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问题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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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与专家交流的问题

1.责令限期改正的具体改正措施是什么?是不是责令重新招投标?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有的项目已基本完工)无法改正的怎样处理?

答:责令限期改正的具体改正措施是根据行为人违反的具体行为来决定的,包括不及时答复投标人的异议,重新招标只是其中一种。一般说来,只要通过重新评标或重新确定中标人就可以纠正的错误,则不用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如果已基本完工(有地方规定主体已经完成),重新招标可能给国家带来更大损失的,则不再要求重新招标。但应招标而未招标的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这样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且结算时只能收回成本,不得收取利润,有的法院判决只能付给承包人直接成本。

2.处项目合同金额的5‰-10‰,查处违法行为时双方尚未签订合同但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即无合同的怎样处理?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如果还能采取正确措施处罚是已履约合同金额还是整个合同金额?

答:按《招标投标法》49条是以整个合同金额来处罚,尚未订立合同可参照国家有关计价办法,测算出合同金额。

3.违反本条,被处罚主体是不是只有招标方,未经投标承包项目的承包方为何无处罚?本法是不是应当处罚招投标双方?

答: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着眼于行为人的未来行为,并不只是已存在的违法行为,而惩戒的范围不宜过大。所以只有惩戒招标人才能确保实现处罚目的,对于投标人有时对是否属于必须招标,招标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不是很清楚,处罚时的操作难度较大。但如果属于双方串通招投标,则双方都要被处罚。

4.如何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不是具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条件及项目必须是合同的项目(经发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项目才属于必须应当招标的项目,如不招标则处罚。如果是非法项目(未经发该部门审批)就不能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处罚,如小产权房、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建商品房住宅。

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就是国家计委的3号令,没有必须是合同的项目这个条件。但《招标投标法》只调整招投标活动,对于非法项目则根据具体违法行为按其他法律法规来处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如果其他行政部门处理过了,则一事不重复处罚。

5.对于应招标未招标的建设项目,未经在媒介发布公告和未组织评标委员会等违法行为,这是一个违法行为还是多个违法行为?如果是多个违法行为?是择一重处还是并处?

答:判定某一行为属于多个违法行为还是一个违法行为,主要看

这些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逻辑关系和行为是否连续。处罚的原则是“一事不重复处罚”。对本案例本人认为应属于多个违法行为。

6.未立项为什么没罚则?

答: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是不能设定处罚的。对于立项的有关规定,目前只有国务院和国家计委两个规范性文件,等以后有了投资法或投资条例可能会设定处罚条款。对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办理的,可按30号令第73条第7款处罚。

7.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答:建设部已于二○○二年三月五日发布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8.«招标投标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投标段投标。属于同一公司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投标。而实际部分企业在执行却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但同一企业集团母公司不得与其所属的子公司在同一标段。(即子公司可以同时参加)

答:各子公司如果各自有符合要求的资质证书,可以各自参加投标,但如果违反《条例》第34条的规定,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

9.目的:解除国资委直属企业集团下属一层级企业不能共同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困境。如果按照原规定,中国水电及其下属各局、葛洲坝及其下属各局公司不能参加同一项目投标。那么实际上形成国内水电主要企业只能有两家单位可参加投标的状况。

答:如果各自是独立法人单位,是可以参加投标的,如果是一个单位下面的几个分公司,那就不能投标,因为分公司没有资质。具体情况按《条例》第34条的规定。

10.国有控股的房地产集团公司,拟将电梯采购、设计合作单位、施工单位等合作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合格供方库,在项目建设时根据规模标准再从合格供方库中通过邀请报批比选方式选择最佳中标单位。这种做法是否违反强制报批的规定?

答:对施工项目这样做显然不合适,建立合格供方库时的招标显然不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应当具备的条件。招标投标只是一种采购方式,订立合同的过程,不要赋予招投标太多的职能,也不要把招投标当成一种免责牌,认为只要通过招投标就是合法的。

11.公开招标时,有四家单位未交投标方案,但评标委员会在文件封袋、业绩证明等方面发现违反招标文件,宣布两家废标,剩下两家是否可以继续开标?

答:这个问题不太清晰,对开标情况不属于评标委员会处理的范

围,对是否废标,也不能在开标时决定。如果符合27号令第34条的情况,对两家投标人是可以开标的。

12.招标代理费如果约定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人则不会很关心招标费的多少。而中标人不掌握招标费的定价权,只能被动接受而增加工程投入成本,但为了中标又不能将中标费用加入投标价。陈专家能不能在立法时建设约定中标费用由招标人支付,以达到为谁服务谁拿钱,谁拿钱谁谈判,以达到价格多少的公平、公开的目的?

答:中标人如何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在招标代理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如何计算,在招标文件中要有明确的规定,在工程量清单中应当单列,以便招标人和审计部门监督。不管谁支付最终实际上还是招标人支付的。

13.政府项目投标,招标人代表不得以评委的身份参与评标,如果参与了,中标人是否可提出异议认定评标结果无效?

答:就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而言,没有招标人代表不得以评委的身份参与评标的规定,如果地方有规定,招标人代表不得当评委但评委中有招标人代表,投标人可以就此提出异议。即使这个定评标结果无效也不代表一定会更换中标候选人,只是重新找一个评标专家来替换招标人代表的评标,其结果可能与原来一样。

14.保证金是否可以由招标代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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