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社)跨境担保管理规定解读20140611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解读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解读《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中国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发布的外汇管理法规之一,下面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背景介绍跨境担保是指在跨境贸易、投资和金融活动中,担保和保证人承诺为被担保人或受担保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责任或偿付责任的行为。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规范跨境担保活动,防范风险,促进跨境资金流动的便利和安全。
二、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与境外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之间进行的跨境担保活动。
三、主要内容解读1. 境内主体的申请境内主体包括企业、机构和个人,需要在外汇局进行跨境担保登记并办理外汇核准手续。
担保金额在3百万美元以下的,可以自行办理,担保金额在3百万美元以上的需要向外汇局申请核准。
境内主体在办理跨境担保时需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担保合同、委托书等。
2. 担保款项的支付对于境内主体提供的担保款项,需通过外汇银行进行支付。
对于资本项下的担保款项,需通过境内资本项目专户进行支付。
而对于经常项下的担保款项,则需要通过境内经常项目专户进行支付。
3. 外汇收入的用途境内主体若取得了境外的外汇收入,可以自由支配该收入,用于偿还跨境担保债务、购买合规外汇资产等。
同时需要注意,对于未履行或违反跨境担保义务的情况,外汇局有权采取限制性措施,限制其使用外汇。
4. 终止跨境担保跨境担保的合同终止后,相关担保权益和债务责任也终止。
若存在未偿还的跨境担保债务,则需在合同终止后180个工作日内偿还。
5. 执法和监督外汇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于跨境担保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外汇局有权要求境内主体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对其进行核查和审计。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外汇局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对企业的影响和建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企业在跨境担保活动中的操作有一定影响。
建议企业在进行跨境担保前,详细了解和掌握该规定的内容,确保自身的行为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同时,企业需要做好相应的外汇管理工作,比如及时申报登记、核准手续办理等,以确保担保款项的合规支付。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2014年5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汇局”)发布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简称“《新规》”),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与此同时,包括《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即39号文)在内的12项跨境担保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简称“现行规定”)废止。
一、主要变化《新规》最突出的亮点是大幅度的简政放权,通过取消或缩小跨境担保的登记范围,厘清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和监管责任边界。
具体而言:·《新规》适用并规范所有形式的跨境担保,并将相应跨境担保结构区分为以下三类:(i) 内保外贷(即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见下图结构一),(ii) 外保内贷(即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见下图结构二)和(iii)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如担保人和债务人注册地均在境内、债权人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境担保,见下图结构三)。
·将外汇局的核准、登记或备案,以及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与跨境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判断脱钩。
对于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事后登记管理代替额度管理、事前审批。
对于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如境内企业为其借用的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均无需登记或备案。
统一规则,不再区别对待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
除境外发债等特殊情况下,不再要求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具有股权关联关系,另外也取消了针对被担保人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明确允许境内个人提供内保外贷,参照非银行机构管理。
全面取消担保履约核准。
我们也注意到,新规与外汇局2014年2月13日发布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也做了进一步调整,比如,取消金融机构的比例自律管理要求、删除跨境担保需要符合中国法律认可的担保形式的要求等。
二、具体制度下表总结了《新规》的具体要求:概括地来说,《新规》实施后,仅有的审批事项为:·内保外贷结构下,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制定的一项具体监管措施,旨在加强对跨境担保业务的监管和管理,维护我国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引言跨境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或其他形式,在境内设立地和境外设立地从事的担保活动,跨境担保业务的开展对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具有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跨境担保涉及到跨境资金流动等复杂问题,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需要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管。
二、主要内容《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在境内设立地与境外设立地之间进行跨境担保的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2. 资金管理跨境担保交易涉及到跨境资金流动,需要进行相关的资金管理。
根据规定,境内设立地和境外设立地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和合理风险控制原则,合理调整跨境担保交易的跨境资金流动。
3. 外汇业务外汇管理是跨境担保业务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规定,境内设立地和境外设立地在开展跨境担保业务时,应当合理使用外汇,确保资金流动的合法合规性。
同时,将担保代偿资金的外汇结算纳入外汇管理范围。
4. 额度管理为了规范跨境担保业务,有效控制风险,规定了跨境担保业务的额度管理。
根据规定,境内设立地和境外设立地在开展跨境担保业务时,需根据实际需求和风险状况,按照规定的额度进行管理。
5. 监督检查为了确保跨境担保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境内设立地和境外设立地应当按照规定,配合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关的业务资料和信息。
三、意义与影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发展和保障我国外汇市场的稳定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规定的出台有助于规范和引导跨境担保业务的发展,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通过规定合理的额度管理和资金流动方式,可以有效控制跨境担保业务的风险,避免资金的浪费和损失。
跨境担保管理规定
