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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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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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部门: 质量控制部
编制日期: xx 年 6 月
修订记录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
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风险,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公司作为保荐机构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保荐业务。
保荐代表人代表公司负责对所保荐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持续督导职责
第三条公司保荐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实行保荐代表人负责制,两名保荐代表人对项目持续督导工作共同承担同等责任。每个持续督导项目由公司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对持续督导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必要时可申请由初级员工池人员协助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如下原则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一) 真实原则。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实际问题,
保证所有对外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二) 勤勉尽责原则。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要
求,切实履行应尽职责,诚实信用,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三) 独立原则。保荐代表人从事持续督导工作受到非正当因素干扰的,
应当保留独立的专业意见,并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
(四) 保密原则。保荐代表人及持续督导工作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
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保守发行人的商业秘密,并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保荐机
构、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保荐项目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其中:
(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
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1 个
完整会计年度;
(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
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
(三) 对于继任因原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项
目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时间不得少于 1 个完整会计年度。
第六条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
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二)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
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四)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项;
(五)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六)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得随意更换保荐代表人,但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应当更换保荐代表人。
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及时公告。原保荐代表人在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代表人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