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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的区别以及需求分析 SBLC贴现的操作思路
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的区别以及需求分析浅析SBLC在国内贴现的操作思路外保内贷是指银行根据境外代理行开立的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融资。
即以外资企业提供的有效和可接受的担保为前提,以银行境外代理行信用为中介,以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为载体,帮助外资企业在中国获得授信上的支持和便利。
外保内贷业务优势1.满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2.企业有真实贸易背景支持,融资较为便利;3.无需提供额外担保、操作便捷,被广泛认定为低风险业务。
外保内贷案例某香港公司在境内有一注册子公司A,因有项目需要人民币资金,该公司向境外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给银行,银行收到保函进行审核通过后,为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授信,并根据A企业情况及其保函内容进行授信安排,为A企业进行资金支持。
帮助备用信用证SBLC操作回国变现贴现流程1. 可以帮你贴现,前提是要求能开贸易项下的SBLC,把证开给我们的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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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是指银行应融资申请人的要求,为解决其在出口业务项下的资金周转问题,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为控制风险方式之一,并以其出口应收款项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
内保外贷业务优势1.享受境外贷款的低利率,降低资金成本;2.缓解银行目前贷款规模从紧,以致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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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案例企业D从事油脂类商品进口业务,企业法人在新加坡注册了公司E,公司E与公司D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公司E流动资金紧张,由于刚刚在境外成立等因素,公司在新加坡资困难较大。
企业D在银行有外汇业务授信额度,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受益人为公司E,金额1000万美元。
中国银行内保外贷
中国银行内保外贷内保外贷产品名称内保外贷产品说明中国“走出去”企业在德国设立的子公司因生产、经营等方面资金需求,需要获得银行授信支持,可在中国银行在中国的境内分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开立的以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或保函提供担保的前提下,由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向“走出去”企业境外子公司进行融资。
产品特点1. 解决“走出去”企业在德国设立的子公司的融资需要:实力较强的境内企业客户,其德国子公司的实力可能较弱或不具备独立在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直接取得融资授信的条件,可通过“内保外贷”方式,解决德国子公司的融资需要;2. 简便快捷:通过担保方式来支持的融资申请,贷款额度审批快捷,操作简便。
利率按照中国银行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相关费用各项收费均通过合同约定。
适用客户适用于中德两地母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从事商贸等活动需取得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融资的企业客户。
办理条件1. 借款人应是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等,拥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2. 取得合格的备用信用证或担保保函;3. 借款人在中国银行开有账户;for the quality of reviews and review. Article 26th review (a) the CCRA compliance, whether copies of checks; (B) whether double investigation; (C) submission of program compliance, investigation or examination of whether views are clear; (D) the borrower, guarantor loans4. 符合中国银行有关贷款政策的其他要求。
提交材料1. 借款申请书;2. 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3.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 借款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5. 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证明等。
2018-2019-外保内贷利率-优秀word范文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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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外资企业提供的有效和可接受的担保为前提,以银行境外代理行信用为中介,以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为载体,帮助外资企业在中国获得授信上的支持和便利。
◆ 申请条件借款人(境内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的反担保能力;2.具有我行行核定的授信额度或出具全额保证金;3.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基本条件;4.愿意为借款人融资向天津银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担保;5.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涉外担保的有关规定;6.已在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7.借款人不得为亏损企业;8.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 受理条件1.银行境外代理行通过对境外公司进行调查、评估,并了解境内企业融资、经营情况后,开出合格的担保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2.外保内贷的授信主体只能是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3.外保内贷的授信额度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为限,即外保内贷的最大授信额度=经批准的总投资额度-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
4.外保内贷在业务发生时仅须向外管局报备,在授信到期日需要履约时,才需要向外管局申请核准该笔授信业务的外债额度。