跨境担保管理规定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跨境担保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跨境担保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担保当事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六条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
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七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二章内保外贷第八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跨境担保详解
当事人 风险
来自各方当事人的风险:即合同以及保函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 不诚信或违约导致的风险,具体表现在:
(1)保函申请人自身经营或战略决策失误导致的风险 (2)中介与代理所带来的风险 (3)分包商所带来的风险 (4)保函受益人带来的风险 (5)转开银行带来的风险
三、对外担保风险控制
新政取消了指标限制,可随时根据客户需求开立保函;
政策变化 为被担保人提供低成本的境外资金;增加我行中间业务收入;
简化了境内企业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跨境担保的监管和行政手 续,会激励境内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通过发行境外债券,为海 外项目和并购业务获得融资。
二、跨境担保业务机会分析
(二)融资性保函借外债
(1)跟踪项目执行进度,敦促业主及时出具相关证书、办理保 函撤销; (2)了解业主的索赔动向,及时就业主提出的问题给予反馈;
3.选择并培养有能力的当地代理人; 4.开往被美国制裁国家的保函建议不使用美元。 5.原则上不受理被联合国制裁国家的保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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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担保
总行贸易金融部 2014-11
目录
一
跨境担保新政解读
二
跨
一
跨境担保新政解读
一、跨境担保新政解读
(一)背景
一、跨境担保新政解读
(二)改革主要思路
一、跨境担保新政解读
(三)主要内容的变化
内保外贷
• 废止额度管理的 监管方式
• 废止跨境担保事 前审批要求
(四)新规前后对比-内保外贷
一、跨境担保新政解读
(五)新规前后对比-外保内贷
一、跨境担保新政解读
(六)履约控制措施
一、跨境担保新政解读
(七)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使用规定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二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我国的跨境担保业务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监管,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一系列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本文将针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的解读。
二、外汇管理权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外汇管理机构,具有对跨境担保外汇业务进行监管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制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并对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定义跨境担保外汇业务是指我国金融机构为境内企业提供的,以担保方式支持其境外经济活动的外汇业务。
这种担保可以是信用担保、保函担保、抵押担保等方式,用于保证境内企业在境外交易中的履约能力。
四、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原则跨境担保外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风险控制原则:金融机构在开展跨境担保业务时,应充分评估风险,控制风险水平,确保资金安全和稳定。
2. 便利化原则:为了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的发展,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符合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的便利化要求,提供便利和高效的服务。
3. 监管一致性原则: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与国家的其他金融监管政策相协调,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五、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申请和审批金融机构在提供跨境担保外汇业务前,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风险评估和管理要求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通常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
六、资金监控和报告义务金融机构在开展跨境担保外汇业务时,需要建立相应的资金监控系统,确保资金流动的透明、合规和安全。
同时,金融机构还需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定期的资金报告,包括交易金额、交易对象等信息。
七、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风险防控跨境担保外汇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特别是信用风险和汇率风险。
金融机构在提供跨境担保外汇业务时,应严格把控风险,加强风险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就跨境担保业务的外汇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国民经济和金融安全,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的有序发展,提高外汇管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下面将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产生的背景是国际经济贸易的深入发展和多元化,以及跨境担保业务的快速增长。
跨境担保业务指的是在跨境贸易和投资活动中,本国居民为境外交易提供担保责任。
由于跨境担保涉及到资金的跨境流动,对外汇市场和金融风险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规范。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担保外汇的管理权限和程序、担保外汇使用的限制和审批要求、担保外汇的风险防控措施、跨境担保业务的报告和监督等。
其中,管理权限和程序主要指明了相关机构和个人在跨境担保外汇方面的操作权限和申请流程。
担保外汇使用的限制和审批要求主要是对担保外汇的使用范围和条件进行规定,以及增加了对担保外汇使用申请的审查和审批程序。
而担保外汇的风险防控措施则是为了保障跨境担保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避免因担保外汇流动而导致的金融风险。
报告和监督则是对跨境担保业务进行定期监测和风险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范了跨境担保业务的外汇管理行为,提高了业务的透明度和确权性。
二是加强了对担保外汇使用的监管和审批,有效控制了资金的跨境流动风险。
三是促进了跨境贸易和投资的有序发展,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担保服务,增强了市场信心和竞争力。
四是提高了外汇管理的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有利于保持国民经济和金融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和跨境担保业务的发展需要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通过规范和管理跨境担保外汇,可以促进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提高外汇管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保障国民经济和金融的安全和发展。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本文将对《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非金融机构提供的对外担保业务,外国债权人提供的对内担保业务,以及涉及人民币和外汇的跨境担保业务。
