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民事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诉讼实施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采取一审终审的方式,即简称“一审终审”。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于一下情况:1. 民事案件中,争议的金额较低;2. 民事案件中,合同争议的标的额不超过五万元;3. 损害赔偿纠纷,标的额不超过五万元;4.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标的额不超过三万元;5. 邻里纠纷等日常生活过是争议。
二、简易程序审理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通常经过以下步骤:立案、应诉、举证、审理、判决、执行。
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特点是速度快、简便、廉价。
1. 立案简易程序的立案一般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书面诉状。
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诉讼要件进行受理,并登记立案。
一般情况下,简易程序立案条件比普通程序宽松。
2. 应诉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作出答辩。
一般情况下,被告提出的异议,需要经过法院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法院即可受理。
若不符合条件,法院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3. 举证双方当事人均有权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方式进行举证。
4. 审理法官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通常会通过审查材料和开庭审理的方式,对案件进行调查,了解案件争端的实质,进行事实审定,并进行法律的适用。
5. 判决在简易程序审理中,法院会尽快作出判决,并公告送达当事人。
简易程序审理的判决一般属于一审终审,即该判决为最终判决,没有上诉程序。
6. 执行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判决一旦生效,即可执行。
一般情况下,被判决方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执行判决。
如果被判决方不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三、简易程序的优势和问题1. 优势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优势在于效率快、成本低。
论民事立案登记制度
论民事立案登记制度
民事立案登记制度是指我国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需要进行登记并核定立案。
该制度作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程序规定,旨在保障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诉讼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登记环节:当事人提起诉讼后,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和相关证明材料。
法院根据规定的程序对材料进行登记,形成案件登记表,并为该案件分配案号,以标明该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
2. 立案条件:法院在登记同时,还需要对诉讼材料进行审核,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如果被告拒绝履行义务、侵犯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凡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民事案件,都应当予以立案。
3. 立案决定: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
如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便发出立案决定书,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向当事人明确说明理由。
4. 立案登记后的程序:立案登记后,案件进入审判阶段。
法院将依法组织审理,并对案件进行查明事实、适用法律,最终做出判决或裁定。
通过民事立案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确保诉讼活动的合法正当性,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同时,也便于法院对各类案件进行统计分析,为司法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提供数据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推荐下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京高法发﹝2014﹞451号)为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总则第一条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或申请书)、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支持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的近亲属”系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近姻亲”是指:(1)直系血亲的配偶;(2)两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3)配偶的直系血亲及其配偶;(4)配偶的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系与当事人存在与当事人存在真实、合法、持续劳动关系(含人事、任用关系等)的职工。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所在社区”系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村)委会。
“社会团体”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或者依据该条例免于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其仅可以就与其职责或业务有关的案件推荐诉讼代理人。
第三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四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人提交的诉讼材料,经审查符合立案要求的,应当开具诉讼材料接收清单,清单一式二份,一份出具给起诉当事人,一份随卷备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京高法发[2014]45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京高法发﹝2014﹞451号)为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总则第一条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或申请书)、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支持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的近亲属”系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近姻亲”是指:(1)直系血亲的配偶;(2)两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3)配偶的直系血亲及其配偶;(4)配偶的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系与当事人存在与当事人存在真实、合法、持续劳动关系(含人事、任用关系等)的职工。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所在社区”系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村)委会。
“社会团体”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或者依据该条例免于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其仅可以就与其职责或业务有关的案件推荐诉讼代理人。
第三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查标准-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查标准正文:----------------------------------------------------------------------------------------------------------------------------------------------------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查标准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民事立案审查标准,确保全市法院民事案件审查受理工作依法、准确、统一和高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民事立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原告资格审查1、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原告是公民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经核对后接收复印件。
3、原告是法人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原告是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具有营业执照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如不具有营业执照的,则只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5、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被委托人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需要提供律师(法律)事务所函;被委托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需要提供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工作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等;被委托人是其他公民的,需要提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出具的推荐书原件。
6、委托授权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民事案件立案审查“八步法”