5.外保内贷即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含备用信用证)由,我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 风险控制1.外保内贷授信主体只能是外商投资企业;2.授信额度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为限;3.在业务发生时须向外管局报备,在授信到期日需要履约时向外管局申请核准该笔授信业务的外债额度。
◆ 业务优势1.满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2.企业有真实贸易背景支持,融资较为便利;3.无需提供额外担保、操作便捷,被广泛认定为低风险业务。
内保外贷合同范本
内保外贷合同范本甲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内保外贷”: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为借款人向丙方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丙方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行为。
“主合同”:指甲方与丙方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的《保证合同》。
“借款人”:指乙方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贷款”:指丙方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发放的、本金金额不超过_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_美元整)的贷款。
“保证期间”:指自丙方发放贷款之日起至借款人全部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之日后两年止。
2. 本合同中的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条内保外贷1. 甲方同意为借款人向丙方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按照丙方的要求及时向丙方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
3. 丙方应在收到甲方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后,按照本合同及主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内保外贷资料
内保外贷资料内保外贷套利业务简介和操作方法探讨一、内保外贷业务简介内保外贷业务是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的简称,是指在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目前都是用百分百存单质押)的前提下,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在融资时提供的对外担保,用于境外投资企业向银行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行申请贷款融资。
其中境外贷款企业的股东要求至少有一个境内的法人。
内保外贷业务是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的一个品种,长期以来是外管、银行从严控制的一项业务,同时对于银行和企业来说更是一项“共赢”业务:1、申请人(境内母公司)及借款人(境外子公司)共赢点:(1)有效解决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的问题(2)境外企业在取得授信困难时,可以利用境内申请人(母公司)的授信额度(3)借款人可以较快的在海外开展业务(4)利用境外融资成本低的外币资金2、担保人(境内分行)共赢点:(1)加强银企合作,避免客户流失(2)增加中间业务及中间业务收入(3)增加人民币保证金存款3、受益人(境外分行或代理行)共赢点:(1)增加融资业务(2)增加中间业务(关联的开证、结算业务)(3)增强境内外分行联动和代理行关系维护二、市场需求1、从区域之间的存贷利差中套利用例子来说明,大陆某公司将1000万元存入大陆境内银行作为百分百存单质押担保,按三年期可获得存款利息为5.0%;该公司在香港投资企业向境内银行香港营业机构获取贷款,贷款利率为三年期约年3.0% (根据不同银行和币种确定);该笔资金通过规避监管的方式回流境内,相关手续费约0.5%,由此产生存贷差约为:5.0%-3.0%-0.5%=1.5%。
该回流一次可以获得毛利约为15万。
在额度范围内可以反复循环,使得利润最大化,并且退出时无资金沉淀。
2、以大陆境内企业的信用做担保促成其境外子公司更容易获得境外贷款。
3、以境外企业的信用做担保来促成其境内子公司更容易获得境内贷款。
外保内贷产品企划方案
外保内贷业务一、解决的问题1、缓解境内企业的授信和融资难题,降低企业财务费用。
2、解决集团客户或关联企业主要抵质押资源在境外的难题,盘活境外企业的资产。
二、银行的收益1、带动境内授信业务发展,增加营业收入。
2、如境内授信业务为在岸外汇自营贷款,可视情况享受优惠报价。
3、外保内贷业务项下我行境外担保有关联动收益纳入分行国际业务平台联动业务考核。
三、外保内贷业务模式分类四、注意事项1、担保金额:原则上应至少覆盖境内融资本金、一期应付利息及相关费用2、担保期限:原则上应长于授信业务期限10个工作日(含)以上。
3、额度审查:履约金额不能超过企业上年末净资产(中资企业)或者上年末净资产加上外债额度(外资企业)。
4、保函格式:优先使用我行标准格式,其他文本格式须经总行交易银行部审查,并经分行法律合规部法审后使用。
五、业务办理流程六、目标客户及营销切入点1、母公司在境外上市、子公司在境内的客户,即境内客户为外商投资企业主要需求是以境外母公司资金为境外银行向境内银行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提供反担保或直接以境外母公司的离岸资金/NRA帐户资金质押给境内银行进行跨境担保。
2、“走出去”的境内中资企业,与境外公司有贸易往来或在境外设有平台公司。
主要需求是以银行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为境内客户提供授信支持。
3、已在境内开立离岸帐户、NRA人民币帐户的境外企业可通过离岸帐户、NRA人民币帐户内资金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的模式降低境内外公司整体的融资成本。
七、风险点1、信用风险关注不合理的境内客户授信需求,即客户为了获得新增授信,宁愿支付高额的担保费用,获取境外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支持,以便获得境内融资。
这种外保内贷业务,突破了企业正常的风险承受能力,很容易导致银行的授信风险,须引起重视。
2、履约风险加强额度审查,确保在未来如果出现担保履约时,履约金额不能超过企业上年末净资产(中资企业)或者上年末净资产加上外债额度(外资企业)。
内保外贷业务介绍共8页文档
内保外贷业务介绍2019年11月幻灯片2一我行外汇业务的基本概况二产品的定义、特点三营销案例四营销体会五政策解读索引幻灯片3一、我行外汇业务的基本概况我行的外汇业务,在总行和省行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发展、转型、提质、增效”的工作方针,积极提升本外币一体化经营能力,今年的外汇业务:(一)优良客户保持良好的增长。
1-9月新开户企业894户,其中新开资本金帐户245户,开户率34.6%;1-9月资本金收汇15.21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8%。
幻灯片4一、我行外汇业务的基本概况(二)国际结算、外汇交易继续保持良好的增长。
1-9月我行国际结算达到481.88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3%,继续保持同业领先;各类交易169.24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1%。
(三)业务转型初见成效,效益增长好于业务增长。
1-9月外汇中间业务收入560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2.4%;外汇买卖收入1356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7.8%。
(四)外汇流动性风险缓解。
从年初的拆借,到目前的上存。
