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
河南省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规范二手车市场及经营主体企业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汽车贸易政策》、《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和《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等政策规定,按照商务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二手车流通行业包括在河南省境内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等业态。
第三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等企业。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打破垄断、有序竞争、促进发展、规范经营的原则。
第六条由商务、工商、公安、国税部门建立河南省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相关政策。
(二)对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论证,要对已设立备案的市场进行检查、整顿、验收。
(三)研究分析二手车流通发展方向、趋势和对发展经济的影响,提出对策与建议。
(四)定期对全省二手车流通行业进行专项整治,净化二手车市场交易环境,规范二手车交易秩序。
第七条二手车流通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商务、工商、公安、国税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企业设立第八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规定:(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省会城市在原有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基础上每新增汽车30万辆以上方可规划增加1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地级城市在原有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基础上每新增汽车20万辆以上方可规划增加1家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应具备进入交易市场的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展示、鉴定评估、交易过户、转籍登记、纳税、交易结算、查询车辆档案、查验车辆法定证明及凭证等功能,具有经销、评估、拍卖、保险、银行等机构进驻条件,达到“一站式”服务。
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与管理方案
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与管理方案第一章总则 (4)1.1 制定目的与依据 (4)1.2 适用范围 (4)1.3 基本原则 (4)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4)2.1 市场准入条件 (4)2.1.1 合法性条件 (5)2.1.2 资质条件 (5)2.1.3 财务条件 (5)2.1.4 信誉条件 (5)2.2 市场退出机制 (5)2.2.1 自愿退出 (5)2.2.2 强制退出 (5)2.3 市场主体资质审查 (5)2.3.1 审查机构 (5)2.3.2 审查内容 (5)2.3.3 审查程序 (6)2.4 市场监管与处罚 (6)2.4.1 监管机构 (6)2.4.2 监管内容 (6)2.4.3 处罚措施 (6)第三章交易流程与规范 (6)3.1 交易流程概述 (6)3.2 交易合同范本 (7)3.2.1 车辆信息 (7)1.1 车辆品牌及型号:__________ (7)1.2 车辆识别代号:__________ (7)1.3 车辆发动机号:__________ (7)1.4 车辆注册日期:__________ (7)1.5 车辆行驶里程:__________ (7)1.5.1 交易金额 (7)2.1 乙方同意以人民币 ________ 元购买甲方所述车辆。
(7)2.1.1 交易时间及地点 (7)3.1 交易时间为__________。
(7)3.2 交易地点为__________。
(7)3.2.1 交付及过户手续 (7)4.1 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车辆及相关文件交付给乙方。
(7)4.2 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8)4.2.1 违约责任 (8)5.1 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8)5.2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8)6.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6.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经国务院批准,现制定《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遵循全国统一规划,建立健全二手车市场流通管理体系,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购买和销售二手车的合法主体权益,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交易、置换、出租等用途的所有二手车交易行为。
第三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实行国家统一监督,做到尽可能地方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的交易流程。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流程中,要求公平交易、诚信经营、消费者知情、统一规范。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要与司法、公安单位联动,防止盗车、抵押倒卖等现象。
第二章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第六条二手车市场按照流动、市场销售、统一管理的原则,遵循“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分类治理、合法经营”的原则。
第七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应当制定并公示规章制度,对市场参与人规范行为和责任有明确规定。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健全和完善,保障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中的企业应当设立相关部门,对二手车的验车、鉴定、评估、估价等主要环节进行岗位设置,确保交易流程规范。
第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健全线上交易平台,提供交易、鉴定、评估、提车、物流、服务等无缝专业服务,确保消费者购车安全和方便。
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落实维修保养和质量保障责任,建立车辆信息档案,维修养护记录应追溯至销售商出售时间,供消费者了解车辆使用状况和安全质量等信息。
第三章二手车交易资格管理第十二条销售、交易、置换、出租等用途的消费者和商户,应当到当地有效法定机构,取得二手车交易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要求以二手车交易许可证为条件的商户,加强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社会信誉度,确保二手车交易的诚信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资格管理中对车辆的要求:一、车辆必须经过交通管理局、公安机关的备案,车辆上的号码牌佩戴齐全、规范;二、车辆必须具有购置发票、材料清晰,车主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已取得;三、车辆未曾被过户,或车辆所有人已完成过户手续并有有效证明。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法律法规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车消费的快速增长,各地二手车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对推动整个汽车产业协调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消费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的二手车市场经营场地和经营行为不规范,不正当竞争、欺诈消费者等现象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二手车市场经营秩序。为贯彻落实好《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精神,积极培育汽车消费市场,拉动汽车消费,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确保车辆来源合法、质量合格。重点查处非法销售应报废车辆、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偷逃税收,以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严防走私、非法拼装、盗抢的车辆上市销售。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
(四)构建诚信体系,立足长效监管。将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企业纳入政府部门的诚信建设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树立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行业风尚。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和机制,创造条件,方便二手车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强化责任追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作。努力提高长效监管效能。加强消费教育和引导,畅通消费者权益保护渠道,构筑消费维权体系。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是我国为规范和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该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涵盖了二手车市场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和规定。
本文将从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二手车市场的影响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制定背景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二手车市场的规模也日益扩大。
然而,由于二手车市场存在不规范、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市场竞争程度也较低。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竞争水平,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主要内容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经营主体的准入与退出:办法明确了二手车市场的经营主体应当遵守一定的准入条件,包括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固定经营场地和必要的设施条件等。
