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全文)
二手车管理制度
二手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提升二手车交易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各类二手车经营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二手车经营许可证》,并遵守该证件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产品质量责任,确保所售二手车的合格品质。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第六条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虚假宣传、欺诈消费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二手车质量追溯、售后服务等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满意度。
第二章二手车检测第八条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车消费者提供第三方权威检测报告,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真实可靠。
第九条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对进货车辆进行严格检测,确保车辆无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条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二手车检测档案,保存检测记录和结果,供消费者查阅。
第十一条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库存车辆进行检测,对发现问题车辆要及时处理或下架。
第三章二手车销售第十二条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标明二手车售价和车况信息,确保信息真实透明。
第十三条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签订正规购车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交易流程。
第十四条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车消费者提供合格证明、过户手续办理和售后服务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对售出车辆进行跟踪服务,解答消费者疑问,解决售后问题。
第十六条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购车消费者投诉,维护企业声誉。
第四章二手车返修及退换货第十七条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明确二手车返修及退换货的条件和办理流程。
第十八条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对购车消费者提出的返修及退换货要求进行审核,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保留返修及退换货的记录,定期进行返修及退换货分析,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课件
二手车环保检测问题
总结词
严格、规范、科学
VS
详细描述
二手车环保检测问题是二手车流通中的重 要环保问题,需要严格、规范和科学的检 测标准。建立科学的检测方法和标准,确 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加 强环保监管力度,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二 手车进行处罚和限制流通。
规范的管理办法有助于增强消费者对二手车的信任度,进一步扩大 二手车市场规模,提高二手车交易量。
对相关行业的影响
汽车维修与保养行业
01
随着二手车市场的扩大,将增加对汽车维修与保养服务的需求,
为相关行业带来更多商机。
金融服务行业
02
二手车市场的活跃将带动相关金融服务需求,如汽车贷款、保
险等业务的发展。
二手车保险政策
保险种类选择
规定二手车交易后,买方 可以选择相应的保险种类, 如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 任险等。
保险费率制定
根据二手车的价值、年限、 出险记录等因素,制定合 理的保险费率,确保保险 市场的公平竞争。
保险理赔服务
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优质的 保险理赔服务,简化理赔 流程,提高理赔效率。
二手车环保标准
监管机构
二手车流通管理由商务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包括制定相关政策、监督实施情况等。
监管职责
监管机构负责对二手车流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 准要求。
监管方式与手段
日常检查
监管机构对二手车流通企业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
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023年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文档
4. 规范二手车检测机构和人员资质要求加强对二手车检测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要求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务能力,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提高检测质量和行业信誉。
增加经营者责任和处罚力度
Increase the responsibility and punishment of operators
06
1. 销售合规责任
2. 纠纷处理责任
3. 信用体系建设责任
经营者责任明确
处罚力度加强
高额罚款是一种惩罚手段,针对违反规定或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罚时,采取罚款措施并设置较高的罚款金额,以达到有效遏制违规行为的目的。在违规行为中,高额罚款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将依据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从而确定罚款金额的大小。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目的和意义
1. 提升二手车流通市场的规范化水平:《汽车流通新规管理办法探析》旨在明确和规范二手车流通市场的运作规则,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通过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可以规范二手车交易的各个环节,包括信息公开、交易方式、合同签订等,从而提升二手车流通市场的规范化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可靠、安全的购车环境。
支持二手车融资购买
1.金融机构支持二手车融资促发展 促使金融机构加大对二手车融资的支持力度。为了满足消费者对二手车融资的需求,汽车流通管理办法鼓励金融机构推出更加灵活的融资方案。这将帮助购车者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提高二手车交易的便利性和可及性。
2.二手车融资平台设立条件及监管要求 设立符合条件的二手车融资平台。为了确保二手车融资购买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汽车流通管理办法要求设立符合条件的二手车融资平台,并明确了平台的合规要求和监管责任。这将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保护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权益。
解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解读发布时间: 2005-09—01 11:06:08————----—----—-—---——-——----——————-——-—-———---—-—--—--————————-—---——--——--———-—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0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日前商务部条法司、市场体系建设司有关负责人就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答.问:据了解,商务部从2003年就开始着手研究制定《办法》,请介绍一下有关背景情况?答:二手车流通市场在我国极具发展潜力,培育和发展好这一市场既可方便二手车交易,拉动消费,又能增加税源,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
国际汽车产业发展经验表明,兴旺的新车市场,必须建立在坚实的二手车流通市场基础之上,渠道畅通、运作高效的车辆新陈代谢机制是汽车市场整体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近年来我国二手车流通市场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与活跃的新车市场相比,发展较为滞后,与汽车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二手车经营主体单一,交易方式落后;交易行为不规范,鉴定评估随意性大;缺乏完善的市场信息网络系统等。
二手车流通发展滞后已成为制约汽车市场发展的瓶颈之一。
产生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二手车相关规定与二手车流通发展不相适应。
从1998年起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制[1998]第33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等相关文件和规定,这些规定对培育二手汽车市场和规范市场交易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二手车市场的不断发展,原有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也不能适应入世后汽车贸易领域对外开放步伐加快的形势。
二手车流通管理法2022
