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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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的通知
龙政办〔2011〕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水电站运行管理,确保水库、电站、电网运行安全,更好地发挥水电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电站发电运行管理
(一)水电站发电调度应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和省调度管理办法,科学运用雨情水情信息,合理安排水电站发电计划,提高水能利用率,充分发挥我市水能资源的综合效益。
(二)水电站发电调度应坚持安全第一,以确保电站大坝安全为前提,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妥善处理发电与电站安全及流域生活、生态用水关系。当发电与电站安全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证水电站运行安全;当发电与流域生活、生态用水需要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证流域生活、生态用水需要。
(三)水电站发电调度管理由经贸部门负责,电网调度机构具体实施,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龙岩市经贸委负责统筹平衡全市水电站发电调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级电网调度机构的水电站发电调度工作,并负责协调全市水电站的生态用水调度工作;市级电网调度机构应根据市经贸委的运行调度要求,负责落实市直调和许可出力水电站的发电调度工作。
各县(市、区)经贸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县级电网调度机构的水电站发电调度工作;各县级电网调度机构应根据同级经贸部门或上级电网调度机构的运行调度要求,负责落实本辖区内水电站的发电调度工作。
二、水电站汛期运行管理
(一)水电站业主应当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并按权限经由经贸或水利部门审查和防汛指挥部审批。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每年审批1次,防洪抢险、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每隔5年审批1次。水电站业主应严格执行经审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
(二)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制度。
总库容1亿(含1亿)立方米以上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由省经贸委审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
总库容在1000万(含1000万)至1亿立方米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由龙岩市水利局审查,龙岩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
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由县级水利部门审查,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
以供水防洪灌溉为主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按上述总库容划分标准,分别由省水利厅和大坝所在地设区市、县级水利部门审查,省和大坝所在地设区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
(三)水电站业主每年汛前应开展水电站安全度汛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各项防汛措施落实到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利部门应对所管辖的水电站安全度汛情况进行抽查,确保水电站度汛安全。
三、水电站技术改造管理
(一)为提高水电站引水建筑物、发电厂房、机电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完好率,确保水电站及电网运行安全,运行多年的水电站可以进行技术改造。
(二)水电站技术改造应在保证大坝运行工况不变的情况下,对引水建筑物、发电厂房、机电设备、下泄流量监控装置等进行技术改造,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大坝需经安全论证尚有10年以上使用年限;
2.不增加水库库区淹没;
3.不改变水库主要特性;
4.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不影响生态环境。
(三)水电站技术改造实行分级审查核准制度。其中:技改后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负责行业审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技改后总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含1万千瓦)至5万千瓦(含5万千瓦)的水电站技术改造项目,由省水利厅负责行业审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技改后总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技术改造项目,由龙岩市水利局负责行业审查、龙岩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并报省级部门备案。
(四)经核准的水电站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贸委要求水电站业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由市水利局按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未经核准或经核准但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技术改造项目,经贸部门不得批准并网运行,物价部门不得核定电价,电网企业不得签订购电合同。
(五)水电站大坝设计运行年限期满后,水电站业主可提出延续运行年限申请,按照新建水电站核准和项目建设管理权限,由发改部门会同同级经贸、水利部门组织论证,核定延续运行年限。
四、水电站并网运行管理
水电站必须并网运行,只发不供。原有自供用户的水电站应按省政府关于整顿规范供电营业区的规定予以清理。机组并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力并网技术标准,必须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在获得经贸部门并网运行条件的审查和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发电业务许可证,以及签订并网协议和购电合同后,方可正式并网运行。
并入省电网运行、电量在省电网平衡的机组,由省经贸委负责审批;并入地方电网运行、电量在县电网平衡的机组,由市经贸委负责审批。
电网公司不得与未取得并网审批和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正式签订并网协议和购电合同,不得允许未签订并网协议和购电合同的机组开机运行和进行电量交易。
五、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
水电站大坝注册、安全鉴定、除险加固等安全管理,按照《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闽政〔2009〕24号)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市水电站运行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