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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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开标、评标程序

江苏省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开标、评标程序

江苏省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开标、评标程序一、开标1.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2.介绍参加会议的单位及有关人员;3.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4.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5.开标会结束。

二、评标(一)评标准备1.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招标文件和评标有关表格;2.评标委员会成员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2)招标范围和性质;(3)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在评标过程中应考虑的相关因素;3.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二)初步评审1.评标委员会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依照89号令第35条)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属于重大偏差的,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依照12号令第25条);属于细微偏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3.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果有);如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偏低,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价的,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按上述评审,评标委员会列出被否决的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的,确定合格的投标文件。

填写《初步评审结论一览表》。

(三)详细评审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调整方法和标准,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评审出最终投标价,同时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可行性进行评审;(2)拟定《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

2.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调整方法和标准,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评审出最终投标价;(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进行逐项评分;(3)对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的评分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分;(4)拟定《综合计分评分比较一览表》。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年10月15日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称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的综合监督管理。

区(园区)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国土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绿色、先进的施工技术,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提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资料。

第七条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4.13•【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施行日期】1995.04.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5年4月13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交易行为,促进本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包括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道线路敷设工程、装饰装璜工程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工程项目外,必须按照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下列建设工程经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以不招标:(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工程;(二)外方投资比例在60%以上的建设工程;(三)国内私人投资、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四)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不招标的工程,应当通过议标发包。

议标的具体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二)负责指导与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三)审核招标、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四)审批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标底编制机构和标底审查机构的资质、资格;(五)审查施工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

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能力。

南京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南京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人名称]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发布日期:[发布日期]一、招标公告1. 招标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地点]项目规模:[项目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内容]投资估算:[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资金来源]2.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土建工程;(2)安装工程;(3)室外工程;(4)其他相关配套工程。

3. 招标方式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4. 投标人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相应资质;(5)具有类似工程业绩;(6)无不良记录。

5. 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获取时间:[获取时间]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获取方式]招标文件售价:[售价]6.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递交地点]二、招标文件内容1. 投标须知(1)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不得擅自更改投标文件内容;(2)投标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装订,并按照规定顺序排列;(3)投标文件须在规定时间内递交,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4)投标保证金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5)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2. 投标文件编制(1)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4)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5)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相应资质证书副本;6)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7)投标报价文件;8)施工组织设计;9)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投标报价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工程量清单;2)分部分项工程单价;3)措施项目费;4)其他相关费用;5)投标总价。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在宁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使用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在宁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使用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在宁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宁建建监字[2012]695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在宁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使用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12]695号)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及省纪委《关于转发2011年全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南京市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联动管理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我市对2011年度在宁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了信用考评,参评的建筑业施工企业2834家,其中房屋建筑类施工企业2025家;市政类施工企业196家;园林类施工企业260家;装饰装修类企业353家,经过严格的考评和网上公示,参评的企业都获取相应的等级和信用得分,现对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作如下通知:一、根据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招标人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评价结果作为资格审查条件;评标时应当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综合评标法,其中信用标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得分5-10%确定”的要求。

我市将根据省里规定,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中采用综合评标法发包的项目,实行价格因素、技术因素、信用因素进行评分,其中信用分的分值按上年度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总分值乘以5%带入计算。

(注:首次进入南京市场的外地施工企业及当年度取得资质的本市施工企业,采用基本信用分值计算,未参评的施工企业信用分值为零)二、其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在招标中参照执行。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9.09.25•【字号】宁水基[2009]445号•【施行日期】2009.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水基〔2009〕445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各局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及南京市《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宁政发〔2009〕49号)等,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且纳入市级以上监管。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土保持、农水配套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投标可参照本细则执行);(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

第三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所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条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无法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招标活动的,由招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招标。

江宁政办发(2007)157号文

江宁政办发(2007)157号文

江宁政办发(2007)157号文各建设、招标代理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规范施工行为,根据区政府《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江宁政办发[2007]157号)文精神和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为建设工程提供优质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宁建招字[2007]601号)文件有关“严格治污减排的要求”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贯彻文明施工、治污减排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或直接发包文件)中须明确要求投标单位承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并保证达到《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

(二)建设单位应将准确、完整的场地地形资料、地质资料、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资料,与招标文件(或直接发包文件)一同发放给投标单位,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便于投标人编制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或监理大纲,落实文明施工、治污减排措施。

(三)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中,应按《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确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所需费用;在招标文件(或直接发包文件)中,须明确该项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且应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或者根据工程实际按江宁政办发(2007)157号文规定,投标人根据其施工方案需要增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投标人可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率计取,也可在措施费中单独计取。

(四)按照宁建招字[2007]601号文件规定,招标文件在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纲等内容中,要明确提出文明施工标准与要求(详见江宁政办发(2007)157号)文,并将这些具体要求作为评审投标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

单独设定文明施工方案评分分值5—10分。

(五)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认真审查投标文件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可行性和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江宁政办发(2007)157号文规定的标准。

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2023修订)

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2023修订)

