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标识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畜禽标识制度
1、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2、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旗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
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羊的畜禽种类代码为1
编码形式为:1(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
-××××××××(标识顺序号)。
3、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
禽加施畜禽标识:
①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
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②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4、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
识编码。
5、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
具检疫合格证明。
6、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7、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