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保内贷
银行外保内贷业务风险分析及对策思考
银行外保内贷业务风险分析及对策思考作者:李伟华来源:《管理观察》2013年第31期近年来,外保内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中资企业的青睐。
特别是2013年4月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外债管理办法》后,全国范围内的中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额度范围内可以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突破了利用外债的过多条框限制,打通了跨境融资的新渠道,也给国内银行贷款投放扩大了保障范围,这在从一定程度上促进外保内贷业务增长的同时,也延伸了各自的发展链条,拓展了互利共赢的空间,但是,由其引发的风险也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管理现状外保内贷指境外企业将境外资金或者授信额办理相关手续(如存入银行离岸中心)之后,由银行离岸中心出具担保函给境内分行,而境内分行接收到担保函就可以为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授信。
目前,对外保内贷业务外汇管理政策依据主要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3]19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实行发生制管理原则和分类管理方式。
1.管理原则。
发生制管理即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中资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均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
借贷业务发生后由境内债权人集中向外汇局报送数据,履约发生时由债务人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2.管理方式。
分类管理,主要是根据债务人性质进行分类管理。
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方式为直接办理,履约规模控制,即可以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境内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
发生担保履约的,履约金额视同短期外债纳入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外债规模管理;对中资企业采取的是事前申请额度,履约登记管理方式,即中资企业接受境外机构担保,必须在外汇局核定的额度范围内,对申请外保内贷额度企业的内部管理及财务指标都有较严格的要求。
发生担保履约的,由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外债签约登记。
二、风险分析1.宽松的管理政策,给一些敏感行业借外保内贷之名跨境融资以可乘之机。
与境外资金跨境流入相比,通过“外保内贷”获取信贷资金,只要不产生担保履约,境外资金在无须汇入境内的情况下,通过获得的人民币授信,就实现了在境内的资金运转或者投资增值,以及由于人民币汇率升值因素获取的不菲收益,也避免了由于市场行情不确定性给资金退出带来的不可预见的风险。
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的区别以及需求分析 SBLC贴现的操作思路
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的区别以及需求分析浅析SBLC在国内贴现的操作思路外保内贷是指银行根据境外代理行开立的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融资。
即以外资企业提供的有效和可接受的担保为前提,以银行境外代理行信用为中介,以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为载体,帮助外资企业在中国获得授信上的支持和便利。
外保内贷业务优势1.满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2.企业有真实贸易背景支持,融资较为便利;3.无需提供额外担保、操作便捷,被广泛认定为低风险业务。
外保内贷案例某香港公司在境内有一注册子公司A,因有项目需要人民币资金,该公司向境外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给银行,银行收到保函进行审核通过后,为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授信,并根据A企业情况及其保函内容进行授信安排,为A企业进行资金支持。
帮助备用信用证SBLC操作回国变现贴现流程1. 可以帮你贴现,前提是要求能开贸易项下的SBLC,把证开给我们的货主。
2.国内的收款公司作为我们的委托采购方,这样我们的所有货款回给你的指定公司,这样业务逻辑是闭环的。
3. 如果在国内实现贴现的话,必须保证sblc是就可以结算也就是保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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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是指银行应融资申请人的要求,为解决其在出口业务项下的资金周转问题,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为控制风险方式之一,并以其出口应收款项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
内保外贷业务优势1.享受境外贷款的低利率,降低资金成本;2.缓解银行目前贷款规模从紧,以致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敲门转14101166联系。
内保外贷案例企业D从事油脂类商品进口业务,企业法人在新加坡注册了公司E,公司E与公司D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公司E流动资金紧张,由于刚刚在境外成立等因素,公司在新加坡资困难较大。
企业D在银行有外汇业务授信额度,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受益人为公司E,金额1000万美元。
外保内贷业务与风险分析
外保内贷业务与风险分析外保内贷是境内、外企业获得融资的方式,它对于拓宽融资渠道,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据此分析外保内贷正反两个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标签:外保内贷;融资;风险1 外保内贷概述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在现实中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往往受到资金短缺的限制而影响企业的生存。
因此,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扩宽融资渠道获得资金支持是当务之急。
企业上市可以获得资金,然而由于企业上市门槛极高,限制过多,耗费周期较长等原因导致很多中小企业完全没有机会走进证券市场的大门。
鉴于此,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发布了关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此规定一出立即引发强烈反响。
它对于拓宽融资渠道,缓解以外向型经济为主导的中资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起到重要作用。
