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及税务政策监管下的非贸付汇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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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案例分析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案例分析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案例分析孙世芹“非贸易”是相对于“贸易”而言,“贸易”也称实物贸易,是指国际间的商品流通贸易,“非贸易”也就是非实物贸易。

非贸易付汇是由境内企业向境外单位支付外汇的一种行为,特指由境外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劳务或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和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时的外汇支付。

境内单位向境外一次支付超过5万美元的外汇资金(含等值的其他外汇),一般都需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非贸易经济行为发生比较隐蔽,税务机关难以监控外国企业的这些经济行为,所以境外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想要通过售付汇形式取得,必须首先由支付企业(个人)代扣代缴其在中国应纳的全部税金。

同时由于非贸易的实务繁杂,具体内容难以把握,涉税种类较多,加之企业办税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缺乏对非贸易付汇税收知识的了解,因此在很多实际业务中,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代扣税问题一直是企业税务面临的难点和盲点。

境外企业的收汇所得是否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收入,决定了境内企业支付外汇时是否首先需要代扣代缴境外企业税款。

我们通常将境外企业或机构取得非贸易收入所得分为两大类,分为积极所得和消极所得。

一、积极所得积极所得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设计、咨询、管理和其他劳务以及工程作业的所得,境外企业的营业利润要在其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所在地纳税。

税法规定按照不同类型的所得,分别核定适用15%~50%不等的应税所得率,不含税合同金额乘以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乘以25%的基本税率,计算得出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案例一]2015年,国内某海工建造公司与法国公司在法国境内签订一份项目招投标技术合同,合同规定由法国公司提供投标的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投标成功后国内公司按中标合同金额的1%支付技术服务费(此金额为支付净额,国内外公司各自承担所属国税收),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发生地为法国。

[案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所取得的收入需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实操要点案例解析

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实操要点案例解析

代垫款(续)
案例分享
需要关注的问题 支付的工资等代垫款是否会被税务机关质
S集团
境外 境内 向境外付汇
疑和对对外支付代垫款项的特别要求
当地外汇管理局对代垫款支付的态度及操 作情况、特别要求 开户银行对代垫款支付的态度及操作情况、 特别要求
B子公司
• 向S集团支付其代替子公司B代垫的款项 (如工资、机票等)。
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实操要点 案例解析
201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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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would you like to grow?
目录
1. 关联企业间非贸付汇项目明细解析 2. 案例分享 – 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非贸付汇基本流 程及实操要点
3. 案例分享 – 代垫款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及实操要点
4. 案例分享 – 分摊合同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及实操要点 5. 总结
总结关注要点?对税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对业务实质的认识和理解?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实践影响?公司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完善补充资料?与税务主管机关的事先沟通成功经验?熟练掌握并准确理解法规?经办人员对于业务实质有清晰的理解能及时作出反应?项目合同按小时费率计价更易被接受?尽量细分具体服务项目分别签订合同?及早并及时与税务主管机关进行沟通?及时按照要求完善相关资料反面教训?框架合同和成本分摊的计价方式有可能被税务局机关认定为管理费?没有提前就模糊问题与税务主管机关沟通?对税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到位?不能正确判断理解交易的实质?不能及时提供补充相关证明材料21whatwouldyouliketogrow
S集团
境外 向境外付汇 计算机软件 许可使用
外经贸部合同登记的具体要求(如:提成
比例或定价是否合理、登记有效期等) 版权主管部门的简化流程(如:在上海, 如版权登记的批复仅为非贸付汇所用,审 批流程可适当简化) 是否能享受税收协定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 法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外汇违规案例参考

外汇违规案例参考

外汇违规案例近年来,伴随着国内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的推进,外管局通过简政放权,逐步清理外汇法规,近几年已陆续废止了700多个外汇文件,进而逐步从规则性监管向原则性监管转变。

然而,简政放权加“展业三原则”的要求,表面上看虽然便利了银企双方的业务办理,节省了企业的“脚底成本”,但实际上却是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

从法规层面来看,越来越多外汇业务的办理,银行可在满足“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单据要求,一方面是单据上的简化,另一方面是对客户及业务的把控,如何在单据与展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始终是银行外汇业务合规的难点。

