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保护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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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及其制度体现【论文】

论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及其制度体现【论文】

论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及其制度体现【论文】论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及其制度体现引言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保护环境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环境法作为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是环境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本文将探讨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及其在制度中的体现。

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的意义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是指在环境法的实施中,应当优先保护环境。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将环境保护置于其他因素之上,以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保护优先原则的制定和实施,不仅对于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反映了社会发展的需求和价值观念的演变。

保护优先原则的首要意义在于保护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生态环境对于人类的福祉具有重要的影响。

通过将环境的保护置于首位,可以有效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的生存环境。

其次,保护优先原则对于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环境与经济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经济的发展。

保护优先原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环境法中保护优先原则的体现立法层面在环境法的立法层面,保护优先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各国都在环境立法中明确了环境保护的优先地位,并对环境保护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

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可持续发展。

”这一规定准确体现了保护环境的优先地位。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惩处措施,以加强环境保护的力度。

行政层面在环境行政管理中,保护优先原则也得到了体现。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将环境保护置于首位,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环境。

同时,政府还通过制定环境标准和限制环境污染的措施来保护环境。

司法层面在环境司法活动中,保护优先原则也被广泛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环境优先原则:环境保护应当优先考虑,追求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的质量和健康水平。

2. 预防为主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污染物排放和排泄物处理的控制,控制环境风险,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3. 污染者付费原则:实行污染者付费制度,污染者应当承担环境污染防治和修复的费用。

4. 公众参与原则:倡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务,依法享有了解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监督环境管理等权利。

5. 全面管理原则: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进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规划、环境监测、环境评价、环境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建立环境监管体系。

6. 综合治理原则:采用综合措施,综合治理环境问题,减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7. 创新驱动原则: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环境保护技术进步和绿色发展。

8. 追溯责任原则:明确环境污染责任追溯制度,对环境污染行
为的后果,追究相应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原则,旨在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加强管理、公众参与、污染者付费、综合治理、创新驱动和追责追溯。

这些原则有助于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人民的权益。

论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及其制度体现

论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及其制度体现

论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及其制度体现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及其制度体现引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对人类生存和发展产生着深远影响。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各国纷纷制定出台环境法律法规,并强调了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

本文将探讨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以及其在制度体现方面的重要性和具体举措。

一、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的内涵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是指在环境管理和保护中,将环境的合法权益以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置于最高地位,排在其他利益之前的原则。

它强调环境的保护需要得到优先考虑,不仅是为了解决当前环境问题,更是为了保障未来世代的可持续发展。

保护优先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追溯责任。

其中,预防为主强调预防环境污染和损害的发生,通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管理措施和技术标准来提前预防环境问题。

综合治理指的是综合考虑环境污染的全过程,从源头、过程到终点,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实现污染的减少和环境的整体改善。

依法治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依法管理、依法惩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环境执法和司法保护。

分级负责则要求不同级别的政府和环境管理机构履行好环境保护的职责,形成多级监管体系。

公众参与是指广泛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和环境保护行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追溯责任则要求追究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赔偿。

二、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的制度体现1. 环境评估制度环境评估制度是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它体现了保护优先的原则。

环境评估是在开展工程建设、政策制定等活动前对其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以保障环境的合法权益。

环境评估制度要求将环境影响评估纳入决策程序和管理体系,确保环境保护的考虑成为决策的重要因素。

2.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对生态系统进行严格保护和限制开发。

这一制度体现了环境的保护优先原则,以确保生态系统的稳定和生态功能的完整。

试论环境保护优先原则

试论环境保护优先原则

论文摘要新环保法规定了五项原则,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排列第一。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坚持环境保护优先是落实这一国策的必然选择;确定环境保护优先,是国家与社会在生态资源、环境压力倒逼背景下处理资源环境与社会关系路径选择的重大变化,也是法律制度的重大进步。

本文指出实施新环保法、落实保护优先原则,需要科学认识和把握该原则的基本精神,更需要持之以恒的坚持精神。

论文关键词新环保法基本国策保护优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环境保护法规定,用以指导环境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原则性规范。

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基本原则,学者根据其中有关条款概括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如罗典荣概括为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依靠群众五项;陈泉生总结为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全面规划、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污染者负担,国家干预六项。

可以看到,学者的概括不一致,对同一原则的表述不尽相同,内容也缺乏确定性。

2014年4月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第五条规定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这是我国环境保护综合性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环保法的基本原则。

