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政府行为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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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行为分析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行为分析

() 4 金融信贷支持 。在 金融信 贷支持方 面 , 一些地 方政
浙 现 阶段 , 国政 府 在 农 民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发 展 中 的 行 为 府 做 了有 益 尝 试 。 例 如 , 江 省 要 求 农 村 信 用 社 及 其 它 金 我 融 机 构 加 强 对 农 民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的 信 贷 支 持 , 年 安 排 一 每 主要 体现 在 以 下 方 面 : 定数 量的农业信贷 资金 , 决 农 民合作经 济组织 季节性 、 解 临 () 】 制定 法 律 法 规 。在 1 9 年 , 政 部 即 发 布 了《 村 96 财 农 各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财务 制 度 ( 行 ) , 农 民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内 部 时 性 所 需 ; 级 金 融 机 构 要 积 极 开 展 对 农 民合 作 经 济 组 织 试 》对 根 授 进 的财 务 管 理 给 予 指 导 。2 0 0 3年 3月 1日起 实 施 的 《 中华 人 授 信 的 探 索 , 据 其 经 营 状 况 , 予 一 定 的 信 用 额 度 ; 一
交 通 、 讯 、 网 、 田水 利 等 基 本 设 施 是 农 民合 作 经 通 电 农
济 组 织 发 展 的 一 项 重 要 举 措 。 例 如 , 0 3年 财 政 部 提 供 了 济 组 织 发 展 的 基 础 , 民合 作 经 济 组 织 的发 展 , 不 开 这 些 20 农 离 2 0 万 资 金 在 全 国 扶 持 1 0个 农 民合 作 经 济 组 织 ;0 6 00 0 2 0 年 基础 设 施 的完 善 和 发 展 。基 础 设 施 是 农 民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发 农业部安排 20 0 0万 专 项 资 金 , 展 农 民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示 范 展 的 客 观 经 济 基 础 , 是 目前 制 约 农 村 地 区 特 别 是 中 西 部 开 也 项 目建 设 ; 苏 省 从 2 0 起 每 年 安 排 5 江 0 1年 O万 元 , 于 扶 持 地 区农民合作经济 组织发展 的决定 性 因素 。交 通 、 用 电力 、 通 省级示范合作经 济组织 ; 江省 20 —20 浙 0 1 0 3年共 安 排 2 0 讯 、 利 等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大 、 期 长 、 度 高 , 又 是 发 50 水 周 难 但 万 元 专 项 资 金 , 0 4年 又 安 排 20 20 0 0万 元 , 于 扶 持 省 级 示 展 农 民 合 作 经 济 组 织所 急 需 的 , 以 , 大 这 方 面 的 资 金 投 用 所 加 范合作经济组织 。 人 是 十 分 必 要 的 。此 外 , 储 、 输 等 硬 件 设 施 的 落 后 直 接 仓 运 () 3 实施 税 收 优 惠 。 为 农 民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提 供 税 收 优 影 响到农 产品加 工物 流过 程 中 的增 值率 问题 , 进而也 影 响 惠 是 各 级 政 府 普 遍 采 取 的 措 施 。例 如 ,9 4年 财 政 部 和 国 了农 民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的 健 康 发 展 。 19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 农 民专 业 技 术 协 会 、 业 合 作 社 等 农 民 2 2 市 场 体 系不 完 善 对 专 .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的 收 人 暂 免 征 收 所 得 税 。浙 江 省 规 定 , 民 农

农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行为逻辑_基于赋权理论视角的讨论

农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行为逻辑_基于赋权理论视角的讨论

* 农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行为逻辑:基于赋权理论视角的讨论*□徐旭初内容提要: 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是合作社理论与实践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我国强势政府全面治理的情境中,农民合作社与政府之间存在着不对称的相互赋权关系,而政府拥有较大的干预优势和作用空间。

本文从赋权理论视角,基于我国政府与农民合作社的现实关系状况,揭示了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行为的动因、维度及作用机制,研判了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赋权行为的特征。

关键词: 农民合作社;政府;赋权理论;相互赋权;作用机制DOI:10.13246/ki.iae.2014.01.003一、引言作为旨在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组织制度形式,农民合作社**的产生及发展始终因某种“制度嵌入性”( Instituti o nal Embeddedness) ***受制于更大的宏观结构,而政府又往往直接扮演这种宏观结构的建构者和调控者的角色。

一般认为,在一个完全遵从自由竞争机制的市场环境下,农民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处在市场机制失灵的边缘,对政府的扶持具有某种天然的倾向性( 苑鹏,2001 ) 。

正是这种“天然的倾向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合作社与政府间内在的复杂联系,同时也赋予了政府通过介入合作社组织环境而对其发展路径进行干预的作用空间。

因此,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在我国日益开放的农村经济发展格局之下,农民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更具体的问题是,潜藏在农民合作社与政府互动过程背后的政府行为逻辑究竟是什么其行为动因、维度与机制又是如何的?而这一切又会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前景产生怎样的影响在此,本文试图从“赋权理论”( Emp ow erment T he o r y) 的视角来理解这些问题。

一般认为,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政治社会学、新政治经济学呈现出显著的“赋权”理论转向。

赋权理论提出了一个探讨政府与民间组织关系的有效的切入点,也指出了一个基本的互动架构,但并没有在法团主义的框架内给出赋权( 特别是“相互赋权”) 得以实践的运行机制。

