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及跨境担保外汇业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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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及跨境担保外汇业务问答-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债及跨境担保外汇业务问答-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债及跨境担保外汇业务问答1、问:非银行债务人如何办理外债登记?答:除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在外债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发给债务人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签约情况表。

办理登记需要提供下述材料:①申请书②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中文译本③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金到位证明材料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外债主管部门批准其对外借款的文件④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2、问:非银行债务人如何到银行开立外债账户?可开立几个外债账户?答:非银行债务人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完外汇登记后,可到银行办理外债账户开立(外债专用账户、还本付息专用账户).所需材料如下:①申请书②外汇局核发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协议办理凭证(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③营业执照④组织机构代码证⑤税务登记证(地税或国税)⑥法人身份证⑦公章、财务公章、法人名章等⑧其他针对前述材料应提供的补充说明。

一笔外债最多可开立两个外债专用账户;不同外债应分别开立外债专用账户。

一笔外债最多开立一个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银行在为债务人开立外债专户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看该笔债务“尚可开立账户总数”,当其大于1时方可为债务人开立账户。

因特殊经营需要,债务人需开立外债账户超出个数的,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3、问:非银行债务人如何到银行办理外债结汇?答:非银行债务人需提供如下材料到银行办理外债结汇:①申请书(包括结汇资金来源、金额及用途等,同时明确“本公司承诺该笔外债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实际用途与申请用途保持一致,本公司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②《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验原件,留复印件;该表与外债开户时留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盖章的最新表格复印件)③与结汇资金用途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收款通知(收款人)、付款指令(付款人)、清单或凭证等证明文件。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问题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问题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的相关问题一、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1、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能否用于归还境外贷款,能否归还外币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以下简称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偿还国内外贷款。

2、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是否可以做定期存款或者理财产品(如结构理财产品)根据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对于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转存为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存款,其他账户原则上不能用于定期存款。

3、人民币对外融资担保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开立人民币备用信用证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以下简称银发[2011]145号文)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人民银行对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等业务不实行额度管理,但应按规定向RCPMIS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4、短期人民币外债按照“发生额”计算总规模,是否永久占用企业的投注差根据银发[2012]165号文第二款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转增资本、境外人民币借款首次展期外,其他借款行为均应计入借款总规模。

5、境外参加行人民币同业账户内资金是否能以拆借的形式借给境内其他银行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第三条规定,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解读范文(3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解读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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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主要涉及中国境内居民和非居民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金融机构在跨境担保活动中的外汇管理问题。

下面是一些重要内容的解读:1. 跨境担保的基本概念和范围跨境担保是指在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由中国居民个人、企业或机构向境外单方或双方进行债务融资活动。

该规定包括了居民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金融机构的担保活动。

2. 跨境担保的申请和审批根据规定,居民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金融机构需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跨境担保申请。

外汇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批,并核定相应的外汇额度。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担保合同、担保范围和金额、担保双方的身份证件等。

3. 跨境担保的外汇支付和收款跨境担保需要进行相应的外汇支付和收款。

根据规定,外汇管理部门将监督和管理跨境担保中的资金流动。

居民个人、企业或机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汇购汇手续,确保跨境担保资金的合法合规。

4. 跨境担保的风险防控跨境担保涉及一定的风险,包括担保方无力履行、汇率风险等。

根据规定,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跨境担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进行。

金融机构还应建立相关业务流程和风险防控措施,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

5. 跨境担保的报告和监督根据规定,居民个人、企业或机构在进行跨境担保活动后,需要按照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基本信息等。

外汇管理部门将对跨境担保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此外,规定还可能包括其他方面的内容,如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罚则等。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作为参考,具体解读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细化。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76)——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有何管理要求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76)——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有何管理要求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76)——其他形式跨境担
保有何管理要求?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公布日期】2017.02.17
•【分类】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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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76)——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有何
管理要求?
根据担保结构中的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注册地以及担保物权登记地的不同,可将担保区分为十六种类型,其中,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注册地以及担保物权登记地均在境内或境外的不属于跨境担保,因此,跨境担保存在十四种类型。