民事案件立案审查“八步法”法院立案窗口工作,以立案受理为核心。
虽当前已实施立案登记制,但法院立案庭仍需对起诉材料依法进行必要的审核。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民事案件立案审查“八步法”,欢迎借鉴参考。
1、问诉请诉讼请求可以说是整个诉讼的“灵魂”,也是整个诉讼审判所要回答的终极问题,即“希望法院判决什么?”。
所以拿到一份起诉材料,首先需要审查这个诉讼请求能否提出?有些请求并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要求对方户口迁出,要求与对方脱离亲生子女关系,要求法院找回走失的丈夫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候一些当事人因为自己的文化程度及语言表达能力有限,不能很好地表达自己的诉请要求,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适当地引导。
比如“撤销这段婚姻”究竟是指“离婚”还是“婚姻无效”?只有明确了诉讼请求,才能开始对起诉进行全面审查。
2、定案由案由是每个案件在立案输入时的必输项目,同时也能区分不同办理案件的具体庭室。
虽说案由应当由法院来确定,但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请,当事人应当先明确请求权基础,然后法院根据其请求权基础来确定相应的案由,如:当事人诉请要求还钱,提供证据材料为一张“欠条”,该欠条究竟因何而欠?欠何款项?若是欠借款则是民间借贷纠纷,若是欠加工款则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若是欠房款则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若是欠工人工资则是劳动争议纠纷。
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对于被告的确定以及原告举证责任的承担等均有着较大影响,故此要引导当事人先行明确以何种请求权基础主张诉请,以何种案由起诉,更为妥当。
3、查主体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主体,这里涉及两方面:一方面是适格的主体,即“有权提起诉讼的原告”及“正确的被告”。
如:原告乘坐大巴车前往外地,后大巴车被追尾致原告受伤,现原告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
适格的原告即受伤的乘客,而根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所确定的被告也不一样: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起诉,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将大巴车客运公司作为被告;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需要提供事故责任方驾驶员的驾照、车主的行驶证、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将驾驶员、车主、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
关于民事案件立案及管辖的法律规定
关于民事案件立案及管辖的法律规定一、关于民事案件立案的规定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1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2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关于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1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五条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民事法律案件的立案时间(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案件是指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案件。
立案是民事法律案件处理的第一步,也是整个诉讼程序的开端。
立案时间的确定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法律案件的立案时间的相关法律法规、立案程序、影响因素以及特殊情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法律案件立案时间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立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三、民事法律案件立案程序1. 当事人提交起诉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
2. 法院审查起诉状:人民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起诉状内容是否完整等。
3. 立案决定: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4. 发出受理通知书:法院立案后,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程序的相关事项。
四、民事法律案件立案时间的影响因素1. 当事人提交材料的时间: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有利于缩短立案时间。
2. 法院审查效率:法院审查起诉状的速度、质量直接影响立案时间。
3. 法院工作负荷:法院工作量较大时,立案时间可能较长。
4. 法院信息化程度:法院信息化程度较高,可以提高立案效率,缩短立案时间。
五、特殊情况下的立案时间1. 重大、复杂案件:对于重大、复杂案件,法院可能需要延长审查期限,因此立案时间可能较长。
2. 当事人申请延期:当事人因特殊情况申请延期,法院经审查认为合理,可以同意延期,从而影响立案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控告或者被告明确提出集体诉讼,应附有合乎控告条件的适当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证据或者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应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分担有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搜集的证据,可以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生产方法发明专利引发的专利侵权行为诉讼,由生产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生产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分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及其犯罪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不存有因果关系分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圈养动物并致人侵害的侵权行为诉讼,由动物圈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存有过失或者第三人存有过失分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犯罪行为并致人侵害的侵权行为诉讼,由实行危险犯罪行为的人就其犯罪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不存有因果关系分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7.04.21•【文号】法发[1997]7号•【施行日期】1997.05.29•【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4月21日法发[1997]7号)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遵循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第二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任务,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五条人民法院实行立案与审判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由专门机构负责,可以设在告诉申诉审判庭内;不设告诉申诉审判庭的,可以单独设立。
第七条立案工作的范围:(一)审查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二)对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经济纠纷、行政上诉案件和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三)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四)负责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五)计算并通知原告、上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立案需要什么材料
法院立案需要什么材料一、法院立案需要什么材料(一)民事案件:1、起诉状(原件一份,几个被告几份复印件);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证据复印件一份(比如借条,比如合同);4、在立案庭要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地址确认书;5、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刑事案件:公诉案件:因为是公诉案件,所以在输入信息时,只要检察院的起诉书一份就可以了。
自诉案件:1、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2、证明原告和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3、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
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4、证明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执行案件:1、原审法官签字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2、送达回证签字;3、执行申请书;4、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说明书;5、执行风险告知书;6、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受理案件通知书,对于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只需把上面“调解书”换成“公证文书”即可。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法院立案流程有哪些立案流程:接受-审查-处理(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
法院立案的规定有哪些