其中外保内贷业务的相关规定突破了以往关于利用外资担保的诸多限制,与此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发放也获得了良好的保障。
但是,外保内贷的风险防范也不得不引起重视。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对之前的管理制度进行了很大改革,取消了繁琐的行政审批和一定的额度限制,改为事后登记制度。
这对于外保内贷业务的顺利开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大大提高了外保内贷业务开展速度与效率。
当发生外保内贷时,境内的债务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相关数据。
在报送数据时需提供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银监局的相关批复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等资料。
发生担保履约情形时由境内企业(债务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2 外保内贷益处外保内贷业务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于金融行业产生了积极影响,创造出一个多赢的局面。
一方面,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起到缓解作用,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有助于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研发资金投入和提升创新能力。
什么是外保内贷外保内贷的注意事项
什么是外保内贷外保内贷的注意事项外保内贷是境外公司向境外机构申请开具融资性的担保函,出现这个业务的前提是人民币没有实现可自由兑换。
那么你对外保内贷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外保内贷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外保内贷的简介外保内贷目前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中资企业获得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后可在额度内进行外保内贷。
如果需要履约,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满足投注差的要求。
外保内贷的实例比如香港公司在境内有一个子公司,因为有个项目需要人民币的贷款,但是这个公司在香港有大量外币存款,由于各种原因就是有钱进不来,怎么办?一个国外公司在中国急需一笔资金,他在海外有大量存款,但是在中国审批需要一定时间,在这样一个背景下,银行设计了外保内贷这样的业务为企业解决遇到的问题。
境外企业将境外资金或者授信额办理相关手续(如存入银行离岸中心)之后,由银行离岸中心出具担保函给境内分行,而分行接收到这个担保函,就可以为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授信。
通过这样的外保内贷的业务,可以借助境外公司的协议,支持境内公司的发展,境外公司在享有较高授信的情况下,作为境内授信的担保条件。
境外资金无须汇入到境内,免除资金退出时面临的不确定因素。
外保内贷的注意事项1.境内企业借用境内借款,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以下简称“外保内贷”):(1)债务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获得分局外保内贷额度的中资企业;(2)债权人为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3)担保标的为债务人借用的本外币普通贷款或金融机构给予的授信额度;(4)担保形式为保证,中国法律法规允许提供或接受的抵押或质押。
2.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货币政策取向和地区实际需求等因素,为分局核定地区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额度。
分局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地区额度内,为辖内中资企业核定外保内贷额度。
3.中资企业可在分局核定的外保内贷额度内,直接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项下对内、对外债务清偿完毕前,应按未偿本金余额占用该企业自身及地区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额度。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办理指南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办理指南第一篇:中资企业外保内贷办理指南中资企业“外保内贷”办理指南一、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即中资企业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是指在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等)条件下,由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内中资企业发放的本、外币贷款。
贷款形式包括普通贷款和授信额度。
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用于抵押或质押的资产,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境外机构提供保证的形式,除信用保证外,还可以其境内外合法资产进行质押和抵押,但不得违背其他主管部门关于抵押质押的限制性规定。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实行额度管理,中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逐笔向我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二、中资企业申请“外保内贷”业务,应提交如下材料:1、被担保企业出具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经营范围、行业性质及特点、近三年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融资用途、偿还能力等;(应包含如下内容:我公司承诺,外保内贷项下资金不用于质押类用途或存为保证金,不用于购买理财类产品。
)2、被担保企业营业执照;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被担保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银行盖章确认的企业财务报表(新成立企业除外);4、境内银行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该笔贷款已经通过银行审贷程序的审批结论或同等证明材料。
(结论中应包含如下描述:外保内贷用于实体经济发展,授信项下每笔借款(含信用证、保函等),最短存续期限不少于15天。
)5、境外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意向书(意向书如为外文,除意向书原件外,还应提供经申请机构盖章的主要条款中文翻译件);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中资企业申请“外保内贷”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1、被担保企业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或允许行业;2、被担保企业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3、外保内贷项下贷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含);4、暂不受理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自有物业建设的外保内贷;5、对发生履约的银行,原则上不再核准中资企业外保内贷。
