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代表作,在世界法律史上有很高声誉和地位。
就其法律思想和其历史地位来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法律思想一、“德礼为本,政教为用唐代,统治阶级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
《唐律疏议》总结了历代关于德刑关系的理论,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集中系统的体现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德主刑辅观礼法结合在《唐律疏议》中已达到十分完备的程度,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二、封建纲常的法律化(一)“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反映在封建君主专制体制中,皇帝的地位至高无上,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凡侵犯皇帝与皇室的犯罪皆为“十恶”,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裁李唐王朝在法律上作了严格规定,凡属违反“君为臣纲”危害皇帝的犯罪,均属罪大恶极,这些犯罪主要有谋反、谋大逆,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等三类。
(二)“父为子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唐律规定,凡违反“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要受制裁。
唐律“一准于礼”,“父为子”在法律上反映得最全面、最具体。
凡属违犯“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
(三)“夫为妻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夫为妻纲”也是唐代立法的根本原则之一,唐律中有不少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都极力维护夫权,歧视和压迫妇女。
根据礼制的规定,在婚姻家庭上,丈夫对妻子有绝对的统治权,妻子处于从属的地位,“七出”便是歧视妇女的直接表现三、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唐律始终贯穿着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精神。
唐律维护等级特权的内容很多,这里只着重谈谈贵族、官吏有罪无刑以及良贱异法的问题。
(一)贵族、官吏有罪无刑唐律依照人们的社会身份、地位、职业等分成几个等级。
皇帝至高无上。
在皇帝之下,依次分成贵族、官吏、平民、贱民几个等级。
当贵族、官吏触犯国法时,唐律制定了议、请、减、赎、官当等减免刑罚处分的规定。
唐律疏议简答题
唐律疏议简答题摘要:一、唐律疏议简介二、唐律疏议的内容三、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与影响四、唐律疏议的现实意义正文:一、唐律疏议简介唐律疏议,全名《大唐新语·律疏议》,是唐代著名法学家、史学家刘知远所著的一部具有重要历史地位的法律文献。
唐律疏议是对唐代律法的一种系统性解释,旨在对律法条文进行阐述和疏解,以便各级官吏和民众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国家法律。
二、唐律疏议的内容唐律疏议共分二十卷,内容涵盖了刑法、礼法、官制、田赋、户婚、选举、军事、厩牧、水利等方面。
其中,刑法部分占据了较大的篇幅,包括了刑罚的种类、适用范围、执行程序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唐律疏议对唐代法律制度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诠释,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历史意义。
三、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与影响唐律疏议是唐代法律研究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部杰作。
它在当时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被誉为“律学之宗”,对于后世的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明清两代的法律典籍,如《永乐大典》、《四库全书》等,都对唐律疏议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将其收入其中。
此外,唐律疏议还对东亚诸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研究古代东亚法律制度的重要参考资料。
四、唐律疏议的现实意义虽然唐律疏议诞生于千年之前,但在当今社会,它依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唐律疏议是我们研究唐代法律制度和古代社会历史的宝贵资料,对于了解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情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其次,唐律疏议中的一些法律观念和制度设计,如刑法的适用范围、刑罚的执行程序等,对于当代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最后,唐律疏议的学术价值和历史地位,对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自豪感,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总之,唐律疏议作为一部古代法律文献,无论在学术研究还是现实应用方面,都具有很高的价值。
浅析《唐律疏议》
浅析《唐律疏议》【摘要】纵观中国历史,唐代在中国封建发展壮大中历史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唐律疏议》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是古代中国法典中的集大成者。
【关键词】唐律疏议法律思想主要内容历史地位《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议、故唐律疏义,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
”最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
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
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
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律”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