在这十四种类型中,内保外贷及外保内贷两种类型的跨境担保发生履约后将新增我国的对外债权或对外债务,纳入外汇管理局登记和统计的范围。

其它十二种类型的担保无需登记,但并非无管理。

担保人在办理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境内银行在办理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履约涉及的付汇或收结汇时,均要审核其他形式跨境担保的真实性以及合规性,如是否存在商业合理性、履约倾向如何、是否存在潜在冲突等。

外汇业务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80题)

外汇业务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80题)

外汇业务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80题)1.一笔外债可开立多个外债账户,多笔外债可以共用一个外债账户。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2.某企业向银行申请办理超过180天以上的服务贸易退汇业务,银行应告知企业先到外汇局进行登记。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3.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银行可无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直接办理该类12个月以上的代垫业务。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4.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5.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可以直接或间接以证券投资方式调回境内使用。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6.外债使用要符合企业经营范围和外债合同约定用途,可以偿还银行发放已使用完毕的外汇贷款(包括银行办理的委托贷款)。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7.因数据传输不完整等原因造成货贸系统缺失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在无法核验的情况下不能为企业办理付汇业务。

A.正确8.错误正确答案:B8.对于同一笔合同需要分多次对外支付的,银行应要求境内机构在每次支付前重新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9.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的报送途径中,境外投资数据能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报送。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10.一笔涉外收付款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交易性质的,申报原则为“进出口核查项下优先、金额从大”。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11.凡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12.境内居民个人不可以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13.信用证如未明确规定是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将被认为是不可撤销。

A.正确正确答案:A14.托收因是借助银行才能实现货款的收付,所以托收属于银行信用。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和其他事项的外汇管理引言外汇管理是指对外汇业务进行监管、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以及其他事项的外汇管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操作指引将详细介绍这些方面的概念、政策和流程,方便相关企业和个人合规经营。

一、内保外贷内保外贷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在国内外以非居民的贷款资金进行国际融资活动的一种方式。

内保外贷的操作需要遵循以下步骤:1.确定资金用途:企业首先需要明确使用内保外贷的资金用途,确保与实际经营活动相符。

资金用途一般包括进口结算、出口退税等。

2.办理银行业务:企业需要选择一家合法授权的银行进行内保外贷操作。

银行将审核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外汇额度。

3.履约与支付:在内保外贷合同签署后,企业需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并按规定支付借款利息和偿还本金。

4.监测与报告:企业在使用内保外贷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合规经营,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外债监测和报告。

二、外保内贷物权担保外保内贷物权担保是指借款人将其在国际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以物权担保形式再贷回国内。

下面是外保内贷物权担保的操作步骤:1.选择金融机构:借款人首先需要选择一家境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操作。

借款人应仔细审查金融机构的资质和声誉。

2.签署借贷合同: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署借贷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担保措施等具体事项。

3.实施物权担保:借款人将获得的贷款以物权担保形式再贷回国内,需按照国内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4.履行合同义务:借款人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并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5.外汇监管:借款人在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过程中,需遵守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和程序,并按规定进行监测和报告。

三、跨境担保跨境担保是指在境内外提供担保的一种跨国业务。

以下是跨境担保的相关操作:1.确定担保主体:担保主体可以是境内企业、境外企业或个人。

担保主体需具备相关资质和信用。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第一期,1、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举借外债或提供对外担保~是否纳入境内机构的外债或对外担保规模管理,答: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从境外债权人办理借款~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外债权人提供担保~不纳入境内银行的外债或对外担保管理和统计。

除上述情况外~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上述业务~在外汇管理上视同境内机构办理。

2、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境内企业~如果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后来为其明确了投资总额~外汇局是否可以按照“投注差”允许其借用外债, 答 :按照2013年5月1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为《办法》,所附《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若后续经相关部门明确投资总额且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明确注明投资总额金额的~可在“投注差”额度内举借外债。

3、“投注差”为零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答: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列出的第,2,类企业~即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1第,1,、,3,类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在外保内贷业务管理方面均参照中资企业进行管理。

