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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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召开全区二手车流通管理业务座谈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召开全区二手车流通管理业务座谈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召开全区二手车流通管理业务座谈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内商建字〔2013〕832号•【施行日期】201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召开全区二手车流通管理业务座谈会的通知各盟市商务局:按照国家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相关要求,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已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商建字〔2013〕490号),并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二手车流通行业专项清理整顿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掌握二手车流通行业专项整顿进展情况,商讨在二手车市场管理方面的问题,自治区商务厅决定召开全区二手车流通管理业务座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一)宣讲《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听取各盟市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汇总统计资料;(二)通报盟市专项整顿工作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下一步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三)商讨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成立事宜。

二、参会人员(一)盟市商务局负责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科长1人;(二)每个盟市至少有1个二手车交易市场、1个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1个二手车经销企业负责人代表参会,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包头市至少有3个二手车交易市场、3个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3个二手车经销企业负责人代表参会。

三、会议时间和地点时间:2013年8月21日,8月20日报到(全天)地点:内蒙古昭君大酒店(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9号)四、其它事项(一)各盟市商务局要高度重视本次会议,组织好相关企业代表参会,并请携带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等相关资料,以供会议交流。

(二)自治区已备案的二手车市场、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及已备案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原则上拟列入内蒙古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会员,请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各推荐3~5名内蒙古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理事人选,其余各盟市推荐2~3名协会理事人选,请将名单报商务厅市场建设处,理事人选须参加本次会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经国务院批准,现制定《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遵循全国统一规划,建立健全二手车市场流通管理体系,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购买和销售二手车的合法主体权益,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交易、置换、出租等用途的所有二手车交易行为。

第三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实行国家统一监督,做到尽可能地方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的交易流程。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流程中,要求公平交易、诚信经营、消费者知情、统一规范。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要与司法、公安单位联动,防止盗车、抵押倒卖等现象。

第二章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第六条二手车市场按照流动、市场销售、统一管理的原则,遵循“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分类治理、合法经营”的原则。

第七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应当制定并公示规章制度,对市场参与人规范行为和责任有明确规定。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健全和完善,保障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中的企业应当设立相关部门,对二手车的验车、鉴定、评估、估价等主要环节进行岗位设置,确保交易流程规范。

第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健全线上交易平台,提供交易、鉴定、评估、提车、物流、服务等无缝专业服务,确保消费者购车安全和方便。

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落实维修保养和质量保障责任,建立车辆信息档案,维修养护记录应追溯至销售商出售时间,供消费者了解车辆使用状况和安全质量等信息。

第三章二手车交易资格管理第十二条销售、交易、置换、出租等用途的消费者和商户,应当到当地有效法定机构,取得二手车交易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要求以二手车交易许可证为条件的商户,加强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社会信誉度,确保二手车交易的诚信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资格管理中对车辆的要求:一、车辆必须经过交通管理局、公安机关的备案,车辆上的号码牌佩戴齐全、规范;二、车辆必须具有购置发票、材料清晰,车主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已取得;三、车辆未曾被过户,或车辆所有人已完成过户手续并有有效证明。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税收征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税收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标 签】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税收征收管理【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发文日期】2013-10-29【实施时间】2013-10-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3年11月1日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规范征纳行为,优化纳税服务,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及其实施细则、《》及其实施细则、《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294号)、《》(商务部公安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国税函[2005]693号)、《题的公告》(2013年第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内商建字[2013]490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挂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职责范围,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的税收征收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6〕4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6〕4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有关事宜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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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16〕4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内政办发〔2016〕62号),要求各盟市、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但目前仍有部分盟市未按照国家要求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

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国家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相关要求,从2016年6月15日起全面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凡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

近期,自治区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相关盟市开展督查,对未按时限要求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地区将予以问责。