关于深化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2023年1月修订)为进一步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助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和招标人代表,鼓励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及设置工期,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二、规范施工项目资格审查活动。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主选择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项目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项目因设置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导致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不足9家,招标人应当降低类似工程业绩条件(量化指标不超过50%)或者取消类似工程业绩条件,改为资格后审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三、调整类似工程业绩设置。

技术复杂或者中型及以上工程项目和无资质要求的专业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依据项目特点,设置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类似工程业绩量化指标的数量、规模,类似工程业绩的期限等执行省、市现行文件规定。

四、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风险范围,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和计量支付条款。

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南京建设工程施工报价

南京建设工程施工报价

南京,作为江苏省的省会城市,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的完善。

众多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展,不仅为南京市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为建筑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商机。

在这些项目中,涵盖了交通、水利、市政设施等多个方面,下面将对南京建设工程施工报价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从南京市的交通建设来看,312国道宁镇界至七乡河段建设工程项目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该项目全长1.998公里,建设内容包括桥梁工程、道路工程和排水工程。

在这个项目中,施工方采用了预制装配式桥梁施工技术,大大提高了施工效率。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该项目的总投资约为3.5亿元人民币,其中施工费用占据了很大一部分。

具体的施工报价需要根据工程量清单、施工方案等因素进行详细的计算,但可以预见的是,这样一个大规模的交通项目,其施工报价必定不菲。

其次,南京市的水利建设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例如,南京支队省际边界现场执法公务码头建设工程,就是其中的代表项目。

该项目位于长江下游马当河段左岸,新建一座执法公务码头,包括钢质趸船和引桥等设施。

根据招标公告显示,该项目的总投资约为1.2亿元人民币,其中施工费用占据了重要比例。

类似的,该项目的施工报价也需要根据工程量清单、施工方案等因素进行详细的计算。

此外,南京市市政设施的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例如,南京秋藤-望江220千伏电缆线路绿博园盾构段的建设工程,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该项目全长27.91千米,采用一台开挖直径为3.74米的泥水平衡盾构机进行掘进施工。

这是一个技术含量高、施工难度大的项目,其施工报价也相对较高。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该项目的总投资约为5亿元人民币,其中施工费用占据了很大一部分。

综上所述,南京建设工程施工报价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工程规模、施工难度、工程量清单、施工方案等。

不同的项目,其施工报价也会有所不同。

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南京市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建设工程施工报价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市场供需关系、建筑材料价格、人工成本等因素的变化。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定(宁建招字[2009]45号)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定(宁建招字[2009]45号)

宁建招字[2009]45号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定宁建招字[2009]45号各有关单位、各区县招标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投诉处理行为,我们结合本市建设工程评标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定》。

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定》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抄报:省建设厅,市监察局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七部委局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及投诉处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提出的投诉。

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是接受、处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诉件的日常机构。

第四条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根据书面投诉的内容,分别不同情况将投诉件分为异议和投诉。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异议,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本办法第二条中的单位或人员提出的与其他当事人不同的,且经招投标监管机构认定不属于违法情形的不同意见。

第六条异议的处理:(一)招投标监管机构将异议及其答复的要求转交给被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二)被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于三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答复报监管机构;(三)招投标监管机构对书面答复进行核查,必要时提请当事人给予更正和补充,直至完整回答投诉人提出的所有问题为止,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给予递交投诉件人以回复。

第七条招投标监管机构认为需要当面交换意见的,被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应当与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当面交换意见。

南京建设工程施工网筑龙投标工具操作指引20版本

南京建设工程施工网筑龙投标工具操作指引20版本

筑龙软件—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操作指南1.打开筑龙软件,新建投标文件。

下载完招标文件后,需要制作投标文件,首先打开桌面上的筑龙投标工具,打开软件后,点击左上角“新建”按钮。

)文件,NZF找到从网上下载的招标文件(”选择“点.打开后出现..选择保存地点,然后在保存地点会出现个文件夹,PDF文件需要用浏览软件浏览。

打开文件夹后有几个文件,其中PDF.)文件?ENZF(”招标工程量清单“如何在计价软件中导入:需要用计价软件打开ENZF.2.投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封面。

注意如果有答疑文件要在“导入答疑文件”处导入,有多个答疑文件的以最新的答疑文件为准!如何导入答疑文件及从答疑文件中将工程量清单导出。

)!ENTF)来制作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ENZF注:请使用最新答疑内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文件(.如何查看证书是否已经过期。

请点此!数字证书及签章的办理制作流程C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文件?(ENZF“如何在计价软件中导入招标工程量清单” .)ENTF”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从未来计价软件中导出“4.投标基本信息。

5.投标函。

.6.法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7.投标保证金。

8.施工组织设计-正文。

注:如果招标文件中提示不需要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此处无导入按钮!9.施工制作正文-附件。

项目管理机构。

10.如何上传企业资料库资料?信息库备案受理登记表使用操作说明会员单位信用库资料更新操作说明11.分包与资格审查资料。

.12.投标检查。

13.生成电子签章文件。

...点“确定”之后在“浏览打印投标文件”里面查看一下内容是否正确!14.投标文件签章。

..15.刻录电子投标文件。

请仔细阅读此处内容! ...16.生成电子标书文件。

....确定!...17.浏览打印投标文件..18.上传NTF投标文件....。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09)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政府资金廉洁和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以本市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等投入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对相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本款所列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对象、标准进行监管,会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及暂停手续。