二手车流通管理法2022违约责任要细致:在拿到买卖合同样本时,如果原合同没有明文规定违约责任,消费者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将具体要求补充进去,特别是对那些不能及时过户的消费者,更是应该在合同中强调,若交易过程中过不了户,对方无论出于任何原因都应无条件全额退款。
但是要注意,如果消费者考虑到可能通过其他渠道查询到该车属于问题车,则应注明相关事项,并尽快提出退车要求。
退车时间尽量尽快,如果拖到三个月以上,对方可能就会合理提出扣除折旧费之类的要求,消费者就很难得到全额退款了。
车况问题上合同:建议消费者在拿到买卖合同样本时,将车况问题注明于合同之上。
如果对方难以提供详细的车辆状况说明,或者找权威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定,经过与对方协商后,体现在合同中。
亦或者让对方在合同中著名原车保证无大事故,无大的机械隐患,并根据协商,在合同中说明,在排除自己使用不当的情况下,对方保证在双方都认可的一段确切时间内,可对原车免费进行维修。
车辆手续要齐全:在较为详细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样本中,一般都会有是否交付该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凭证及发票,路票凭证,车船使用税凭证,年票凭证、原车发票及购买的车辆保修凭证。
有一点也不要忽视哦,就是原车钥匙应该有两条,交车的时候应一起交付给购车者,如车行只是提供给购车者一条钥匙,那就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注明,若是事后发现,可能就会与对方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合同描述应清晰:现在有些二手车买卖合同样本原文描述含糊不清,易导致双方理解误差造成买卖纠纷。
如某车行提供的一份购车合同:如在办理该车有关手续时,发现资料与有关部门档案不符及有被盗抢记录或扣车记录、则按购车款及维修费退回总款数,以实际数及单据为准。
这里对按购车款及维修费退回总款数,以实际数及单据为准的说明,就极易在退款依据及退款实际数额方面,让人糊涂。
特别是维修费在实际中难以界定,若消费者就此与车行争论,肯定会出现各执一词的场面,因为类似条款应以书面形式补充在合同上。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6•【字号】成府发[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8〕3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成都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商务部门牵头,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二手车流通工作的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部门职责)商务部门负责制订二手车市场发展、布局规划和建设标准;负责二手车拍卖企业、评估机构、经销企业、外资进入二手车经营的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二手车交易统计数据的汇总上报和发布。
公安部门负责二手车转移登记工作;依法打击二手车流通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负责二手车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二手车经营活动中各种格式合同的推广工作;负责受理二手车消费者投诉举报。
国家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和发放;负责规范《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使用;依法查处发票使用和管理的违法行为。
物价部门负责二手车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核定。
负责监督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鉴定评估费。
二手车运营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运营管理,提高二手车交易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二手车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二手车运营的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二手车运营企业应遵循诚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二手车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二手车运营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二手车交易服务质量。
第二章营业场所管理第五条二手车运营企业应设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营业场所,具备二手车交易、检测、维修、保养等功能。
第六条营业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确保交易环境舒适、安全。
第七条营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标明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营业场所应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如二手车检测设备、维修工具、保养用品等。
第九条营业场所应设立消费者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条二手车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二手车车辆管理制度,确保车辆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二手车运营企业应要求车辆提供完整、合法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行驶证、登记证书、购置税完税证明、保险单等。
第十二条二手车运营企业应对车辆进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二手车运营企业应对车辆进行保养,保持车辆性能良好。
第十四条二手车运营企业应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第四章交易管理第十五条二手车运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二手车交易流程,确保交易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前,双方应充分了解车辆信息,包括车辆状况、价格、交易条件等。
第十七条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双方应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二手车交易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车辆信息: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行驶证号、登记证书号等。
(二)交易价格:包括车辆购买价格、税费、保险费等。
(三)交易条件:包括交车时间、付款方式、过户手续等。
二手车辆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市场管理,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二手车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二手车交易、评估、鉴定、经纪、拍卖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二手车市场管理制度,维护二手车市场秩序。
第二章二手车交易主体第五条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四)有健全的二手车交易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法纳税;(二)遵守国家有关二手车交易的规定;(三)保证二手车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四)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二手车交易流程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应当遵循以下流程:(一)双方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二)进行二手车鉴定评估;(三)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四)支付二手车交易款项;(五)办理二手车保险手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手续。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双方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二)二手车的基本信息,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码、行驶里程、购置时间等;(三)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四)交车时间、地点;(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结果应当作为交易合同的附件。
第十条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当依法办理,车辆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章二手车交易信息管理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二手车管理办法
二手车管理办法【二手车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管和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区范围内销售和购买的二手车交易行为。
二、二手车流通环节(一)交易市场环节1.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严格落实“三证”制度和备案制度。
