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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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1. 引言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我国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价值。

为了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和提升其科研和创新能力,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制定了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以确保评估的公正、科学和透明。

2. 评估标准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科研创新能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科研团队建设:评估实验室的科研团队数量、结构和人才队伍构成等;•科研成果产出:评估实验室科研成果的数量、质量和影响力等;•科研设备设施:评估实验室的科研设备设施情况和先进性程度等;评估创新服务能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创新成果转化能力:评估实验室创新成果的转化率和转化效益等;•创新人才培养能力:评估实验室对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情况等;•创新平台建设能力:评估实验室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情况和服务能力等;2.3 组织管理能力评估组织管理能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评估实验室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是否合理和科学;•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评估实验室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透明和规范;•合作交流和服务能力:评估实验室的合作交流和服务能力是否积极高效;3. 评估程序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程序如下:3.1 申报材料提交实验室向主管部门提交评估申报材料,包括实验室的基本情况介绍、科研成果和创新服务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等。

3.2 专家评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实验室的科研创新能力、创新服务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3.3 现场考察选取一部分实验室进行现场考察,深入了解实验室的科研工作、创新成果和组织管理情况等。

3.4 结果公示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实验室可以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并要求复议。

3.5 结果认定最终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认定并向实验室公布,评估周期为3年。

4. 评估结果的影响和应用实验室的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实验室的发展和科研经费的分配。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三条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引导实验室做出重大成果的宗旨,强调对实验室进行整体评估,突出对实验室成果质量和学术水平的评估。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接受科技部的委托,按照不同的学科领域,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评估。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科技部于每年11月1日前下达次年参评的实验室清单。

第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和实施评估的具体工作,在评估前20天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报送科技部。

评估工作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和日程安排等。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于每年11月10日部署次年实验室评估工作,对参评实验室提出评估要求和具体评估安排。

第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负责遴选评估专家并参与组织评估。

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

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九条参评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签署意见,于实验室评估清单下达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正式提交。

第三章现场评估第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负责审查《申请书》,于评估当年2月下旬将《申请书》及评估工作所需各种文件、表格一并送达相关科学部。

现场评估一般安排在每年2月下旬-3月进行。

第十一条科学部应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提出参评实验室划分小组的意见,商计划局后确定分组名单。

根据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科学部为每组选择7-9名专家组成现场评估专家小组,确定专家组长。

专家组中应含管理专家1名(管理专家可由具有管理经验的同行专家或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负责人兼任),专家组名单确定前应商计划局,实验室分组和评估专家名单上报科技部审核。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录第⼀章总则第⼆章评估组织第三章评估程序第四章现场评估第五章复评第六章评估结果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的是:全⾯检查和了解实验室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实验室更好地实⾏“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机制,促进实验室的改⾰和发展;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评估⼯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评估主要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状况进⾏评价,主要指标为:研究⽔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管理。

第五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定期组织对实验室的评估。

每五年对实验室评估⼀次,每年评估⼀⾄两个学科(领域)的实验室。

所有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

第六条具体评估⼯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章评估组织第七条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管实验室评估⼯作,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机构和评估任务,审核评估⽅案和评估报告,审定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条评估机构根据科技部的委托承担评估⼯作,主要职责是:受理评估申请,拟定评估⽅案和评估细则,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第九条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作,组织依托单位和实验室做好评估⼯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条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配合科技部、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做好评估准备⼯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持和保障。

第⼗⼀条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第三章评估程序第⼗⼆条每年11⽉1⽇前,科技部确定次年计划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我国科研领域的重要组织,承担着推动科技创新和国家发展的重要使命。

为了保证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和质量,评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展开讨论,分析其背景、内容和作用。

一、背景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评估实验室的科研能力和水平,提供科学的依据和决策支持。

随着我国科技发展的不断推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在推动科技创新和国家战略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实验室的长期发展和有效运作,评估工作成为必要的环节。

二、内容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科研水平评估:评估实验室的科研成果、科技创新能力以及对国家科技发展的贡献情况。

