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的区别以及需求分析 SBLC贴现的操作思路

合集下载

内保外贷

内保外贷
“内保外贷”的贷款用途不限,主要 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股本贷款、 贸易融资等。
2020一种,境内母公司为银行提供反担保。即境外子 公司(借款公司)的境内母公司通过给银行提供反担 保,向银行申请保函额度,从而最终担保子公司在境 外取得贷款授信。
在这种操作模式中,母公司申请保函额度的方式可 以为现金质押、财产抵押、权利质押及信用授信。母 公司限于担保子公司融资性活动,同时母公司的反担 保需符合银行的其他规定。
大连银行上海分行创新业务 内保外贷
2020/2/10
公司业务二部 2011.7
一、什么是内保外贷
“内保外贷”业务是在预先获准的对 外担保额度内,境内银行为境内公司的 境外投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境内公 司反担保境内银行,最后境外银行给境 外子公司发放相应的贷款的行为。
2020/2/10
在这种业务中,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 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 提供融资担保,在对外担保额度内时无 须逐笔审批。因此,和其他的融资型担 保相比,“内保外贷”业务大大缩短了 业务流程。
2020/2/10
谢谢!
2020/2/10
2020/2/10
第二种,银行为境外公司向境外合作 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这种模式中,银行提供对外担保可 以为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形式。而且, 银行与境外合作银行需就保函及备用信 用证的具体条款达成一致。
2020/2/10
三、企业应具备三种条件
在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境外企业应具备三种条件。 其一,境外企业已在境外依法注册,包括境内机构在境 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 其二,境外企业已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其三,被担保人为境外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 产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10%;被担保人为境外非贸易型企业 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 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在“内保外贷”业务中,境外借款 主体—— —境外企业必须要有中资法人背景。

内保外贷业务

内保外贷业务

内保外贷业务一、定义内保外贷是指由企业内部的总公司给银行担保,银行在外部给企业解决贷款问题。

一是“内保”,二是“外贷”。

“内保”就境内企业是向境内分行申请开立担保函,由境内分行出具融资性担保函给离岸中心;“外贷”即由离岸中心凭收到的保函向境外企业发放贷款。

二、注意事项境外借款主体必须具有中资法人股东背景。

三、业务举例——农业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产品介绍内保外贷业务,即农业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涉外担保业务,是指在境内企业(申请人)向农业银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的前提下,由农业银行境内分行为该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借款人)或参股企业向农业银行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行等(受益人)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由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的业务。

产品特点内保外贷主要是为支持境内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促进投资便利化,有效解决中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等问题。

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为农业银行核准一定额度,在额度内,农业银行为内保外贷业务提供的涉外担保无须再逐笔向国家外管部门报批,程序相对简单、快捷。

办理条件1.申请人(境内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的反担保能力;(2)具有农业银行核定的授信额度或出具全额保证金;(3)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基本条件;(4)愿意为借款人融资向农业银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担保;2.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涉外担保的有关规定;(2)如为境外贸易型企业,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得低于10%;如为境外非贸易型企业,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得低于15%;(3)已在境外依法注册;(4)已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5)借款人不得为亏损企业;(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7)农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业务流程申请人向农业银行境内分行申请开立保函,农业银行境内分行审查申请人资信情况、被担保人的基本状况及反担保落实情况,农业银行境内分行向受益人开具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农业银行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

内保外贷业务介绍共8页文档

内保外贷业务介绍共8页文档

内保外贷业务介绍2019年11月幻灯片2一我行外汇业务的基本概况二产品的定义、特点三营销案例四营销体会五政策解读索引幻灯片3一、我行外汇业务的基本概况我行的外汇业务,在总行和省行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发展、转型、提质、增效”的工作方针,积极提升本外币一体化经营能力,今年的外汇业务:(一)优良客户保持良好的增长。

1-9月新开户企业894户,其中新开资本金帐户245户,开户率34.6%;1-9月资本金收汇15.21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8%。

幻灯片4一、我行外汇业务的基本概况(二)国际结算、外汇交易继续保持良好的增长。

1-9月我行国际结算达到481.88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3%,继续保持同业领先;各类交易169.24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1%。

(三)业务转型初见成效,效益增长好于业务增长。

1-9月外汇中间业务收入560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2.4%;外汇买卖收入1356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7.8%。