新环保法修订时将学者此前概括的部分原则排除了。

新环保法中,“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是实现国家基本国策的目的价值,“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是国家的基本责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明确作为环保法立法的四个目的之一,“全面规划”并非适用于环境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全程而没有作为基本原则。

一、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坚持环境保护优先是落实这一国策的必然选择基本国策是由国家制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生产生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决定性影响的重大决策与基本政策,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具有优先性。

简述我国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我国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我国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可持续发展。

这是我国环境资源法的首要原则,也是各项环境资源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

可持续发展要求经济的发展与环境的保护相协调,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也要保护子孙后代的权益,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保护优先。

这是我国环境资源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保护优先要求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将环境保护放在首位。

法律规定了各类环境资源的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强化了环境保护的地位,确保了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公众参与。

我国环境资源法强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促进环境管理的民主化。

公众可以通过诉讼、公众举报等方式参与环境保护,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权责分明。

我国环境资源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制度。

各级政府和环境主管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保障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同时,对于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追责,实行罚款、停产停业等制裁措施。

第五,预防为主。

我国环境资源法强调预防污染和其他环境破坏的原则,要求通过预防控制、减量化、清洁生产等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发生。

这就要求各类企业和机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环境资源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第六,综合治理。

我国环境资源法提出了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求综合考虑各类污染源和影响因素,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

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协调合作,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合力,共同推动环境资源管理的综合治理。

总之,我国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可持续发展、保护优先、公众参与、权责分明、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等重要原则。

通过遵守和贯彻这些原则,可以有效地保护和管理我国的环境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保护优先原则

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保护优先原则

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保护优先原则论文摘要环境立法的历程体现着国家环境资源政策和理念的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最新修订使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迈上崭新的台阶。

其中,新法第5条规定首次以正式条文直接确立了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这将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提升到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重并举的高度,甚至还要更加突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从而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党的十八大以来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的要求坚定地落实在对自然的尊重、顺应和保护之中。

论文关键词环境立法保护优先原则利益保护竞合价值选择新《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修正了传统的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即“协调发展原则”),强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若想走上可持续的良性发展道路,必须将环境保护列为优先选择的和必不可少的考量因素,积极与生态环境相适应。

环境保护优先逐渐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同时也表明了政府解决环境问题的决心。

一、问题的提出环境问题总是与经济发展过程伴生存在,因此,在利益保护竞合时总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出一种紧张的价值冲突。

因此,关于确立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初衷,学界共同的观点大抵认为,立法试图在环境保护的价值冲突或利益保护竞合的问题上避免模棱两可的或者甚至忽略环境价值的态度,深刻地反思和批判我国既往的环境执法不力,以明确环境保护优先价值的方式完成对旧法中“协调发展原则”的全面超越。

该原则的确立,提出了以经济社会发展去适应和协调环境保护,而其内在含义,及实践中如何利用该原则引导经济发展为环境保护服务需要再深入地思考,二、保护优先原则的内涵保护优先原则在内涵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法律表达相较于“协调发展原则”更清晰合理。

狭义上,它是指在环境保护管理活动中应当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在环境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环境利益,做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决定。

广义上,它是指在平衡经济社会建设与生态环境等利益保护竞合的关系时,要把生态环境放在较优先的位置予以考虑和对待,这才符合基本国策的要求,才能够将经济社会建设同环境保护协调以相互适应。

保护优先原则浅析

保护优先原则浅析

保护优先原则浅析钱晨晨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环保法》第五条的规定首次确立了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在该条中确立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重新定位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

保护优先原则的确立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但在保护优先原则的理解及适用上还存在值得探讨的问题。

1、保护优先原则的概念在新《环保法》施行之前,已有一些学者提到了保护优先原则。

如曹明德教授在《生态新探》中提到环境保护优先是在处理经济增长和生态环境保护关系时应确立生态环境优先的法律地位。

王树义主张保护优先是生态环境保护中应把生态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在生态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生态利益,满足生态安全的需要。

在新《环保法》施行后,学者们对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概念的界定进行了更广泛的讨论。

周志远认为保护优先原则在内涵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上指在环境保护管理活动中应当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

广义上是指在平衡经济社会建设与生态环境等利益保护竞合的关系时,要把生态环境放在优先位置予以考虑和对待。

由此可以看出学者们在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界定上多是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谁优先上加以定义的。

与之不同的是竺效教授基于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解读必须结合环境立法目的和环境发展基本国策的视点出发,认为环境保护优先原则不必重复承担理清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谁优先的问题。