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代表作,在世界法律史上有很高声誉和地位。
下面就其法律思想、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来谈谈个人的看法。
首先,从法律思想上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德礼为本,政教为用唐代,统治阶级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
唐律疏议 反映唐代社会各阶层的法律地位及相互关系 并影响多国
《唐律疏议》反映唐代社会各阶层的法律地位及相互关系,并影响多国《唐律疏议》的律文和疏文反映了唐代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某些政治经济制度,是研究唐代历史的重要文献。
《唐律疏议》总结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折中损益,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故其立法比较审慎,内容比较周详,条目比较简明,解释比较确当。
其立法理论依据儒家学说,并以封建伦理道德为其法律思想基础,因此是维护封建经济基础及其上层建筑、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主要工具。
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
通过唐朝与周边各国频繁通使和文化交流,《唐律疏议》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亦产生重大影响。
古代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大都模仿《唐律》。
国际法制史学者将《唐律疏议》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视之为古代“中国(华)法系”的代表著作。
现存《唐律疏议》的最古刊本,有上海图书馆藏宋刻本残卷,北京图书馆藏宋到残本,以及吴县滂熹斋藏元刊本,元至正十一年(1351年)崇化余志安勤有堂刊本等。
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唐写本《律疏》残卷。
在日本也藏有嘉庆十年(1805年)官版本等多种古写本、刻本。
《唐律疏议》30卷,唐代长孙无忌等奉皇帝之命编撰。
它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
《唐律疏议》实际上由两部分组成,即唐律的律文部分及长孙无忌等人对律文的疏释部分。
因为文中疏释部分以“议曰”二字开头,所以被人们称为《唐律疏议》,或者《唐律疏义》。
隋朝统治者的暴政和严苛的刑罚导致农民起义的历史给唐朝的建立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他们接受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建立和稳定专制统治体系。
立法活动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唐代法典包括律、令、格、式四部分。
其中律居首位,律即刑法典,是用于定罪的。
“令”就是国家的制度和政令。
“格”就是对文武百官的职责范围的规定,用作考核官员的依据。
“式”是尚书各部和诸寺、监、十六卫的工作章程。
《唐律疏议》唐高祖时就命裴寂等人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编制了《武德律》。
唐律疏议的基本精神和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的基本精神和历史地位《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可以说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
它有许多成功之处,其中之一是把法律与历史有机地融合在一起,许多内容是法制史的内容,可称是中国古代法律与历史融合的典范。
就这种意义上讲,《唐律疏议》还是一部法制史著作。
唐律的形成唐朝初期,社会稳定,封建政治、经济、文化蓬勃发展,封建社会进入鼎盛时期,封建社会所有的各种社会关系都已呈现出来,而且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调节,同时,自秦汉以来,近千年的封建统治和法制建设,亦为唐律的制定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经验。
伴随着唐朝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唐律由制定到不断完善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1.第一个阶段是唐高祖李渊时期,这个时期的立法是以隋朝的《开皇律》为基础,由于这部法律颁布的年号是唐高祖武德年间,所以这部法律叫做《武德律》,是唐律的首创。
2.第二个阶段是唐太宗李世民时期,这个时期的立法是以隋朝隋文帝时期的《开皇律》和唐高祖李渊时期制定的《武德律》为基础,制定出了《贞观律》,共有12篇500条。
这是唐代法律主要的基本法典,基本修订定型,是唐律的定本,其立法成就是很高的。
3.第三阶段是唐高宗李治时期,这个时期制定的法律又是以《贞观律》为基础,在文字上作了一些修改,但并不是很大。
由于这部法律颁布的年号是唐高宗永徽年间,所以叫做《永徽律》。
唐高宗时期立法的主要成就不在于制定《永徽律》,因为《永徽律》基本上是唐太宗《贞观律》的翻版,变化不是很大。
它的立法成就主要在于,《永徽律》制定出来以后,唐高宗的议定人以儒家思想作为指导思想,根据儒家思想的要求,对这部法律逐条逐句作出注释。
这个注释叫作疏议,唐高宗对此很满意,在永徽四年重新公布,这部附上疏议的唐律叫做《永微律疏》。
唐律的主要特点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是中国唐朝建立的历史性文献,它为中国政法制度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
“唐律疏议”是由唐太宗李世民(Tang Taizong Li Shimin)于公元624年起草并于公元626年定稿的,是唐太宗一系列改革的结果。
“唐律疏议”增删了前朝“唐典”和配套法规,把唐朝在十余载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成就和经验纳入法制规范,为唐代政制和社会变迁提供了思想支撑。
“唐律疏议”至今仍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在它编撰过程中,收录了自先秦以来发展至唐朝的历史上丰富的政治、宗教、文化和社会结构,凝练了当时伦理、道德、哲学思想的成果,更值得注意的是,它所涵盖的范围非常宽泛, 包括唐代政治、宗教、经济、法律等方面的重要制度,涵义极其丰富,为唐朝后期编纂新律并延续至今日政法规范及其在历史发展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奠定了深远而持久的基础。
此外,“唐律疏议”对古今中外社会秩序和法制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影响着中国后代政治文化发展。
它被誉为中国法制文化史上的“四大经典教材”之一,可谓是中国古代智慧的萃取和积淀。
