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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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1)第二章

民法学(1)第二章

主体可以从事自甘冒险活动, 主体可以从事自甘冒险活动, 但受公序良俗的限制; 但受公序良俗的限制;法律承认习惯 的效力时,受习惯的制约;约定必守。 的效力时,受习惯的制约;约定必守。
意思自治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 意思自治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可 以看到有许多例外: 以看到有许多例外: 1.对于合同的内容,设一定法律上的限制,以缩 对于合同的内容, 对于合同的内容 设一定法律上的限制, 小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范围。即任意法规强行化。 小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范围。即任意法规强行化。例如 合同法》 《合同法》第167条对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合同 条对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合同 解除权的限制。 解除权的限制。 2.已成立的合同的内容,可以依法律原则的要求 已成立的合同的内容, 已成立的合同的内容 而变更。 合同法》 条关于可变更、 而变更。如《合同法》第54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 条关于可变更 同的规定。 同的规定。 3.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合同法》第39条、第 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 合同法》 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 条 40条要求格式条款在适用时应当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 条要求格式条款在适用时应当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 条要求格式条款在适用时应当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 4.合同的强制订立。这是私法公法化的一个重要 合同的强制订立。 合同的强制订立 体现。例如,在我国的邮政、电信、供用电、 体现。例如,在我国的邮政、电信、供用电、水、气、 热力、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存在的强制承诺义务, 热力、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存在的强制承诺义务, 在保险、运输等许多领域盛行的格式合同, 在保险、运输等许多领域盛行的格式合同,都是对合 同自由的限制。 同自由的限制。
【举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某日,甲乙 举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某日, 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乙的钱包丢失, 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 元用于购物。 钱1000元用于购物。问甲乙之间的借钱行为受民 元用于购物 法调整。 法调整。

民法学

民法学

民法学第一部分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学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新中国的民事立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准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第二节民事法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第三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二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三节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监护第五节宣告失踪第六节宣告死亡第七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八节个人合伙第四章法人第一节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二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第五章民事权利的客体第一节物第二节行为第三节人格利益第四节智力成果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第三节附条件和夫妻显得民事法律行为第四节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代理概述第二节代理权第三节无权代理第四节代理关系的消灭第八章时效第一节时效概述第二节取得时效第三节诉讼时效第四节除斥期间第五节期间和期日第二部分第九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本质第二节物权的类型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物权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第五节物权的民法保护第十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第四节所有权的变更与消灭第五节物权的民法保护第十一章共有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共同共有第三节按份共有第十二章相邻关系第一节相邻关系概述第二节相邻关系的基本准则第十三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述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地役权第六节典权第七节探矿权和采矿权第八节取水权第九节渔业养殖权第十四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抵押权第三节质权第四节留置权第五节让与担保权第十五章占有第一节占有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占有的内容第十六章债权总论第一节债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第二节债的类型第三节债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第十七章合同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第二节合同的类型第三节合同的订立第四节合同的效力第五节合同的履行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七节合同的终止第八节合同的担保第九节合同的解释第十八章人身权第一节人身权的概述第二节人格权第三节身份权第十九章民事责任第一节民事责任概述第二节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三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四节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第五节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学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新中国的民事立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准则1、民法基本特征 4:1:2、民法学基本内容7:1:民法总论2:物权制度3:债权制度4:人身权制度5:知识产权制度6:继承权制度7:民事责任制度3、调整对象2:1:财产关系2 人身关系4、基本准则6: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等价有偿原则4:诚实守信原则5: 公平原则6: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第二节民事法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1、民事法律关系内容2:1:民事权利2:民事义务2、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3):1) 1:财产关系2:人身关系2) 1:绝对关系2:相对关系3)1:物权关系2:债权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1:自然人2:法人3:社会组织2)1:权利主体2:义务主体4、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物2:行为3:智力结果4:人身利益和权力民事权利能力1:一般民事权利能力2:特殊民事权利能力1:生理死亡2:宣告死亡民事行为能力类型: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的设立方式:1:法定监护2:遗嘱监护3:指定监护监护终止的类型:1:自然终止2:诉讼中止法人的特征表现:1:社会组织2:程序法定3: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私法人2:社团法人财团法人3:公益法人营利法人4: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物的分类:1:不动产与动产2:特定物种类物3:主物从物4:原物孳息:1:自然孳息2:法定孳息5:流通物不流通物行为:1:给付行为2:劳务与服务行为人格利益的类型:1:生命权2:健康权3:身体权4:姓名权5:名称权6:肖像权7:名誉权8:隐私权智力成果的类型:2:专利3:商标4:技术秘密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1: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2:单务民事行为双务民事行为3:单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4: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代理的类型:1:法定代理2:委托代理3:指定代理诉讼时效的分类:1:普通诉讼时效2:特殊诉讼时效: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学第二章试题及答案

