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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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津政办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日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土地要素配置准确性,提高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增强发展潜力、拓展发展空间,推动城市业态、功能、品质不断提升,制定如下措施。

一、框定总量,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构建国土空间格局(一)统筹农业、生态、城镇三大空间。

落实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守牢2035年467.46万亩耕地保有量、409.44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底线。

严守1557.77平方公里生态保护红线。

规划至2035年,全市国土开发强度控制在36%左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降低至137平方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大幅降低。

(二)加强三条控制线管控。

强化底线约束,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规定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应当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调整并补划。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落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1.21•【字号】津国土房法[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国土房法[2007]46号)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局直属有关单位:《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2月18日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为做好新修订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的宣传、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条例于2007年3月1日的顺利贯彻实施,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一、实施前的准备工作2007年1月31日前,为《条例》配套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责任处室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并报市政府;2007年2月15日前,为《条例》配套的局规范性文件,起草责任处室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公布施行;2007年3月1日前,为《条例》配套的政府规章,起草责任处室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法规处负责与政府法制办协调落实提交市长常务会审议时间。

起草责任分工如下:(一)政府规章1、法规处、土地资源处(1)修改《天津市征收土地管理规定》(政令);(2)《天津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修订)》(政令)。

2、法规处、土地整理中心《天津市土地收购整理储备管理办法》(政令)3、滨海分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管理规定》(政令)(二)政府规范性文件1、土地资源处(1)《关于公布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2)《天津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评办法》(已发文);(3)《天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发文)。

天津土地储备实施方案

天津土地储备实施方案

天津土地储备实施方案
一、背景介绍
天津市作为国家中心城市和经济中心,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土地利用和规划管理面临着巨大挑战。

为了有效保障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储备,天津市制定了土地储备实施方案,以期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土地保障。

二、目标和原则
1. 目标:建立健全的土地储备管理制度,确保城市用地需求的合理供给。

2. 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利用、保障需求。

三、具体措施
1. 完善土地储备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的土地储备档案和信息管理制度,实现土地储备规模、质量、结构和空间布局的科学管理。

2. 加强土地储备监管,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计划,防止违规使用和滥用土地储备资源。

3. 加大土地储备力度,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用地需求,加快土地储备节奏,确保城市用地需求的合理供给。

4. 加强土地储备质量管理,优化土地储备结构,提高土地质量和可持续利用能力。

5. 加强土地储备空间布局规划,统筹城市用地规划和土地储备规划,实现土地储备空间布局的合理化和科学化。

四、实施保障
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的土地储备实施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实施方案的有效落实。

2. 加强政策支持,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为土地储备提供政策保障和支持。

3.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土地储备实施情况的监督力度,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推进。

五、总结
土地储备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保障城市用地需求的合理供给,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土地保障。

同时,也需要各级部门和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加大对土地储备实施方案的宣传和推进力度,确保实施方案的有效落实,为天津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土地支撑。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土地整理机构财务费用分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土地整理机构财务费用分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土地整理机构财务费用分摊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8.06•【字号】津国土房资审〔2014〕165号•【施行日期】2014.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土地整理机构财务费用分摊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资审〔2014〕165号各有关单位:为避免土地整理机构在土地整理过程中存在的财务费用差异,保证土地整理机构健康发展,现将《关于加强天津市土地整理机构财务费用分摊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2014年8月6日关于加强天津市土地整理机构财务费用分摊管理工作的通知为避免土地整理机构在土地整理过程中存在的财务费用差异,保证土地整理机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的通知》(财会〔2008〕10号),各整理机构可采用合理的财务费用分摊办法,将发生的全部财务费用据实纳入各地块土地整理成本。

一、土地整理机构应采用分账核算方式,明确界定土地整理项目财务费用和非土地整理项目财务费用,并据实反映支出情况。

对于土地整理项目发生的财务费用,应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报送分摊总额清单。

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依据清单对财务费用分摊总额进行合规性核定,有效控制分摊总额。

二、对于以前年度形成的拟分摊财务费用(即本通知下发前,未计入已出让地块土地整理成本的财务费用),土地整理机构应按照累计偿还贷款利息扣除通过出让地块等方式收回的利息收入,计算拟分摊财务费用总额。

拟分摊财务费用数额由土地整理机构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将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备案。

拟分摊的财务费用可按照各土地整理项目的资金占用额比例进行分摊,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天津市土地储备实施方案

天津市土地储备实施方案

天津市土地储备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天津市土地储备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在城市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城市建设用地需求,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原则1. 合理规划: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范围和规模,确保土地储备与城市规划相协调。

2. 稳妥储备:根据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和土地利用情况,稳妥储备适宜的土地资源,合理布局,确保土地储备的有效利用。

3. 多元管理: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土地储备管理,包括政府储备、市场化储备、企业自持等,实现土地储备的多元化管理。

4. 公平公正:在土地储备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合理利用。

5. 绿色可持续:在土地储备和利用过程中,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实施步骤1. 制定规划: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土地储备规划,确定土地储备范围和规模。