地方政府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初探

地方政府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初探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l 地方政府参与是农 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的现实选择 地方政府参 与的 目的是为了弥补市场机制 的不足 。从这一角度 出 发, 政府参与是我国农 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的必要条件。 从农 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历史来 看 , 农民合作经济 组织 的产生和 发展通常是一种诱致性 的制度变迁。这种变迁能否实现 , 很大程度取决 于农 民的理性程度。但是我 国农民的理性受 制于他 们所掌握的知识 、 信 息等 , 是一种有界理性。这种有界理性使得农 民所做出的选择只是已知 信息范围内的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从各地的实践看 , 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成真正意义上 的、 农 完善 的 合作组织这一前提很难满足 , 表现在 : 1由于前面所说原因的存在 , ) 使得农 民专业 合作组织在我国的产生 和发展都很 困难。 ) 2 现有的农 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极不规范。 许多农 民
合作联合组织 , 使服务 向纵深发展 , 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增值能 力, 走向国内、 国外市场 。 ) 和引导其兼并 。 3 支持 根据组织成员的意愿实 施大社并小社 , 强社并弱社 。 通过上述支持和引导 , 民专业合作组织 使农
由“ 、 、 向“ 、 、 发展 。 小 散 弱” 大 紧 强” 3 .把农 民专业 合作组织 的发 展与推进农 业产业化 经营有机结合 , .2 2 以 增强农 民专业合作组织 的服务功能 。 3 引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断提高其 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 . 3 3 . 指导其开展组织 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1 3 1指导其建 立规范 的章程 。2 指导其加强成员大会 、 ) ) 理事会和监事 会等 “ 三会” 制度建设 。 ) 3指导其健全具体 的管 理制度 , 如议事制度 、 监事 制度 、 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 制度 、 统计报表 制度 、 利益 分配和积 累制度

浅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行为

浅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行为

12 政府依托型 包括社区依托型和供销社依托型。社区 . 依托型合作经济组织是以行政村为依托, 利用村集体提供 的 公共物品、 管理协调、 信息服务 、 商业担保等在村及村以下挂 牌而建立的。而供销社型依托合作经济组织是通过依托供
销社的人员 、 机构 、 固定资产或设施而组建起来的。由于这 两种合作经济组织的机构资产金额较大, 机构在决策和分配 时占了优势地位 , 农民相对弱势。 13 农民自 . 发型 这类合作组织主要靠村干部、 技术能手 、
而成立 的的农 民 自助组织 , 弱势 群体 “ ” 的联 合体 。而 是 穷 人 现在 弱 势群体 的 联合 体 , 强势 群体 权利 部 门所 拥有 、 持 被 把
32 阻碍自发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壮大 .
专业大户组建
专业合作组织的原动力源于其 自身是合作组织 的最大受益 者。由于规范的合作组织一般有按内部交易量 向社员返 回
盈利 的规 定 。 专业 大户 在合 作 组织 获益 应 最 多 , 由于政 府 但
专业大户等能人发起组建的, 这些人或靠威望或靠提供有偿 技术服务等发起并主持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但农 民自发
务层 面 上 。 单农 业 还远 未形 成气 候 。 减低 生产 资料 购 买 订 在 费用 和提 高农 产 品销 售价 格方 面 , 不 明 显 , 民得到 的 好处 农
实惠不 多 。
24 没有遵循 自愿原 则 .
农 民主 动加入 合作 经 济组织 的不
11 政府发起型 .
包括农村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
维普资讯
安徽农业科学 。 m lf nu J a o A hi  ̄
. e. 0 。 ( )16 —1 0 Si 06 3 9 : 9 9 2 4 9 7

