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程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储量年报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储量年报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储量年报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及时更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数据,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矿山储量年报编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采矿权人按《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矿山资源储量台帐,为矿山储量年报的编制提供详实、可靠的基础资料。
二、已按规定完成资源储量核实的矿山,其矿山储量年报可按一表一图(附件一、二)的形式编制;未按规定进行资源储量核实的矿山,其矿山储量年报仍按《山东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程》附件二的要求编制。
三、已按规定完成资源储量核实的矿山,其地测机构可以编制本矿山储量年报;未设地测机构和未按规定进行资源储量核实的矿山,应当聘请具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本矿山储量年报。
四、采矿权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的编制,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相应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五、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山东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做好矿山储量年报的集中审查和汇总上报工作。
附件一:矿山储量年度报表附件二:矿山储量年报综合图(略)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一:矿山储量年度报表(年度)采矿权人(章):编制单位(章):矿山储量年度报表编制单位:编制日期:年月日基本情况矿山企业名称占用储量登记号采矿许可证号原地质报告名称及储量简况审批单位及时间经济类型开采矿种生产状况开采方式设计生产能力实际采矿能力地质工作简述储量估算方法及参数选择矿体矿石变化情况开采条件变化情况储量估算结果累计查明储量(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年初保有储量(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当年动用(采出和损失)资源储量:年末保有储量(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下一年度拟动用的资源储量:填表人:审查人:注:根据填写内容需要,可增加附页——结束——。
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大力促进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部决定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重要意义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是掌握矿山地质条件和储量变化情况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依法培育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监督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矿产开发全程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对于促进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进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全面到位,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总体要求(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的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其中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委托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负责。
其他矿种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业权评估等必须以经审查的矿山储量年报为依据。
矿山企业办理资源储量报销、注销及停办矿山申请,必须按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
对资源不清、储量不实的矿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补做地质工作,核实资源储量,履行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手续。
矿山企业要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矿山储量变化情况,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采用先进技术方法,规范服务、诚实守信,独立、客观、公正的提供测量和年报编制等服务。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是为了实现对矿山储量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而制定的一套工作规范和流程。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矿山储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矿山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包括以下要素:
1. 数据采集:规定了矿山储量数据的采集标准、方法和频率。
要求矿业企业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及时、准确地采集和录入矿山地质勘查、采矿生产等相关数据。
2. 数据核查:建立了数据核查机制,要求矿业企业定期对采集的矿山储量数据进行核查和验证。
通过与实际情况对比,排查和纠正可能存在的数据错误和偏差。
3. 数据分析:要求矿业企业对核查后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以确定矿山储量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趋势。
同时,利用专业软件和技术手段,开展储量模拟和预测,为资源合理规划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 数据报告:规定了数据报告的编制和提交要求。
要求矿业企业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储量报告,包括储量情况、变动情况、预测情况等内容。
报告要求内容完整、准确、及时。
5. 监督检查:建立了监督检查机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对矿业企业的储量数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核实。
如发现数据
不准确或存在违规行为,要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追究责任。
通过建立和落实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可以提高矿山储量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矿业企业科学、可持续发展。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一、规程目的本管理规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生产矿井储量的管理和计算方式,确保矿井储量的真实、准确、合理计算,保证生产矿井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以及保障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二、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国家批准的生产矿井,涵盖采矿权人及相关单位所有履职过程中的矿井储量管理。
三、规程内容3.1 矿井储量的概念矿井储量是指矿床在矿业开采前已知和可预见的数量的矿产资源总量。
矿井储量是根据地质勘探、钻探及调查等工作估算得出的,是矿业生产的基本指标之一。
3.2 矿井储量分类矿井储量分为地质储量、采选储量和可采储量:1.地质储量是指矿床中全部矿物质的含量,是不受采矿条件限制的总储量,包括地壳内已经发现的、还没有发现或者尚未探明的矿床矿物质含量;2.采选储量是指经测量确认且经济上可采的地质储量,是最多能被开采的矿物质的含量;3.可采储量是指估算在采矿条件下能开采的矿床矿物质的含量。
3.3 矿井储量计算方式矿井储量的计算需要基于准确的矿床地质勘探和成矿地质学知识,对矿质资源进行综合估算。
矿井储量的计算方法包括以下三种:1.以地质储量为基础的计算方法;2.以采选储量为基础的计算方法;3.以可采储量为基础的计算方法。
计算结果应该符合国家矿产资源计量规程和规定。
3.4 矿井储量管理矿井储量管理是指对矿井储量实施计量、监测、评价、动态管理的过程,包括矿井储量的监测管理和储量动态变化控制等方面。
