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工作核对表
(五)募集资金使用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形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持续督导工作流程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项目持续督导工作流程目录一、持续督导计划 (2)二、定期沟通 (2)三、现场核查 (3)四、年度保荐总结 (4)五、持续督导期结束 (5)附件:发行项目持续督导工作流程 (6)为切实履行保荐职责,确保发行人发行上市后信守承诺、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等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持续督导计划(一)公司根据保荐协议有关要求确定保荐工作小组,承担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保荐工作。
原则上由公司指定两个保荐代表人和至少一名参与该项目的业务人员参与组成保荐工作小组。
(二)保荐工作小组应当在项目发行完成进入持续督导期时根据保荐协议和发行人实际情况制订《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内容包括不限于持续督导期间应完成的工作职责、核查计划、培训计划等。
(三)保荐工作小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
在保荐期间和发行人建立稳定沟通渠道和定期沟通机制,并在日常工作中建立保荐工作档案。
二、定期沟通(一)持续督导期间,保荐工作小组应每月定期与发行人联系沟通,了解企业运营状况,并要求发行人在发生下列行为时,及时书面通知或者咨询保荐代表人,并按保荐协议约定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人和保荐工作小组:1. 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2. 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3.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4. 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5.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若发行人发生上述行为时,保荐工作小组还需负责出具相应的核查报告。
(三)对于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保荐工作小组应将每月定期沟通情况记录和相关文件保存在保荐工作档案中备查。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模版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版本:编制:校对:编制部门: 质量控制部编制日期: xx 年 6 月修订记录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风险,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公司作为保荐机构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保荐业务。
保荐代表人代表公司负责对所保荐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持续督导职责第三条公司保荐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实行保荐代表人负责制,两名保荐代表人对项目持续督导工作共同承担同等责任。
每个持续督导项目由公司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对持续督导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必要时可申请由初级员工池人员协助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如下原则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一) 真实原则。
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实际问题,保证所有对外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二) 勤勉尽责原则。
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切实履行应尽职责,诚实信用,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三) 独立原则。
保荐代表人从事持续督导工作受到非正当因素干扰的,应当保留独立的专业意见,并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四) 保密原则。
保荐代表人及持续督导工作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保守发行人的商业秘密,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保荐机构、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保荐项目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其中:(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1 个完整会计年度;(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 个完整会计年度;(三) 对于继任因原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项目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时间不得少于 1 个完整会计年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一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各保荐人、财务顾问:为充分发挥保荐人和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作用,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九年七月十五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保荐人和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作用,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从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上市公司恢复上市、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履行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股改”)承诺等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从事持续督导工作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依照约定切实履行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
第四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保守上市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应指定两名相关业务负责人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本所就持续督导事项的联络工作。
第二章持续督导工作基本要求第六条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第七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本所备案。
券商持续督导工作计划(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项目)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项目20XX年度持续督导工作计划一、项目简介项目名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项目。
类型: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
完成时间: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首期X亿元于2014年12月3日簿记发行,于12月8日完成投资者缴款工作,并由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X号)审验;12月19日,XX银行本次发行优先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完成挂牌。
二、持续督导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X。
项目保荐代表人:X。
项目IBS:X。
持续督导执行人员名单:X。
三、持续督导主要工作内容及安排项目组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省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安排持续督导工作。
重点包括:1、审阅上市公司有关内控制度、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等,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开展现场检查,对上市公司每季度开展一次定期现场检查,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等。
3、对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就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辅导、培训;4、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察;5、建立持续督导工作底稿及保荐代表人工作日志;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XX银行优先股项目组20XX年12月23日。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挂牌业务持续督导工作制度二〇一八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主办券商,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第三条挂牌公司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持续督导工作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投资银行部质量控制部和推荐该公司挂牌的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共同负责。