同时,对于不符合准入条件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主体,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这一举措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推动市场规范发展。
2. 二手车交易的信息公开与公平竞争:办法规定,二手车交易场所应当及时公开二手车交易的价格、质量、历史记录等信息,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
同时,办法还鼓励竞拍、拍卖等市场化交易方式的推广,提高市场的公平竞争程度。
这一措施将有助于提升市场透明度,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
3. 二手车检测与质量保障:办法规定,经营者在进行二手车交易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测,将检测结果向消费者公示。
同时,对于车辆存在的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二手车的质量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信息管理与在线交易:办法对二手车交易信息的管理和在线交易平台的要求进行了规定。
通过要求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以及加强对在线交易平台的监管,将促进二手车交易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这对于提升交易效率,推动二手车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对二手车市场的影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在多个方面对二手车市场产生积极的影响:1. 提升市场信誉度:通过规范经营主体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办法将有助于筛选出信誉良好的经营者,提升市场整体信誉度。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泸市府发[2007]1号【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1.05【实施日期】2007.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0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二手车流通业健康有序发展,本着“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公平竞争、服务群众”的原则,依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务部公告第2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及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商务局是我市二手车流通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二手车流通管理政策和交易行为规范的贯彻落实;负责依据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本地汽车保有量,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发展规划;负责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管理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资格提出审核意见;负责对外商投资申请人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转报工作;负责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业务指导。
(二)市公安局在办理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手续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审核把关。
对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中发现属于公安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三)市工商局是二手车交易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负责提供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管理规定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管理规定随着汽车消费的不断增长,二手车交易市场日益活跃。
为了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市场准入管理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2、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具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场地面积不少于_____平方米。
3、交易市场应当具备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如车辆展示区、交易大厅、车辆检测、维修、评估等服务功能区。
二、经营行为规范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交易,不得垄断经营。
2、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加强对场内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
3、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咨询、鉴定评估、过户登记、保险办理等服务,并按照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巧立名目多收费、乱收费。
三、车辆交易管理1、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2、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文本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交易价格、交付时间、质量保证等主要条款。
3、交易的二手车应当具有合法来源和手续,不存在被盗抢、走私、非法拼装等违法情形。
四、车辆检测与评估1、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配备专业的车辆检测设备和人员,对进场交易的车辆进行技术状况检测。
2、鼓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入场提供车辆评估服务,评估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
3、对于检测不合格或评估存在重大问题的车辆,应当禁止交易,并及时告知交易双方。
五、信息管理1、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档案,如实记录交易车辆的来源、去向、交易日期、交易价格等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_____年。
2、应当定期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交易数据和相关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监测和统计工作。
厦门市贸发局、厦门市工商局、厦门市公安局等关于做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的意见
厦门市贸发局、厦门市工商局、厦门市公安局等关于做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1.29•【字号】厦贸发内管[2005]507号•【施行日期】2005.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贸发局、厦门市工商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关于做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的意见(厦贸发内管[2005]507号)各有关单位、厦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流通企业: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颁布《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于10月1日开始生效。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抓好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重要意义二手车流通市场在我国极具发展潜力,培育和发展二手车流通市场既可方便二手车交易,促进汽车市场整体健康发展,又能拉动消费,增加税源,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
《办法》是国家关于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重要规章,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理解,根据《办法》有关要求做好二手车流通管理。
(《办法》全文可在商务部市场建设司网站查询,网址http:///。
)二、认真做好二手车经营主体资质的确认工作,规范开展二手车经营活动根据《办法》有关从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规定,工商部门在受理相关企业和设立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办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受理和审核办理工作。
从事二手车拍卖及相关活动,应当按照《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完善市场服务功能二手车交易市场是为二手车交易提供服务的服务型企业,应具有必要的服务设施和场地,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河南省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标 签】二手车流通【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豫商建字﹝2005﹞98号【发文日期】2005-12-03【实施时间】2005-12-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省辖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 为加强我省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活动,确保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5﹞378号)、《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二手车流通工作情况,经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提出如下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一、各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所在地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根据当地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本市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规划意见,于12月底前报省商务厅。