“十二五”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地方政府职能研究

“十二五”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地方政府职能研究
莓 荡普
( 黄河科技学 院商贸学院 , 河南郑 州 4 0 0 ) 5 0 6
摘要 : 民专 业合作 经济组 织为解决 “ 农 三农 ” 问题提供 了一个有 效途径 , 目前我 国农 民专业合作经 济组织发展 但 总体上仍处在初级 阶段 。地方政府 已在政策 、 资金等方 面发挥 了重要 的推动作用 , 但其工作定位模糊 、 职能不清 、 服务 低效 的状况却普遍存在 。为深入推进“ 十二 五” 时期的“ 三农” 工作 , 地方政 府应 明晰 定位 , 主导性扶持 ” 向“ 由“ 转 服 务性扶持 ” 充分发挥服务职能 , , 适度 调控 , 将农 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业 产业 化 的有效载 体 , 高效 推动其可持续
固的传统观念阻碍了农 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的质量提升。实
行联产 承包责任制后 , 主流的价值观是个人主义 , 加之受农民 小农 意识、 圈子意识 的影响 , 民普遍 缺乏民主意识 、 农 奉献精 神、 自助互助观念 。目前农村 经济发展 的基本组 织模式是个
自《 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 颁布 以后 , 各地的合作经 济组织 发展迅猛 , 至 2 1 截 0 0年年底 , 国依 法在工商行 政管理 部 门 全 登记 的合作经济组织达 3 . 1 7 9 万家 , 十一 五” 较“ 初期 翻了一 番多 , 0 9年年底增长 5 . % , 比2 0 3 8 实有入社农户 29 0万户 , 0
与 国外农民专业合作 经济组织不 同 , 国农 民专业合作 我 经济组织并非完全由农 民 自己创建 , 而是呈现 多元 主体兴办 的特点 。除农民以外 , 村专业合 作经济组织 的创办主体主 农
要有基层政府 、 农业部 门、 供销社 、 协、 业或其 他经 济实 科 企 体, 其中相 当一部分 由基层政 府或相关部 门“ 领办 ” 。许多地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政府行为定位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政府行为定位
三 、 关 改 善措 施 及 建 议 相
第一类 : 由于支持是 以服从于 当时的政治任务为前 提的 , 即通过合作化运动尽快迈入共 产主义社会 。这脱 离 了农村合
作经济发展 的正常轨道。把农村合作经济完全等 同集体经济 ,
不 再遵循社员 入 、 退社 自由 , 以及 民主 管理 、 合作 社盈余 按社 员同合作社 的业 务量 分配返还 等基 本的合作制原 则 。政府过
分政府职能 , 只搞形式上的机构盖章收费。 或 如此没有实际内容
的协会活动 自 然对农民缺乏吸引力 , 对社会也缺乏公信度。 按照
市场经济的性质及运行特点 , 在微观领域 , 政府不宜直 接介入市
场活动 , 由市场各个主体进行 自 、 应 主 自律管理 , 使这些行业协
会不致成为准政府, 或变相的政府组织 。 政府使命主要集 中在宏
农 民的首创 精神 ,把调 动广大农 民的积极性作 为制 定政策 的
首要 出发点 。调动农 民的积极性核心是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 , 尊重农 民的 民主权利和主体地位 。
实际 中干预多于保护。对许多农 民合作经济组织从 产生、 发展 到最后消亡 的考察 中, 很容易看 到政府过度介入 的负面作用 。
助培训干部 、 各方面给予经常性指导等。这使互助组织 的建立 基本符合合作制原则 。政府 引导农村合作 经济发展 的主要措 施是 ,逐步取消对农产 品的统购统销 ,使农 民能 自由进 入市 场 , 接进 行交 易。为了获得规模经 济效益 , 直 适应市场经 济发 展 的需要 , 政府 的鼓 励下 , 民 自愿 组成 了各种 专业 型 、 在 农 综
此外 , 还存在政府 职能错位 和越位 。 目前 , 我国政府对合
中国农 村合 作化运动 由初级社 转变为高级社 ,再转变为人 民

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政府行为研究

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政府行为研究

作意识。同时, 由于农 民科技文化素质普遍较低 , 制 约 了他们对合作制度的理解和创新 ,很多地方的农 民还受五十年代集体化 、 合作化失误的影响,恐合” “
资。许多农 民经济合作组织 由于受资金的限制难 以 有效地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 , 面临解体和散伙。
( ) 二 影响 我 国新型农 民经济合作 组 织发展 的主 要 因素分析
济且 织 的经 营和发展 ; 是财 政资 金扶 持 , 以建 立 二 可
程。
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就更为缺乏了。这些在 很大程度上制约 了农 民经济合作组 织的创新 和发 展。 另外 , 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信息来源和传递绝大 多数依靠 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提供 ,缺乏先进的手 段传递信息, 信息反馈迟, 影响了交易 , 造成农 民在
交易 过程 中 的“ 弱势 ” 位 。 地
3 农 民自身因素。由于受农村传统体制的影响 . 和传统文化 的制约 ,我国农村和农民一直缺乏合作 的传统 , 虽然近年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 各地的 意识开始觉醒 , 但现阶段农 民仍夹杂着浓厚的个人
主义倾 向 ,在追求 个 人利益 时缺 乏必 要 的契约 和合
5 资金匮乏 , . 稳定性差。 我国农户规模狭小 , 在
新型 农 民经济合 作组 织发展 过程 中政 府行 为研 究 益关 系 的主要方 式 。 这是 因 为 , 当前 农产 品供 求渠道
1 政府支持程度。 . 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市场经 济中弱者的联合 , 为兼顾公平与效率 , 发挥其在农业
和农村 经济 发展 和社 会进 步等 方 面的作 用 ,需 要政
心理降低 了农 民参与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
热 情度 。
综合各学者观点 ,目 前农民合作经济经济组织

谈政府行为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作用(模版)

谈政府行为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作用(模版)

谈政府行为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作用(模版)第一篇:谈政府行为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作用(模版)谈政府行为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作用摘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形式,在实践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通过分析政府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作用及政府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着重对在农民合作化建设中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职能作用作了初步探讨。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产生,它保持了农民产权的相对独立性,又实现了生产的专业与联合。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制度创新,是市场主体寻求降低交易费用与抵御市场风险的结果。

国外一部分发达国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起步较早,已在组织形式、发展模式、运行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不少可借鉴的宝贵经验。

目前我国农村仍以单个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难以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保护并提高自身的社会经济效益,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

尽管如此,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仍在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协调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并在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产生了良好的效果,有助于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因此,国家应十分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而对于农业发展水平不高的我国,探讨如何理顺政府与农民合作组织的关系,有助于找到政府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中的准确位置,合理评价政府行为。

1.政府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1.1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我国在上世纪50~7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让许多人至今“谈合色变”,就农民来说他们担心当前的合作经济组织会重蹈当年的覆辙,带来的灾难大于既得利益,而对其他一部分人而言,他们认为不能再以政治力量压制市场经济,因而主张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时要完全放开,给予合作经济组织“绝对自由”,政府只作“旁观者”。

