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标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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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标识制度

1、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2、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旗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

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羊的畜禽种类代码为1

编码形式为:1(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

-××××××××(标识顺序号)。

3、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

禽加施畜禽标识:

①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

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②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4、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

识编码。

5、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

具检疫合格证明。

6、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7、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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