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有关变更事项备案须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以下简称《办法》),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工作,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管理(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4.《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6.《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4);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3.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4.《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5)以及由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
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备案登记表
2、“组织形式”选填: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
3、“执业机构主管机关”填写:市直属律所填写市司法局名称;县(区)直属律所填写县(区)司法局名称。
三、注意事项
1、律师事务所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变更住所,需要相应变更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2、律师事务所拟将住所迁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
2、《律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如有遗失,应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遗失声明。
3、提交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应当由审批人员核对原件,然后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
四、存档数量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中文名称
外文名称
组织形式
执业机构主管机关
XX县(市)司法局
是否变更主管机关
变更后主管机关
XX县(市)司法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准设立时间
设立资产总额(万元)
负责
人
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执业证号
律师总人数
合伙人数量
原住
所
新住
所
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备案申请
根据《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议/主管机关XX司法局批准/本人决定,决定变更XXXX律师事务所住所,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特此申请!
律所负责人:
(手签并按手印) (律所印章)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备案登记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协字[2000]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协字〔20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现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00年3月24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所,是指因业务发展需要,由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在其所在市、县以外的地区发起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独立法人的业务机构。
第三条分所以事务所名义对外执行业务,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分所可以在事务所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内设立,也可以跨省级行政区设立,但不得在事务所所在市(城区)、县设立分所。
第五条事务所设立分所,须经分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机关”)批准,具体审批工作由分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
除申请设立分所外,事务所不得以其他方式设立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
第六条跨省级行政区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事务所依法成立并执业3年以上,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二)在分所所在地有一定数量的固定客户;(三)有限责任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应当在200万元以上;合伙事务所的净资产应当在100万元以上;(四)从业人员80人以上,其中包括40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30名;(五)上一年度业务收入达800万元以上;(六)在以往两年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执业准则、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2020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总则第一章为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第一条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推动形成市场化筛选及科学管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制定本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遵守《会计师第二条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应当贯彻落实第三条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加强信息共享,,优化办事服务,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无需重复填报材料。
应当按照本办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第四条法进行备案:(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1利预测审核报告。
(三)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重要组成部分或其控制的主体的审计,其审计对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中的一项达到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项目金额百分之十五的,视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第二章备案材料和备案方式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按业务环节分为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向财政部、证监会备案,并保证备案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财政部、证监会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数据信息的共享和运用。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签订业务约定书之日(不含)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下列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附表1);(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及执业许可证书信息;(四)截至备案上月末注册会计师及合伙人情况表(附表2);2(五)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以及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附表3);(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七)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信息(如有);(八)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ipo申报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引
ipo申报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IPO(首次公开上市)是企业为了筹集资金和提高知名度而选择的一种融资方式,而会计师事务所在IPO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在IPO申报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是一个必要的选择,但这个过程并不容易,需要企业及其管理团队仔细考虑和制定计划。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关于IPO申报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引,帮助您顺利完成这一重要的步骤。
一、确定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在考虑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之前,企业需要明确变更的原因。
可能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与现有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合作关系出现问题、需要更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支持、业务增长等导致会计需求增加等。
在决定变更前,请确保这一步骤是必要的,且有明确的目的。
二、寻找适合的会计师事务所一旦确定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就需要开始寻找适合的替代者。
在选择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时,企业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专业资质:确保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必要的资质和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服务。
2. 行业经验:最好选择具有相关行业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更好地理解企业的业务模式和特点。
3. 口碑和信誉:查看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评价和口碑,选择一家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
4. 服务范围:确保新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提供企业需要的服务范围,包括审计、税务、咨询等。
三、制定变更计划一旦确定了新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需要制定详细的变更计划,确保变更顺利进行。
变更计划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与现有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与现有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告知他们变更的意向,并与他们商议变更的具体细节。
2. 通知监管机构:根据相关规定,通知监管机构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意向,并向监管机构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3. 与新会计师事务所合作:与新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开始与新会计师事务所合作。
4. 过渡期调整:确保在变更过程中的过渡期调整,新会计师事务所能够熟悉企业的情况,并顺利接手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变更备案办理指南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变更备案办理指南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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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有关问题的答复-会协字[1998]第369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有关问题的答复
正文: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有关问题的答复
(会协字[1998]第369号1998年11月25日)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你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辞职的注册会计师要求转所时,应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字[1995]101号文件办理。
如果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出具有关书面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
二、聘用期内注册会计师辞职,其补偿费等各项事宜按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执行。
三、注册会计师的服务期限,由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结束——。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财管字[1998]127号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财管字〔1998〕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为使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在脱钩改制中,能够产权清晰、责任明确,既保持必要的财产条件,又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现将事务所脱钩改制中的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务所脱钩改制前,应由挂靠单位负责做好事务所的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等项工作。
通过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要查清事务所全部资产的状况,清理债权债务,处理财务收支中违反法规的问题。
二、界定事务所的国有资产,应本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规定进行。
凡由全民单位开办或挂靠全民单位并注册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事务所,如开办资本金是由全民单位投资或用全民单位名义借款(包括由全民单位担保借款)投资的,其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所有。