第二条本规定的目标是加强对跨境担保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第三条跨境担保业务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并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第四条跨境担保业务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合规经营。
第二章跨境担保业务的审批与备案第五条从事跨境担保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六条机构涉及的跨境担保业务,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递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七条后续增加或变更跨境担保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或审批。
第八条跨境担保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
第三章跨境担保业务的外汇管理第九条跨境担保业务涉及的外汇收入和支出应当依法申报和结汇/售汇。
第十条对于跨境担保业务产生的外汇风险,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一条机构应当确保跨境担保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得为了满足外汇管理要求而故意操纵或收取高额担保费用。
第四章跨境担保业务的监管与处罚第十二条监管机构应当对跨境担保业务进行监管,检查机构的合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规定的机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机构,监管机构有权暂停或撤销其跨境担保业务的备案或审批。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对《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简要解读。
该规定的发布意味着中国政府对跨境担保业务管理的进一步加强,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跨境担保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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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跨境担保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担保当事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六条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
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七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二章内保外贷第八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跨境担保【跨境担保管理规定】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跨境担保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跨境担保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担保当事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六条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
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七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二章内保外贷第八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于境外担保外汇的管理政策和规定。
境外担保外汇是指在跨境贸易和投资活动中,由境内居民企业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担保或相关费用支出。
根据中国的外汇管理法规,境外担保外汇需要经过外汇管理机构的审批和监管。
具体规定如下:
1. 境外担保外汇的审批:境内居民企业或个人需要向外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规后才能获得境外担保外汇的审批。
2. 担保合同和文件要求:境内居民企业或个人在提供境外担保外汇时,需向外汇管理机构提交担保合同和相关文件,明确担保责任和义务。
3. 担保主体资格要求:境内居民企业或个人提供境外担保外汇需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信用评级要求。
4. 担保期限和额度限制:境外担保外汇的期限和额度需符合外汇管理机构的规定,超过规定期限和额度的需要经过外汇管理机构的特批。
5. 监管和报告要求:境内居民企业或个人提供境外担保外汇需要履行相关的监管和报告义务,向外汇管理机构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报表。
请注意,以上规定仅为一般性概述,具体的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还需参考中国外汇管理局和其他相关法规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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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部门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旨在规范境外担保外汇的管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我国与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企业和个人的境外担保需求也逐渐增加。
为了规范境外担保外汇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外汇管理部门制定了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中资企业和个人在境外设立的办事机构。
三、主要内容1. 境外担保外汇审批制度境外担保外汇的审批程序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2. 境外担保外汇额度管理境外担保外汇额度由外汇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进行分配。
企业需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且不得超过其境内的资产或负债额度。
3. 境外担保合同管理境外担保合同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
合同内容应包括担保方的基本信息、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4. 境外担保外汇使用管理境外担保外汇使用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用于境外担保合同约定的用途,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企业需按规定提交使用申请,并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5. 境外担保外汇监督管理境外担保外汇的监督管理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包括监督担保额度使用情况、资金流向等。
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企业所在地的有关主管部门。
四、责任和处罚对于违反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外汇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 责令改正,并暂停或撤销相关审批权限;2. 处以罚款,并要求追回违规资金;3. 限制境外担保外汇的使用,或暂停境外担保外汇的审批;4. 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新申请的和正在进行审批中的境外担保外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在跨境贸易和投资活动中,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相关跨境担保外汇交易,保护参与者的利益,促进外汇市场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探讨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核心内容和实施效果。