这一评估将综合考量实验室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学术论文发表情况以及专利申请数量等指标。

2.人才队伍评估:评估实验室的人才队伍结构和素质,包括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与培养、研究团队的协作能力以及人才培养与交流等方面。

这将直接影响实验室的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

3.管理制度评估:评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管理、经费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这一评估将综合考察实验室的内部管理体系是否科学、合理和有效。

4.社会影响评估:评估实验室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贡献程度。

这一评估将综合考量实验室成果的转化应用情况、对相关产业的带动效应以及科技成果对社会发展的推动力。

三、作用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证实验室的科研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1.促进科研创新:评估细则的制定可以推动实验室内部的科研团队进行创新研究,激发科研人员的工作热情和主动性。

2.提升绩效管理:评估细则的执行可以对实验室的科研项目、人员、经费和管理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从而提升实验室的绩效管理水平。

3.优化资源配置:评估细则的结果可以为实验室的资源分配提供科学依据,使得科研项目得到更加合理和有效的支持。

4.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评估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实验室与其他国内外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实验室的国际影响力和交流能力。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要求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要求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要求一、研究方向和目标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要求首先关注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目标是否明确、合理、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

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应与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目标相一致,具有明确的科研目标和研究计划,并具备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科研成果科研成果是评估实验室的重要指标之一。

实验室应取得一系列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利、获奖等。

同时,实验室应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社会化。

三、科研队伍科研队伍是实验室的核心力量。

评估要求关注实验室的科研人员数量、结构、素质和能力等方面。

实验室应拥有一支高水平的科研团队,包括优秀的学术带头人、中青年骨干和青年研究人员等。

同时,实验室应注重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为科研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四、科研条件科研条件是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的基础。

评估要求关注实验室的实验设备、仪器、场地等硬件设施是否完备、先进,是否满足科研工作的需要。

实验室应具备较高的科研实验能力和条件,能够为科研人员提供良好的实验环境和技术支持。

五、科研管理科研管理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环节。

评估要求关注实验室的管理制度、管理流程、科研项目组织等方面。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科研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同时,实验室应注重科研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和成果的产出。

总之,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要求涵盖了研究方向和目标、科研成果、科研队伍、科研条件和科研管理等方面。

实验室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为国家科技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1. 引言国家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科技创新的核心力量,对于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评估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综合实力和运行情况,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说明,包括指标的设计原则、各类指标的选择与定义、指标的权重分配等。

2. 指标体系设计原则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需要遵循科学性、全面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科学性:指标要具有科学性,即通过合理的理论依据和实证数据选取。

指标应基于科学研究的规律和实验室建设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客观地反映实验室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实力。

•全面性:指标要全面覆盖实验室的各个方面,包括科研能力、人才队伍、科研设施、学术影响力等。

评估指标应综合考虑实验室的硬实力和软实力,全面了解实验室的整体状况。

•公正性:指标体系要公正合理,避免主观随意性和片面性。

评估指标的选择应通过广泛的调研和专家讨论,确保指标反映了实验室的真实情况,并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实验室之间的差异。

•可操作性:指标体系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实施评估工作。

评估指标的定义应明确、具体,并能通过实际数据获取。

评估过程要简化流程,减少繁琐的操作,提高工作效率。

3. 指标选择与定义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多个类别的指标,每个类别包含若干具体指标。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指标类别和指标定义的示例:3.1. 科研能力类指标•SCI论文数量: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上发表的SCI论文数量,反映实验室的科研成果产出能力。

•国际合作论文比例: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发表的SCI论文占总SCI论文数量的比例,反映实验室的国际科研交流水平。

•科研项目承接量:实验室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数量和经费规模,反映实验室的科研项目承接能力。

3.2. 人才队伍类指标•高级职称人数占比:拥有高级职称(正高级及以上)人员数量占实验室总人数的比例,反映了实验室的人才结构和专业技术水平。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价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价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期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对象是所有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定期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定期评估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定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发展。

