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4)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二卷真题【4】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二卷真题【4】](https://img.taocdn.com/s3/m/b4cc6dee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01.png)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二卷真题【4】61.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无牟利目的,为江某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
对甲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B.乙为蒋某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费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了若干“劳务费”。
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C.丙与曾某互不知情,受雇于同一雇主,各自运输海洛因500克。
丙将海洛因从一地运往另一地后,按雇主吩咐交给曾某,曾某再运往第三地。
丙应对运输1000克海洛因负责D.丁盗窃他人200克毒品后,将该毒品出卖。
对丁应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62.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在学校委派其招生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考生家长10万元。
甲成立受贿罪B.乙是国有医院副院长,收受医药代表10万元,承诺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
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丙是村委会主任,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其谋利。
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与本公司办理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所有。
丁构成受贿罪63.关于渎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县财政局副局长秦某工作时擅离办公室,其他办公室人员操作电炉不当,触电身亡并引发大火将办公楼烧毁。
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B.县卫计局执法监督大队队长武某,未能发现何某在足疗店内非法开诊所行医,该诊所开张三天即造成一患者死亡。
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C.负责建房审批工作的干部柳某,徇情为拆迁范围内违规修建的房屋补办了建设许可证,房主凭此获得补偿款90万元。
柳某触犯滥用职权罪D.县长郑某擅自允许未经环境评估的水电工程开工,导致该县水域内濒危野生鱼类全部灭绝。
郑某触犯滥用职权罪64.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之一是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
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这一功能?A.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而被法院量刑时从轻处理B.因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C.侦查机关对于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不予立案D.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65.关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是对《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化B.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核心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C.要求诉讼参与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D.保障受犯罪侵害的人的起诉权和上诉权,是这一原则的重要内容66.田某涉嫌挪用公款被立案侦查并逮捕,侦查过程中发现田某还涉嫌重婚。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试题及答案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试题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a2fb10dc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e5.png)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试题及答案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试题及答案”,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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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试题及答案1[单选题]甲某见自己的弟弟遭一个流氓毒打,前去制止,而反遭流氓进攻,被迫自卫还击。
正在这时,便衣民警乙某赶到,未及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迅速抓住甲某以制止殴打。
甲某以为乙某是流氓的同伙,随即捡起一块砖头将乙某砸成重伤。
甲某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下列哪种情况?A.正当防卫B.过失伤害C.意外事件D.故意伤害【正确答案】C2[单选题]某甲骑摩托车违章撞伤某乙,造成某乙腿部表皮破裂。
某甲送乙到医院治疗,护士未作皮试,即给乙注射破伤风针,乙因药物过敏而死,甲的行为对乙的死亡而言属于A.意外事件B.交通肇事罪C.过失的重伤罪D.过失杀人罪【正确答案】A3[单选题]王某是李某的领导,又是李某的邻居,因李某不务正业,经常不上班,王某将李某开除,致李某怀恨在心。
某日,李某故意打伤王某的妻子,王某找李某理论继而发生厮打。
此时,李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将王某刺死,则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防卫过当C.可以免予刑事处罚D.构成故意杀人罪【正确答案】D4[单选题]某甲是精神病患者,一日突然手持匕首追杀某乙,甲将乙逼到一房屋的角落里,乙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顺手将桌上的花瓶拾起扔向甲,致使甲右眼失明,乙的行为是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防卫过当D.犯罪行为【正确答案】A5[单选题]张某系公安人员,一日着便衣执勤,车上遇劫匪有5人且持有凶器,便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所以未能站出来制止劫匪的行为,致使多名旅客伤亡且财物被劫,张某的行为属于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不构成犯罪D.不作为犯罪行为【正确答案】D6[单选题]孙某持刀抢劫赵某财物,赵某夺下孙某的刀,并将孙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孙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二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二](https://img.taocdn.com/s3/m/8891109450e2524de5187edb.png)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二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二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考点】不作为【解析】A项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作为罪”的原则适用于所有犯罪类型,不作为犯罪亦不例外;但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并不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有可能来源于生活经验(理论上称之为“开放的构成要件”)。
B项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作为可能性的具备是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必备条件,不具备此条件,不作为犯罪即不成立。
C项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不真正不作为犯并非单纯的不作为即可成立,而是必须其不作为导致一定的法定后果才成立。
D项是正确的。
理由在于,不作为只是一种实施犯罪的方式,原则上所有犯罪类型均有不作为方式存在的空间。
【答案】D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
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考点】刑法因果关系【解析】A项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王某的财产损失是由乞丐独立导致的,而不可归责于甲,甲只需对其导致的伤害后果负责。
B项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虽然在追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自身行为,但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不能阻却追杀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2016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二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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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解析D项: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属于不作为犯。