民法学第二章试题及答案

民法学第二章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自何时起算?A. 出生B. 死亡C. 18周岁D. 16周岁答案:A2. 根据民法典,下列哪项不属于民事行为?A. 签订合同B. 遗嘱C. 赠与D. 犯罪行为答案:D3. 民法典中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什么?A. 双方当事人的同意B. 法定代理人的同意C. 公证D. 法院判决答案:A4. 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何划分?A. 10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B.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C. 18周岁以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D. 所有选项答案:D5. 根据民法典,下列哪项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A. 物品B. 行为C. 权利D. 犯罪行为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民法典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下,民事法律行为无效?A. 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B. 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C. 行为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D. 行为人欺诈答案:ACD2. 民法典中,关于代理的表述,以下哪些是正确的?A. 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B. 代理人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C. 代理人必须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D. 代理人可以超越代理权限答案:BC3. 根据民法典,下列哪些情形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A. 行为人存在重大误解B. 行为人受到胁迫C. 行为人受到欺诈D. 行为人自愿放弃权利答案:ABC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对)2.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进行。

(对)3. 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受年龄限制。

(错)4. 民法典规定,代理人可以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行为。

(错)5.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 简述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定义。

民法学讲义1

民法学讲义1

民法学教案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论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1.民法概念的起源:民法的概念起源于古罗马。

罗马法分为市民法与万民法。

罗马法的市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类似于今日的内国法。

罗马法的万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类似于今日的涉外法。

比起市民法,万民法实际更具有今日民法的特点,已经有了今日民法概念的雏形。

现代民法的概念:现代民法的概念形成于人类社会进入工业化时代以后。

但国际社会尚无同一的、公认的定义。

大陆法系国家----多数不通过定义的方式给民法下定义;少数国家定义为私法。

公有制国家----通过民法调整对象给民法下定义。

二、中国民法的定义与特点1、《民法通则》第2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第2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2、特点:主体的平等性调整内容: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实质:法律规范三、民法概念的区分(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1.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所有调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民事单行法、民事特别法、其他法律规范中涉及的民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

民法典指以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与“民商合一”体例相联系,与“私法”同义。

狭义民法:与“民商分立”体例相联系,为“私法”之一部。

理解: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与私法意义相同;存在于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的国家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商人、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民法商法并列,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

公法与私法公法的概念--以政治、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核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私法的概念--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

民法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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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二)现代的标准
(一)古罗马时期的标准
1、以主体为标准。规定国家
乌尔比安: 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稳定”;
与个人关系的法为公法, 规定个人与个人关系的法 为私法;
私法“涉及个人福利”。
2、以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标准。 规定两个主体之间平等关 系的是私法,规定权力与 服从关系的是公法。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P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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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主体
理解:彼此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即,没有 权力与管理关系的存在。
特点: 1、法律地位平等 2、平等不是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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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Property) (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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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Property)
不具有 物质 形态 的财产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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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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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财产 关系
平等 财产 关系
不平 等的 财产 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以 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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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分类 P9页
(1)静态财产关系
又称财产归属关系,或财产所有关系是 指财产在特定民事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 者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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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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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分类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命名为民法的成文法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

司法考试课件:民法第一编(共七编)