保护优先原则所承载的功能只能是遇到环境风险科学性不确定的情形,应以保护环境为优先原则。

因此该条的保护优先原则的学理表述应为风险防范原则。

笔者认为保护优先原则作为政策性原则,具有时代性。

保护优先原则体现了我国在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下在经济发展和环境利益冲突时的权衡,即当发生冲突时对环境利益优先保护。

此原则是为了解决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以环境破坏为代价的现象,具有针对性和时代性的特点。

2、保护优先原则的内涵界定2.1 保护优先原则基本含义的分析保护优先原则是指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冲突时对环境利益的优先考虑。

浅析新环保法中的保护优先原则

浅析新环保法中的保护优先原则
一 Nhomakorabea、
经 济 的发展 不 以过 多牺 牲环 境 为代 价 。 ( 二 )保 护 优 先 原 则 的 国 内外 立 法 实践 虽 然 对 于 保 护优 先 原 则 的 定 义 学界 研 究 的 并 不 多 ,但 是 不 可 否 认 的 是保 护 优 先 原 则 已经 被 世 界许 多 国家 在环 境 法 中加 以 确 立 ,随着 经 济 社 会 的 发 展 ,环 境 问题 日益 得 到 重 视 ,确 立 保 护 优先 原则 已经成 为各 国环 境法 发 展 的新趋 势 。 1 . 国外 立 法实 践 日本 1 9 6 7 年颁布的 《 公 害 对策 基 本 法 》规定 了环境 保 护要 与经 济 发 展 相协 调 的原 则 ,但 是 由于 “ 协 调 原 则 ”在 实 际 运 用 中变 成 了 “ 经 济 优 先 原 则 ” ,遭 到 了社 会 各 界 的批 评与 抵 制 。 日本 于 1 9 7 0 年 召开 国会 , 将 该原 则 从 《 公 害对策 基本 法 》 中删除 , 并 确 立 了环境 保护 优先 原 则 。 2 0 0 2年 ,俄 罗 斯 颁 布 的 《 俄 罗斯 联 邦 环境 保 护 法 》第 3条 规定 : “ 为保 证 可 持 续 发 展 和 良好 的环 境 ,将 人 、社 会 和 国 家 的生 态 利 益 、经 济 利 益 和社 会 利 益 科学 合 理 地 结 合起 来 ; 自然 生态 系统 、 自然 景 观 和 自然综 合 体 的保 全 优 先 ;根 据 环 境 保 护 的要 求 确 定 经 济 活动 和 其 他 活 动影 响 自然环 境 的 容 许度 ;禁 止 对 环 境 的 影 响后 果 无 法 预 测 的经 济 活 动 和其 他 活 动 ,禁 止 实 施 可能 导 致 自然 生 态 系统 退 化 ,植 物 、动 物 及 其 他 生物 体 遗 传 基 因改 变 和丧 失 , 自然 资 源衰 竭 和其 他不 良环境 变 化的 方案 。 ” 可 以看 出 ,俄 罗 斯 已将保 护优 先 原 则 规定 为 环 境保 护 的一 项 基 本 原则 。 除 了上 述 国家 以 外 ,加 拿 大 等 国家 也 相 继 通过 立 法 和 政 策 将 保 护 优 先 原 则应 用 于 环 境法 中 ,来解 决 环 境 问 题 和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之 间 的 矛盾 ,并 且这 些 国家 都 在不 同程 度 上缓 解 了环 境 压 力 ,这 其 中有很 多 方 面值得 我 国去 借鉴 学 习。 2 . 国内立法 实 践 在 我 国 ,保 护优 先 是 近 年 来才 被 提 出的 ,特 别 是 在 环境 问 题 集 中爆 发 的这 几 年 ,协 调 发 展 已经 不 能 缓 解 环境 问题 和 经 济 发 展之 间 的矛盾 ,优先 保护 环境 已经变 得刻 不容缓 。 2 0 0 0年 国务 院 《 全 国生 态 环境 保 护 纲要 》提 出 ,坚 持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与 生态 环 境 建设 并 举 ,在 加 大 生 态 环境 建 设 力 度 的 同 时 ,必 须坚 持 “ 保 护 优先 ” 的政 策 , “ 保 护优 先 ” 作 为 一项 政 策 在 中 央政 府 文 件 中 首次 被 提 出 ;2 0 0 5年 《国务 院落 实 科学 发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如下:一、保护优先原则1. 含义- 在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时,要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