二、全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应符合所在地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具备相应的交易场地、设施和注册资金以及一定规模的交易大厅、为用户提供办理转籍过户手续及缴纳各类税费手续的条件,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三、凡在河南省行政辖区内从事二手车经销、经纪活动的应由所 在地工商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注册登记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手续。
四、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申请人应向当地省辖市商务主管 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发展规划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商务厅。
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流通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交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手车流通市场,包括二手车交易、评估、鉴定、经纪、拍卖、寄售、置换等活动。
第三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二手车市场秩序。
第四条国家鼓励二手车流通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提高二手车流通质量。
第二章二手车交易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双方的基本信息;(二)车辆的基本信息,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三)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四)交车时间、地点及方式;(五)售后服务及保修条款;(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应当依法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确保车辆权属清晰。
第九条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车辆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条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不得将未经登记的车辆进行交易;(二)不得将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进行交易;(三)不得将涉及刑事案件的车辆进行交易;(四)不得将未经合法授权的车辆进行交易;(五)不得将伪造、变造的车辆号牌、行驶证等证件进行交易。
第三章二手车评估与鉴定第十一条二手车评估与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评估与鉴定。
第十二条二手车评估与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与鉴定业务。
第十三条二手车评估与鉴定机构应当对评估与鉴定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二手车评估与鉴定机构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估与鉴定:(一)车辆技术状况;(二)车辆使用年限;(三)车辆维修保养记录;(四)车辆事故记录;(五)车辆其他相关信息。
最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全文最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分享最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全文,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冀商建设〔2006〕14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扩权县,下同)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现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规范我省二手车交易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规范设立条件和程序1、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申请人应先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设区市商务局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提出请示;省商务厅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各设区市商务局应及时将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向社会予以公布,引导申请人依据规划申办二手车交易市场和开设二手车经销店铺。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注册登记。
二、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行为1、二手车在进行交易前,必须到当地公安车管部门核查机动车档案。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进行机动车唯一性查验,超出检验合格有效期的按规定进行机动车检验。
2、二手车经销企业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展示场地。
依据《办法》及规范要求进行二手车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
对销售的二手车,应当向买方提供有效的车辆检测报告,出具书面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
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参考Word)
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二手车市场监督管理,保障二手车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直接交易等经营活动。
第五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六条省商务、公安、工商、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商务、公安、工商、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二手车交易市场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有必要的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和设施,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
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为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活动,开具省国税局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从事经销、拍卖、经纪和鉴定评估等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5.11.22•【文号】商建字[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字[2005]70号)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有关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以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备案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该信息备案登记表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填写报送,并需同时报送书面材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对备案信息,并报商务部公布。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报送下列二手车信息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㈠二手车购销月度报表。
㈡二手车拍卖月度报表。
㈢二手车交易月度报表。
㈣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
上述信息材料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填写报送。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销售企业、拍卖企业应于每月5日之前填报上月的数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5日之前填报上一季度数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月8日、11日之前完成辖区内企业报送材料的核对工作;商务部于每月20日之前向社会公布二手车有关信息。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商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发放。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本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的二手车交易活动及相关服务行为。
二、市场准入管理(一)二手车经营主体资格1、进入本市场从事二手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2、严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车辆准入条件1、进入市场交易的二手车应当来源合法,手续齐全,无抵押、查封、扣押等法律纠纷。
2、车辆的技术状况应当良好,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环保等标准。
三、交易流程管理(一)车辆查验1、二手车进入市场交易前,应当进行车辆查验。
查验内容包括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书、购置税完税证明、保险凭证等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对车辆的外观、内饰、发动机、底盘等进行检查,确认车辆的技术状况,并填写车辆查验记录表。
(二)交易合同签订1、交易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
2、交易合同应当明确交易车辆的基本信息、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质量保证等条款。