司法考试课件:民法第一编(共七编)
• 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 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
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 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
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 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
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 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民 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 律上的体现。 •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 • 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 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对当事人的民事活 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如果当事人行使权 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即构成权利的滥用。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 (3)等价有偿。 •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 • (1)财产所有关系: • (2)财产流转关系:
• 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 第二节 平等原则 • 第三节 私法自治原则 • 第四节 公平原则 •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 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
民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 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 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 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 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 1.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 本准则。 •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 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 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

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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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二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三民法的渊源四民法的解释五民法的适用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六公序良俗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三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二民事权利的的类型三民事权利的保护第四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第三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第三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和类型二监护人的设定三监护人的职责四监护的终止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二宣告死亡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第六节个人合伙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个人合伙的成立三个人合伙中的责任承担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第一节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二法人的分类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第三节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一法人的设立二法人的变更三法人的终止第四节非法人组织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二非法人组织的类型三合伙企业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四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五要试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试民事法律行为六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明示形式二默示形式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一行为人合格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三行为内容合法四行为形式合法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六节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后果第六章代理第一节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二代理的法律特征三代理的适用范围第二节代理的种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二本代理和再代理三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第三节代理权及其行使一代理权的概念二代理权的产生三代理权的行使规则第四节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二无权代理的效力三表见代理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一委托代理的终止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间第一节诉讼时效概述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二诉讼时效的法律性质及其意义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四诉讼时效与出斥期间的区别第二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四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第三节期间一期间的概念二期间的种类三期间的计算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二物权的特征三物权的种类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物权法定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第三节物权的变动一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二动产物权的变动第四节物权的保护一确认物权二返还原物三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四恢复原状五损害赔偿第九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二所有权的特征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一所有权的权能二所有权的限制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二所有权的消灭第十章共有第一节共有概述一共有的概念二共有的特征第二节按份共有一按份共有概念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共同共有一共同共有的概念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一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第二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一所有权二共有权三成员权第十二章相邻关系第一节相邻关系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二相邻关系的特征第二节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一有利生、方便生活二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第三节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一相邻土地通行或利用关系二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三相邻用水、排水关系四相邻不可量物侵害妨免关系第十三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二用益物权的特征三用益物权的种类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第五节地役权一地役权的概念、特征二地役权的设立三地役权的内容第十四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二担保物权的特征三担保物权的种类第二节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特征二抵押权的设立三抵押权的效力四抵押权的实现五特殊抵押第三节质权一质权的概念、特征二动产质权三权利质权第四节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特征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三留置权的效力第十五章占有一占有的概念二占有的类型三占有的保护第十六章债权概述第一节债权的概念和种类一债的概念二债的种类第二节债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债的发生根据二债的变更三债的消灭第三节不当得利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第四节无因管理一无因管理的概念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第十七章合同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合同的种类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三合同成立四缔约过失责任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有效条件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四效力待定合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合同的保全第五节合同的担保一合同担保概述二保证三定金第六节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二合同解除的条件三合同解除的效力第七节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方式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和的竞合第八节几类主要的合同一转移财产权的合同二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三提供劳务的合同四技术合同第十八章人身权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一人身权的概念二人身权的特征三人身权的种类第二节人格权一生命权二身体权三健康权四姓名权五名称权六肖像权七名誉权八隐私权九荣誉权十尊严权十一信用权第三节身份权一配偶权第十九章知识产权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二知识产权的特征三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第二节几类主要的知识产权一著作权二专利权三商标权四知识产权的其他问题第二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第一节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二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亲属制度一亲属的概念与分类二关系与亲等三亲属关系的发生于终止第三节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效力一婚姻的成立二无效婚姻三可撤销婚姻第四节夫妻关系一夫妻人身关系二夫妻财产关系第五节婚姻的终止一婚姻终止概述二登记离婚三诉讼离婚四离婚的法律后果第六节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一父母与子女二兄弟姐妹三祖孙第七节继承法概述一继承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二继承权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第八节法定继承一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二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第九节遗嘱继承一遗嘱二遗嘱继承三遗赠四遗赠扶养协议第十节继承的开始于遗产的处理一继承的开始二遗产三遗产的分割四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第二十一章侵权责任一侵权责任的概念二侵权责任的特征第二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概念二过错责任原则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节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二行为三过错四损害事实五因果关系第四节侵权责任方式及其承担一侵权责任及其适用二财产损害赔偿三人身损害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第五节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一抗辩事由概述二正当理由三外来原因第六节多数人侵权一共同侵权行为二共同危险行为三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第七节各类侵权责任一监护人责任二用人单位责任三个人之间因劳务产生的侵权责任四网络侵权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六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七产品责任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九医疗损害责任十环境污染责任十一高度危险责任十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十三物件损害责任。

