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一般规定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
关于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1、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过错责任原则;(4)公平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原则是指以⾏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判断⾏为⼈对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于⾏为⼈的过错⽽产⽣的侵权责任。
按照过错原则,⾏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3、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是过错责任适⽤的⼀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为⼈所造成的,⽽⾏为⼈不能证明⾃⼰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是介于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种中间责任。
该归责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侵权⼈,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
4、⽆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称之为危险责任,是指⽆论⾏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的设⽴是为了弥补过错及过错推定原则的不⾜⽽设⽴的制度。
5、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受害⼈和⾏为⼈对损害的发⽣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分担损失。
如不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范围作出限定,任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适⽤公平责任,则法官在案例裁判的⾃由裁量权过⼤,也不符合成⽂法系社会要求的确定性。
《民法典》将公平责任原则划为⽆过错责任的范畴,该规定不会导致归责原则适⽤的交叉,有利于侵权责任编的实施与适⽤。
6、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绝对权:1个权利人N个义务人。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 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 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 专用权、股权、继承权等。
相对权:1个权利人1个义务人。
死者人格利益 胎儿利益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胎儿利益 商业秘密
占有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 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
纯粹经济损失
1.债权
(1)一般情况,侵害债权不成立侵权责任。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公示性 ,他人一般不知晓该债权存在。债权受到侵害,分别适用合同责任、不当得利返还与无因管 理规则。
◆乙为甲的投资顾问,顾问费每年20万元。甲征求乙意见后,向丙公 司投资1000万元,由于乙的过失,事先未发现丙公司濒临破产的事实,致使 甲因丙公司被宣告破产损失数百万元。
甲遭受的投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由于甲、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且乙有违约行为,就该纯粹经济损失,甲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对乙主张违约 损害赔偿。
丙侵犯了乙请求甲办理过户房屋的权利。乙请求甲办理过户房屋的权利 ,为债权,相对人。侵犯债权,一般不成立侵权责任。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 责任,
◆甲公司将奔赴乙公司演唱会路途中的歌星丙(故意)控制(起来)。 甲公司侵害乙公司请求歌星丙演出的债权,属故意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 法侵害债权,成立侵权责任。 ◆甲将门面房出租给乙,拆迁时因未就补偿达成一致,拆迁公司丙将门 面房包围,禁止乙继续经营。 丙公司侵害了乙的占有(民事权益),成立侵权责任。
B.加害人故意造成受害人纯粹经济损失。
◆甲在高速公路违规驾车撞到乙车,致乙人伤车损。车祸导致交通中断 ,导致:丙迟延向丁交货,需要向丁赔偿损失50万元;丁上班迟到,被单位扣 500元;戊延误飞机,付出改签费1000元。
第五讲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五讲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该条款中可以推知,我国法上的一般侵权责任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存在加害行为。
没有加害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完全与人无关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飓风、海啸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虽然也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保险法上保险赔偿金的给付、国家的救灾行为等,但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2、他人的民事权益被侵害。
加害行为人侵害的是他人的民事权益,而非自身的民事权益。
如:汽车的所有人因操作失误而损坏汽车,虽然也有损失,但他损害的是自己的权益,只能自认倒霉,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3、加害行为与民事权益被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有加害行为,但是民事权益被侵害的后果并非是因该加害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如受害人故意),则行为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4、行为人具有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或过失。
否则,即便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存在因果关系,原则上也不产生侵权责任。
第一节加害行为一、概念和特征“行为”,是指受意思支配而表现出来的活动。
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受意志支配的、人的行为。
1、加害行为必须是受到意思支配的人的行为。
若是由于地震、海啸、台风、泥石流导致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因未涉及人的活动,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如因梦游而刺伤某人、驾车途中突发心肌梗塞导致车祸,因不能被人的意志所支配,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加害人制造一种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则依然存在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加害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包括人身和财产权益。
案例1:金德管业公司诉北京百度公司【案件事实】原告金德管业公司诉称:在北京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中不断发现有损金德公司良好形象的词语,并且数量不断激增,特别是当网络用户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金德、金德管业、金德招聘”等词汇时,在百度搜索下方就会出现“金德骗子、金德管业骗子、金德管业招聘黑幕”等严重影响金德集团公司良好形象的词汇,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名誉权。
一般侵权行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在我国,侵权行为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和详细的阐述。
本文将围绕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从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之一,其核心在于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法律规定。
这里的法律规定既包括法律法规,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2. 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必须造成损害事实,即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损害事实可以是财产损害,也可以是人身损害。
3. 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
4. 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过错,即侵权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但仍然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侵权行为。
三、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1. 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无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明确侵权责任 3.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
议一议
• 你是否遇到过侵权行为? • 你是如何解决的?