《内保外贷业务》课件
降低融资成本:内保外贷业务可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提高资金流动性:内保外贷业务可以提高企业的资金流动性,使企业能够更好地应对市场变化。 降低汇率风险:内保外贷业务可以降低企业的汇率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提高投资回报率:内保外贷业务可以提高企业的投资回报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监管政策将更加严格,加强对内保外贷业务的监管 政策环境将更加复杂,需要企业更加关注政策变化 监管机构将更加注重风险控制,加强对内保外贷业务的风险管理 监管机构将更加注重信息披露,加强对内保外贷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
内保外贷业务在全球化趋势下,成为企业走出去的重要融资渠道 内保外贷业务可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内保外贷业务可以促进国际间的经济合作和交流,推动全球经济的发展 内保外贷业务可以加强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联系,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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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目录
CONTENTS
内保外贷:指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提供担保,境外银行为境外企业提供贷 款的业务 担保形式:包括信用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境外投资、并购、项目建设等
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
汇报人:
起源:20世纪80年代,中国银行开始 尝试内保外贷业务
发展:2000年,中国银行正式推出内 保外贷业务
200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范内保外贷业务
201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 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有关问题的通 知》,进一步规范内保外贷业务
主要参与方:境内银行、境外银行、境内企业、境外企业
内保外贷业务:通过内保外贷业 务吸引外资,推动经济发展
外保内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对外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外保内贷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我国金融市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外保内贷是指企业通过境外银行提供担保,向境内银行申请贷款,以解决境内融资需求的一种融资方式。
为了规范外保内贷业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外保内贷的定义、法律法规、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外保内贷的定义外保内贷是指企业利用境外银行信用,为境内银行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内银行的贷款。
具体来说,外保内贷包括以下三个要素:1. 境外银行:为境内企业提供担保的银行,通常为国际知名银行。
2. 境内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通常为我国商业银行。
3. 企业:作为借款人和担保人,通过外保内贷方式获得融资。
三、外保内贷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规定了银行业的监管原则、监管机构、监管职责等内容,为外保内贷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该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经营业务、风险管理等内容,为外保内贷业务提供了法律框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该法规定了担保合同、担保方式、担保责任等内容,为外保内贷业务中的担保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为外保内贷业务中的合同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外汇管理机构的职责、外汇收支管理等,为外保内贷业务中的外汇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外保内贷业务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外保内贷业务的定义、操作流程、风险管理等内容,为外保内贷业务提供了具体指导。
四、外保内贷的操作流程1. 企业向境内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包括借款用途、还款计划等。
2. 境内银行对企业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查。
3. 企业与境外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等。
外保内贷业务担保合同
外保内贷业务担保合同一、合同双方的介绍。
咱得先说说这合同的双方是谁哈。
甲方呢,那可是在这个业务里承担着重要责任的一方,可能是一家企业,也有着自己的小目标和大梦想,想要通过这个外保内贷业务来让自己的发展更上一层楼。
乙方呢,也是相当厉害的角色,有着足够的实力和信誉来为这个业务提供担保。
这就像是两个人搭伙做一件大事,彼此都得靠谱才行呢。
二、担保的相关事宜。
1. 担保的范围。
甲方在进行外保内贷业务的时候,会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款项。
这乙方担保的范围可就广啦,比如说甲方借的本金,这可是大头啊,就像盖房子的地基一样重要。
还有利息呢,这利息就像是甲方使用这笔钱的“租金”,也是乙方担保的一部分。
还有一些可能因为这个业务产生的其他费用,像手续费之类的,乙方也得负责担保。
这就好比是给甲方在这个业务里的所有花销都上了一份保险,让和甲方合作的那些小伙伴们心里都踏实。
2. 担保的方式。
乙方提供担保的方式也是有讲究的。
这可不是随便说说的事儿。
比如说,乙方可能会用自己的资产来做抵押担保。
这资产就像是乙方的宝贝,拿出来为甲方的业务保驾护航。
也有可能是用自己的信誉来做担保,那这信誉可是乙方多年积攒下来的好名声,就像自己的金字招牌一样。
要是甲方在这个业务里出了什么岔子,乙方就得根据这个担保方式来承担责任啦。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呢,既然接受了乙方的担保,就有权利在这个外保内贷业务里按照规定去使用这笔钱。
就像是得到了一把开启宝藏的钥匙,可以去实现自己的计划啦。
但是呢,甲方也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去还钱,可不能拿着钱就耍赖皮哦。
还得向乙方及时汇报业务的进展情况,就像朋友之间分享自己的小秘密一样,这样乙方心里也有数。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照合同办事,要是发现甲方有什么不对劲的地方,比如说没有好好利用这笔钱,或者有还不上钱的风险,乙方就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让甲方改正。