政府行为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中的作用

政府行为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中的作用
要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严 防损害农民利
11政府对 农 民合 作 经济组 织发展 有 重要 的 因此 ,政府 也应该重视农 民专业合作经济 组 环境 中 ,为其成员提供 生产和生活方 面的方 .
推 动 作 用
依据我国国情 ,农 民缺乏 自我组织 的能 仅栋 川镇 各类 农 民合 作经 济组 织 发展 到 5 14小 结 . 8 力和经验 。 经济 、 政治的客观环 境还在许多方 个 . 中专业 协会 2 其 3个 、 专业 合作社 3 5个 , 综 上所述 , 合国外先进发 展经 验和当 结
提 , 府对农 民合 作经济组织 的扶持 引导是 组 织 的 有 序 运行 政
非常必要 的, 关键是转 变职能 、 变观念 。 转 提
济组织从相关金融部门获得所需贷款 。结合
目前 , 国已出 台了首部关 于农 民专业 合作金融的改革创造 良好的融资环境。税收 我 合作经济组 织的 法律法 规—— 《 中华人 民共 方面 , 尽可能减轻农 民合作组织的税负 , 给予 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相继 国务院第 4 8 增值税 、 , 9 营业税 、 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例 》 已于 2 0 , 0 7年 7 1日起施 行 。为进一 月
迄今 为止 , 欧洲 、 国 、 在 美 日本各 国的农 段 , 即要推 动而不 强迫 、 扶持而 不干预 、 与 参
WT O为大背 景 , 以科学 发展 观作 指导 . 以引 用 物品和农产 品市场上 。农业 合作社与其 他 而不包 办。应通过政策和法 律来引导农 民专 导农 民制度创新 场份额也一 直 业合作组织 发展进程 ,着重 为多元主体 的有 业经 济组 织健康发育 和成长 ,使其在 市场经 占据着相对优势 。西方 资本 主义国家建立 和 效运 营创造 有序竞争 的市场 环境 .为多元 主 济 中不断发 展壮大 。可以说 . 我国农村中农业 完善相关 的立法 和支持政 策 ,为农民合作组 体 的合 意行为提供 明确有 力的政策支撑 。在 经济 合作 组织能否在各 地壮大起来 ,是关 系 织 的发展提供稳定 的社会经济 环境和政策法 职权范 围内努 力做好各项 服务工作 .规范 引 到我 国农业经济能 否真正发展的关键因素 。 1 . 民专业合作 经济组织的“ 2农 纽带” 效应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行为与相关政策法规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行为与相关政策法规

二是增强合作社 的服务能 力,为社员与社会谋
求福利 ; 三是推 行合作制度 , 促进合作经济组织 参 与经济、 社会、 文化等建设。 不可或缺的外部条件 。合作事业的发展存
在 三个 基本 的条 件 : 市场 经 济 、 弱势群 体 的需 求
和无私奉献的合作事业倡导与实践者 , “ 即 道德 高 尚的先驱者” 第一个条件为社会经济制度因 。 素, 作为外部环境存在 ; 第二个条件 内生于市 场
于由价值观决定的道德力量 , 一般由为合作事业奉献精神的
个人、 政府和第三方力量来充当。在此三个条件兼备的情况
下 , 事业方 能发 展不 息 。 合作 合作 社 绩效 的重要 提供 者。 目前在全 世界 利 用合 作社 的
义国家、 我国上世纪 5 年代的合作化运 动都 曾采用了这种 0
模式。
政策等手段进行间接管பைடு நூலகம்、 指导和监督 。 合作社 实行民主决
民主管理 , 同时具有一定的 自主权。目前世界上大多数 与奇迹 , 合作社事业何以兴旺发达 , 美国~位合作社研究学 策 、 者道出了其中的奥秘 : 农民合作社成功的背后是政府为合作 发展中国家的合作组织都属于这种类型。 日本 、 印度、 国 泰 社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 , 降低 其运营成本 , 构建有效的合作 等 国较为典型。
经济服务 , 还涉及到更广义的社会、 文化和环境 范畴。鉴于合作社具有经济与社会双重属性 , 及
20 .1农村经营管理1/ 08 1 / "
专 家论坛 - = 一
经济 制度 因素 , 与之 相辅 相成 ; 三个 条件 为 人 的因素 , 生 第 产
烈 的意识形态色 彩 , 到政 府强有 力的控 制 , 受 合作组织 的 自主性不强 , 对政府的依赖性极强。前苏联 、 东欧等社会主

政府行为在合作社创建与发展中的作用研究

政府行为在合作社创建与发展中的作用研究

政府行为在合作社创建与发展中的作用研究作者:董晓波刘从久刘纪荣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5年第25期一、合作社成立肥东县永江优质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09年6月在工商局注册成立。

创建人完伟伟,毕业于南开大学,2007年至2008年在广州从事大米销售工作。

同时,完伟伟父亲在老家做大米加工生意。

经过两年的工作经验积累,完伟伟掌握了水稻加工、大米销售等实践知识。

2008年末,完伟伟从新闻上得知国家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鼓励农民回乡创业,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式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2009年初,完伟伟从广州回到家乡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打算创建合作社。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需要至少5户以上农民自愿加入,才能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于是,完伟伟就开始寻找并动员5位农户,可是,由于村民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了解,也对完伟伟不信任,一听要凭身份证登记注册,就更担心了,怕完伟伟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做损害自己利益的事情。

完伟伟让在村里较有威望的父亲,从自己的亲戚开始做工作,终于凑够了5个人,于2009年6月在工商局注册登记肥东县永江优质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二、合作社发展的三个阶段合作社成立后,名义上合作社有5个成员,其实就完伟伟一个人在运作。