综上所述,可见“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极高。
它的建置及其影响是中国政法制度发展的重大成就,对促进人民的社会稳定及民族文化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历史学家们的广泛好评。
唐律疏议的评价
唐律疏议是唐朝时期一部法律文献,其主要内容是对唐代法律的解释和补充。
它是唐朝最重要的法典之一,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唐律疏议的评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丰富的法律内容:唐律疏议收录了唐朝的法律制度,包括刑法、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等。
这些法律制度在当时是非常先进的,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做出了巨大贡献。
系统性强:唐律疏议是一部系统性很强的法典,它按照不同的法律制度进行分类,使得法律的研究和使用更加方便。
历史价值高:唐律疏议是唐朝时期的重要文献,收录了许多当时的历史事件和法律制度,对于研究唐朝历史和法律制度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代表性强:唐律疏议是唐朝时期最重要的法典之一,代表了唐朝时期的法律制度和思想。
总的来说,唐律疏议是一部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代表性的法律文献,对于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唐朝历史有着重要意义。
《唐律疏议》——中国古代法律与历史融合的典范
《唐律疏议》——中国古代法律与历史融合的典范《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可以说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
它有许多成功之处,其中有一点是把法律与历史有机地融合在一起,许多内容是法制史的内容,可称是中国古代法律与历史融合的典范。
就这种意义上讲,《唐律疏议》还是一部法制史著作。
一、法律与历史结合的内容《唐律疏议》的内容大多围绕刑法问题展开,涉及的历史也主要是刑法史。
此部法典中的有些字、罪名、罪行、刑罚、制度和篇目都有自己的历史,都与历史结合在一起。
(一)字与历史的结合《唐律疏议》中的字是其内容组成的细胞,与内容息息相关。
为了准确地理解它们,乃至律条的含义,《唐律疏议》专门对有些相关的字作解释,包括从历史的角度作些说明。
“大不敬”罪中包含有多种犯罪行为,“盗及伪造御宝”是其中之一。
这里的“御宝”是犯罪对象,特别是“宝”这个字对正确理解这一对象关系重大。
为此,《唐律疏议》它专门从历史发展的角度作了说明,内容从先秦一直讲到唐朝的开元时期。
“说文云:“‘玺者,印也。
’古者尊卑共之,左传云:‘襄公自禁还,及方城,季训子取卞,使公冶问,玺书,追而予之。
’是其义也。
秦汉以来,天子曰‘玺’,诸侯曰‘印’。
开元岁中,改玺曰‘宝’。
”[1]还有,“夫”等字也都有相似情况。
(二)罪名与历史的结合《唐律疏议》中有大量的罪名,它们是构成其中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有许多罪名都存在历史渊源,有其历史发展的过程,《唐律疏议》很注意把这种历史过程表达出来,有意识地把罪名与历史结合起来,以便人们能更全面地理解这些罪名。
“十恶”这个大罪名就是如此。
《唐律疏议》从它的产生开始探源,直到它的定型,其发展脉络清清楚楚。
“汉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厥初,盖起诸汉。
案梁陈已往,略有其条。
周齐虽具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
唐律的历史地位
唐律的历史地位就唐朝法律在我国封建社会中的历史地位而言,有两个问题亟待解决:第一,什么是唐朝法律的真正贡献?或者说独创性的贡献?例如《唐律疏议》的意义和价值,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前朝法律散失而为后世统治当局和学者建构起来的;实际上,在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史上真正具有独创性的时代,也许是魏晋南北朝。
第二,对于唐朝法律的历史地位的评估,还应包括其他法律形式,例如,民间社会自发形成的习惯和习惯法等;唐朝以前的习惯和习惯法规则甚少,宋明以降则渐次增多,尤其是清代。
这些规则对于社会生活秩序以及经济秩序非常重要,也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历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承袭了秦汉立法的成果,吸收了汉晋律学的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并且深深影响了宋元明清的立法。
1、唐朝法律对于后世法律的影响。
(1)唐朝法律对于宋朝法律的影响。
据《宋史•刑法志》说:“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
”这说明两点:一是宋朝法律大抵承袭唐朝;二是宋朝自身的法制特色在于编敕,但实际上也是沿用唐朝后期和五代以来的传统。
两宋300余年时间,总计修订50余部法典,大多散佚;今存著名的《宋刑统》,其在篇目和内容方面大致抄袭《唐律疏议》,主要变化有:其一,法典命名的不同。
《宋刑统》不称“律”而叫“刑统”,显然是沿用唐宣宗时期《大中刑律统类》的名称。
其二,法典体例的不同。
《宋刑统》将律、敕、令、格、式加以综合编撰,以律为体,把敕、令、格式以及注、疏议、问答分编于后;又在12篇目以下分门别类,总计213门。
其三,《宋刑统》虽然袭用“五刑”,但是,却将死刑以外的笞、杖、徒、流改为“折杖法”,执行时一律“用常行杖”;对于死刑,犯有“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和恶逆四大罪名者,“准律用刑”,其余则“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
”其四,内容方面的不同。
一是在《名例》中增加“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一门,总计44条;二是在《户婚》中增加户绝资产、死商钱物、典卖指当论竞物业和婚田入务4门。
论《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
论《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外语学院赵亮1117160110《唐律疏议》是中国唐代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是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宋元时称作《故唐律疏议》,明末清初始名《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的律文和疏文反映了唐代社会各阶层各阶级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某些政治经济制度;总结了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折中损益,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