首先,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明确了跨境担保的范围和条件。
通常情况下,跨境担保是指在贸易和投资活动中,一方提供担保以保障另一方履行合约。
根据相关规定,跨境担保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
这样的规定为跨境担保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使其合法合规进行。
其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规定了跨境担保外汇交易的监管要求。
根据规定,跨境担保外汇交易必须通过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且必须履行相应的外汇风险管理义务。
金融机构必须加强对跨境担保外汇交易的准入审核,确保其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同时,金融机构还需向外汇管理部门定期报送交易数据和风险情况,以便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
此外,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还明确了相关参与主体的义务和责任。
在跨境担保交易中,担保人和受益人都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担保人应仔细评估风险,确保担保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受益人应保证合约的履行,并及时履行外汇义务。
同时,跨境担保交易双方也应密切配合,保持信息畅通,及时沟通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实施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这些规定有利于保护参与者的权益。
通过规范交易行为和加强监管,规定可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跨境担保进行欺诈行为,保护参与者的财产和利益不受损害。
其次,规定有助于外汇市场的稳定发展。
通过加强对跨境担保外汇交易的监管和风险管理,规定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降低市场波动性,保持市场的稳定性。
然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规定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大量的政策和技术资源。
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并培养专业人才,以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其次,规定需要与国际标准和国际组织的要求相衔接,以便跨境担保交易能够更好地融入国际市场。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文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担保当事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六条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
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七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二章内保外贷第八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第九条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
跨境担保管理规定
跨境担保管理规定跨境担保是指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债权人或投资者通过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措施,以增加债权的安全性,并降低债权人或投资者的风险。
跨境担保管理规定是指针对跨境担保活动的管理和监管规定。
以下是关于跨境担保管理规定的一份____字的文档:第一章引言跨境担保是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项保障措施。
为了保证跨境担保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各国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和监管规定。
本文旨在对跨境担保管理规定进行深入探讨,以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国际趋势和背景2.1 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快速增长2.2 跨境担保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三章跨境担保的定义和范围3.1 跨境担保的定义3.2 跨境担保的分类3.3 跨境担保的适用范围第四章跨境担保管理的原则和目标4.1 跨境担保管理的原则4.2 跨境担保管理的目标第五章跨境担保管理的主体和职责5.1 跨境担保主体的划分和定位5.2 跨境担保主体的职责和权力第六章跨境担保管理的程序和要求6.1 跨境担保管理的程序和程序6.2 跨境担保管理的要求第七章跨境担保管理的监督和评估7.1 跨境担保管理的监督机制7.2 跨境担保管理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第八章跨境担保管理的法律保障和纠纷解决8.1 跨境担保管理的法律保障8.2 跨境担保管理的纠纷解决机制第九章跨境担保管理的发展趋势和建议9.1 跨境担保管理的发展趋势9.2 跨境担保管理的建议结论跨境担保管理规定对于跨境贸易和投资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各国应加强合作,建立健全的跨境担保管理体系,以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增长和发展。
同时,有关各方也应加强研究和交流,提出更加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为跨境担保管理提供更好的法律和制度支持。
跨境担保【跨境担保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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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担保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担保当事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六条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
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七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二章内保外贷第八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跨境担保管理规定
跨境担保管理规定
跨境担保是指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的担保活动。
跨境担保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跨境担保活动,防范风险,保护参与者的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
跨境担保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跨境担保的法律依据:规定跨境担保的法律和条款,明确跨境担保的法律权益、义务和责任。
2. 跨境担保的申请和审批程序:规定跨境担保的申请条件和手续,并设立审批机构对跨境担保进行审核和批准。
3. 跨境担保的资金管理:规定跨境担保的资金来源、使用和监督,确保跨境担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4. 跨境担保的风险防控:规定跨境担保的风险管理和防控措施,包括担保资产评估、担保费率、担保期限等。
5. 跨境担保的监管和监督: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跨境担保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风险防范和监管措施的落实。
跨境担保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的稳定和参与者的利益,防范风险,促进经济发展。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跨境担保管理规定可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的国家或地区的规定进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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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是指中国商务部和中国外汇管理局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和管理境外担保外汇业务。