他心里清楚,如果没有实际的业务支撑,合作社只是个空壳。

然而,完伟伟自己也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走。

2009年10月,县财政给合作社拨付了1万元启动资金,合作社购置了电脑、办公桌,制作了合作社标牌等。

合作社有了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但是,合作社还是没有明确的业务定位,还处于“迷茫阶段”。

我们暂且认为这是合作社发展的第一阶段。

2010年4月份,县财政给予合作社3万元补贴。

完伟伟利用这3万元做起了文章。

首先,完伟伟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农户的水稻,然后烘干、加工成大米。

农民看到了合作社高价收购粮食的好处,自然愿意将自己家的粮食卖给合作社。

如此一来,合作社的名气也就大了,卖给合作社能卖高价的利益吸引着周边农户,凡是与合作社发生交易的农户都被纳入到合作社成员中来。

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行为比较及其启示

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行为比较及其启示
示。
【 键 词 ] 民合 作 组 织 ; 展模 式 ; 府 行 为 比较 ; 示 关 农 发 政 启 【 图分 类 号 ] 80 【 献 标 识 码 ] 【 章 编 号 】0 6—1 9 2 0 )9 0 5—0 中 F 3 文 A 文 10 6 X(0 7 0 —0 7 4 曾淼 , 发 志 , 州 大 学 马 列 部 硕 士 研 究 生 ; 刘 贵 曾磊 , 学硕 士 , 法 四川 省 教 育 学 院 讲 师 。
有着 比较完备 的专门针对合作社 的法律体 系,在联邦一
级, 有适用 于全 国的 《 合作组织法》 在省一级 , , 也有各 自 独立 的合 作社法律 ,在个别 省 ,此类法 律甚至高达 l 3 个 。与其它欧美 国相 比 , 丹麦农 民合作社 的发展模式可 以说 是市场推动模式 的一种极端形式 ,它几乎是世界上 唯一一个 没有对 合作社 进行专 门立法 或者制 订规定 的 国家。但丹麦能成为世界上农 民合作社最发达和拥有数 量最多 的国家 ,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宪法赋予农 民 自由结 社 的权利 。换句话说 ,丹麦合作社的蓬勃发展是受 到宪 法 的极大保护 的。()政府对农 民合作社进行政 策支持 4
推动模式 ,比较典型的有美 国、法国 、德 国、丹麦等 国
家。
政 府 推 动 模 式 是 指 政 府 为 贯 彻 农 业 发 展 战 略 ,落 实 农 业 政 策 而 号 召 农 民 联 合 起 来 ,并 具 体 指 导 和 帮 助 农 民 组 成 具 合 作 性 质 的农 村 经 济组 织 的 一 种 发 展 模 式 。这 种 类 型 的 合 作 社 ,其 组 织 体 系 、经 济 功 能 等 都 是 在 政 府 的
农 民合 作 经 济 组 织 ,若 从 10 85年 丹 麦 农 民组 建 第

政府在发展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地位和作用

政府在发展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地位和作用

世 界 各 国一 般 都 对 合 作 社 在所 得 税 、 值 税 、 税 等 方 面实 增 关 行优 惠税 收政 策 , 美 国 、 国 、 国 、 拿 大 、 度 和 俄 罗 斯 等 如 德 法 加 印 目对合作社实行免征所得税的政策。像美 国一般农业合作社平 均 只有1 商企业纳税的 1 左右 ; 二 / 3 中国台湾地区也有规定 , 合作 社可免征所得税及营业税 ; 日本政府多年来对农协实行低税制。 我 国政 府 日 1以根 据 国 家 财政 的情 况 和 农 民专 业 合作 社 发 展 的情 况 ,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实 行 免 税 、 税 、 税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对 低 减 策 。具 体 建议 如 下 : 是 对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内部 进 行 的生 产 、 [、 售 、 础 加 销 基 设施 建 没等方 面 实 行 优 惠税 收 。 二是 对 与农 民 专 业合 作 社 有 经 济 行 为 的企 业 和 服 务业 , 得 税 方 面 实 行优 惠 政 策 。 为农 业 在所 如 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的事务所 , 为合作社销售产品的公司 , 国家 在 公 司 所得 税 方 面 实行 优 惠 政 策 。 3信贷 支持 。 . 虽然我 国有农村信用合作社 , 但农 民贷款的 门槛很高 , 有一 定的担保要求 , 且借贷的 手续繁杂。 农民借贷 的主要方式是 向亲 戚朋友借钱 , 有人甚至去借高利贷 。对此情况 , 我 政府可以从 以 下方 面采 取 措 施 : 首 先 , 应 该 创 造 宽 松 的环 境 , 持 城 乡 ( 括农 民在 内 ) 政府 支 包 建立农民合作金融机构 , 扶持信贷合作社的发展 , 形成从基层到 省 市和中央的一套完备的合作社信贷系统 ,特 别是要发展地方 基层的信贷合作社。 其次, 在信贷合作社系统没有成熟 的情况下 , 政府可 以利用 现 有 的有 关 农 村 的 金融 机 构 ,如 中国 农业 银 行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论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角色定位

