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清单计价变更调价分析与处理doc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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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清单计价变更调价分析与处理

引言:由于建筑工程市场竞争的激烈性,造成总包合同中对施工单位不利的条款越来越多,容易亏损的清单子目也越来越多。正确理解合同条款、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设计图纸要求,想方设法减少亏损子目,是施工企业能否盈利的一个重要方法。

一、施工合同中对施工单位不利计价条款列举

由于投标竞争的激烈性,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就已经设置了很多不利的计价条款,施工单位为了中标,必须承认这些不合理的条款,否则不能中标。现将这些条款列举如下:

1、工程量偏差调整合同价款。某合同规定,“工程数量超过原合同清单的15%(有的为0%)的,超出部份的工程单价要调整。其调整方式为“按规定的计价定额重新组价,若重新组价后的单价高于原合同清单价则按原合同清单价执行,若重新组价后的单价低于原合同清单价,则按新组价后的单价执行。

2、对于材料价差的调整,某施工合同规定“本工程材料价差不作调整”。

3、对于措施费的调整,某施工合同是这样规定的。“计入进度报表中的措施项目费用、其它项目费用及规费=(合同中措施项目费用、其它项目费用及规费的总额)×(已完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额)÷合同价中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总额;按此式计算措施项目费用、其它项目费用及规费以合同中相应部份的总金额为限。”

二、施工单位投标时亏损清单子目出现的情况分析

1.不平衡报价。施工单位在投标分析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时,发现某一清单子目在工程实施时可能减少或取消,在投标报价时有意识报低价。这种属有意识报低价,结算时即使未调整单价,一般来说对施工单位无甚影响。

2.投标时单价分析出错,造成的单价过低。这种情况结算影响无法估计,得看工程实施的具体情况。若是中标总价低出其投标单位总价很多,就可能造成中标施工单位大幅亏损。若中标价与其它投标单位的报价相差较少,可归入被动不平衡报价。这种不平衡报价可对施工结算有利,也可能不利。

3.纯粹为了中标而降低单价,导致亏损子目出现。这种情况以施工单位的结算影响就很大了,极容易造成施工单位的亏损。这种情况应尽量避免,但为了中标完成企业生产指标或为了进入某一建筑市场,也是没有办法的事。

三、对策与技巧探讨

不论什么情况,导致亏损子目出现,一旦亏损子目出现,作为施工单位的造价管理人员都应该想方设法正确应对,提高施工单位结算金额,增加经济效益。下面介绍在上述不利的合同条款下应对之技巧。

1.对分部分项清单子目单价过低的处理技巧

1.1认真分析阅读清单子目的细目特征,一旦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清单子目的细目特征与原清单子目的细目特征有一点不相同的地

方,即可要求调整。这要求造价人员熟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合同,了解设计图纸及现场工程项目的实施工艺等,从而找出可调查单价的依据,或按新增清单子目重新组价的依据。

1.2对于清单子目的细目特特征写得很模糊或适用范围很广的亏损子目。可以通过分析原招标文件、招标设计图纸与现在实施设计图纸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

(1)工程地址发生变更,造成我投标报价时单价分析与现在实施工程的实际情况有差异。

(2)工程结构类型、形式发生重大变更。

1.3对于亏损子目,超出原合同清单工程量处理办法

(1)重新组价时组价水平尽量比原合同清单价高,即使按上述不利合同条款,至少可保证按原因合同价执行。

(2)统计工程量,尽量将亏损子目少统计,或统计到其它子目中,或重新组价。特别是亏损子目比预想中的数量大得多时,这就更加重要。当然达到预想结果,必须要有实在的依据或理由。其具体办法有:

a.有的分部分项清单子目,在招标时清单子目的细目特征增列了一条部位的细目特征。若有的亏损子的其它细目特征与原合同相同,但部位不同,可要求重新编列清单重新组价。

b.若亏损的清单子目工程量增加太多,应分析增加工程量是否属原合同承包范围之内,若不在原合同范围之内,可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签订补充合同。这些工程量价可脱离原合同单价重新编列清单组价。

1.4.想方设法,通过变更设计将可能亏损的工程清单子目变更为不亏损的子目或盈利的子目,以达到减亏的目的。这项要及早谋划,最好在正式设计施工图纸出来之前与设计单位协调对接。如果在设计图纸出来之后再来修改,应很容易被建设单位发现施工单位的修改意图,而遭到建设单位的拒绝。

2.对材料价差不作调整条款的应对办法

2.1作为施工单位,首先要清楚在施工合同中出现类似条款本身就不合法。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之4.1.9条明确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计价规范》之4.7.6条也规定“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2.2既然合同条款不合法,条款显失公平,施工单位就可以要求修改本条款或签订补充合同。

2.3查找因建设单位违约事件造成施工单位工期滞后、或工程延期而造成物价上涨,引起施工单位成本增加,以此要求建设单位补偿因此增加的成本费用。这违约事件主要有:

3.对措施费不作调整的应对技巧

执行《清单计价规范》的施工合同,对措施费用计取最不利合同

条款就是本第2节第3小节所述的合同条款。如果建设单位没有任何违约事件、投标工程与实施工程没有任何差异,要调整措施费是比较困难的。如果经过认真分析、确实难以达成目标,不如放弃,以减少二次经营业务费用。但既然是工程项目,其实施必然有许多与合同条款不完全相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因工程量的增加而不能比例增加、但工程量减少却要按比例减少。这种情况只有分析增加的工程量是否属于原合同施工范围。若不属原合同施工范围,则可要求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增加相应措施费用并另行分析计算增加部份的分部分项清单单价。若建设单位不同意,施工单位可放弃这类工地,但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也不可另找施工单位。即使建设单位不增加措施费用,若实施增加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很高,施工单位有利可图,施工单位也可以不放弃增加部份的工作。

2.分析比较招标文件与项目实施情况发生差异,找出措施费用大幅增加的理由,从而要求建设单位调整合同措施费用。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主要差异有:

(1)结构形式发生较大变化,造成措施费用大幅增加。

(2)工程地理位置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可能造成措施投入的大幅增加,从而要求建设单位补偿由此增加的成本费用。

(3)建设单位要求赶工,造成措施投入大大增加,要求建单位另行增加赶工措施费用。

四、影响工程价款调整的其它因素

1.公共关系,特别是与工程实施工有关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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