4、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或展期后~实际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是否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答: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后~实际借款期限,从初次提款日至当前日,超过1年的~仍按照短期外债管理~而不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展期后~实际签约,从原提款日至展期后约定的到期日,期限超过1年的~则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上述原则与目前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设计的外债额度控制方法保持了一致。

5、债务人以混合币种办理签约或提款的~如何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答:目前~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一个签约币种对应一个外债签约编号~不同签约币种对应不同的外债编号。

外汇业务常见问题与回答

外汇业务常见问题与回答

外汇业务常见问题与回答(一)一、国际收支与外汇市场问题1:企业没有及时在BOP系统中申报外汇收入,已经被外汇局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是否有补救措施?对企业日后收付汇有什么影响?答:如果被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企业应立即到银行补申报并到外汇局领取《上海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确认书》。

在规定期限内企业收到的涉外收入,执行“不申报、不解付”措施。

如果企业第二次被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情节严重的将延长执行期直至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被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的企业,在“不申报、不解付”措施执行期,企业日常收付汇不受影响。

问题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第二条规定,银行开办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应具备一些条件,如取得外汇局备案核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3年以上,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连续两年为B类(含)以上等,请问此规定适用于银行总行还是包括银行分支机构在内?答:该规定适用于银行总行。

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期权业务参照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程序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

二、外汇账户管理问题3:境内机构开设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何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答:境内机构按银行要求凭公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在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手续,无需在外汇局备案。

问题4:注册地在外地的企业,已在当地外汇局登记备案,并在当地银行开立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果在上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要到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哪些手续?答:企业凭银行要求的相关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不需要到外汇局办理。

问题5: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后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是否可以申请开立多个资本金账户?答: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后,可凭外汇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至银行办理资本金账户开立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第二期)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中“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如何理解?是否包括出口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答: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主要用途是支持有货物贸易出口业务的企业,既包括货物贸易项下出货后所有的贸易融资,如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出口贴现等;也包括货物出口贸易项下出货前的贸易融资,如打包贷款、订单融资等;还包括以企业出口项下预期收汇额为基础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不与企业的单笔出口收汇金额、期限等逐一匹配。

其他类型的流动资金贷款暂不允许结汇。

银行应根据国内外汇贷款的不同类型,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出口项下相关背景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为企业办理结汇。

2.《通知》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

国内外汇贷款需要开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通知》实施后,38号文的相关规定依旧有效。

即:如果按照38号文的规定可以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仍然可以按照
1。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解读(四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解读(四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解读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指中国境内的担保机构、担保服务提供方和跨境债务人在进行跨境担保业务时,需要遵守的外汇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的《外汇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境内的担保机构在为跨境债务人提供担保服务时,需要申请外汇局的备案;同时,跨境债务人也需要履行一些申报手续,如提交境内外债务对标系统等。

此外,担保机构还需要向外汇局报告担保业务的情况,包括业务的实施情况、担保金额、币种、期限等。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监管跨境担保业务,防范外汇风险,确保境内外汇市场的稳定运行。

这些规定对提供跨境担保服务的机构和个人都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以确保跨境资金流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总的来说,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主要涉及境内担保机构的备案申报、跨境债务人的申报手续以及外汇局的监管要求。

遵守这些规定对于参与跨境担保业务的各方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可以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解读(二)一、此次《规定》出台的背景如何?此前涉及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法规主要有:《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____]____号)、《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____号)、《____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____通知》(汇发[____]____号)及《国家外汇管理____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____通知》(汇发[____]____号)。

上述法规在颁布初期,对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支持对外贸易发展,促进劳务出口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资金,顺利开展对外金融活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快速增长,国际收支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境担保行为也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上述法规仅涵盖对外担保和外保内贷,未涉及其他类型的跨境担保,已不能满足当前市场发展需求。

同时,已经明确的相关担保管理政策,审批、核准手续较多,相对于市场需求来说管理方式较为滞后,管理成本较高。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读10月18日,外汇局发布《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从适用主体、业务备案变更、集中外债境外放款、经常项下集中收付及轧差、账户管理及其他共六个方面19个问题,对2019年3月1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的一些细节问题做了解答。