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其义务来源包括以下:(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刑法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所以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有其他义务来源。
所以,A项错误。
BC项: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应具有以下三项内容:(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3)行为人违反了作为义务,造成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
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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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解析D项: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属于不作为犯。
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其义务来源包括以下:(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刑法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所以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有其他义务来源。
所以,A项错误。
BC项: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应具有以下三项内容:(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3)行为人违反了作为义务,造成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
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练习题及答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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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练习题及答案(4)1、下列选项中,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防卫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有A.不法侵害人利用麻醉的方法抢劫被害人的财物B.不法侵害人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迫妇女卖*C.不法侵害人使用采用暴力的手段****妇女D.不法侵害人采用暴力手段杀人参考答案:CD2、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能是下列哪些情况?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参考答案:BCD3、甲女夜晚回家发现家中一片狼藉,意识到家中被盗,便立即拨打电话报警。
派出所派张三、李四二位便衣警察迅速到现场查看。
恰逢甲女之夫乙男在此之前到家,见到家中被盗的景象,又闻门外有脚步声,以为是窃贼返回。
便拿起一根木棍藏在门后,待张、李二人进门,举棍便打。
在张三遭到棍击后,李四以为是窃贼袭击,拔枪射击,致乙重伤。
李四也因为遭棒击受轻伤。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李四和乙均属于假想防卫B.李四和乙均属意外事件,因此,不构成犯罪C.乙构成犯罪,但李四某不构成犯罪D.李四构成犯罪,但乙不构成犯罪参考答案:AB4、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A.对于正在进行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能称为正当防卫B."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不仅说明其前面列举的抢劫、****、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且说明只要列举之外的暴力犯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应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C.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这种犯罪一旦着手实行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D.由于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所以,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人的,也属于特殊正当防卫参考答案:ACD5、甲某见自己的弟弟遭3个流氓毒打,前去制止,反而遭流氓进攻,被迫自己还击。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二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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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解析D项: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属于不作为犯。
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其义务来源包括以下:(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刑法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所以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有其他义务来源。
所以,A项错误。
BC项: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应具有以下三项内容:(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3)行为人违反了作为义务,造成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
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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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二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考点】不作为【解析】A项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作为罪”的原则适用于所有犯罪类型,不作为犯罪亦不例外;但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并不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有可能来源于生活经验(理论上称之为“开放的构成要件”)。
B项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作为可能性的具备是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必备条件,不具备此条件,不作为犯罪即不成立。
C项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不真正不作为犯并非单纯的不作为即可成立,而是必须其不作为导致一定的法定后果才成立。
D项是正确的。
理由在于,不作为只是一种实施犯罪的方式,原则上所有犯罪类型均有不作为方式存在的空间。
【答案】D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
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考点】刑法因果关系【解析】A项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王某的财产损失是由乞丐独立导致的,而不可归责于甲,甲只需对其导致的伤害后果负责。
B项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虽然在追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自身行为,但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不能阻却追杀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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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解析D项: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属于不作为犯。
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其义务来源包括以下:(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刑法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所以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有其他义务来源。
所以,A项错误。
BC项: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应具有以下三项内容:(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3)行为人违反了作为义务,造成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
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2016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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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大家都知道司法考试二卷的考题全部都是选择题,刑法是司法考试二卷的重要考查科目之一,针对司法考试刑法科目司法考试网为你收集整理了如下试题。
如何才能够较好地掌握相关知识提高答题的正确率了?在复习的过程中最好的方法是一边复习,一边做习题巩固,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二卷试题及答案”。
第一部分刑法总论一、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的适用。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1、甲乙二人于97年2月在结扎手术证明书上偷盖医院印章,伪造4份医院证明出售给他人,获利400元,1997年11月案发。