这意味着在进行各类规划、开发和建设活动时,首先要考虑对环境的影响,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利益。

例如,在一些资源开发项目中,如果开发活动可能对当地的生态系统(如水源涵养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等)造成严重破坏,就应该优先保护生态环境,调整开发方案或者停止开发。

2. 实践中的体现- 在城市规划中,要优先保护城市中的自然山体、水体等生态敏感区域。

很多城市在建设过程中保留了原有的湖泊、湿地,并且将其规划为城市公园或者自然保护区,限制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以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二、预防为主原则1. 含义- 强调在环境问题产生之前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这是因为一旦环境遭到破坏,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来进行修复,而且有些环境损害是不可逆的。

例如,对于工业污染的防控,不能等到污染物大量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之后才去治理,而应该在企业建设、生产工艺设计等环节就采取预防污染的措施,如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2. 实践中的体现- 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面,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前,需要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如果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显示该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且无法通过采取措施加以有效缓解,项目可能就不被批准建设。

三、综合治理原则1. 含义- 环境问题的产生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措施来解决。

这些手段包括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技术手段和教育手段等。

例如,对于大气污染治理,不仅要通过法律规定企业的排放标准,运用行政手段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管,还要利用经济手段,如对采用清洁生产技术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减少污染排放;同时,还需要依靠技术手段研发和推广更高效的污染治理技术,并且通过教育手段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倡导绿色出行等环保行为。

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 生态优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即在任何活动中都要优先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功能。

这表明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工作应该以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系统为核心目标。

2. 依法治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要求依法治理,即依法保护环境和资源、依法管理环境和资源的利用。

这表明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工作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依法行使权力,依法承担责任。

3. 综合协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强调综合协调的原则,即在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中,要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生态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形成协调发展的局面。

这表明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4. 预防为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倡导预防为主的原则,即在环境和资源利用过程中,要事先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污染和资源浪费的发生。

这表明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要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和预防,避免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发生。

5. 依靠科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强调依靠科学的原则,即在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中,要依据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的成果,进行决策和实施措施。

这表明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要以科学为指导,注重科学论证和技术支撑。

总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生态优先、依法治理、综合协调、预防为主和依靠科学。

这些原则的落实是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保护优先原则

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保护优先原则

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保护优先原则论文摘要环境立法的历程体现着国家环境资源政策和理念的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最新修订使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迈上崭新的台阶。

其中,新法第5条规定首次以正式条文直接确立了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这将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提升到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重并举的高度,甚至还要更加突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从而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党的十八大以来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的要求坚定地落实在对自然的尊重、顺应和保护之中。

论文关键词环境立法保护优先原则利益保护竞合价值选择新《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修正了传统的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即“协调发展原则”),强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若想走上可持续的良性发展道路,必须将环境保护列为优先选择的和必不可少的考量因素,积极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环境保护优先逐渐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同时也表明了政府解决环境问题的决心。

一、问题的提出环境问题总是与经济发展过程伴生存在,因此,在利益保护竞合时总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出一种紧张的价值冲突。

因此,关于确立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初衷,学界共同的观点大抵认为,立法试图在环境保护的价值冲突或利益保护竞合的问题上避免模棱两可的或者甚至忽略环境价值的态度,深刻地反思和批判我国既往的环境执法不力,以明确环境保护优先价值的方式完成对旧法中“协调发展原则”的全面超越。

该原则的确立,提出了以经济社会发展去适应和协调环境保护,而其内在含义,及实践中如何利用该原则引导经济发展为环境保护服务需要再深入地思考,二、保护优先原则的内涵保护优先原则在内涵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法律表达相较于“协调发展原则”更清晰合理.狭义上,它是指在环境保护管理活动中应当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在环境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环境利益,做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决定。

广义上,它是指在平衡经济社会建设与生态环境等利益保护竞合的关系时,要把生态环境放在较优先的位置予以考虑和对待,这才符合基本国策的要求,才能够将经济社会建设同环境保护协调以相互适应。

谈谈对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看法

谈谈对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看法

谈谈对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看法过去的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简称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这一原则本身是不断发展的,对协调的内容也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在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以前,侧重于发展经济,基本是环境保护附属于经济建设;侧重于当代人发展而未顾及子孙后代的利益。

后来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赋予了这一原则新的生命力。

这一原则是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当代环境法的价值取向。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环保法也相继出台。

新环保法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所谓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是指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活动中应当把生态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在社会的生态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社会的生态利益,满足生态安全的需要,做出有利于生态保护的管理决定。

