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保内贷内保外贷
“内保外贷”利弊分析及外贷提前归还最佳日测算
“内保外贷”利弊分析及外贷提前归还最佳日测算随着国家对外汇管理从过去的严厉监管到近几年来的逐渐放宽政策,境内企业的融资渠道日益拓宽,有单位开始涉及“内保外贷”的跨境融资业务,尤其是日常业务经营中涉及外币的企业,如进出口企业。
“内保外贷”在操作上分为“境内担保”和“境外放贷”二个步骤。
即:第一步,“内保”。
内保是指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的境外的关联方开具担保函或备付信用证给境外放贷银行的行为。
第二步,“外贷”。
外贷是指境外银行收到境内银行开具的担保函或备付信用证后放款的行为。
其中“外贷”又可以分为“外贷”和“直贷”二种。
1、放贷给境内企业在“境外关联方”,这种情形即狭义上的“内保外贷”。
通常会涉及到四个单位,分别是“境内银行”、“境外银行”、“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
2、直接放贷给境内企业,这种情形又被称为“内保直贷”。
一般只涉及到三个单位,分别是“境内银行”、“境外银行”、“境内企业”。
无论是“内保外贷”还是“内保直贷”,境外融资绕不开“汇率”和“利率”,也给从事该融资业务的单位带来了挑战,如何合理利用汇率差和利率差,扬长避短既赚取利益又规避风险这不仅要靠专业的水平也需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和准确的分析比较。
首先,内保外贷可以为涉及业务的各个单位带来利益,因此才有共同参与的意愿。
1、于银行而言的利益主要有:1.1在国家银根紧缩、同业间存款大战之时,开具保函的境内银行可以获得一笔长期稳定的人民币存款或可以分毫不花冻结企业授信余额。
1.2可以提前收到一笔可观的开具保函或备付信用证的费用。
1.3境外贷款汇入境内使用时,可以为境内银行带来一笔大额的国际业务结算量。
2、于企业而言的利益主要有:2.1利率差无疑是最吸引企业眼球的。
境外放贷一般利率都是以LIBOR(伦敦银行同业拆进利率)为基准上下浮动来计算的,通常会比国内的市场利率低很多。
如目前国内人民币一年期基准流贷利率为4.35%,放款到企业一般在6%,而国际市场的LIBOR(2017年8月10日) 12个月利率日元的是0.112%,欧元的是-0.19714%,美元1.72789%。
内保外贷流程
内保外贷流程内保外贷是指国内企业通过自有资金或国内融资渠道筹集资金,再通过跨境融资渠道将资金引入国外,以支持其境外子公司或关联方的经营活动。
内保外贷流程是指企业进行内保外贷业务时所需要经过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
下面将详细介绍内保外贷的流程。
首先,企业需要进行内部决策和准备工作。
这一阶段,企业需要明确内保外贷的目的和需求,评估自身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内保外贷的规模和期限,并制定内保外贷的实施方案。
同时,企业还需要进行内部审批程序,明确内保外贷的责任部门和人员,确定内保外贷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以及进行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
其次,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国内融资渠道。
国内融资渠道包括银行贷款、债券发行、股权融资等多种形式。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融资渠道,并与融资机构进行洽谈和协商,达成融资协议。
接下来,企业需要进行跨境融资准备工作。
这一阶段,企业需要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办理跨境融资登记备案,履行外汇管理手续,制定跨境融资方案,并选择合适的跨境融资工具和产品。
同时,企业还需要进行境外市场调研,了解境外融资环境和政策法规,选择合适的境外融资机构和合作伙伴。
然后,企业需要进行跨境融资操作和管理。
这一阶段,企业需要与境外融资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履行相关手续和程序,进行资金划付和结算,履行贷款或债券发行的相关义务,进行资金监管和风险控制,以及进行境外资金使用和管理。
最后,企业需要进行内保外贷的监督和管理。
这一阶段,企业需要建立内保外贷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履行相关报告和披露义务,进行内外部审计和监督,及时调整内保外贷方案和措施,以及保障内保外贷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合规管理。
总之,内保外贷是一项复杂的跨境融资业务,企业在进行内保外贷时需要进行全面的准备和规划,选择合适的融资渠道和工具,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和程序,加强内外部监督和管理,保障内保外贷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合规管理。
希望本文对内保外贷流程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的区别以及需求分析 SBLC贴现的操作思路
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的区别以及需求分析浅析SBLC在国内贴现的操作思路外保内贷是指银行根据境外代理行开立的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融资。
即以外资企业提供的有效和可接受的担保为前提,以银行境外代理行信用为中介,以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为载体,帮助外资企业在中国获得授信上的支持和便利。
外保内贷业务优势1.满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2.企业有真实贸易背景支持,融资较为便利;3.无需提供额外担保、操作便捷,被广泛认定为低风险业务。
外保内贷案例某香港公司在境内有一注册子公司A,因有项目需要人民币资金,该公司向境外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给银行,银行收到保函进行审核通过后,为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授信,并根据A企业情况及其保函内容进行授信安排,为A企业进行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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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是指银行应融资申请人的要求,为解决其在出口业务项下的资金周转问题,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为控制风险方式之一,并以其出口应收款项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
