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省级以上开发区发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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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1•【字号】宁政发〔2015〕80号•【施行日期】2015.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5〕8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1日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全面建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治”的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机制,确保顺利实现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3年分别下降7%、13%和20%的目标,现制定如下实施计划:一、明确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1.切实履行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

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开展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市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责任。

环保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改、经信、质监、工商等部门对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改、经信、商务等部门对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住建、城管、国土、交通、公安、水利、农业、园林等部门对扬尘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交通、住建、农业等部门对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交通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靠港船舶岸电系统建设方案,推进船舶油气动力改造,对内河航运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事部门对长江南京段航运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城管部门对露天烧烤食品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景区内由景区管理机构负责;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1•【字号】宁委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1〕1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日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全面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区域创新体系,全面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全面塑造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优化集成近三年创新名城政策,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原始创新1.强化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深入推进网络通信与安全紫金山实验室、扬子江生态文明创新中心等开放平台建设。

根据创新名城建设需要,建立重大平台项目储备库,对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重大平台在宁布局落地的,由政府牵头落实最高50亿元支持。

加强优势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研究中心等多学科交叉研究平台建设,实行“一事一议”。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2.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设立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对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性共性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支持;对承担国家、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科研院所、企业,按规定给予支持。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渠道投入机制,逐年提高政府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投入的比重。

(市委创新办、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二、关于企业创新3.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发展壮大。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宁政办发〔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25日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对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等工作部署,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任务分工(一)以简政放权放出活力和动力。

1.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对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和许可事项逐项深入论证,除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尽快下放。

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以及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经济活动不再保留审批和许可。

对一些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为名的变相审批和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整改。

(市政务办牵头,各区、各部门负责)主要措施:(1)对现有行政许可事项和权力清单中带有审批性质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摸底清理,重点对市设行政权力事项进行逐项论证,提出处理意见。

(市政务办牵头,各部门负责;完成时间:2019年9月底前)(2)围绕创新名城建设,根据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依据《市政府关于公布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通知》(宁政发〔2018〕6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赋予高新园区全链审批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宁政发〔2018〕68号),2019年底前实现省级以上开发区涉企审批更加高效。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4.09.02•【字号】•【施行日期】2014.10.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开发区)财政局、商务局: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速推进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88号)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4]12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2014年9月2日附件: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速推进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88号)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4]12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京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鼓励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鼓励境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落户南京,支持中高端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等。

第三条本专项资金按“择优扶持、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照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共同管理使用。

第二章申报企业条件第四条申报国际服务贸易政策扶持的企业应具备条件是:(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南京境内,注册成立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含一年);(二)已列入市重点领域优先发展的服务贸易类企业;(三)企业已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在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里填报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四)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无违规违纪行为。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09•【字号】•【施行日期】2023.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提出的“在高质量发展上继续走在前列”的殷切期望和“四个走在前”的重大任务,全力构建“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的发展氛围,充分发挥南京科创优势,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加快形成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力集聚高端化资源,全面支撑科技自立自强(一)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充分发挥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先锋作用,推动科技创新“范式转换”。

按国家授权支持有条件的在宁高校院所深入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大力支持“双一流”高校、中科院系等科研单位创新成果就地转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负面清单,形成更加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机制。

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探索形成不同创新活动类型的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二)加快高端人才集聚。

依托重大科创平台,持续汇聚中外院士、诺奖和图灵奖获得者等具有国际影响力、取得重大原创成果的顶尖科学家,形成战略科学家梯队。

赋予大院大所、创新平台、龙头企业等用人主体自主权,自主评定举荐人才。

推进科研人员聘期评价、长周期考核、契约化管理,在立项选题、资源配置等方面赋予更大自主权。

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扎实推进新时代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高质量协同发展。

加强国际人才街区建设,优化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合作和服务对接机制,支持创新主体面向全球招募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9•【字号】宁政发〔2022〕145号•【施行日期】2022.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1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对高新区发展又“高”又“新”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自立自强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增强企业创新能力为重点,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改革开放发展和绿色协调发展,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化发展,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把南京高新区打造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建设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积极争创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和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创新驱动,引领发展。

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根本路径,优化创新生态,集聚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领高质量发展。

坚持高新定位,打造高地。

牢牢把握“高”和“新”发展定位,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构建开放创新、高端产业集聚、宜创宜业宜居的增长极。