第五条项目组的持续督导职责为:(一)获取挂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的信息;(二)督导挂牌公司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三)审查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四)对挂牌公司进行公司治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五)公司披露文件的拟定;(六)督导挂牌公司完成股份解除限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制作、股份登记等。
第六条质量控制部的持续督导职责为:(一)制定持续督导的制度、规则;(二)制定持续督导工作的标准化文件;(三)向项目组传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持续督导的最新规则;(四)对项目组的持续督导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考核;(五)公司及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合法合规形式复核;(六)公司及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发布;(七)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指定信息披露机构的沟通联络。
第七条如项目组人员发生较大变动,由项目组所在业务部另行另行安排其他项目组持续督导。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持续跟踪管理办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持续跟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拟申报项目、在审项目和待发行项目的质量控制,明确投资银行业务项目持续跟踪的职责和要求,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银行业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以及《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拟申报项目,是指已通过公司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或股票挂牌推荐内核委员会会议审核但尚未正式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上报申请文件或备案材料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
在审项目,是指已正式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上报申请文件或备案材料但尚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
待发行项目,是指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但尚未完成证券上市或挂牌或者尚未完成并购重组方案实施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
第三条持续跟踪,是指项目组对证券发行人、(申请)挂牌企业或并购重组当事人在拟申报项目自通过内核审核至正式上报前的特定阶段、在审项目自正式上报至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前的特定阶段以及待发行项目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至完成证券上市或挂牌或者尚未完成并购重组方案实施的特定阶段是否发生重大事项进行持续关注或按照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持续尽职调查或专项核查的过程。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影响证券发行人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挂牌企业的股票挂牌或者影响并购重组当事人实施并购重组活动以及可能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
第四条投资银行事业部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其他部门为拟申报项目、在审项目和待发行项目(以下统称“持续跟踪项目”)委派的项目组具体负责该项目的持续跟踪工作。
质控综合部应为每个持续跟踪项目委派持续跟踪专员,负责督促项目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开展持续跟踪工作。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证券发行上市行为,充分发挥公司作为保荐人和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作用,提高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作为保荐人和财务顾问从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转换债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从事持续督导工作时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保持充分的职业操守,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依照约定切实履行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从事持续督导工作时应当依法保守上市公司和其他当事人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第二章持续督导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工作应当指定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阶段应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持续督导工作应由项目组负责。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持续督导工作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持续督导工作人员应当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工作的时间安排和工作内容,并明确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执行人和相关责任人。
第七条公司应与上市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持续督导工作人员应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主要有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第九条持续督导工作人员在持续督导工作中对有关事项形成结论时应保持独立性和必要的职业怀疑态度,不应简单地依赖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而应在审慎调查的基础上作出独立判断.第十条持续督导期间,除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被撤销资格外,公司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更换保荐代表人的,拟离职的保荐代表人应当做好持续督导的交接工作,及时移交相关资料,并协助新保荐代表人履行督导职责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模版
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证券发行与上市保荐业务、股票挂牌与定向发行推荐业务和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的业务流程,明确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相关的部门和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等项目主办人、持续督导专员等有关人员在持续督导工作中的职责,提升持续督导工作质量,防范持续督导工作的违规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则(统称“相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在持续督导期间内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本办法开展持续督导工作,督促上市公司、挂牌企业或相关当事人规范运作,依照约定切实履行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
第三条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依法保守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和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公司在与上市公司、挂牌企业或相关当事人签署的保荐协议、推荐协议或独立财务顾问协议中,对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应予以明确,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备案。
第五条本办法是对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工作流程和部门及人员职责界定的一般规定。
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订不同类别投资银行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第六条公司从事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不含公司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公司恢复上市、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履行股改承诺以及挂牌企业股票挂牌与定向发行等投资银行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投行保荐业务质量,规范持续督导期保荐工作,切实控制投行保荐业务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配股、公开增发、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投行保荐项目。
上市公司并购或重大资产重组、股改、恢复上市推荐等涉及持续督导工作的项目,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监管部门,包括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注册地的证监局、上市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等具有证券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签字保荐代表人及项目归属部门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应遵循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持续督导期间保荐责任,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内之行为进行持续且充分的关注。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为投行保荐业务持续督导工作的最低要求。