甲乙二人的行为:A.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B.构成伪造事业单位证件罪C.不构成犯罪;D.构成非法经营罪2.甲某在打电话时无意中发现电话机旁县检察院的举报箱中露出一封信,随手取出。
发现该信举报该县某局长乙某有受贿4万多元的犯罪事实。
甲某与乙某熟识,便将举报信交给乙某。
乙某当即酬谢甲某8000元现金。
事后,乙某与行贿者串通,并销毁了有关罪证。
A.甲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B.甲某构成包庇罪。
C.甲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D.甲某不构成犯罪3.某甲为某国有医药公司负责人之一,该公司将销售任务按地区分片发包给个人,规定承包人上交固定的承包费用。
职工某乙担心不能完成承包定额不敢承包某片的销售工作。
某甲因为是公司领导,按规定不许出面承包,就动员某乙承包,并说二人合伙销售,保证不会赔本。
某乙便承包某片的销售任务。
某甲和某乙共同在该片进行销售业务,盈利甚多。
某甲向某乙索要分成15万元。
A.某甲构成受贿罪B.某甲构成索贿罪C.某甲不构成犯罪D.某甲构成非法经营罪(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下列哪种情形体现出罪行相适应原则:A.对累犯从重处罚;B.对自首、立功的从宽处罚C.对中止犯处罚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D.对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刑法的适用范围(一)空间效力1、一艘悬挂我国国旗的客轮停泊在英国某港口时,在轮船上的一美国乘客甲某遭到在岸上的英国公民乙某枪击身亡。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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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二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就是正确的?A.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考点】不作为【解析】 A 项就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作为罪”的原则适用于所有犯罪类型,不作为犯罪亦不例外;但就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并不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有可能来源于生活经验(理论上称之为“开放的构成要件” )。
B项就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作为可能性的具备就是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必备条件,不具备此条件,不作为犯罪即不成立。
C 项就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不真正不作为犯并非单纯的不作为即可成立,而就是必须其不作为导致一定的法定后果才成立。
D 项就是正确的。
理由在于,不作为只就是一种实施犯罪的方式,原则上所有犯罪类型均有不作为方式存在的空间。
【答案】D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就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她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
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考点】刑法因果关系【解析】 A 项就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王某的财产损失就是由乞丐独立导致的,而不可归责于甲,甲只需对其导致的伤害后果负责。
B 项就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虽然在追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自身行为,但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不能阻却追杀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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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解析D项: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属于不作为犯.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其义务来源包括以下:(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刑法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所以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有其他义务来源。
所以,A 项错误.BC项: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应具有以下三项内容:(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3)行为人违反了作为义务,造成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
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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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A. 言论自由B. 宗教信仰自由C.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 财产权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D选项“财产权”不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2. 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在缓刑期间,张某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请问张某的缓刑是否应当撤销?A. 是B. 否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因此,张某的缓刑应当撤销。
二、多项选择题1.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A. 公开侮辱他人B. 诽谤他人C. 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D.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解析: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包括公开侮辱他人(A)和诽谤他人(B)。
使用他人肖像(C)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D)分别属于侵犯肖像权和侵犯住宅权的行为。
三、案例分析题案例: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向王某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5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30万元,剩余20万元约定在货物交付后支付。
然而,王某在交付货物时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王某因此起诉李某要求支付剩余款项。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如果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因此,法院应当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无需支付剩余款项。
四、论述题题目:请论述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条件。
解析: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采取的制止行为。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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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解析D项: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属于不作为犯。
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其义务来源包括以下:(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刑法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所以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有其他义务来源。
所以,A项错误。
BC项: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应具有以下三项内容:(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3)行为人违反了作为义务,造成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
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2016司法考试二卷试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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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二卷试题及答案解析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二卷试题及答案解析”,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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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二卷试题及答案解析1.甲、乙涉嫌共同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并致文物损毁,某中级法院受理案件后,甲委托其弟弟为辩护人,乙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应当为乙指定辩护B.法院可以为乙指定辩护C.法院应当指定乙的近亲属作为其辩护人D.法院可以指定乙的近亲属作为其辩护人答案:A解析:《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据此,本题中,甲乙二人盗窃国家珍贵一级文物并毁损的行为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行为,对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的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2.甲、乙二人共同盗窃金融机构,第一审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六年。
