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贸付汇操作规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制定《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制定《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09.01•【文号】汇发[1998]9号•【施行日期】1998.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宣布失效关于制定《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1998)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通过正在进行的外汇业务专项检查,我们发现部分外汇指定银行的从业人员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掌握不全、理解不清,有的外汇从业人员甚至不知道外汇管理的政策和法规。
为了使外汇管理政策和法规得以全面、准确的贯彻和执行,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以及出口收汇核销、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外汇指定银行可以由总行制定统一的《操作规程》,在全系统内贯彻执行,也可以由各分支行分别制定《操作规程》,经总行审核批准后,在本行及所属分支行贯彻执行。
二、外汇指定银行制定《操作规程》,必须以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只能对相关的文件进行细化,不得制定与之相违背的条款,并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改。
三、外汇指定银行制定《操作规程》的工作,必须在1998年9月31日前完成,并于1998年9月31日前将《操作规程》报同级外汇局备案。
四、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各自的《操作规程》对本行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进行培训,使每一个业务人员理解和掌握《操作规程》的规定。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当按照外汇管理法规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进行处罚。
非贸付汇政策详解
“非贸付汇”详解:“非贸易”相对于贸易来讲,通俗地讲就是服务贸易。
非贸付汇是“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的简称,具体指境内企业接受境外公司或者个人的咨询、服务、特许权等项目需要对外支出的费用。
“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税务证明”详解:汇发[2008]64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 上述内容说明,对外支付3万美金(不含)以上必须由税务机关出具税务证明才可通过银行支付,3万美金(不含)以下可通过银行直接支付。
无论是否需要出具《税务证明》,所支付项目都必须通过税务机关交税。
申报资料: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送下列资料:(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在沪企业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一般还需提交,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外汇汇款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外汇汇款业务柜台操作规程为规范外汇汇款业务(包括境内外的外汇汇入、汇出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国务院《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及我行《反洗钱管理办法》、《关于将原柜台系统中对公外币汇款业务全部集中到国结系统操作的通知》、《中国光大银行核心业务系统对私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境外外汇汇款业务一、付汇业务处理原则1、对公外汇汇出汇款业务:按照贸易金融部相关规定办理,经国结人员审查后,在国结系统处理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个人外汇汇出汇款业务:由网点采集业务影像信息,上传至分行在核心系统集中处理,并由网点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收汇业务处理原则1、对公外汇汇入汇款业务:报文应定向确认给国结系统,由国结人员在国结系统完成入账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个人外汇汇入汇款业务:报文应定向到网点,由柜员在核心系统处理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外汇汇入款项应及时办理入账。
无法解付的款项,应在当日进行挂账处理。
第一节对公境外外汇汇款业务1.1境外外汇汇出汇款业务按照贸易金融部相关规定办理,待汇款业务处理完成后,国结人员应将汇款回单直接交给客户或传递回网点,再由网点交给客户。
1.2境外外汇汇入汇款业务一、报文定向境外外汇汇入汇款报文定向包括系统自动定向和人工定向两种方式。
(一)自动定向已开通对公汇入汇款直通功能的国结挂靠机构,对于格式规范、账号完整无误的对公汇入汇款报文,系统可自动将报文从总行直接定向至国结系统。
(二)人工定向未开通对公汇入汇款直通功能的国结挂靠机构或系统无法自动识别的报文(如收款人账号或报文格式不规范),将由总行人工定向至分行本部核心系统机构。
分行集中处理中心柜员使用[8724进报分类查询]交易查询是否有待处理报文,如有则使用[8763进报补充定向]交易,经[8789报文补充定向]交易复核后(可由[8768报文补充定向复核]交易联动,下同),将报文定向确认给国结系统。
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实操要点案例解析
代垫款(续)
案例分享
需要关注的问题 支付的工资等代垫款是否会被税务机关质
S集团
境外 境内 向境外付汇
疑和对对外支付代垫款项的特别要求
当地外汇管理局对代垫款支付的态度及操 作情况、特别要求 开户银行对代垫款支付的态度及操作情况、 特别要求
B子公司
• 向S集团支付其代替子公司B代垫的款项 (如工资、机票等)。
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实操要点 案例解析
201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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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would you like to grow?
