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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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投资理财中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投资理财中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投资理财中介机构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阜政办秘[2014]57号【发布部门】阜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8.08【实施日期】2014.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投资理财中介机构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秘〔2014〕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阜阳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投资理财中介机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8日阜阳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投资理财中介机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影子银行监管工作的通知》(皖金〔2014〕1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投资管理、理财服务、贷款咨询等信用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各类投资理财公司)清理整顿工作,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0〕13号、国办发〔2013〕107号、皖金〔2014〕17号等文件精神,以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坚持清理整顿与规范发展相结合、集中清理整顿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切实完成集中清理整顿各类投资理财公司的任务,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从2014年8月起,用4个月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依法规范全市各类投资理财公司的经营行为,杜绝虚假宣传,严禁超范围经营。

严肃查处非法金融活动,曝光典型案例,在全市形成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高压态势,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水平及人民群众对非法金融活动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交通运输行业税收征管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交通运输行业税收征管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交通运输行业税收征管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6•【字号】阜政办秘〔2015〕78号•【施行日期】2015.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关于印发阜阳市交通运输行业税收征管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秘〔2015〕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交通运输行业税收征管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6日阜阳市交通运输行业税收征管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适应当前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形势,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企业管理,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提升依法治税水平、减少税源流失,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企业发展能力,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依法行政、依法治税、高效便捷、服务企业原则,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

通过征管方式和服务方式的改革,将全市各类原未纳入管理的社会挂靠车辆等运输工具营运收入并入被挂靠运输公司,由被挂靠运输公司按照实际运营收入统一申报纳税,强化对运输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形成常态、规范的运输行业税收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

二、改革范围和规范内容(一)改革范围全市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规范内容实行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统一申报纳税;准确界定和厘清各种形式的挂靠车辆、船舶等,核实和建立运输企业、单位运力等各种基础信息;广泛宣传税收政策,辅导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遵章纳税。

三、组织机构、部门及其工作职责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交通、公安、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阜阳市交通运输行业税收征管方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秘[2010]26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秘[2010]26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秘〔2010〕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阜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保护我市公路设施安全运营,稳定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根据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区域联合的治超长效机制,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完好为目的,按照“高速公路、农村公路两头堵,国省干线重点治”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开展治超工作。

加强非法货运车辆管理,严把车辆入户关;派驻源头监管人员狠抓货运源头监管;全面完成治超站点建设,进一步完善治超站点布局规划,形成国省干线公路路面治超网络;提高治超科技信息化水平,进一步规范治超执法方式。

二、工作目标建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长效机制,到2010年底,全市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基本控制在5%以内,基本控制住55吨以上非法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一)坚持政府领导,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治理工作实际,制定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制度,坚持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2.加强对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组织的领导工作。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法律法规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法律法规
(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确保车辆来源合法、质量合格。重点查处非法销售应报废车辆、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偷逃税收,以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严防走私、非法拼装、盗抢的车辆上市销售。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车消费的快速增长,各地二手车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对推动整个汽车产业协调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消费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的二手车市场经营场地和经营行为不规范,不正当竞争、欺诈消费者等现象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二手车市场经营秩序。为贯彻落实好《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精神,积极培育汽车消费市场,拉动汽车消费,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确保车辆来源合法、质量合格。重点查处非法销售应报废车辆、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偷逃税收,以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严防走私、非法拼装、盗抢的车辆上市销售。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
(四)构建诚信体系,立足长效监管。将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企业纳入政府部门的诚信建设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树立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行业风尚。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和机制,创造条件,方便二手车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强化责任追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作。努力提高长效监管效能。加强消费教育和引导,畅通消费者权益保护渠道,构筑消费维权体系。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的规范制度

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的规范制度

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的规范制度在当今社会,汽车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其更新换代的速度日益加快,二手车交易市场也因此蓬勃发展。

然而,伴随着市场的繁荣,一系列管理问题也逐渐凸显。

为了保障二手车交易的公平、公正、合法,建立一套完善的规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市场准入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

首先,必须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其次,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场所的面积、设施等应符合相关标准,能够满足车辆展示、交易、检测等需求。