对挂靠全民单位、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的事务所,如只有全民单位投资,没有非全民性质的合法投资,其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所有;如全民单位没有投资,又没有为其承担过民事经济责任的,不认定其中有国家所有成份。
全民单位与非全民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开办的事务所,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
三、对事务所中的国有资产和挂靠单位过去无偿提供给事务所使用的国有资产,经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协商,可以由挂靠单位一次性收回;也可以视情况全部或部分以长期借款、租用或融资租赁形式租借给改制后的事务所继续使用,挂靠单位通过收取租金或分期还本付息方式逐年收回国有资产。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备案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备案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的材料及要求第一篇: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备案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的材料及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备案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的材料及要求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2、变更后的情况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注意提供相关证明);因合并或者分立存续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和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的证明3、变更主任会计师需要提供由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的证明”(附表);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5、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正、副本),同时提供变更后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6、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注册资本的需提供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7、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情况表(附表10)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协议复印件(仅限于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建立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关系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备案)。
要求: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参照山东省财政厅网站上“申请样本”,下载填写申请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邮件主题为“变更备案申请”,提交预审;3、待预审通过回复后(请注意查收您的邮箱),请复制电子版2份,按目录顺序整理装订申报材料2套,携带原件,到山东省财政厅会计处正式报送材料,原件审核无误后,退回。
第二篇:会计师事务所变更验资提交资料变更验资提供资料清单:承委托办理贵公司之有关财务会计公证业务,我所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等法规进行公证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职能与范围外汇管理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日益扩大,人民币已实现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资本项目也已实现了有条件可兑换。
我们国家现在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实行的是登记备案制,取消了管制和审批的概念,主要是真实性核准。
外汇管理局是对外汇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
而资本项目管理是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汇兑环节进行管理。
管理范围如下图:【略】二、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简介为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部署和安排,设计开发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
系统在外汇局、银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和数据交换,并采用IC卡外汇登记证替代纸质外汇登记证,在保持直接投资项下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延续性的同时,对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决策,改进业务办理方式、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形成运转协调、透明公正、规范高效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机制;有利于实时了解直接投资项下资本跨境流动的情况和数据,促进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各方主体的办事效率、合作意识和规范程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目前外汇局同银行已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并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线,启用IC卡外汇登记证。
我分局及辖内各支局在总局统一要求和部署下,利用今年四月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时机对企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广泛宣传与培训,历时四个月时间将全省近1300家既存企业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审核,电子化后录入系统,企业据此向所在地外汇局换领IC 卡外汇登记证。
从2008年8月1日起,外汇局办理业务停止使用纸质外汇登记证,企业一律持IC卡外汇登记证到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会协[2008]105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会协[2008]105号)为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结各地方注协在注册会计师转所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制定了《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2: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说明附件1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事宜。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所(含分所与分所)之间调动时,其注册会计师关系的变更,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
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的,应当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事务所变更合伙人(股东)条件及备案程序
一、有关规定(一)《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股东),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变更合伙人(股东),应符合《合伙人协议》或《会计师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履行必要的手续;(三)变更合伙人(股东)要修订《合伙人协议》或《会计师事务所章程》。
(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注册资本,要提供验资报告。
二、新增合伙人(股东)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二)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三)最近3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三、备案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股东)会议决议(二)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格式见附表)(三)新增合伙人(股东)×××同志情况表(见参考格式)(四)新增合伙人(股东)×××同志有关证明材料1、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复印件要包括证书编号、全部年检记录、转所记录等内容,要求提供证书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2、专职从业证明复印件,专职从业证明包括:与人才交流中心(或其他人事代理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书或退休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3、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五)、修订后的《合伙人协议》或《会计师事务所章程》复印件。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注册会计师申报须知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注册会计师申报须知(2022版)一、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
二、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一)参加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四、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目录(除第7项外均一式一份):1.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在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首页—“注册管理”—“相关表格下载”中下载。
)。
2.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3.与现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同时提交护照和签证信息)。
5.申请人在会计师事务所累计两年的社保记录。
6.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的存档证明。
7.原来为我市非执业会员的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将非执业证书原件交回。
原来为外省非执业会员的,应先将非执业关系转会至我会后,才可在我市申报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
(请原为我市非执业会员的,先在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首页右侧“非执业会员年检查询”中查询最迟通过年检年度,并将查询结果页打印附在申报材料中。
第5号 新三板挂牌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指引
第5号挂牌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或除董事XXX、XXX 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XXX因(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更换
说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包括公司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请辞、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或者分立而变更等。
详细说明为公司提供服务的新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包括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规模,资质等,并分析和评价新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胜任情况等。
同时说明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情况。
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或者分立而变更的,还应当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况,包括合并或者分立的各方主体,合并或者分立后权利义务的承继主体等,并明确变更后为公司继续提供相关服务的主体。
二、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的,应说明其变更前后的名称,以及工商登记变更的相关情况。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XXXX 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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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有关变更事项备案须知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掌握事务所基本信息及其变化情况,本市事务所发生有关变更事项的,应当自办理完成工商备案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具体规定如下: 一、变更内容
(一)变更事务所名称、办公场所、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
(二)变更合伙事务所合伙人、出资额;
(三)变更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股东;
(四)其他需备案的事项。
二、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一)发生上述第一条第(一)款变更事项的,应当提交:
1.变更情况说明;
2.事务所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变更后的电话、传真、地址、邮编、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
(二)发生上述第一条第(二)、(三)款变更事项的,应当提交:
1.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
3.股权交割凭证;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机读材料》。
三、其他有关变更事项的备案
(一)主任会计师授权该所其他负责人签署有关意见的,应将授权文件报协会备案;
(二)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有特殊情况不能转入分所的,应当报协会备案;
(三)在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其转出或者转入,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可由分
所负责人在《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
事务所应将授权文件报协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