2016年6月15日
——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字号】内政发〔2016〕99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16〕9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场所的经营及相关活动,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自治区各类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设立和新设立的交易场所、异地交易场所在自治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及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商品现货交易的交易场所,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及商品零售实体店、集贸市场、商场、购物中心、超市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权益类交易场所,是指从事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活动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是指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第四条自治区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二手车流通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二手车流通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二手车流通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05.29•【字号】内商建字〔2013〕509号•【施行日期】201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二手车流通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商务局:鉴于目前自治区二手车流通行业普遍存在秩序混乱、行业整体诚信度不高、交易信息不对称、二手车售后服务难以保障,以及少数二手车流通企业售卖改装车、盗抢车和报废汽车、部分二手车经销企业逃避国家税收等问题,按照国家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相关要求,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已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商建字〔2013〕490号),为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逐步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二手车流通经营环境,自治区商务厅决定近期开展二手车流通企业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对象自治区现有二手车流通企业(含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机构)。

二、清理整顿时间2013年5月31日-2013年7月1日。

三、清理整顿内容依据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对辖区内二手车流通企业进行规范,已在我厅备案的,要掌握企业具体情况,逐个建立企业相关信息档案,督促已备案的企业规范经营;对未在我厅备案、但已在工商注册的名称或经营范围包含二手车的企业要逐一造册登记,令其限期到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区分其企业类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公司或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

2022年内蒙古商务局关于二手车市场的指导性意见

2022年内蒙古商务局关于二手车市场的指导性意见

2022年内蒙古商务局关于二手车市场的指导性意见活跃二手车市场、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完善汽车平行进口政策……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聚焦促进汽车消费,从多方面部署系列政策举措,政策实施预测今年增加汽车及相关消费大约2000亿元。

二手车加速流通会议提出,要活跃二手车市场,促进汽车更新消费。

对小型非营运二手车,8月1日起全面取消符合国五排放标准车的迁入限制,10月1日起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时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

近年来,中国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二手车流通的相关政策,包括取消二手车限迁、降低二手车经销企业增值税、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等。

虽然中国二手车流通环境明显改善,但与欧美日等成熟汽车市场国家相比,发展仍不成熟。

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对本报记者说:“我国二手车行业发展至今,仍未摆脱‘小、散、弱’的局面,二手车限迁、征税办法束缚以及缺少临时产权登记曾是阻碍二手车便利流通的重要原因。

”今年5月,国务院印发《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提出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在全国范围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

此次国常会明确提出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并就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等相关举措给出了明确的实施日期。

“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将极大推动二手车流动,将进一步丰富二手车市场车源,促进形成二手车交易全国统一大市场。

尤其对汽车经销商来说,这无疑是个‘大礼包’。

”崔东树说。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汽车战略与政策研究中心指出,据预测,今年全国约490万辆老旧汽车有待更新,按照新车平均售价15万元计算,这部分老旧汽车更新有望为今年带来7350亿元的消费拉动效果。

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会议明确,要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

车辆购置税应主要用于公路建设等,考虑当前实际研究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政策年底到期后延期问题。

破除新能源汽车市场地方保护。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程序和办法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程序和办法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程序和办法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程序和办法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内商建字〔2013〕490号)和《关于下放自治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事宜的通知》(自治区商务厅内商建字〔2013〕112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备案,我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程序和办法。

一、严格执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发展规划按照经自治区商务厅确认的“十二五”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发展规划,我局应在规划设置数量内进行审批和备案。

并提倡、引导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入驻二手车交易市场,完善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功能。

二、受理部门:审批事项受理部门为市商务局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科;备案事项受理部门为自治区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程序:(一)申请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我市二手车鉴定评估发展规划;2.必须是独立的中介机构;3.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的设施;5.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6.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二)申请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提交市商务局的材料:1.设立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额与来源、经营范围等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说明本地区已设立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数量和运行情况及市场分析等);2.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受理后原件退回;3.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注册企业增加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4.经营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材料;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简历、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证明;7.公司章程。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强化二手车和报废车行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强化二手车和报废车行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强化二手车和报废车行业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9.01.23•【字号】内商建字〔2019〕58号•【施行日期】201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强化二手车和报废车行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各盟市商务局:为加快推进汽车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对二手车和报废车行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意识、防范危险隐患,提升行业自律水平,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二手车企业经营行为,督促信息报送(一)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各盟市商务局要定期对二手车企业车辆存放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防范危险隐患。

督促二手车市场对驻场商户要强化经营管理和制度约束,规范其交易经营行为,严禁无牌无证车辆交易。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企业要认真核实二手车交易双方证件及车辆交易信息,力求准确无误。