此外,还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专业的管理人员,以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营。

对于进入市场交易的二手车,也应有严格的准入标准。

车辆必须来源合法,手续齐全,无重大事故、火烧、水泡等隐患。

同时,要经过专业的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

二、交易流程规范1、车辆登记卖家在将车辆带入市场交易前,需向市场管理部门提供车辆的详细信息,包括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保险凭证、维修保养记录等。

市场管理部门对这些信息进行审核和登记,建立车辆档案。

2、价格评估为了保证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市场应提供专业的价格评估服务。

评估师应根据车辆的品牌、型号、使用年限、行驶里程、车况等因素,综合评估车辆的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交易双方可以参考评估报告协商价格,但最终价格由双方自主确定。

3、合同签订交易双方达成一致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应明确车辆的基本信息、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合同文本应规范、清晰,避免产生歧义。

4、资金结算二手车交易的资金结算应安全、便捷。

市场可以提供资金托管服务,确保买家的资金安全。

在交易完成后,按照合同约定将款项支付给卖家。

5、车辆过户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市场管理部门应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协助,确保过户手续的顺利办理。

过户完成后,车辆的所有权才正式转移。

三、质量保障制度为了消除消费者对二手车质量的担忧,市场应建立质量保障制度。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阜政办秘〔2017〕87号•【施行日期】201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阜政办秘〔2017〕87号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阜政办秘〔2017〕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6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涉及“放管服”改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收费清理改革、价格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有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等规定的;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

(三)各地、各部门要对照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附件3)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附件4)以及本地区、本部门的有关“放管服”改革措施,立足于改革发展客观需要,准确把握制度需求,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二、清理原则(一)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XX市市二手车规范管理工作方案

XX市市二手车规范管理工作方案

XX市市二手车规范管理工作方案为更好适应我市二手车市场建设和流通发展需要,大力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防风险、促发展”总体部署,根据商务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第3号)、《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3)239号)和《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市场运作、规范经营”的原则,加强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明确市场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和交易行为,鼓励市场完善服务功能,加快建立设施配套、服务规范、竞争有序、经营诚信的二手车流通体系。

(二)工作目标。

按照“疏导与防堵、线上与线下、严格执法监管和主动靠前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思路,通过“市县协同、属地为主,部门联动、条块结合,依法行政、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市场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占道经营、违规开票、偷逃税收、收费不合理、建设滞后、功能不完善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交易规则,规范经营行为,加快建立设施配套、服务规范、竞争有序、诚信经营的二手车流通体系,有效防范事故风险隐患,依法打击二手车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任务和重点市县两级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过程导向和结果导向,重点针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公司开展专项整治,促进二手车流通环节规范管理。

1.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

2.无固定场所或广告、招牌设置不规范、不合法的。

3.违规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

4.未落实《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系统录入不符合要求的。

二手车流通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手车流通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手车流通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的监管和规范,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推动二手车流通行业的良性发展,制定本《二手车流通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为宗旨,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为手段,深入推进全国范围内对二手车行业的专项整治,规范二手车市场的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规范市场行为1、严格落实二手车交易合同内容标准,规范二手车交易流程,加强二手车防伪信息的登记,是完善二手车交易流程及保障交易质量的重要措施。

2、严格执行二手车经营证件、许可证等规定,加强对二手车经营场所及销售人员的授权审核,提高管理和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二手车销售行为。

对于涉及侵权行为的,要立即停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加大对行业内违规广告行为的监管,对违规广告行为要严厉处理,防止消费者因误导而受到财产损失。

(二)诚信红名单制度通过建立诚信红名单制度,增强行业主体的自律意识,引导行业主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三)市场监管1、加强市场监管,重点打击买卖举报、协议藏毒等二手车违规行为,规范二手车市场竞争秩序。

2、成立联合执法组,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打击和制止二手车枪手等恶劣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信息化建设推进二手车流通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性、统一的二手车交易信息库,完善信息标准体系和交易流程,规范市场信息传递,加强二手车状况鉴定和信息公示。

