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论文公众参与论文:浅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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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论文公众参与论文:浅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公

众参与机制

摘要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如何保护环境利益——这一社会公共利益,成为我国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的热点话题。环境公益诉讼在近几年引起人们的关注,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公众在环境保护领域所能发挥的重要作用。然而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正处于艰难的起步阶段,困扰了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因此,建立健全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参与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参与机制

美国学者哈丁曾竟在《公地的悲剧》中这样描述过这样一个试验:将一块草地划分成几块分给牧羊人,在中间留下一块作为公用地,每一个牧羊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一年下来,划分给个人的草地有计划有节制地被使用,而公用草地却因为过度放牧而寸草不生。公共利益因为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地利益,常常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同时每个个体都会处于利己的本性而榨取公共资源,所以怠于管理的公共利益岁容易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救济。司法救济是社会生活中保障利益的最强、最有效的手段,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无疑成为保护环境公益最重要的手段。

环境问题往往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越是影响范围大的环境问题,越以不直接针对个人权益的方式表现出来,

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侵害越是严重。环境保护的广泛性以及公众与环境的密切关系决定了公众需要和能够参与环境保护,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维护环境公共利益。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后的许多国际环境法律文件也都充分肯定了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并要求各国政府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制尚不健全,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不高,使得公众在发挥环境保护方面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基于此,本文将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概述、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等方面,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对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制提出构想,希望能够充分发挥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

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在环境法领域,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相比较而言,具有自己独立鲜明的特征。因此,有学者将公益诉讼称为第四种类型的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在传统诉讼的理论为基础上有自己的独特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主要是维护社会

公众的公共环境权益、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在原告资格方面相对放宽,使得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可能取得原告资格;其涉及的利益具有集团性、扩散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在诉讼请求方面有其独特的宽泛性;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预防环境侵害行为的发生。

二、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与作用

(一)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参与概念

所谓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里,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

(二)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首先,环境保护的广泛性需要广大公众的参与。保护环境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之一,也是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必须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公民也必须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去。

其次,公众与环境的密切关系决定了公众需要和能够参与环境保护。环境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每个人甚至子孙后代的切身利益。公众是环境的最大利益群体,由于广大公众分散在各个区域,对环境的变化有最先获知的可能,正是这种可能使得环境问题能较及时地被发现,并有效才取措施保护。

(三)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参与的作用

首先,公众参与有利于提高环保意识。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过程,能够培养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环保素养,同时又反过来促进公民积极投身环保,如此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其次,公众参与有利于政府对环境问题的全方位管理。公众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是公民与政府真正实现社会的全方位互动的过程,政府在环保过程中的信息公开能够反映实际情况,使其决策符合民意,使决策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再次,公众参与有利于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公众通过环境诉讼这一途径参与到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中,是其作为环境问题最终承受者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这一法律途径能够有效实现公众对环境决策和环境审判的监督。

三、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参与的问题和障碍

首先,环境侵害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环境诉讼的难度。环境侵害具有间接性,其侵害往往通过环境这个载体作用于人,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环境侵害具有广泛性,其侵害的对象常常是相对地区范围内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物,而单个受害人对此提起诉讼,可能会因不能满足起诉资格或者诉讼费用过高望而却步,同时每个单一的受害人对同一个事实或相同的被告提起独立的诉讼也会徒增法院的工作量。

其次,环境诉讼举证难、起诉难增加其败诉的风险。环境问题都是在污染或破坏行为作出后的一段时间才渐渐凸

显,公众往往缺乏证据保全意识,往往取到证据时已为时晚矣,而就算是取到证据,也与污染发生时相去甚远。环境诉讼的证据在鉴定评估方面非常复杂,而我国有资质的环境污染鉴定评估机构非常缺乏。环境公益诉讼费用方面除了传统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外,对于环境问题的鉴定费用往往使公民望而生畏。有些污染企业是当地政府的利税来源,地方保护主义这一障碍更是增加了诉讼的难度。

再次,环境公益诉讼缺乏专门的、可操作性强的环境法律法规。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处于起步阶段,被称为“第四种类型的诉讼”在法律上还没有一步独有的法律作为依据,现实中处理环境诉讼中的诸多难题都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的。由于近年来环境案件的多发、环境案件以其自身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使其对环境法律法规的完善有非常迫切的需要。

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参与机制建设和完善的构想

(一)拓宽公众参与的途径和形式

《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一规定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虽然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基本精神在立法中已经有了确立,但是在法律发挥中还缺乏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具体办法、途径和形式,我国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还没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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