而乙方的义务呢,就是在甲方真的出现问题的时候,毫不犹豫地按照担保的承诺去承担责任。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及外汇管理导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境贸易与跨境投资日益频繁,跨境融资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和管理跨境担保事务,保证国内经济和金融安全,中国政府制定了涉及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及外汇管理的相关政策。
本文将为您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引,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政策。
一、内保外贷操作指引内保外贷是指国内居民以自己在国内拥有的资产负债,为境外非居民提供贷款担保。
内保外贷旨在支持中国企业扩大境外经营活动,增加汇率收入。
具体操作指引如下:1. 申请资格:申请内保外贷的企业应具备合法的企业资质和信用记录,并满足相关审批要求。
另外,企业所提供的担保资产必须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2. 申请流程:企业向指定银行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表格和附件。
银行将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担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经审查通过后,银行将向境外非居民提供贷款,并要求企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3. 监测与报告:企业需按时和银行共享相关经营信息,包括境外经营活动的实际收入、资产负债情况等。
银行定期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确保企业能够按时还清贷款本息。
如发生风险或违规行为,银行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贷款。
二、外保内贷操作指引外保内贷是指境外非居民以自身或境内居民提供的担保,向中国境内居民或企业提供贷款。
外保内贷的目的是促进境外资金流入,并为中国境内居民或企业提供低成本的融资渠道。
以下是具体操作指引:1. 申请条件:境外非居民或境内居民(个人或企业)需同时满足中国政府规定的外保内贷条件,如信用记录良好、资产稳定等。
此外,还需要提供担保资产的相关证明文件。
2. 申请流程:申请人向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金融机构将对信用记录和资产状况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资产。
审查通过后,贷款将划入申请人指定的账户。
3. 还款与管理:申请人需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保证贷款本息的按时支付。
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
外保内贷定义银行根据境外代理行开立的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融资。
即以外资企业提供的有效和可接受的担保为前提,以银行境外代理行信用为中介,以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为载体,帮助外资企业在中国获得授信上的支持和便利。
申请条件借款人(境内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的反担保能力;2.具有我行行核定的授信额度或出具全额保证金;3.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基本条件;4.愿意为借款人融资向天津银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担保;5.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涉外担保的有关规定;6.已在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7.借款人不得为亏损企业;8.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受理条件1.银行境外代理行通过对境外公司进行调查、评估,并了解境内企业融资、经营情况后,开出合格的担保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2.外保内贷的授信主体只能是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3.外保内贷的授信额度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为限,即外保内贷的最大授信额度=经批准的总投资额度-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
4.外保内贷在业务发生时仅须向外管局报备,在授信到期日需要履约时,才需要向外管局申请核准该笔授信业务的外债额度。
5.外保内贷即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含备用信用证)由,我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风险控制1.外保内贷授信主体只能是外商投资企业;2.授信额度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为限;3.在业务发生时须向外管局报备,在授信到期日需要履约时向外管局申请核准该笔授信业务的外债额度。
业务优势1.满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2.企业有真实贸易背景支持,融资较为便利;3.无需提供额外担保、操作便捷,被广泛认定为低风险业务。
案例某香港公司在境内有一注册子公司A,因有项目需要人民币资金,该公司向境外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给银行,银行收到保函进行审核通过后,为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授信,并根据A企业情况及其保函内容进行授信安排,为A企业进行资金支持。
内保外贷实例介绍
什么是银行“内保外贷”,央行为什么要求银行暂停受理近年来,随着中国外汇储备节节攀升,中国的外汇管制正由“宽进严出”向“严进宽出”转变。
而在放松资本管制方面,最具实效的则是开放了金融机构向海外开立备付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以支持企业海外融资业务,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国门。
对内地银行向海外开出外币担保融资函实施额度管理,即“内保外贷”,指境内银行开具保函提供担保,境外银行为境内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
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
即便存在上述额度控制,目前在使用人民币开出备付信用证担保海外企业融资方面依然属于全面放开,毕竟该项措施与中国货币当局着力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举动紧密相关。
与内地人民币贷款相比,境外人民币贷款利率约在3%—5%,融资成本低很多,内地放贷普遍上浮利率,幅度高者可达70%。
从中国的宏观层面考虑,这种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名义下的“内保外贷”在实际结算中并未使用人民币,以至于所期望的以人民币支付进口商品推动人民币走出海外的事实并未发生。
