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42号令--493号令罚款处罚规定修改
2017年最新法律法规(7月更新)
72
安监总管三〔2013〕7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
2013-6-20
73
安监总培训〔2013〕8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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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公告2013年 第3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1号令
劳务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0901
54
质监总局令 115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20090526
5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7号
工伤认定办法
20040101
56
国务院令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1201
57
安监总局45号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19940701
108
GB 2893-2008
安全色
20091001
109
GB 18218-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20091201
110
GB 15603-1995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19960201
111
GB 15258-200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20100501
112
20121116
5
主席令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16.9.1
6
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5.1.1
7
主席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国务院令是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处罚的法定依据
国务院493号令是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处罚的法定依据阅读2009年1月13日《中国安全生产报》第三版《应仍按国务院493号令处罚?》一文,仔细了解事故的前因后果,笔者认为应按国务院493号令处罚。
一、重伤事故仍是生产安全事故。
其一,这符合国务院493号令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含义。
国务院493号令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营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应本条例。
国务院493号令第三条在事故的等级划分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的人身伤亡,既包括造成人员死亡,又包括重伤。
其二,这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内容。
上述国务院493号令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含义与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1986)是一脉相承的。
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1986)中,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其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1986)在“事故调查程序”中指出:“死亡、重伤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
轻伤事故的调查,可参照执行。
”综上,不论是国家标准,还是作为国家行政法规的国务院493号令,都很明确地界定了重伤事故是伤亡事故,是生产安全事故。
浙江德清“夺命手臂”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的客观事实,认定该起事故不是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无可厚非,但不能因此断定该起事故不属于国务院493号令所属事故。
这种认定既不科学又不严肃,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493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评价常用评价依据(于2020年3月)
安全评价常用的评价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主席令第6号 [2019]主席令第29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1994]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第四修正)[2001年]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主席令第4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主席令第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2008年]主席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主席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主席令第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主席令第69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645号修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23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279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570号《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591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3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实施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国务院令第68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8号2部委规章、地方法律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88号[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8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订)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管三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10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3号《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国家安监局等10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年]公安部第6号《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9号《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安监总危化10号《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2019年版)原化学工业部令第1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管三1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2016]安监总办13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2014年]安监总局公告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0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委办15号《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禁令的通知》[2012年]赣安监管二字15号《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财企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7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应急厅[2019年]2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10年]国发23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13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时规定〉的通知》[2012年]赣安监管二字29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安监总局令30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2011年]国发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修订)安监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安监总局令第4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安监总局第45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46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2012年]安监总局令第47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安监总局第63号令《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2012年]赣安监管应急字63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4号《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2009年]赣安办字6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2014年]安监总管三68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2014年]安监总局令第69号《江西省安监局转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通知》 [2014年]赣安监管二字70号《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 [2015年]安监总局令第7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2015年]安监总科技7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 [2019年]应急管理部78号《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2019年]应急管理部78号《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2015年]安监总厅管三80号《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安监总局第80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201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2015年]国卫疾控发92号《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江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95号《江西省消防条例》(2010年11月9日实行,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特种设备目录》 [2014年]质检总局第11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2014]安监总管三116号《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2009年]安监总管三116号《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监总局等十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2011年]安监总管三95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工业和信息产业第122号《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7年]安监总管四12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2016年]安监总科技137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 [2003年]卫法监发142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 [2011年]安监总厅管三142号《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2012年]赣安监管二字178号《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工业信息化部安监总管三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的指导意见》 [2010年]安监总办203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154号(2019年8月10日施行)3 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200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 GB50160-200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6441-1986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115-2009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年版)GB50316-2000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工业环境用机器人安全要求第1部分:机器人》GB11291.1-201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011-2010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GB50015-200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2~29-2013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17519-201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方法》GB/T15098-2008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2009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13495.1-2015 《安全色》GB2893-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2006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17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17 《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2008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的一般要求》GB/T8196-2018 《机械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5226.1-2019 《机械安全设计通则风险评估与风险减小》GB/T15706-2012 《机械安全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第2部分:工作平台和通道》GB17888.2-2008 《机械安全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第3部分:楼梯、阶梯和护栏》GB17888.3-2008 《机械安全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第4部分∶固定式直梯》GB17888.4-2008 《机械电气安全指示、标志和操作第1部分:关于视觉、听觉和触觉信号的要求》GB18209.1-2010《机械电气安全指示、标志和操作第2部分:标志要求》GB18209.2-2010 《机械电气安全指示、标志和操作第3部分:操动器的位置和操作的要求》GB18209.3-2010 《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23821-2009 《机械安全防止意外启动》GB/T19670-2005 《机械安全防火与消防》GB/T23819-2018 《机械安全急停设计原则》GB16754-2008 《机械工业厂房建筑设计规范》GB50681-2011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 《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GB11341-2008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6067.5-2014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T5972-2009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50493-2019 《医药工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1047-2014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1047-2014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2011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1部分:总则》GB/T20801.1-2006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度分类》HG/T20660-2017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定》HG20546-2009《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1990 《化工企业腐蚀环境电力设计规程》HG/T20666-1999 《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范》HG/T20679-2014 《过程测量和控制仪表的功能标志及图形符号》HG/T20505-2014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HG/T20507-2014 《控制室设计规范》HG/T20508-2014 《仪表供电设计规范》HG/T20509-2014 《仪表供气设计规范》HG/T20510-2014 《仪表配管配线设计规范》HG/T20512-2014 《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HG/T20573-2012 《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3048-2013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3018-200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AQ/T9011-20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9007-2019 《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1(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
(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1.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3.国家和建设部、有关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
4.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三)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h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h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
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h 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
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四)事故现场处置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事故调查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
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宣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
建国以来,国家颁布了三大规程、34号令、75号令,都对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机构改革,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主要表现在:生产经营单位所有制多元化;安全生产面临着事故多发,重、特大事故没有特别有效控制;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责任越来越重;各界对事故调查、处理也予以高度关注。
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情况,从2003年开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始在34号令、75号令的基础上修改事故条例,历时4年多时间,终于在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这部行政法规也是在我国行政法规立法以来历时最长的一部行政法规。
《条例》共分六章四十六条。
《事故条例》作为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一部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次于《安全生产法》,高于《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规范作用,对规范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节《事故条例》的出台背景为什么要在以往34号令、75号令的基础上要修订出台新的规定呢?因为这些法规不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监管的需要,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存在着一些矛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事故等级界定依据不统一、批复不统一。
二、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情况屡有发生。
仅2007年1、2月煤矿发生了6起瞒报事件,3月中下旬又连续发生了3起瞒报的煤矿特大事故的事件。
一些乡镇、私营企业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私下了结。
有的发生事故后转移尸体,销毁入井纪录和资料,主要相关人员逃匿。
三、原有的事故调查组织形式难以实施。
75号令,规定特别重大以下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监察、工会、综合计划部门以及邀请人民检察院共同组成调查组难以实施。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报告.
编号:Q/ SSR-1.2-02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报告编制人:批准人:审核人:编制日期:2012年7月30日审核日期:2012年8月1日目录一、评价目的 (2)二、评价范围及依据 (2)三、评价小组组成 (3)四、符合性法律法规获取 (3)五、评价过程 (3)六、综合评价 (4)七、需要改进的地方 (5)八、结论 (5)附件A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6)附件B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表 (19)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报告一、评价目的为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通过公司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条款的搜集、整理和学习,对各条款进行识别、评审,查找日常作业和管理过程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进一步规范作业行为,消除违规现象。
从而满足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的要求,达到保护环境、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实现本质安全的目的。
二、评价范围及依据三、评价小组组成组长:向东(总经理)副组长:舒骁骥(技术总监兼副总经理)成员:赵永胜(生产部主任)、潘先伟(技术部)、宋一成(设备管理)、何明珠(财务部)、廖源(营销部)、彭露露(仓库管理)对适用于本公司的164部法律法规、标准条款进行评审,通过本次评审,发现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符合性方面,已建立了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识别、获取、培训、沟通等规范的管理渠道,而且运行正常。
四、符合性法律法规获取通过网络、地方政府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新闻媒体等途径,收集适用于本公司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公司领导的全面协调下,与部门管理人员进行交流、与现场操作人员进行学习和讨论,并查阅有关基础资料,对适用于本公司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界定责任部门、相关部门和相关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判定符合性。
五、评价过程1、收集并及时更新本公司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公司结合本企业的产品、活动和服务的特点,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等权威网站及和省、市环保/安全管理部门的联系等方式,及时获取国家、国务院和各部委、贵州省和贵阳市与本公司环境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和其他相关要求。
0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一般事故