民法学 第一至四章

民法学 第一至四章
• 概念
–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 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 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 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其管辖 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 调整的结果
• 特征
– 主要为私法关系 – 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 – 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
• 分类 – 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 系:是否可以转让自己 的权利 – 绝对权关系和相对权关 系:确定义务主体的范 围及其所承担义务的性 质 –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 合民事法律关系:正确 适用民法规范
民法的概念
• 民法是运用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方法调 整主要为私人利益性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 关系的法律部门。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 民法为权利法
–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以权利为轴心建立 – 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 – 私权神圣:人格权神圣、财产权神圣和契约神圣三个基本点
• 民法为公私混合法(平衡保护私人自治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两个基本点)
• 基础
– 纯粹的意思自治原则是20世纪的民法的原则,奠基于完全的理性 和完全的意志力的假设 – 意思自治与国家的保护性干预相结合原则是21世纪的民法原则, 假定有限的理性和有限的意志力
• 意思自治原则的有限适用
– 在适用法律行为制度的民法内容中,都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 契约自由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最经常的运用形式
– 学说、事理之性质和同法族的外国法
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 对人的适用范围
– 原则上,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人 – 例外
• 境外的中国自然人和法人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签订的国际条约或国际 惯例应适用中国法的,仍适用中国法 • 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外交人员,按照协议或国际惯例并根据对等原则,享有管 辖豁免,涉及他们的民事案件不归中国法院管辖,但他们自愿放弃豁免权接 受中国法院管辖的,法院应适用中国民法并参考国际惯例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第一章知识点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第一章知识点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第一章知识点2016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第一章知识点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下面一起来看看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的知识点解读,希望对各位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第一章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民事纠纷:产生于民事行为,包括合法与不合法,由此便引申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 含义: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围绕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发生的纠纷(二) 特征:1. 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2. 围绕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发生3. 适用民事实体法解决4. 属于私权性质的纠纷Ÿ 小女孩们受到小男孩们的骚扰,前者以小石头还击之,后者受到伤害,眼睛伤势严重。

Ÿ 问:这是否民事纠纷?Ÿ 答:这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对纠纷性质的正确认识与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具重要意义。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 和解:建立于交涉、谈判的基础之上1. 含义:纠纷当事人通过协商,互相作出让步,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2. 优点:1) 最为经济的解决纠纷方式2) 自愿达成,有利于协议的履行3. 缺点:1) 一方不愿意时无从进行2) 可能对弱势方不利3) 履行缺乏保障Ÿ 考虑到经济性原则、便利原则,一般会将谈判作为第一步。

Ÿ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1) 谈判双方掌握有最大的主动权2) 但双方的主动性会影响到纠纷解决进程(二) 调解1. 含义: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或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2. 种类:1) 人民调解: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不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2) 行政机关的调解:行政机关,无法律拘束力,不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3) 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必须执行,有异议则提起诉讼4) 仲裁机构的调解:与裁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5) 其他调解: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律师等,不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1.2章节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1.2章节

民法总论1.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属于民法的范围。

)2. 实质意义的民法是只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分为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是私法的全部。

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狭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司法。

我国采取民商合一,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冠以的民法。

3. 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比例编纂的并移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4. 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5. 古代民法是指简单商品生产者即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民法,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6. 近代民法是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反应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生活条件的民法,以1804《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7. 现代民法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来的民法。

始于1897公布、1900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3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就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8.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具有以下特点: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受价值规律支配。

9. 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主体的地位平等(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人身:主体的自身)。

人身关系也就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学》法条串讲班第一部分民法总论第一讲民法基础讲义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学》法条串讲班第一部分民法总论第一讲民法基础讲义

