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有关变更事项备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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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有关变更事项备案须知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掌握事务所基本信息及其变化情况,本市事务所发生有关变更事项的,应当自办理完成工商备案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具体规定如下: 一、变更内容
(一)变更事务所名称、办公场所、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
(二)变更合伙事务所合伙人、出资额;
(三)变更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股东;
(四)其他需备案的事项。
二、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一)发生上述第一条第(一)款变更事项的,应当提交:
1.变更情况说明;
2.事务所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变更后的电话、传真、地址、邮编、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
(二)发生上述第一条第(二)、(三)款变更事项的,应当提交:
1.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
3.股权交割凭证;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机读材料》。
三、其他有关变更事项的备案
(一)主任会计师授权该所其他负责人签署有关意见的,应将授权文件报协会备案;
(二)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有特殊情况不能转入分所的,应当报协会备案;
(三)在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其转出或者转入,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可由分
所负责人在《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事务所应将授权文件报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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