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实验室评估规则与工作规程,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五条科技部根据评估领域择优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能力,熟悉相关领域发展情况,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七条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评估材料第八条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包括年度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五年工作总结。

年度报告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条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提出五年工作总结。

五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

第十条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实验室年度考核,提供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要在依托单位内部提前公示。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体系研究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体系研究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体系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体系是指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进行科学、公正、全面、综合地评价和考核的一套评估制度和方法。

通过对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科研能力、科技创新等方面进行评估,旨在提高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和综合实力,促进科技创新和国家的发展。

在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体系中,存在一系列重要的评估指标。

这些指标体现了科研能力、创新水平、人才队伍、科研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科研能力是评估实验室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之一、科研能力包括科研项目的数量和质量、科研成果的处于国际先进水平、论文的发表和引用情况等。

另外,创新水平是评价实验室创新能力的关键指标之一、创新水平主要体现在科研成果对于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贡献程度、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授权数量等方面。

此外,人才队伍也是评估实验室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之一、人才队伍包括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博士后和研究生等。

评估人才队伍的指标主要包括人员数量、学术水平、团队协作能力等。

最后,科研管理是评估实验室综合实力的基础之一、科研管理包括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工程进度管理等。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体系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首先,需要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体系的制度和方法。

制度和方法决定了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因此研究评估体系的制度和方法对于提高评估体系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需要研究评估指标的设置和权重的确定。

评估指标的设置要符合科技创新和实验室发展的需要,权重的确定要考虑到指标之间的相关性和重要性。

这需要通过大量的数据和实证研究来支持。

再次,需要研究评估结果的应用和运用。

评估结果应该能够为政府制定科技发展政策和项目管理提供依据,同时也应该能够帮助实验室对自身进行反思和改进。

最后,需要研究评估体系的改进和完善。

评估体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的调整和改进,以提高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总之,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体系的研究对于提高实验室科研水平和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试行)

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试行)

附件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发挥院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在我院前沿研究、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加强对实验室的管理,我院将定期组织专家对实验室进行评估。

为规范评估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的评估目的是全面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促进实验室的发展,为实验室相关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条实验室评估的指导思想是:以实验室为抓手,促进我院学科建设;根据我院整体发展战略,促进实验室与依托单位的协调发展;促进实验室调整优化,提高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促进实验室产出重大成果,提升实验室在国内外地位和影响。

第四条实验室的评估原则是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五条凡成立年限已满2年的实验室均应参加我院组织的评估,不满2年的实验室自愿参加。

第二章评估领域、年度安排第六条实验室的评估周期为5年。

第七条实验室评估分为化学、数理、地学、生命、信息、材料、工程7个领域,每年评估1-2个领域,评估领域年度安排见附件1。

每个实验室根据批准成立时选择的领域参加评估。

对于交叉学科实验室,根据主要的研究方向选择评估领域,不能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由依托单位提前与前沿科学与教育局沟通,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提出论证意见,依托单位报前沿科学与教育局批准。

实验室不能因为变更评估领域而出现5年不参加评估的情况。

第三章评估内容和指标第八条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的定位、研究方向与目标,承担科研任务情况,研究成果和水平,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开放交流和运行管理。

第九条评估指标和计分标准见附件2。

第四章评估程序第十条我院根据年度、领域安排向依托单位下达评估通知。

第十一条依托单位按照我院要求提供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评估申请书涉及到的主要人员和成果等应来自实验室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评估准备工作。

前沿科学与教育局核对评估材料,确认评估申请书相关内容。

确认依据是实验室年报,或实验室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评估申请书中列举的论文等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价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价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期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对象是所有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定期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定期评估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定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发展。

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实验室评估规则与工作规程,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五条科技部根据评估领域择优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能力,熟悉相关领域发展情况,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七条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评估材料第八条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包括年度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五年工作总结。

年度报告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条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提出五年工作总结。

五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

第十条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实验室年度考核,提供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要在依托单位内部提前公示。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价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价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期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对象是所有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定期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定期评估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定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发展。