(五)力推绿色环保加强交通污染的治理,推广环保型二手车,鼓励使用绿色交通工具,推行绿色消费理念。

三、工作任务(一)建立行业联席会议机制建立二手车流通行业联席会议机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参与,推动行业主体与政府部门在法律法规、政策导向和行业监管等方面的协同发力和沟通合作,共同推动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规范行业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和维护规范行业内知识产权的交易、运营和维护,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交易所,在知识产权许可、交易、运营和维护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秘〔2017〕162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秘〔2017〕162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阜阳市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秘〔2017〕1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阜阳市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31日阜阳市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消费的总体部署,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助推五大发展大美阜阳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文件精神,在全市广泛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放心消费创建工作与五大发展大美阜阳建设相结合,在政府引领下逐步推进。

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共同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二)企业主体、行业参与。

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充分调动各类经营者参与创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同时,切实发挥行业组织的平台优势,开展以诚信自律为主要内容的行业信用建设,推动创建工作在各行业生根结果。

(三)突出重点、标本兼治。

以消费领域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培育新消费、提升新品质,促进消费升级为重点,集中发力,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创建工作长效机制,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能,消费环境得到显著改善和提升。

(四)科学引领、社会共治。

建立科学的创建工作评估评价体系,加大数据的深度利用,使创建工作精准施策、创建成果充分显现;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形成广大经营者积极参与、各部门强化监管、新闻媒体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9•【字号】皖政办[2000]80号•【施行日期】2000.08.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0]80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旧机动车交易是一种特殊行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对现有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取缔不合法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从严控制新增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加强管理,规范运作,促进全省旧机动车交易的健康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二十九日安徽省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旧机动车流通的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机动车,是指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一年以上的汽车(含摩托车)及特种车辆。

第三条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进行。

第四条省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旧机动车流通的管理。

第五条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全省旧机动车流通行业协会,作为旧机动车交易的中介服务与行业自律组织。

第六条在安徽省境内从事旧机动车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市场) 的设立第七条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是指以企业经营活动为依托,辅之以必要的政府协调功能;具有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及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检测维修、配件供应、美容及信息服务等功能,并为客户提供过户。

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3篇)

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流通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交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手车流通市场,包括二手车交易、评估、鉴定、经纪、拍卖、寄售、置换等活动。

第三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二手车市场秩序。

第四条国家鼓励二手车流通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提高二手车流通质量。

第二章二手车交易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双方的基本信息;(二)车辆的基本信息,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三)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四)交车时间、地点及方式;(五)售后服务及保修条款;(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应当依法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确保车辆权属清晰。

第九条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车辆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条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不得将未经登记的车辆进行交易;(二)不得将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进行交易;(三)不得将涉及刑事案件的车辆进行交易;(四)不得将未经合法授权的车辆进行交易;(五)不得将伪造、变造的车辆号牌、行驶证等证件进行交易。

第三章二手车评估与鉴定第十一条二手车评估与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评估与鉴定。

第十二条二手车评估与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与鉴定业务。

第十三条二手车评估与鉴定机构应当对评估与鉴定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二手车评估与鉴定机构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估与鉴定:(一)车辆技术状况;(二)车辆使用年限;(三)车辆维修保养记录;(四)车辆事故记录;(五)车辆其他相关信息。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阜政办[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阜阳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发〔2011〕38号精神,以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落实交易场所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各级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清理整顿工作体系,坚持清理整顿与规范发展相结合、集中清理整顿与长效机制相结合、交易场所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二、总体目标用半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清理整顿,使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违法违规的各类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得到全面清理。

建立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清理整顿工作机制,督促各类交易场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统计监测、规范管理、违规处理、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4•【字号】阜政办[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0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阜阳市市直财政供给单位小汽车补充和更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种机动车辆处置。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是指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的行为。

机动车辆处置形式包括无偿调出、报废、出售、更新等。

第三条机动车辆处置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受理1.机动车辆所有单位拟处置车辆,须向市政府或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车辆购置时间、购置途径、车辆状况、处置原因、处置形式等。

申请应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或转报。

2.市财政部门根据机动车辆所有单位的车辆处置申请或更新机动车辆申请,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报市政府或直接告之申请处置机动车辆单位。