2.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在交易现场设立交易咨询区,提供有关二手车交易的法律、技术、检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3.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加强对交易信息收集、核实和发布的管理,提高交易双方对交易信息真实性的认识和准确性。
(二)车商环节1. 车商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经营二手车的资格证书。
2. 车商应当按照规定将经营场所设立在闭合、安全、方便、整洁的场所,标明经营名称、经营范围等,严格规范经营行为。
3. 车商应当严格遵守标准合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积极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私人交易环节1. 私人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私人交易双方应当在公开、安全的场所进行交易,注意保护交易信息的安全。
3. 私人交易双方应当逐一核对车辆的证件、配置等情况,并确保车辆的交付和款项的支付安全。
三、二手车质量管理(一)质量鉴定1.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配备专业的检测人员和鉴定设备,对二手车的质量进行检测鉴定,确定车辆基本情况和实际价值,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测、验车、鉴定、评估、认证等服务机构,确定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二)权益保护1.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保障消费者的购车质量和产权安全。
2.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和纠纷,认真调查事实和责任,做出公正、合理的处理。
四、监督管理(一)监督执法1.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对二手车市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和执法,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2. 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手车质量鉴定、交易合同和信息发布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是我国为规范和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该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涵盖了二手车市场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和规定。
本文将从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二手车市场的影响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制定背景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二手车市场的规模也日益扩大。
然而,由于二手车市场存在不规范、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市场竞争程度也较低。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竞争水平,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主要内容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经营主体的准入与退出:办法明确了二手车市场的经营主体应当遵守一定的准入条件,包括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固定经营场地和必要的设施条件等。
同时,对于不符合准入条件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主体,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这一举措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推动市场规范发展。
2. 二手车交易的信息公开与公平竞争:办法规定,二手车交易场所应当及时公开二手车交易的价格、质量、历史记录等信息,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
同时,办法还鼓励竞拍、拍卖等市场化交易方式的推广,提高市场的公平竞争程度。
这一措施将有助于提升市场透明度,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
3. 二手车检测与质量保障:办法规定,经营者在进行二手车交易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测,将检测结果向消费者公示。
同时,对于车辆存在的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二手车的质量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信息管理与在线交易:办法对二手车交易信息的管理和在线交易平台的要求进行了规定。
通过要求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以及加强对在线交易平台的监管,将促进二手车交易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这对于提升交易效率,推动二手车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对二手车市场的影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在多个方面对二手车市场产生积极的影响:1. 提升市场信誉度:通过规范经营主体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办法将有助于筛选出信誉良好的经营者,提升市场整体信誉度。
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2016修订)
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2016修订)【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规字[2015]19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22【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2015年8月27日宁政规字〔2015〕19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2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以及对二手车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商务局是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做好行业发展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的技术标准;做好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及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资质审核和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六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发展、规范经营、反对垄断、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召集人,市商务、工商、公安、税务、环保、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为成员的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宏观指导、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分管领导兼任。
2022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之前需进行所有权转移的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摩托车,下同)。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
国务院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管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二手车流通标准和规范制订、信息统计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二手车经营公司、经纪公司、拍卖公司、鉴定评估机构。
㈠二手车经营公司是指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公司(含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销售企业);㈡二手车经纪公司是指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的中介公司;㈢二手车拍卖公司是指从事二手车等拍卖活动的公司;㈣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是指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的场所。
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
第八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交易、经纪、拍卖、鉴定评估等。
㈠二手车交易是指二手车经营公司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㈡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公司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或买卖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代理等经营活动;㈢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公司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㈣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质量技术状况及其残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二手车管理办法