以下将通过梳理外管局公布的外汇违规案例,分析其违规点所在,并引以为戒,避免类似违规事件再度发生。

一、转口贸易违规案例转口贸易一般是指企业作为贸易中间商,与两个境外交易商分别签订进、出口合同,完成货物买卖、赚取买卖差价的行为。

转口贸易通常又可分为提单转卖、境内仓单专卖和境外仓单专卖等多种形式。

因为在整个转口贸易的环节中,资金流通过境内的贸易中间商进行流转,形成了资金的“一收一付”,但货物流却未通过境内流转,从而造成外管局无法像传统的货物贸易那样,通过匹配货物流(海关报关数据)与资金流(外管局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来对境内的进出口企业进行“总量核查”。

对银行来说,对于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审核难点在于无法从报关数据上判断其贸易背景真实性,因此需要鉴别企业提交的货权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在整个转口贸易过程中是否切实实现了货权转移。

现实中也确实存在通过“离岸转手买卖”等渠道,构造虚假贸易、套取境内外的利差,或者涉嫌利用贸易渠道向境外转移资金的情况发生。

因此监管部门对于转口贸易的态度也始终是“严防虚假贸易”,经常将转口贸易与分拆购付汇、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交易行为相提并论。

人行与外管局每年都会就“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大量的专项核查和检查。

今年以来,为了防止资本外逃,监管部门对于转口贸易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

成功堵截对外虚假付汇业务的案例

成功堵截对外虚假付汇业务的案例

成功堵截对外虚假付汇业务的案例一、案例经过一企业客户到支行营业部办理对外付汇业务,汇款用途为付保险费用。

柜员审核企业提交资料时发现合同、发票、境外汇款申请书中收款人客户名称不一致,合同为该公司与国内一家保险公司签订,收款人名称为香港某保险公司。

客户称香港保险公司为国内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手续齐全,请尽快付汇,客户随即离开。

事后柜员拨打该国内保险公司服务电话,客服人员称香港没有分公司,柜员随即判定该此笔交易属于虚假交易。

经进一步核实,实际情况为该企业需付香港保险公司一笔中介费用,但没有订立合同,随即报侥幸心理带了另一家公司金额相近合同予以付汇。

掌握情况后,柜员未予办理该笔付汇。

二、案例分析付汇业务是外管局监管的重点,如果不严格执行外汇制度,有可能被外管局监管处罚。

根据前台外汇业务政策指引规定,办理对外付汇业务银行需审核客户提交的合同、发票,客户在未签订真实合同的情况下,报侥幸心理办理付汇业务,由于该网点人员风险防范意识较强,严格执行外汇业务制度,认真核实客户提交的合同、发票、境外汇款申请书中收款人客户名称,从而发现问题,成功堵截了虚假付汇业务,从源头上杜绝了风险事件的发生。

三、案例启示(一)强化制度学习培训,全面了解掌握规章制度。

认真学习《业务操作指南》等相关的业务制度。

真正做到操作严谨、准确、规范,充分了解业务风险点,防范化解风险。

(二)随着对银行业务的越来越繁杂,许多客户利用银行工作繁忙,无暇认真审核资料的情况,做一些不合规的业务。

在日常的工作中,一定要注意防范风险,认真审核材料,展现出银行人优秀的工作水平。

(三)管理人员应及时将上级行下发的风险提示、案例分析传达到每一位员工,用身边典型的事例,教育警示员工,提高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规范操作,切实将风险防范渗透到实际业务操作中去。

非贸项下对外付汇的政策解读和实操疑难解答

非贸项下对外付汇的政策解读和实操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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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作业或劳务型常设机构 ——从事工程作业的常设机构
主要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者安装工程,以及与其有关的 监督管理活动,如果这些活动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就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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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作业或劳务型常设机构 ——从事工程作业的常设机构(续)
六个月的起终止时间的确立 一般是按照签订的合同,从实施合同的开始之日起,到作业全部结束交付使用之日止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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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一个工地或者同一个工程承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作业 的时候,应该从第一个项目作业开始到最后完成的项目作业
终止来计算它的连续日期。
三个 如果
停工待料或者季节性变化,导致中途停顿作业的这段时间不 2 能扣除,也要算连续的时间。
总承包一个工程同时将工程分包出去,分包商在建筑工地施 3 工的时间也要算在内。若分包时间在合同实施前就开始进行
问题一:可不可以通过拆分合同来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问题二:构成常设机构不做非贸付汇是不是就可以不交税? 问题三:母公司派员工到子公司工作会不会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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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题一:可不可以通过拆分合同来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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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题二:构成常设机构不做非贸付汇是不是就可以不交税?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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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题三:母公司派员工到子公司工作会不会构成常设机构?
税收协定 第五条 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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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付汇收入类型
积极收入 提供劳务服务
消极收入
利息 股息 特许权使用费 财产收益等
税收协定 第十条 股息 第十一条 利息 第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 第十三条 财产收益
3 与非贸付汇相关的条款(续)
消极收入——协定税率
国家 巴巴多斯