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实验室评估规则与工作规程,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第五条科技部根据评估领域择优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能力,熟悉相关领域发展情况,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七条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评估材料第八条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包括年度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五年工作总结.年度报告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条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提出五年工作总结。

五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

第十条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实验室年度考核,提供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要在依托单位内部提前公示。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一、总则1.1 本规则是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评估程序,明确评估标准,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有效。

1.2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实验室的研究水平、创新能力、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设施条件、管理运行等为主要评估指标,全面衡量实验室的总体表现。

二、评估机构2.1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由科技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

2.2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评估实施方案,包括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评估专家组组成、评估时间安排等。

三、评估周期与频次3.1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每五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个评估周期的第四年进行。

3.2 对于在评估周期内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问题的实验室,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评估。

四、评估程序4.1 自我评估:实验室应当在每个评估周期的第三年进行自我评估,并向评估机构提交自我评估报告。

4.2 专家组评估:评估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进行现场评估,包括听取实验室汇报、查看设施条件、审核研究成果、与实验室领导和科研人员交流等。

4.3 综合评价:专家组应当根据评估指标对实验室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

4.4 结果公示: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和异议处理。

4.5 结果确认:科技部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五、评估结果与处理5.1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其中优秀和良好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数的30%。

5.2 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科技部将给予优先支持,提供更多的科研经费和资源保障;对于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实验室,将给予持续关注和支持;对于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实验室,将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和资源整合;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将视情况进行整顿或撤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5.3 对于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违规行为,科技部将视情况进行专项处理,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一、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总体要求国家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国家重点实验室是依托一级法人单位建设、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 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面向国际竞争,为增强科技储备和原始创新能力,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 含竞争前高技术研究) 和基础性工作。

或在科学前沿的探索中具有创新思想;或满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需求,在重大关键技术创新和系统集成方面成果突出;或积累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并提供共享服务,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实验室应具有一支高素质的固定人员队伍,包括若干优秀的学术带头人、高素质研究骨干、高水平技术人员及精干的管理人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团结合作,能够满足实验室参与国际竞争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要求。

鼓励实验室以外具有独立科研能力的科研人员在实验室进行短期合作研究。

实验室能够凝聚、吸引和稳定优秀中青年人才。

具有良好的培养学术接班人和优秀中青年的条件和业绩,能够培养具有良好科学素质和科研能力的研究生。

实验室具备宽松民主、探索求真的学术环境,注重学风建设,营造有利于原始性创新的氛围。

积极开展高水平和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实验室应拥有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和完善的配套设施, 仪器设备统一管理,共享共用,成为本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平台。

鼓励实验室自行研制和开发仪器设备。

实验室应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

实验室发展方向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

依托单位重视和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具体指标说明( 一) 研究水平与贡献1 、实验室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 含竞争前高技术研究) 或基础性工作为主, 研究方向明确, 重点突出。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7•【文号】国卫科教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各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委级重点科研基地规范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新要求,我委对《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及《评估规则》(卫科教发〔2007〕79号)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人口发〔2006〕74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2.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8月17日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健康中国战略,构建完善的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行业开展高水平研究的重要开放性平台,是引领医学科技创新、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技术供给源头,是科技成果创新与转移转化的重要枢纽,是医学创新人才的培育基地,是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政策的技术支撑与智库。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以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为目的,面向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面向生物医药科技创新前沿,聚焦行业重大需求,解决行业关键问题,获取自主创新成果,培养创新人才团队,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发展。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001]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001]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001]
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高水平科研机构之一。

为了确保国家重点实验室能够按照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国家科技部制定了一系列评估规则,对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进行监督和指导。

首先,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要求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进行全面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实验室的技术水平、科研成果、学术影响力等多方面指标。

此外,评估还要
对实验室的绩效管理与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其管理体制是否完善,人员配备是否
合理,工作流程是否优化等。

