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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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订办法的目的)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更好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的目的)依据本办法对实验室进行评估,达到鼓励先进、淘汰落后、调整布局、提高实验室整体水平的目的。

第三条(评估的范围)凡验收合格且正式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实验室,都应参加五年一次的评估。每年对1-2个领域的实验室进行评估。

第四条(评估的机构)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评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

第五条(评估的原则)实验室评估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二章评估的组织

第六条(评估管理部门的职责)科技部的主要职责是:制订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确定评估机构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审核评估实施方案和评估专家名单,监督评估工作的实施并接受申诉,审核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等。

第七条(评估机构的职责)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委托合同的要求,独立组织实施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接受评估申请,建立专家数据库,制订评估实施方案,拟定评估专家名单,组织实施通信评估、现场评估和综合评估,提交评估报告等。

第八条(实验室主管部门的职责)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配合评估组织工作,审核所主管实验室的申请材料,并提交给评估机构。

第九条(实验室依托单位的职责)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对各实验室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给予实验室必要的配套支持。

第十条(参评实验室的职责)参评实验室应当按时提交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认真配合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专家的职责)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实验室评估的基本原则,科学、公正、独立地进行评估。与参评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评估专家应当回避。

第三章评估的程序

第十二条(确定实验室清单)科技部基础研究司根据实验室主管部门的申报情况,每年年底确定次年拟评估的实验室清单,并通知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提交评估申请书)参评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在实验室评估清单下达后三个月内,向评估机构提交经审核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代表性研究成果的详细材料和必要的附件。代表性研究成果属于保密范畴的,应予注明。

第十四条(建立专家数据库)评估机构通过各实验室和其它研究机构推荐的方式建立专家数据库,包括国外同行专家数据库、国内同行专家数据库、企业家或经济学家数据库、管理专家数据库等。

第十五条(确定回避人员名单)实验室评估严格实行回避制度。评估机构确定各实验室评估中应回避的人员名单。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实验室的现场评估。参评实验室也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人员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起上报。

第十六条(制订评估实施方案)评估机构根据实验室评估办法、指标体系、委托合同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制订详细的评估实施方案,报科技部审核。评估实施方案应包括实验室分组、评估专家名单、评估日程安排、会务工作等,并附必要的操作性文件。

第十七条(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实验室评估分为代表性研究成果的同行专家通信评估、队伍建设与运行情况的现场评估和综合评估三个阶段。具体的程序见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通信评估

第十八条(通信评估的目的)为了客观地了解实验室的学术水平与贡献,鼓励实验室进行原创性研究,引导实验室出重大成果,由同行专家对参评实验室的代表性研究成果进行通信评估。

第十九条(通信评估的方式)参评实验室从五年的研究成果中选择5项代表性成果,由评估机构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信评估。按相近学科领域对实验室进行合理分组。同一组实验室的代表性成果一般寄给同一批专家进行通信评估。通信评估在申请截止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条(通信评估的内容)代表性研究成果分为基础类和应用类。对基础类研究成果,主要评估其原创性和学术水平,国际学术影响和国内同行中的地位;对应用类研究成果,主要评估其对经济、社会和国防等事业的推动作用,在国内同行中的地位以及国际竞争力。具体标准另定。

第二十一条(通信评估的专家)评估机构从专家数据库中选择15名左右同行专家。基础类研究成果的评估专家应包括一定比例的国外同行专家,应用类研究成果的评估专家可包括一定比例的企业家或经济学家,具体比例另定。

第二十二条(通信评估的结果)同行专家根据评估要求和标准,分别对每项代表性研究成果进行评估。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档,由评估机构统计汇总。

第五章现场评估

第二十三条(现场评估的目的)为实地考察和感受参评实验室的队伍与运行情况,在通信评估结束之后,由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参评实验室进行现场评估。

第二十四条(现场评估的方式)现场评估按相近学科领域将实验室进行合理分组。分组方式一般同于通信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必要的合并。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现场评估在通信评估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现场评估的内容)现场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总体定位与承担任务、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具体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另定。

第二十六条(现场评估的专家)评估机构从通信评估专家中选择3-5名同行专家,另外从管理专家数据库中选择1-2名管理专家,组成现场评估专家组。

第二十七条(现场评估的形式)现场评估由专家组主持。具体形式可以包括参观和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进行个别访谈等。现场评估期间,评估专家可随时向实验室成员进行询问或质疑。

第二十八条(现场评估的结果和意见)现场评估专家根据评估要求和标准,分别针对每项二级指标进行评估。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档,由评估机构统计汇总。同时,专家组针对每项指标提出评估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二十九条(现场评估的综合意见)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结束后,专家组对本组内的实验室进行比较分析,并针对每项二级指标写出综合意见。

第六章综合评估

第三十条(综合评估的目的)为全面了解实验室的总体情况,在现场评估结束之后,由评估机构组织综合评估。

第三十一条(综合评估的形式)综合评估专家组听取评估机构对通信评估和现场评估结果的统计和分析报告、各组现场评估的综合意见报告和各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然后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在现场评估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综合评估的专家)综合评估专家组一般应由30名左右专家组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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