反而由于海外(贷款)资金以进口商品或其他渠道与形式大量涌入内地,加大了内地的流动性,令宏观调控更加艰难。
因此,央行在7月18日以邮件形式通告,暂停受理境内企业直接从境外银行融入人民币业务,包括有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额度的银行贷款,贸易融资除外。
为了便于我们进一步了解“内保外贷”,先来看所谓“内保外贷”的人民币备付信用证融资程序为:内地企业a公司将一笔人民币资金以定期存款方式押给内地银行,内地银行据此存款的金额向海外开出一张人民币的备付信用证担保海外的b公司向海外银行融资。
与此相应的是,中国香港地区的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迅速。
2010年7月,中国央行与中国银行(香港)对人民币清算协议进行了补充修订,扩大了人民币业务的适用范围。
根据修订后的协议,允许任何企业自主开立人民币账户;尤为重要的突破是,出于任何目的的账户间资金转移,不再受限于是否与贸易结算相关;允许香港银行推出与人民币关联的产品,如定期存款、人民币可交割远期合约、共同基金以及保险产品。
内保外贷适用境内法律(2篇)
第1篇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跨境金融业务日益增多,内保外贷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产品,在国内外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内保外贷是指国内银行以其境内资产为担保,向境外银行提供贷款,以支持企业进行国际贸易融资。
然而,内保外贷业务涉及到境内和境外两个市场,如何适用法律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内保外贷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境内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内保外贷的概念内保外贷,即国内银行以其境内资产为担保,向境外银行提供贷款,以支持企业进行国际贸易融资。
具体来说,内保外贷业务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信用证内保外贷:企业以信用证为担保,向境内银行申请贷款,境内银行再向境外银行提供担保,为企业进口商品融资。
2. 买方信贷内保外贷:企业以购买商品为背景,向境内银行申请贷款,境内银行再向境外银行提供担保,为企业购买商品融资。
3. 买方信贷内保外贷:企业以购买设备为背景,向境内银行申请贷款,境内银行再向境外银行提供担保,为企业购买设备融资。
二、内保外贷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惯例原则:在处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当尊重国际惯例,如国际商会(ICC)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等。
2. 境内法律优先原则:在处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境内法律具有优先适用性。
当国际惯例与境内法律相冲突时,应以境内法律为准。
3. 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法律,但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三、境内法律适用1. 合同法:内保外贷业务涉及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等环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适用的重要法律。
2. 银行业法:内保外贷业务属于银行业务范畴,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银行业法律法规具有适用性。
3. 国际贸易法:内保外贷业务涉及到国际贸易,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具有适用性。
4. 票据法:在内保外贷业务中,信用证、汇票等票据的流转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具有适用性。
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
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一、境内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对外签约。
二、内保外贷登记境内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应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一)境内金融机构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为非金融机构),应在正式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手续。
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金融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理、合规等原则对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
3、经外汇局批准,部分非金融机构可以参照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数据。
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2、在任意一个工作日末,单家法人机构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附件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担保当事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六条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
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七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二章内保外贷第八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第九条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
内保外贷讲解
二、内保外贷的三种模式
第一种,境内母公司为银行提供反担保。即境外子 公司(借款公司)的境内母公司通过给银行提供反担 保,向银行申请保函额度,从而最终担保子公司在境 外取得贷款授信。 在这种操作模式中,母公司申请保函额度的方式可 以为现金质押、财产抵押、权利质押及信用授信。母 公司限于担保子公司融资性活动,同时母公司的反担 保需符合银行的其他规定。
大连银行上海分行创新业务 内保外贷
公司业务二部 2011.7
10/3/2018
一、什么是内保外贷
“内保外贷”业务是在预先获准的对 外担保额度内,境内银行为境内公司的 境外投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境内公 司反担保境内银行,最后境外银行给境 外子公司发放相应的贷款的行为。
10/3/2018
在这种业务中,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 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 提供融资担保,在对外担保额度内时无 须逐笔审批。因此,和其他的融资型担 保相比,“内保外贷”业务大大缩短了 业务流程。 “内保外贷”的贷款用途不限,主要 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股本贷款、 贸易融资等。
10/3/2018
谢谢!