(二)车辆收缴1.无偿调出的车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转移和监交手续,车辆方可交接,并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等。

2.必须报废的车辆,由所有单位根据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报废告知单,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市财政部门批复后,车辆所有单位应将报废车交付有资质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并按《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商务、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近年来,随着我国新车消费的快速增长,各地二手车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对推动整个汽车产业协调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消费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一些地方的二手车市场经营场地和经营行为不规范,不正当竞争、欺诈消费者等现象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二手车市场经营秩序。

为贯彻落实好《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精神,积极培育汽车消费市场,拉动汽车消费,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二手车流通是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二手车市场有序发展对维护汽车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加快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的有力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依法行政,协调配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

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大力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消费信心,拉动消费增长,提高监管水平。

二、主要任务和要求(一)规范经营主体,严把市场准入关。

一是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主体监管,严格市场准入条件;二是指导、督促市场开办主体制定和落实市场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明确市场开办主体市场管理职责;三是优化市场环境,在二手车经营企业(指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下同)登记、税收、车辆转移登记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四是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二手车违法行为。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见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见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阜政办[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见(阜政办〔2008〕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和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安徽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皖商建字〔2006〕3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健全制度(一)高度重视二手车流通管理。

二手车流通是我国市场流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汽车流通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

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对于引导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二手车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搞活二手车流通的同时,加强对宏观布局、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立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市商务、工商、物价、国税、公安等部门及二手车行业协会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针对二手车流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解决。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一)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必须符合阜阳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

根据《阜阳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2005-2020)》,结合我市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的发展速度,“十一五”期间不再新批二手车交易市场。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阜政办〔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阜政办〔20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策的合法与适当,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市政府对2015年1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保留市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255件(见附件1)。

二、废止市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83件(见附件2)。

三、宣布失效市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41件(见附件3)。

四、修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协税护税工作的意见》(阜政办〔2013〕4号),删去第二部分“合力推进重点行业重点税源控管”第三段“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

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办理车船年审、营运、年检等手续时,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完税凭证或完税证明作为要件之一,实施‘先税后审’。

拥有并使用车船的纳税人,必须出具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完(免)税证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的规定。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6日附件1附件2。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4•【字号】阜政办秘〔2018〕134号•【施行日期】201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做好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阜政办秘〔2018〕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部署要求,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7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一)清理对象。

市政府规章,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

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二、清理职责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要求,市政府规章及市、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原则各地、各部门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以及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务局关于《阜阳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务局关于《阜阳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务局关于《阜阳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4•【字号】阜政办[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务局关于《阜阳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阜政办〔201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商务局制定的《阜阳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阜阳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市商务局)为进一步加快阜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实现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加工和利用的集约化和产业化,促进我市循环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用物流管理理论,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构建以社区回收站点为基础、区域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为载体、废旧物资资源化利用为目标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规划原则(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原则。

既要注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又要兼顾行业经济效益,推动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调控总量、统筹安排、有序竞争原则。

根据全市再生资源产废量和常住人口分布情况,合理布置回收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三)合理布局、保护环境、维护市容原则。

社区回收站点合理配置,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和城市环境;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禁止设置回收站点。

(四)方便交售、便于运输、维护交通原则。

社区回收站点设置于运输畅通的区域,维持合理的服务半径;回收三轮车开展流动服务,但不得横跨主、次干道。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
为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阜政办[2010]61号
【发布部门】阜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02
【实施日期】2010.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阜政办〔201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皖政办〔2009〕106号)精神,切实做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建立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工商、公安、消防、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
保、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农业、烟草专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邮政等部门组成。

参加联席会议人员为上述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工商局分管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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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阜政办[2008]31号
【发布部门】阜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6.02
【实施日期】2008.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见
(阜政办〔2008〕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和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安徽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皖商建字〔2006〕3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健全制度
(一)高度重视二手车流通管理。

二手车流通是我国市场流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汽车流通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

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对于引导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二手车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搞活二手车流通的同时,加强对宏观布局、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立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市商务、工商、物价、国税、公安等部门及二手车行业协会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针对二手车流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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