适用主体方面,1、明确类金融不得建池和入池7号文原文仅要求金融机构、房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能办理跨境资金池业务。

7号文原文: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参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而本次问答进一步明确类金融机构也参照金融机构,也就是不能办理跨境资金池业务。

问答中明确不能建池的有融资担保、小贷、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

此前的上海自贸的人民币资金池也有类似要求,对于类金融机构审慎介入。

2、明确分公司不得建池成员企业需要具备法人资格存量业务中如有分公司的,需由主办企业报所在地外汇局集体审议3、财务公司建池需隔离自营业务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不得集中自身的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不得归集自身资本金7号文原文: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当遵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并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包括自身资产负债业务)分账管理。

业务备案及变更方面,1、存量业务如何过渡由于7号文以后要求全部的存量业务(2015 36号文的外汇资金集中运营)重新备案。

而此前36号文可以部分归集成员企业的外债或境外放款额度,但7号文新版的跨境资金池只能选择全部归集或者全部不归集。

因此问答第五条明确:在重新备案之前,可在原备案额度办理;继续按7号文开展跨境资金集中并参与集中外债或境外放款额度的,需将自身的业务全部清偿或收回。

外债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方面,1、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为负时按“0”计算不用按负值倒扣2、一次性登记外债和境外放款时,主办企业可凭框架性协议或意向书登记3、外债的提款、还款币种可与签约币种不一致这一条和今年推出的自贸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政策类似,但还另外说明特殊情况时,提、还款只要不涉及人民币,也可以币种不一致。

外管相关问题解答

外管相关问题解答

【外汇监管】外汇及跨境监管问答精选19问①【外债】问: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等的规定,如借款合同中不存在提前还贷条款,企业不得提前归还外债,银行实际业务中如何控制企业提前还贷?外汇局如何监控企业是否存在提前还贷行为?答:银行在办理企业外债还本付息时,应准确核对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外债控制信息表、还本付息通知书与外债提款、利率、计息期间以及是否有提前还贷等条款的一致性。

对于相关要素不一致的,不得办理还本付息。

外汇局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重点审核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存在提前还贷及适用法律等条款。

对于借款合同中无明确提前还贷条款的,在核发给企业的外债签约情况表中的“是否有提前还贷条款”一栏注明“否”。

在日常监测及为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时,外汇局将核实企业是否存在提前还贷行为,如签约情况表中无提前还贷条款,企业在银行办理了提前还贷,将按规定予以处理。

②【外债】问:甲公司借入人民币外债,可否购汇以美元形式还本付息?答: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汇综发[2015]83号)等的规定,外债提款币种应当与还款币种保持一致。

甲公司借入人民币外债却拟购汇偿还,增加了购汇压力,不予支持。

目前,只有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中的外债偿还业务除外。

③【外汇资金池】问:如何理解《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中提到的“外债资金可依法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

人民币贷款是否包括银行人民币贷款、委托贷款和民间借贷?是否允许用于境内证券投资?答: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外债结汇资金不得偿还境内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贷款,36号文对此有所突破,但目前暂控制在允许外债资金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且已使用完毕的人民币贷款(含委托贷款)。

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36号文的规定,外债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支出,因此,如果债务人经营范围中存在境内证券投资的,其借入外债可用于证券投资。

收藏跨境人民币业务热点18问(跨境人民币报告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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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跨境人民币业务热点18问(跨境人民币报告节选)金融监管政策研究院(法询金融)整理: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18问文后参见免责声明一、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1、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能否用于归还境外贷款,能否归还外币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以下简称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偿还国内外贷款。

根据最新2015年8月11日之后的外汇管理监管精神,以及汇发[2015]38号文之后的各地执行要求,明确: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中关于提前还款的相关规定,贷款合同中没有提前还款条款的,不得提前还款。

2、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是否可以做定期存款或者理财产品(如结构理财产品)根据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六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对于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转存为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存款,其他账户原则上不能用于定期存款。