外汇管制法律案例(3篇)

外汇管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甲公司主要从事服装、鞋帽等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2015年,甲公司为扩大业务规模,决定从国外进口一批原材料,价值100万美元。

甲公司按照我国外汇管理法规,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了外汇购汇手续。

然而,在甲公司提交了相关材料后,外汇管理局以甲公司涉嫌非法套汇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购汇申请。

甲公司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涉嫌非法套汇?2. 外汇管理局的拒绝购汇决定是否合法?3. 如果甲公司涉嫌非法套汇,其法律责任如何?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关于甲公司是否涉嫌非法套汇的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按照我国外汇管理法规,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购汇,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在甲公司提交材料后,外汇管理局以涉嫌非法套汇为由拒绝购汇,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非法套汇行为。

因此,法院认为甲公司不涉嫌非法套汇。

2. 关于外汇管理局的拒绝购汇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法院认为,外汇管理局作为我国外汇管理的主管部门,有权对外汇交易进行监管。

然而,外汇管理局在拒绝甲公司购汇时,并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非法套汇行为。

因此,法院认为外汇管理局的拒绝购汇决定不合法。

3. 关于甲公司涉嫌非法套汇的法律责任问题,由于法院认定甲公司不涉嫌非法套汇,故甲公司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撤销外汇管理局对甲公司的拒绝购汇决定;2. 外汇管理局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为甲公司办理购汇手续。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我国外汇管制法律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本案的进一步分析:1. 我国外汇管制法律体系我国外汇管制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我方”)与某国际供应商(以下简称“对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方购买对方的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交货时间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合同约定,我方要求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标准。

然而,在货物到港后,经检验发现,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具体表现为:部分货物存在尺寸偏差、表面划痕、材质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2. 交货时间纠纷合同约定,对方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货物全部运抵我国港口。

然而,对方实际于2020年1月10日才将货物运抵我国港口。

这导致我方无法按时将货物销售给客户,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2. 交货时间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

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已构成违约。

四、案件处理1.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退还部分货款,以弥补我方经济损失;(2)承担我方因对方违约而发生的合理费用;(3)赔偿我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2. 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外汇法律案例(3篇)

外汇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市居民李某通过某外汇交易平台进行外汇交易。

李某在平台上注册账户,并通过该平台进行美元、欧元等货币的交易。

在交易过程中,李某发现平台存在虚假交易、价格操纵等问题,导致其交易亏损严重。

李某遂向我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台赔偿其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外汇交易平台是否存在虚假交易、价格操纵等违法行为?2. 李某的损失是否由平台承担责任?3.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查证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审查了李某提供的交易平台交易记录、聊天记录、交易软件截图等证据,以及平台提供的交易数据、内部管理规定等证据。

2. 调查取证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交易平台进行技术检测,以查明是否存在虚假交易、价格操纵等问题。

3. 争议调解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院判决1. 外汇交易平台存在虚假交易、价格操纵等违法行为。

根据第三方机构的技术检测报告,交易平台存在虚假交易、价格操纵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李某等投资者的利益。

2. 李某的损失由平台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平台存在虚假交易、价格操纵等违法行为,导致李某交易亏损,平台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李某的损失计算。

法院根据李某提供的交易平台交易记录、交易软件截图等证据,以及平台提供的交易数据,认定李某的损失为人民币10万元。

判决平台赔偿李某人民币10万元。

五、法律分析1. 外汇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外汇交易平台作为外汇市场的参与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虚假交易、价格操纵等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的认定本案中,交易平台存在虚假交易、价格操纵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平台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非法经营外汇罪案例(3篇)

法律非法经营外汇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外汇市场日益繁荣,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外汇市场进行非法经营。