一、我行外汇业务的基本概况我行的外汇业务在巩固传统业务优势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外汇业务的客户结构转型、业务结构转型、收益结构转型,在注重外资企业的同时,积极发展民营企业的外汇业务;在发展外汇业务的同时,积极提升对人民币业务的贡献度;在做好国际结算的同时,积极探索贸易融资业务。
幻灯片6二、内保外贷的定义、特点内保外贷业务是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的简称,是指我行为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投资企业或借款人)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用于境外投资企业向我行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行申请融资业务提供担保。
幻灯片7二、内保外贷的定义、特点内保外贷业务是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的一个品种,长期以来是外管、银行从严控制的一项业务。
以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依据,手续复杂、流程长。
外保内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对外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外保内贷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我国金融市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外保内贷是指企业通过境外银行提供担保,向境内银行申请贷款,以解决境内融资需求的一种融资方式。
为了规范外保内贷业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外保内贷的定义、法律法规、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外保内贷的定义外保内贷是指企业利用境外银行信用,为境内银行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内银行的贷款。
具体来说,外保内贷包括以下三个要素:1. 境外银行:为境内企业提供担保的银行,通常为国际知名银行。
2. 境内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通常为我国商业银行。
3. 企业:作为借款人和担保人,通过外保内贷方式获得融资。
三、外保内贷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规定了银行业的监管原则、监管机构、监管职责等内容,为外保内贷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该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经营业务、风险管理等内容,为外保内贷业务提供了法律框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该法规定了担保合同、担保方式、担保责任等内容,为外保内贷业务中的担保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为外保内贷业务中的合同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外汇管理机构的职责、外汇收支管理等,为外保内贷业务中的外汇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外保内贷业务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外保内贷业务的定义、操作流程、风险管理等内容,为外保内贷业务提供了具体指导。
四、外保内贷的操作流程1. 企业向境内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包括借款用途、还款计划等。
2. 境内银行对企业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查。
3. 企业与境外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等。
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内保外贷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7月0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业务办理条件及基本要求 (4)第四章业务办理 (6)第五章事后管理 (7)第六章附则 (8)附件: (9)附件1.《融资类担保业务申请书》 (10)附件2.《开立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11)附件3.《借款保函格式文本》 (22)附件4.《备用信用证格式文本》 (24)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外联动,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保外贷业务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xx]29号)、《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等监管规定及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保外贷业务,是指为满足客户真实、合理、合法的融资需求,由本行作为担保人开出以境外代理行为受益人的融资类保函(含备用信用证,下同),境外代理行据以向客户(即被担保人)提供融资(包括贷款、贸易融资、融资租赁等)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办行包括但不限于经办业务的分行、支行、资金营运部、各类营销中心以及市场拓展部等机构。
第四条内保外贷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占用担保申请人授信额度。
能够提供全额低风险反担保的,按照本行相关授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内保外贷业务原则上应由本行与境外代理行合作办理,并遵循“内外全程合作、用途真实合规、落实贷后管理”原则。
第六条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第一章组织职责第七条董事会、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长、行长、授信审批委员会、主管行领导等有权审批人负责内保外贷业务的审议、审批。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及外汇管理导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境贸易与跨境投资日益频繁,跨境融资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和管理跨境担保事务,保证国内经济和金融安全,中国政府制定了涉及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及外汇管理的相关政策。
本文将为您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引,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政策。
一、内保外贷操作指引内保外贷是指国内居民以自己在国内拥有的资产负债,为境外非居民提供贷款担保。
内保外贷旨在支持中国企业扩大境外经营活动,增加汇率收入。
具体操作指引如下:1. 申请资格:申请内保外贷的企业应具备合法的企业资质和信用记录,并满足相关审批要求。
另外,企业所提供的担保资产必须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2. 申请流程:企业向指定银行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表格和附件。