其次,评估要求对实验室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价。

科研成果是实验室最重要的产出之一,评估要求对实验室近期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价,包括论文数量、质量、发表期刊
的影响因子、专利产出等,同时也要考核实验室在研究方向的拓展和进展情况。

评估还要对实验室的人才团队进行评价。

人才是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重要支撑,评估要求对实验室的人员结构、专业水平、组织架构、团队合作等进行评价。

在此基
础上,还要对实验室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实验室是否能够为国家发展培养高
水平的人才。

除此之外,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还要求对实验室的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进行考核。

评估要求实验室使用经费是否规范、明确,是否存在浪费现象等问题。

总之,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为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其目的在于保证实验室科学研究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实验室能够顺利实现国家的科技
创新战略。

同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常态化的监督和评估,也有助于发现并解决问题,提高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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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2.12•【文号】•【施行日期】1996.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3月24日实施日期:1999年3月24日)废止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一、总则1.为更好地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方针,将国家重点实验室真正办成能够代表我国学术水平的基础科学研究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使我国的基础性研究迈向世界前沿,在我国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关于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统一评估的通知》精神,特制订本规则。

2.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由国家计委和国家科委共同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组织实施。

3.凡验收合格,且正式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都应参加四年一次的定期评估。

各学科的评估次序为物理和化学学科、生命和地学学科、材料工程和信息学科。

4.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原则是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评估工作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统计数据相结合,定性评估为主;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学术专家为主。

评估工作除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外,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和听取有关情况和建议。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指标1.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研究工作的方向和意义,承担科研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果水平,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开放程度,管理水平等。

2.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部分。

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和定性、定量评估指标的内容、计分标准与方法另发。

3.定性指标由评估专家进行评定。

定量指标根据对评估前四年(不含当年)的有关数据统计结果,计算确定。

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方案

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方案

重点试验室绩效评估方案一、评估对象评估对象为国家及省级重点试验室。

二、评估目旳本次评估力争通过公正、客观、独立、科学旳措施,全面考察参评各试验室旳运行状况,首先,增进试验室规范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另首先,为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财政资金后补助提供根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评估内容本次评估力争处理旳两个问题是,一是要通过评估全面反应各试验室自身运行旳绩效状况;二是理解今年来本省重点试验室建设旳成果以及试验室对有关领域旳技术创新和支撑状况。

四、评估模式本次评估属于内部评估,由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评估中心实行评估。

五、评估措施1、初评根据江苏省重点试验室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重点对省重点试验室旳标志性创新成果、试验室主任及学术带头人,承担科研项目,获得旳科技奖励,刊登旳论文及授权发明专利、原则和成果转化六个重点指标进行量化,得出初评成果。

根据初评材料审核状况,赴部分重点试验室对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复核。

2、复评根据初评成果,组织成立专家组,对重点试验室复评进行答辩评审,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试验室进行独立打分,形成书面综合评估意见。

六、成果应用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旳原则,经综合评价确定了各试验室旳评估得分和排名,排名前30%左右旳省重点试验室提议为“优秀”档次,排名后20%左右旳省重点试验室提议为“不合格”档次,其他为“良好”档次。

评估成果反馈有关被评单位,提出下一阶段工作改善提议。

科技厅根据评估成果,对优秀、良好等次旳重点试验室分别予以不一样数额旳补助资金,对不合格旳重点试验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合格旳退出重点试验室序列。

七、评估汇报提纲一、绩效评估目旳;二、绩效评估对象;三、绩效评估根据;四、评估起止时期;五、评估指标体系;六、评估重要阶段;七、评估成果及提议。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国家重点实验室是高校科研实力的重要体现,对于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可以客观地了解实验室的整体水平,为其未来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首先,评估国家重点实验室需要从硬件设备与场地、师资队伍、科研成果和贡献、科研管理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价。

硬件设备与场地是实验室正常运行的基础,对实验室的评估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评估实验室的硬件设备与场地的先进性、完善性以及是否能够满足科研需求,可以评估实验室的科研条件是否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师资队伍是实验室的核心力量,评估师资队伍的学历、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能够直接反映实验室的科研实力。