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古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立法大都模仿之。
国际法制史学者将之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且视之为古代中国法系的代表著作。
《唐律疏议》形成:《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
《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一:对后世法律的影响(1)对宋朝法律的影响据《宋史•刑法志》说:“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
”这说明两点:一是宋朝法律大抵承袭唐朝;二是宋朝自身的法制特色在于编敕,但实际上也是沿用唐朝后期和五代以来的传统。
两宋300余年时间,总计修订50余部法典,大多散佚;今存著名的《宋刑统》,其在篇目和内容方面大致抄袭《唐律疏议》,主要变化有:其一,法典命名的不同。
《宋刑统》不称“律”而叫“刑统”,显然是沿用唐宣宗时期《大中刑律统类》的名称。
其二,法典体例的不同。
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我国历史上保留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和注疏,是我国古代封建法典的代表作之一,也是保存至今的最早的一部法典,无论在古代还是在现在,它都有着不一般的地位。
从很多的评价中得知《唐律疏议》中的《户婚律》不仅是以后各代婚姻立法的蓝本,而且远播域外,对周围一些国家也有相当的影响。
在唐律疏议卷十三175中:“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一夫一婦,不刊之制。
”可见在唐朝,除了一如既往的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外,婚姻的成立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婚约,二是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约又有三种形式:婚书、私约、接受聘财。
妻,是指正妻,在唐代的男子可以在妻子之外,拥有很多的小妾。
“雖無許婚之書,但受娉財,亦是。
娉財無多少之限,酒食非”可见只要有聘财也可视为婚姻的成立。
唐朝施行“以聘财为信”的结婚送财礼制度,使得婚姻买卖交换的一种形式在唐朝,婚姻没有这样的步骤是不合法的无效婚姻。
这其实是六礼中的一步,唐朝仍然沿袭。
若更許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
後娶者知情,減一等。
女追歸前夫,前夫不娶,還娉財,後夫婚如法。
諸以妻為妾,以婢為妻者,徒二年。
以妾及客女為妻,以婢為妾者,徒一年半。
諸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減三等。
各離之。
知而共為婚姻者,各減五等;不知者,不坐。
禁止许人者更许他人,禁止同姓为婚及亲属结婚,禁止官员娶下属之女,禁止良贱为婚,禁止僧、道为婚,禁止恐吓为婚,禁止冒盲为婚,禁娶逃亡妇女,禁止先奸后娶。
这是对礼的一种重视。
从这些“礼”的层面来看,唐朝的婚姻法是很看重过程的,因为它的指导思想是:“欲治国必先齐家”。
唐朝注重婚姻之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婚姻制度,为封建政权的巩固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户婚律》反映的仍然是维护男尊女卑不平等制度和浓厚家族主义的“男本位”、“天本位”的文化特征。
在《户婚律》中规定了很多女性的义务,男性的权力。
在这种权力与义务极不平衡的情况下,男的完全占了家庭的地位,而女性的权力却几乎找不到踪影。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唐律疏议》是唐代官方编纂的重要法律文献,内容包括对《唐律》相关条文的注释和议论。
它是我国古代全面系统的法律典籍之一,并且对后世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历史意义。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唐律》中各个条文的解释、补充和批评等。
借助这本书,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唐律》中的法律规定。
《唐律疏议》的作者中既有名将世家、名儒名臣,也有贡献卓越的法学家。
他们在各自的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理论,使得《唐律疏议》成为一部洋溢智慧的法律经典。
《唐律疏议》的历史意义无法忽视。
首先,它通过对《唐律》进行注释和议论,为当时的司法实施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
在庞大而复杂的社会背景下,法律的实施往往需要进行细致入微的调整和解释。
而《唐律疏议》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这一需求,为当时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合理的解释和引导。
其次,《唐律疏议》对后世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成为后来的法学家和法律教育的重要参考之一,不仅为后世的法理学、法律解释学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也为后世的法律体系构建和法律制度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唐律疏议》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和智慧在后来的时代和社会变革中得以传承,并对我国的法学和法律实践产生着积极的影响。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唐律疏议》不仅是一部有关法律的经典著作,也是一部关于社会风俗和道德伦理的宝贵资料。
其中对于家族关系、职业道德、社会秩序等方面的规范和讨论,为后世研究唐代社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因此,《唐律疏议》不仅在法学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对于历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素材。
总之,作为唐代法律文献的重要组成部分,《唐律疏议》以其丰富的内容、深邃的思想和广泛的影响展示了唐代法治的成就和规范,为后世的法学研究、法律实践和社会文明进步提供了宝贵的启示。