2. 资金筹措:依据土地储备规划,合理筹措土地储备资金,确保土地储备的顺利实施。

3. 土地征收:依法依规进行土地征收,确保土地储备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储备管理:建立健全土地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储备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土地储备的有效利用。

5. 利用开发:根据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合理利用土地储备,推动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

四、保障措施1. 政策支持: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政策保障和扶持措施。

2.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土地储备工作的规范和有效实施。

3. 公众参与: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宣传和解释,引导公众理性参与土地储备工作,促进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监督。

4. 创新机制:不断创新土地储备管理机制,提高土地储备的效率和质量,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五、结语天津市土地储备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推动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增长。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储备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储备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储备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9•【字号】津政办发[2008]167号•【施行日期】2008.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储备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土地储备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九日天津市《土地储备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土地整理储备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盘活土地资产,融通城市建设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土地储备证》管理工作。

第四条土地整理储备范围、计划、机构等按照《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土地整理实施单位的申请,核发《土地储备证》。

《土地储备证》记载土地整理实施单位、计划文号、坐落位置、面积等内容,并附地块图,加盖"天津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专用章"。

第六条《土地储备证》有效期限为2年,根据土地整理储备的需要,土地整理实施单位可以申请延期。

第七条土地整理实施单位申请办理《土地储备证》,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储备证申请书;(二)土地整理实施单位的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委托书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三)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四)储备地块图和测绘成果;(五)其他有必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土地整理实施单位可根据需要持《土地储备证》与相关单位申请办理《土地储备证》副本,《土地储备证》正、副本记事栏上注记有关事项。

依法将储备土地供地后30日内,土地整理实施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土地储备证》注销手续。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津政令第8号《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ﻫ二○○八年七月十一日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纳入储备范围的集体土地依法实施征收,对国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审议和实施的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理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的统一管理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编制工作。

市土地整理中心作为本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委托交易工作。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ﻫ第五条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托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理单位承担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

根据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还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对特定的区域、特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土地整理。

ﻫ第六条下列土地纳入土地整理储备范围:ﻫ(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的土地;ﻫ(二)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国有土地;ﻫ(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ﻫ(四)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收回的土地;ﻫ(五)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六)依法确认的闲置土地;ﻫ(七)依法确认为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ﻫ(八)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国有土地;ﻫ(九)其他纳入整理储备范围的土地。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九号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九号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九号《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1992年9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6年12月1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三节国有土地使用第四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第五节土地储备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28•【字号】津国土房资[2008]1137号•【施行日期】200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08〕1137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有关直属单位:根据《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号),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效益,根据《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的计划、立项、设计审批、预算审查、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终验等管理工作。

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初验等项目管理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的选址踏勘、组织申报、实施、初查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等,组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第五条申报市级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模:(一)土地开发20公顷- 2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公顷,片数不超过10片;(二)土地整理200公顷- 2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10片;(三)土地复垦 200公顷- 1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10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6日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行为,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以有偿方式取得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对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第三条本市国有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整理、储备、出让、转让的管理工作。

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前述各项工作。

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定区域内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除法律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用地外,其他国有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以有偿方式取得。

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各类用地有偿使用时,应首先考虑采用出让方式。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均应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内进行。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作者------------------------------------------日期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行为,加强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 号)、《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年市人民政府令第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和收购国有土地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是指土地整理储备项目从实施征收、收购到供应前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二章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构成第四条 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由前期费用,土地征收、转用和拆迁补偿费用,绿化和看管费用,财务和管理费用等构成。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前期费用,是指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评估、现状调查、权属登记、制图等费用。

有关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转用和拆迁补偿费用,是指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单位征收集体土地支付的土地征收、转用费用,收购国有土地支付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以及满足土地出让所发生的有关工程费用。

(一)集体土地征收、转用费用,包括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转用的费、税。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按照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土地征收、转用的费、税,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国有土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是指对国有土地上住宅、非住宅房屋实施拆迁支付的补偿安置费用,按照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5•【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OO八年八月五日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其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分解全市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土地开发整理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其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占用耕地的单位在开垦耕地时,可以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支付相应的耕地开垦资金。

最新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最新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OO八年八月五日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其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分解全市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土地开发整理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其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占用耕地的单位在开垦耕地时,可以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支付相应的耕地开垦资金。

占用耕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耕地开垦。

第八条占用耕地的单位不能开垦耕地落实占补平衡的,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津规资利用函〔2021〕163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规资利用函〔2021〕16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规资发〔2021〕1号)等规定,我局制定《天津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4月12日附件天津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规资发〔202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其他土地整理单位储备的土地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保障城市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土地储备机构经市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可将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2•【字号】津政办发〔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4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管理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2日关于规范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管理的规定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规定,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行为,加强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作出如下规定:一、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构成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由前期费用、补偿费用、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工程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构成。

