八条建筑行业专家享有的权利:

1、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2、在工作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3、优先获得建筑有关标准、信息及技术资料;

4、参加建筑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

5、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6、获取工作报酬;

7、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九条建筑行业专家承担的义务:

1、为建筑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和咨询意见;

2、严格遵守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和咨询情况;

3、发现建筑管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4、受委托解答对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5、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建筑行业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遵守工作纪律;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机关工作人员除外),或从事工程建设相关工作不少于10年;

3、熟悉有关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宽的知识面和较合理的知识结构,掌握本行业国内外发展动态,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

建管相关站室可结合工作实际,对部分类别专家提出更高的要求,但不得低于此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建筑行业专家推荐聘任程序

(一)建管各站室根据工作需要,按专家类别分别发文组织推荐,集中受理申报。

(二)推荐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由专家本人填写《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推荐表》(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推荐单位审核、汇总,加盖单位公章后函报建管相关站室。每个专家最多可申报三个类别。

(三)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由建管相关站室按规定要求提出审查意见,报经市城乡建委审查通过后,进入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

(四)对于学术造诣很高、市内外知名专家和特殊需要的专家,经市城乡建委同意,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五)入选专家库的专家由市城乡建委发文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并发给《聘书》。

第十二条专家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入库专家按分类进行统一编号,设立建筑行业专家信息卡,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专家工作质量评价情况和社会反馈信息等内容。

第十三条按照“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对建筑行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市城乡建委对建筑行业专家每五年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任。对年龄已满65周岁的、复审不合格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愿提出退库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调整出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充建筑行业专家。

第十四条建筑行业专家实行电脑随机抽选,具体抽取工作由重庆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负责。有特殊需要时,建管相关站室报经市城乡建委同意后,可自行抽取。

第十五条建管相关站室和社会单位抽取使用专家后,应按有关规定向专家支付报酬,对专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城乡建委。

第十六条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后记入建筑行业专家档案。

第十七条建筑行业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1、被选定为某项目的专家并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工作的;

2、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当事人的;

4、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5、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对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6、评审或咨询意见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7、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建筑行业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1、故意并且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2、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3、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4、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5、以建筑行业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6、弄虚作假骗取建筑行业专家资格的;

7、评审或咨询意见明显严重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

8、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

9、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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