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社)跨境担保管理规定解读201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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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思路:担保分类
• 多种分类方式
– 按担保主体:银行、非银行机构、以及自然人提供的跨境担保 – 按担保方式:保证和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等)
• 改革方案采取的分类方式
– 按跨境担保中涉及的相关当事方注册地:
• 按照担保人、债务人(被担保人)、债权人(受益人)的注册地或担保 物权的登记地(或收益来源地)的不同情形进行分类 • 清晰界定风险点,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全面梳理存在的各种担保情形, 掌握管理重点
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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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实施前的对外担保管理
机构 事前审批 (融资性) 余额指标; 50% 资格限制 登记备案 即期逐笔 即期逐笔
履 约
被担保人 不限
银行
经批准有权 经营对外担 (非融资性) 保业务 无需指标 经批准有权 经营对外担 保业务 余额指标或 逐笔核准; 50% 担保人净总 资产比≥15%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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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背景
•
• • • • •
(二)资本项目可兑换
“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2010. 十二五规划纲要) “稳妥有序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2012. 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 “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十八大报告) “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2013.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 近年来,根据国内经济金融发展、对外开放以及国际收支形势发展变化,我局积极进行政策 调整和制度创新,推出了一系列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和政策措施,逐步提升可兑换程度。 (三)简政放权 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与程序 下放审批权限 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
(3)从2009年起,作为推动可兑换进程的重要措施和中资企业外汇融资三项政策的重要内 容,开始核定地区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额度试点。
•
(4)201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
允许中、外资银行向境内中、外资企业贷款或提供授信时,接受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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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思路
• (一)根据外汇管理的目标和职责,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 管理范围和监管责任边界 • 纳入外汇管理的跨境担保应主要具备以下特点:
– 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 – 以付款为担保履约方式 – 对国际收支可能产生重要影响
《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 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 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 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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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跨境担保的管理内容
担保类型 担保人注册地 债务人注册地 内保外贷 境内 境外 受益人注册地 (1)境外 (2)境内 (1)境外 (2)境内 (1)境外 (2)境内 (1)境外 (2)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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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内贷
外保内贷 外保外贷
境内
境外 境外
境内
境内 境外
《规定》涵盖的跨境担保情形
担保类型 担保人注册地 债务人注册地 内保外贷 境内 境外 受益人注册地 (1)境外 (2)境内 (1)境外 (2)境内 (1)境外 (2)境内 (1)境外 (2)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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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保内贷政策沿革
• (1)人民银行为加强风险管理,对外保内贷业务进行规范。
– 1998年,针对当时中、外资境内机构利用外汇质押及外资银行提供外汇担保而获得境内 中资银行人民币贷款的现象逐渐增多,用途混乱
– 《关于加强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8] 458号) – 《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223号文)
2004年6月26日起,将外资银行对外担保纳入管理范畴并实施国民待遇 2005年8月16日,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实行余额管理的银行范围从个别银行扩大到所有符合条 件的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可接受境内担保的政策受益范围由境外中资企业扩大到所有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
企业,鼓励企业“走出去”
• 2005年8月25日,调整总、分局对外担保审批权限,除为境外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外,其余所有形式的对外担 保,均由担保人所在地分局审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管理效率 • 2010年,发布39号文件,简化审批条件,合理化分类管理方式,采用额度审批与逐笔审批相结合,进一步 下放总局审批权限到地方分局。 • 2012年6月11日,为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不对该个人的资格条件、对外担保 方式和担保财产范围等具体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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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思路
• (二)大幅度缩小跨境担保的数量控制范围 • 数量控制(规模管理)作为传统的管理方式,对防范风险 具有积极意义,但行政管理色彩较浓,管理成本较高,且 未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 • 仅将“担保履约后新增居民对非居民负债或债权的部分跨 境担保”纳入数量控制或登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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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思路
自 行
至少一方中资
非银行 金融机 构 非金融 企业法 人
中资;净资产为 正值;有盈利 签约后15日内、 逐笔 核 准 中资+有持股关 系;净资产为正 值;有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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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实施后:内保外贷的管理
机构 事前审批 资格限制 登记备案 即期逐笔 自行 履约 被担保人 不限
银行
取消
具有担保 业务经营 资格
源自文库
•
允许境内中资银行向境内外资企业发行人民币贷款,接受境外机构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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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保内贷政策沿革
• (2)2004年起,因境内外资银行按居民管理,外汇局统一明确中、外资银行外保内贷业务
–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4号) 2005年4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 [2005]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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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背景
• (一)法规现状 • 目前主要法规:
– – – –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 《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 发[201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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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思路:担保分类