目录
1. 关联企业间非贸付汇项目明细解析 2. 案例分享 – 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非贸付汇基本流 程及实操要点
3. 案例分享 – 代垫款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及实操要点
4. 案例分享 – 分摊合同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及实操要点 5. 总结
总结关注要点?对税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对业务实质的认识和理解?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实践影响?公司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完善补充资料?与税务主管机关的事先沟通成功经验?熟练掌握并准确理解法规?经办人员对于业务实质有清晰的理解能及时作出反应?项目合同按小时费率计价更易被接受?尽量细分具体服务项目分别签订合同?及早并及时与税务主管机关进行沟通?及时按照要求完善相关资料反面教训?框架合同和成本分摊的计价方式有可能被税务局机关认定为管理费?没有提前就模糊问题与税务主管机关沟通?对税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到位?不能正确判断理解交易的实质?不能及时提供补充相关证明材料21whatwouldyouliketogrow
S集团
境外 向境外付汇 计算机软件 许可使用
外经贸部合同登记的具体要求(如:提成
比例或定价是否合理、登记有效期等) 版权主管部门的简化流程(如:在上海, 如版权登记的批复仅为非贸付汇所用,审 批流程可适当简化) 是否能享受税收协定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 法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20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209号1996年7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为保证外汇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实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可兑换,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银发[1996]210号《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有关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结汇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净收入按年结汇;(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净收入按季结汇;(三)暂收代付或者暂收代结项下的外汇,除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外,净收入按季结汇;(四)一类旅行社收取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不超过上年收汇总额3%(具体数额由外汇局核实)可以存入其暂收待付外汇账户,其余的外汇均应当结汇。
(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须向境外分保及尚未结算的保费,净收入按年结汇。
二、第十八条有关概念的解释:1. 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主管部门”系指省、部级各项业务对口主管部门。
2. 第(三)款提到的“主管部门”系指按经贸类、司法类、金融机构类、新闻类等省、部级对口主管部门。
3. 第(六)款提到的“国家授权部门”是指外交部授权的准许审批出国任务的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一、业务概述外汇汇款业务是指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的跨境货物贸易支付和服务贸易支付业务过程中,支付人通过银行向收款人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
该业务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的规定。
本规程是为规范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而制定。
二、业务准备2.支付人应提供相关合法的贸易合同、订货确认书、提货通知书等。
三、业务办理1.支付人在办理外汇汇款业务前,应在银行办理身份验证,并填写相关申请书。
2.支付人应根据银行要求提供所需的外汇支付文件,如发票、装箱单据等。
3.收款人应根据银行要求提供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收款人姓名等信息,并领取汇款凭证。
5.支付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相应汇款手续费。
银行根据规定收取手续费。
四、业务审核3.银行将支付人提供的贸易合同等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五、汇率操作1.中国农业银行将按照外汇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汇率的操作。
2.在支付人和收款人之间进行的外币兑换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汇率进行。
六、业务告知1.银行应在支付人办理业务前,向其详细说明外汇汇款业务的操作规程、资费、风险等。
七、业务记录1.中国农业银行应做好相关业务记录工作,并将记录保存一定时间以备查验。
八、风险提示1.支付人在办理外汇汇款业务时需谨慎核实收款人的身份和账户信息,并避免误操作给自身造成不利影响。
2.支付人应定期了解相关国家的政策法规,以避免由于政策变动而造成业务风险。
3.在外汇汇款过程中,需注意网络安全,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和资金损失。
以上即是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的简要概述,具体操作细则可根据银行的规定进行执行。
外汇汇款业务是一项涉及国际贸易的重要业务,对于保障资金安全和交易便利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支付人在办理业务时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外币汇出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外币汇出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外币汇出汇款业务操作规程是指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在进行外币汇出汇款业务时,遵循的一系列规程和操作流程。
以下是普通情况下的外币汇出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1. 客户准备材料:客户需要准备身份证明文件、外汇购汇申请书、汇款申请书
等相关材料。
2. 填写申请表格:客户根据银行提供的申请表格,填写汇款金额、收款人姓名、收款银行、收款银行账号等信息。
3. 提供汇款资金:客户将汇款金额存入银行指定的账户,并提供汇款凭证。
4. 银行审核:银行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对客户身份、汇款金额
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 汇款手续费:银行根据汇款金额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客户需要支付相应的手
续费。
6. 汇款操作: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汇款操作,将汇款金额从客户账
户中划拨到收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7. 汇款通知:银行将汇款成功与否的通知发送给客户,并提供相应的汇款凭证。
8. 汇款跟踪:客户可以通过银行提供的查询系统或者客户服务热线,跟踪汇款
的状态和发展。