第一部分民法总论——第一讲民法基础一、民法(一)概念《民法总则》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意思分解1.平等考点:平等主体的判断:排除行政上的管理关系(内部行政管理关系和外部行政管理关系);经济上的管理关系(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考法:【例题】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

请问: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正确答案』是行政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更不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

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

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3-3)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意思表示瑕疵、合同无效。

选项A、C错误。

《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此处的“国家利益”指的是国家的政治利益、军事利益、经济利益,国有企业的利益不属于国家利益。

因此,甲公司与乙企业(国有)订立的合同,并未损害国家利益,乙企业不能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

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

《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可知,乙企业可以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学上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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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民法导论
第 第2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 第3章:民事法律关系 编 第4章:自然人
民 第5章:法人 法 第6章:合伙 总 第7章:民事法律行为 论
第8章:代理 第9章:诉讼时效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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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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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的
➢ 通过本章的学习,弄清民法的调 整对象;民法的定义;了解民法的 适用;明确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民法的特点、渊源等,为系统 学习民法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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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思考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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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1、财产关系 ➢ (1)财产 ➢ (2)财产关系 ➢ (3)静态财产关系与动态财产关系
2、人身关系 ➢ (1)特征 ➢ (2)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
符合民事规范的 、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 的社会关系。 ➢ 1、是民法调整对象在法律上的反映; ➢ 2、是符合民法规范、具有法律保障的社 会关系; ➢ 3、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 会关系; ➢ 4、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取 决于民事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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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 1、平等性 ➢ 2、广泛性 ➢ 3、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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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平原则
➢ 1、民事主体资格的公平赋予 ➢ 2、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利益的衡平与公
允调整 ➢ 3、民事责任的正确、合理归责 ➢ 4、公力救济的合规、迅速
➢ 思考:撑救弱者含有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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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序良俗原则
➢ 《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

司法考试:第1讲 第一章第一节:民法概述(新版)

司法考试:第1讲 第一章第一节:民法概述(新版)

一、本课程体系特别提示:大家一定要注意不同章节的不同特点,有意识地运用不同的复习策略予以应对。

比如合同法、公司法、税法每年必出案例分析题,尤其是合同法,2011年曾经出了两个案例分析题,这需要引起大家的高度注意;物权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则在不同年份轮流出案例分析题,而企业国有资产法、金融法、市场规制法则从未出过案例分析题。

二、考题库型与分值分布三、今年教材与考试大纲的主要变化与去年的教材相比,今年教材变化不大。

主要是第一章第三节删去了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分类的内容,第十一章税法增加了一些最新规定。

整体篇幅略有下降(由59万字减为58万字)。

今年之所以教材变化不大,其原因有两点:一是从去年5月以来到目前,民商经济法律没有重大立法;二是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已经比较成熟,在科目设置方面已经比较合理,尤其是经过前年的科目协调和调整,今年已经不需要大幅度改动。

这对我们广大的学员朋友来讲是一件好事。

因为教材的变动会给我们的学员带来很大的心理影响。

四、考情分析从历年考题来看,题目难度并不是很大,但是涉及的考点较多,需要记忆的知识点较多,所以,需要大家全面掌握。

近两年的考题呈现出一个特点,就是增加了题库的灵活性。

一方面,小实例题型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主要是考查大家运用的能力;另一方面,跨章节的题目比较多,如物权法与合同法、担保法的内容结合在一起考查。

所以,今年应该在这方面多下些功夫,要注重对应用能力的培养。

五、学习方法1.复习和考试不仅要熟悉教材的内容,同时还要掌握重点法律条文。

2.结合考试大纲,大纲中要求“掌握”的知识点命题比重为50%左右,要求“熟悉”的知识点比重为30%,要求“了解”的知识点的比重是10%-15%之间,复习中要把时间多花在要求“掌握”和“熟悉”的知识点上。

通过对历年真题的考点分析,抓大放小。

3.注意教材中的例举性叙述。

4.利用图表等方式对相关问题进行综合性分析和记忆。

好,接下来我们讲述具体内容。

第一章民法通则考情分析本章在历年考试中所占的分值一般在10分左右,是比较重点的章节;考题库一般为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为主的客观题型,在复习时应着重加强理解、记忆法律基础理论、概念、原则等基本知识点。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1. 民法的基本原则A. 平等原则。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B. 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C. 公平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