按担保三方当事人注册地划分,共有八类情形。 担保类型 担保人注册 债务人注册 受益人注册 地 地 地 1、内保外贷 境内 境外 (1)境外 (2)境内 2、内保内贷 境内 境内 (1)境外 (2)境内 3、外保内贷 境外 境内 (1)境外 (2)境内 4、外保外贷 境外 境外 (1)境外 (2)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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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思路:担保分类
加入物权,共计14种跨境担保情形
担保类型
1、内保外贷
2、内保内贷
3、外保内贷
4、外保外贷
担保人 债务人注册 受益人注册地 物权登记地(或财产 注册地 地 所在地、收益来源地) 境内 境外 (1)境外 境外 境内 (2)境内 境外 境内 境内 境内 (1)境外 境外 境内 (2)境内 境外 境内 境外 境内 (1)境外 境外 境内 (2)境内 境外 境内 境外 境外 (1)境外 境外 境内 (2)境内 境外 境内
•
• •
(三)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手段,取消事前审批
取消审批、核准事项,代之以比例自律和登记管理; 取消大部分业务资格条件限制;
•
•
(四)强化风险理念,明确监管职责
强化风险防范的管理理念,在简政放权的同时通过配套制度和监管手段,防止跨境担保成为 资金异常流动的通道;
•
明确外汇局监测分析职责,强调非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强化违规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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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革内容:物权担保
• • • 1、外汇局不对担保当事各方设定担保物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因提供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而产生的跨境收支 和交易事项,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汇管理规定的,应当符合规定。 3、当担保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内、境外,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 地、收益来源地)与担保人、债权人的任意一方分属境内、境外时,境 内担保人或境内债权人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 4、担保人为第三方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构成内保外贷或外保 内贷的,应当按照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相关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并
由债权人(即境内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集中办理数据报备。
• 3.债权人自行办理担保履约款的清收 境内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收款后如需币种转换应由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予 以核准。 • 4.担保履约后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 担保履约后形成债务人对外负债的,应办理外债登记,但可不纳入普通外债额度限制。债务人因外保内贷履 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
• 存在问题:
– 仅涵盖对外担保和外保内贷,未涉及其他跨境担保类型;对于有 明确规定的,审批、核准手续较多,相对于市场需求来说管理方 式较为滞后,管理成本较高。 – 外汇局在跨境担保管理中的职能定位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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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对外担保政策沿革
• 20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实施对外担保外汇管理
•
• •
1996年发布《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境内金融机构 中、外资企业:可自行开展 业务;履约后未偿本金余额 不得超过上年度末净资产数 额。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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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改革试点-小额外保内贷
• 小额外保内贷试点
– 2013年11月1日开始,在广东、浙江、福建、深圳地区试点。 – 允许符合一定贷款签约金额上限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条件的小额外保内贷业务,从一般 外保内贷业务中区别开来,简化管理程序,实行豁免政策。 – 以境内金融机构(债权人)为主要监管对象,强化债权人合规审核责任,同时结合担保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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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号文概要
• 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 分总则、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附则, 共五章三十三条
• 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 – – – 内保外贷(八条) 外保内贷(七条) 物权担保(六条) 跨境担保其他事项(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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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废止法规
概要
• • • • 一、改革背景 二、改革思路 三、改革内容 四、政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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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改革背景
• (四)外汇管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管理理念和方式的“转变”:
– 重审批重监测分析 – 事前监管强调事后管理 – 重行为管理更强调主体管理 – “有罪假设”“无罪假设” – “正面清单”“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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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背景
在推动简政放权和资本项目开放的大背 景下,转变管理理念与方式,大幅度放松跨 境担保外汇管理,显著提高资本项目的总体 可兑换水平。
•
4.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方式
利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内保外贷数据采集功能,对内保外贷业务进行统计。
•
5.取消担保履约核准 银行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凭担保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履约。
•
6.担保履约后形成对外债权的,应按相关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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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革内容-外保内贷
• 1.适度的业务资格限制 债权人须是境内金融机构,债务人须是非金融机构,被担保的债务只能是本外币普通贷款或信用额度。 • 2.债权人集中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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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内贷
外保内贷 外保外贷
境内
境外 境外
境内
境内 境外
三、改革内容-内保外贷
• 1.取消内保外贷的数量控制 取消境内机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的事前审批或指标核定,并取消所有形式的数量控制。 • 2.取消大部分资格条件限制 除个别适用于所有机构的一般性限制条款外(如担保资金用途限制),取消针对特定主体(担保人、被担保 人资产负债比例或关联关系要求)或特定交易(如非融资性担保)的资格条件限制。 • 3.境内个人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参照非银行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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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革内容: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 1、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 • 2、无需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 3、自行办理担保履约 • 4、担保项下对外债权、债务需要事前审批或核准的,或因担保履约
发生对外债债权、债务变动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
• 5、行使抵押权导致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需要事前审批和登记的, 应当获得审批和登记。
即期逐笔
不限
非银行 金融机 构
具有担保 业务经营 资格
不限
签约后15日内、逐 笔 自行
取消 非金融 企业法 人
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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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前后外保内贷管理
原规定 《规定》 境外机构或个人
担保人
债权人
境外机构或个人
境内金融机构 境内外资企业:可自行开展业务;履 约后未偿本金余额纳入“投注差”规 模管理 境内中资企业:须在获批外保内贷额 度内开展业务;履约后未偿本金余额 纳入该额度,不占用外债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