二、《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
重点条款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其第一款规定:“侵害民 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 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思考: 1)甲服装公司缴纳的30万元罚款属于承担什么责任? 2)商标管理部门的罚款可否用来清偿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侵权责任法》的优先保障原则
重点条款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了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优先保障原则: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 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 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思考: 1)游客缴纳的旅行费用可否退还?为什么? 2)游客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是否应该支持?为什么?
《侵权责任法》的责任请求权
重点条款解读
《侵权责任法Βιβλιοθήκη 第三条规定了被侵权人的侵权请求权,即“被侵权 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请求权是指侵权法律关系 发生后,被侵权人享有的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告赔偿交通费、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246万元。沈某的什么权
利受到了侵害?原告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试说明理由。
【 任务二】
侵权责任请求权
导学 引思
日升旅行社为更多吸引游客推出了“日韩7日游”的旅行套餐,并征 集了20名游客。为节约成本,日升旅行社随便指派了一名游客作为领 队。旅游途中,发现其中一名游客患有乙肝,其他19名乘客备感不安, 后这名患乙肝的游客在返程时死亡,更让这19名游客惊慌恐惧,他们 认为日升旅行社的行为已经严重地影响了他们的正常旅行,要求旅行 社退还出发时所缴纳的旅行费用并赔偿他们的精神损失。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现如今在现实⽣活中侵权⽅⾯的事件常常发⽣,对于⼀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很多⼈都不知道如何处理这类事情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感兴趣的话,就⼀起看看吧。
⼀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1,违法⾏为。
违法⾏为是指公民或者法⼈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性规定⽽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侵害⼈⾝权的违法⾏为是指公民或者法⼈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性规定⽽实施的,以公民⼈⾝权为侵害客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定的⾏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
这是构成这⼀民事责任的⾸要条件,只有当⾏为⼈的违法⾏为造成损害事实,⾏为⼈才承担民事责任。
这⾥的损害,从⼴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在财产上或者⼈⾝上的不利益。
3,是因果关系。
作为构成侵害公民⽣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为所引起的,⾏为⼈才承担民事责任。
确定因果关系就是要从客观现象中去寻找揭⽰他们之间存在的不依照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
4,是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违法⾏为⼈只有在实施违法⾏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就是违法⾏为⼈对⾃⼰的⾏为及其后果的⼀种⼼理状态,他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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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公平分担损失规定
侵权责任公平分担损失规定做出侵权的⾏为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的,侵权⼈在承担债权责任,⽽有些侵权责任可以公平分担的,受害⼈和⾏为⼈对损害的发⽣都没有过错的,由双⽅分担损失。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侵权责任公平分担损失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条【公平责任原则】受害⼈和⾏为⼈对损害的发⽣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分担损失。
⼆、侵权责任承担⽅式有哪些(1)停⽌侵害停⽌侵害是指被侵权⼈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正在进⾏的或继续之中的侵权⾏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终⽌,它可以适⽤于各种侵权⾏为,只要这种违法⾏为正在进⾏之中或在延续的情形下;(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是由侵权⼈解除因其⾏为引起的妨碍他⼈正常⾏使权利和实现利益的客观事实状态,这种⽅式主要适⽤于物权,特别是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场合;(3)消除危险危险是对将来的、有造成侵权损害后果可能的事实和状态⽽⾔的,处在此种状态中的被侵权⼈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予以消除;(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侵权⼈将其⾮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财产转移给被侵权⼈。
⼀般⽽⾔,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是财产的所有⼈;同时该财产必须还存在,如果不复存在,只得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责任;如果侵权⼈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的,还要看第三⼈在受让财产时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如果符合,为第三⼈利益及整个交易安全考虑,也不得请求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主要适⽤于财产损害的场合,它是请求侵权⼈恢复到物原来的状态。
请求恢复原状需具有两个条件:⼀是可能性,即被损害的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可能;⼆是必要性,即该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必要;(6)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式,它不仅可能适⽤于侵害财产权益的场合,也可以适⽤于侵害⼈⾝权益的情形,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积极损失还包括消极损失,赔偿损失⼀般以实际损害为限;(7)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侵权⼈以⼝头或书⾯的形式向被侵权⼈承认错误、表⽰歉意,它主要适⽤于侵害⼈⾝权益的情形;(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侵权⼈在不良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对被侵权⼈的不利后果;恢复名誉是指侵权⼈在其造成损害所及的范围内恢复被侵权⼈的名誉于其未曾受损的状态。
民法典307条理解
民法典307条理解
民法典307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该条款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有过错、造成损害后果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该条款也规定了推定过错的情况,即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理解该条款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有过错、造成损害后果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2.推定过错是一种特殊情况,即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推定其有过错。
这种情况适用于一些特殊领域,如医疗损害、产品缺陷等。
3.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承担方式。
总之,民法典307
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为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般侵权行为是日常生活中最经常发生的侵权行为,也是侵权责任最常见的一种。
和特殊侵权行为不同,其贯彻了两个基本原则:(1)对自己行为负责原则。
(2)过错归责原则。
二、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即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如法国。
五要件说,即行为、过错、违法、因果关系、损害,如德国。
七要件说,即行为、责任能力、过错、违法、侵害权利或法益、因果关系、损害,如台湾。
在大陆,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是众说纷纭,有三要件说,也有四要件说,但通说为四要件说,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三、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一般侵权行为适用基础的一般条款。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节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若行为人未为任何损害受害人之行为,自然谈不上承担侵权责任。