(四)外汇流动性风险缓解。

从年初的拆借,到目前的上存。

一、我行外汇业务的基本概况我行的外汇业务在巩固传统业务优势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外汇业务的客户结构转型、业务结构转型、收益结构转型,在注重外资企业的同时,积极发展民营企业的外汇业务;在发展外汇业务的同时,积极提升对人民币业务的贡献度;在做好国际结算的同时,积极探索贸易融资业务。

幻灯片6二、内保外贷的定义、特点内保外贷业务是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的简称,是指我行为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投资企业或借款人)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用于境外投资企业向我行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行申请融资业务提供担保。

幻灯片7二、内保外贷的定义、特点内保外贷业务是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的一个品种,长期以来是外管、银行从严控制的一项业务。

以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依据,手续复杂、流程长。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办理指南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办理指南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办理指南第一篇:中资企业外保内贷办理指南中资企业“外保内贷”办理指南一、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即中资企业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是指在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等)条件下,由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内中资企业发放的本、外币贷款。

贷款形式包括普通贷款和授信额度。

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用于抵押或质押的资产,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境外机构提供保证的形式,除信用保证外,还可以其境内外合法资产进行质押和抵押,但不得违背其他主管部门关于抵押质押的限制性规定。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实行额度管理,中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逐笔向我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二、中资企业申请“外保内贷”业务,应提交如下材料:1、被担保企业出具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经营范围、行业性质及特点、近三年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融资用途、偿还能力等;(应包含如下内容:我公司承诺,外保内贷项下资金不用于质押类用途或存为保证金,不用于购买理财类产品。

)2、被担保企业营业执照;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被担保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银行盖章确认的企业财务报表(新成立企业除外);4、境内银行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该笔贷款已经通过银行审贷程序的审批结论或同等证明材料。

(结论中应包含如下描述:外保内贷用于实体经济发展,授信项下每笔借款(含信用证、保函等),最短存续期限不少于15天。

)5、境外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意向书(意向书如为外文,除意向书原件外,还应提供经申请机构盖章的主要条款中文翻译件);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中资企业申请“外保内贷”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1、被担保企业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或允许行业;2、被担保企业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3、外保内贷项下贷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含);4、暂不受理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自有物业建设的外保内贷;5、对发生履约的银行,原则上不再核准中资企业外保内贷。

内保外债VS内保外贷——你真的懂吗?

内保外债VS内保外贷——你真的懂吗?

内保外债VS内保外贷——你真的懂吗?01内保外债业务是指境内企业(即债务人)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借款保函,由境外银行提供融资,境外银行放款后,汇入境内企业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又叫做内保直贷。

简单地说,内保外债业务属于担保人、债务人在境内,债权人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内保外债由银行开立融资性保函和境外银行贷款给境内企业两部分组成,该业务的授信主体即保函业务申请人同时又是境外融资的债务人。

2017年以来,为积极响应监管机构拓流入政策导向,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在不占用银行贷款规模的前提下开立表外保函,利用境外低成本融资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有效增加外债流入量、结售汇量、保函业务量和中收。

02内保外贷业务是指境内企业通过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外银行向境外企业发放融资提供担保。

利用境内人民币定期存单收益或理财产品收益与境外美元融资成本利息差;利用人民币预期升值趋势,赚取美元与人民币的汇差。

总结:内保外贷与内保外债的最大区别在于,内保外债资金汇入境内企业使用,内保外贷资金由境外企业使用。

二、基本业务特点及风险点01内保外债1适用客户适合达到银行授信要求且有人民币融资需求或外币使用需求的企业,希望拓宽一条替代境内人民币额度紧,价格高的情况下的境外融资渠道。

业务并不限于贸易企业,外币放款后可以直接使用或归还他行外币贷款,也可以结汇人民币用于企业合理的日常经营范围的支出以及归还他行人民币贷款,最终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购汇还本付息至境外银行。

2操作流程3案例某市属的国有企业为当地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旗下拥有一家上市公司,资产质量较好,营业利润率较高,货币资金充裕,营业收入稳定增长,为银行战略客户,重点营销对象,经调查了解,企业对资金成本要求较高,某行便以融资成本较低、不受规模限制等优势为该企业制定了内保外债业务服务方案,融资利率仅为3.35%,锁汇后的成本为5%左右,低于其他融资渠道成本。