法院⽴案的规定有哪些很多⼈在产⽣纠纷之后不知道如何保护⾃⼰的权利,有⼈想去法院起诉也不知道怎样办,其实只要懂得法院⽴案的流程也就不难,那么法院⽴案指南是怎样的,我们需要带什么材料去⽴案呢,店铺⼩编整理了“法院⽴案”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法院⽴案各类案件⽴案条件公布如下:⼀、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案条件:1、当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材料,配合⼈民法院搞好⽴案规范化管理。
2、当事⼈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起诉状的规范性要求:(1)当事⼈基本情况:当事⼈为⾃然⼈的写明姓名、性别、出⽣年⽉⽇、民族、职业、⼯作单位和住所;为法⼈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全称、住所、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的姓名和职务;为⽆民事诉讼⾏为能⼒⼈的,写明法定代理⼈的基本⾝份情况;(2)诉讼请求:要求简洁、明确、具体;(3)事实及理由:清楚、简明,与诉讼请求相关联;(4)起诉状份数:正本⼀份,副本按被告及第三⼈数额提供相应份数;(5)起诉状书写:⽤蓝⿊或⿊⾊钢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6)签名或盖章:原告为⾃然⼈的,正副本均由本⼈签名;为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盖单位公章;为个体⼯商户的,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作为原告并签名。
原告签名或盖章后注明具状⽇期。
3、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当事⼈的⾝份证明,并填写法院专递地址确认书、当事⼈信息登记表和证据清单。
原告为⾃然⼈的,应提交居民⾝份证复印件并携带原件进⾏核对;为单位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份证明书各⼀份。
原告是⽆民事诉讼⾏为能⼒⼈的,应提交原告与其法定代理⼈的⾝份关系证明。
4、以公民住所地确定管辖,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起诉时应当提交住所证明。
由被告(或原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确定管辖的案件,应提交由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或原告)在管辖法院辖区⾄起诉时已连续居住⼀年以上的证明或暂住证。
民事诉讼立案受理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立案受理规定有哪些一、立案受理的基本要求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民事权益关系发生纠纷,根据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保护或者恢复民事权益的行为。
立案受理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步,其目的在于明确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以及确认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是否应当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立案受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管辖权限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其辖区范围内受理与民事权益有关的案件。
具体管辖权限的划分依据是案件的标的额、案件性质和特殊规定等因素,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具有不同的管辖权限。
2. 实体要件要求:在正式受理一起案件之前,人民法院必须核实诉讼请求是否符合实体要件。
实体要件主要包括诉讼主体的资格、合法性和请求是否合法、合理等。
3. 立案申请材料要求: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须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申请材料。
一般而言,立案申请书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材料等。
4. 受理范围的限制: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可能会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例如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立案时效等。
5. 受理裁定的程序要求:当事人的立案申请应当由人民法院及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并予以通知。
当事人对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上诉等救济途径。
二、立案受理的流程与注意事项民事诉讼立案受理的一般流程如下:1. 当事人提交立案申请: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提交正确、完整的立案申请材料。
2. 法院审查立案申请:人民法院收到立案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审核,核实是否符合立案的基本要求。
3. 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4. 受理裁定的后续程序:当事人对受理裁定不满意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上诉等程序。
在民事诉讼立案受理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当事人应当确保提交的立案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法第99条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99条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了关于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期限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一审法院应当自收到诉讼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并通知原告。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通知原告。
对于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告知原告补正的内容。
此外,对于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该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进行,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该条还规定了一审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原告立案结果的要求,以保证当事人对案件审理进展能够及时了解。
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内容主要是关于一审法院对案件审理程序和期限的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能够在法定期限内得到及时审理,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京高法发﹝2014﹞451号)为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总则第一条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或申请书)、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支持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的近亲属”系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近姻亲”是指:(1)直系血亲的配偶;(2)两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3)配偶的直系血亲及其配偶;(4)配偶的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系与当事人存在与当事人存在真实、合法、持续劳动关系(含人事、任用关系等)的职工。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所在社区”系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村)委会。
“社会团体”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或者依据该条例免于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其仅可以就与其职责或业务有关的案件推荐诉讼代理人。
第三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四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人提交的诉讼材料,经审查符合立案要求的,应当开具诉讼材料接收清单,清单一式二份,一份出具给起诉当事人,一份随卷备查。
民事诉讼立案前审查有哪些规定?
In the era of the new economy, it is not the big fish that eats the small fish, but the fast fish that eats the slowfish.(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立案前审查有哪些规定?导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为了做好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骤和方法:(一)事实审查。
审查事实,首先要审查有无事件发生,然后审查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案件。
如果属于犯罪案件,还要审查对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
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一般情况下来说,在民事诉讼案件当中,立案前还需要进行案件审查。
但是这一审查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审查,并且也与正常的审查有所差异。
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案件之前的审查还有着自身的相关规定。
下面就随一起来看看民事诉讼立案前审查有哪些规定吧。
民事诉讼立案前审查有哪些规定?一、民事诉讼中的立案时间1、民事诉讼立案时间一般为七日内。
2、《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关于民事诉讼立案时间的其他相关知识点《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民事案件立案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概述民事案件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的行为。