银行将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担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经审查通过后,银行将向境外非居民提供贷款,并要求企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3. 监测与报告:企业需按时和银行共享相关经营信息,包括境外经营活动的实际收入、资产负债情况等。
银行定期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确保企业能够按时还清贷款本息。
如发生风险或违规行为,银行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贷款。
二、外保内贷操作指引外保内贷是指境外非居民以自身或境内居民提供的担保,向中国境内居民或企业提供贷款。
外保内贷的目的是促进境外资金流入,并为中国境内居民或企业提供低成本的融资渠道。
以下是具体操作指引:1. 申请条件:境外非居民或境内居民(个人或企业)需同时满足中国政府规定的外保内贷条件,如信用记录良好、资产稳定等。
此外,还需要提供担保资产的相关证明文件。
2. 申请流程:申请人向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金融机构将对信用记录和资产状况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资产。
审查通过后,贷款将划入申请人指定的账户。
3. 还款与管理:申请人需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保证贷款本息的按时支付。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
附件3: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一、境内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对外签约。
二、内保外贷登记境内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应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一)境内金融机构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为非金融机构),应在正式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手续。
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金融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理、合规等原则对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
3、经外汇局批准,部分非金融机构可以参照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数据。
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2、在任意一个工作日末,单家法人机构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外行境内外联动业务方案
外行境内外结合专项融资方案方案一:内保外贷业务——实现资金从境内到境外1、借款人:境外企业2、种类:流动资金贷款3、贷款用途:无特定用途4、金额:以实际需求为准5、期限:一年期(到期无需自有资金还款、可直接续期)6、贷款利率:LIBOR+2.4%(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7、担保条件:境内关联公司足额RMB存单质押8、存单利率: 3.25%9、境内手续费:0.1%/年10、质押率: 99.75%(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1、总成本=贷-存+手续费=-0.5%12、具体流程图:境内存单质押境外放款合作方式介绍:贵司境内关联公司在外行开立人民币一般账户,将境内闲余人民币(或上市募集资金等)资金存入外行,由香港或澳门银行向贵公司的境外关联公司发放贷款,以满足贵公司境外的资金需求。
内保外贷方案优势:1)帮助企业将境内资金“转移”至境外使用,解决贵司的境外用款需求。
同时,解决贵司境外资金使用完毕汇入国内的问题。
2)帮助贵司规避币种兑换造成的汇兑损失。
3)境外贷款资金用途不受限制,给贵司资金使用提供最宽敞的环境。
方案二:内保外贷业务—境内抵押、境外贷款一、流程:1. A公司(境内企业)将固定资产抵押给外行,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 外行给予A公司境内保函额度。
3. A公司在外行申请开立保函,外行向境外香港或澳门银行开出保函。
4. 香港或澳门银行发放保函金额等额的外币/人民币贷款给A公司的境外公司B二、企业成本1. 集团总成本为10%左右(成本分为两部分,保函手续费+境外贷款价格,可详谈)三、贷款基本条件1. 贷款金额:抵押物评估价的50%2. 贷款期限:5-10年3、贷款归还:每年借新还旧,每年对额度进行内部年审,贷款可一直续作。
4、针对地理位置优越,商业氛围浓厚,现金流覆盖率充足的商业物业,例如写字楼、星级酒店、购物中心等,并设置租金回笼监管账户四、方案优势1、额度期限较长,可申请10年额度,并且每年只需操作借新换旧,不用贷款本金交割,缓解公司境外到期压力。
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
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一、境内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对外签约。
二、内保外贷登记境内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应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一)境内金融机构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为非金融机构),应在正式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手续。
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金融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理、合规等原则对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
3、经外汇局批准,部分非金融机构可以参照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数据。
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2、在任意一个工作日末,单家法人机构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2018年外保内贷,公告-word范文模板 (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外保内贷,公告篇一:中资企业外保内贷办理指南.doc关于发布《中资企业“外保内贷”办理指南》的通知市各中资企业:为方便中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根据汇发[201X]24号文和深外管[201X]41号文,我分局制作了《中资企业“外保内贷”办理指南》(详见附件),请遵照办理。
特此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201X年6月25日联系电话:22195535中资企业“外保内贷”办理指南一、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即中资企业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是指在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等)条件下,由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内中资企业发放的本、外币贷款。
贷款形式包括普通贷款和授信额度。