它的历史地位和意义不仅体现在当时,更在于对后世法治建设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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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是唐朝中期汉文化的重要成果,它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法律思想,而且对中国后来的法律、政治、社会生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唐律疏议的内容
唐律疏议由律令和说明书组成,共收录1190条律令和说明书,其中律令为重要部分,总共944条。
主要内容涵盖了三大方面:政府行政、官吏权力、民间秩序。
1、政府行政
政府行政方面,主要规定了封建体制下政府机关的职权及其责任,并深入到政府机关间的组织关系上,涉及到政府支出开支、工作管理等。
2、官吏权力
官吏权力方面,主要规定了官吏的职权、责任及贪污受贿等违反规定的处罚,使官吏在履行职责时有了明确的指导,又给予了官吏适当的权利保护,使之更好地履行职责。
3、民间秩序
民间秩序方面,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家庭关系等,如规定了婚姻,禁止奸淫,规定了贩卖奴隶,禁止贩卖孩童,规定了财产继承等制度。
二、唐律疏议的地位和影响
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大成果,是古代法律的综合集成,具有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1、历史意义
唐律疏议是唐朝中期推行的一种统一司法制度,比起前朝的分散权力制度,它大大提高了中央集权的威力,同时也把司法权从官吏手中转移到了帝王手中,使得皇权更加巩固。
2、现实意义
唐律疏议也为中国古代法律做出了重要贡献,它的规定关于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家庭关系等,对中国后来的法律、政治、社会生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试述《唐律疏议》的内容及其影响。并对《唐律疏议》作出自己的评价。
试述《唐律疏议》的内容及其影响。
并对《唐律疏议》作出自己的评价。
1.引言1.1 概述《唐律疏议》是唐代时期编纂的一部重要法律文献,内容丰富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旨在试述《唐律疏议》的内容及其影响,并对其进行评价。
在引言部分的概述中,我们将首先简要介绍《唐律疏议》的背景和起源。
《唐律疏议》是唐代长期修订和完善的成文法典,最终在唐玄宗时期定稿,并于贞元元年(785年)颁行。
该法典以《大唐律疏》为基础,通过疏议的方式对律法进行解释和修正,以适应时代的需要。
随后,我们将介绍《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该法典共分为三编,分别是刑编、骚乱编和仪制编。
刑编详细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定和刑罚执行的程序;骚乱编主要涉及以平息叛乱和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的法律措施;仪制编则规范了封建社会的礼仪和法度。
《唐律疏议》的内容广泛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为统治者提供了治国理政的法律依据,也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民权益的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正文的后续部分,我们将探讨《唐律疏议》的影响。
首先,该法典的成文与颁行标志着古代中国法律的进一步规范化和官方化,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其次,《唐律疏议》的修订和完善不仅反映了唐代社会变革的特点,也为后来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此外,该法典还对中国古代法制观念和法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最后,我们将对《唐律疏议》进行自己的评价。
笔者认为,《唐律疏议》作为一部充满历史价值和法律意义的法典,无论是在内容的规范性和系统性上还是在对社会的影响力上,都具有重要的地位。
该法典的编纂和颁行不仅反映了唐代统治者对法治的重视,也为后来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范例。
尽管时代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但《唐律疏议》仍然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思考,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我国传统法制的丰富内涵。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根据上述要求编写如下:1.2 文章结构文章将分为三个主要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
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唐律疏议》作为古代中国最为完备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之作,如果说罗马法是民法的最高成就,那么《唐律疏议》就代表了当时行法典的最高成就,其科条简要,法典精深不仅被后世所继承,而且还影响了东亚诸国,形成了以中国为轴心的中华法系。
(一)对我国后世的影响《唐律疏议》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正式完成,其确立的以《名例》为篇首,十二篇的法典体例大致被后世所继承,贯彻儒家“礼法结合”和“一准乎礼”的礼与法相结合的立法原则也被后世所承袭,称为后世历代立法所贯穿的基本原则。
此外,唐律科条简要、依法技术成熟,其形成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十恶重惩以及具体制度中的六杀、六脏、保辜等先进制度均为后世所承袭,可以说中国后世的法律均是在《唐律疏议》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二)对世界的影响值唐之时,唐代不仅在立法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而且当时经济、政治、文化空前发达,当时的唐都长安是世界上的文化中心和经济中心,唐代以其开放和包容性吸纳了周边国家集聚长安,日本、高丽、越南等国通过对《唐律疏议》的学习,以唐律为蓝本,制定了《大宝律令》《高丽律》等法律,将唐律疏议的精神和原则融于其中,形成了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华法系,成为当时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综上所述,《唐律疏议》作为中国古代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其精神的具体体现无不体现了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的作用,其制定是我国古代先辈智慧的结晶,以唐都为中心的法典传播对世界也产生了诸多影响,体现了《唐律疏议》的先进性和完整性。
