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转让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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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转让租赁合同

甲方:出让出租人:

乙方:承让承租人: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座落在凯里市三棵树集镇的门面一间和楼梯下厨房出让出租给乙方经营饮食业使用,协议条款如下:

一、转让费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由乙方在本合同签字成立后,一次性付给甲方作为转让金。

二、本门面租用期限为三年,即从2013年元月20日至2016年3月19日止。

三、门面租金第一年按每月1200.00元计收,一年后,按本地区同等门面的增幅比例协商另议。执行先租后用,一年一付的原则,租金期满后,乙方仍未向甲方交付续租租金的,视为乙方违约和放异租用权,本合同自行解除,甲方有权另行转让或租给他人经营。

四、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依法经营,并按法律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或证照,凡因乙方不法经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

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门面的现有设置变更或改建,凡有损毁由乙方恢复原状。

六、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向甲方交付伍仟元的房

屋,水电保证金,当本合同期满后或乙方放异租用时,乙方结清水电费和恢复房屋有损部份后,该保证金由甲方全额退还乙方。

七、凡甲方超出本合同条款范围内提出无理要求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全额赔偿乙方。

八、凡政策性或政府行政行为造成甲乙双方或单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九、在本合同主体期限内,若甲方整体房屋转让他人甲方应按乙方实有租用的时限,拆算返还乙方租金。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民事效力,双方必须共同遵照执行。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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