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用于抵押或质押的资产,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境外机构提供保证的形式,除信用保证外,还可以其境内外合法资产进行质押和抵押,但不得违背其他主管部门关于抵押质押的限制性规定。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实行额度管理,中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逐笔向我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二、中资企业申请“外保内贷”业务,应提交如下材料:1、被担保企业出具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经营范围、行业性质及特点、近三年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融资用途、偿还能力等;2、被担保企业营业执照;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被担保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银行盖章确认的企业财务报表(新成立企业除外);4、境内银行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该笔贷款已经通过银行审贷程序的审批结论或同等证明材料;5、境外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意向书(意向书如为外文,除意向书原件外,还应提供经申请机构盖章的主要条款中文翻译件);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中资企业申请“外保内贷”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1、被担保企业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或允许行业;2、被担保企业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3、外保内贷项下贷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含);4、暂不受理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自有物业建设的外保内贷;5、对发生履约的银行,原则上不再核准中资企业外保内贷。
【精编范文】外保内贷,债权人-word范文模板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外保内贷,债权人篇一: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十、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2.《外债登记管理办法》3.其他相关法规提交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中资企业借用境内贷款需要接受境外担保的,应先向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4.境内贷款和接受境外担保的意向书。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注意事项:1.境内企业借用境内借款,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以下简称“外保内贷”):(1)债务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获得分局外保内贷额度的中资企业;(2)债权人为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3)担保标的为债务人借用的本外币普通贷款或金融机构给予的授信额度;(4)担保形式为保证,中国法律法规允许提供或接受的抵押或质押。
2.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货币政策取向和地区实际需求等因素,为分局核定地区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额度。
分局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地区额度内,为辖内中资企业核定外保内贷额度。
3.中资企业可在分局核定的外保内贷额度内,直接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项下对内、对外债务清偿完毕前,应按未偿本金余额占用该企业自身及地区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额度。
4.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项下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
中资企业因外保内贷履约而实际发生的对境外担保人的外债本金余额不占用分局地区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5.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境内贷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债权人、境外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发生境外担保人履约的,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负债应视同短期外债(按债务人实际发生的对境外担保人的外债本金余额计算)纳入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或外债额度控制,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内保外贷操作模式(最新内部版)
内保外贷近期市场上出现金融机构与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办理对外担保项下的融资租赁业务,我行已有个别分行受理此类业务。
该业务是指境外金融机构以银行开出的融资性保函为担保条件,向境内注册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发放外债贷款,租赁公司再与境内用款客户办理租赁融资或售后回租业务。
市场机会在于借用外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从境外融资为境内用款客户获得低成本资金。
与攒同的内保外贷业务相比,该业务模式涉及的当事人比较多,操作环节繁杂,相应的法律关系复杂。
为提示业务环节的分享,强化业务管理,现就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规范业务办理模式融资性保函业务申请人应为保函的分享承担主体,分为境内用款客户(模式一)和融资租赁公司(模式二)两类,并执行差异化的信贷政策。
模式一:境内用款客户直接向我行申请开立以境外金融机构为受益人,以境内融资租赁为被担保人的融资性保函。
境外金融机构凭融资性保函向境内用款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款。
此模式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融资通道,主要是为了满足我行授信客户低成本融资的需求,为主推模式。
为简化业务操作和各方法律关系,目前只接受保函申请人作为承租人的业务模式,第三方企业作为承租人从租赁公司获得融资暂不受理。
模式二:境内融资租赁公司直接向我行申请开立受益人为境外金融机构,被担保人为融资租赁公司(可为保函申请人本身即境内租赁公司或第三方有外债额度的租赁公司)的融资性保函。
境外金融机构向租赁公司发放贷款后,租赁公司向境内用款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款。
此模式为我行为租赁公司获得境外低成本资金提供便利,如我行除保函费用外无其他收益或收益较低的,不宜续作。
分行不得设计境内用款企业到期无条件受让租赁公司负有的对我行的债务、将风险转移给境内用款企业的业务结构将模式一变为模式二,实际风险由境内用款企业承担的,须按模式一办理。
二、模式一业务管理要求1、融资租赁公司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1.1、成立时间超过3年的外资租赁公司。
1.2、实缴资本≥人民币3亿元。
内保外贷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内保外贷,即国内企业或金融机构向国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以获取境外贷款。