李某非法经营外汇罪案就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经营外汇案件。

二、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某市人。

2009年至2011年间,李某利用自己掌握的外汇知识,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从事外汇买卖业务,非法经营外汇。

在此期间,李某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为客户提供外汇买卖咨询、交易等服务,收取手续费。

经查,李某非法经营外汇交易额累计达人民币1000万元。

三、案件经过1. 犯罪嫌疑人的侦查2011年6月,某市外汇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李某涉嫌非法经营外汇。

接到举报后,外汇管理局立即展开调查,并联合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侦查。

2. 侦查过程侦查过程中,外汇管理局和公安机关调取了李某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等相关证据。

经过调查,证实李某自2009年以来,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从事外汇买卖业务,非法经营外汇。

3.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侦查过程中,李某对非法经营外汇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李某表示,自己曾在外汇市场工作多年,掌握了丰富的外汇知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决定从事非法经营外汇活动。

四、案件审理1. 案件审理机关李某非法经营外汇罪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 案件审理过程2011年8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李某非法经营外汇罪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等因素。

3. 案件审理结果2011年10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非法经营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非法经营外汇罪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外汇罪是指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从事外汇买卖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 案例中的法律问题(1)李某是否构成非法经营外汇罪?根据案件事实,李某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从事外汇买卖业务,非法经营外汇,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外汇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非法经营外汇罪。

当事人涉嫌非法买卖获得的外汇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非法买卖获得的外汇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非法买卖获得的外汇罪的案例分析案例名称:外汇非法买卖罪案例分析一、案件基本信息:案件类型:非法买卖获得的外汇罪当事人:陈某案发地点:中国某省某市案发时间:2008年12月法院审理时间:2009年8月二、案件背景与事件经过:2008年12月,陈某因为经济困难,迫切需要大量外汇来偿还债务。

了解到国内外汇市场存在价格差异,陈某决定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外汇,并赚取差价。

陈某通过网络获取信息,了解到某公司和外商经常进行外汇交易。

于是,他冒充一位与该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外商,并通过网络与该公司的某高管取得联系。

陈某先以欲购买大额外汇为由,试图在离岸公司能否办理人民币购汇的事宜上获得对方的合作。

经过一段时间的沟通,他诱导对方称,能够以虚假的方式办理境内银行人民币购汇,而外商则承诺采购该公司的产品并支付外汇。

接着,陈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外汇购汇合同,约定双方各自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中约定,陈某需向该公司支付人民币500万元购汇款项,而该公司则由其境外账户向陈某支付等值外汇。

在合同签订后不久,陈某向该公司支付了500万元人民币,但该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向其支付外汇。

陈某多次催促未果后,陷入了人民币即将兑换外汇的困境。

2009年8月,陈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指控某公司涉嫌非法买卖获得的外汇罪。

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该公司并没有与陈某实际交易,且该公司在境外并无实质性经营,存在欺骗陈某的情节。

三、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非法买卖获得的外汇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银行结算业务资质或者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司、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结算外汇,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行为。

根据上述案件经过,陈某违反了国家规定,通过非法手段试图获得大量外汇,并参与虚假境内外交易行为。

虽然最终并没有获得外汇,但陈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买卖获得的外汇罪。

四、司法判决与律师点评:经过法院的审理,陈某被判处非法买卖获得的外汇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购外汇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购外汇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为了规避外汇管制,通过不正当手段购汇,用于支付国外供应商的货款。

经调查,该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通过地下钱庄、个人账户等方式,非法购汇人民币共计5000万元。

该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

二、法律责任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外汇、倒卖外汇,不得以外汇进行洗钱、骗汇、逃汇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买卖外汇、倒卖外汇的;(二)以外汇进行洗钱、骗汇、逃汇等违法行为的;(三)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的;(四)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

”2. 法律责任分析(1)非法购汇行为该公司通过地下钱庄、个人账户等方式,非法购汇人民币共计5000万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买卖外汇、倒卖外汇”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该公司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① 责令改正:外汇管理局应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非法购汇行为。

② 没收违法所得:该公司非法购汇所得的5000万元人民币应予以没收。

③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汇管理局应对该公司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即10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扰乱外汇市场秩序该公司通过非法购汇,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影响了我国外汇市场的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汇管理局应对该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培训-新政下非贸付汇税务热点解析与探讨