9. 汇款到账:收款银行根据汇款指令,将汇款金额划入收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10. 汇款确认:收款人收到汇款后,可以向银行确认汇款是否到账,并提供相
应的确认凭证。
以上是普通情况下的外币汇出汇款业务操作规程,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可能会因银行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客户在进行外币汇出汇款业务时,应子细阅读银行提供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妥善保管好汇款凭证和相关文件。
外币兑换业务操作规程
外币兑换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细化外币兑换业务的操作流程,保障业务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外币兑换业务是指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或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的业务。
第三条外币兑换业务的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并严格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四条外币兑换业务的操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严禁从事任何非法外汇交易活动。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六条客户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时,应当填写兑换申请表,包括兑换金额、币种和汇率等信息。
第八条操作员应当按照客户填写的兑换申请表上的信息,办理兑换业务。
第九条操作员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兑换业务的手续费以及兑换后的现金、余额或划账到账户的时间等信息。
第十条客户支付兑换业务手续费后,操作员应当确认手续费的收费金额,然后办理兑换业务。
第十一条操作员在办理兑换业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业务操作,兑换业务应当由两名操作员共同办理。
第三章业务审核第十三条审核人员应当对客户兑换的金额、币种和汇率等信息进行审核,并核对与客户填写的兑换申请表上的信息是否一致。
第十四条审核人员应当核对操作员办理兑换业务时收取的手续费是否正确,并确认手续费收费金额无误。
第十五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完成后,签字确认并记录审核时间和审核结果。
第四章业务记录和报表第十七条操作员应当将记录好的业务信息按照规定的格式整理并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操作员上报的业务信息,制作外币兑换业务的统计报表,并定期向相关部门上报。
第十九条外币兑换业务的统计报表应当包括客户兑换金额、币种、手续费收入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外币兑换业务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操作员的业务操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操作员办理的兑换业务的手续费收费金额进行核对,确保手续费的收费金额无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操纵兑换业务的操作人员,违反本规程的规定从事非法外汇交易活动的,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非贸境外汇款流程
非贸境外汇款流程非贸境外汇款流程是指个人或企业在非贸业务方面向境外进行汇款的一种操作流程。
下面将以个人向境外汇款的流程为例进行描述。
一、了解汇款需求个人在进行非贸境外汇款前,首先需要明确自己的汇款需求,包括汇款金额、汇款目的地国家和汇款时间等。
同时,也要了解目标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汇款限制,确保自己的汇款行为合法合规。
二、选择汇款方式个人进行非贸境外汇款时,可以选择不同的汇款方式,如银行汇款、第三方支付平台汇款或汇款代理服务等。
根据自身需求和方便程度,选择适合的汇款方式。
三、准备汇款所需材料在进行非贸境外汇款前,个人需要准备相关的汇款材料,包括有效身份证件、汇款申请表、外汇管理局要求的汇款证明、税务申报材料等。
确保自己具备汇款所需的合法身份和相关证明文件。
四、办理汇款手续个人根据选择的汇款方式,前往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机构办理汇款手续。
根据机构要求,填写汇款申请表,提供汇款所需材料,并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用。
五、核实和确认汇款信息在办理汇款手续时,个人需要核实和确认汇款信息的准确性,包括收款人姓名、收款账号、汇款金额等。
确保汇款信息正确无误,以避免汇款出现错误或延误。
六、进行汇款操作个人根据汇款方式的不同,按照机构的指引进行汇款操作。
如银行汇款可通过柜台、网银或手机银行等渠道完成;第三方支付平台则可通过手机APP或网页进行操作。
根据操作界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确认汇款。
七、确认汇款结果个人在完成汇款操作后,需要及时关注汇款结果。
可通过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查询功能,查询汇款状态和到账情况。
如发现异常,应及时与机构联系,解决问题。
八、保留汇款凭证和相关材料个人在完成非贸境外汇款后,应妥善保留汇款凭证和相关材料,如汇款回单、申请表、身份证明等。
以备日后查询、备案或证明使用。
九、关注汇款后续事项个人在汇款后,需关注汇款后续事项,如是否需要向外汇管理局报备、是否需要进行税务申报等。
根据目标国家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义务,以确保汇款合规。
商业银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实施细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1)第三章境内外币支付往账业务 (2)第一节业务管理 (2)第二节操作流程 (2)第四章境内外币支付来账业务 (3)第一节业务管理 (3)第二节操作流程 (4)第五章修改和查询 (4)第六章退汇和撤销 (6)第七章系统日终处理和年终处理 (7)第八章业务差错和异常情况处理 (8)第九章罚则 (9)第十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系指本行以电子方式处理境内外币跨行支付业务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按时序分为营业准备、日间运行、业务截止、清算窗口和日终处理五个阶段。
系统每日开放处理时间为9:00-17:00。
经办行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办理相关外币支付业务时应遵循各运行阶段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总行及经总行授权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
未经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境内外币支付业务。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总行贸易金融部是境内外币支付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全行境内外币支付业务的业务管理、制度建设、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往来关系以及外汇资金管理和清算。
第六条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经办行负责境内外币支付业务的受理及交易背景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负责国际结算系统的会计处理。
第三章境内外币支付往账业务第八条境内外币支付往账业务指本行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向系统参与者发出的支付业务。