我谈《唐律疏议》
我谈《唐律疏义》关于隋唐,我敢断言是每个炎黄子孙都会骄傲的时代,诗词歌赋、衣食住行、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等各个方面在这个时期都发展到了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那是时的都城长安,更是国际化的大都市。
因此出于对隋唐的热爱,我便特别关注隋唐的一些东西,于是乎,借以选修课的机会,继续着我对隋唐的浓浓兴趣,选择修听《隋唐文化》,使我对隋唐的饮食、宗教、服饰、建筑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涉猎,通过老师的悉心教授,使我对隋唐有了更深的了解。
作为一个不完全的法律人,或者说是一个没有执法权却在执法机构工作的我——现阶段还在大学课堂里继续学习着法律,基于特有的习惯,喜欢用法律特有的角度看待一些事情和现象,也洗完能看到一些与别人看到不一样的东西,于是乎,关于隋唐,我就想谈谈中华法系的集大成者或者说代表作《唐律疏议》。
一、《唐律疏议》简介我们都知道,唐初的法律制度基本是沿袭隋朝的。
唐高祖武德六年(618年)六月诏废隋《大业律》,同年十一月颁布五十三条新格,对隋朝《大业律》进行了修改补充,同时命令尚书仆射裴寂等人,以《开皇律》为基础,更撰新律,至武德七年(624年)三月编成,四月颁下实施,此即为《武德律》。
贞观元年(627年)三月,唐太宗命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参酌隋律,以“宽简”“平允”和“画一”为原则,对《武德律》加以修订,于贞观十一年(637年)正月颁布,是为《贞观律》。
贞观律的刑罚比较轻,律条也比较完备,确立了独特的风格和体系,时唐律的奠基。
永徽元年(650年)正月,唐高宗命长孙无忌、李绩、于志宁等人修《永徽律》,永徽二年闰九月完成新律十二卷,奏上颁行。
显庆二年(657年)前后,唐高宗根据实际需要,又进行了一次小的调整。
武则天时期及以后有分别颁布了许多《唐律》,但改动都不大,成就都未超出《永徽律》。
《永徽律》共十二篇,依次为《名例律》、《禁卫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和《断狱律》等共500条文。
论唐律疏议精神与历史地位
论《唐律疏议》精神与历史地位陈启恒华南理工大学土木与交通学院土木工程3班(201230220163)自汉武帝听从董仲舒的建议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中国法制的儒家化由此开启,先是汉代的春秋断狱制度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义理作为决断疑难案件时的分析依据和适用法律。
到两晋三国南北朝时期,儒家学者直接参与法律的制定,并将儒家思想融入法律中。
唐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法律的儒家化已基本完成,《唐律疏议》就是杰出的代表。
一、《唐律疏议》的精神由《唐律疏议》产生的背景不难看出《唐律疏议》是和儒学紧密结合的,而在《唐律疏议》在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唐律疏议》大量引用儒家经典和阐述历史演变过程,比如诗、书、礼、易、春秋、公羊、左传、尔雅和孝经等。
因为深受儒学的影响,《唐律疏议》以“礼”为核心,特别重视家庭伦理道德,它一个基本的精神就是“德理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伦理道德和法律相结合,并且更加偏重伦理道德。
由于奉行“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在古代封建社会的各个阶层,在男女、长幼、尊卑、良贱之间存在着一种极不平等的社会关系。
这种思想也被忠实贯彻到了法律中,因此法律经常为亲情或是家庭伦理让步,比如家族触犯法律时,遵循的是“先卑幼,后尊长”的原则。
机会均等的法律用来保障等级差别看起来是非常荒谬的,然而,从生命不断延续的角度来看,随着自然的演变,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家族的尊长,在原来的家族或新家族,也就是每个人都可能拥有特权,因此《唐律疏议》并未袒护任何一种具体的人,它袒护的只是一种封建关系,以维护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社会的稳定,进而维护统治者的统治。
由于特别看重家庭伦理,在《唐律疏议》中是绝对禁止以幼犯长,以卑犯尊的,因此这就意味当尊长者对你进行人身攻击的时候,你是不能采取正当防卫的权利的,没有损伤你是不能诉讼的,就算有损伤你诉讼了,尊长者是可以减刑的。
这就是典型的当礼与法冲突时,法要对礼退让。
《唐律疏议》的性质、版本及存在的问题
《唐律疏议》的性质、版本及存在的问题《唐律疏议》是唐代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学着作,关于其性质、由来、版本及存在的问题,学界已经有所涉及或探讨①,本文即在此基础上朝前推进。
在论述的过程中,有的观点可能会和通说有所不同,有的则是对前人之说的阐发和补充,但无论如何,都是希望能够深化对《唐律疏议》的认识。
一《唐律疏议》的性质关于《唐律疏议》的性质,学界普遍认为它是唐代的律典,也是我国古代流传下来的第一部完整的法典②.我过去也持这样的看法,并在自己的论着中加以采纳,可随着研究的深入却逐渐发现,这种说法虽然不无道理,但并不准确,唐代的律典严格说来不是《唐律疏议》而是《唐律》,我国现存第一部完整的古代法典自然亦非《唐律疏议》,而应是《唐律》,《唐律疏议》不过是《唐律》的官方解释书而已。
《唐律疏议》在唐代叫《律疏》,翻译成现代汉语就是唐律释义。
关于它的产生,《旧唐书》卷五○《刑法志》说:“(永徽)三年诏曰: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仍使中书、门下监定。
于是太尉赵国公(长孙)无忌、司空英国公(李)……等,参撰《律疏》,成三十卷。
四年十月奏之,颁于天下。
”《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说:“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
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不有解释,触涂睽误。
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旄彦,爰造《律疏》,大明典式。
”这两段文字对唐高宗时期制定《律疏》原因的说明不完全相同,前者强调是为了给科举考试提供一个标准答案,后者强调是为了给司法活动提供一个统一的定罪量刑的尺度,尽管如此,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律疏》制定以前,唐朝已经有了律典,所谓《律疏》的任务仅是对已有律典作出解释,而不是制定新的律条。
唐六典和唐律疏议
唐六典和唐律疏议
《唐六典》和《唐律疏议》是唐朝时期的两部重要法典,它们在内容和目的上有所不同。
《唐六典》是一部详细记录了政府机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法律文书。
它主要的目标在于明确政府机构之间权力关系和职责分工,为管理体系提供具体操作指南。
通过《唐六典》,人们可以了解唐朝政府的组织架构、各部门的职责以及相关的制度规定,对于研究唐朝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唐律疏议》则是唐朝的一部刑事法典,主要涉及刑事法律方面。