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招标人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法规政策中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之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和应具备的条件规定,主要包括: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招标的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已完备等。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市政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市住建委 2012年1月)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市政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促进项目实施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制定了《南京市市政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见附件),现就落实《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管理近年来,我市组织完成了大量市政建设项目,改善了城市环境面貌,提高了综合服务功能,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但部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执行国家基建程序不规范、资金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政府良好形象的高度,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增强做好市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求真务实,长抓不懈,进一步优化完善市政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严控工程建设造价,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严格程序,规范行为,加强监管市政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规定》,强化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审批程序,统筹安排和科学使用建设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49号文、140号文配套文件

49号文、140号文配套文件

关于印发苏建招[2009]140号、宁政发(2009)49号文件配套文件的通知宁建规字[2009]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政府资金廉洁和安全使用,依据苏建招[2009]14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宁政发(2009)49号《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文件要求,我委制定了三个配套文件,即:《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评标办法适用标准和范围导则(试行)》、《中小型建设工程发包采用抽签法确定承包人实施导则(试行)》、《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评分办法》,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三个配套文件。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主题词:招标管理通知抄报:省监察厅、省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评标办法适用标准和范围导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依据宁政发(2009)49号文《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苏建招〔2009〕14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及其它政府性资金等投入建设的工程。

第三条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抽签法三种。

第四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招标。

第五条综合评估法是指中标人的投标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综合评估法适用于规模较大、结构复杂、施工内容有特殊要求或采用新技术、技术要求高的招标项目。

南京市建设工程评委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宁建招字[2009]46号)

南京市建设工程评委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宁建招字[2009]46号)

宁建招字[2009]4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评委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招字[2009]46号各有关单位、区县招标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了进一步规范评标行为,提高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合法性,我们结合本市建设工程评标的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评委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建设工程评委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建设工程评委管理抄报:省建设厅,市监察局南京市建设工程评委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评标活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评委和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增强评标活动的公正性、合法性,保证评标活动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家发改委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评委和评标专家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的评标活动、评委和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是监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活动、评委和评标专家的日常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评标活动。

第六条评标专家名册信息库中的各类信息应当保密,任何单位、人员不得透露。

第七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市招投标监管机构书面报告,按规定进行变更:(一)职称、职务或执业资格变化的;(二)工作单位变化的;(三)单位、家庭、手机及其它联系方式变化的;(四)因健康等原因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五)迁居外地工作的;(六)不愿意继续担任评标专家的;(七)其它应当报告的。

第八条招标人派出的评标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资格条件,并在抽取其他评标专家前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交招标人的委托书原件和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交易中心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5•【字号】宁政发[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09)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政府资金廉洁和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以本市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等投入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对相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本款所列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对象、标准进行监管,会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及暂停手续。

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1月1日)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建建(1993)7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和省建委苏建施(1993)258号《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施工合同押签订,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承办人员签订施工合同,应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

施工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承发包双方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

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发包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另行制订)。

凡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发包方,必须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建设的组织和管理;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等证件。

第五条建设工程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期限内、在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承发包双方有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人担保。

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保证人应按担保约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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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评标报告编号:
目录
一、基本情况一览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初步评审情况
(一)投标文件细微偏差一览表(二)投标文件重大偏差一览表(三)投标文件初步评审结论一览表五、详细评审情况
(一)标价比较表
六、投标人排序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七、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八、其它情况记录
九、附表:
(一)商务标评审表
(二)技术标评审表
(三)评委会评审意见记录
一、基本情况一览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招标工程名称: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记录人:
四、初步评审情况
本项应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条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对低于成本的报价作出认定,评审出合格的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细微偏差一览表
(二)投标文件重大偏差一览表
(三)投标文件初步评审结论一览表
(一)投标文件细微偏差一览表
评委(签名):年月日
(二)投标文件重大偏差一览表
评委(签名):年月日
(三)投标文件初步评审结论一览表
评委(签名):年月日
五、详细评审情况
本项应载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的结论,具体格式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并参考本项所列格式(一)自行编制。

(一)标价比较表
(一)标价比较表(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委(签名)年月日
六、投标人排序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名)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年月日
七、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本纪要是对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简要记录,详细的书面材料应附于本纪要之后。


八、其它情况记录
应当记录以下主要内容:1、对中标人所投备选标的评审意见;2、对招标项目作为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的建议;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的不同意见;4、评标过程中发现并须记录的其它问题。

(详细书面材料应当附于本项内容之后)
九、附表
(一)商务标评审表
(二)技术标评审表
(三)评委会评审意见表
(一)商务标评审表
评委(签名)
年月日
说明:1、评审过程可附有关书面材料详细说明;2、本表可按相同格式扩展。

(二)技术标评审表
(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委(签名)年月日
(三)评委评审意见记录
评委(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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