(二)督促二手车企业及时报送信息各盟市商务局要进一步督促已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及时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或补充完善本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并对企业上报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核。

二、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一)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管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属地监督管理,对本区域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进行合理规划。

(二)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规范经营并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依法查处本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以及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违法经营活动。

三、加强对汽车流通工作的领导、强化责任意识(一)加强领导,提高政治站位汽车流通工作是内贸流通工作的一项重要抓手,各盟市商务局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商务部工作要求,提高政治站位,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抓落实,坚定不移将汽车流通体制改革向更深层次、更高水平推进。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现代商贸业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现代商贸业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现代商贸业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22.04.01•【字号】内商流通字〔2022〕204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现代商贸业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为全面推动自治区现代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我厅在征求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11个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现代商贸业2022年行动方案》。

经自治区第三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现代商贸业2022年行动方案为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全面推动自治区现代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以构建差异化、特色化、便利化的现代商贸服务体系为目标,促进线上线下融合互动,推进传统商贸和实体商业创新发展。

2022年,重点持续推动城市步行街改造升级、积极促进便民生活圈创新发展、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加快绿色商场创建、完善县域商业体系、推动餐饮业创新发展、促进老字号创新、开展传统促消费活动等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力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持平或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网上零售额力争达到增长10%左右。

二、重点任务(一)持续推动城市步行街改造升级。

落实商务部关于开展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工作有关要求,推动重点城市步行街改造。

将步行街改造提升列入内贸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积极推进国家级步行街创建工作,重点支持3条自治区级步行街设施改造和业态升级。

继续开展第二批自治区级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申报工作。

依托现有步行街、商圈、百货商场等商业载体,激活夜间消费。

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

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

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正文:---------------------------------------------------------------------------------------------------------------------------------------------------- 关于发布《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物资厅(局、集团公司):为了加强旧机动车流通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机电设备流通司。

国内贸易部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旧机动车流通的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机动车,是指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一年以上的汽车(含摩托车)及特种车辆。

第三条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旧机动车流通的管理。

第五条由国家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全国旧机动车流通行业协会,作为旧机动车交易的中介服务与行业自律组织。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旧机动车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设立第七条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是指以企业经营活动为依托,辅之以必要的政府协调功能,具有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及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检验维修、配件供应、美容及信息服务等功能,并为客户提供过户、上牌、保险等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八条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原则上每个地级以上城市批准设立一个。

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3篇)

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流通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交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手车流通市场,包括二手车交易、评估、鉴定、经纪、拍卖、寄售、置换等活动。

第三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二手车市场秩序。

第四条国家鼓励二手车流通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提高二手车流通质量。

第二章二手车交易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双方的基本信息;(二)车辆的基本信息,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三)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四)交车时间、地点及方式;(五)售后服务及保修条款;(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应当依法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确保车辆权属清晰。

第九条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车辆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条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不得将未经登记的车辆进行交易;(二)不得将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进行交易;(三)不得将涉及刑事案件的车辆进行交易;(四)不得将未经合法授权的车辆进行交易;(五)不得将伪造、变造的车辆号牌、行驶证等证件进行交易。

第三章二手车评估与鉴定第十一条二手车评估与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评估与鉴定。

第十二条二手车评估与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与鉴定业务。

第十三条二手车评估与鉴定机构应当对评估与鉴定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二手车评估与鉴定机构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估与鉴定:(一)车辆技术状况;(二)车辆使用年限;(三)车辆维修保养记录;(四)车辆事故记录;(五)车辆其他相关信息。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标 签】二手车交易税收【业务主题】营业税【来 源】一、制定目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区二手车流通业从无到有,从有到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地快速发展起来。

虽然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制定过《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但主要还是从多部门综合治理角度出发考虑的,其涉及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方面的内容较少。

由于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和二手车经纪公司以及出售单位和个人涉及增值税政策各不相同,二手车交易的税收问题,已成为制约二手车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规范、引导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堵塞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税收流失漏洞,我们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为什么出售方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固定业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按规定应依适用税率征税的,由其自行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由其自行开具普通发票,发票联交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一是按适用税率征收;二是按简易办法征税。