税务培训-新政下非贸付汇税务热点解析与探讨

税务培训-新政下非贸付汇税务热点解析与探讨第一篇:税务培训-新政下非贸付汇税务热点解析与探讨新政下非贸付汇税务热点解析与探讨参与对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企业财务/税务总监财务/税务经理非贸付汇项目负责人活动关键词:非贸付汇代垫款服务费技术转让费营改增常设机构 40号公告活动介绍:随着全球经济发展放缓,许多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方或其他关联企业迫切需要从中国取得诸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或其他代垫款项。

然而,企业要顺利支付外汇资金却面临诸多挑战。

同时,无论是去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营改增”,还是在今年9月1日即将实行的简化付汇流程及变更税务出证程序的外汇管理改革,都对企业的跨境付汇风险管控产生了重大及深远的影响,需要企业及时研判,加以应对。

铂略咨询 Linked-F 特此为大家实例解析在非贸付汇中常见的问题,并就最新出台的40号公告进行解读。

参加此次会议您将获得:-指导您综合考量各类风险,实施有效的跨境收付汇风险管控措施以避免损失-不同付汇方法的典型税务风险及技术讨论-生动案例全面解析企业收付汇风险管控的棘手问题-全程开放式讨论、课堂操作演练识别风险点与同行现场交流流程:13:00 签到13:30 会议开始,主持人致辞13:35 实务讲解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在跨境付汇时经常碰到的问题和困难跨境付汇的方式及相关税务问题(服务费、特许使用权、佣金、代垫费等)14:00 常见的非贸付汇案例分析代垫费用A集团在中国设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WOFE), 从事集团内产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

之后,该WOFE被集团作为其在中国业务扩张的平台,发挥了类似于地区管理总部的功能,产生了不同类型的代垫费用:代垫工资A:拓展中国业务的总部管理人员和工程师的工资由WOFE先行发放,之后再向总部收取。

代垫工资B:部分已派遣至WOFE的外籍人员工资由总部先行代垫,再由WOFE向A集团收取。

其他代垫:WOFE为A集团代垫投资设立其他独资或合资公司时发生的杂费(如尽调费、差旅费等)。

涉外金融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涉外金融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总部位于我国的外资企业,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近年来,由于全球经济形势不稳定,外汇市场波动较大,原告在汇率风险管理过程中遭遇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以下是该案的详细情况:(一)纠纷起因2018年6月,原告在与一家外国供应商(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价值100万美元的进口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应于2018年7月支付货款。

考虑到当时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波动较大,原告在签订合同前对汇率风险进行了评估,并决定采取一定的汇率风险管理措施。

(二)风险管理措施1. 原告与银行签订了外汇远期合约,约定在2018年7月以当前汇率(6.6元/美元)购买100万美元,用于支付货款。

2. 原告同时与银行签订了外汇期权合约,作为对冲手段,以应对汇率波动的风险。

(三)纠纷发生2018年7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100万美元货款。

然而,由于当时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大幅贬值,至7月底,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已跌至6.9元/美元。

这使得原告在购买外汇时损失了约3万美元。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稳定的货款支付渠道,导致其汇率风险管理措施失效,故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诉讼过程原告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汇率风险损失3万美元。

被告则辩称,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的汇率风险损失应由自身承担。

二、法律分析(一)合同法角度1. 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进口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汇率风险承担方式,故双方对汇率风险承担存在争议。

2. 合同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在本案中,由于合同未明确约定汇率风险承担方式,法院应从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方面进行解释。

外汇及税务政策监管下的非贸付汇案例解析

外汇及税务政策监管下的非贸付汇案例解析

外方承担所有税款: 应扣缴企业所得税 = 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 企业所得税率
中方承担所有税款: 应扣缴企业所得税 = 支付金额/(1-企业所得税率-增值税率 *13%)* 企业所得税率
通常做法:所得税和增值税由外方承担,附加税费由中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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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监管政策及现状
备案制
•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 – 两局双审 • 合同备案和支付备案 •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40号
实务监管
• 重点关注大额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 • 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和税总办发[2014]146号
服务协议以支持直接付汇。 • 虽然合同内容相同但可能由于所在地税务
机关不同而核定不同税率。
间接支付解决方案 减少备案合同数以简化备案流程 集中在一个地方审批税率 国内用人民币支付,境外用外币支付 额外的税费(国内部分)
案例三 同一份合同的不同对待
境外公司A
境外公司B
自贸区公司
外币支付所面临的挑战: • 两家境外公司基于同一份合同为境内自贸
“税基侵蚀 和利润转移 (BEP来自)” 行动计划借鉴案例查端倪
案例一 代垫工资人民币支付
境内公司
香港公司 外币结算 境外公司
外币支付所面临的挑战: • 复杂繁琐的备案流程及文档要求包括一对
一劳务派遣合同,护照及出入境记录,工 资明细等。 • 超过十二个月的代垫工资无法用外币支付 • 不接受经由支付代理付款
外汇及税务政策监管下的非贸付汇案例解析
研讨议程 了解现状 剖析案例 总结要点
理解政策明方向
外管 局
税务 局
非贸付汇基本流程