签字保荐代表人及项目所属业务部门从事持续督导工作不应只限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上市公司开展有针对性的持续督导工作,对影响发行人上市持续经营、合规内控等各类因素进行持续关注与督导,并按规定实施必要的持续督导措施。
必要的持续督导措施包括:发表独立意见、公开声明或向上市公司注册地所在的证监局、其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告等,相关持续督导措施须经公司批准后作出。
第二章持续督导工作组织、实施第五条保荐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为项目持续督导第一责任人,项目归属部门为持续督导责任部门,投行管理总部为持续督导管理部门。
第六条签字保荐代表人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负责执行持续督导项目的关注事项、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工作,及时出具相关文件,并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承担第一责任。
第七条项目归属部门为持续督导工作的实施部门,统一协调、安排本部门持续督导工作;对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核,在规定时间及时上报;指定人员进行工作底稿复核,出具复核意见;督促保荐代表人工作底稿归档、保管、移交;对本部门持续督导项目出现的重大问题,分析研究并组织实施专项核查,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并及时上报公司。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证券投资业务科学、高效、有序和安全地运行,明确投资管理的工作程序及相关岗位的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管理的原则是分级管理、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监管。
第三条证券投资业务的管理架构实行公司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证券投资决策小组和投资经理四级投资决策体系。
投资管理方式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负责制。
第二章投资管理流程第四条证券投资业务流程如下:1、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投资总规模及可承受的风险限额,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证券投资业务运作。
2、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证券投资决策小组提交的作为选券依据的证券池和资产配置计划、持仓比例等。
3、证券投资决策小组拟订证券池及资产配置计划和持仓比例,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投资经理可根据对市场形势的分析,在其权限内,在证券池范围内自行制定证券投资的组合构建方案,投资经理在购买一只证券前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计划,包括拟持有的期限和止盈止损的计划等。
投资组合构建方案及操作计划应经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审批,并报合规部备案。
投资经理应根据批准后的方案及操作计划向交易执行人员下达投资指令,实施投资交易。
5、风险监控人员对投资风险进行全程动态独立的监控,形成定期及不定期投资风险分析报告。
第五条证券投资业务流程示意图见下:第三章投资决策体系第六条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投资决策体系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证券投资决策小组和投资经理构成。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1、人员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研究发展部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2、主要职责(1)批准证券池的建立和调整;(2)审核证券投资决策小组提交的资产配置计划和持仓比例;(3)审议重大投资事项;(4)业绩考核。
3、议事规则(1)举行月度例会分析宏观经济和市场形势,评估调整证券池。
月度例会在每个月的最后一周举行;(2)发生突发或重大事件时,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成员认为有必要,可以随时提议召开紧急会议;(3)委员会对重大议题采取每人一票表决的决策机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所有人员不得弃权,经半数同意后通过;(4)决策采取责任追究机制,委员对其投票负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专员工作制度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业务延续督导专职工或员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保荐业务延续督导力量,提升保荐业务延续督导工作质量,防范保荐业务延续督导工作中的风险,依据有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在部分保荐机构试行延续督导专员制度的通知》(深证会(*)52号)的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中小板、创业板上*的IPO项目,上*5个交易日内,项目所属的业务部门须指定一名延续督导专员,将延续督导专员名单书面报请公司核准后,通知上*公司,并将该延续督导专员的关于资料文件资料报送投行管理总部,统一上传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业务专区。
每名延续督导专员不得担任超过十家深交所上*公司的延续督导专员。
第三条延续督导专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1、具备一年以上投资银行有关业务经历;2、熟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规则》、《创业板股票上*规则》和保荐工作有关规定等证券*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资料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3、诚信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延续督导专职工或员工作要求和职责延续督导专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信守信,勤勉尽责,依照《证券发行上*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规则》、《创业板股票上*规则》和保荐工作有关规定的要求,协助保荐代表人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延续督导职责:1、协助保荐代表人拟定上*公司延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贯彻执行;2、与保荐代表人共同对上*公司进行定时现场检查和专项现场检查;3、协助保荐代表人审阅上*公司的信息披露资料文件;4、协助保荐代表人督导上*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并有效执行;5、主动、延续关注并了解上*公司经营环境、财务状况等事项的变化情形和规范运作情形,关注上*公司有关媒体报道和*场传闻,关注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监控人履行承诺的情形,发现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工作有关规定需报告的事项,应当及时协助保荐代表人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6、协助保荐代表人对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公司控股股东有关人员进行培训;7、协助保荐代表人做好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出席深圳证券交易所约见、对上*公司特定事项进行核查、及时报送有关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8、及时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
XX证券关于对XX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发行可转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2023年)
关于对
事项
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1、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的决策机制,协助发行人执行相关制度;
3、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可以列席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4、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等。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协助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协助保荐机构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及时向保荐人及主承销商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文件和数据,以便双方能及时完成有关工作,并对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协助保荐机构组织协调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等。
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一)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禾1」、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1、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可以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2、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2、要求发行人定期通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投行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投行持续督导工作计划投行持续督导工作计划篇一一、区域客户拜访:1、巩固现有市场:通过合理有效的方式(活动)巩固现有市场对公司的认可度,调动现有市场的积极性。
2、融入市场:了解市场信息,为公司掌握市场情况提供最真实的资料,也为公司的下一步战略定位提供依据。