从举证责任角度论述,此点举证责任应当由受害人来承担。
注意,这里只考虑要有行为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就可以了,即该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不考虑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等。
加害行为可以分为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分为积极加害行为和消极加害行为。
行为人消极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积极作为义务,可以构成消极加害行为,这些积极作为义务的产生大致有下列来源:1.由法律规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2.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3.来自于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杨立新版本
第6条第2款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第7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 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依照其规定。
不同观点:何为一般条款?第2条能否作为一 般条款?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二)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
第4条第2款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 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节 侵权特别法的效力
一、侵权法与侵权特别法
广义的侵权法包括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法, 狭义的侵权法专指侵权普通法,即国家关于侵 权行为集中的、专门的立法。在我国指《侵权 责任法》。
思考:其处于何一法律位阶?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第1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 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 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思考:法的作用/功能有哪些?
第二节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一、一般条款的两种不同理解
第一种理解: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全部侵权行 为,即大的一般条款;
三、侵权特别法的适用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思考: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
法原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本章要点: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包 括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发展和 立法目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侵 权请求权、法规竞合与侵权请求权
的优先保障权、以及侵权特别法 的效力等。
第一节 我国侵权责任法概述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侵权责任法也称为“侵权法”、“侵权行为法”,
是调整有关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自己的加害行 为和准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相关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是我国民法的竞合 是民事责任竞合的一种,是指一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版侵权责任之医疗纠纷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版《侵权责任》之医疗纠纷责任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
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 受害人却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 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 计算,凭据支付 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按照患者实际必须的交通费用计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 算,凭据支付 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未规定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 定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冴,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 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迚行诊治;不得拒 绝急救处置。也就是说,法律首先觃定,医生在病人出现 急危情冴下,医生必须是要作为的,而不作为的情冴,则 一定是违法行为!法律是一定会追究医生、医院的责仸的, 有时甚至可能还会追究当事医生的刑事责仸! 从理论上,本条涉及医生治疗特权问题。所谓医生治 疗特权,是指与通常情冴下医生的权利服从于患者的权利 以实现患者自由,但在极其特定的情冴下,需要限制患者 的自主权利,实现医生自己的意志,以达到医生对患者根 本权益负责的目的。
误工费
以实际收入为基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护理人 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 同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为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 止。无法恢复的,合理确定期限,但最长不得 超过20年。
护理费
仅规定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 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 算。
医生治疗特权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表面上是冲突的, 但实质上都服从于患者的根本利益,但医生治疗特权应当 严格把握,否则就会损害患者利益。觃定医生治疗特权和 严格限定其范围,属于法律上的利益衡量范畴,体现着法 律的价值取向。 从法庭来看,医生的两种选择一种将挽救病人的生命, 同时将侵犯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即作为;另一种选择将维 护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可是却将侵犯病人的生命权,即不 作为。当医生的两种选择有矛盾时,哪种行为对病人的生 命有利,应优先保护这种选择。 这样也才符合国家的立法 精神,也符合病人最基本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觃定的“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 属意见”,主要是指患者不能表达意思,也无近亲属陪伴, 又联系不到近亲属的情冴,但不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 确表示拒绝采取医疗措施的情冴。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
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 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 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 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
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 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 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
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 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
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064第一章侵权责任一般规定(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侵权责任概述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或者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1、性质特征。
侵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非表意行为,也称事实行为(区别于合同行为)2、法律特征。
侵权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区别于无因管理等事实行为)3、客观特征。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害绝对权)4、侵权行为的构成一般以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
但不限于过错。
5、行为方式既有积极行为,又有消极行为6、后果特征。
侵权行为是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7、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侵权行为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侵权行为的种类不同,它们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责任形式等都存在着差别。