互惠行事E.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遵守法律,政策习惯,善良风俗2. 民事法律关系A. 概念。

民法调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和财产B. 特点。

私人性、权利可放弃、义务必履行,产生的自治性C. 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3. 民事权利A. 财产权和人身权。

前物权、债权、继承权,后人格权和身份权,B. 支配权。

排他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请求权。

没有排他,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

单方意思就发生变更消灭,撤销、解除、追认、抵消抗辩权。

阻确权利,同时履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C. 绝对权和相对权。

前不特定人的权利,对世权如物权、人身权后仅相对人的权利,对人权如债权D. 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

E.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前人格权、身份权,后物权、债权F. 既得权与期待权。

4. 民事责任按有无过错区分A. 过错责任。

多数侵权责任为之B. 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特殊,“楼房脱落和地面施工”C. 无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环境污染、饲养动物、产品责任D. 公平责任。

都无过错,当事人分担责任5. 民事法律事实A. 法律事件。

意志无关自然现象,如死亡、地震B. 法律行为。

意志有关,分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第二章自然人※※1. 民事权利能力A. 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B. 出生时间。

原则户籍证明为之,医院证明次之,参考其他认证C. 胎儿权利。

遗产分割应当保留胎儿份额,死体法定继承D. 死亡时间。

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 以上, 16 劳动生活来源视为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 ↑未成年和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年龄智力相适应行为,其他由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获纯利益外C. 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第2章

民法第2章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P27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P28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P29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关系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义务主体的范围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符合民事法律关系。

内容的复杂程度4、权利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形成和实现的特点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P31特征:1、客观性2、法定性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自然事实2、人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他人的行为)P33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P34 含义:1、权力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为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民事权利的分类:P34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权利的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

效力范围4、主权利和从权利。

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

5、原权与救济权。

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6、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权利有无转移性民事权利的行使:事实方式、法律方式。

P36权利行使遵循原:1、自由行使原则2、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构成权利滥用的条件:1、行为人有权利2、行为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利益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民事权利的保护:1、自我保护(自卫行为、自主行为)2、国家保护(既公力救济)民事义务的分类:P38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义务发生的根据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民法 第一编 第一章第二章

民法 第一编 第一章第二章

第一编绪论重点在于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其他的一般掌握。

第一章民法的意义1、法律划分的最原始的方法:公法和私法划分标准:利益说: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是公法;但是利益有重合可能同时保护双重利益。

隶属说:私法调整平等性关系,公法调整隶属性关系主体说:公权主体(国家/机关)vs. 平等的主体(被普遍接受的一种观点)划分公私法应以社会关系的本质属性为准调整,这才是理论上真正的合理的方法。

私法:分为民法和特别私法(传统意义上市商法,包括公司、海商、保险、票据、破产无形财产)起源为罗马法。

调整范围:私人间社会关系或涉及私人利益。

2、民法典本身应该包括:物权、债券、婚姻、继承、人格权、知识产权等等3、私法自治原则:(与后面民法的积极性相联系)事情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国家不干预过问私人领域的事可由当事人自己做主,自行解决或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第三人包括国家政府都不得任意干涉。

包括:所有权自由:财产由个人自由的处分合同自由(契约):制订与否、内容、形式(书面/口头)注意:私法自治不是完全自由,而应是在法律框架范围内的自治,e.g.买卖枪支的合同不合法必须被干涉。

结论:1)在市场经济社会,私法自治是必要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2)只有实行私法自治,才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才能提高社会劳动生产力。

4、民法的意义: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深刻性、积极性、极端重要性○1广泛性:民法是调整正常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99%),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核心的法律刑法:以调整非正常社会关系为目标的法律(1%)、民法相对于刑法是主流法律制度,要发展商品经济关系就要突出民法的作用。