新版环保法确立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由原来规定环境保护工作要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到现在的坚持经济发展要和环境保护相协调。

这第一次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同时亦是立法理念的重大转变。

其原因如下:目前,我国GDP总量已经名列世界第二,在此情况下,经济增长的规模和速度继续扩大的空间已经不断在缩小,基于资源和环境投入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也已经走到了尽头,为了使国家发展水平得到更大的提升,有必要尽快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向集约型的方向过渡。

为此,如何从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出发,提高资源环境利用效率成为下一步的改革和转型重点,这不仅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也是经济转型和发展的自身需求。

新版环保法适时提出了经济发展如何为环境保护服务的重要课题,这也是值得全社会探讨和探索的发展方向。

对这一原则实行了以下几项措施:一是制定政策要考虑环境影响。

环境法的原则

环境法的原则

环境法的原则
环境法的原则是指根据环境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经验,在环境保护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以下是环境法的主要原则:
1. 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环境保护应当作为优先事项,采取预防、减少和治理相结合的措施,以保障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2. 公众参与原则:环境保护涉及公众利益,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

3. 协同合作原则:环境保护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共同参与,应当建立协调一致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4. 污染者负担原则: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治理和恢复环境的责任,并支付相关费用。

5. 效率原则:环境保护应当注重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浪费和污染,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6. 科学性和技术性原则:环境保护应当以科学和技术为依据,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7. 持续监测原则:环境保护应当建立持续监测机制,及时掌握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为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这些原则是环境法的基本指导思想,也是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政策的重要依据。

在实践中,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以保障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论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及其制度体现

论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及其制度体现

论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及其制度体现商淼【摘要】2014年4月24日,新《环境保护法》首次以正式条文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在我国现行环境立法中,该原则主要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规划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以及生态补偿制度来贯彻落实的.这些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着适用条件不明确、对象范围过窄、行政权限划分不清、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有鉴于此,必须从明确适用条件、扩大对象范围、明晰行政权限划分等方面完善相关制度,以便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之目的.【期刊名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33)002【总页数】5页(P110-114)【关键词】环境保护;保护优先原则;环境利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规划制度【作者】商淼【作者单位】吉林师范大学经法学院,吉林白城137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46近现代以来各国工业化迅猛发展,环境问题则日益严峻,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即平衡好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在环境问题急需改善和解决的巨大压力下,加快了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1979年9月,我国的第一部环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出台,并于1989年正式实施,至今已有快将近40年的历史。

在这段时间里,有关环境方面的立法大量涌现,然而,这并没有改变或缓解我国所面临的环境危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峻,大型环境污染事件接连发生。

从实际情况上来看,环境法并没有达到它所预期的保护环境的效果。

一、环境保护优先原则(一)保护优先原则的定义环境保护优先原则要求当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发生冲突时,经济利益的价值位阶次于环境利益,但该原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环境利益的价值都是绝对的。

价值的绝对主义可能导致民众在观念上形成不切实际的预期、从而对其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极容易加剧社会冲突。

此外,我国现在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实力以及综合国力都有待提高,为了保护环境而放弃经济的发展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

论环境保护优先原则

论环境保护优先原则

论环境保护优先原则1.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概述1.1保护优先原则的概念与内容保护优先原则是环境法中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一项原则,其含义为,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相互冲突时,经济利益应当让位于环境利益的一种价值选择,但这并不代表只要两者发生冲突经济利益就要让位于环境利益,而应当是,当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规模超过了环境的承载能力时,经济利益此时应当对环境利益做出一定的让步。

环境承载力则是指在特定时期、特定状态或一定的条件下,某一地区范围内所能够承受的人类活动所带来影响的最大的承受值。

而此处所谈论的某种状态或条件,指的是环境结构的正常功能的发挥,也就是说,环境承载力是值在环境各项功能正常发挥的前提下,某一地区所能够承受的,人类活动影响的最大程度,其内容包括了环境在自然状态下的自净能力以及对于资源开发所能够接受的最大的承载能力,环境的自净能力是指环境本身所具有的,通过物质之间的流转对人类所造成的污染进行净化的能力,资源承载能力只是环境承载能力的一种,是在保证自然的资源功能能够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某一地区内,资源开发所能够承受的最大程度。

因此,对于经济发展速度和规模超过环境承受力的理解,就是指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人类向环境所排放的污染物的总量已经超过了环境自净的能力,而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与开发也超过了环境所能够承受的最大的开发承载力。