内保外贷业务优势1.享受境外贷款的低利率,降低资金成本;2.缓解银行目前贷款规模从紧,以致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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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案例企业D从事油脂类商品进口业务,企业法人在新加坡注册了公司E,公司E与公司D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公司E流动资金紧张,由于刚刚在境外成立等因素,公司在新加坡资困难较大。
企业D在银行有外汇业务授信额度,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受益人为公司E,金额1000万美元。
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管理办法保证金外贷是银行高风险、高利润的业务,其中包含了一定的风险管理要求。
因此,为了使银行的保证金外贷业务安全有序地进行,制定了有关的管理办法。
下面是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管理办法的内容,具体如下:一、概述内保外贷是指金融机构以同业拆借等方式筹措资金,对国内企业以担保形式发放的贷款。
其风险特点是金融机构向外部提供信用担保,但取得的抵质押物无法充分保护贷款本息的风险。
针对其强监管性的业务特点,银行要严格按照下列管理办法操作:二、保证金控制银行在进行内保外贷业务时,首先要保证保证金的充足性,即担保物质量的高、稳定与存在性的可靠性,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定期评估并调整保证金比例,以保证银行的风险控制。
三、贷款管理银行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贷款政策的规定,对借款企业进行合法、合规的审查和贷款管理。
在审核和审批过程中,依据借款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定价和风险控制。
并严格审批的授权程序,避免授权失当的情况发生。
四、担保措施银行对内保外贷业务的担保措施,要定期进行评估和监控,以充分保证担保物的安全,防范短缺或出现问题的风险。
同时,还要审慎选择担保物种类,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具体的担保计划和措施。
五、风险管理银行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相关业务的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控等方面的内容,定期对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业务进行评估和改进,并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做好风险保障工作。
六、信息披露银行要及时、全面地向借款企业、银行管理机构和广大投资者披露内保外贷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贷款本息信息、担保物等情况,以及风险评估结果等。
同时,还要适时公开监管信息,诚信经营,让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障。
以上就是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内保外贷业务的风险性较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风险控制,以使业务安全、有序、平稳地进行。
内保外贷下资金用途限制
内保外贷下资金用途限制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2、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3、担保项下资金不得用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债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在境内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
(2)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获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且标的公司 50%以上资产在境内的。
(3)担保项下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担的债务,而原融资资金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的。
(4)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预付货物或服务贸易款项,且付款时间相对于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提前时间超过 1 年、预付款金额超过 100 万美元及买卖合同总价 30%的(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或承包服务时,可将已完成工作量视同交货)。
4、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券发行收入应用于与境内机构存在股权关联的境外投资项目,且相关境外机构或项目已经按照规定获得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备案或确认;5、内保外贷合同项下融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建境外企业、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时,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6、内保外贷合同项下义务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债务人从事衍生交易应当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股东适当授权。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和其他事项的外汇管理引言外汇管理是指对外汇业务进行监管、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以及其他事项的外汇管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操作指引将详细介绍这些方面的概念、政策和流程,方便相关企业和个人合规经营。
一、内保外贷内保外贷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在国内外以非居民的贷款资金进行国际融资活动的一种方式。
内保外贷的操作需要遵循以下步骤:1.确定资金用途:企业首先需要明确使用内保外贷的资金用途,确保与实际经营活动相符。