第一节业务管理第九条经办行办理往账业务,应按照外汇管理局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审核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材料,并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第十条往账业务必须落实全额付汇资金,并遵循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支付指令一经发出即具有支付效力。
《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
《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目录1.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管理@2.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3.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4.因公出国用汇5.携带外币现钞出境6.国际旅游7.无形资产售付汇8.国际海运9.国际通讯10.远洋渔业11.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12.外籍人员人民币收入兑付13.外商投资企业14.驻华机构15.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16.文化体育项下售付汇1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18.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务费19.国际赔偿20.咨询服务21.驻外机构办公经费22.境外广告、展览23.其他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因公出国用汇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国际旅游国际旅游国际旅游无形资产售付汇无形资产售付汇无形资产售付汇无形资产售付汇无形资产售付汇无形资产售付汇无形资产售付汇无形资产售付汇无形资产售付汇无形资产售付汇无形资产售付汇无形资产售付汇国际海运国际海运国际通迅远洋渔业远洋渔业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外籍人员人民币收入兑付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驻华机构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文化体育项下售付汇文化体育项下售付汇文化体育项下售付汇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务费国际赔偿咨询服务驻外机构办公经费境外广告、展览其他。
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
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正文:---------------------------------------------------------------------------------------------------------------------------------------------------- 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1997年3月6日)第一章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基本原则我行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实施规则》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
保税区内企业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第一节收汇、结汇基本原则一、我行办理出口结算业务应本着符合国际惯例及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速收汇,加速结汇的原则办理。
二、以跟单信用证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我行凭合同及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
三、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凭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结汇或入账。
四、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收款行收汇后应当凭委托代理协议办理原币划转;境内其他机构的出口收汇不得原币划转,应当在收款行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委托出口单位。
五、境内机构从事贸易活动所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结汇。
结汇时,客户须提交合同、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文件。
六、通过我行办理收汇、结汇业务的客户,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办理对公涉外收入申报手续。
七、通过我行办理的收汇、结汇,我行应向客户出具结汇水单核销专用联并注明核销单号,供客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使用,未经外管局批准,该结汇水单不得随意补制。
八、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国内外汇贷款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未经外管局批准,不得结汇。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
第三条境内机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调回境内。
第四条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对外收支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第二章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第六条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一)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
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四)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十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非贸付汇 合同备案
非贸付汇合同备案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非贸付汇合同备案的相关内容,包括其定义、备案的目的和步骤等。
非贸付汇合同备案是指将非贸易性贸付汇合同的相关信息备案到相关部门,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定义非贸付汇合同是指除贸易性汇兑外的其他支付行为所涉及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合同、技术合同、知识产权合同等。
备案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非贸付汇合同的相关信息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3. 备案的目的非贸付汇合同备案的目的在于加强对非贸付汇合同的管理,规范非贸付汇的支付行为,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