根据相关规定,境外担保外汇是指中国境内居民或境外单位为居民或单位作出的保证或担保,以境外资产或权益作为担保或保证的外汇业务。
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外汇管理登记:境外担保外汇业务需在中国外汇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
2. 风险控制:境外担保外汇业务需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并确保按时偿还债务。
3. 监督和检查:中国外汇管理局有权对境外担保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查看相关文件和记录。
4. 相关手续和报告:参与境外担保外汇业务的企业需按规定提交相关手续和报告,包括担保合同、还款计划等。
5. 处罚措施:对违反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外汇管理局可以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罚款、限制外汇交易等。
需要注意的是,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的规定内容可能会有所调整和变化,建议关心该规定的人士及时关注最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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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思路:担保分类
按担保三方当事人注册地划分,共有八类情形。 担保类型 担保人注册 债务人注册 受益人注册 地 地 地 1、内保外贷 境内 境外 (1)境外 (2)境内 2、内保内贷 境内 境内 (1)境外 (2)境内 3、外保内贷 境外 境内 (1)境外 (2)境内 4、外保外贷 境外 境外 (1)境外 (2)境内
• 存在问题:
– 仅涵盖对外担保和外保内贷,未涉及其他跨境担保类型;对于有 明确规定的,审批、核准手续较多,相对于市场需求来说管理方 式定位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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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对外担保政策沿革
• 20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实施对外担保外汇管理
•
• •
1996年发布《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即期逐笔
不限
非银行 金融机 构
具有担保 业务经营 资格
不限
签约后15日内、逐 笔 自行
取消 非金融 企业法 人
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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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前后外保内贷管理
原规定 《规定》 境外机构或个人
担保人
债权人
境外机构或个人
境内金融机构 境内外资企业:可自行开展业务;履 约后未偿本金余额纳入“投注差”规 模管理 境内中资企业:须在获批外保内贷额 度内开展业务;履约后未偿本金余额 纳入该额度,不占用外债指标。
由债权人(即境内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集中办理数据报备。
• 3.债权人自行办理担保履约款的清收 境内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收款后如需币种转换应由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予 以核准。 • 4.担保履约后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 担保履约后形成债务人对外负债的,应办理外债登记,但可不纳入普通外债额度限制。债务人因外保内贷履 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
•
允许境内中资银行向境内外资企业发行人民币贷款,接受境外机构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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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保内贷政策沿革
• (2)2004年起,因境内外资银行按居民管理,外汇局统一明确中、外资银行外保内贷业务
–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4号) 2005年4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 [2005]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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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跨境担保的管理内容
担保类型 担保人注册地 债务人注册地 内保外贷 境内 境外 受益人注册地 (1)境外 (2)境内 (1)境外 (2)境内 (1)境外 (2)境内 (1)境外 (2)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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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内贷
外保内贷 外保外贷
境内
境外 境外
境内
境内 境外
《规定》涵盖的跨境担保情形
担保类型 担保人注册地 债务人注册地 内保外贷 境内 境外 受益人注册地 (1)境外 (2)境内 (1)境外 (2)境内 (1)境外 (2)境内 (1)境外 (2)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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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保内贷政策沿革
• (1)人民银行为加强风险管理,对外保内贷业务进行规范。
– 1998年,针对当时中、外资境内机构利用外汇质押及外资银行提供外汇担保而获得境内 中资银行人民币贷款的现象逐渐增多,用途混乱
– 《关于加强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8] 458号) – 《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223号文)
境内金融机构 中、外资企业:可自行开展 业务;履约后未偿本金余额 不得超过上年度末净资产数 额。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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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改革试点-小额外保内贷
• 小额外保内贷试点
– 2013年11月1日开始,在广东、浙江、福建、深圳地区试点。 – 允许符合一定贷款签约金额上限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条件的小额外保内贷业务,从一般 外保内贷业务中区别开来,简化管理程序,实行豁免政策。 – 以境内金融机构(债权人)为主要监管对象,强化债权人合规审核责任,同时结合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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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改革背景
• (四)外汇管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管理理念和方式的“转变”:
– 重审批重监测分析 – 事前监管强调事后管理 – 重行为管理更强调主体管理 – “有罪假设”“无罪假设” – “正面清单”“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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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背景
在推动简政放权和资本项目开放的大背 景下,转变管理理念与方式,大幅度放松跨 境担保外汇管理,显著提高资本项目的总体 可兑换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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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内贷
外保内贷 外保外贷
境内
境外 境外
境内
境内 境外
三、改革内容-内保外贷