它更加注重对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所需遵从原则进行防范性补全,试图通过统一适用方法来提高司法公正性。
《唐律疏议》在唐朝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以及推动法律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唐六典》和《唐律疏议》在唐朝的法律体系中各有侧重,前者主要关注政府机构的组织和职责,后者则侧重于刑事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这两部法典共同构成了唐朝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唐朝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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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外语学院赵亮1117160110《唐律疏议》是中国唐代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是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宋元时称作《故唐律疏议》,明末清初始名《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的律文和疏文反映了唐代社会各阶层各阶级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某些政治经济制度;总结了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折中损益,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
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古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立法大都模仿之。
国际法制史学者将之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且视之为古代中国法系的代表著作。
《唐律疏议》形成:《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
《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一:对后世法律的影响(1)对宋朝法律的影响据《宋史•刑法志》说:“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
”这说明两点:一是宋朝法律大抵承袭唐朝;二是宋朝自身的法制特色在于编敕,但实际上也是沿用唐朝后期和五代以来的传统。
两宋300余年时间,总计修订50余部法典,大多散佚;今存著名的《宋刑统》,其在篇目和内容方面大致抄袭《唐律疏议》,主要变化有:其一,法典命名的不同。
《宋刑统》不称“律”而叫“刑统”,显然是沿用唐宣宗时期《大中刑律统类》的名称。
其二,法典体例的不同。
《宋刑统》将律、敕、令、格、式加以综合编撰,以律为体,把敕、令、格式以及注、疏议、问答分编于后;又在12篇目以下分门别类,总计213门。
其三,《宋刑统》虽然袭用“五刑”,但是,却将死刑以外的笞、杖、徒、流改为“折杖法”,执行时一律“用常行杖”;对于死刑,犯有“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和恶逆四大罪名者,“准律用刑”,其余则“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
”其四,内容方面的不同。
一是在《名例》中增加“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一门,总计44条;二是在《户婚》中增加户绝资产、死商钱物、典卖指当论竞物业和婚田入务4门。
但唐朝法律对于宋朝法律的影响并非人们通常所说的那么深广,因为制敕和例都是根据宋朝自身的社会现实作出的法律回答;虽然名称或有继承,但是内容变化不小。
(2)对辽金元三朝法律的影响据《辽史•百官志》记载:建国以后,“大略采用唐制”,制定官制,颁行律令。
后辽代制定的《重熙新定条例》和《咸雍重修条例》,名称虽然有所变化,但是内容大致参辽酌汉修订而成;所谓汉法就是《唐律》。
据《金史•刑》的记载:金代在灭辽代与北宋以后,曾经多次修订法律,大抵均以《唐律》为归依;例如,熙宗时期著名的《皇统制》,就是“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类以成书。
”泰和元年(1201年)编撰《泰和律义》,篇目结构与《唐律》相同;《金史•刑》称其“实《唐律》也。
”虽然元代自始至终没有完成统一适用于蒙古、汉、回回各族的法典,在它的法律系统中,包括有蒙古法、汉法和部分回回法在内的多元因素,不同民族适用法律之间的差异也非常鲜明;但是,元代法律的主体部分,还是施行于汉族臣民的传统封建法律。
自13 世纪初到元代建立,元代法制比较复杂;但是,它的一个基本倾向是为了逐渐适应于对汉族地区进行统治的需要,行用金代《泰和律》,《元史•刑法志》所谓:“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从今存名著的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编撰的《大元通制》来看,篇目大致与《泰和律》相同;仁井田升认为:《大元通制》中的“条格”与唐令和宋令有很多一致的地方。
(3)对明朝法律的影响据《明史•刑法志》说:“洪武元年(朱元璋)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讲《唐律》,日进二十条。
”可见君臣上下对《唐律》讲求颇为认真,立法定制也是如此。
洪武六年(1373年),《明律》“篇目一准《唐律》”洪武三十年(1397年)颁行的《明律》,一改旧律的编撰体例,而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构成,共460条,篇目和条文均有减损;内容于《唐律》也颇有损益,学者认为:“《唐律》在《大明律》中仍然适用者,占61%以上”。
杨鸿烈指出:“中国法律到了明代可说有长足的进步,明太祖朱元璋和其他一般立法家都极富有创造精神,所以那一部洪武三十年更定的《大明律》,比较唐代的《永徽律》更为复杂,又新设许多篇目,虽说条数减少,而内容体裁,俱极精密,很有科学的律学的楷模。
”(4)对清朝法律的影响清朝在入关以前就已开始注意吸收汉人的文化与法律制度。
①入关初期,一方面沿用《明律》,顺治元年(1644年)摄政王多尔衮就曾下令“自后问刑,准依明律”;另一方面则本着“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原则措手制定《清律》。
这部《大清律例》先后经过顺治、康熙、雍正和乾隆四朝,历时将近百年方才告成;这部法典的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具体是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7篇,47卷,436条,附例1049条。
(5)对当今法制社会的借鉴意义儒家法律思想在唐律中有着很显赫的地位,因此在《唐律疏议》中,儒家思想贯穿始终。