侵权行为的分类情况如下: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权行为,又称普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者特别原因所致,因而适用民法典的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4—10章规定的七种特殊侵权行为主要有: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②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③医疗事故中的侵权行为;④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和破坏生态的侵权行为;⑤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⑥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⑦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积极侵权行为,又称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作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民事纠纷中的侵权行为认定和赔偿标准
民事纠纷中的侵权行为认定和赔偿标准在日常生活中,民事纠纷时有发生,其中侵权行为是比较常见的一种。
侵权行为不仅会给他人造成损失,也会给自己带来法律责任。
因此,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赔偿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侵权行为的认定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过程,是事实和法律的综合运用。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民法总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任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都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包括了侵权行为在内,因此在处理民事纠纷时,首先需要明晰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构成主体、客体、行为方式等。
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中,需要注意的是,依法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时,需要综合考虑其是否主观故意或过失,是否给受侵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害等因素,不能片面地从一方面来看待问题。
只有在综合判断后,确认了侵权行为的存在,才能进行后续的赔偿标准确定。
对于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其赔偿标准是有一定依据的。
具体的赔偿标准一般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一般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内容。
具体来说,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如医疗费用、修复费用等;间接损失是指因直接损失而产生的其他间接损失,如收入减少、利润损失等;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上的折磨和痛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受害人的损失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后做出合理的赔偿数额。
在实际操作中,法律规定了最低的赔偿标准,但具体数额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以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民事纠纷中的侵权行为认定和赔偿标准是一项细致入微的工作。
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真判断和合理确定,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使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法制和社会正义。
侵权责任法(一)
侵权责任法(一)第一节侵权责任概述一、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侵权责任可以分为不同类型。
1。
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以侵权责任是否由行为人自己承担为标准,侵权责任可分为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自己责任,是指侵权责任由加害行为人自己承担的责任形式。
替代责任,是指侵权责任由与加害行为人有特定关系的人承担,或由与致人损害的物件具有管领关系的人承担的责任形式。
2。
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以侵权责任是否由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承担为标准,侵权责任可分为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
单方责任,顾名思义,是由加害行为人一方承担责任的责任形式;双方责任则是指对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后果,加害行为人和受害人都要承担责任的责任形式。
3.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以侵权责任承担者是否为一人为标准,侵权责任可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加害行为人为单独一人,由该加害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
共同责任,是指加害行为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数人,由该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
4。
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这是以数个责任主体对被侵权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为标准所做的划分。
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其中的任何一个责任主体都有义务对全部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之一(或者部分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他有权向未承担责任的其他责任主体追偿,请求偿付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按份责任,是指在数个责任主体承担共同责任的情形下,每一个责任主体只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不与其他责任主体发生连带关系的侵权责任.补充责任,主要发生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侵权责任请求权,于此情形,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请求权,只有排在后位的责任主体有过错的,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责任主体承担侵权责任,排在后位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就是补充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正式版最新
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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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一、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定分类:侵权责任在立法上基本分类为(按照归责原则不同):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一)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客观侵害事实的存在(1)财产、人身权利与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民事主体法民事权益,所谓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
民事权利,指民法上的法定权利或绝对权利,而不包括债权之类的相对权利。
此处的绝对权就是指物权、人身权与知识产权。
具体来说,就是指《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二款所列举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和继承权。
(2)财产、人身利益与损害事实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损害事实,也指民事权益的损害事实,既包括财产权益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权益损害。
(3)损害事实的类型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损害事实,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精神损害。
只要损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利益受损的结果,同时损害本身又具有补救性和确定性,即可追究责任。
(4)无损害无侵权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要以有损害结果为前提,没有损害后果就不会构成侵权责任。
2.侵害行为侵害行为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就可以,无需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3•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过错民法上将过错区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区分标准是过错程度的大小。
故意,是指明知损害发生危险的存在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疏忽或者过于自信。