资金用途一般包括进口结算、出口退税等。
2.办理银行业务:企业需要选择一家合法授权的银行进行内保外贷操作。
银行将审核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外汇额度。
3.履约与支付:在内保外贷合同签署后,企业需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并按规定支付借款利息和偿还本金。
4.监测与报告:企业在使用内保外贷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合规经营,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外债监测和报告。
二、外保内贷物权担保外保内贷物权担保是指借款人将其在国际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以物权担保形式再贷回国内。
下面是外保内贷物权担保的操作步骤:1.选择金融机构:借款人首先需要选择一家境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操作。
借款人应仔细审查金融机构的资质和声誉。
2.签署借贷合同: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署借贷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担保措施等具体事项。
3.实施物权担保:借款人将获得的贷款以物权担保形式再贷回国内,需按照国内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4.履行合同义务:借款人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并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5.外汇监管:借款人在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过程中,需遵守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和程序,并按规定进行监测和报告。
三、跨境担保跨境担保是指在境内外提供担保的一种跨国业务。
以下是跨境担保的相关操作:1.确定担保主体:担保主体可以是境内企业、境外企业或个人。
担保主体需具备相关资质和信用。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作者:曹国岭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一、境内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对外签约。
二、内保外贷登记境内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应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一)境内金融机构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为非金融机构),应在正式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手续。
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金融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理、合规等原则对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
3、经外汇局批准,部分非金融机构可以参照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数据。
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2、在任意一个工作日末,单家法人机构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汇发号文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附件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一、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二、内保外贷登记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一)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银行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外汇局对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合规性及履约倾向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担保人作出书面解释。
外汇局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和相关法规,认为担保人解释明显不成立的,可以决定不受理登记申请,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在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为其办理补登记手续。
内保外贷的利益、风险与政策监管分析
内保外贷的利益、风险与政策监管分析内保外贷是指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附属企业或参股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款。
担保主要形式为,在额度内由境内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因此类业务无须逐笔审批,所以,它与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业务流程缩短了许多。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的定义,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相应地,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一、“内保”和“外贷”之基本含义“内保”是境内企业向境内分行申请开立担保函,由境内分行出具融资性担保函给离岸中心;而“外贷”即由离岸中心凭收到的保函向境外企业发放贷款。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国内公司为A公司,A公司在海外一个子公司为B公司。
其因为自身之经营活动,比如参与国际贸易而需要贸易融资额度,或者正常的流动资金周转而需要贷款。
在此情况下B公司就需要银行授信支持来筹措流动资金。
可是,因为B公司在海外成立时间较短,或者海外银行对筹款公司有一定的“规模”要求,因而B公司短期内得到海外授信的难度相对较大。
而境内的母公司A与某银行境内分行合作情况良好,且有授信的支持。
在这样背景情况下,B公司的海外融资计划就可以通过某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来解决。