非贸项下对外付汇的政策解读和实操疑难解答

非贸项下对外付汇的政策解读和实操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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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来源地 劳务发生地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不动产所在地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2 确定与计算归属于其在华设立的机构、场所的应税所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 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明确合同中”包税”条款税款计算的扣缴 方法
• 明确了在几种情况下外币折算的适用汇率 问题
• 明确了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以不同币种计价 的所得计算口径
31
2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主要所得类型
股息、红利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租金
法规依据:
转让财产所得
其他所得(如:跨境 劳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部分
表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部分条款
30
37号公告
三方面主要内容
简化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程序,优化相 关实体规定
明确非居民直接股权转让和应税财产所 得税务处理规定
明确税务机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 缴的管理、处罚权利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7]37号
确定扣缴义务 人
由扣缴义务人 扣缴税款
是否为扣缴 义务人未扣 缴或无法扣
缴的情形

是否按 规定解 缴税款

完成扣缴义务

按照《行政处 罚法》处罚

非贸易项下付汇如何代扣税款

非贸易项下付汇如何代扣税款

非贸易项下付汇如何代扣税款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提出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各地税务机关纷纷行动起来,加强对企业的检查。

税务机关经常从非贸易项下付汇明细为着手点,要求企业履行代扣税款义务,那么如何判断非贸易项下付汇项目支付方是否有代扣税款义务,如何代扣税款是企业比较头疼的问题,本文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希望能对企业有所帮助。

案例:A公司2009年5月非贸易项下付汇项目有如下明细:1.支付国外代理人佣金10万元,支付国外代理公司销售佣金20万元2.支付购买标准样品费3万元3.支付国际货代海运费和空运费20万元,国际货代公司为境内注册公司4.支付购买海外杂志费5万元5.分配2008年度利润向境外个人股东支付30万元,向境外企业股东支付100万元问:上述事项涉及何种税款,如何代扣税款?一般而言支付境外款项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下面我们分税种介绍相关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1.如何判断境内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企业对外支付款项时,收到款项方即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因此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判断非居民企业收到的款项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就成了问题的关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外汇违规案例参考讲解

外汇违规案例参考讲解

外汇违规案例近年来,伴随着国内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的推进,外管局通过简政放权,逐步清理外汇法规,近几年已陆续废止了700多个外汇文件,进而逐步从规则性监管向原则性监管转变。

然而,简政放权加“展业三原则”的要求,表面上看虽然便利了银企双方的业务办理,节省了企业的“脚底成本”,但实际上却是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

从法规层面来看,越来越多外汇业务的办理,银行可在满足“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单据要求,一方面是单据上的简化,另一方面是对客户及业务的把控,如何在单据与展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始终是银行外汇业务合规的难点。

以下将通过梳理外管局公布的外汇违规案例,分析其违规点所在,并引以为戒,避免类似违规事件再度发生。

一、转口贸易违规案例转口贸易一般是指企业作为贸易中间商,与两个境外交易商分别签订进、出口合同,完成货物买卖、赚取买卖差价的行为。

转口贸易通常又可分为提单转卖、境内仓单专卖和境外仓单专卖等多种形式。

因为在整个转口贸易的环节中,资金流通过境内的贸易中间商进行流转,形成了资金的“一收一付”,但货物流却未通过境内流转,从而造成外管局无法像传统的货物贸易那样,通过匹配货物流(海关报关数据)与资金流(外管局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来对境内的进出口企业进行“总量核查”。

对银行来说,对于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审核难点在于无法从报关数据上判断其贸易背景真实性,因此需要鉴别企业提交的货权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在整个转口贸易过程中是否切实实现了货权转移。