论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角色定位

关键词 :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政府行为 ; 角色定位
中图分类号 :35 1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0 — 51 20 )3 0 7 — 3 F2 .2 A 1 1 88 (06 0 — 16 0 0
随着我 国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改革 的逐步深入和加入 wr 一直 困扰我 国经济发展的“ o, 三农” 问题有加剧的 趋势 , 这引起 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 如何认识和解决这一问题 , 系到我 国社会 主义 现代化 建设 的兴衰成败。 关 造成我 国农业落后的根本原 因不在 自然资源的贫乏 , 而在于组织资源的缺乏 , 缺少农 业合作组织 的有效传导机 制作用。针对这一问题 , 的十六届三 中全会 明确提 出: 党 支持农 民按照 自愿 、 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 的农村专 业合作组织 ;04年中央・号文件又进一步提出了鼓励发展各类农 民专业 合作组织 的具体政策 ; 20 国家农业部提 出的“ 七大体系” 基本理论对农业的综合支持 , 特别强 调农 民合作组织机制 的传 导作用 ; 也 十届人 大将《 农村合
提高农 民的组织化程度。 14 加快农 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是 由合作组织本身的作用决定的 .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 自己的组织 , 有助于节约市场交易费用 。能够提高农民在市场活动中的谈判
地位 , 维护 自己的利益 , 同时能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劳动力利用率 。能够 帮助农 民获得 需要的资金 和农技知 识, 促进农业增产 , 民增 收。同时农 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政府支农 的载体 , 农 是连结政府和农户 的纽带 , 上情下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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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期
张朝兵 : 政府在农 民专业合作经济组 织发展中的角色定位 论
国家 , 尽管农业人 口占全 国人 口的比例很低 , 但他们绝 大多数都是各种各样的农

政府职能的转变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政府职能的转变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K e o ds co rt eeo o cognz t n;o en n e a ir tn ad y w r : o p ai cn mi ra iai g v rme t h vo ;sa d r e v o b
拉 , 1 农 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中政 府行为 的缺 失 单地 在龙 头企 业 与 农 户 中搞 “ 郎 配 ” 或 由基 层 供
销社组建农 民合作经济组织 , 致使新组建的农民合作 经济组 织貌 合神 离 , 既增 加 了运 作 成本 , 又难 以实 现 政府 “ 缺位 ” 在农 民合作 经 济组 织 发展 过 程 中主 其经济 目标。政府支持农 民合作组织发展的价值取 要表现为口号化倾向 , 即概念化文件多 , 操作少 ; 决策 向应是为其提供 “ 公共产品” 公共服务 ” 如改善 和“ , 多, 实践 少 ; 象工 程 多 , 效 工作 少 ; 拟 化 的东 西 形 实 虚 环境 、 立 富有 效率 的激 励 机 制 等 , 建 即有 所 为 有所 不 多, 实体化 的东谣少。 目前 , 许多地方政府虽然鼓励 为 。而在 一些地 方 , 别 是 经 济欠 发 达 地 区 , 特 政府 这 农 民成 立 各种类 型 的合作 经济组 织 , 有 意捏合 了一 并 只 “ 得见 的手 ” 看 却更 多地伸 向了“ 该 为之 且为 之 ” 不 些合作 经 济组织 如农 村 信 用 社 和供 销 合 作社 让 农 民 的微 观直 接经 营领域 j 。 加 入 , 并 没有采 取多少 切 实可行 的措施 来支 持农 民 但
Q U G i n I u— g miபைடு நூலகம்
( ste foiE ooi Hs r,i gi nv s i ne&Eoo c Sho N cag 303 Ci ) Itu c cnmc io J nxU i rto F ac n ito S l ty a e i f n y c m s col a h 0 1 ,h a ni ,n n 3 n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演变中的政府行为分析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演变中的政府行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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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业经 济 问题
20 0 2年 第 7期
农 民合 作 经 济 组 织 演 变 中 的 政 府 行 为 分 析
罗剑 朝 聂 强
内容提 要 市场 经济下农 民合作 经济组 织建立有 其必要 性与创 新 意义。文章 分析 了现存农 民合作经济 组织存 在 的 问题 , 出 了农 民合 作经 济 组 织演 变 中政 府行 为优 化 提
户难 以准 确把握 市 场信 息 , 产 经 营存 在极 大 产 业 组 织 的 空 缺 , 为 农 业 领 域 一 种 新 型 的 产 生 成 盲 目性 , 场 风 险加 大 ; 户 在 市 场 交 易 中处 于 业 组 织 。它 不 但 可 以有 效 解 决 农 业 中小 生 产 与 市 农
在农 业 和 农 村 经 济 由 计 划 经 济 向 市 场 经 济 织 的 建 立 与发 展 具 有 紧 迫性 。 转变的过 程 中 , 业经济 中千 家 万 户 的分 散小 农
( ) 民合 作 经 济 组 织 建 立 的 创 新 意 义 二 农
生 产 与 千 变 万 化 的 大 市 场 的 矛 盾 日益 凸 现 , 农 民合 作经 济 组织 的 出现 , 有 效 地 填 补农 业 农 将
第 三 , 塑 流 通 市 场 中 的 主 体 组 织 。长 期 以 重
经 营 是 农 业 的一 项 基 本 经 营 制 度 , 持 、 定 和 来 , 于市 场 有 效 竞 争 的缺 乏 和 流 通 领 域 的垄 断 坚 稳 由
完 善 这 一 制 度 是 中 国 农 业 的 一 项 基 本 国策 。 农 行 为 , 产 品 市 场 有 效 供 给不 足 , 场 缺 乏 效 率 。 农 市 民合 作 经 济 组 织 不 改 变 生 产 资 料 的产 权 关 系 , 不 产 生 这 种 结 果 的 根 本 原 因 是 流 通 市 场 结 构 不 合