4风险点业务能够盈利,关键在于利差和汇差无。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及外汇管理导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境贸易与跨境投资日益频繁,跨境融资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和管理跨境担保事务,保证国内经济和金融安全,中国政府制定了涉及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及外汇管理的相关政策。

本文将为您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引,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政策。

一、内保外贷操作指引内保外贷是指国内居民以自己在国内拥有的资产负债,为境外非居民提供贷款担保。

内保外贷旨在支持中国企业扩大境外经营活动,增加汇率收入。

具体操作指引如下:1. 申请资格:申请内保外贷的企业应具备合法的企业资质和信用记录,并满足相关审批要求。

另外,企业所提供的担保资产必须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2. 申请流程:企业向指定银行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表格和附件。

银行将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担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经审查通过后,银行将向境外非居民提供贷款,并要求企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3. 监测与报告:企业需按时和银行共享相关经营信息,包括境外经营活动的实际收入、资产负债情况等。

银行定期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确保企业能够按时还清贷款本息。

如发生风险或违规行为,银行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贷款。

二、外保内贷操作指引外保内贷是指境外非居民以自身或境内居民提供的担保,向中国境内居民或企业提供贷款。

外保内贷的目的是促进境外资金流入,并为中国境内居民或企业提供低成本的融资渠道。

以下是具体操作指引:1. 申请条件:境外非居民或境内居民(个人或企业)需同时满足中国政府规定的外保内贷条件,如信用记录良好、资产稳定等。

此外,还需要提供担保资产的相关证明文件。

2. 申请流程:申请人向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金融机构将对信用记录和资产状况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资产。

审查通过后,贷款将划入申请人指定的账户。

3. 还款与管理:申请人需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保证贷款本息的按时支付。

图解融资租赁创新业务模式(外保内贷、委托贷款及银票业务)

图解融资租赁创新业务模式(外保内贷、委托贷款及银票业务)

图解融资租赁创新业务模式(外保内贷、委托贷款及银票业务)1、融资租赁公司的类型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由银监会(继承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二)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试点的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三)由商务部(继承外经贸部)审批和监管的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其中,金融租赁公司至今只有52家,却占据了60%以上的市场份额;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有300多家,主要从事传统租赁业务,以息差为核心,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共有4000多家,但只有1000多家有实际经营业务。

2、融资租赁业务类型融资租赁的两种主要业务类型: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一)直接融资租赁(直租)直接融资租赁业务主要包括以下要素:•1个标的物(租赁物,一般为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2份合同(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3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其交易结构如下:直接融资租赁主要用于服务实体企业,其主营业务为“购置租赁资产”及“处置租赁资产”,因此可将其比作“可以分期付款的贸易公司”。

(二)售后回租(回租)售后回租是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供应商和承租人为同一人,可以帮助固定资产较多的客户盘活固定资产、获得流动资金。

其交易模式可简单分为3步:•1、承租人(客户)与融资租赁公司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承租人将其自有资产出售,租赁公司支付购买价款,得到所有权;•2、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回资产继续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3、租期结束后,出租人以名义价格向承租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

目前融资租赁行业大量从业人员来自银行,因此大量融资租赁业务以“售后回租”的形式开展,这种形式实质类似于“放贷款”的行为,已经违背了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之初“以物为载体、以社会为核心”的本源。

3、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的区分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获得租金收益,最终不转让所有权,传统的租赁方式。

内保外贷——外汇管制中的“双刃剑

内保外贷——外汇管制中的“双刃剑

前言:为顺应国际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战略合作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政策背景下不断被推行,因而对外直接投资管理的简政放权就成了XX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XX”),为满足境内企业国际化发展和境外资产配置的内在需求。

尤其值得提出的是,近几年外汇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内保外贷规制的逐渐放宽。

一、什么是内保外贷?“内保”即境内担保,“外贷”可以简单理解为境外贷款或境外融资。

根据XX发布的汇发[2014]29号文,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划分,内保外贷是跨境担保中的一种形式,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通俗来讲,就是由境内的主体为境外的借款人做担保,一旦境外的借款人无法偿还国外的债务,那么境内的担保人就要履行担保义务,将资金汇出境外用于向海外的贷款人偿还这笔境外债务。