按适用税率征收的其已抵扣进项税,购货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其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不开具发票直接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人实现销售收入不入账或不申报缴税,就存在漏税风险。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我们从源泉控管角度出发,规定纳税人必须先开具发票,再凭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方面可以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购买方取得两种发票虚增成本。

三、为什么国税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只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而不征收增值税?一是二手车交易市场是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不直接从事二手车销售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已有严格区分;二是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的车辆交易需要进行产权登记变更,而变更公安部门要求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在部分盟市试行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委托备案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在部分盟市试行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委托备案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在部分盟市试行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委托备案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4.09.29•【字号】内商建字〔2014〕916号•【施行日期】201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在部分盟市试行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委托备案事项的通知包头市、鄂尔多斯市、通辽市商务局: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厘清自治区与盟市事权,简化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我区将率先在你市试行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委托备案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托备案试点内容对包头市、鄂尔多斯市、通辽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公司经营主体实行委托属地商务局按规划后置备案管理,即按照所属地区二手车市场发展规划数量直接办理备案手续,包括近两年来因超规划数在自治区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企业均在当地办理,自治区商务厅不再直接受理上述3个地区(自治区“扩权强县”范围除外)的相关备案事项。

二、委托备案试点时间从2014年10月15日起,你局即可办理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事项,并适时从完善市场功能设置、多方位服务等方面创新工作思路、探索不仅合理且适宜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有序发展的做法,待试点工作成熟后,自治区拟向全区推开。

三、委托备案试点程序(一)申请办理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的企业,在取得属地工商营业执照后,可按企业类型和所具备的条件直接向你局申请备案;(二)你局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核备案后,出具正式备案文件,注明备案企业类型、企业详细信息等内容,将备案文件及有关材料抄报自治区商务厅;(三)自治区商务厅收到备案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及时将相关数据录入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并汇总备案企业名单抄送自治区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及属地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二手车流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二手车流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二手车流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7.02.24•【字号】内商建字〔2017〕156号•【施行日期】2017.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二手车流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商务局:为完善我区二手车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交易秩序,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精神,请各盟市商务局按照《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第37条要求,取消中央指定的设区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事项,并且不再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年审和证书发放工作。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的决定》(内政发〔2016〕66号)中《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权力下放目录》第109条的要求,将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等后置备案下放到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

请你们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后续工作。

一、认真做好宣传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达标工作请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宣传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 11144-2015),参照行业标准中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经纪机构相应的规章制度、服务功能、设施设备、人员、经营管理等要求指导企业规范经营。

对于二手车市场的备案,要及时与当地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协调沟通,到市场实地认真对市场面积、交易大厅、综合配套服务设施、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查验,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3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主导、综合治理、疏堵结合、依法行政原则,加大对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经营者和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出行安全,促进我区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一批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黑车”车主,取缔一批“黑车”车辆,挖出一批“黑车”团伙,震慑一批非法从事“黑车”经营的人员,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主要任务。

1.依法打击和查处有组织的“黑车”团伙。

重点打击“黑车”非法经营的组织者或牵头者,特别是霸占市场、强占客源、带有一定组织性的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黑车”团伙。

2.依法查处“黑车”。

重点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特别是套用出租汽车牌照和克隆、假冒出租汽车的车辆。

严格治理残疾人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

3.治理重点区域。

重点治理客运班线以及客流集中区域,特别是车站、中高等院校、小区、城乡结合部等场所和区域,坚决取缔小区、车站、机场、商场、医院等人流密集区的“黑车”非法经营聚集点。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等部门关于《巴彦淖尔市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等部门关于《巴彦淖尔市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等部门关于《巴彦淖尔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10]103号【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2.08【实施日期】2010.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等部门关于《巴彦淖尔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巴政办发〔2010〕10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商务局等六部门制定的《巴彦淖尔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巴彦淖尔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意见(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 年第 2 号令)、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 第 212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经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总体要求,全面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秩序,防止和打击盗抢、走私、非法拼装、报废等车辆的违法交易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有序发展。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及申办程序㈠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开办和程序。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开办应根据二手车交易实际的需要,合理配置资源,在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科学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针对二手车流通行业秩序混乱,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存在整体诚信度不高、交易信息不对称、二手车售后服务难以保障以及少数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售卖改装车、盗抢车和该报废的汽车等问题,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流通管理,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流通业健康发展,依据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合理布局、总量调控、转型发展的原则,自治区商务、公安、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区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盟市商务、公安、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所在地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二手车、二手车经营行为、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二手车直接交易等概念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四、五、六条。