而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就是,在某一时间段内,当经济社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超过或者可能超过了某地区环境承载力所能承受的最大限度时,对环境利益进行倾斜性的保护,将环境利益放在经济利益的前面对其进行优先保护的原则。

1.2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体现保护优先原则在新《环保法》颁布之前,国家和地方层面己有相关立法。

在国家层面,例如 2006年通过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13条规定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

2 009年通过的《海岛保护法》第3条规定国家对海岛实行原则中就包括了保护优先原则。

《环境保护法》中环境保护管理原则

《环境保护法》中环境保护管理原则

《环境保护法》中环境保护管理原则摘要: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二、环境保护法的管理原则三、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与监管正文: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它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管理原则以及实施与监管方法对于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和损害担责。

这些原则贯穿于环境保护法的始终,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思想和方向。

1.保护优先原则:在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之间,环境保护应优先考虑。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应协调发展,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双赢。

2.预防为主原则:环境保护工作应以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为主,预防环境问题的发生,避免环境恶化。

3.综合治理原则:环境保护应从整体上考虑,采取综合措施,实现环境的全面保护。

4.公众参与原则: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公众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共同维护环境质量。

5.损害担责原则:对于环境损害,应依法追究责任,责任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环境保护法的管理原则环境保护法的管理原则包括:行政管理、法律管理、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

这些原则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管理方法和手段。

1.行政管理原则:政府部门应依法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行政管理,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法律管理原则:依法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管理,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执行。

3.经济管理原则:通过经济手段,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管理,如征收环保税、提供环保补贴等。

4.社会管理原则: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的作用,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实现环境的共建共治共享。

三、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与监管为确保环境保护法的有效实施,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依法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同时,公众也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共同维护环境质量。

保护优先原则法律规定(3篇)

保护优先原则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保护优先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环境、资源、文化遗产等公共利益的保护应当优先于其他利益。

这一原则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旨在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持续改善。

本文将详细阐述保护优先原则的法律规定,分析其实施的意义和挑战。

一、保护优先原则的法律依据1. 宪法层面- 中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保障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

”2. 法律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实行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综合利用的原则。

”3.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二、保护优先原则的具体内容1. 环境优先- 在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优先考虑环境保护。

2. 预防为主- 在资源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 综合治理- 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包括源头控制、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

4. 公众参与- 在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中,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参与权利。

5. 损害担责- 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优先原则的实施意义1. 保障生态安全- 保护优先原则有助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障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平衡。

2. 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过优先保护环境,可以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浅析环境法中的环境优先原则

浅析环境法中的环境优先原则

浅析环境法中的环境优先原则作者:邢晓旭来源:《速读·下旬》2014年第04期摘要:目前我国的环境问题已经非常突出,这与当前的环境保护理念的错位有密切关系。

本文提出了“环境优先原则”作为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讨论了该原则作为环境立法原则的必要性,分析了当前我国环境执法中的问题,并对如何贯彻“环境优先原则”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优先原则;环境立法;环境保护人们自从工业革命时代起就一直在思考经济发展模式和环境保护问题之间关系。

鉴于西方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在环境污染中的深刻教训,学者一直在讨论如何合理地分配环境问题和经济发展问题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并且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在一定条件下的环境优先原则。

将环境优先原则应用到环境保护法的制订和实际的环境保护行动中,可以为保护环境提供一种新型的理论支撑。

对于环境优先原则的概念,学术界一直没有形成共识,但是其主要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发展经济时必须充分考虑环境的承载能力,绝不可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而损坏环境的长期发展。

本文从环境优先原则作为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进行探讨,为环境优先原则的进一步应用进行了探索。

一、环境优先原则作为环境立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探讨对于这一问题,本文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具体分析如下:首先,环境优先原则是有效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矛盾的客观要求。

中国经济经过三十多年的迅速发展,经济总量已经居于世界前列,人们的物质生活也大大改善,但是生态环境却急剧恶化,空气污染情况已经非常严重,北京地区的雾霾已经对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至于地下水的污染和短缺,在中国的各个城市都比较突出,尤其对于北方的城市,淡水资源的匮乏已经成为比较严峻的挑战。

环境优先原则可以从我国环境保护的实际要求出发,既保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趋势,也避免了环境的破坏。

环境优先原则并不是为了实现单纯的环境保护这个目的,而不顾经济的发展,从根本目的来说环境保护原则的最终目标是实现高质量的社会发展,而高质量的社会发展其实就是GDP增长和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