其操作流程就是,由境内企业向某银行境内分行申请开立融资性担保函,然后由某境内分行出具该担保函给离岸中心或者相关境外银行,由离岸中心或者海外银行提供授信给海外公司,最后解决客户的资金需求。
当事人关系担保人指某银行境内分行,被担保人是境外企业,受益人就是指提供授信的机构,即离岸中心,反担保人就是被担保人的国内母公司,或者具有其他担保资质的企业或者机构。
需特别说明的是,内保外贷业务中的境外借款主体-境外企业必须要有中资法人背景,举一个例子,假设某个人在国内有一个公司,同时在香港也注册了一个公司,如果说香港公司是以某个人直接投资的,算不算中资法人背景?不算。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及外汇管理导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境贸易与跨境投资日益频繁,跨境融资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和管理跨境担保事务,保证国内经济和金融安全,中国政府制定了涉及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及外汇管理的相关政策。
本文将为您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引,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政策。
一、内保外贷操作指引内保外贷是指国内居民以自己在国内拥有的资产负债,为境外非居民提供贷款担保。
内保外贷旨在支持中国企业扩大境外经营活动,增加汇率收入。
具体操作指引如下:1. 申请资格:申请内保外贷的企业应具备合法的企业资质和信用记录,并满足相关审批要求。
另外,企业所提供的担保资产必须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2. 申请流程:企业向指定银行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表格和附件。
银行将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担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经审查通过后,银行将向境外非居民提供贷款,并要求企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3. 监测与报告:企业需按时和银行共享相关经营信息,包括境外经营活动的实际收入、资产负债情况等。
银行定期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确保企业能够按时还清贷款本息。
如发生风险或违规行为,银行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贷款。
二、外保内贷操作指引外保内贷是指境外非居民以自身或境内居民提供的担保,向中国境内居民或企业提供贷款。
外保内贷的目的是促进境外资金流入,并为中国境内居民或企业提供低成本的融资渠道。
以下是具体操作指引:1. 申请条件:境外非居民或境内居民(个人或企业)需同时满足中国政府规定的外保内贷条件,如信用记录良好、资产稳定等。
此外,还需要提供担保资产的相关证明文件。
2. 申请流程:申请人向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金融机构将对信用记录和资产状况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资产。
审查通过后,贷款将划入申请人指定的账户。
3. 还款与管理:申请人需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保证贷款本息的按时支付。
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
外保内贷定义银行根据境外代理行开立的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融资。
即以外资企业提供的有效和可接受的担保为前提,以银行境外代理行信用为中介,以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为载体,帮助外资企业在中国获得授信上的支持和便利。
申请条件借款人(境内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的反担保能力;2.具有我行行核定的授信额度或出具全额保证金;3.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基本条件;4.愿意为借款人融资向天津银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担保;5.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涉外担保的有关规定;6.已在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7.借款人不得为亏损企业;8.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受理条件1.银行境外代理行通过对境外公司进行调查、评估,并了解境内企业融资、经营情况后,开出合格的担保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2.外保内贷的授信主体只能是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3.外保内贷的授信额度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为限,即外保内贷的最大授信额度=经批准的总投资额度-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
4.外保内贷在业务发生时仅须向外管局报备,在授信到期日需要履约时,才需要向外管局申请核准该笔授信业务的外债额度。
5.外保内贷即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含备用信用证)由,我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风险控制1.外保内贷授信主体只能是外商投资企业;2.授信额度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为限;3.在业务发生时须向外管局报备,在授信到期日需要履约时向外管局申请核准该笔授信业务的外债额度。
业务优势1.满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2.企业有真实贸易背景支持,融资较为便利;3.无需提供额外担保、操作便捷,被广泛认定为低风险业务。
案例某香港公司在境内有一注册子公司A,因有项目需要人民币资金,该公司向境外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给银行,银行收到保函进行审核通过后,为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授信,并根据A企业情况及其保函内容进行授信安排,为A企业进行资金支持。
图解融资租赁创新业务模式(外保内贷、委托贷款及银票业务)
