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重新注册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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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重新注册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执业的医师。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受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负责该行政事项的受理、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八,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五、许可数量

无限制

六、受理形式和地点

窗口咨询: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分中心(昆明市卫生信息中心)窗口;

受理地点:昆明市环城南路双龙新村243号。

七、申请材料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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