这种融资方式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在促进企业“走出去”战略和扩大对外投资方面。
然而,内保外贷业务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我国对内保外贷业务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措施。
二、内保外贷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对内保外贷业务中的担保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担保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担保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对内保外贷业务中的合同关系进行了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内保外贷业务的监管主体、监管原则和监管措施进行了规定。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内保外贷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4.《关于进一步加强内保外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05号)该通知明确了内保外贷业务的管理要求,包括业务准入、风险评估、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
以下是该通知的主要内容:(1)业务准入内保外贷业务应遵循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开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业务合规、稳健运行。
(2)风险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保外贷业务风险评估体系,对担保人、借款人、担保物等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风险评估。
(3)风险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内保外贷业务的风险控制,包括担保物管理、现金流管理、信息披露等。
(4)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内保外贷业务相关信息,提高业务透明度。
5.《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担保管理的通知》(银发〔2018〕21号)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跨境担保业务的监管要求,包括业务准入、风险评估、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
外保内贷合同范本
外保内贷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外部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丙方(贷款机构):__________________一、贷款基本信息1. 乙方向丙方申请的贷款金额为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贷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
2. 贷款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3. 贷款利率为__________,计息方式为__________。
二、担保责任1. 甲方作为乙方的外部担保人,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向丙方的贷款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 若乙方因故未能按时还款,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甲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______日内向丙方支付相应款项。
3. 若乙方未能按时还款导致丙方采取法律诉讼等手段追偿时,甲方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三、还款方式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2. 如乙方无法按时还款,应提前向丙方书面说明原因,并与丙方协商制定新的还款计划。
3. 乙方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具体还款方式由丙方与乙方协商确定。
四、违约责任1.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时足额还款,应支付逾期罚息,逾期罚息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
2. 若乙方严重违约,如恶意逃废债务、提前还款等,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将相关情况通知丙方。
五、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贷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外部担保人):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 丙方(贷款机构):__________签字盖章日期: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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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保内贷方案
篇一:外保内贷方案
厦门国际银行NRA存款质押方案
为解决企业境外资金入境困难的问题,我行特推出NRA存款质押贷产品,具体如下:
一、产品结构
境外企业在厦门国际银行开立NRA人民币结算账户,将境外资金兑换成人民币后汇入该账户并质押,厦门国际银行在境内发放人民币贷款。
二、期限、价格及费率
? 期限:一年期
? 境外NRA人民币存款利率:0.385%(人行挂牌活期存款利率)
? 境内人民币贷款利率: 3.3%-4.2%
三、企业资质要求
本业务我行重点审核境内借款企业资质
,具体要求为:
? 需是生产型企业或贸易企业
? 成立时间不得晚于201X年
对境外存款企业另有如下要求:
? 应为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
? 其他地区(如BVI、开曼群岛等)成立的公司开户时资料均需由当地大使馆转递),故建议使用香港公司
四、质押率
最高可达到97%
五、到期处理
1、到期境内企业正常还款,境外存款解押
2、境内贷款还旧借新,周转至下一期
3、境内企业发生违约,境外质押存款扣收
六、审批周期
审批一般需要两周时间,特别案例可实现一周内完成审批并放款。
篇二: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十、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
2.《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3.其他相关法规
提交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中资企业借用境内贷款需要接受境外担保的,应先向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4.境内贷款和接受境外担保的意向书。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注意事项:
1.境内企业借用境内借款,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以下简称“外保内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