(一)前期费用,包括评估、现状调查、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权属登记、制图等费用。

(二)补偿费用,包括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三)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为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四)工程费用,包括临时绿化和看管、砌建围墙(围挡)、洒水降尘苫盖、土壤环境整治修复等费用,以及为满足土地出让需要,依据规划实施的管线切改、修建临时道路、平整场地、填土及填海造陆等费用。

(五)财务费用,包括通过省(市)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以及2016年前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所发生的财务费用。

天津市土地储备实施方案

天津市土地储备实施方案

天津市土地储备实施方案为了有效保障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天津市制定了土地储备实施方案,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

本方案将对土地储备的范围、管理、利用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以期为城市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一、土地储备范围天津市土地储备范围主要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其中,城市建设用地储备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农村宅基地储备主要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等;集体建设用地储备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农村产业发展等。

土地储备范围将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储备土地资源能够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

二、土地储备管理天津市将建立健全土地储备管理机制,加强对储备土地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土地储备档案,明确土地储备用途和管理责任;建立土地储备监测系统,及时掌握储备土地资源的利用情况和变化情况;建立土地储备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储备土地资源的公开透明管理。

同时,将加强对土地储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储备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三、土地储备利用天津市将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土地储备资源的利用。

具体措施包括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利用需求,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先保障农村宅基地的利用需求,加快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优先保障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需求,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农村产业发展等。

同时,将加强对土地利用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建设的质量。

四、土地储备资金保障天津市将建立健全土地储备资金保障机制,确保土地储备资源的有效利用。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土地储备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储备土地资源的资金收支;建立土地储备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储备土地资源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建立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储备土地资源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和考核。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规[2013]352号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规[2013]352号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规〔2013〕352号)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有关文件精神,保障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序实施,发挥好规划的管控作用,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4日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地规划”)的实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入库及其整体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立项涉及的规划审查、规划布局落实、规划调整以及其他与土地规划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土地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四条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土地规划工作经费,保障土地规划实施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承担各级土地规划布局落实方案、调整方案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已列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的土地规划机构目录。

第二章土地规划主要指标管控第六条土地规划主要指标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规范土地整理储备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储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整理储备是指政府依法对土地进行整理、储备,以备未来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四条土地整理储备应遵循合理规划、节约集约、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土地整理第五条土地整理包括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活动。

第六条土地整治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对低效利用土地进行整治提升。

第七条土地复垦应针对废弃土地、污染土地等进行生态修复和功能恢复。

第八条土地开发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开发规模和开发用途。

第三章土地储备第九条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依法将土地纳入储备,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条土地储备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储备规模和储备期限。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应建立土地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土地利用第十二条土地整理储备后的土地,应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合理利用。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应优先保障国家和公共利益,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四条土地利用应符合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土地整理储备活动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对违反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加强土地整理储备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与上级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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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纳入储备范围的集体土地依法实施征收,对国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审议和实施的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理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的统一管理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编制工作。

市土地整理中心作为本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委托交易工作。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
外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托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理单位承担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

根据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还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对特定的区域、特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土地整理。

第六条下列土地纳入土地整理储备范围: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收回的土地;
(五)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
(六)依法确认的闲置土地;
(七)依法确认为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八)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国有土地;
(九)其他纳入整理储备范围的土地。

第七条本市实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制度。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的供求情况,拟定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实施。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整理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整理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三)年度末储备土地的存量规模。

第八条土地整理储备计划按照项目实施管理。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项目实施计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下达,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项目实施计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和下达。

经批准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对纳入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范围内的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优先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条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实施土地整理,应当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被整理土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整理实施方案。

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土地整理的范围、补偿标准及进度安排等内容。

土地整理实施方案须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根据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的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意见,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实施整理国有土地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根据批准的土地整理实施方案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整理补偿协议书。

委托拆迁的,与被委托的拆迁单位签订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和房屋拆迁等各项审批手续。

涉及国有农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征收集体土地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持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土地整理实施方案批准文件及其他要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涉及农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后的土地纳入储备。

纳入储备满2年未
供应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第十四条被整理土地使用权的注销与变更登记,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上房屋需要拆迁的,按照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地上房屋需要保留并转移所有权的,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持原权利人的委托书及其他要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整理非住宅房屋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地上建筑物状况、土地现状利用条件等进行土地和房产价格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结合经济测算分析,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本市其他有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七条整理城镇住宅国有土地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拆迁的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使用划拨土地的企业,实施企业产权交易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人民政府对土地资产有优先购买权。

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完毕相关程序,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后,交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管理,纳入政府储备土地。

第二十条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整理国有土地,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达不成土地整理协议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的权限和程序申请对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

第二十一条整理完毕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管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为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政府储备土地或者在其地上取土。

第二十二条政府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可以将政府储备土地连同地上物,采取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

政府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时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二十三条政府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制定政府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方案,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政府储备土地,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委托公开出让。

政府储备土地公开出让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出让成本进行核定。

第二十五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从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

第二十六条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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