论《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中的保护优先原则

论《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中的保护优先原则

On Conservation Priority Principle in 作者: 周卫
作者机构: 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0
出版物刊名: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6-12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3期
主题词:�环境保护法》修订案 保护优先原则 环境利益 环境价值
摘要: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确认了保护优先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修订案鼓励不计代价的环境保护优先。

国内外的环境法实践表明,极端化保护优先原则容易遮蔽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不恰当地缩减行政机关的裁量余地。

因此,实现保护优先原则,一要考虑协调发展理念的制约,警惕极端化环境优先价值;二要考虑在具体保护领域通过具体规定实施;三要考虑对地区竞争的影响。

此外,还需进一步探讨其排除适用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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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保护优先原则论文摘要环境立法的历程体现着国家环境资源政策和理念的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最新修订使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迈上崭新的台阶。

其中,新法第5条规定首次以正式条文直接确立了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这将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提升到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重并举的高度,甚至还要更加突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从而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党的十八大以来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的要求坚定地落实在对自然的尊重、顺应和保护之中。

论文关键词环境立法保护优先原则利益保护竞合价值选择新《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修正了传统的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即“协调发展原则”),强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若想走上可持续的良性发展道路,必须将环境保护列为优先选择的和必不可少的考量因素,积极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环境保护优先逐渐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同时也表明了政府解决环境问题的决心。

一、问题的提出环境问题总是与经济发展过程伴生存在,因此,在利益保护竞合时总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出一种紧张的价值冲突。

因此,关于确立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初衷,学界共同的观点大抵认为,立法试图在环境保护的价值冲突或利益保护竞合的问题上避免模棱两可的或者甚至忽略环境价值的态度,深刻地反思和批判我国既往的环境执法不力,以明确环境保护优先价值的方式完成对旧法中“协调发展原则”的全面超越。

该原则的确立,提出了以经济社会发展去适应和协调环境保护,而其内在含义,及实践中如何利用该原则引导经济发展为环境保护服务需要再深入地思考,二、保护优先原则的内涵保护优先原则在内涵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法律表达相较于“协调发展原则”更清晰合理.狭义上,它是指在环境保护管理活动中应当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在环境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环境利益,做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决定。

广义上,它是指在平衡经济社会建设与生态环境等利益保护竞合的关系时,要把生态环境放在较优先的位置予以考虑和对待,这才符合基本国策的要求,才能够将经济社会建设同环境保护协调以相互适应。

新《环境保护法》中有关生态红线、环境健康、生态安全、基本国策、以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等,都是以保护优先原则为前提和基础的。

三、确立保护优先原则的原因和现实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快速发展,伴随发展而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近年来国家针对水污染、大气污染等问题开展了较强的专项整治,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严峻的环境状况没有获得根本性的改变。

分析我国经济发展造成环境问题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点:1。

客观原因。

由于历史原因,产业结构不合理、企业规模和布局参差、突出的环境问题长期未被有效解决,部分区域性问题扩大至全国,增大治理难度。

2.主观原因.各级政府过去片面地认为GDP的增长就是单纯的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就是数量增长;部分干部重经济轻环保,片面地认为发展免不了要污染,可以先发展后治理;部分企业缺乏社会责任,环保意识淡薄,为换取经济利益不惜牺牲环境;部分群众环保意识不强,环境公益诉讼权利意识缺乏,公众参与环保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够。

3.体制机制原因。

既有经济模式过于倚重发展速度,导致制度设计向经济建设倾斜,环境管理和考核制度不健全,地方环境保护规划难以落实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计划中,各级部门缺乏协调配合,缺乏有效的环保经济技术政策和环境监督处罚措施。

这些原因的共同作用催生了保护优先原则.环境关系民生。

环境问题不仅会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还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生产生活,进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在国家和社会的全面深化改革转型期,中共十八大报告清晰地表述了环境决策的目标和理念.结合我国的国情实践,在这样的背景下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确立为环境法基本原则具备紧迫的现实必要性。

四、环境价值优先极端化可能存在的弊端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彰显着我国的环保政治态度和环保决心与力度,但这是否就意味着当环境利益与经济社会利益冲突时,允许甚至鼓励一种不计代价绝对偏向环境价值的选择呢?从国际立法经验来看,欧盟条约和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仅仅是强调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一体化,强调计划措施与国家政策的一致性.将“自然生态系统、自然景观和自然综合体"列为优先保护对象的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法》第3条的规定也只是限定在非全局性的特殊领域保护,强调生态利益保护的优先性。