3、指导市场:正确指导各种工作流程、原则以及执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4、监督市场:维护公司和市场合作者的权益,团结市场,时时刻刻记得向公司汇报最新的市场动向。
二、导购员管理:1、通过培训,增强导购的产品知识专业化和对客户服务的专注性,随时保持跟公司一致的步伐,不断挖掘导购的潜力,培养和规划等,以此来增强导购员的归属感和荣誉感。
归属感可以给促销员一种全情投入的专注,荣誉感可以使导购员在向顾客介绍产品时具有更强的说服力,而且可以使他们拥有与企业共同的自豪。
这种“专注”与“自豪”的增强,无形当中就大大提升了促销员对企业的忠诚度,从而对销售业绩树立了更大的信心。
2、多点沟通多点关心,让员工感觉温暖,巡店时,与导购建立良好的沟通,通过交流了解他们的工作处境和需求。
同时,做为一个承上启下的督导来说,必要时考虑向公司申请为导购员专门开展的一些活动,以体现企业对员工的关心、关爱之情,让员工以一颗感恩的心更加努力的工作。
3、提高激励,突破完成工作计划在与导购建立良好沟通的基础上,以合理的晋升、精神/物质奖励(申请允许情况下)带动工作积极性,在完成工作计划基础上更进一步突破。
三、店铺管理1、周边市场的调查掌握市场动态,了解消费人流去向,确定销售状况较好的竞争对手,分析与对手相比我们存在的问题(是不是陈列摆设问题?是不是卫生清洁问题?等)决定有效处理方式,马上改善。
2、观察导购员观察导购的专业知识,待客礼貌礼仪以及销售技巧等情况。
3、店内检查检查产品陈列规范以及相关卫生状况,同时留意并记录顾客的建议,主要是我们的产品方面。
查阅销售记录和库存数量,以做好备货准备。
4、沟通协调针对以上巡店的问题点,与市场相关人员进行相关问题的沟通协调,保证销售开展顺利。
保荐业务项目持续督导制度
五、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项目持续督导制度(2004年5月31日颁布,2009年11月20日重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精神,规范项目人员持续督导工作流程,提高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项目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和再融资情况下的持续督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谓持续督导,是指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期内,采取一定的调查手段和方法,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情况、规范运作、守法经营、合理使用募集资金等方面进行督导,使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四条投资银行总部负责本办法所称持续督导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共同监督工作。
投资银行总部根据本办法制定《持续督导工作指引》,项目人员应该按照本办法和《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持续督导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五条投资银行总部对持续督导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总体指导和协调,以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实施人为项目组。
项目组至少包括两名保荐代表人和一名项目主办人,两名保荐代表人中应指定一名项目组长。
项目组长负责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对持续督导工作的质量负责。
持续督导工作的项目组与发行工作项目组应保持延续性。
如项目组人员发生变动,由投资银行总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持续督导人员。
第七条项目组进行持续督导前,应制定详尽可行的持续督导计划,明确人员分工、工作内容、时间进度安排等,以提高持续督导工作的组织性。
第八条持续督导的任何工作至少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同时参与,相互复核,确保持续督导工作结果的真实、有效。
第九条项目人员在与公司签订的《项目风险责任书》中,应明确在持续督导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持续督导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十条持续督导工作的管理由投资银行总部负责,监督工作由风险监管总部和投资银行总部共同负责。
《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模板)》
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签订:甲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乙方: (主办券商)法定代表人:住所: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推荐甲方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组织编制挂牌申请文件,并指导和督促甲方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乙方同意接受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推荐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甲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第一条甲方基本情况:(一)股份公司设立时间。
(二)股本总额。
(三)股东人数。
(四)股权结构。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明细。
第二条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推荐其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事宜,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一)保证遵守《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接受乙方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推荐指引》《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其他规定对甲方作出的督促指导,并配合乙方采取的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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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
版本:
编制:
校对:
编制部门: 质量控制部
编制日期: xx 年 6 月
修订记录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
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风险,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公司作为保荐机构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保荐业务。
保荐代表人代表公司负责对所保荐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持续督导职责
第三条公司保荐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实行保荐代表人负责制,两名保荐代表人对项目持续督导工作共同承担同等责任。
每个持续督导项目由公司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对持续督导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必要时可申请由初级员工池人员协助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如下原则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一) 真实原则。
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实际问题,
保证所有对外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二) 勤勉尽责原则。
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要
求,切实履行应尽职责,诚实信用,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三) 独立原则。
保荐代表人从事持续督导工作受到非正当因素干扰的,
应当保留独立的专业意见,并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
(四) 保密原则。
保荐代表人及持续督导工作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
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保守发行人的商业秘密,并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保荐机
构、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保荐项目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其中:
(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
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1 个
完整会计年度;
(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
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
(三) 对于继任因原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项
目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时间不得少于 1 个完整会计年度。
第六条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
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二)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
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四)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项;
(五)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六)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得随意更换保荐代表人,但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应当更换保荐代表人。
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及时公告。
原保荐代表人在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代表人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