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应抚养的儿子不管不顾遭父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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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应抚养的儿子不管不顾遭父母起诉
甘某离婚后,将其应抚养的儿子寄放在父母那,长时间不管不顾,父母一气之下将甘某告上法庭,要求甘某支付孙子的抚育费。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甘某与前妻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子。2007年10月,甘某夫妻俩因感情破裂诉讼离婚,儿子随甘某生活,由前妻一次性支付3万元抚育费,此款已经履行交付给甘某。甘某离婚后,其儿子一直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现在甘某的儿子已13岁。2012年2月,甘某的父母以甘某对孙子不管不顾,多年不给抚育费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甘某支付原告为孙子垫付的生活费及教育费共计10.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甘某离婚后,其儿子一直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由其父母代儿子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因此而支出的抚育费理应由甘某承担。但由于抚育费案件追索期为两年,因此法院只能支持自起诉前两年垫付的抚育费。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甘某应支付父母为儿子垫付的两年抚育费,共计2.7万元。
兰州离婚律师提示:未成年人或无法独自生活的人依法享有在经济上受长辈亲属扶养、供养或教育的权利。对抚养权《婚姻法》只规定了“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如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
法律链接: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婚姻法》第2l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婚姻法》第23条。
原文出自兰州离婚律师/mlist3512/53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