甲上诉,乙表示服判,未上诉。
在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甲死亡。
关于第二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在上诉期满后,对乙的判决生效,可以交付执行B. 第二审法院应当对甲、乙的案件一并进行审查、处理C. 第二审法院认为甲构成犯罪,但量刑过重,应当改判D. 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对乙量刑过轻,应当改判加重其刑罚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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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卷二【篇一: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综合试题及答案解析】试卷二综合试题及答案解析第1题张某用红糖和白酒的混合物生产了价值20万元的假感冒药,正准备销售,被查获,关于张某的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a.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b.以生产假药罪(未遂)定罪处罚c.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d.不构成犯罪【答案】 c【详解】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41条第1款的修改,只要实施生产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生产假药罪,不需要具备“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节。
因此,张某的行为成立生产假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张某生产伪劣产品,货值达20万,尚未出售就被查获,符合司法解释的要求,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
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对于张某应当按照生产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一重处罚。
所以只有c选项说法是正确的。
第2题下列哪一段时间应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 )a.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办理报请高级法院批准手续的时间b.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时间c.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法院的案件,法院收到案件之日以前补充侦查的时间d.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自改变管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的时间【答案】 a【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 备辩护的时间;(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时间;(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7) 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8)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9)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10)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1)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阅;(12)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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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收起解析| 收藏本题正确答案是D,回答正确统计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323次,正确率为52.63%,易错项为A解析D项: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属于不作为犯。
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其义务来源包括以下:(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刑法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所以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有其他义务来源。
所以,A项错误。
BC项: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应具有以下三项内容:(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3)行为人违反了作为义务,造成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
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危害行为笔记编辑笔记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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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解析D项: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属于不作为犯。
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其义务来源包括以下:(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刑法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所以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有其他义务来源。
所以,A 项错误。
BC项: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应具有以下三项内容:(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3)行为人违反了作为义务,造成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
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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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解析D项: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属于不作为犯。
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其义务来源包括以下:(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刑法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所以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有其他义务来源。
所以,A项错误。
BC项: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应具有以下三项内容:(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3)行为人违反了作为义务,造成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
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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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 4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5 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不定项选择题部分。
(一)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
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
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
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
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
(事实一)为逃避刑事责任,乙找到有驾照的丁,让丁去公安机关“自首” ,谎称案发当晚是丁驾车。
丁照办。
公安机关找甲取证时,甲想到若说是乙造成事故,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偿,便谎称当晚将车借给了丁。
(事实二)后甲找到在私营保险公司当定损员的朋友陈某,告知其真相,请求其帮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陈某遂向保险公司报告说是丁驾车造成事故,并隐瞒其他不利于甲的事实。
甲顺利获得7 万元保险赔偿。
(事实三)请回答第86—88 题。
86.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乙交通肇事后逃逸致刘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B.乙交通肇事且致使刘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C.丙与乙都应对刘某的死亡负责,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正犯D •丙将刘某藏匿致使其错过抢救时机身亡,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D【考点】交通肇事罪解析】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对于被害人刘某的死亡应归责于谁?乙将刘某撞成重伤仅仅是导致了刘某的生命危险,但真正对死亡结果作用力大的是丙将刘某藏匿到草丛中的行为,此,刘某死亡的结果应归责于丙而非乙。