图解融资租赁创新业务模式(外保内贷、委托贷款及银票业务)1、融资租赁公司的类型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由银监会(继承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二)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试点的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三)由商务部(继承外经贸部)审批和监管的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其中,金融租赁公司至今只有52家,却占据了60%以上的市场份额;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有300多家,主要从事传统租赁业务,以息差为核心,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共有4000多家,但只有1000多家有实际经营业务。
2、融资租赁业务类型融资租赁的两种主要业务类型: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一)直接融资租赁(直租)直接融资租赁业务主要包括以下要素:•1个标的物(租赁物,一般为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2份合同(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3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其交易结构如下:直接融资租赁主要用于服务实体企业,其主营业务为“购置租赁资产”及“处置租赁资产”,因此可将其比作“可以分期付款的贸易公司”。
(二)售后回租(回租)售后回租是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供应商和承租人为同一人,可以帮助固定资产较多的客户盘活固定资产、获得流动资金。
其交易模式可简单分为3步:•1、承租人(客户)与融资租赁公司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承租人将其自有资产出售,租赁公司支付购买价款,得到所有权;•2、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回资产继续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3、租期结束后,出租人以名义价格向承租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
目前融资租赁行业大量从业人员来自银行,因此大量融资租赁业务以“售后回租”的形式开展,这种形式实质类似于“放贷款”的行为,已经违背了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之初“以物为载体、以社会为核心”的本源。
3、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的区分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获得租金收益,最终不转让所有权,传统的租赁方式。
内保外贷操作流程以及案例
内保外贷操作流程以及案例一、内保外贷具体操作步骤:1.联系境内银行以境内公司名义提供相关资料申请融资性保函额度。
2.联系香港的银行以香港公司名义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保函融资额度。
3.向香港的银行申请配套保函融资额度的NDF额度。
4.双方额度均通过审批后,境内公司向境内银行申请单笔保函业务,提供单笔需要的申请资料,并存入全额人民币保证金质押,定期一年。
5.香港银行收到融资性保函后,为香港公司发放美元贷款,同时锁死一年期NDF,确定到期还贷成本。
6.香港公司用收到的美元贷款进行真实付汇。
7.一年到期后,购汇偿还美元贷款,交割NDF,收益兑现。
二、人民币信用证具体操作步骤:1.联系境内银行以境内公司名义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信用证开证额度。
2.联系香港的银行以香港公司名义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信用证贴现额度。
3.境内企业提供开证资料以全额人民币质押申请开立人民币贸易信用证。
4.境内银行向香港银行开出一年期信用证。
5.香港公司向香港银行交单。
6.香港银行在系统登记交单议付,并向境内银行寄单。
7.境内银行承兑信用证,承兑期限一年。
8.香港公司申请押汇。
9.香港银行叙做信用证项下押汇,向香港企业放款,同时配套NDF到期日,境内银行付人民币到香港银行,香港银行购汇还贷,NDF交割,兑现收益。
三、NDF及套利操作案例1、融资保函的定义:融资保函又称“融资性保函”或“融资类保函”,是指担保银行应借款人的申请而向贷款人出具的,保证借款人履行借贷资金偿还义务的书面文件。
该保函主要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有价证券发行担保、融资租赁担保、延期付款担保、银行授信额度保函等。
2、NDF(Non-DeliverableForward),意即“无本金交割远期人民币交易”。
是企业与银行约定远期人民币汇率及交易金额,并于未来指定日期,就先前约定汇率与即期市场汇率之差价结算差额,而无须交割本金。
它是境外企业针对有我国的外汇管制,为规避人民币汇率风险所衍生出来的金融工具,一般只能由境外银行承做。
个人办理内保外贷具体流程
个人办理内保外贷具体流程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是对个人办理内保外贷的概述和背景介绍。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概述部分:个人办理内保外贷的定义和背景个人办理内保外贷是指个人在国内担任担保人,为企业或个人在国外获得贷款提供担保。
在国内,由于个人信用能力有限,银行或金融机构在考虑提供贷款时较为谨慎,而在国外,个人信用可以更好地通过担保机构得到认可。
因此,通过个人办理内保外贷,个人可以借助国外担保机构的信用背书,提高自己在国内获得贷款的机会和额度。
近年来,个人办理内保外贷的需求逐渐增加。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在投资、创业和消费方面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然而,由于个人信用评级的限制以及一些大型银行对个人贷款审查的严格要求,许多个人在国内获得贷款的困难逐渐凸显。
此时,个人办理内保外贷成为一种新的选择,为个人提供了在国内获得更大额度贷款的机会。
个人办理内保外贷的背景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担保机构在国外的影响力逐渐增强。
这些担保机构对个人信用评估的能力较强,并且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享有良好的声誉和信誉。
通过与国外担保机构合作,个人可以通过担保机构的信用支持,在国内更容易获得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贷款。
综上所述,个人办理内保外贷成为了许多个人在国内获得贷款的新选择。