备案可以有效避免非贸付汇合同的非法行为和风险,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4. 备案的步骤4.1 准备备案材料在进行非贸付汇合同备案之前,需要准备以下备案材料: - 合同正本和副本 - 合同涉及的付款凭证和结算单据 - 合同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 -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4.2 填写备案申请表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格,包括以下信息: - 合同名称和编号 - 合同签订日期和生效日期 -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 - 合同金额和付款方式 - 合同履行的期限和方式等4.3 提交备案申请将填写完整的备案申请表和相关备案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途径进行申请提交。
4.4 审核和登记相关部门将对提交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核,核对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审核通过后,将进行备案登记,颁发备案凭证。
5. 备案的注意事项•备案申请需按照相关部门要求的格式和规定填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提交备案申请时,需注意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备案申请提交后,需耐心等待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登记,不得擅自进行相关支付行为。
•备案凭证需妥善保存,备案材料需妥善归档,以备日后的查验和审计。
6. 结论非贸付汇合同备案是规范非贸付汇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的重要措施。
本文档介绍了非贸付汇合同备案的定义、目的、步骤和注意事项等内容,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并正确进行非贸付汇合同备案操作。
《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
附件-《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1.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管理@
2.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3.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
4.因公出国用汇
5.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6.国际旅游
7.无形资产售付汇
8.国际海运
9.国际通讯
10.远洋渔业
11.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12.外籍人员人民币收入兑付
13.外商投资企业
14.驻华机构
15.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
16.文化体育项下售付汇
1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8.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务费
19.国际赔偿
20.咨询服务
21.驻外机构办公经费
22.境外广告、展览
23.其他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管理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管理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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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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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
因公出国用汇
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国际旅游
国际旅游
国际旅游
无形资产售付汇
无形资产售付汇
无形资产售付汇
无形资产售付汇
无形资产售付汇
无形资产售付汇
无形资产售付汇
无形资产售付汇。
非贸付汇流程
非贸付汇流程非贸付汇是指个人或企业在非贸易项下的跨境付款,是指除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以外的资本项目项下的跨境付款。
非贸付汇流程是指进行非贸付汇时需要经过的一系列步骤和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非贸付汇的流程。
首先,进行资金申报。
在进行非贸付汇之前,个人或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资金申报,包括资金来源、用途等信息的报告。
这是为了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防止资金的非法流入和非法使用。
接着,办理外汇核销。
个人或企业需要向银行提交相关的资料和申请表格,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银行会对资金的来源、用途等进行审核,核销外汇款项。
然后,填写付汇申请。
个人或企业需要填写非贸付汇申请表格,包括付款人信息、收款人信息、付款金额、付款用途等内容。
填写完毕后,需要提交给银行进行审核。
接下来,银行审核。
银行会对非贸付汇申请进行审核,包括资金的合法来源、付款用途的真实性等方面。
审核通过后,银行会向个人或企业发放付款许可证。
然后,办理付款手续。
个人或企业拿着付款许可证和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到银行办理付款手续。
银行会根据付款许可证的内容,将款项汇出至收款人的账户。
最后,进行资金监控和报告。
个人或企业在完成非贸付汇后,需要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并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这是为了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避免出现资金被挪用或用于非法活动的情况。
总之,非贸付汇流程涉及到资金申报、外汇核销、付汇申请、银行审核、付款手续和资金监控等多个环节。
个人或企业在进行非贸付汇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和程序,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安全流转。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8.10.06•【文号】中银业[1998]533号•【施行日期】1998.10.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的通知(1998年10月6日中银业〔1998〕5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厦门市、大连市、沈阳市、哈尔滨市、武汉市、广州市、西安市、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布置,总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实务操作规程》(方案二)及征求各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第一稿)》(以下简称第一稿),现下发各行,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由于近期出台的外汇管理法规较多,第一稿时间较紧,有些新法规内容未能纳入,第一稿中规定如与现行法规有矛盾,应以法规为准执行。
二、各行收文后将第一稿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备案,并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意见。
三、总行将不定期修改操作规程,请各行将有关修改意见、建议及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特此通知。
