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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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发[2016]7号
【发布部门】常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29
【实施日期】2016.0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常政发〔2016〕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9日
常德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及《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以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可以适当聘请专家和律师作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第三条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指导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为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组织召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年会或专门会议,建立落实工作考核机制;
(二)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事务的登记、调查取证、研究论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等事项;
(三)负责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考核、报酬支付、解聘、工作指派等相关工作;
(四)组织完成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交办的诉讼、仲裁、合同审核及其他非诉讼法律
事务;
(五)其他应由政府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