坚持深化改革,激发活力。

以转型升级为目标,完善竞争机制,加强制度创新,营造公开、公正、透明和有利于促进优胜劣汰的发展环境,充分释放各类创新主体活力。

坚持合理布局,特色发展。

加强顶层设计,优化整体布局,强化分类指导,鼓励各园区探索各具特色的高质量发展模式,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宁政办发〔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十四五”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7日南京市“十四五”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凸显高质量发展特征,不断拓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着力打造长三角制度型开放高地、新型国际贸易枢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制定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制定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与发展环境(一)发展基础1.开放平台日臻丰富,载体功能不断完善江苏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获批建设以来,坚持高标准谋划推进,扎实落实改革试点任务,截至2020年末,形成70余项体现首创要求的制度创新成果,7项改革试点经验在全省复制推广,7个创新实践案例在全省示范借鉴,8项改革试点经验和10个创新实践案例在全市复制推广。

“生物医药集中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获国务院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最佳实践案例”。

中国(江苏)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涉及南京片区的97项改革试点任务,已实施92项。

省自贸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三项清单”涉及南京片区的113项改革试点任务,已有105项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宁政办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9日南京市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方案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科学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高水平全面小康的意见》(苏发〔2020〕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自然资源厅开展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26号)精神,现就全市开展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在全市开展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是指以街镇全部或部分行政村(相邻的两个以上完整行政村)为实施单元,以山、水、林、田、湖、草、村全要素为整治对象,全域开展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和公共空间治理的综合性整治活动。

实施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落实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要求,坚持生态优先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断优化国土空间格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益。

坚持立足农村生态系统整体性和区域自然环境差异性,因地制宜、科学施策、整体推进,形成试点先行、示范引领、全面展开的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格局。

原则上到2025年,建成国家试点项目1个(栖霞区),建成省级示范项目5个(原则上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各1个)。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50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50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50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宁政办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50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经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50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南京市50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奖励办法(试行)(市经委、市财政局2008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新型工业化方向加大重点项目推进力度的意见》(宁委发〔2008〕17号),切实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与发展方式转变步伐,进一步强化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的拉动作用,调动区县、开发区、企业及市有关部门积极性,加大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推进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50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是指被列入市政府公布的年度50项南京市重大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

第二章50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计划的制定及考核第三条50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计划的制定。

由区县政府、四大开发区以及市以上直属企业上报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投资额超过10亿元或1亿美元)及年度目标,市经委会市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年度南京市50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计划。

第四条考核标准。

列入50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分为招商项目、报批项目、新开工项目、建设项目等四类进行考核。

招商项目。

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明确项目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

报批项目。

是指需省级以上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按目标进度完成核准或备案。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枢纽型经济建设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枢纽型经济建设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枢纽型经济建设的意见【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发文字号】宁委发[2015]35号【发布部门】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09【实施日期】2015.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枢纽型经济建设的意见(宁委发〔2015〕35号2015年7月9日)为进一步发挥我市综合枢纽优势,大力发展枢纽型经济,加快建设空港、海港、高铁枢纽经济区,抢抓战略机遇,推进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高起点规划建设三大枢纽经济区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重要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抢抓国家“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建设战略机遇,牢牢把握创新驱动、功能融合、产业支撑、市场导向、集约发展、服务区域的原则,以全面提升和发挥资源整合配置能力、强化城市功能和产业活力为主线,按照发展“五型经济”的内在要求,坚持以载体建设为抓手,加快建设空港、海港、高铁三大枢纽经济区,切实将综合枢纽优势转化为转型发展优势和产业竞争优势,推动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城市功能相互融合、协调共进,把枢纽型经济打造成新时期南京加快发展的重要经济品牌。

2.总体目标。

以提升枢纽设施功能和建设枢纽产业体系为重点,加快构建和完善现代化综合性的集疏运体系,大力推进枢纽设施、枢纽产业和城市功能融合发展,“十三五”期间,空港、海港、高铁三大枢纽经济区增加值以高于全市GDP增速10个百分点左右的较高速度加快发展,枢纽型经济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和新增长点。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相关部门,相关区,相关开发区)3.加快空港枢纽经济区建设,打造国家级航空经济示范区。

按照国际性、现代化、生态化、智慧型的基本方向,加快推进现代化、国际化航空新城建设。

强化基础设施功能导向,加快建设禄口机场高快速外环线和与外部衔接的放射状快速通道,加快完善机场对外“二横三纵两联”高快速路网络布局,加快构建形成以扬马城际铁路和机场线为支撑“一横一纵”的轨道交通格局,实现空港、高速铁路、城际轨道、城市轨道、公路客运、城市公交有机融合。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21〕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21〕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12日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省、市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要求,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别对概算管理负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项目概算控制效果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行为的,除按规定处理外,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当年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二条审批部门必须严肃开展项目立项审批,功能设置、建设规模、造价标准等要严格遵照规范和政策文件规定;没有相应规定的,不得超出同等城市同类项目的标准;均无参照的,建设方案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才能进行审批。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限额设计,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的依据。

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决算也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四条需审批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未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开工建设。