二手车管理办法二手车的定义直接关系到所涉及车辆的范围,在某种程度上也关系到二手车评估体系的科学性和市场交易的规范性,所以有必要给出明确的定义。
下文是最新二手车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条件和程序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9)113号)
【发布单位】南京市商贸局南京市工商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南京市地税局【发布文号】宁政办发(2009)113号【发布日期】2009-10-10【生效日期】2009-10-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南京市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9)1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商贸局、工商局、公安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共同拟定的《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日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市商贸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009年7月)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第22号)(以下简称《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以及对二手车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第四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反对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规范经营和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宏观指导、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由市商贸、工商、公安、国税、地税、物价、环保、法制、发展和改革、经委、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市商贸、工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建立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
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正文:---------------------------------------------------------------------------------------------------------------------------------------------------- 关于发布《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物资厅(局、集团公司):为了加强旧机动车流通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机电设备流通司。
国内贸易部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旧机动车流通的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机动车,是指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一年以上的汽车(含摩托车)及特种车辆。
第三条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旧机动车流通的管理。
第五条由国家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全国旧机动车流通行业协会,作为旧机动车交易的中介服务与行业自律组织。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旧机动车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设立第七条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是指以企业经营活动为依托,辅之以必要的政府协调功能,具有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及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检验维修、配件供应、美容及信息服务等功能,并为客户提供过户、上牌、保险等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八条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原则上每个地级以上城市批准设立一个。
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流通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交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手车流通市场,包括二手车交易、评估、鉴定、经纪、拍卖、寄售、置换等活动。
第三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二手车市场秩序。
第四条国家鼓励二手车流通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提高二手车流通质量。
第二章二手车交易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双方的基本信息;(二)车辆的基本信息,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三)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四)交车时间、地点及方式;(五)售后服务及保修条款;(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应当依法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确保车辆权属清晰。
第九条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车辆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条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不得将未经登记的车辆进行交易;(二)不得将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进行交易;(三)不得将涉及刑事案件的车辆进行交易;(四)不得将未经合法授权的车辆进行交易;(五)不得将伪造、变造的车辆号牌、行驶证等证件进行交易。
第三章二手车评估与鉴定第十一条二手车评估与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评估与鉴定。
第十二条二手车评估与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与鉴定业务。
第十三条二手车评估与鉴定机构应当对评估与鉴定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二手车评估与鉴定机构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估与鉴定:(一)车辆技术状况;(二)车辆使用年限;(三)车辆维修保养记录;(四)车辆事故记录;(五)车辆其他相关信息。
最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全文最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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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促进二手车交易意见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促进二手车交易意见
1.建立健全二手车交易平台:通过建设统一的二手车交易平台,提供买卖双方的信息交流和交易对接,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效率。
2.加强二手车信息公示:要求二手车交易平台对二手车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如车辆来源、车况、车辆年限等,让买家能够充分了解车辆的情况。
3.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制定相关规定,明确二手车交易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加强对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
4.加强二手车交易的监管:建立二手车交易的监管机构,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不符合规定的交易行为。
5.加大对二手车产业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二手车行业的政策扶持,如税收优惠、融资支持等,促进二手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6.加强二手车交易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二手车交易的信用评价机制,鼓励买卖双方参与诚信交易,提高二手车交易的信任度。
7.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8.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宣传和推广:通过宣传和推广,增加公众对二手车交易的了解和认知,扩大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规模。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促进二手车交易的发展,提高交易的便捷性和安全性,促进二手车流通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