(一)二手车是指从新车办理完毕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二)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三)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四)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符合网点设置规划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五)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六)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七)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八)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九)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对《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对《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对《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内商建函〔2018〕1181号•【施行日期】202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对《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复函商务部建设司:商务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收悉,我厅广泛征求了各盟市商务局的意见,同时在呼和浩特市召开了部分二手车交易市场法人和呼和浩特市二手车协会主要领导等人员的座谈会。

我厅在汇总各方面的意见后,经认真研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一、第一章总则的第五条[主管部门]建议增加环保和物价部门。

增加原因:二手车流通涉及环保管理和收费标准,特别是低价开发票逃税,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原则]建议增加二手车市场设立应该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的相关内容。

三、第二章经营行为规范的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第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建议增加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可与《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要求的内容相一致。

如:增加“设施设备、人员、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增加原因: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注册门槛低,应明确一定的建设标准加以规范,防止数量过多、标准不一,导致二手车市场混乱和不正当竞争等现象。

四、第二章经营行为规范的第九条[注册登记]建议“本办法实施以前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天内变更经营范围”修改为“本办法实施以前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天内变更经营范围和名称”。

修改原因:当前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注册名称不统一,给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应该将名称同时变更,在名称中增加“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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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针对二手车流通行业秩序混乱,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存在整体诚信度不高、交易信息不对称、二手车售后服务难以保障以及少数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售卖改装车、盗抢车和该报废的汽车等问题,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流通管理,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流通业健康发展,依据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合理布局、总量调控、转型发展的原则,自治区商务、公安、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区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盟市商务、公安、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所在地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二手车、二手车经营行为、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二手车直接交易等概念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四、五、六条。

(一)二手车是指从新车办理完毕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二)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三)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四)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符合网点设置规划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五)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六)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七)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八)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九)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二手车直接交易须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二章设立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和相应的场地、专业人员和服务设施,符合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相关标准,同时符合当地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与二手车流通发展规划布局网点备案的要求。

第六条申请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以及新车4S店增加二手车置换业务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和相应的场地、专业人员和服务设施,并符合当地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第七条申请设立二手车经纪公司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和相应的场所,并符合当地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第八条申请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应取得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市场规划确认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持商务部门市场备案确认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领购相关发票,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申请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公司的经营者,到所在地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领购相关发票,在所在地二手车交易市场内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申请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须经盟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二手车交易市场流通发展规划数额依《二手车鉴定评估管理办法》审核办理,并按自治区核定的规划数向自治区商务部门备案,领取商务部印制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第十一条盟市商务部门依照《办法》相关规定,根据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结合当地机动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量等情况,制定本地区二手车流通发展网点规划,并报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审定备案。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办理。

如获批准,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二手车交易规范》的相关规定,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的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第二十条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一)《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机动车行驶证》;(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五)车辆违章缴付凭证;(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三条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外省市即将报废或环保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执法机关,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佣金时应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二手车交易市场在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要求出售方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出售方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固定业户,应同时提供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发票联;出售方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非增值税固定业户,应同时提供缴纳增值税完税证明等凭据。

上述复印件、发票联和完税证明等资料,应附于已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记账联之后留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二手车交易规范》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

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第二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

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不得将评估价格作为开具交易发票的依据。

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交易档案内容符合《二手车交易规范》有关规定,做到一车一档,有关部门要加强交易档案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二手车收购、销售、经纪、直接交易以及交易市场的服务与管理应符合《二手车交易规范》有关规定。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二条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合理布局,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准入、退出和年审制度。

第三十四条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在抓好企业升级改造转型的前提下,做好企业总量调控和市场准入等行业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税务部门加强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交易服务发票的发放管理,并强化税收征管;公安部门要依据二手车交易人提供的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转籍过户手续,同时严肃查处报废车、拼装车、走私车、盗抢车的非法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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