通过个人担任担保人,借助国外担保机构的信用背书,个人可以提高获得贷款的机会和额度。
在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和发展的背景下,个人办理内保外贷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应该是对整个文章的结构进行介绍和概述。
我们可以按照以下内容进行撰写:文章结构是指文章的框架和组织方式。
在本文中,我们将按照以下顺序来呈现个人办理内保外贷的具体流程:首先,在引言部分,我们会概述整篇文章的内容和目的,以及个人办理内保外贷的重要性和背景。
其次,在正文部分,我们会先介绍内保外贷的定义和背景,为读者提供背景知识。
然后,我们将详细阐述个人办理内保外贷的基本要点,包括申请条件、所需材料、申请流程等等。
跨境金融妙答精选——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的区别和操作模式
跨境金融妙答精选——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的区别和操作模式展开全文作为一名融资租赁的前线业务人员,如果你只熟练于跑业务和串客户,把客户的脚脖子当鸭脖子嘬,把尽调报告写成后宫妃子求临幸的细腻情感美文,与时俱进的关注各类财经新闻和监管政策,那你还没搞清楚上帝给你的这张牌是什么;高级的租赁业务人员在酒桌上谈笑风生,讨论的是国际汇率的走势,巴黎银行欧元贷款的价格,几十BP的精准套利空间,这年代,还有比玩外汇更高冷的职业吗?此类业务的出现,给了整个融资租赁行业一次突飞猛进的机会,高质量高规格的跨境通道类业务给了行业创新发展的黄金机遇,通过引进低成本境外资金扶持境内实体经济,与国家战略不谋而合;这个高规格通道,打通了境内外资金的使用限制,且夹杂着10倍杠杆的高端属性,其自然禀赋已经赢在了起跑线上,是风月楼里的头牌,让各类金融机构充满觊觎之心,唏嘘不已。
言归正传,此类业务或多或少牵扯到外债,先大概介绍下外债的概念,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2013〕19号《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外债可大致理解为境内主体对境外举借的债务,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境外企业或自然人贷款、境内对外开立的远期信用证等各种形式。
由于国内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外债规模的管理也是有严格的计算方法,防止境外低成本资金或短期套利者对国内经济及人民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想想当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还有近期谣传的外资做空股市,其实根本是无稽之谈。
下面大俗话讲解开始。
外保内贷:即境外担保境内贷款,主要适用于境外有钱想境内用的情况。
比如A企业境外有一笔资金1亿,可把资金质押在境内银行(开立NRA账户、保证金存款等形式),形成存单质押,再由境内银行放款到A企业境内使用,实现间接的资金跨境。
存单利息与贷款利率差额大概2-3%左右,还是比较实惠的。
且这种业务不计外债,除非发生违约才记。
内保外贷:即境内担保境外贷款,主要适用于境外主体资信较差,无法境外融资的情况,比如央企去海外修光伏电站,通过央企提供担保来实现境外项目公司融资。
内 保 外 贷 与 外 保 内 贷8-10
内保外贷与外保内贷1/ 什么是内保外贷内保外贷是指由企业内部的总公司给银行担保,银行在外部给企业解决贷款问题。
担保形式为: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
摘自百度百科!内保外贷是指由企业内部的总公司给银行担保,银行在外部给企业解决贷款问题。
担保形式为: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
一是“内保”,二是“外贷”。
“内保”就境内企业是向境内分行申请开立担保函,由境内分行出具融资性担保函给离岸中心;“外贷”即由离岸中心凭收到的保函向境外企业发放贷款。
假设国内的公司,A公司在海外一个子公司是B公司,因为自身经营,比如参与国际间的贸易竞争需要贸易融资额度或者企业周转需要流动资金贷款,急需要银行的授信支持,但是因为B公司在海外成立时间较短,或者海外银行对B公司有“规模”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得到海外授信的难度比较大。
而A公司跟某银行境内分行合作情况良好,且有授信的支持。
在这样背景下,通过某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就可以解决。
由境内企业向某银行境内分行申请开立融资性担保函,然后由某境内分行出具该担保函给离岸中心,由离岸中心提供授信给海外公司,解决了客户的需求。
2 / 什么是外保内贷外保内贷参考:比如香港离岸公司在境内有一个境内子公司,因为有个项目需要人民币的贷款,但是这个公司在香港有大量外币存款,由于各种原因就是有钱进不来,怎么办?一个国外公司在中国急需一笔资金,他在海外有大量存款,但是在中国审批需要一定时间,在这样一个背景下,银行设计了外保内贷这样的业务为企业解决遇到的问题。
境外企业将境外资金或者授信额办理相关手续(如存入银行离岸中心)之后,由银行离岸中心出具担保函给境内分行,而分行接收到这个担保函,就可以为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授信。
银行外保内贷内保外贷审核要点 干货 更新于202001
银行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审核要点A目前跨境担保业务相关的有效法规主要有:29号文(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2014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有效),以及后续发布的3号通知(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26/01/2017)和108号通知(即《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24/11/2017)。
值得注意的是:1.3号通知中对29号文要求的担保项下资金的用途的规定提出新的更宽松的范围,即“二、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vs. 29号文:放贷和股权投资方式调回境内使用是需外管局批准的)2.108号通知则对担保履约资金来源提出较29号文更严格的要求即“如果发生担保项下主债务违约,银行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履约” (vs. 29号文表明可以用反担保的保证金履约:“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其担保履约资金可以来源于自身向反担保人提供的外汇垫款、反担保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交存的保证金,或反担保人支付的其他款项。