立案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第一步,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立案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民事案件立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主体条件: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十八周岁,或者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2. 诉讼请求条件:当事人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法院对特定的民事权益争议进行审理和判决。
3. 事实和证据条件:当事人有事实和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即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证据。
4. 诉讼时效条件:当事人未超过诉讼时效,即在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
5. 责任条件: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民事案件立案的程序1. 当事人提交民事起诉状: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2. 法院受理审查:人民法院收到民事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起诉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要求;(2)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3)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具体;(4)事实和证据是否充分;(5)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3. 立案决定: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民事案件,应当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民事案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4. 发出受理通知书: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案件受理情况和诉讼程序。
四、民事案件立案的法律责任1. 当事人虚假起诉:当事人以虚假的事实和证据提起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2. 当事人恶意诉讼:当事人恶意提起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论民事案件立案法律思索(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立案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步,也是整个诉讼程序的关键环节。
立案工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我国,民事案件立案工作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本文将对民事案件立案的法律思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民事案件立案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民事案件立案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案件立案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立案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详细解释。
例如,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登记立案的范围、程序和要求。
该规定对于规范民事案件立案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三、民事案件立案的法律思索1. 立案标准的把握立案标准是民事案件立案工作的核心问题。
在把握立案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立案工作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当事人能够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立案应当以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为依据,确保立案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案件的受理范围。
立案应当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受理范围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受理范围。
2. 立案程序的规范民事案件立案程序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在立案程序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立案审查。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确保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通知。
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
民事诉讼立案材料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案材料规定有哪些越来越多的⼈在⽣活中遇到些不公平的事情会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解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对⽅的权益。
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需要进⾏⽴案,⽴案要提供资料,那么民事诉讼⽴案材料规定有哪些?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民事诉讼⽴案材料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必要材料1、当事⼈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起诉证据等材料。
委托代理⼈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资格证明;2、当事⼈应提交由本⼈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份,并按对⽅当事⼈⼈数提交副本;3、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当事⼈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作单位和住所、通讯⽅式,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的姓名、职务以及通讯⽅式;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姓名和住所。
3、原告为⾃然⼈的,应提交⾝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告为法⼈或个体⼯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的法律⽂件复印件;法⼈应提交年检证明,法⼈或其他组织的代表⼈或主要负责⼈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份证明复印件。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补充材料1、清算组(⼈)、信托监察⼈、遗产管理⼈、遗嘱执⾏⼈、失踪⼈财产代管⼈代权利主体起诉的,应提交具有上述⾝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2、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利害关系⼈起诉要求确认他⼈间婚姻关系⽆效的,应提交其与婚姻当事⼈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3、诉讼代表⼈提起诉讼的,除提交全部原告⾝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的证明材料;4、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应提交本⼈的⾝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应提交⾝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5、下列案件,原告应当附有相应的起诉证据:劳动争议案件、⼈事争议案件,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复印件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裁决、决定或通知的复印件;投资⼈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提交⾃然⼈、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份证明⽂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民法院的刑事裁判⽂书;进⾏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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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京高法发[2005]4号第一节第一审程序案件第一条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起诉证据等材料。
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资格证明。
第二条当事人应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向原告宣读;原告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起诉状和口头起诉笔录,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通讯方式(以下简称当事人基本情况);(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四条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法人应提交年检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另外,下列人员或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清算组(人)、信托监察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代权利主体起诉的,应提交具有上述身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确认他人间婚姻关系无效的,应提交其与婚姻当事人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三)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除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以下简称授权委托手续)。