科研成果和贡献是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的关键指标,通过评估实验室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和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可以直观地了解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

科研管理是实验室长期稳定发展的保障,评估实验室的科研管理水平和科研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可以为实验室今后的科研发展提供可操作和可控的建议。

其次,评估国家重点实验室需要注意科研过程的合规性和伦理性。

科研过程的合规性包括科研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

评估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过程合规性,可以从科研项目的立项程序和资金使用情况、科研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运行情况等方面入手,保证科研活动的合规性。

科研过程的伦理性则是评估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不可忽视的方面,保证科研活动的伦理性,需要考虑科研活动是否符合科学伦理规范、是否存在伦理冲突等问题。

最后,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的结果应该及时公布和反馈给实验室,并根据评估结果为实验室的发展提出相应的指导和建议。

评估结果的公布和反馈可以提高评估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使实验室科研活动更加规范和规范。

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的指导和建议,则可以为实验室今后的发展提供科学的参考,推动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和综合实力不断提升。

综上所述,评估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目的是客观地了解实验室的整体水平,为其未来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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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订办法的目的)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更好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的目的)依据本办法对实验室进行评估,达到鼓励先进、淘汰落后、调整布局、提高实验室整体水平的目的。

第三条(评估的范围)凡验收合格且正式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实验室,都应参加五年一次的评估。

每年对1-2个领域的实验室进行评估。

第四条(评估的机构)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评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具体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

第五条(评估的原则)实验室评估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二章评估的组织
第六条(评估管理部门的职责)科技部的主要职责是:制订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确定评估机构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审核评估实施方案和评估专家名单,监督评估工作的实施并接受申诉,审核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等。

第七条(评估机构的职责)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委托合同的要求,独立组织实施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接受评估申请,建立专家数据库,制订评估实施方案,拟定评估专家名单,组织实施通信评估、现场评估和综合评估,提交评估报告等。

第八条(实验室主管部门的职责)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配合评估组织工作,审核所主管实验室的申请材料,并提交给评估机构。

第九条(实验室依托单位的职责)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对各实验室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给予实验室必要的配套支持。

第十条(参评实验室的职责)参评实验室应当按时提交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认真配合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专家的职责)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实验室评估的基本原则,科学、公正、独立地进行评估。

与参评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评估专家应当回避。

第三章评估的程序
第十二条(确定实验室清单)科技部基础研究司根据实验室主管部门的申报情况,每年年底确定次年拟评估的实验室清单,并通知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提交评估申请书)参评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在实验室评估清单下达后三个月内,向评估机构提交经审核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代表性研究成果的详细材料和必要的附件。

代表性研究成果属于保密范畴的,应予注明。

第十四条(建立专家数据库)评估机构通过各实验室和其它研究机构推荐的方式建立专家数据库,包括国外同行专家数据库、国内同行专家数据库、企业家或经济学家数据库、管理专家数据库等。

第十五条(确定回避人员名单)实验室评估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评估机构确定各实验室评估中应回避的人员名单。

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实验室的现场评估。

参评实验室也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人员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起上报。

第十六条(制订评估实施方案)评估机构根据实验室评估办法、指标体系、委托合同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制订详细的评估实施方案,报科技部审核。

评估实施方案应包括实验室分组、评估专家名单、评估日程安排、会务工作等,并附必要的操作性文件。

第十七条(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实验室评估分为代表性研究成果的同行专家通信评估、队伍建设与运行情况的现场评估和综合评估三个阶段。

具体的程序见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通信评估
第十八条(通信评估的目的)为了客观地了解实验室的学术水平与贡献,鼓励实验室进行原创性研究,引导实验室出重大成果,由同行专家对参评实验室的代表性研究成果进行通信评估。

第十九条(通信评估的方式)参评实验室从五年的研究成果中选择5项代表性成果,由评估机构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信评估。

按相近学科领域对实验室进行合理分组。

同一组实验室的代表性成果一般寄给同一批专家进行通信评估。

通信评估在申请截止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条(通信评估的内容)代表性研究成果分为基础类和应用类。