附:中国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1998年10月第一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部分结汇操作规程结汇原则:对境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必须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凡没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没有规定或未经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贸易项下结汇(一)出口收汇类型及结汇操作1.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收汇,凭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非贸易项下付款外汇要求[技巧]
非贸易项下对外付汇开具完税证明、免税证明、不予征税证明和不需开具证明的四种情况:一、完税证明项目。
1、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纳税人是个人的,同时还应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上述所指“直接从事”,是指为履行合同或协议,境外企业或个人来华或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或劳务。
2、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的劳务费收入。
如果合同中未注明上述劳务费金额或作价不合理,以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为原则,确定劳务费收入,应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其中技术培训按3%税率,其他按5%税率)。
3、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等。
上述收入如为个人取得均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上述收入除了利息、担保费、租金项目中不动产以外租金、财产转让收入中不动产以外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营业税,无需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以外,其他收入均需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
4、在境内机构任职或受雇的外籍、华侨、港、澳、台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包括通过支付给其派遣企业的),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营业税,应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不需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
但凡能提供报酬所属期间税票的,可无需出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5、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移民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继承转移)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征收营业税,应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符合条件的还需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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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付汇操作规范
非贸付汇操作规范
非贸出证的概念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对外付汇开具税务凭证这项业务就叫“非贸出证”,全称“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
(详细解释:非贸出证指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 须向银行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税务证明) 出证的条件:
个人:3万美元(不含) 企业:3万美元(不含) 非贸易出证的适用范围:
1、境外公司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许可给境内公司使用,以此向境内公司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2、境外公司向集团内部公司(包括境内公司)提供统一管理服务,并根据集团统一标准向接受服务的公司收取管理费以补偿其进行统一管理活动的支出;
3、境外公司按照服务协议向境内公司提供特定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相对于管理费而言,服务费的收取往往更具有针对性且往往与特定项目相关,例如境内公司的员工培训等;
4、境外公司代境内公司支付外籍员工工资、保险和福利费后统一向境内公司收取以确保外籍员工工资和相关费用的保密性。
另外,境外公司在境内组织和安排研发、培训、广告以及软件开发等工作,并在统一垫付费用后根据一定标准向各公司(包括境内公司)分摊;
5、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6、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
非贸出证涉及的税种: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附加税
政策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相关条例办理非贸出证需要提供的资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2、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
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4、营业税或者增值税申报表
5、所得税申报表
6、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付汇涉及的减免税文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主要包括:
(1)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项目的,还需报送该劳务发生于境外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
(2)涉及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还需报送协定待遇申请审核相关资料(复印件1份)
注:复印件需加盖签章,外文件需附有签章的翻译件若是委托其他机构代理付汇事宜的,还需要提供委托书一份
申请表填写要点提醒
(1)“本次付汇金额”:为含税金额,含国地税税款(类似项目:合同总金额、已支付金额等)
(2)“汇率”项目:涉及缴纳税款的,为扣缴税款当天汇率;其他为申请当日人民银行基准汇率
(3)“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合同未列支总金额的,填列支付标准
(4)“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部分:填写的是非居民就付汇金额应缴纳税款情况,而非境内代扣缴方,若境内外双方协定好税款承担
方为境内代扣缴方,应明确注明,否则付汇金额视为含税金额。
(5)“应税所得率”:即核定利润率
(6)“境内外机构是否关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所述条件,即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发票、付汇要求文书要点提醒
按合同协议规定,境内支付方承担税费的,发票、付汇要求文书除列示不含税金额外,需加注含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