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建设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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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建设总体要求
1.1总体要求
1.1.1县(市)需制定全县(市)域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专项规划(或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包括村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运输路线、转运站、处理设施等建设计划和投资测算,统筹全县(市)域城乡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实现高效治理目标。
1.1.2对农户、乡镇公共场所等的生活垃圾收运全过程要求尽量提高保洁水平,减少环境污染,并结合当地实际,合理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
1.1.3乡村需选定适当位置,建设生活垃圾收集点。
1.1.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的建设要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及标准。
1.2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系统的建设基本要求
(1)甲级标准的村镇按分四类进行建设,分为可回收垃
圾、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四类。
(2)乙、丙级标准的村镇,具有分类条件的,可按分三类
进行建设。分为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三
类。村内设置有害垃圾收集间,有害垃圾由村民自行
投放。分类条件更为成熟时,可参照甲级村镇按分四
类进行建设。
(3)乙、丙级标准的村镇,不具备分类条件的,可暂不进
行分类。
1.3收运体系
全省推行“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
1.3.1农村生活垃圾收集体系
暂不实行分类收运的村镇,混合垃圾由村民自行投放或保洁员定时上门收集到村收集点,由镇负责将各村收集点的垃圾统一转运至镇转运站,由县(市)或镇再负责转运至县(市)或镇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实行分类收集的村镇,可回收垃圾由村自行回收或联系资源回收机构定期回收,有害垃圾自行投放至村有害垃圾收集间,由村统一交有资质的企业处理,村不负责收运;可堆肥垃圾和其它垃圾由村统一收运,集中堆肥处理或集中至村收集点,再由镇收运至镇转运站或无害化处理场。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体系图
1.3.2镇生活垃圾转运体系
镇负责统一收运各村垃圾收集点集中的垃圾。离县(市)无害化处理场距离≤5公里的村镇,可直接将生活垃圾运输至县(市)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离县(市)无害化处理场距离>5公里的村镇,可将生活垃圾运至镇级转运站,压缩减容,再转运至县(市)或镇级无害化处理场;转运距离≥30公里的,可将生活垃圾运至镇级无害化处理场或由县(市)统筹增加建设二级转运站,再将生活垃圾转运至县(市)无害化处理场;III 类村庄就近选址建设村级处理场。
有资质公司定期收集处理
资源回收机构
定期回收 县统筹 村联系 企业上门收集 III 类村庄 运距≤5公里
1.4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方式的优先序列
1.4.1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方式宜优先采用保洁员上门收集方式,其次采用农户自行投放方式。
1.4.2农村生活垃圾从村收集点转运至镇转运站宜优先由镇统一收运,其次由村负责收运。
1.4.3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工艺宜优先采用卫生填埋工艺,其次采用堆肥工艺,非特殊条件下,不建议采用热解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