”)B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时需要注意的点:1. 外汇局的核准、登记或备案以及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与跨境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判断脱钩。
无需经外汇局做担保事前审批、担保履约核准。
2. 除境外发债等特殊情况下,不再要求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具有股权关联关系。
3. 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但不可通过证券投资方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4. 对境外借款人也要做全面的尽职调查,哪怕是境内有100%保证金的反担保。
全面尽调应包含审核基础资料、是否有ODI(境外债务人实际控制为境内企业或个人时)、资金用途、真实贸易背景(不得构造交易背景进行套利或投机)、融资规模是否与营运资金需求匹配、第一还款来源、是否曾有跨境业务履约记录等。
内保外贷回流政策及问题研究
内保外贷回流政策及问题研究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外贷资金在国内经济中的作用愈发凸显。
为规范外贷资金使用,实现内保外贷回流,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本文将对内保外贷回流政策及其相关问题展开研究,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内保外贷回流政策概述内保外贷回流政策是指为了保障国内资金安全及外贷资金的有效利用,鼓励企业将海外融资资金引入国内,以满足国内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
目前,内保外贷回流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外债管理制度外债管理制度是贯彻执行内保外贷回流政策的重要保障。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债管理条例》,明确了外债的基本分类、管理权限、监督管理、违法行为处理等内容,为规范和管理外贷资金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外贷项目审批为了确保外贷资金的合理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国债务需要进行审批。
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相关规定的外贷项目,将不予批准,以保证外贷资金的有效使用。
3. 外汇管理政策外汇管理政策也是内保外贷回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制定外汇管理政策,对外贷资金进行管控,保证其用于实体经济的转化,有效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
通过上述措施,我国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内保外贷回流政策体系,为外贷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国内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
随着内保外贷回流政策的逐步完善和实施,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外贷资金流向不明有些企业借助于外贷资金,进行一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等相关规定的投资项目,导致外贷资金的流向不明,无法保证其真正用于实体经济的建设和发展。
2. 外债规模过大随着国内企业海外扩张的加速,外债规模逐渐增大,但一些企业在借款时未能做到谋求合法合规,导致外债规模过大,对国内财政安全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
3. 外债成本较高近年来,由于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企业通过发债等方式融资的成本较高,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造成一定影响。
最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最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担保当事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六条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
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七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二章内保外贷第八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第九条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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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保内贷
◆产品概念
银行依照境外代理行开立的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誉证,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融资。
即之外资企业提供的有效和可同意的担保为前提,以银行境外代理行信誉为中介,以备用信誉证或保函为载体,帮忙外资企业在中国取得授信上的支持和便利。
◆申请条件
借款人(境内企业)应符合以下大体条件:
1.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沛的反担保能力;
2.具有我行行核定的授信额度或出具全额保证金;
3.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大体条件;
4.情愿为借款人融资向天津银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担保;
5.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涉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6.已在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记录手续;
7.借款人不得为亏损企业;
8.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治理制度。
◆受理条件
1.银行境外代理行通过对境外公司进行调查、评估,并了解境内企业融资、经营情形后,开出合格的担保保函或备用信誉证。