也正是因为内保外贷业务中一旦保函履约会发生实际的资金出境,XX必须对内保外贷业务进行管理。

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常见形式如下图所示:跨境担保,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XX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二、相关政策规定解析2017年1月26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以下简称“3号文”)3号文突破了201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明令禁止内保外贷业务项下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的限制,明确允许境外债务人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内保外贷怎么做?——详细操作流程解析

内保外贷怎么做?——详细操作流程解析

内保外贷怎么做?——详细操作流程解析本文纲要1. 概念及政策演变2. 登记办理流程1)材料清单2)审核要点3)申请报告模板3. 案例解析4. 常见问题答疑一、概念及政策演变内保外贷属于外管定义下的跨境担保的一种。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中的定义,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如图1所示)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如图2所示)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归为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目前其他形式的担保具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大多是银行已有的产品。

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

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物权登记地产品举例境内境外境内内保外债境内境内境外跨境直贷境外境外境内外保外债境外境内境外跨境直贷境内境内境内境外港股质押?境外境外境外境内境内债券质押?在实操中,企业通过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企业自身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可实现对境外企业的增信,为境外公司获得融资提供支持。

由于境内外资金成本存在差异,内保外贷也经常被用于跨市场的资金套利业务。

通过银行保函,从海外获得低成本的融资。

在市场上是一种常见的充分运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业务模式。

内保外贷涉及的外汇政策法规主要有:•1.《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该文件详细规定了跨境担保的形式、登记原则、程序、用途等,是跨境担保的主要文件。

外保内贷业务操作流程

外保内贷业务操作流程

外保内贷业务操作流程1. 业务申请与准备1.1 客户咨询与需求确认企业客户与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客户经理进行咨询,明确融资需求、担保方式和贷款额度。

客户经理需要详细了解企业的业务背景、财务状况和贷款目的,以便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服务。

1.2 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客户需要准备并提交外保内贷业务所需的各种申请材料。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资信证明、财务报表、经营计划书、外部担保协议等。

申请材料的准备应遵循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具体要求,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1.3 材料审核银行或金融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检查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初步审核包括对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贷款用途等进行评估,确认申请材料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2. 风险评估与审查2.1 风险评估银行或金融机构将对企业及其融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对企业信用风险、还款能力、担保风险等方面的分析。

评估过程中,金融机构会分析企业的信用历史、财务健康状况、担保人的信用情况等,以判断贷款的风险水平。

2.2 内部审批在完成风险评估后,银行或金融机构将进入内部审批阶段。

内部审批通常涉及信贷审批委员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对贷款申请进行详细审查和审批。

审批过程中,委员会将综合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作出是否批准贷款的决定。

2.3 外部担保核查对于外保内贷业务,外部担保是关键环节。

银行或金融机构将对外部担保进行核查,确认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和担保能力。

核查包括对担保人的财务报表、信用记录、担保合同等进行审查,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3. 签署合同与协议3.1 制定贷款合同在审批通过后,银行或金融机构将与企业签署贷款合同。

贷款合同应详细列明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的制定应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2 签署担保协议企业需要与外部担保人签署担保协议。

跨境金融妙答精选——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的区别和操作模式

跨境金融妙答精选——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的区别和操作模式

跨境金融妙答精选——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的区别和操作模式展开全文作为一名融资租赁的前线业务人员,如果你只熟练于跑业务和串客户,把客户的脚脖子当鸭脖子嘬,把尽调报告写成后宫妃子求临幸的细腻情感美文,与时俱进的关注各类财经新闻和监管政策,那你还没搞清楚上帝给你的这张牌是什么;高级的租赁业务人员在酒桌上谈笑风生,讨论的是国际汇率的走势,巴黎银行欧元贷款的价格,几十BP的精准套利空间,这年代,还有比玩外汇更高冷的职业吗?此类业务的出现,给了整个融资租赁行业一次突飞猛进的机会,高质量高规格的跨境通道类业务给了行业创新发展的黄金机遇,通过引进低成本境外资金扶持境内实体经济,与国家战略不谋而合;这个高规格通道,打通了境内外资金的使用限制,且夹杂着10倍杠杆的高端属性,其自然禀赋已经赢在了起跑线上,是风月楼里的头牌,让各类金融机构充满觊觎之心,唏嘘不已。