第六条下列案件,原告应当附有相应的起诉证据:(一)劳动争议案件、人事争议案件,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复印件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的复印件;(二)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提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三)按照管辖协议起诉的案件,应当提交书面管辖协议复印件;(四)其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起诉证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原告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二节诉前保全案件第八条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诉前证据保全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载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事由、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保全的对象、保全对象所在地或相关线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还应载明保全证据证明的对象;(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三)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1、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证据材料;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2、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商品。
(四)申请人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1、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
提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2、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
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3、提交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
(五)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有关担保的材料。
第三节第二审程序案件第九条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应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第十条上诉状应当记明下列内容:(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三)具体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上诉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递交上诉状,如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顺延上诉期限,应当提交能够证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存在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上诉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上诉的,还应提交经过上诉人特别授权的授权委托手续。
第十二条上诉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用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四节特别程序案件第十三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起诉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起诉书一式二份,起诉书应记载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请求和事实依据;(二)起诉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三)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死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书应记载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申请宣告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不满两年的公民死亡的,应提交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其他特别程序案件,起诉人或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起诉书或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书应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请求及事实依据;(二)起诉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第五节督促程序案件第十六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证据等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及准确地址;(三)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第十九条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的,应当提交合同或其他证据复印件;债权人请求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应当提交上述有价证券复印件。
第六节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第二十条申请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基本情况(二)票据种类、票面金额、票据号码;(三)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四)申请的理由、事实;(五)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通讯方式等;(六)失票人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第七节审判监督程序案件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由再审申请人本人签名或盖章的再审申请书一式二份,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及其复印件,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及其复印件;(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应当提交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四)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应提交抗诉书正本一份,按照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附原裁判文书复印件。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的,应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第八节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第二十五条原告应当提交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材料:(一)原告是外国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本人在境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告是港、澳、台当事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的复印件;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台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原告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注册登记证明等);外国企业在华办事处代该公司起诉或者上诉的,应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公司授权委托书;原告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原告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门、台湾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依法成立的证明;(三)原告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居民、企业和组织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起诉的,从内地以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香港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台居民、企业和组织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起诉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外国当事人、港澳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及企业依法成立的证明、授权委托书为外文本的,应附中文译本。
第二十七条被告必须明确。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其中文、外文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应当完整准确。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