2.外保内贷的授信主体只能是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伙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3.外保内贷的授信额度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为限,即外保内贷的最大授信额度=经批准的总投资额度-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
4.外保内贷在业务发生时仅须向外管局报备,在授信到期日需要履约时,才需要向外管局申请核准该笔授信业务的外债额度。
5.外保内贷即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誉保证(含备用信誉证)由,我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风险操纵
1.外保内贷授信主体只能是外商投资企业;
2.授信额度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为限;
3.在业务发生时须向外管局报备,在授信到期日需要履约时向外管局申请核准该笔授信业务的外债额度。
◆业务优势
1.知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
2.企业有真实贸易背景支持,融资较为便利;
3.无需提供额外担保、操作便利,被普遍认定为低风险业务。
◆案例
某香港公司在境内有一注册子公司A,因有项目需要人民币资金,该公司向境外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誉证)给银行,银行收到保函进行审核通事后,为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授信,并依照A企业情形及其保函内容进行授信安排,为A企业进行资金支持。
内保外贷
◆产品概念
该业务指银行应融资申请人的要求,为解决其在出口业务项下的资金周转问题,以出口信誉保险公司承保为操纵风险方式之一,并以其出口应收款项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
◆申请条件
申请人(境内企业)应符合以下大体条件:
1.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沛的反担保能力;
2.具有我行行核定的授信额度或出具全额保证金;
3.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大体条件;
4.情愿为借款人融资向天津银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担保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涉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2.已在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记录手续;
3.借款人不得为亏损企业;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治理制度。
◆受理条件
1.凡具有进出口权或对外承包经营权或其他涉外经营权;
2.资信良好的企业在银行开立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并与银行成立了良好业务关系;
3.在受理保函业务委托时,银行应付申请人资格、申请书内容、业务背景、相关文件和保函格式进行审查;
4.在受理保函业务委托时,银行应付客户进行实地调查客户资信情形,业务背景等;
5.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老例办理保函业务原那么,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说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治理局及其它治理部门的相关政策和治理规定;应遵守联合国制裁决议等有关规定;如在保函中注明依据国际老例,应注意严格遵守老例规那么的相关要求办理保函业务。
6.依照统一授信规定办理业务的原那么,该业务纳入统一授信治理,应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出具保函;或依照低风险业务要求交纳足额保证金或以银行承兑汇票、存单等质押后办理。
7.依照申请人委托和指示办理业务的原那么,银行处置各项保函业务必需严格按客户的书面委托指示行事,严格区分两边责任;
8.依照规定权限办理业务的原那么,各分支机构应该严格依照总行的授权规定和授权范围办理业务,超过授权范围的,逐笔上报总行审批办理,不得越权。
◆风险操纵
1.申请人应按银行授信制度要求提交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必要的经营许可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格文件,我行据以核实申请人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及业务资格;
2.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金应严格治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笔保函之间的保证金不得串用;
3.银行开立的保函原那么上不可转让,如业务需要可建议申请人采取款项让渡的方式;
4.审核通事后银行向受益人开具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誉证,境外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用途要紧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股本贷款、贸易融资等;
5.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誉证,银行审查申请人资信情形、被担保人的大体状况及反担保落实情形。
6.与境外代理行联系妥当。
◆业务优势
1.享受境外贷款的低利率,降低资金本钱;
2.减缓银行目前贷款规模从紧,以致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业务流程图
◆案例
企业D从事油脂类商品入口业务,企业法人在新加坡注册了公司E,公司E与公司D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公司E流动资金紧张,由于方才在境外成立等因素,公司在新加坡资困难较大。
企业D在银行有外汇业务授信额度,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受益人为公司E,金额1000万美元。
银行通过对企业D、公司E资信情形的审核,和企业D向银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反担保。
经审核通过,银行向受益人公司E开具融资性保函1000万美元,境外代理行凭借银行出具的保函对公司E进行融资,融资额度为1000万美元。
公司E取得了流动资金的支持,由于境外融资本钱较低,公司E节约了财务费用,境内银行关于企业D的融资不占用银行贷款规模,银行承担保函见索即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