儒家思想中的和谐亲情伦理孝道等思想对现在社会有着根生蒂固的影响,所以,虽然《唐律疏议》是封建社会的法律,但是其对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建设仍具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例如在对现今的婚姻家庭领域,唐律中强调血缘亲情和讲求孝道等,对于解决我们现今越来越多的婚姻问题可以科学合理地吸收与借鉴。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世界闻名的礼仪之邦,礼是古老中国最基本的社会现象,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也是法文化的主要构成部分,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社会的宗教祭祀仪式,阶级社会产生以后,作为宗教祭祀仪态的“礼”便开始具有了社会身份区分的内容,逐渐转化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一种身份制度。
我们说的封建礼数的“礼”有着作为政治的等级制度和伦理道德两个方面的属性,作为等级制度的“礼”,强调的是“名位”,也就是孔予所谓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作为伦理道德的“礼”的具体内容,包括孝、慈、恭、顺、敬、和、仁、义等等。
“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国传统法的产生与“礼”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
随着礼的产生和发展,礼由最初的原始习俗逐渐转化为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礼的一些内容成为法的组成部分。
礼与法的和谐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唐律中很多礼法和谐的条文规定都出两汉及魏晋南北朝时继承和发展而来的。
从两汉时的引经决狱到魏晋南北朝引礼入法的逐步深入,至唐时,由于当时社会政治制度日益完善和唐太宗个人的法律思想,从而达到礼法结合的完善,《唐律疏议》是礼法和谐的经典之作。
在唐律及唐代的社会生活中不仅体现了礼法和谐的精神,即君威臣忠、尊亲重教、夫尊妻卑、官贵民贱。
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礼发展到当代社会,日益具有了当代诠释,它不再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逐渐演化为以忠为基础的职业道德,以孝为核心的家庭美德,以仁义和为起点的社会公德。
唐律礼法和谐的精神对当代社会的重要影响,特别是其尊老爱幼、提倡孝道、关爱生命、保障人权、体恤妇女和重情重义的精神实质对于改善社会风气,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以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
《唐律疏议》作为中国古代第一部保存至今的完整的法律体系,不仅对中国封建社会时期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同时对现今社会的借鉴意义不容小视。
唐朝作为中国古代非常强大的一个封建王朝,其经济发展水平和领土的广大,在当时的周边邻国中都有着非常高的地位,因此其法律体系对邻国的法律体系自然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二:对亚洲周边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影响(1)对朝鲜法律的影响中朝两国交往历史悠久,并且我国法律对朝的影响也比较早。
严格意义上,朝鲜半岛真正进入“律令”时代,是在模仿唐朝法律以后。
公元675年,新罗统一朝鲜半岛,时值唐朝盛世,也是“律令”时代的完备时期;当时中国与朝鲜两国的关系更为密切,不仅新罗商人足迹遍布各地,而且在长安的新罗留学生多达260多人。
据此,学者认为,唐朝法律是此时输入朝鲜的。
②10世纪初叶,王建重新统一全国,国号“高丽”,它的法制也渐次可考,在高丽王朝共计474年(918—1392年)时间里,它的政治、经济、法律基本沿袭唐朝。
《高丽史•刑法志》载曰:“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
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
”(2)对日本法律的影响早在日本弥生时代(公元前3世纪—3世纪),中国、朝鲜的铁、铜、陶器及其制造技术和水稻耕作方法等已相继传入日本。
但是,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应该是“大化革新”。
自630年至894年,总共派出“遣唐使”19次,其中到达长安的有13次,多至500—600人,少则50—60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留唐学生中不乏研究唐朝礼法者,例如大和长冈在长安学习唐朝法律,回国以后与吉备真备共同修订律令24条;吉备真备回国时曾带回唐礼,这对日本礼仪的制定颇有影响。
“大化改新”则是日本法律接受史上首次全面输入唐朝政治、经济制度和“律令”体系。
著名的《大宝律令》,从篇章结构看,《大宝律》12篇,次序与《唐律》完全一致;就具体内容讲,也是基本采取《唐律》而成的,不仅文辞相同或相近,而且内容也只是对《唐律》加以简化。
(3)对越南的影响越南与中国为邻国,并且在封建社会的大多时期是中国的邦国,故其法律体系自然受到唐律的影响。
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借鉴了唐律。
但是,在封建社会,法律是维护封建秩序、封建礼教和对人们进行镇压的工具。
根据这种原则制定的《唐律》,首先把谋反、谋大逆、谋叛等定为“十恶”罪,犯者不得赦、减或赎免。
其次,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严禁妄认、盗卖、盗耕公私田。
再次,极力维护各种封建性的等级特权,皇族、官僚、富人犯法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减刑或免刑,奴婢、部曲犯法则比凡人加等论罪。
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为了体现“君为臣纲”,规定了一系列严惩危害皇帝安全、尊严和专制统治的犯罪以及议、请、减、赎、当等一整套条款,以确认和维护封建皇权以及相应的官僚贵族特权;为了体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规定了对不孝、恶逆、不睦、不义、内乱等行为的严惩以及七出、义绝等一系列原则制度,以确认和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族制度。
由于近代中国的落后,近代的屈辱,欧美列强的侵略,以及封建社会时的交通等因素,唐朝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影响到欧美等国家;相反,由于封建法律体系中的皇权至上和皇帝家天下的思想在人们心中长期存在,反而成为了近代中国社会变革绊脚石之一,增加了近代中国及时变革图强的艰巨性与曲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