3、人民币对外融资担保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开立人民币备用信用证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2014年5月份外管局推出跨境担保新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大幅度放松跨境担保,将审核制改为事后备案制,同时取消对外担保的额度管理,所以本问题已经失去现实意义。

回顾历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等业务不实行额度管理。

外债相关政策问答-国家外汇管理局(精选多篇)

外债相关政策问答-国家外汇管理局(精选多篇)

外债相关政策问答-国家外汇管理局(精选多篇)第一篇:外债相关政策问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相关政策问答1 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等的规定,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非银行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Q:某外商投资企业现有一笔登记过的外债,若境外债权人欲将其债权转给其他境外主体,企业可否变更原先注册过的外债债权人?A:可以。

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下称“19号文”)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汇综发〔2015〕83号)等的规定,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如期限、金额、债权人等,非银行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书面申请书;(2)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证明材料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外债主管部门批准其对外借款的文件;(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Q:若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债权人要免除债务,该企业应当在外汇局办理什么手续?A:根据19号文及其操作指引等的规定,发生减免债务本金和利息的,非银行债务人应携带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豁免手续。

Q:如何办理企业外债注销手续?A:根据19号文及其操作指引等的规定,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的,应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之日起1个月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书;(2)《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申请书中需注明业务编号和外债账号,以及提款金额、还本金额(或转增资、豁免金额)、付息金额等要项。

Q:A 公司从境内银行借入的人民币贷款即将到期,可否从境外借入外币外债结汇偿还此人民币贷款?A:可以。

银行外汇业务知识理论考试题及答案解析

银行外汇业务知识理论考试题及答案解析

银行外汇业务知识理论考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选题1.()个以上(含)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业务,即为达到外汇局定义的分拆结售汇特征。

A、2B、3C、4D、5正确答案:D解析:政策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2.银行为非金融机构客户办理外债还本付息业务时,应审核外债还本付息金额范围,以下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看该笔业务的相关控制信息表,且查明在尚可还本金额内B、可超出尚可还本金额为客户办理还本手续C、付息.付费金额超出在外汇局外债登记注明的利率.费率计算的金额范围,原则上不可以办理D、对于借款人代扣代缴利息对应的税费的,应扣除代扣代缴后的净额部分支付利息正确答案:B解析:政策依据:《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外债业务展业规范》3.银行办理境外贷款业务时,除了审核借款主体身份和业务背景真实性外,有时还需考虑涉及美国的长臂管辖业务,该风险类型为()。

A、货币风险B、法律风险C、国家风险D、市场风险正确答案:B解析:政策依据:《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银行境外贷款外汇业务展业规范》4.对于境内机构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其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

A、一般事项备案B、紧急事项备案C、特殊事项备案D、重点事项备案正确答案:C解析:政策依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5.()是指由货币当局规定汇率,两国货币比价基本固定,汇率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波动,所有外汇交易必须按照这一汇率进行,如我国的香港地区。

A、基本固定汇率B、固定汇率C、浮动汇率D、爬行盯住汇率正确答案:B解析:政策依据:相关金融常识6.担保人为银行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项下履约款购付汇业务风险包括()A、对存在管控信息的客户应拒绝办理业务,并提示其至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常见问题解答.doc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常见问题解答.doc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常见问题解答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编印二○一九年三月编印说明为更好地做好日常工作,进一步防范业务风险及提高业务素质,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资本项目管理科编写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常见问题解答》(下称《问题解答》),供从事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工作人员参考使用。

一、本《问题解答》内容主要来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总局省局问题解答及中国外汇微信公众号问题解答等。

