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号令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2年 1月 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 4月 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年 9月 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 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12
•【文号】安监总政法〔2018〕28号
•【施行日期】2018.0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维护法令统一,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部门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商有关部委和单位,并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193件安全生产文件宣布失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4年)
2.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5年)
3.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6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8年2月12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号令近年来,国家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强化生产单位的安全责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45号令,以此提升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一、背景和意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号令的发布,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权益。
通过加强监督、规范生产单位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整体稳定,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1.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45号令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加强对生产单位的监督,强化监测和风险评估能力,及时发现和预防潜在安全风险,确保生产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督管理总局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对于存在问题的生产单位,要及时进行整改和追责,确保整个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2. 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5号令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目标和责任,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同时,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性和效果。
3. 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为了提升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45号令要求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各级政府和生产单位要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活动,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此外,还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管理水平。
4. 建立安全信息报告制度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45号令要求建立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各级政府和生产单位要将安全生产数据按照规定进行报告,监督管理总局要及时汇总和分析这些数据,加强对安全风险的识别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全生产法第45条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45条1、从业人员必须履行哪些法定的安全生产基本义务我国《劳动法》称为劳动者或职工。
从业人员进行劳动,其生命安全和健康受法律保护,法律赋予其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同时现代化的大生产中,要实现安全生产,没有从业人员的积极参与是不可能的,从业人员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安全生产规程、安全技术标准等都需要从业人员通过其具体的劳动来实现。
因此不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从业人员也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1)知情权即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知情权保障从业人员知晓并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从而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员伤亡。
《安全生产法》第3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以上规定赋予了从业人员知情权。
国家安监总局45号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培训的规定(44号令、52号文、57号文)
地域效力
•只在本国内有效。
第一章 总则
2.安全培训(第四条)
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 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 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一章 总则
3.关于受训人员的具体解释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从事安全监管 监察、行政执法的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 员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 • 其他从业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 相关人员 • 从事安全教育培训 工作的教师 •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 构的登记人员 • 安全评价、咨询、 检测、检验的人员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委托 安全培训机构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1.关于考核原则及考核方法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教考分离
计算机考试
统一标准
分级负责
统一题库Βιβλιοθήκη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2.关于考核标准制定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考核人员
考核标准制定部门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 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 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 业人员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 其他从业人员
一级
总局
二级 (煤矿二级)
省级安监管理部门 (省煤矿安监机构)
三级 (煤矿三级) 说明
省级安监管理部门 (省煤矿安监机构)
1.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号令-关于安全设计审查的要求
库区总平面说明:
原安评报 告
现设计内容 变化情况
基础设计总平面布置的调整均在原可研方案 的厂区边界线以内,厂区四角坐标不变。新的总 平面布置总体格局遵循原可研内容。
增加 34.62
不变
对原穿越罐区的厂外福炼公路拉直 并作为 对原穿越罐区的厂外福炼公路拉直,并作为 罐区内部消防通道。福炼公路改由成品油罐区西 侧在库区外绕行。原油罐区、成品油罐区布置发 生变化。
核查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审查不予通过: 审查不予通过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 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 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厂比例调整,合并部分罐组,按照《 厂比例调整,合并部分罐组,按照 《石油化工储
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关于中间原料罐设置要求,
优化储罐容积。
由于催化增加规模,与之相应渣油加氢原料
罐、催化原料罐、催化半成品罐以及气分、
MTBE、制氢原料罐等相应增大储罐容积。
(1)管廊路由变化说明 (2)部分管廊敷设方式变化说明
事 故 教 训
8
事故原因
1、第一个爆炸的液氯钢瓶(30#钢瓶)是9月3日由温州市药物化工 厂送到温州电化厂进行充装液氯的。此钢瓶由北京金属结构厂制造。 材质为16MnR充装量0.5t,皮重237kg。温州药物化工厂的液化石蜡工 段是以液体石蜡与液氯为原料生产氯化石蜡。作为使用单位不符合化 工部 工部《 《氯化石蜡生产安全技术规程》 氯化石蜡生产安全技术规程》(HGA009 HGA009-83)第三章第四条, 关于 关于“ “氯化反应釜前必须配套装设氯气缓冲器;缓冲器上要设压力计、 排液阀等装置,并定期排放缓冲器内液体物料” 排液阀等装置,并定期排放缓冲器内液体物料 ”的规定。温州药物化 工厂液化石蜡工段生产管理混乱,设备简陋,在液氯钢瓶与生产设备 的连接管路没有安装逆止阀、缓冲器或其他防止倒灌装置,氯气由钢 瓶针型阀通过紫铜管直接进入氯化釜。形成液体石蜡倒灌入氯气钢瓶 的隐患。
45号令解读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月30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2011年3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作出了新的规定。
为落实《条例》的新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8号令)进行修订,这次修订还基于几个方面:一是《条例》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审批制度改成了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制度,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同时对安全条件审查的实施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需要重新界定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的范围,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的事权进行重新划分。
三是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中的化学品品种、特性、工艺和数量存在差异,发生事故后的危害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大不相同,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危险程度对建设项目进行差别化的监管。
四是按照近几年监管实践,需要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2009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征求8号令的修订意见,并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
2011年初,随着新修订的《条例》出台,客观上要求加快《办法》的修订工作。
2011年9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专门力量,起草完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经多次修改,《办法(征求意见稿)》逐步成熟完善。
2015已修改总局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1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5号)(总局79号令修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安监总局令号令目录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2011.7.1
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4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1.12.1
4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3.7.1
60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Fra bibliotek9.161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已废止
62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13.10.1