言归正传,此类业务或多或少牵扯到外债,先大概介绍下外债的概念,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2013〕19号《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外债可大致理解为境内主体对境外举借的债务,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境外企业或自然人贷款、境内对外开立的远期信用证等各种形式。

由于国内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外债规模的管理也是有严格的计算方法,防止境外低成本资金或短期套利者对国内经济及人民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想想当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还有近期谣传的外资做空股市,其实根本是无稽之谈。

下面大俗话讲解开始。

外保内贷:即境外担保境内贷款,主要适用于境外有钱想境内用的情况。

比如A企业境外有一笔资金1亿,可把资金质押在境内银行(开立NRA账户、保证金存款等形式),形成存单质押,再由境内银行放款到A企业境内使用,实现间接的资金跨境。

存单利息与贷款利率差额大概2-3%左右,还是比较实惠的。

且这种业务不计外债,除非发生违约才记。

内保外贷:即境内担保境外贷款,主要适用于境外主体资信较差,无法境外融资的情况,比如央企去海外修光伏电站,通过央企提供担保来实现境外项目公司融资。

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一篇: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一、境内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对外签约。

二、内保外贷登记境内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应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一)境内金融机构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为非金融机构),应在正式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手续。

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金融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理、合规等原则对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

3、经外汇局批准,部分非金融机构可以参照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数据。

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2、在任意一个工作日末,单家法人机构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银行外保内贷业务风险分析及对策思考

银行外保内贷业务风险分析及对策思考

银行外保内贷业务风险分析及对策思考作者:李伟华来源:《管理观察》2013年第31期近年来,外保内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中资企业的青睐。

特别是2013年4月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外债管理办法》后,全国范围内的中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额度范围内可以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突破了利用外债的过多条框限制,打通了跨境融资的新渠道,也给国内银行贷款投放扩大了保障范围,这在从一定程度上促进外保内贷业务增长的同时,也延伸了各自的发展链条,拓展了互利共赢的空间,但是,由其引发的风险也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管理现状外保内贷指境外企业将境外资金或者授信额办理相关手续(如存入银行离岸中心)之后,由银行离岸中心出具担保函给境内分行,而境内分行接收到担保函就可以为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授信。

目前,对外保内贷业务外汇管理政策依据主要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3]19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实行发生制管理原则和分类管理方式。

1.管理原则。

发生制管理即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中资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均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

借贷业务发生后由境内债权人集中向外汇局报送数据,履约发生时由债务人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2.管理方式。

分类管理,主要是根据债务人性质进行分类管理。

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方式为直接办理,履约规模控制,即可以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境内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

发生担保履约的,履约金额视同短期外债纳入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外债规模管理;对中资企业采取的是事前申请额度,履约登记管理方式,即中资企业接受境外机构担保,必须在外汇局核定的额度范围内,对申请外保内贷额度企业的内部管理及财务指标都有较严格的要求。

发生担保履约的,由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外债签约登记。

二、风险分析1.宽松的管理政策,给一些敏感行业借外保内贷之名跨境融资以可乘之机。

与境外资金跨境流入相比,通过“外保内贷”获取信贷资金,只要不产生担保履约,境外资金在无须汇入境内的情况下,通过获得的人民币授信,就实现了在境内的资金运转或者投资增值,以及由于人民币汇率升值因素获取的不菲收益,也避免了由于市场行情不确定性给资金退出带来的不可预见的风险。

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监管政策解析

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监管政策解析

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监管政策解析第一篇: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监管政策解析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监管政策解析一、内保外贷的定义注册地在境内的银行(担保人)向注册地在境外的债权人开立保函,为注册地在境外的债务人提供担保,承诺按照担保函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二、基础交易审核注意事项(一)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二)银行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开立跨境保函。

银行可按照合理商业原则,依据以下标准判断该跨境担保是否具备明显的担保履约意图:1、开立保函时,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2、担保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的融资条件,在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与债务人声明的借款资金用途是否存在明显不符;3、担保当事各方是否存在通过担保履约提前偿还担保项下债务的意图;4、担保当事各方是否曾经以担保人、反担保人或债务人身份发生过恶意担保履约或债务违约。

三、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的限制(一)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

(二)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三)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四)不得用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债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在境内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2、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获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且标的公司50%以上资产在境内的;3、担保项下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担的债务,而原融资资金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的;4、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预付货物或服务贸易款项,且付款时间相对于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提前时间超过1年、预付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及买卖合同总价30%的(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或承包服务时,可将已完成工作量视同交货)。