现实中也确实存在通过“离岸转手买卖”等渠道,构造虚假贸易、套取境内外的利差,或者涉嫌利用贸易渠道向境外转移资金的情况发生。

因此监管部门对于转口贸易的态度也始终是“严防虚假贸易”,经常将转口贸易与分拆购付汇、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交易行为相提并论。

人行与外管局每年都会就“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大量的专项核查和检查。

今年以来,为了防止资本外逃,监管部门对于转口贸易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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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承担所有税款: 应扣缴企业所得税 = 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 企业所得税率
中方承担所有税款: 应扣缴企业所得税 = 支付金额/(1-企业所得税率-增值税率 *13%)* 企业所得税率
通常做法:所得税和增值税由外方承担,附加税费由中方承担
谢谢观看
“税基侵蚀 和利润转移 (BEPS)” 行动计划
借鉴案例查端倪
案例一 代垫工资人民币支付
境内公司
香港公司 外币结算 境外公司
外币支付所面临的挑战: • 复杂繁琐的备案流程及文档要求包括一对
一劳务派遣合同,护照及出入境记录,工 资明细等。 • 超过十二个月的代垫工资无法用外币支付 • 不接受经由支付代理付款
外汇及税务政策监管下的非贸付汇案例解析
研讨议程 了解现状 剖析案例 总结要点
理解政策明方向
外管 局
税务 局
非贸付汇基本流程
基本流程
支付项目的合同备案 – 税务局
代扣代缴税率的核定或纳税人自行申报 – 税务局
支付备案以及代扣代缴税项支付 – 税务局
支付项目相关文档的合规审查 – 由支付银行代理外管局行使
外汇监管政策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现状
一看金额
•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 – 原则上不审核 •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 – 两局双审 • 参考汇发[2013]3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40号
二看币种
• 外币从严,人民币从简(单据及审核流程 - KYC) • 与税务审查相剥离 • 参考银发[2013]168号
合同合规审查 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
明确接受服务必要性、境内境外服务比例划分的原则
明确费用计算的依据
根据服务性质、所匹配的费用进行拆分列项 避免多方合同,一揽子合同
及时备案,主动申报 保持沟通,有问必答
费用计算范例
财务规划
明确各种方案应付税费
明确由谁承担税费的影响
不同所在地税务部门对于利润率或税率的判定不同 离岸与在岸的比例影响所得税 国内公司间归集费用会产生额外的税费
税务监管政策及现状
备案制
•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 – 两局双审 • 合同备案和支付备案 •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40号
实务监管
• 重点关注大额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 • 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和税总办发[2014]146号
区企业提供服务。 • 合同备案时按照50%离岸(免税)和50%
在岸(应税),成功会备案及汇款。 • 税务部门再审查时提出异议,汇款搁置。
案例问题总结 • 同一份合同涉及多家企业,关系判别不清。 • 自贸区企业较难区分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
的收益比例。 • 税务部门在不同时期或不同人经手会有不
同的理解。
自我排查早绸缪
税务监管政策及现状 – 非居民企业
• 所得税 • 流转税 • 其他税费
税种
• 核定利润率 * 所 得税率
• 法定源泉扣缴或 协定低税率
税率
• 境内 vs 境外 • 非居民 vs 居民
应税
税务监管政策及现状 – 居民企业
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

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不能够使企业获得
服务协议以支持直接付汇。 • 虽然合同内容相同但可能由于所在地税务
机关不同而核定不同税率。
间接支付解决方案 减少备案合同数以简化备案流程 集中在一个地方审批税率 国内用人民币支付,境外用外币支付 额外的税费(国内部分)
案例三 同一份合同的不同对待
境外公司A
境外公司B
自贸区公司
外币支付所面临的挑战: • 两家境外公司基于同一份合同为境内自贸

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 (6种情形)


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企业以融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因融资上 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BEPS的影响
关联方 交易申

转移定 价申报
人民币支付解决方案 简化的人民币支付流程无需提供税务备
案表 在进行税务备案的同时可先行支付 没有12个月的期限约束 潜在汇率风险
案例二 总部管理费间接支付
境外服务协议 境内服务协议
境外服 务提供

境外支 付代理
境内牵头 子公司
境内外服务协议
子公司A
子公司B
子公司C
外币支付所面临的挑战: • 每家子公司都必须与境外服务提供方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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