二、本《问题解答》与发布的新文件法规内容不一致的,应按新文件法规执行。

三、本《问题解答》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

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四、本《问题解答》不得进行营利性使用。

五、各相关人员可登陆东莞外汇业务网页()“办事指南-资本项目”栏目下载本《问题解答》。

2019.3目录第1章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相关概念 (6)1.1综合部分 (6)1.2信贷业务 (9)1.3直接投资 (13)1.4个人业务 (15)1.5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15)1.6证券投资 (16)第2章资本项目管理内容 (18)2.1资本项目管理的意义及其内容 (18)2.2外汇局及银行办理的资本项下业务 (19)2.3外汇局业务审批的工作时限 (24)第3章信贷业务 (25)3.1外债业务 (25)3.1.1外债业务基础部分 (25)3.1.1.1外债种类 (25)3.1.1.2额度 (26)3.1.1.3外债签约登记 (27)3.1.1.4外债变更登记 (27)3.1.1.5外债注销 (28)3.1.1.6外债账户开立 (28)3.1.1.7外债账户资金使用 (29)3.1.1.8外债账户关闭 (30)3.1.1.9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提款入账 (30)3.1.1.10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31)3.1.1.11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还本付息 (32)3.1.1.12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 (33)3.1.1.13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33)3.1.1.14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35)3.1.2外债业务其他部分 (36)3.1.2.1额度 (36)3.1.2.2外债变更登记 (37)3.1.2.3外债资金的使用 (38)3.1.2.4外债还本付息 (43)3.1.2.5外债转增资本 (45)3.1.2.6离岸贷款 (45)3.1.2.7房地产企业外债 (46)3.1.2.8其他 (47)3.2 跨境担保 (52)3.2.2外保内贷 (57)3.2.3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59)3.3 对外债权 (60)3.3.1境外放款 (60)3.3.1.1境外放款业务基础部分 (60)3.3.1.2境外放款业务其他部分 (62)3.3.2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 (64)3.3.3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登记 (66)3.4外债转贷款 (66)3.5国内外汇贷款及委托贷款 (68)3.5.1国内外汇贷款 (68)3.5.2委托贷款 (72)第4章外商直接投资业务 (74)4.1外商直接投资业务基础部分 (74)4.1.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74)4.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74)4.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75)4.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75)4.1.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77)4.1.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77)4.1.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78)4.1.8境内直接投资(FDI)存量权益申报 (79)4.1.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80)4.1.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80)4.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82)4.1.12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83)4.1.13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85)4.1.14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86)4.1.15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87)4.1.16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88)4.1.17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89)4.1.18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89)4.1.19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90)4.1.20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90)4.1.21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91)4.1.22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资金汇出 (91)4.1.23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92)4.1.24境内直接投资(含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利润汇出 (92)4.2外商直接投资业务其他部分 (93)4.2.1外汇登记 (93)4.2.2返程投资 (98)4.2.4资本金使用 (100)4.2.5保证金业务 (107)4.2.6利润汇出 (108)4.2.7入账登记 (111)4.2.8其他 (113)第5章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业务 (120)5.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基础部分 (120)5.1.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120)5.1.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21)5.1.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21)5.1.4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122)5.1.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22)5.1.6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122)5.1.7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123)5.1.8境外直接投资(ODI)存量权益申报 (123)5.1.9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123)5.1.1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124)5.1.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124)5.1.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和结汇 (125)5.1.13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126)5.1.14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126)5.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其他部分 (126)5.2.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 (126)5.2.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27)5.2.3特殊目的公司 (128)5.2.4其他 (130)第6章个人业务 (133)6.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133)6.2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 (134)6.3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135)6.4其他项下个人业务 (136)6.4.1资金从境外汇入境内个人账户 (136)6.4.2境内个人资金汇出境外 (138)6.4.3其他 (141)6.5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142)第7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144)7.1业务备案及变更 (144)7.2外债额度集中管理 (144)7.3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管理 (145)7.4账户管理 (146)7.5 其他 (148)第8章证券投资业务管理 (151)8.1 证券投资业务基础部分 (151)8.1.1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或分红派息资金汇出或再投资 (151)8.1.2境内公司境外上市证券投资业务 (151)8.1.2.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 (151)8.1.2.2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 (152)8.1.2.3境外上市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152)8.1.2.4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 (152)8.1.2.5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结汇待支付账户 (153)8.1.2.6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 (154)8.2证券投资业务其他部分 (154)8.2.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 (154)8.2.2其他 (155)第9章其他 (160)9.1权益申报 (160)9.2业务管控 (160)9.3打印业务登记凭证 (161)9.4商品房买卖资金汇出汇入 (162)9.5账户管理其他相关部分 (167)9.5.1 NRA账户 (167)9.5.2其他相关部分 (169)9.6资本项下归属问题 (172)9.7国际收支申报 (174)9.8境内支付外币业务 (176)9.9其他 (177)第1章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相关概念1.1综合部分外汇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广州分行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问题解答(一)