银行会计内保外贷基础知识.doc

银行会计内保外贷基础知识.doc

银行会计内保外贷根底知识顾名思义,内保外贷是指由企业内部的总公司给银行担保,银行在外部给企业解决贷款问题。

内保外贷分两局部:一是“内保”,二是“外贷”。

“内保”就境内企业是向境内分行申请开立担保函,由境内分行出具融资性担保函给离岸中心:“外贷”即由离岸中心凭收到的保函向境外企业发放贷款。

假设国内的公司,A公司在海外一个子公司是B公司,因为自身经营,比方参与国际间的贸易竞争需要贸易融资额度或者企业周转需要流动资金贷款,急需要银行的授信支持,但是因为B公司在海外成立时间较短,或者海外银行对B公司有“规模”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得到海外授信的难度比拟大。

而A公司跟某银行境内分行合作情况良好,且有授信的支持。

在这样背景下,通过某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就可以解决。

由境内企业向某银行境内分行申请开立融资性担保函,然后由某境内分行出具该担保函给离岸中心,由离岸中心提供授信给海外公司,解决了客户的需求。

这里面有四个当事人,担保人指某银行境内分行,被担保人是境外企业,受益人就是指提供授信的机构,即离岸中心,反担保人就是担保人的国内母公司,或者具有担保资质的企业或者机构。

这里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内保外贷业务中的境外借款主体-境外企业必须要有中资法人背景,举一个例子,假设我个人在国内有一个公司,同时我在也了一个公司,如果说公司是以我个人直接投资的,算不算中资法人背景?不算。

但是如果说公司是由国内公司直接投资成立的,这样就具备了中资法人背景。

如果说我在新加坡成立一家公司,新加坡公司又在投资成立公司,那这样公司是不是具有中资法人背景?答案是没有。

就是说借款的主体的股东方至少有一方是中国企业,这样的政策是为了鼓励国内企业走出海外,而对于自然人走出海外,目前政策尚未明朗,“内保外贷”业务,需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这一点。

外保内贷解读

外保内贷解读
“外保贷”解读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3年8月
一、概述
外保内贷—是指在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等
)条件下,由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内中资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 一直以来,外保内贷政策对境内中资企业限制非常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规 定,境外机构或自然人为境内借款提供担保的,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债管理 的规定。
聚合财富 创享未来
四、实际操作中的风险及防范
❖ 境外主体签约问题
在与境外担保方签署相关担保合同时,需关注是否符合其本国法相关规定,应通过 当地执业律师尽调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其主体资格合法性及承担担保合同约定 义务的合法有效性
如需接受对方当事人在境外形成或签署的法律文件,基于保障其真实性以及使其成 为有效证据的要求,根据民诉法和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履行 相应公证、认证手续。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公证、认证内容有区别
聚合财富 创享未来
二、政策演变
经外汇局批准可外保内贷
《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 ——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不得接受境外
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 ——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由债务人逐笔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登记。境内金融机
构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时,如接受了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境内 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填报《境外担保项下贷款和履 约情况登记表》。被担保人今后不再逐笔办理或有债务登记。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 保由按签约额改为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接受境外担保发生担保履约的,债务人 须在履约日后15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其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进 行管理:企业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短期外债余额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担保履约 额(按债务人实际对外负债余额计算)之和,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 额(以下简称“投注差”)。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

附件3: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一、境内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对外签约。

二、内保外贷登记境内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应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一)境内金融机构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为非金融机构),应在正式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手续。

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金融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理、合规等原则对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

3、经外汇局批准,部分非金融机构可以参照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数据。

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2、在任意一个工作日末,单家法人机构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监管政策解析

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监管政策解析

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监管政策解析一、内保外贷的定义注册地在境内的银行(担保人)向注册地在境外的债权人开立保函,为注册地在境外的债务人提供担保,承诺按照担保函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二、基础交易审核注意事项(一)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二)银行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开立跨境保函。

银行可按照合理商业原则,依据以下标准判断该跨境担保是否具备明显的担保履约意图:1、开立保函时,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2、担保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的融资条件,在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与债务人声明的借款资金用途是否存在明显不符;3、担保当事各方是否存在通过担保履约提前偿还担保项下债务的意图;4、担保当事各方是否曾经以担保人、反担保人或债务人身份发生过恶意担保履约或债务违约。

