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01采购需求表(车辆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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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表(车辆询价)

一、采购项目基本信息

采购人名称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盖章)采购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西四道街号

项目联系人李舒座机手机

采购项目名称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专用汽车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预算金额元

供应商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否、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无

二、采购项目详细需求

(一)货物技术需求

序货物名称技术指标要求数量单位

殡仪专用

殡仪车

1.技术参数

座位:座

车身颜色:羽白

功率:≥

油耗:≤

排量:≥

燃油种类:汽油

轴距:≥

轮距:前轮距≥,后轮距≥

外形尺寸:长*宽*高≥**

配置:中央空调、助力转向、遥控门锁、电

动车窗、电动倒车镜、双安全气囊、导航、

影视、倒车影像、。

2.改装要求

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前区座,转角沙发,

前区铺设实木地板,中隔墙使用软包特级高

密封性能材质做成完全达到前后分离,后面

两侧不锈钢花台,盆景,窗帘,后区铺设不

锈钢平地板。其中一辆车后区配备是多功能

不锈钢医用担架车。另一辆车后区配备是车

载冷藏运尸棺,车载冷藏运尸棺(冷藏温度℃

至℃)规格:长×宽×高:≥××,额定电压:,

风冷式压缩机≥,采用功率≥双压缩机制冷,

制冷量≥,冷藏运尸棺采用全不锈钢制作,保

温层采用聚氨酯发泡,温控器采用微电脑控

制,温度可达到~℃。

3.售后服务要求

车辆质保期不得低于三年或十万公里,车载

冷藏运尸棺质保期不得低于两年,多功能不

锈钢医用担架车终身保修。

备注:预算包括全部费用含车辆改装费。

(二)其他要求

服务要求质保要求按照生产厂家统一规定执行。

供货期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天。

交货地点长春市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履约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全部合同价款。

履约验收标准

和要求

采购需求编制及报送说明

一、项目分包要求

采购需求中包含多种货物时,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类别合理划分合同分包,原则上不得将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货物纳入一个合同包中进行采购。(《吉林省省直政府采购若干规定》吉政发〔2009〕19号第二十一条)

二、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

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号第四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五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号第六条)

、投标人的资质级别应当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相适应,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规模、性质相差悬殊、显失合理的资质级别要求限制供应商平等参加竞争。

三、需求编制要求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七条)、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号第五点)

四、报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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