——1—2人死亡; ——10人以下重伤;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注意:刑法134、135条司法解释的“重大 伤亡事故”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 重伤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 元以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
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13号
第一部分 修订背景 过程 意义
• • • • • 修订的必要性 修订的指导思想 修订的主要过程 修订中法名的变化 条例的重要意义
一、修订的必要性
• • • • • 是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需要 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是运用法律手段遏制事故发生的需要 是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的需要 是加大责任追究建立责任体系的需要
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 成员条件: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 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 调查组组长——有关政府指定; • 调查组常委——有关人民呢政府、安全监管部 门、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 • 邀请单位——人民检察院参加; • 聘请人员——专家。 • 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
六、接到事故报告后的措施
• 事故单位负责人——启动预案、组织抢 救、防止扩大;(第十四条) • 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 组织救援; (第十五条) • 有关单位、人员——保护现场、保护证 据、做好记录; • 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立案侦查、追 捕归案。 (第十六条)
2014年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一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1982-12-4主席令第65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2008-1-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1989-12-26主席令第22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2011-5-1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47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82009-5-1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2002-5-1主席令第60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2002-11-1主席令第70号安 全 生 产 法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日期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0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50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9-41992-1-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10-272001-10-27主席令第62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8-282005-12-1主席令第58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2-252011-5-1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91号1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97号1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8-172005-11-1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45号安 全 生 产 行 政2011-2-162011-12-12004-1-72004-1-131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8-302007-11-1主席令第69号2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02号2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05号2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4-142004-7-11987-12-31987-12-3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06号2001-4-212011-4-21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93号2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3-282007-6-11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1-142009-5-1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49号1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242004-2-1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93号17工伤保险条例2010-12-202011-1-1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86号1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7-3-282007-6-1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办发(2006)53号三-1化劳字[1991]247号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财政部财企安全监管总局〔2012〕16号劳部发[1995]161号安监管政法字[2003]84号35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14号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36工伤认定办法2010-12-312011-1-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8号令国家安监总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2007-9-252007-11-134关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意见2003-6-32003-6-3国家安监总局33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4-27国家安监总局安监管政法字[2004]62号32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995-4-71995-4-7国家劳动部31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2-1430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2004-5-1129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2004-10-182004-12-1安监总局、煤监局 14号令28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991-4-141991-10-1化工部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17号令2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3-202009-5-12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12-222008-2-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16号令安 全 生 产 部 门综 合 类2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11-92008-1-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15号令2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2006-8-172006-8-17国务院劳部发(1995)56号劳部发[1996]423号4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安委办〔2011〕21号-245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53号令47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危化字〔2005〕155号49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5-212012-9-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55号令48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2006-6-292006-6-29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危化[2006]119号4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学品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5-202003-5-202005-10-20国家安监总局安监管司管二函字[2003]18号2012-5-212012-8-1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2003第1号44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2003-2-242003-3-3危 险 化 学4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1-302012-4-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45号令42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办2004-9-8财政部、安监总局、人民银行财建[2006]369号40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2006-7-262006-8-1化工部39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12-201997-1-1劳动部、化工部38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1-221995-1-22劳动部化工部10号令37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1994-10-81994-10-85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41号令52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安委办安委办[2008]26号-3三 同 时60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10-11-3国家安监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59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9-16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58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2011-6-20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三〔2011〕93号57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5-30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四〔2011〕82号56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2011-5-3国务院安委办安委〔2011〕4号55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0-7-19国务院国发[2010]23号安监总管三〔2011〕24号5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1-9国务院国发[2004]2号2008-9-1453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2011-2-14国家安监总局2011-7-222011-12-151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6-24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66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监总局AQ8001-2007 -4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劳护久字第56号7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5-262009-7-3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总局令第115号国家安监总局71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9-182004-1-1国家劳动部中劳令第18号6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8-292011-11-170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1960-5-231960-5-23国家劳动部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安监总局42号令6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2004-4-86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4-92007-6-1国务院2007-1-42007-4-1伤 亡 事 故 调 查65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管理办法1998-2-51998-2-5国家劳动部劳动部令10号6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8-102006-10-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8号令63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1992-1-131992-1-13国家劳动部劳安字[1992]1号6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3-62012-6-1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6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11-32011-2-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36号令-575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64号劳部发[1994]498号-6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国质检(2001)38号-78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0-262004.12.018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2000-3-62000-3-6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劳 动 防 护 用8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7-82005-9-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1号令81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2001-10-1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30号令8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4-262010-7-17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0-11-232011-7-1国家质检总局78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1-12-312012-3-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44号令培 训 考 核7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1-172006-3-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3号令2002-9-182002-12-176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12-91995-1-1劳动部女 工 和 未 成 年7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4-182012-4-28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19号73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2012-7-16国家安监总局-8质检总局令第13号劳部发﹝1996﹞276号89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8-191997-1-1国家劳动部88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3-9-12003-9-1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锅(2003)207号87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 通知2004-1-192004-1-19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锅[2004]31号特 种 设 备86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6-272000-10-1国家质检总局85关于印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10-132006-4-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劳部发(1996)140号令91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国家质检总局TSG D5001-200993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检总局TSG R0003-2007-9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公通字(1996)82号公安部99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3-221990-4-10公安部公安部令第6号98火灾统计管理规定1996-11-111997-1-1公安部公安部令第121号97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订)2012-7-172012-11-1消 防 管 理962012-7-62012-11-1公安部公安部第119号95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3-4-32003-6-1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令第46号94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2005-9-162005-10-1国家质检总局TSG R5001—2005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2007-7-12009-8-312009-12-192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0-1-1质技监局90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1996-4-231996-7-1劳动人事部国发〔2011〕46号10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局气象局令第20号-10106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107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91]2号1991-2-11992-1-1108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6-21995-6-2卫生部卫生部令41号2012-3-62012-6-1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10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02-3-112002-3-1110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2002-3-282002-5-1卫生部卫生部令第24号2011-7-112011-9-1劳 动 卫 生10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7-272006-7-27卫生部卫生部令第49号101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2011-12-30国务院100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10-192002-5-1公安部公安部令第61号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四安 全 生 产 地 方115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改)2009-5-202009-6-1江苏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114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2007-3-16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职安[2007]20号11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2-9-24至2012/12/21卫生部112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6-29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11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3-62012-6-11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3-11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10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3-62012-6-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48号令标准委125安全色卡国家标准局GB6527.1-1986国家质监总局标准委国家质监总局标准委128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国家质监总局GB/T12801--2008国家质监总局标准委国家质监总局标准委国家质监总局标准委国家质监总局标准委国家质监总局标准委国家质监总局标准委国家质监总局建设部13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建设部GB50034-200413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建设部GB50054-2011-2国家质监总局标准委145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1999-9-292000-3-1国家工业局HG23015-1999144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1999-9-292000-3-1国家工业局HG23014-1999143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1999-9-292000-3-1国家工业局HG23013-1999142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1999-9-292000-3-1国家工业局HG23012-1999141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1999-9-292000-3-1国家工业局HG23011-1999140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2006-12-1GB12158-2006安 全 控 制 技13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2012-3-302012-8-1中国建设部GB50187-20122011-7-262012-6-113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2006-10-202006-11-1国家安监总局AQ/T9002-20062004-12-1GB50015-2010(2009版)13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10.4.1134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2006133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2003-10-1GB7231-2003132高处作业分级2008-10-302009-6-1GB3608-2008131安全电压2008-1-222008-9-1GB/T 3805-2008130静电安全术语2008-6-192009-4-1GB/T 15463-2008129职业安全卫生术语2008-12-152009-10-1GB/T 15236-20082008-12-152009-10-1GB2894-2008127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2008-12-112009-10-11986-6-211987-4-1126安全标志2009-10-1GB2894-2008124安全色2008-12-112009-10-1GB2893-2008-3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15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国家住建部GB50160-2008159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建设部GB50058-1992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161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中石化集团SH 