三、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的限制(一)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

(二)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三)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四)不得用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债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在境内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2、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获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且标的公司50%以上资产在境内的;3、担保项下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担的债务,而原融资资金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的;4、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预付货物或服务贸易款项,且付款时间相对于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提前时间超过1年、预付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及买卖合同总价30%的(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或承包服务时,可将已完成工作量视同交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的区别以及需求分析浅析SBLC在国内贴现的操作思路
外保内贷
是指银行根据境外代理行开立的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融资。

即以外资企业提供的有效和可接受的担保为前提,以银行境外代理行信用为中介,以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为载体,帮助外资企业在中国获得授信上的支持和便利。

外保内贷业务优势
1.满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
2.企业有真实贸易背景支持,融资较为便利;
3.无需提供额外担保、操作便捷,被广泛认定为低风险业务。

外保内贷案例
某香港公司在境内有一注册子公司A,因有项目需要人民币资金,该公司向境外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给银行,银行收到保函进行审核通过后,为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授信,并根据A企业情况及其保函内容进行授信安排,为A企业进行资金支持。

帮助备用信用证SBLC操作回国变现贴现流程
1. 可以帮你贴现,前提是要求能开贸易项下的SBLC,把证开给我们的货主。

2.国内的收款公司作为我们的委托采购方,这样我们的所有货款回给你的指定公司,这样业务逻辑是闭环的。

3. 如果在国内实现贴现的话,必须保证sblc是就可以结算也就是保兑。

4. 周期半个月左右。

5. 免贴现费。

全部兑付。

6.敲门转14101166联系。

内保外贷
是指银行应融资申请人的要求,为解决其在出口业务项下的资金周转问题,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为控制风险方式之一,并以其出口应收款项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

内保外贷业务优势
1.享受境外贷款的低利率,降低资金成本;
2.缓解银行目前贷款规模从紧,以致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敲门转14101166联系。

内保外贷案例
企业D从事油脂类商品进口业务,企业法人在新加坡注册了公司E,公司E与公司D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公司E流动资金紧张,由于刚刚在境外成立等因素,公司在新加坡资困难较大。

企业D在银行有外汇业务授信额度,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受益人为公司E,金额1000万美元。

银行通过对企业D、公司E资信情况的审核,以及企业D向银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反担保。

经审核通过,银行向受益人公司E开具融资性保函1000万美元,境外代理行凭借银行出具的保函对公司E进行融资,融资额度为1000万美元。

公司E获得了流动资金的支持,由于境外融资成本较低,公司E节约了财务费用,境内银行对于企业D的融资不占用银行贷款规模,银行承担保函见索即付的义务。

信用证SBLC/DLC 外保内贷需求分析
在银行担保下的外保内贷业务,企业要承担的总融资成本包括两个部分:境外保函手续费和境内贷款利息。

这两部分成本加总后的总成本往往较高。

境内企业愿意承担较高的总融资成本而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必然有其深层次的原因。

从市场上看,客户申请外保内贷业务的资金需求可以分为两大类:合理的融资需求和不合理的融资需求。

敲门转14101166联系。

第一类是合理的融资需求。

这类合理需求的外保内贷业务,能有效地借助跨境担保资本项目“可兑换”的东风,盘活境外资产,实现境内融资。

(1)境内企业希望在境内申请银行贷款,但无法在境内提供相应的抵/质押担保,而其主要抵/质押资源在境外,因此境外银行在其境外关联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前提下,为其出具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以便于境内企业实现境内融资。

(2)境内企业在境外拥有大量外币资金,将外币存款质押给境外银行,请境外银行出具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用于境内企业实现境内融资。

(3)商业银行受存贷比和贷款规模限制,无法为境内企业提供表内融资,在接受境外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在该授信额度下,为客户提供表外融资(比如开立信用证、叙做间接福费廷业务等)。

第二类是不合理的融资需求。

境内企业在境内银行的授信额度已经占
满,也无法进一步提供相应的抵/质押资源,而企业为了获得新增授信,宁愿支付高额的担保费用,获取境外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支持,以便获得境内融资。

这种外保内贷业务,突破了企业正常的风险承受能力,很容易导致银行的授信风险。

商业银行必须引起足够警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