对基础类研究成果,主要评估其原创性和学术水平,国际学术影响和国内同行中的地位;对应用类研究成果,主要评估其对经济、社会和国防等事业的推动作用,在国内同行中的地位以及国际竞争力。

具体标准另定。

第二十一条(通信评估的专家)评估机构从专家数据库中选择15名左右同行专家。

基础类研究成果的评估专家应包括一定比例的国外同行专家,应用类研究成果的评估专家可包括一定比例的企业家或经济学家,具体比例另定。

第二十二条(通信评估的结果)同行专家根据评估要求和标准,分别对每项代表性研究成果进行评估。

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档,由评估机构统计汇总。

第五章现场评估
第二十三条(现场评估的目的)为实地考察和感受参评实验室的队伍与运行情况,在通信评估结束之后,由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参评实验室进行现场评估。

第二十四条(现场评估的方式)现场评估按相近学科领域将实验室进行合理分组。

分组方式一般同于通信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必要的合并。

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

现场评估在通信评估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现场评估的内容)现场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总体定位与承担任务、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具体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另定。

第二十六条(现场评估的专家)评估机构从通信评估专家中选择3-5名同行专家,另外从管理专家数据库中选择1-2名管理专家,组成现场评估专家组。

第二十七条(现场评估的形式)现场评估由专家组主持。

具体形式可以包括参观和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进行个别访谈等。

现场评估期间,评估专家可随时向实验室成员进行询问或质疑。

第二十八条(现场评估的结果和意见)现场评估专家根据评估要求和标准,分别针对每项二级指标进行评估。

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档,由评估机构统计汇总。

同时,专家组针对每项指标提出评估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二十九条(现场评估的综合意见)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结束后,专家组对本组内的实验室进行比较分析,并针对每项二级指标写出综合意见。

第六章综合评估
第三十条(综合评估的目的)为全面了解实验室的总体情况,在现场评估结束之后,由评估机构组织综合评估。

第三十一条(综合评估的形式)综合评估专家组听取评估机构对通信评估和现场评估结果的统计和分析报告、各组现场评估的综合意见报告和各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然后进行综合评估。

综合评估在现场评估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综合评估的专家)综合评估专家组一般应由30名左右专家组成。

综合
评估专家从现场评估专家中选择,不足部分由通信评估专家补充。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跨学科领域的专家。

第三十三条(综合评估的结果)综合评估专家根据评估要求和标准对实验室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

“优秀”的实验室比例一般在15-20%之间,“不合格”的实验室比例一般在5-10%之间。

第七章评估报告与评估结果
第三十四条(提交评估报告)实验室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构向科技部提交评估工作报告和必要的附件材料。

评估工作报告主要应包括:参评实验室的基本情况、详细的评估实施方案、评估工作情况与意见总结、评估结果统计与分析、各领域实验室的状况综述及主要问题、对实验室管理与评估的建议等。

第三十五条(评估结果的公布)科技部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定评估结果,并予以公布。

同时,将各实验室评估的详细情况反馈给相应的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评估结果的异议)评估结果公布后的一个月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评估结果向科技部提出异议。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据。

科技部应当在评估结果公布后三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七条(评估后的奖惩)科技部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各实验室不同强度的运行补助费和设备更新经费支持。

对评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取消其“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格;取消资格的实验室可作为部门开放实验室参加下一轮评估。

第三十八条(放弃评估的后果)实验室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申请或中途停止参加评估活动,即视为放弃“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九条(优秀实验室申请不评估)上一轮被评为“优秀”的实验室可以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不参加评估的申请,结果视为“合格”,经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科技部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保密责任)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容或评估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资料和数据等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发布。

第四十一条(评估费用)实验室评估的费用由科技部与评估机构协商议定。

评估机构不得向参评实验室、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第四十二条(其它实验室)国家实验室、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等的评估参照本办法
执行。

第四十三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实验室评估规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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