再结合乙丙二人的主观方面,乙主观上有过失,而丙主观上是故意。
因此,乙成立交通肇事罪,丙成立故意杀人罪。
综上,A、B、C 均错误,D 项正确。
87.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伪证罪与包庇罪是相互排斥的关系,甲不可能既构成伪证罪又构成包庇罪B.甲的主观目的在于骗取保险金,没有妨害司法的故意,不构成妨害司法罪C.乙唆使丁代替自己承担交通肇事的责任,就此构成教唆犯D •丁的“自首”行为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触犯包庇罪【答案】ABC【考点】包庇罪【解析】A 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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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 4 )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5 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不定项选择
题部分。
(一)
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
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
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
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
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
(事实一)为逃避刑事责任,乙找到有驾照的丁,让丁去公安机关“自首” ,谎称案发当晚是丁驾车。
丁照办。
公安机关找甲取证时,甲想到若说是乙造成事故,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就无法从保险公司
获得车损赔偿,便谎称当晚将车借给了丁。
(事实二)
后甲找到在私营保险公司当定损员的朋友陈某,告知其真相,请求其帮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陈某遂向保险公司报告说是丁驾车造成事故,并隐瞒其他不利于甲的事实。
甲顺利获得7 万元保险赔偿。
(事实三)
请回答第86—88 题。
86.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交通肇事后逃逸致刘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B.乙交通肇事且致使刘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C.丙与乙都应对刘某的死亡负责,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正犯
D •丙将刘某藏匿致使其错过抢救时机身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D
【考点】交通肇事罪
解析】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对于被害人刘某的死亡应归责于谁?乙将刘某撞成重伤仅仅是导致了刘某的生命危险,但真正对死亡结果作用力大的是丙将刘某藏匿到草丛中的行为,
此,刘某死亡的结果应归责于丙而非乙。
再结合乙丙二人的主观方面,乙主观上有过失,而丙主观上是故意。
因此,乙成立交通肇事罪,丙成立故意杀人罪。
综上,A、B、C 均错误,D 项正确。
87.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伪证罪与包庇罪是相互排斥的关系,甲不可能既构成伪证罪又构成包庇罪
B.甲的主观目的在于骗取保险金,没有妨害司法的故意,不构成妨害司法罪
C.乙唆使丁代替自己承担交通肇事的责任,就此构成教唆犯
D •丁的“自首”行为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触犯包庇罪
【答案】ABC
【考点】包庇罪
【解析】A 项错误。
甲作为证人作假证明,触犯伪证罪,同时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触犯包庇罪,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理。
B 项错误。
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碍司法,而依然实施,具有妨碍司法的故意。
至于主观上想骗取保险金,只是行为的动机而非故意。
C 项错误,
D 项正确。
丁的“顶包”行为属于作假证明包庇,成立包庇罪;但指使丁的乙不成立包庇罪,因为对于本犯没有期待可能性。
88•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触犯保险诈骗罪
B.甲既触犯保险诈骗罪,又触犯诈骗罪,由于两罪性质不同,应数罪并罚
C.陈某未将保险金据为己有,因欠缺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D •陈某与甲密切配合,骗取保险金,两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答案】AD
【考点】保险诈骗罪【解析】本案涉及到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甲虚构保险事故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成立
保险诈骗罪;陈某作为保险公司职员在知情的前提下,向保险公司作虚假报告并隐瞒事实,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且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不应数罪并罚;二是陈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非法占有不仅包括非法占为己有,也包括非法占为他有。
但陈某的行为不成立职务侵占罪,因为陈某并未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综上, A 、D 项正确。
B 、C 项错误。
(二)
甲是A 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 万元。
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
以A 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
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 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 万元。
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
(事实一)
A 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
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
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
程某最终在A 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
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 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
甲以为是价值20 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
(事实二)甲曾因公务为A 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 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
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 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
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 万元。
(事实三)
请回答第89—91 题。
89.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B.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C.甲虚假平账,不再归还600万元,构成贪污罪
D •甲侵占公司600万元,应与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答案】C
【考点】贪污罪
【解析】D 项错误。
本题的关键在于,甲的行为个数。
甲先利用职权将一套房屋过户用于还账,后又采取方式予以平账,甲的行为只有一个,不可能成立数罪。
如果甲只有将房屋过户的行为,则如果符合三个月未还的条件,即成立挪用公款罪。
但甲
之后将账作平的行为使得行为性质发生了转化,成立贪污罪,数额是600 万。
因此,A、B 项错误。
C 项正确。
90•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程某虽与其他公司串通参与投标,但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B.甲安排程某与他人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教唆犯
C.程某以行贿的意思向甲赠送仿制古董,构成行贿罪既遂
D •甲以受贿的意思收下程某的仿制古董,构成受贿罪既遂
【答案】A
【考点】受贿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
【解析】A 项正确。
程某虽参与了串通投标,但并未与其他公司针对标价进行任何串通,而只是约定了转包事宜,因此不成立串通投标罪。
B 项错误。
作为招标人的甲安排他人串通竞标,成立串通投标罪的实行犯,而非教唆犯甲为程某谋取利益后,收下程某给予的仿制古董,属于受贿行为,相应的,程某的行为属于行贿。
但
问题是,此时涉案的数额是多少?应为仿真古董的真实价格5000 元。
而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受贿罪与行
贿罪的起刑点均为3 万元,因此二人不成立受贿罪与行贿罪。
因此,C、D 项错误。
91.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以非法手段骗取国有公司的财产,构成诈骗罪
B.甲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构成贪污罪
C.程某协助甲对公司财务人员进行欺骗,构成诈骗罪与贪污罪的想象竞合犯
D •程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帮助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
【答案】ABCD
【考点】贪污罪、诈骗罪
【解析】甲虽实施了欺骗行为,套取了单位的“劳务费” 5 万元,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
有的目的,因此其行为虽属不当,但并不成立诈骗罪,亦不成立贪污罪。
因此,A、B项错误;
程某在知情的前提下为甲提供了帮助,其主观上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其行为也不成立任何犯罪。
因此,C、D 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