司法实践上,衡量行为人的行为的预见标准一般分为普通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
前者是指一般人通常事物应具备的预见能力,后者是指不同专业的人对其专业范围内的事务通常具有的中等预见水平。
一般认为,一个专业人士违反了普通预见水平的,即构成重大过失。
由此,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别,一般场合下看行为人的身份,如果专业人员未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认为构成重大过失。
(二)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除无须行为人过错这一构成要件外,其他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同■(三)财产损害的计算及其支付1•单纯的财产损失计算《侵权责任法》第19条,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2.损害人身权益导致的财产损失计算按照《侵权责任法》第20条,计算方式有以下四种:(1)以受害人所受损失赔偿;(2)损失难以确定的,以侵权人所获利益赔偿;(3)利益难以确定的,协商之;(4 )协商不成,法院裁决确定。
(四)三大责任的关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1)同一行为引发三种责任,即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也即民事责任的,三责任可以并存;(2)三种责任承担发生冲突的,也即侵权人财产不足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规则原则有二元说与三元说之分。
二元说认为,有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两个归责原则。
二兀说认为有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二个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7条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由此可知,立法者是把过错推定当作过错过错原则的特殊适用形式来对待的,所以我国立法采纳的是二元说。
(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是指侵权人主观上对于侵害行为具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才能成立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与《侵权责任法》第6条: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一般的适用方式: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一般是由原告(受害人)负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这意味着如果原告不能证明被告人具有主观过错,则不成立一般侵权责任,被告无需担责。
2.特殊适用方式的过错推定:一些法定场合下,当行为人的过错无法明判或者法律具有特别规定时,如由原告负担举证责任则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的出现,所以法律规定实行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一一由被告人负举证责任。
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成立侵权责任。
否则就推定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上,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包括四种:(1)第38条:学校对于无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侵权责任;(2)第58条:医疗机构在一些法定情形下的医疗损害责任;(3)第81条:动物园对于其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的规定;(4)第11章:关于物件损害责任的全部规定,即85条--91条,唯独86 条的物件倒塌采用无过错责任的除外。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害人主观上对于侵害行为没有过错,也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行为法的特殊归责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别侵权责任。
在我国,主要是指《侵权责任法》多明确规定的采用无过错责任的若干类型的侵权行为。
1.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2.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3.目的不重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因而责任范围通常有限。
4.分类: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上,无过错责任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1)绝对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也即即使受害人具有故意、重大过失的,侵害人也不得免责的无过错责任,采用这种归责原则的只有《侵权责任法》第79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与80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第79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时,无论被侵权人是否有过错,该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时即使是被侵权人存在故意,也不能免除饲养人和管理人的责任。
第80条: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类动物的,无论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时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只能作为减责事由,而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2)相对无过错责任,也即侵害人可以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如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原因等情形下得以免责的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无过错责任,除了第79条与80条外,都属于这个类型。
具体如下:A第32条:监护人就被监护人侵权承担的责任B第34条:用人单位就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承担的责任C第34--35条:接受个人劳务方就提供劳务方的劳务侵权承担的责任D第41--43条: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人的产品责任及生产者的最终责任E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侵害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F第65条(及整个第8章):环境污染责任G第69条(及整个第9章):高度危险作业责任H第78条(及整个第10章,第81条的动物园的动物侵权除外):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第81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I第86条第1款:物件倒塌损害责任。
(三)公平补偿责任公平补偿责任,即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对受害人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
公平补偿规则并不是侵权法的一个归责原则,而是独立于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之外、在适用两原则不足以公平调整某些利益关系时的补充性法律规则。
所以在性质上,此时的责任性质不是赔偿,而是补偿。
1.我国现行法上补偿义务的基本规范及其类别:(1)有侵权人介入时受益人的补偿义务:《侵权责任法》23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避险人的补偿义务:《侵权责任法》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的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3)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补偿义务:《侵权责任法》33条第1款: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情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4)高空抛物中可能侵害人的补偿义务:《侵权责任法》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赔偿。
(5)无因管理中受益人的补偿义务:《民法通则》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集体的财产、人身免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6)无因管理中受益人的补偿义务:《民法通则》142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15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法院应该支持。
(7)受害人和行为人公平分担损害后果的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法》24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8)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害后果的一般条款:《民法通则》132条: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遭受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9)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的费用。
《民法通则意见》132条:《民法通则》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