广州分行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问题解答(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有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问题解答(一)一、关于试点企业的选择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精神,试点地区的企业可依法办理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

出口货物贸易以人民币结算则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试点企业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向人民银行等国家六部委推荐,经审核确认后予以公布。

为满足更多出口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需求,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辖区开展广东省试点企业名单收集和推荐工作。

结算银行日常可注意收集出口结算量较大、以人民币结算意愿较高的企业,向当地人民银行推荐。

二、关于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和激活问题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和激活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即由企业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来完成。

境内结算银行为企业办理第一笔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前,需在RCPMIS中查询企业基本信息是否已录入并激活。

对基本信息尚未录入和激活的企业,结算银行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对企业作基本信息录入和激活处理。

具体程序: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报送《企业信息情况表》和《关于确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报告银行的函》(《广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广州银发〔2009〕75号)。

企业被激活后,结算银行方可为其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RCPMIS报送业务信息。

三、企业办理业务中出现报关币种和结算币种不一致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根据我分行《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进出口报关与结算币种不一致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9005号)的规定,具体处理原则是:(1)出口方面以是否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为监管主线,即出口报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纳入外汇管理部门的进出口核销管理,否则纳入人民银行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系统进行管理;(2)进口方面以结算币种为监管主线,即进口业务以人民币付款的纳入人民银行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否则纳入外汇管理部门的进出口核销管理。

外汇政策部分

外汇政策部分

外汇政策部分外汇业务知识竞赛题库(外汇政策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规定,由( )负责对农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的年度考核。

A、农总行B、省分行C、国家外汇管理总局D、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E、江苏银监局答案D2、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远期结售汇业务实行( )审核。

A、签约B、签约加履约C、履约D. 申请答案C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规定,( )负责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签约和履约的合规性审核;( )应将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视为代客远期结售汇业务,纳入本行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

A、合作银行、合作银行B、具备资格银行、具备资格银行C、具备资格银行、合作银行D、合作银行、具备资格银行答案D4、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 )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验放。

A、3000美元以上至5000美元(含)B、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C、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不含)D、10000美以上至20000美元(含)答案B5、根据外汇局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规定,因进出口押汇、福费廷等与进出口贸易融资相关的结售汇交易,结售汇统计应属于( )项目,相应的利息购汇属于( )项目。

A、货物贸易、货物贸易B、国内外汇贷款,国内外汇贷款C、货物贸易、投资收益D、国内外汇贷款,投资收益答案C规定在境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机构。

A 被担保人B 受益人C 被担保人或受益人至少有一方D.被担保人和受益人答案C7、对出口项下()的佣金售付汇,可凭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办理售付汇手续。

A、单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B、单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C、单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D、单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20万美元答案A8、关于代理出口业务,下列说法哪个是错误的()A、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负责出口和收汇B、收汇应先进入代理方待核查帐户C、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原币划转时,应进入其待核查账户D、原币划转给委托方,应按照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答案C9、对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下的售付汇,等值()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外债保函项下跨境直贷业务案例

外债保函项下跨境直贷业务案例

外债保函项下跨境直贷业务案例下面是一个外债保函项下跨境直贷业务案例。

国内企业A计划在境外银行申请1000万美元的贷款,用于其新建的一座工厂项目。

为了获得银行的贷款,企业A选择了国内的担保公司B作为担保方。

担保公司B与境外银行C签订了担保合同,并向其提供了外债保函。

首先,企业A与境外银行C进行了贷款谈判,最终达成了贷款金额1000万美元、贷款期限10年、利率5%的协议。

企业A需要提供担保措施来获得贷款,否则境外银行C不会放款。

然后,企业A与担保公司B签订了外债保函合同。

外债保函是一种保证付款的承诺,即在企业A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担保公司B将作为保证人履行偿付义务。