10/3/2018
10/3/2018
第二种,银行为境外公司向境外合作 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这种模式中,银行提供对外担保可 以为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形式。而且, 银行与境外合作银行需就保函及备用信 018
三、企业应具备三种条件
在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境外企业应具备三种条件。 其一,境外企业已在境外依法注册,包括境内机构在境 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 其二,境外企业已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其三,被担保人为境外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 产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10%;被担保人为境外非贸易型企业 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 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在“内保外贷”业务中,境外借款 主体—— —境外企业必须要有中资法人背景。
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监管政策解析
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监管政策解析第一篇: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监管政策解析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监管政策解析一、内保外贷的定义注册地在境内的银行(担保人)向注册地在境外的债权人开立保函,为注册地在境外的债务人提供担保,承诺按照担保函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二、基础交易审核注意事项(一)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二)银行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开立跨境保函。
银行可按照合理商业原则,依据以下标准判断该跨境担保是否具备明显的担保履约意图:1、开立保函时,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2、担保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的融资条件,在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与债务人声明的借款资金用途是否存在明显不符;3、担保当事各方是否存在通过担保履约提前偿还担保项下债务的意图;4、担保当事各方是否曾经以担保人、反担保人或债务人身份发生过恶意担保履约或债务违约。
三、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的限制(一)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
(二)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三)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四)不得用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债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在境内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2、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获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且标的公司50%以上资产在境内的;3、担保项下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担的债务,而原融资资金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的;4、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预付货物或服务贸易款项,且付款时间相对于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提前时间超过1年、预付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及买卖合同总价30%的(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或承包服务时,可将已完成工作量视同交货)。
外保内贷_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跨境金融业务日益增多,外保内贷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外保内贷是指境内企业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在境内银行获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然而,外保内贷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实务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外保内贷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法律规定以及实务操作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外保内贷的概念外保内贷是指境内企业(借款人)为获得境内银行的贷款,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向境内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其中,担保人通常为境外银行或保险公司,担保方式包括信用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
三、外保内贷法律适用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外保内贷涉及多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合同内容。
2. 法律适用优先原则:在适用法律方面,应遵循以下顺序:首先适用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其次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后适用法院地法。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如发现外国法律与我国公共秩序相抵触,则可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四、外保内贷具体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外保内贷业务的基础法律,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基本规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对外保内贷业务的担保方式、担保合同、担保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包括对跨境金融业务的监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对外保内贷业务的外汇管理进行了规定,包括外汇资金的流入、流出、兑换等。
五、实务操作中法律适用问题1. 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冲突: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能因对法律规定理解不同,导致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冲突。
此时,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但在冲突情况下,仍需以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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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保内贷外汇管理
一、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
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一)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
(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三)担保标的为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
的授信额度;
(四)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
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二、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
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系统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数据。
三、发生外保内贷履约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
担保履约收款。
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
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
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全部
提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
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
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外债额度仍然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
外借款进行处理。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债权人,发生境外担保人履约的,境内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时,应在申报单上填写该笔
外保内贷登记时取得的业务编号。
境内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应向债权人真实、完整地提供其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外债登记及债务
清偿情况。
四、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在担保
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
息备案。
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
进行事后核查。
发现违规的,在将违规行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外
汇局可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因境外担保履约而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的,债务人应当向外汇局
提供以下材料:
(一)关于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
基本情况、外保内贷业务逐笔和汇总情况、本次担保履约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担保合同复印件和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债务人印章)。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
(四)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债务人财务报表。
(五)外汇局为核查外保内贷业务合规性、真实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境外债权人注册文件或个人身份证件)。
五、金融机构办理外保内贷履约,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提款币种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
金融机构办理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业务,由其分行或总行汇总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的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后,向其所在地外汇局集中提出申请。
金融机构提出的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由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受理。
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无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可批准其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
若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未办理债权人集中登记等程序性违规的,外汇局可先允许其办理结汇(或购汇),再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超出现行政策许可范围等实质性违规且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外汇局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然后再批准其结汇(或购汇)。
六、金融机构申请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外保内贷业务合同(或合同简明条款);
(三)证明结汇(或购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
(四)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因清算、解散、债务豁免或其他合理因素导致债务人无法取得外债登记证明的,应当说明原因);
(五)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境外担保人向境内金融机构为境内若干债务人发放的贷款组合提供部分担保(风险分担),发生担保履约(赔付)后,如合同约定由境内金融机构代理境外担保人向债务人进行债务追偿,则由代理的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外债登记数据,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合同项下各债务人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