(三)车辆过户1、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2、市场提供过户相关的咨询和协助服务,指导买卖双方准备过户所需的材料,并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四、市场经营管理(一)摊位管理1、市场内的经营摊位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布局,不得擅自变更摊位位置或扩大经营面积。
2、经营户应当保持摊位整洁、卫生,不得乱堆乱放杂物。
(二)价格管理1、二手车交易价格应当遵循市场规律,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2、市场内禁止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广告宣传管理1、经营户的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2、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要求。
五、售后服务管理(一)质量保证1、出售的二手车应当提供一定期限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期限和范围由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中约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宁政发[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1〕4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为了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22号)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汽车消费的快速增长,我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对推动整个汽车产业协调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消费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区二手车流通领域存在着交易市场数量过多、市场规模小、有场无市、场外交易、经营行为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
不正当竞争、欺诈消费者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秩序。
因此,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对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的总体要求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整合我区现有二手车交易市场资源,构建规范有序、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总量适度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流通和监管框架。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2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2一、综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2(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旨在规范二手车流通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二、目的(一)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诚信市场:依法规范二手车流通行为,强化质量管理,提高二手车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形成公平、安全、高效的市场环境。
(二)积极引导和强化消费者保护:建立二手车诚信评估和质量检验体系,提供购买前的各项服务,构建业内关系稳定的合作框架,实施质量保证责任制,强化消费者保护,督促二手车企业自律。
(三)推进二手车市场规范化:完善二手车流通市场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力度,营造健康、正规的二手车市场环境,促进二手车经济的规范发展。
三、舆情及技术监管(一)通过宣传和教育,引导消费者购买合法有效的二手车,增强消费者社会责任意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反欺诈机制,强化科技和信息安全管理,依法打击虚假宣传、欺诈和诈骗行为。
四、发布质量安全标准为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强二手车质量安全管理,国务院将制定二手车质量安全检验标准,严格规范二手车的质量安全检验原则和程序。
按照规定,二手车质量安全检验标准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可检测性和可追溯性。
五、强化监管为了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监管,国务院将建立行政监管和法定赔偿制度,营造公平、安全、高效的市场环境,提升企业质量,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质量保障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购买质量担保险,并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服务。
六、法律责任任何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2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根据相关犯罪责任法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可以是责令停业整顿或责令停止销售,责令投放赔偿金,取消执照,对违法者进行公开谴责等。
民事责任可能会导致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等。
刑事责任为犯罪者处以相应的刑罚,并可能给犯犯罪者的家属带来社会影响。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商务、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近年来,随着我国新车消费的快速增长,各地二手车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对推动整个汽车产业协调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消费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一些地方的二手车市场经营场地和经营行为不规范,不正当竞争、欺诈消费者等现象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二手车市场经营秩序。
为贯彻落实好《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精神,积极培育汽车消费市场,拉动汽车消费,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二手车流通是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二手车市场有序发展对维护汽车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加快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的有力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依法行政,协调配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
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大力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消费信心,拉动消费增长,提高监管水平。
二、主要任务和要求(一)规范经营主体,严把市场准入关。
一是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主体监管,严格市场准入条件;二是指导、督促市场开办主体制定和落实市场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明确市场开办主体市场管理职责;三是优化市场环境,在二手车经营企业(指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下同)登记、税收、车辆转移登记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四是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二手车违法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的意见威海市贸易办公室威海市公安局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威贸办字,2007,52号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的意见各市(区)、开发区商贸流通、公安、工商、国税、地税部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管理,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设立条件和程序,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经营、服务行为,打击拼装、走私、盗抢、报废等车辆的非法交易,防止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第693号)、省工商局《关于贯彻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意见》(鲁工商市字[2006]93号),以及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威海市市区商业网点发展规划(2005-2020)》(威政字[2006]66号,以下简称《规划》)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合理布局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是二手车流通的主要载体,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遵循“促进二手车流通、方便消费者交易、优化资源配置、利于监管服务、防止垄断经营和无序竞争”的原则。
根据《规划》第19条第3款第9项规定:市区(含经区、高区和环翠区)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数量控制在2-3家,负责在市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二手车交易;为方便在荣成、文登、乳山三市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农用车等二手车交易,借鉴烟台、潍坊、枣庄、泰安等地市做法,三市规划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分)市场2家,并接受当地流通主管部门的直接管理。