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中的基本职责

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中的基本职责

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中的基本职责
佚名
【期刊名称】《农家致富》
【年(卷),期】2009(000)022
【摘要】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既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也有区域和行业不平衡以及运行中的不规范等缺陷,客观上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指导。

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总页数】1页(P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1.2
【相关文献】
1.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作用——以河北沧县薛官屯乡为例 [J], 王梅婷
2.地方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J], 戴云峰;吴玲
3.地方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职能发挥研究——以供给侧改革为背景 [J], 王伟兰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政府的基本职责 [J], 张光进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作用机制设计研究 [J], 信子豪; 周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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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为在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及其对中国的借鉴

政府行为在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及其对中国的借鉴
( 新疆农业 大学 经济 与管理学 院, 乌鲁木齐 8 0 5 ) 30 2
摘 要 : 管 国 外 农 民合 作 经 济组 织 发 展 模 式 不 同 , 政 府 在 农 民合 作 经 济 组 织 中 的 影 响 和 作 用都 是客 观 存 尽 但 在且至关重要 的。现阶段 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 织的发展仍然应该 以政府推动为主体。政府行 为在促进我 国发展农 民合 作经济组织作 用中存在 着缺 陷和不足 , 要结合 中 国农 民合作 经济组织发展 的实践 , 立足 于农业和农村 经济发 展现 实, 从政府 实施农 业政 策角度入手 , 以法律保 障为基础 , 从财政 、 税收 、 信贷 等方面给 予扶持 , 当规 定政 府和 恰 农 民专业合作 经济组织的关 系, 推进 民主 管理 , 构建 良好的服务 平 台, 着力培 育新型农 民 . 过 实施农业项 目促进 通 农 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健 康发展 。 关 键 词 : 府 行 为 : 作 经 济组 织 ; 策扶 持 政 合 政 中图分类号: 0 . F 33 3 文献标志码: 文章编 号: 7— 9X(0 8 1 — 0 7 0 A 1 3 2 1 2 0 )3 0 3 — 4 6
为包括立法行为 、 政策行为等。无论 其发展模式属市场推动
丹麦 能成为世界上农 民合作社 最发达 和拥有数量 最多 的国
家, 其根本原 因就在 于宪法 赋予农民 自由结社 的权利 。换 句
话说 , 丹麦合作社 的蓬勃发展受到宪法 的极大保护 。 2从政府与农 民合作组织 的关系来看 , . 政府 主要对其进 行宏观的指导和管理 , 不充 当农 民合作组织的管理机关


国 外农 民合作 经 济组 织 发展 中的政 府 行 为
分析

谈政府行为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作用

谈政府行为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作用

Li o H o a ngz hi
Ab ta t The a m e c op r tve c no y or a z to a he e e nh nc s h f r e g nia i n e e t e fc i sr c : f r r o e a i e o m g nia in c iv m nt e a e t e a m r or a z to d gr e he fe tve
f m ,n e lt e ev s m or a d m o e m a y a g e n e a t e he or i r aiy r c ie e n r n te to i r il veo he f c in nd t ov r m nt nd be we n t f r e o pe a i c o y or nia in’ ea ins t r ug he a lss g e n e n t a m e o e a i e e on m y o g nz — a m rc o r tvee on m ga z to S r lto h o h t nay i ov r m nti hef r rc op r tv c o r a ia
Ke wo ds Thef r e oo r tv c no y o g n z ton y r : a m rc pe a ie e o m r a ia i Go e n e u to v r m ntf nc in
【中 图分 类 号] 3 2 F 2
【 献 标 识 码I 文 A
作 了初 步探 讨 。 关键 词 : 民合作 经济 组 织 政 府 职 能 农
Di c s e he g v r m e t b ha i r t e f nc i n su sdt o en n e v o u t o whi h c ns r t n t e f r r c o e a i e e o m y o g n z t o h c o t uc s i a me o p r tv c no r a i a i n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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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政府行为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作用发表时间:2009-10-29T16:15:21.060Z 来源:《中国经济与管理科学》第5期供稿作者:廖红志[导读]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形式,在实践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廖红志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景洪600100摘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形式,在实践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通过分析政府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作用及政府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着重对在农民合作化建设中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职能作用作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政府职能Discussed the government behavior the function which constructs in the farmer cooperative economy organizationLiao HongzhiAbstract:The farmer cooperative economy organization achievement enhances the farmer organization degree the effective form,in reality receives more and more many attention.This article develops the function and the government and between the farmer cooperative economy organization s relations through the analysis government in the farmer cooperative economy organization,how emphatically to well displayed the government function in the farmer movement to organize cooperatives construction to do has served as the preliminary discussion.Keywords:The farmer cooperative economy organization Government function【中图分类号】F3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09)05-0057-02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产生,它保持了农民产权的相对独立性,又实现了生产的专业与联合。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制度创新,是市场主体寻求降低交易费用与抵御市场风险的结果。

国外一部分发达国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起步较早,已在组织形式、发展模式、运行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不少可借鉴的宝贵经验。

目前我国农村仍以单个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难以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保护并提高自身的社会经济效益,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

尽管如此,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仍在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协调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并在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产生了良好的效果,有助于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因此,国家应十分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而对于农业发展水平不高的我国,探讨如何理顺政府与农民合作组织的关系,有助于找到政府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中的准确位置,合理评价政府行为。