3097-2000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163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化工部HG/T20675-1990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16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10-11-32011-10-1建设部GB50057-2010164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2011-12-52012-6-1GB50065-20111990-4-1SH 3063-1999162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1999-9-116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2005-7-152005-10-12000-6-302000-10-1GB50140-20052008-12-302009-7-11992-10-11992-12-1防 火 防 爆 安 全15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7-122006-12-1GB50016-2006156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2008-11-192009-1-1国家安监总局AQ3021—2008155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2008-11-192009-1-1国家安监总局AQ3027—2008154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2008-11-192009-1-1国家安监总局AQ3026—2008153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2008-11-192009-1-1国家安监总局AQ3025—2008152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2008-11-192009-1-1国家安监总局AQ3024—2008151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2008-11-192009-1-1国家安监总局AQ3023—2008150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2008-11-192009-1-1国家安监总局AQ3022—2008149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2008-11-192009-1-1国家安监总局AQ3021—2008148厂区设备检修作业规程1999-9-292000-3-1国家工业局HG23018-1999147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1999-9-292000-3-1国家工业局HG23017-1999146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1999-9-292000-3-1国家工业局HG23016-1999145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1999-9-292000-3-1国家工业局HG23015-1999-4国家质监总局标准委国家质监总局标准委国家质监总局标准委-5国家质监总局标准委国家质监总局标准委国家质监总局标准委-6175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卫生部GBZ1-2010176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化工部HG20571-95179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卫生部GB5748--1985180作业场所噪声测量规范卫生部WS/T69-1996-7181消防安全标志国家技术监督局GB13495-92国家质监总局建设部183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公安部GB15630--19951995-7-11996-2-1消 防 综 合1992-6-151993-3-1182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2005-3-172005-7-1GB50351-20051986-1-271986-5-11997-5-117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险、有害因素警示标识2003-6-32003-12-1卫生部GBZ158-20031995-10-117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2007-4-122007-11-1卫生部GBZ2-2007劳 动 卫 生2010-8-1174劳动防护手套通用技术条件2006-1-122006-9-1GB/T12624-2006GB12014--1989173防静电工作服1990-7-1172焊接眼面防护具2009-10-1GB/T3609.1-2008171安全帽2007-1-192007-12-1GB2811--2007劳 动 防 护 用170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1995-6-121996-2-1国家质监总局GB11651-1996169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2009-3-312009-12-1GB4053.3-2009168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2009-3-312009-12-1GB4053.2-2009167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2009-3-312009-12-1GB4053.1-2009生 产 设 备 安 全166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2006-2-152006-6-1GB3787-200616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10-11-32011-10-1建设部GB50057-201018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公安部消防局GA95-2007-8189厂区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91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2009193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2009-6-21GB15258-2009194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20001/1GB16483-200019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2009-3-31GB18218-2009196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编制导则1997-8-20HG23010-19972009-12-1国家标准局1997-10-1石化工业局识别日期:2014年4月15-5月22日 识别人:xx国家安监总局AQ3013-2008197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2008-11-192009-1-12010-5-1国家质监总局2000-6-1国家经贸委GB15603-19952010-5-1国家技术监督局GB4387-2008危 险 化 学191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1995-7-21996-2-1国家技术监督局1988-8-1国家计划委员会190工业企业厂内安全运输规程2008-12-112009-10-1国家质监总局标准委交 通188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2011-11-212012-5-1国家质监总局标准委GB16178-20112007-6-82007-10-1标准委GA77·3--1994186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995-5-1185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999-6-1国家质监总局GB4402-1998184室外消防栓2011-12-302012-6-1公安部GB4452-2011行政部安环部行政部安环部安环部行政部行政部安环部准和其他要求清单中国安全网行政部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平等。
事故、事件管理办法全
事故、事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管理,明确事故分级、报告、调查、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内容及要求,严格考核,严肃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42号令)等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公司所有生产经营事故以及厂内供应商、承包商事故等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考核,坚持下列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并且如实进行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不得干扰、阻挠事故、事件调查、处理。
(二)〃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属地单位及相关领导、技术和管理人员要对分管业务范围的事故承担责任,并负责落实防范措施。
(三)〃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四)〃追根溯源、举一反三〃原则在查清事故直接原因基础上,深入查找管理原因;对照管理漏洞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五)〃问责与防范并重〃原则通过对主要责任人的问责达到警示他人的目的;事件原因的分析和处理与事故同等重视。
(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单位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六条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其它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意外情(-)工伤事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的员工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着火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仪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简介
事故报告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 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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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讲稿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讲稿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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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讲稿
主要内容
一、493号令起草背景 二、493号令立法的必要性 三、制定493号令的总体思路 四、《条例》的立法目的 五、《条例》的适用范围 六、《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七、《条例》确定的四项基本法律制度 八、《条例》确定的四项工作机制 九、事故报告制度 十、事故调查制度 十一、事故处理制度 十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十三、《条例》涉及的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它 十四、《条例》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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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讲稿
一、493号令起草的背景
1、安全生产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形势
● 1989年发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 行规定》和1991年发布施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 处理规定》愈来愈不适应市场经济年代的需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0、36、42号令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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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3高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违法规定处理: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 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 ,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对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
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办理证件时需要的材料(略)。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