大多数国家均没有将环境保护以原则的形式确立其与其他利益保护竞合的优先性。

环境保护优先原则体现了环境立法上的价值选择,即在利益保护竞合时明确地优先保护环境利益。

既然主张优先保护环境利益,那么自然也就承认了诸多利益存在价值冲突的事实前提.旧的环境立法没有直接确认具体何种价值优先,只是强调了统筹规划经济社会建设与保护环境,从效益层面上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统一。

新《环境保护法》确立保护优先原则虽然从立法观念上解决了利益保护竞合下何种价值更重要的问题,但是换个角度思考,因为环境利益和其他合法的应保护利益的竞合往往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诸多方面,当数个合法的应保护利益并存时,倘若一味地将环境保护优先的价值选择极端化,则很容易造成多个合法的应保护利益失衡,反而不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

因此,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和国情来看,一味地用牺牲一种合法利益去适应和迁就另一种合法利益也是非正当性的。

保护优先原则在新《环境保护法》中的含义绝非是环境价值极端化意义上的绝对保护优先,它仍然应该受到协调发展理念的平衡与协调。

价值极端化的弊端在于,它容易加剧社会不同观念间的冲突,促使民众在观念上形成空中楼阁般脱离实际的预期,进而遏制了当事各方调解矛盾、形成合意和共同对话。

在我国,这种极端趋势则多表现为政府包揽型的执法行动。

政府为了实现某个污染治理或资源保护目标,或者为一些大型的国际活动创造短期良好的环境条件,往往会在限期内运用行政强制力对某一产业内存在达标排放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实行禁限专项整治。

被关闭的企业一旦转为地下经营,势必会加具排污监管的难度,加速污染量的反弹.例如过去在治理滇池水质污染时颁布了严厉的《滇池保护条例》,过去曾实施“零点行动”对沿湖磷化工厂和没有在限期完成污染整改的企业统一关停。

虽然这种行政执法在短期立竿见影,但是由于污染成因分析不彻底,随后污染又反反复复地反弹.笔者认为,极端化地强调环境价值,无意中激励了不计代价的环境优先选择。

这种不考虑其他后果的极端化价值选择,不仅低估了环境保护问题的复杂性,也忽视了其他合法的应保护利益,最终可能导致一些优势行业、企业的竞争能力被不必要地削弱。

这不仅无助于环境保护的良性发展,还容易导致经济增速放缓、失业增加、社会矛盾深化等诸多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后果,反而也削弱了环境保护的整体能力。

五、从实质性角度明确在特定领域中的环境价值选择从我国现阶段的相关经验和实践来看,应当从实质性角度对如何适用保护优先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保护优先原则更多地体现在具体领域或具体保护措施中,例如,一些单行法在特定保护领域中对生态环境价值优先的选择:《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基于饮用水水源定位的特定区域保护优先;《渔业法》规定了对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优先;《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优先.保护优先原则具有相对性,关键是相对于什么客体优先。

有学者认为,该原则的本意是强调环境保护的首要价值地位,即使与经济发展冲突,宁可牺牲一些经济发展也要保护环境.也有学者认为,环境优先更主要的是一种需要通过制度来保证的宏观认识,它作为一项原则、理念提出,实际上更加强调的是放在一个政策的层面上来考虑,就是指导思想上、原则上要符合。

从立法目的看,保护优先相对的是开发利用经济建设的行为,相对的是我国坚持经济优先原则。

当利益发生冲突时,以环境保护优先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利益保护竞合选择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意味着我们在经济建设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要作出实质性价值选择,必须要体现环境优先于建设利用,污染排放必须严格按照指标规定进行,不能造成对生态破坏。

六、结语新《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转变了我国发展建设的思路。

它要求各级政府:一是在制定政策时要考虑环境影响;二是要加强定量考核、环境监察、责任追究,强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三是要在发展环境保护事业时积极运用利益激励性政策措施,特别是在具体保护领域或具体保护措施中,积极揭示并彰显保护优先原则的丰富内涵,从实质角度明确在特定领域中的环境价值选择。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评估机制,对于那些优先保护可能引起更严重的环境风险,或者可能导致显失公平、甚至损害公民基本权利的严重消极情形,应当排除优先保护原则的适用。

警惕环境价值极端化的一刀切现象,根据案情的实质情况,作出合理的选择,在实现保护优先原则的同时,也应考虑利益协调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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