特殊情况需提前开工建设的,需经市政府同意。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对招标控制价进行有效监管,防止招标控制价超过经批准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概算现象发生,如发现招标控制价高于批准的概算,应暂停招标行为,并及时告知概算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南京发展和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南京发展和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南京发展和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4•【字号】苏政办发[2002]137号•【施行日期】2002.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南京发展和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37号)南京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南京是江苏的省会,是全国重要的区域性中心城市。

省委、省政府十分关心和重视南京的发展和建设,今年5月,省委、省政府领导专门赴南京调研,并要求省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南京的发展和建设,为南京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和良好的氛围。

《支持南京发展和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道路交通收费问题(一)同意增设南京绕城公路收费站。

将南京绕城公路收费站移至现绕城公路处,同时保留现板桥收费点。

(二)原则同意南京市关于调整和优化市域范围内收费站点设置的思路,由南京市作进一步的规划研究报省政府审批。

二、关于重点项目建设规费减免问题(一)城镇建设规划区内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采取分类、分项目的办法区别对待。

对道路和仙林校区的高校校址用地采取单独选址的形式报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交省部分免征。

对其他项目,“十五”期间省集中的10%部分暂不集中,全额留给南京市,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二)对减免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采取分类处理的办法予以支持。

高校用地实行缴一半、免一半的政策,其他项目仍按规定收取。

对仙林校区、新城区、工业园区的接线道路建设用地,可参照高校用地政策实行缴一半、免一半。

上述两项减免政策,由南京市列出项目清单,报省政府审批。

三、关于给予南京市建设发展资金补助和原六合县财政补助等问题(一)关于在南京市布局重点骨干项目问题。

原则同意省里在安排高速公路、大型桥梁、绕越公路等城市对外交通大项目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项目上,尽量给予南京市照顾,并尽可能向河西新城区集中。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可持续发展“1+2”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3]14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可持续发展“1+2”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3]14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可持续发展“1+2”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可持续发展“1+2”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3】1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推进产业转型、生态创建、民生改善及节能降耗、减排治污、循环发展等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我市拟定了《南京市关于推进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并就加快发展循环经济、调整能源结构制定了专项实施方案(见附件1、2,简称“1+2”文件),现将“1+2”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6日南京市关于推进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推进产业转型、民生改善及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强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推进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任务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是: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着力优化产业结构、投资结构、能源结构、消费结构,到2020年基本建成经济发展、生态和谐、社会公平协调统一,子孙后代代际公平、永续发展的独具魅力绿色都市和美丽中国示范城市。

--发展模式可持续。

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清洁生产和文明消费模式常态化,经济增长更加注重资源节约和质量效益。

到2020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超过60%,省级以上开发区占全市GDP比重超过50%,战略性新兴产业销售收入超过10000亿元,90%以上企业开展清洁生产。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推进经济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推进经济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推进经济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3•【字号】宁政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推进经济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推进经济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23日南京市推进经济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全省经济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79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结合南京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市部署要求,深刻认识和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经开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提升开放水平,增强产业能级,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南京建设高质量发展全球创新城市、高能级辐射国家中心城市、高品质生活幸福宜居城市、高效能治理安全韧性城市提供有力支撑,为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首位担当、在现代化新征程上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作出更大贡献。

二、高水平推进开放合作经开区要当好开放型经济主力军,更好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促进内需外需、进口出口,协调推进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在国际国内双循环相互促进中壮大开放发展能级,增强国际合作竞争优势。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改革办、振兴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改革办、振兴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改革办、振兴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5•【字号】宁政发[2004]222号•【施行日期】200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改革办、振兴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4〕2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国资办、改革办、振兴办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国资办改革办振兴办2004年10月)今年以来,国家和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法规文件,各级政府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和省国资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全过程监督的通知》(苏国资〔2004〕2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重要性的认识1、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和推动产权有序流转的战略目标。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各委、办、局、资产经营公司以及有关开发区(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要认真领会党中央精神,抓住机遇,按照科学发展观,加快全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明确的“两个战略”、“三个确保”,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既要坚定推进改革,更要注重改革的质量,切实把握好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力度与节奏,在依法规范的前提下,加快体制创新,巩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维护社会稳定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宁委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宁委发〔2011〕49号2011年9月19日)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

“十二五”及今后更长一段时期,我市城乡发展建设将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需要以更宽的视野、更新的思路、更高的标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为此特制定本意见。

一、转变发展方式,科学确定城乡发展的目标和途径(一)总体目标围绕“国家中心城市”目标和建设“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国家重要创新基地、区域现代服务中心、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滨江生态宜居城市”等六项城市主要定位,建设“经济发展更具活力、文化特色更加鲜明、人居环境更为优美、社会更加和谐安定的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

以“国际视野、国际标准、国际水平”树立“规划争第一”的新标杆,加强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城市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的引导作用,提升城乡规划工作的理念创新水平、战略谋划水平、综合统筹水平和实施监督水平。