这样,境外银行C可以依靠外债保函的承诺提供贷款给企业A。

担保公司B需要为提供外债保函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企业A需要给担保公司B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担保费。

这样,企业A获得的贷款金额将减去担保费。

最后,境外银行C将贷款金额划入企业A的指定境内账户,并按照协议规定的周期和方式收取利息和本金。

在贷款期限内,企业A负责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在按时偿还的情况下,担保公司B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但如果企业A违约,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则境外银行C可以向担保公司B提出要求,要求其按照外债保函的承诺履行偿付义务,即代替企业A偿还债务。

通过这种外债保函项下跨境直贷业务,企业A成功获得了1000万美元的贷款,用于其新建工厂的项目。

同时,通过担保公司B提供的外债保函,境外银行C得到了一种安全的贷款保证,降低了贷款风险。

担保公司B获得了一笔担保费作为回报,但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风险。

这个案例展示了外债保函项下跨境直贷业务的模式和流程。

通过这种方式,境内企业可以更容易地获得境外银行的贷款,并通过外债保函提供的担保措施降低银行的风险。

同时,担保公司作为担保方可以获得一定的回报,但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这种业务模式在促进跨境投融资合作和提高资金筹集效率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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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及跨境担保外汇业务问答
、问:非银行债务人如何办理外债登记?
答:除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在外债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发给债务人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签约情况表。

办理登记需要提供下述材料:①申请书②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中文译本③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金到位证明材料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外债主管部门批准其对外借款的文件
④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问:非银行债务人如何到银行开立外债账户?可开立几个外债账户?
答:非银行债务人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完外汇登记后,可到银行办理外债账户开立(外债专用账户、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所需材料如下:①申请书②外汇局核发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协议办理凭证(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③营业执照④组织机构代码证⑤税务登记证(地税或国税)⑥法人身份证⑦公章、财务公章、法人名章等⑧其他针对前述材料应提供的补充说明。

一笔外债最多可开立两个外债专用账户;不同外债应分别开立外债专用账户。

一笔外债最多开立一个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银行在为债务人开立外债专户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看该笔债务“尚可开立账户总数”,当其大于时方可为债务人开立账户。

因特殊经营需要,债务人需开立外债账户超出个数的,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问:非银行债务人如何到银行办理外债结汇?
答:非银行债务人需提供如下材料到银行办理外债结汇:①申请书(包括结汇资金来源、金额及用途等,同时明确“本公司承诺该笔外债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实际用途与申请用途保持一致,本公司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②《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验原件,留复印件;该表与外债开户时留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盖章的最新表格复印件)③与结汇资金用途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收款通知(收款人)、付款指令(付款人)、清单或凭证等证明文件。

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补充材料。

、问:银行为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的审核原则是什么?
答:①银行为债务人办理外债资金结汇应遵循实需原则,即债务人应当在实际需要办理符合规定的人民币支付时,方能申请办理结汇。

债务人申明的资金用途类型以及结汇金额的大小与其提供的资金用途证明文件范围和数量应相符。

②债务人申请结汇的金额必须小于外债专用账户中尚未使用的余额。

③结汇后人民币资金不能用于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④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和中、外资银行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

、问:什么是内保外贷?非银行机构如何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答:内保外贷是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实行登记管理。

、问:非银行机构如何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登记?
答: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非银行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
.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
.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

、问:非银行机构如何办理内保外贷履约购汇及对外支付?
答:非银行机构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可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并在担保履约后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并按规定办理与对外债权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问:什么是外保内贷?境内非金融机构如何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答:外保内贷是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
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规定。

、问:境内非金融机构如何办理外保内贷履约?
答: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在担保履约后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

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

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外债额度仍然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

因境外担保履约而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的,债务人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关于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
.担保合同复印件和担保履约证明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
.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债务人财务报表;
.外汇局为检查外保内贷业务合规性、真实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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