梅因:看一个国家开放的程度只要看刑法与民法的比例就知道蔡元培:文化进步泽民是随之日趋复杂,刑事则转以减杀,渐近于措而不用之治,民法之不朽远逾于刑法者,岂无故哉?○2深刻性:民法直接作用于社会经济基础,更深刻的反映了当代社会的本质——市场经济,直接作用于生产关系这一基本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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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二章
第一讲债法总论的若干问题一、债的移转(★★★)(三)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1)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自己画图。

设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甲对乙债务全部或部分免责地转让给丙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三模式,其要件各个不同:第一种模式:甲、乙、丙达成三方协议:“甲对乙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由丙承担。

”第二种模式:第三人丙与债权人乙达成协议:“甲对乙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由丙承担”。

采此种模式的,无须甲同意,但应通知甲。

乙、丙的协议属于“利益第三人合同”。

甲可抛弃因此取得的利益。

第三种模式:甲与第三人丙达成债务承担协议。

其构成要件有四:①甲对乙的债务具有可让与性。

②甲和丙就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债务达成合意。

③须经债权人乙同意(《合同法》第84条)。

须注意:按照司法考试答题标准(13年·卷三·91题·D 选项),未经债权人乙同意的,甲、丙间的协议仍然有效(至少,在甲与丙间成立一个有效的代为清偿协议),只是不能对债权人乙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乙仍有权请求甲履行债务)。

切记!④遵循法定形式。

法律规定债务承担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免责的债务承担及其伴随的法律效果。

这也是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务必掌握。

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①就已经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受让人承担的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债务,原债务人也不对受让人履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②抗辩的援用。

债务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包括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合同法》第85条)。

【例1】(根据11年卷三第14题改写)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

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

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

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

问:若乙于6月1日请求丙付款,丙可对乙主张何种权利?答:不安抗辩权。

思路:①5月10日,根据《合同法》第68条,甲对乙享有不安抗辩。

②甲对乙的付款义务,由丙免责承担。

③根据《合同法》第85条,乙请求丙付款是,丙可援用原债务人甲对乙享有的不安抗辩权。

③被承担之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第二款规定:“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④《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⑤《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真题】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

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

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2年·卷三·13题)1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2.并存的债务承担假设甲欠乙20万元。

并存的债务承担有下列四种方式。

债务承担究竟为免责的,
抑为并存的,应通过意思表示之解释定之。

有疑义时应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①第一种方式:甲、乙、丙达成三方协议:“甲与丙对该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②第二种方式:乙与丙达成双方协议:“甲与丙对该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时,无须甲同意(因并存的债务承担不会对债务人甲产生不利影响)。

③第三种方式:甲与丙撒成双方协议:“甲与丙对该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时,无须乙同意(因并存的债务承担不会对债权人乙产生不利影响)。

④第四种方式:单方允诺。

丙单方面对乙表示:“甲与丙对该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时,亦无须乙同意(因并存的债务承担不会对债权人乙产生不利影响)(见14年·卷三·91题·C 选项)
【例2】(根据14年卷三第91题改写)甲公司欠乙公司4000万元。

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

”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

问:关于丁公司的《承诺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构成单方允诺;B.构成保证;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D.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答案:AC。

①免责的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乙同意。

故排除D选项,选C选项。

②丁公司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乙公司未置可否,不成立合同。

故选A选项。

③保证系从债务,且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这都是债务承担不具有的特征。

故排除B选项。

(四)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概括承受(★★★)1.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概括承受(《合同法》第 88 条),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合同权利与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2.要件。

合同权利义务约定概括承受的要件有三:①须
有合法有效的双务合同存在。

②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协议。

③经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因为移转的有债务)。

须注意:其中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分别适用《合同法》关于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的规定。

债权让与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3.效力。

约定概括承受的效力:①第三人(承受人)取得让与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及所负担的合同义务。

②让与人退出合同关系。

③从权利、从债务随同移转,但专属于让与人的除外。

特别提示(1)关于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概括承受,有一个重要的例外:《旅游纠纷规定》第11条规定,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限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须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这是例外!(2)《旅游纠纷规定》第11条规定:“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限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不要记反了。

如果旅游服务经营者将其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须经旅游者的同意。

《旅游纠纷规定》第10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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