在“一疏散、三集中”方针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集中集约发展,突出“一主三副”重点建设格局,通过5至10年努力,逐步形成“多心开敞、轴向组团、拥江发展”的现代化都市区空间格局。

到2015年前后,确保在全省第一批迈进基本现代化行列,实现南京在全省“两个率先”中带好头、在转型升级中作示范的总体要求。

(二)转型路径1、从注重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和投资驱动并重转变。

在继续保持要素投入强度的同时,以南京特有的人才、教育、科技资源为基础,把创新作为城市发展的第一驱动力,强化科技创新、理念创新、体制创新、政策创新和管理创新,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中国人才与科技创新名城。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03•【字号】宁政发〔2023〕51号•【施行日期】2023.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3日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2〕135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商资发〔2022〕209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要求,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紧紧围绕区域中心城市、历史文化名城、科研教育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定位,立足新发展阶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发展为根本,以产业转型升级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着力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在更高水平上实现融合发展,打造全省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主承载区,塑造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助推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

(二)工作原则坚持对标对表。

主动适应全球产业链重塑和国际经贸规则重构新趋势,聚焦制度创新,推动向制度型开放转变。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聚焦科技服务、专业服务、商务服务、金融服务、健康医疗服务、文化服务、“两业”融合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动改革事项落地见效。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23•【字号】宁政发[2003]232号•【施行日期】2003.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3]2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京市规划局负责本市城市规划编制的指导、组织和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按本规定负责本辖区的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管理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项(业)规划。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编制是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应层次的专项(业)规划设计。

第四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报审、批准,均须遵守本规定。

违反本规定编制的规划编制成果,规划管理部门可不予审批,且不得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的组织第五条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定全市的城市规划编制计划,并于第四季度确定下一年度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计划。

第六条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相应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区、乡镇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可委托开展有关城市规划编制和研究工作。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南京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仙林、东山、江北新市区以及雄洲、大厂、龙潭、新尧、板桥、永阳、淳溪等新城总体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三)建制镇、乡集镇的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在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市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市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市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12•【字号】•【施行日期】2023.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市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创建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市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12日南京市创建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市行动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创建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市工作,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根据江苏省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做好“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市(县)创建”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市(县)创建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市(县)标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全面建设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市奋斗目标,创建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标准引领,全面对照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市(县)标准细化明确创建工作任务;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查找城市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足;要坚持系统治理,将创建工作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迎复审相结合,部门联动、长效治理,统筹推进创建工作落地见效。

以创建工作的成效提升城市综合发展实力、人民生活品质、生态环境质量、社会文明程度、共同富裕水平和社会治理效能。

二、主要任务(一)夯实城市建设发展基础1.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

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增长,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

社会文明程度测评指数≥90,省级以上文明城市年度测评成绩≥85分,法治建设满意度≥90分。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宁政办发〔2021〕66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9日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生产性服务业创新活跃、专业性强、产业融合度高,是引领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的关键环节和根本途径,也是全球产业竞争的战略制高点。

为加快我市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进一步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牢牢把握实体经济发展着力点,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聚焦产业转型升级、产业质效提升、产业融合创新的实际需求,坚持“创新引领、融合协同、生态培育、品牌塑造”,以高质量的服务供给推动产业链与创新链精准对接、深度融合,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主动融入南京都市圈、长三角一体化和长江经济带发展重大战略,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3年,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突破6300亿元,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提升至56%左右,生产性服务业经济规模和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升,集群化发展态势进一步显现,形成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集聚区和示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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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省级以上开发区发展决定
【法规类别】特区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发[2001]217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12.19
【实施日期】2001.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省级以上开发区发展决定
(宁政发[2001]2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业及省级以上开发区:为贯彻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发展精神,实现富民强市战略目标,进一步加快我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建设与发展,把开发区建成全市利用外资主要集聚平台和主要经济增长点,经市政府研究现做出如下决定:
一、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形成支持开发区发展合力
全市上下要高度重视和共同支持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倾全市之力做大做强开发区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以支持开发区发展为己任各区县要加强对所辖开发区领导市各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区扶持和服务进一步落实开发区管理权限全市方方面面要努力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使开发区成为利用外资主要载体使外资成为开发区发展重要支撑促进开发区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布局明确功能定位
按照创立品牌集聚外资突出特色要求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搞好布局调整重点培育化学工业园IT产业园软件园生物医药园海外学子创业园和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等特色园区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突出发展软件光电通信和数码产品等高新技术产业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出发展临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和现代物流业江宁经济开发区突出发展IT产业汽车制造业和新城区建设大厂经济开发区突出发展化工产业及相关配套产业其他省级以上开发区要根据各自特点培育发展主导产业主动承接四大开发区辐射形成产业相对集中配套加工区。

三、加强大项目协调推动有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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