1.政府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1.1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我国在上世纪50~7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让许多人至今“谈合色变”,就农民来说他们担心当前的合作经济组织会重蹈当年的覆辙,带来的灾难大于既得利益,而对其他一部分人而言,他们认为不能再以政治力量压制市场经济,因而主张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时要完全放开,给予合作经济组织“绝对自由”,政府只作“旁观者”。

事实上以上两种认识仍未把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区分明确。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走的是合作经济道路,是农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农民自发产生组织联合的动机和愿望的结果。

而依据我国国情,农民缺乏自我组织的能力和经验,经济、政治的客观环境还在许多方面限制着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主、客观上都需要政府进行引导和支持,而不是竭力地弱化、消除政府的作用。

政府通过进行合理有效地扶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保护农民利益、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维护生态环境和社会安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从而依托微观经济主体来实现宏观层面的管理与规划。

1.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纽带”效应。

在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中,部分人还会有这样的顾虑:如果合作经济组织在经济领域取得了成功,那其目标最终是否伸向政治领域而发展壮大为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政府又该如何控制?由此他们主张政府加大干预力度,牢牢握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脉络。

笔者认为这是危言耸听了。

的确,当前西方国家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长的政策环境是宽松的,而且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力地推动政策立法,保护成员免受损失。

但目前我国农民的市场化组织程度较低,基层合作经济组织数量较多,越往高层次,无论是纵向的或横向的联合都较少,更谈不上政治力量。

再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与政府进行良好地沟通与合作。

一方面,它对外牟利,对内维护成员的利益,可作为政府在对外贸易谈判时的得力助手甚至是主要执行者,向政府反映并竭力谋求本组织成员的利益;一方面,政府的许多农业方面的政策方针可以通过合作经济组织来制定和实施,间接地使农民受到引导,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实现建设“和谐农村”的目标。

因此,政府也应该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连结效应”和“纽带功能”。

1.3国外示例。

综观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都通过法律的、经济的、教育的、技术的等多方面的扶助措施,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政府的支持与保护为这些国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了必要条件。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立法和支持政策,为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政策法律环境。

以日本为例,其各级政府与各级农协是一种联合协作的关系,不具有行政命令权,政府制定了如《农业协同组合法》等法律条款,明确界定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名称、目标、章程等问题,为合作组织运行提供可靠法律保障,政府还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施了如各种税收信贷优惠、财政补贴支持、教育技术支持等扶持措施。

而合作组织则在政府提供的较为完善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中,为其成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方面的方便和服务,组织成员之间开展互助。

1.4小结。

综上所述,结合国外先进发展经验和当前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政府应对合作组织进行“全力扶持、适当干预”,既不可完全放手,又不宜粗暴干涉。

在职权范围内努力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规范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即可。

笔者在云南省勐海县调查实践时,从部分政府部门负责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那里也了解了他们对于政府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看法。

他们中多数认为,以当地实际为前提,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引导是非常必要的,关键是转变职能、转变观念,提供良好服务,做好群众的“贴心人”。

2.政府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思路浅议明确了政府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二者间的关系和政府对于农民合作组织建设的重要作用,才能更好地理清政府推动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思路,找到相关政府行为的合理依据。

2.1因地制宜,更新观念,找到合理的发展原则。

这属于意识层面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

要想认真地为百姓做事,给农民实实在在的利益,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好、发展好,必须先从意识和制度上有一个总的指导方针和发展原则。

我国各个地区在自然、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习俗等方面存在差异,农户的市场经济意识和组织能力不同,地区的资源条件和产业特点不同。

因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规范和发展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寻求适合本地区的发展模式。

尤其在初始阶段,应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的需要和创造精神,引导其多领域、多形式地互助联合。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目前在我国发展历程并不长,改革开放后二十几年的时间还远不能达到其发展的成熟阶段。

正如其他新生事物一样,其发展总要经历发育、成长、成熟、壮大的过程。

因此,政府部门应多研究并遵循经济规律,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时机成熟时当然及时引导,若时机未到则需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在发展中寻找或创造出机遇,而切不可盲目定指标,随意使用行政命令,有条件的可先进行试点示范和推广。

2.2继续推进法制建设,保障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序运行。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新兴市场主体,其行为应得到有效规范,利益需得到有效保护,从而使其在法定活动范围内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依法管理农民合作组织也是各国的共同特征。

如日本的《农业协同合作法》,德国的组织法、税收法、竞争法和基本法等,都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管理原则、机构设置、分配、解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而给合作经济组织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

目前,我国已出台了首部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它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这也可以作为我国合作经济立法的一个里程碑了。

然而,我国其他的法律法规没有或很少涉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问题,现行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尚在零乱状态,不成体系,人们较为关注的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支持方面也是仅有条文而缺乏可操作性。

由此也使得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模糊,运行机制不规范,与非农合作组织混淆。

单是设立和登记一项,登记部门就有工商局、民政局、科协及其他农业行政部门多个。

因此,加强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制建设成为组织自身发展和政府依法行政的双重需要。

具备了鲜明的市场主体地位,才能更好地参与竞争,发挥组织生产、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作用。

在此,笔者对将要正式施行的《合作社法》有几点不成熟的想法。

一是这部法律基本规定了与合作社发展相关的从登记到解散的内容,基本参照并符合国际合作社的相关准则。

部分内容如成员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等还是较为详细的。

而涉及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时仍稍显得笼统概括,缺少实际操作内容。

二是既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就不应对如专业协会、行业协会等其他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视而不见,对它们也应及时出台相应法规进行规范。

当然,我国对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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