to new development concept do job; (6) practice line Socialist core values, promote Socialist thought moral and Chinese traditional virtue;(7) full strictly rule party is all members common responsibility, must implementation to each branch and each name members; (8) achieved" Two 100-year "goal dreams, China and realizing the great rejuvenation of the Chinese nation need more out of the Central Plains. (9) implementation二、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设立条件根据《办法》、《规范》和《规划》等有关规定,二手车流通环节各经营主体宜实行专业化经营,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二手车交易市场1、符合城市商业网点发展布局规划;2、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场地和必要服务设施,其中车辆展示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交易手续办理区不低于500平方米(荣成、文登、乳山三市要分别不低于3000平方米和300平方米);3、在手续办理区显著位置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有完善的市场管理制度等。
(二)二手车经销(购销)企业1、符合城市商业网点发展布局规划;2、有一定规模的营业与展示场地,其中车辆展示区不低于500平方米;3、宜为依法设立的经过授权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等。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鼓励设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
(五)二手车拍卖企业符合《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经营主体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三、严格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设立程序(一)申请人(指拟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根据拟开展的二手车经营服务项目到工商部门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中以含有“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购销)、二手车拍卖、二手车经纪、二手车鉴定评估”字样之一为宜。
(二)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符合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购销)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二手车拍卖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到流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申请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的,不需流通部门审查,直接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三)申请人持流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审查文件或省级流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拍卖经营批准to new development concept do job; (6) practice line Socialist core values, promote Socialist thought moral and Chinese traditional virtue; (7) full strictly rule party is all members common responsibility, must implementation to each branch and each name members; (8) achieved" Two 100-year "goal dreams, China and realizing the great rejuvenation of the Chinese nation need more out of the Central Plains. (9) implementation 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表述“经营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购销)、二手车拍卖、二手车经纪、二手车鉴定评估”。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后到同级流通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市级流通管理部门向省级流通管理部门备案。
(五)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购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凭有关手续和流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威海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到国税部门领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国税部门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核发;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二手车拍卖企业凭有关手续和流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表》到地税部门领取服务业发票。
(六)按照鲁工商市字[2006]93号文件规定,二手车交易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的二手车交易合同。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代二手车直接交易者、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经销企业等经营主体凭营业执照(副本)到市工商局领取《山东省二手车买卖合同》、《山东省二手车行纪销售合同》。
四、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经营行为(一)二手车交易市场是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市场经营者应按照《办法》、《规范》等规定,为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经销企业等经营主体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者提供必要的设施、场地及有关服务;在办理交易手续时,要认真审查车辆权属合法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交易证明、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工商部门统一监制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必备材料是否齐全有效,不得为材料不全或以经纪人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的车辆、人员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鉴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者难以掌握二手车交易真实价格的客观情况,为了比较准确的反映二手车流通价格信息,市场在向交易者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委托合法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交易车辆进行评估(但不得向交易双方收取鉴定评估费,交易双方自愿委托评估的除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评估价格填写;交易服务费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评估价格收取,并向交易一方(或双方)出具服务业发票;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要定期、准确上报市场交易信息;要建立交易车辆档案,完善档案内容,做到月度归档,年度封存,按规定时限保存,以备监管部门核查。
(二)二手车经销(购销)企业从事的是二手车收购、销售经营活动。
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办法》、《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二手车购、销经营行为;在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必须如实填写成交价格,发票的卖方单位应为经销企业,并与开票单位公章相符,不得为直接交易或to new development concept do job; (6) practice line Socialist core values, promote Socialist thought moral and Chinese traditional virtue; (7) full strictly rule party is all members common responsibility, must implementation to each branch and each name members; (8) achieved" Two 100-year "goal dreams, China and realizing the great rejuvenation of the Chinese nation need more out of the Central Plains. (9) implementation通过经纪机构交易的二手车出具发票;企业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缴纳税款;为保护购车者利益,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对出售车辆委托合法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向买方提供有效的车辆鉴定评估(车辆检测)报告,主要机件(五大总成)的质量保证,在营业场所明示售后服务承诺;企业应建立二手车收、存、销台帐制度和车辆档案,按规定时限保存,以备监管部门核查;要定期、准确上报企业经营信息。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要本着买卖双方自愿和客观、真实、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在鉴定评估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旧机动车鉴定估价》规定的操作规范和商务部、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实施鉴定评估行为,不得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其它二手车经营主体串通,损害交易双方利益;必须使用流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评估报告书,未经备案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签名的鉴定评估报告无效;在收取鉴定评估费时,应出具服务业发票;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要按时、准确上报企业经营信息;要建立鉴定评估车辆档案,完善档案内容,做到月度归档,年度封存,按规定时限保存,以备监管部门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