• 1.取消内保外贷的数量控制 取消境内机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的事前审批或指标核定,并取消所有形式的数量控制。 • 2.取消大部分资格条件限制 除个别适用于所有机构的一般性限制条款外(如担保资金用途限制),取消针对特定主体(担保人、被担保 人资产负债比例或关联关系要求)或特定交易(如非融资性担保)的资格条件限制。 • 3.境内个人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参照非银行机构管理
2004年6月26日起,将外资银行对外担保纳入管理范畴并实施国民待遇 2005年8月16日,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实行余额管理的银行范围从个别银行扩大到所有符合条 件的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可接受境内担保的政策受益范围由境外中资企业扩大到所有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
企业,鼓励企业“走出去”
• 2005年8月25日,调整总、分局对外担保审批权限,除为境外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外,其余所有形式的对外担 保,均由担保人所在地分局审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管理效率 • 2010年,发布39号文件,简化审批条件,合理化分类管理方式,采用额度审批与逐笔审批相结合,进一步 下放总局审批权限到地方分局。 • 2012年6月11日,为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不对该个人的资格条件、对外担保 方式和担保财产范围等具体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
•
4.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方式
利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内保外贷数据采集功能,对内保外贷业务进行统计。
•
5.取消担保履约核准 银行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凭担保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履约。
•
6.担保履约后形成对外债权的,应按相关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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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革内容-外保内贷
• 1.适度的业务资格限制 债权人须是境内金融机构,债务人须是非金融机构,被担保的债务只能是本外币普通贷款或信用额度。 • 2.债权人集中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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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思路:担保分类
• 多种分类方式
– 按担保主体:银行、非银行机构、以及自然人提供的跨境担保 – 按担保方式:保证和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等)
• 改革方案采取的分类方式
– 按跨境担保中涉及的相关当事方注册地:
• 按照担保人、债务人(被担保人)、债权人(受益人)的注册地或担保 物权的登记地(或收益来源地)的不同情形进行分类 • 清晰界定风险点,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全面梳理存在的各种担保情形, 掌握管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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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思路
• (二)大幅度缩小跨境担保的数量控制范围 • 数量控制(规模管理)作为传统的管理方式,对防范风险 具有积极意义,但行政管理色彩较浓,管理成本较高,且 未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 • 仅将“担保履约后新增居民对非居民负债或债权的部分跨 境担保”纳入数量控制或登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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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思路
•
• •
(三)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手段,取消事前审批
取消审批、核准事项,代之以比例自律和登记管理; 取消大部分业务资格条件限制;
•
•
(四)强化风险理念,明确监管职责
强化风险防范的管理理念,在简政放权的同时通过配套制度和监管手段,防止跨境担保成为 资金异常流动的通道;
•
明确外汇局监测分析职责,强调非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强化违规责任的追究。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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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背景
•
• • • • •
(二)资本项目可兑换
“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2010. 十二五规划纲要) “稳妥有序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2012. 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 “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十八大报告) “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2013.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 近年来,根据国内经济金融发展、对外开放以及国际收支形势发展变化,我局积极进行政策 调整和制度创新,推出了一系列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和政策措施,逐步提升可兑换程度。 (三)简政放权 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与程序 下放审批权限 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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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思路:担保分类
加入物权,共计14种跨境担保情形
担保类型
1、内保外贷
2、内保内贷
3、外保内贷
4、外保外贷
担保人 债务人注册 受益人注册地 物权登记地(或财产 注册地 地 所在地、收益来源地) 境内 境外 (1)境外 境外 境内 (2)境内 境外 境内 境内 境内 (1)境外 境外 境内 (2)境内 境外 境内 境外 境内 (1)境外 境外 境内 (2)境内 境外 境内 境外 境外 (1)境外 境外 境内 (2)境内 境外 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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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思路
• (一)根据外汇管理的目标和职责,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 管理范围和监管责任边界 • 纳入外汇管理的跨境担保应主要具备以下特点:
– 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 – 以付款为担保履约方式 – 对国际收支可能产生重要影响
《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 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 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 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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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实施前的对外担保管理
机构 事前审批 (融资性) 余额指标; 50% 资格限制 登记备案 即期逐笔 即期逐笔
履 约
被担保人 不限
银行
经批准有权 经营对外担 (非融资性) 保业务 无需指标 经批准有权 经营对外担 保业务 余额指标或 逐笔核准; 50% 担保人净总 资产比≥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