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销售退回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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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的处理

销售退回的处理方法

销售退回是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1)销售退回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前;转回发出商品即可,即: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2)如果销售退回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不管何时销售一般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除外),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企业发生退回,如按规定允许冲减退回当月销项税额的,同时用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若该项销售退回已经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财务费用(冲减的现金折扣)同时,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具体案例:

A公司今年3月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价款合计117000元。7月,因货物质量原因,B公司将货物退回,发票联与抵扣联也随之退回(由于B公司的过失,B公司未将该批货物入账,抵扣联也未进行认证)。

3月,A公司销售该批货物时作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B公司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就把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A公司货物的退回既不是发生在发票开具当月,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也未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对此,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A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增值税方面,A公司该项业务依税法规定已无法开具红字发票,对应的销项税额无法冲减。

所得税方面,A公司该批货物已被退回,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应根据退货通知单、货物入库单、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冲减该笔收入,并作书面情况说明。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账款——B公司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红字)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损益表上的收入金额数字与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一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自动生成的数字将出现差额,两者是不相符的。

A公司对于B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7000元,是A公司因B公司的过错而多缴的增值税。虽然B公司已将货物退回A公司,表面上B公司对A公司不存在应付账款义务,但这笔多缴的增值税却是因B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应由B公司承担这部分支出。剩余的应收账款17000元已不符合应收账款的定义,不属于“应收账款”科目的归集范围。A公司应当就该笔支出承担问题与B公司进行协商,在双方商定或在法院裁定、判决的基础上作会计分录:借:其他应收款17000

贷:应收账款 17000

该笔款项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17000

贷:其他应收款17000

该笔款项如果以后不能收回,A公司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57号)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退回会计处理

销售退回是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销售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的,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退回的四种情况:

(一)一般销售情况下的销售退回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由销售方退款给购货方,并且购货方未享受过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且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二)购货方享受现金折扣的销售退回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购货方退回的商品已经付清了款项,并且享受了现金折扣,且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三)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退回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主要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试,该商品退回时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四)销售退回调换同类商品或者其他商品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购货方把商品退回来调换同类商品或者其他商品,且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销售情况下的销售退回

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就是销售确认时的相反会计处理,包括冲减收入、成本、销项税额、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同时应注意如果销售退回属于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的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如果属于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的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退回年度应交所得税的减少数处理。

(二)购货方享受现金折扣的销售退回

虽然购货方在购买时享受了现金折扣,但由于我国对现金折扣销售业务采用总价法核算,销售收入还是以总价计价,现金折扣则作为财务费用,因此购货方退回商品时,还是以总价冲减销售收入,同时需要相应冲减财务费用。

例:甲公司在2007年12月18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为85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26000元。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乙公司在2007年12月27日付款。2008年1月12日,产品因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假定甲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并于2008年2月28日完成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

甲公司会计处理为:

(1)2008年1月12日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贷:银行存款585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财务费用)1000

(2)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26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26000

(3)调整应缴纳的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759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90

(4)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641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410

(5)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1641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641

例2接上例:

如果销售退回的时间为2008年3月10日(即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此时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两个会计分录与上例相同。

(3)调整应缴纳的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7590

贷:所得税费用 7590

同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300元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调整盈余公积。

(三)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退回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并确认与退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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