6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64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已废止
65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1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09.5.1
18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
2009.7.1
19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009.8.1
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20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70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2014、12、10
已废止
71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
2015、2、2
已废止
72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
2015、2、15
已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是国家安全监管机构颁布的一项规章制度。
此令旨在加强对国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该令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安全生产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矿山安全监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行政执法监督。
总则部分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和任务,包括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标准和政策、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问题等。
并且明确了安全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安全生产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部分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的范围、程序和要求。
要求企事业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同时明确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措施,以及相关责任和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分针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环节制定了详细的要求和规范。
该部分要求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并且经过安全评估和检验后方可投入使用。
此外,还对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矿山安全监督部分重点关注了矿山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该部分强调了对矿山开采、爆破、通风、排水等环节的安全要求,明确了矿山企业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同时,加强了对矿山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的监督管理,提出了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部分针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制定了具体要求。
该部分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止事故发生。
同时,要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事故报告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监督部分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行政执法职责和程序。
该部分要求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5号令)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2年 1月 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 4月 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年 9月 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 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国家安监局第45号令
国家安监局第45号令第一条为了规范各类安全生产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令。
第二条本令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任务,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措施,控制安全风险,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报警机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对事故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查清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正常运转。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得到落实。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装备。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推动形成安全生产社会共治格局。
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激励和倡导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对于在安全生产方面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于违反本令规定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令规定的,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以外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二)生产剧毒化学品;(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其他建设项目。
45号令的要求
375万吨柴油液相 加氢 装置
采用新技术将两套加氢 装置合并建设一套柴油 液相加氢装置,提高柴 油产品质量,降低能耗
建设项目的变更
10 11 12 柴油加氢装 置 煤油加氢装 置 催化汽油选 择性加氢装 置 260 100 100 140 160 +40 +60 增加航煤产量 配套催化装置扩能
13
毁,造成爆炸周围办公楼及厂区周围280余间民房不同程 度损坏。1台5t的电动行车坠毁,钢丝绳被击断,工字钢梁 多出被击穿,2台3t地磅被压毁。5t计量槽被击漏。10t液氯 储槽的一个阀门被打断,液热源工地工段的全部管线被破 坏。爆炸中心水泥地面炸出一个深1.82m、直径6m的大坑, 爆炸碎片最远飞出830余m。当班的8名操作人员当场死亡。 此次事故共泄漏液氯达10.2t,扩散后波及7.35km2,造成59人 死亡,779人住院治疗,420人医院门诊治疗。为了清理现 场,2万居民疏散。直接经济损失达63万元。
事故原因
1、第一个爆炸的液氯钢瓶(30#钢瓶)是9月3日由温州市药物化工 厂送到温州电化厂进行充装液氯的。此钢瓶由北京金属结构厂制造。
材质为16MnR充装量0.5t,皮重237kg。温州药物化工厂的液化石蜡工
段是以液体石蜡与液氯为原料生产氯化石蜡。作为使用单位不符合化 工部《氯化石蜡生产安全技术规程》(HGA009-83)第三章第四条, 关于“氯化反应釜前必须配套装设氯气缓冲器;缓冲器上要设压力计、 排液阀等装置,并定期排放缓冲器内液体物料”的规定。温州药物化 工厂液化石蜡工段生产管理混乱,设备简陋,在液氯钢瓶与生产设备 的连接管路没有安装逆止阀、缓冲器或其他防止倒灌装置,氯气由钢
基础设计总平面生产装置从北往南布置如下:
“制氢—蜡油加氢—渣油加氢—常减压——催化 裂化—气体分馏—催化选择性加氢(MTBE)— 轻石脑油异构化装置—芳烃抽提—连续重整。” 液相柴油加氢装置、煤油加氢装置布置在聚丙烯 装置的南侧。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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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号令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0号令中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还在用吗现行有效,继续使用,(2012年1月30日国家百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度已经2012年问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答,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回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答》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3、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
需要补充45号令内所有文件!!这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来补充的资料。
你可到安全管理网上查查,是否有与你单位性质相同的企业可效仿。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取消了吗你好,是没有取消的,只是进行了修改,你查最新版本就可以了(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等领域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废止《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4月24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7号发布)。
二、对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2.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3.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废止了吗你好,是没有废止的,只是进行了修改,你查最新版本就可以了。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等领域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废止《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4月24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7号发布)。
二、对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2.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3.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包含的13项制度应如何编制呢?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总则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3、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4、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二、职责:总经理的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董事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矿、厂长职责:1、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矿(厂)各队(车间)及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矿(厂)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严格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矿(厂)范围的职业卫生大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迅速上报。
6、对本矿(厂)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职责: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组织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管理人员、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公司和各矿(厂)、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矿(厂)、部门、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技术部门的职责: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专(兼)职职业卫生人员职责:1、在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的领导下,推动企业、矿(厂)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