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与否决定。不受理时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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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四十四条 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 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 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 预算。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 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 监局备案。
10. 493号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
河南三门峡煤矿透水
2007年7月29日8时30分 左右,河南省三门峡市 陕县支建矿业有限公司 支建煤矿东风井,因河 床水通过采空区涌入井 下,造成22采区69人被 困。
河南三门峡煤矿透水
山东新泰煤矿溃水
2007年8月17日,山东 新泰两煤矿发生溃水事 故,181人下落不明
山东新泰煤矿溃水
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
100-500万
伪证逃匿
人 民 政 府 、 安 监 部 门
不抢救
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监 察 机 关
阻碍、干涉调查
第39条
处分
伪证
第42条
拖延/拒绝落实处理意见
重大工作疏漏
事故调查人员
第41条
处分
包庇、袒护,打击报复
总结:《条例》的核心内容
1、事故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主体、报告程序、报告
时限、报告内容等;
《条例》的基本框架
第一章 总则 1~8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9~18条
条 例
第三章 事故调查 19~31条 第四章 事故处理 32~34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35~43条 第六章 附则 44~46条
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
第一章
总 则
一、《条例》起草背景
安全事故频发,社会关注高
责任追究的力度不够
矿工们站在井口等待井下被困工友的消息
国务院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瑞之源煤业公司 “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成员
组长: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 副组长:山西省代省长孟学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 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王瑞生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纪检组长张鸣起
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靳善忠
人民政府指定
国家监督管理总局令42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九月一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四项修改为:“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原第一款调整为第二款,并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删除第十三条第一项。
第三项修改为:“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四、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
”五、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50万元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93号令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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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讲稿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493号令起草的背景 493号令起草的背景
2、责任追究的力度不够 3、没有建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相衔接配合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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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493号令起草的背景 493号令起草的背景
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 ● 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但是还不适应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要求,如安全管理机制、 场经济的要求,如安全管理机制、法制建设速度跟不上形势发 展的需要) 展的需要),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要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负有 越来越重要的职责; 越来越重要的职责; ● 社会各届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关注度越来越 高,强烈呼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更加统一的工作程序,进 强烈呼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更加统一的工作程序, 一步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一步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事故报告中的问题突出。 ● 事故报告中的问题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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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493号令立法的必要性 493号令立法的必要性
4、符合《安全生产法》关于对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 符合《安全生产法》 究制度操作和落实
对事故责任者根据其责任性质和责任大小, 对事故责任者根据其责任性质和责任大小,相应追究其行政 责任、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制度。 责任、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制度。 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使人们增强责任心, 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使人们增强责任心,更好的履行安全生 产责任,使受害人家属获得心理安慰,使更多人受到警示和教育, 产责任,使受害人家属获得心理安慰,使更多人受到警示和教育, 提高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意识。 提高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意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和预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各类组织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直接或间接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突发事件。
第四条报告原则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并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按照“先报告、再调查、最后处理”的原则,及时防范和遏制事故扩大。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第五条报告程序当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告:(一)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安全撤离被困人员,限制事故扩大。
紧急情况下,可先报告救援机构并立即进行应急救援。
(二)负责人或直接知情者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时间不超过1小时。
同时,要将事故情况告知员工,通知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三)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班及时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和指导事故调查。
第六条报告内容当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下列事实及相关资料:(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情况和损失范围;(二)生产设施、设备、物资等的使用情况;(三)员工人数、死亡、受伤及安全状况;(四)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五)事故责任认定、救援和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六)所需技术资料、技术支援和人力物力的保障需求等。
第七条报告要求当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报告内容要求客观真实,不得隐瞒事实、虚报伪造;(二)报告方式应当依据要求及时、准确、清晰传达确切信息;(三)报告应当提供充分的资料和证据,包括图片、录像等。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第八条调查程序当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展开调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立即召集事故调查组,选择经验丰富、技术熟练、调查具有较高水平的人员参与事故调查;(二)搜集现场记录、资料和证据;(三)对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分析,查明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四)撰写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签署。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九月一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四项修改为:“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原第一款调整为第二款,并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删除第十三条第一项。
第三项修改为:“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四、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
”五、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50万元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如何处理关键看责任,如果单位有责任就要承担责任。
如果已经认定是安全生产事故那单位一定有责任,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抢救将损失降到最低,做好安置工作,准备应诉,请律师等。
2、按照安全生产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生产单位的罚款是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查询得知,对生产单位处罚如下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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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九月一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四项修改为:“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原第一款调整为第二款,并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删除第十三条第一项。
第三项修改为:“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四、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
”五、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50万元的罚款。
”六、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200万元的罚款。
”七、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八、删除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50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200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