矿井储量管理的重点是储量动态管理,也就是对矿床的储量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对于矿床不同的采矿阶段,需要根据矿床储量变化和采矿进程情况,进行矿井储量计量和科学规划。
同时,要加强矿井储量信息的记录、更新和管理。
3.5 矿井储量报告编制矿井储量报告是对矿井储量进行全面、系统、准确、科学的评估和报告,并据以制定合理的矿业开发和利用计划的重要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矿产资源储量和计量规程。
矿井储量报告中应包括以下内容:1.矿井储量分类、历史发展情况以及生产状况;2.矿井储量的定义、计算和分析;3.矿井储量的主要成因及地质特征;4.矿床三维矿床模型及矿床参数估计;5.矿井储量的动态变化规律,分析和预测;6.矿井储量动态变化控制的措施和方法;7.矿井储量开采和利用的技术措施。
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技术规程
标或(1980)西安坐标系和黄海高程系, 高斯正投影统一采用3°分带取整米数不 保存小数点。投影变形条件见《地质矿 产勘查测量规程(GBT18341-2001) 》
6.2、全仪器法的测量工作应重点布置在 下列范畴
(1)矿区范围及拐点直角坐标;
矿山服务等有关内容是验收的重点。
5.4、省厅在必要时,将组织力量 分年度或不定期的(核)抽查各 地区的储量动态监管成果,(核) 抽查的重点是中型以上规模或规 模较大的矿山,省级核查将有专
门技术要求进行规范。 5.5、本“技术规规程” 是《矿山 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验收的
技术标准。
第二部分:矿山测量工作
4.3.5、编制或修编矿区地形地质图、储量估算 图;
4.3.6、整理监测资料,编写监管报告;
4.3.7.资料归档、提交验收;
4.3.8、根据验收意见修改检查监管报告,资料 存档。
4.4、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应该在矿山合法、有 效面积内开展工作。
4.5、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技术)机构在 工作中发现矿山企业有越界现象时,应该及 时报告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通知矿山 企业,《年度报告》中应该有所记载。 越界 量只是推测的,准确的界外量在当地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授权后才能实测。
前
言
《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技术规程 (试行)》系根据国土资源部2008年 8月印发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 结合有关省分矿山具体情况编写的。
本规程以矿山地质测量技术要求为主, 适度涉及了与矿山地质技术有关的少 量监管内容。但是,本规程涉及的监 管内容如与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相悖时, 应以正在实施的行政管理规定为准。
4.3.1、收集前人有关资料,在此基础上按相关 规程要求,部署监测(勘探)线或监测网;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4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8月24日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是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第三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回避原则,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评审,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条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矿产资源出让登记权限,省级出让登记的以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的由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第五条下列情形属于政府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一)探矿权转采矿权;(二)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三)除油气外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第六条凡需要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申请人应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背景矿山储量是矿区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矿山规划、运营、评估等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是指对矿山储量进行实时、全面、精准、动态监测、评估和预测的过程。
通过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能够实时掌握矿山储量变化情况,指导矿山生产决策,保障矿山规划和资源评价的准确性。
要求1. 实时性矿山储量数据应当及时更新,以保证数据的及时性。
应当建立可靠的数据采集、管理、传输与更新系统,确保矿山储量数据的实时获取和传输。
2. 全面性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全面考虑不同类型矿石的储量情况。
因此,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矿床地质特征、采矿方法、开采难度、技术条件等,精密计算矿山储量。
同时,要考虑矿区内各种储量类型的储量变化情况。
3. 精准性对矿山储量进行动态管理需要高精度、高可信度的数据。
根据不同矿石采集情况,矿山储量数据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统计及分析,确保矿山储量数据的准确性。
4. 可视化通过可视化形式展示矿山储量变化情况,有助于加深对矿山储量状态的认识。
可视化的展示方式可以是用图表表示矿山储量的增减趋势,或者利用GIS等技术进行地图显示,从而形成直观的空间感知。
5. 安全性矿山储量数据是重要的经济资源数据,需要加强数据安全。
在数据管理和传输过程中,要加强数据传输加密的措施,防止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矿山储量数据的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矿山储量的动态管理是矿山运营与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建立可靠的数据采集及分析系统、细化的计算方法,以及高效的数据展示方式,可以更加全面、精准地掌握矿山储量变化情况,从而提高矿山的运营效率和评价精度,实现矿山的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矿产资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矿产资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二○一一年七月山东省矿产资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对主要矿产资源实施战略储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五规划纲要》、《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储备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储备应当遵循统一、有序、可持续的原则。
第四条矿产资源储备是指对煤矿、铁矿、金矿和其它需要储备的矿产资源实行的战略储备,是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储备中心”)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依法注销、收购、灭失的矿业权、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和有进一步勘查或开发利用价值的矿产地进行储备。
第五条省储备中心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储备工作。
第六条全省矿产资源储备范围包括(一)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二)依法注销的及灭失的矿业权;(三)依法收购、收回的矿业权;(四)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有进一步勘查或开发利用价值的矿产地;(五)其他可进行矿产资源储备的区域。
第七条依照法定程序无偿收回矿业权,直接进行矿产资源储备。
第八条省储备中心可以通过参加招标、拍卖、挂牌等活动竞得矿业权进行储备。
第九条以转让方式储备的探矿权、采矿权,其收储价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省储备中心所储备的矿产资源,根据山东省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业权投放计划,实行有序投放。
第十一条在矿产资源储备中,省储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运作,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技术规程
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技术规程1. 引言矿产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及时准确地了解和监测矿产资源储量的变化是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的重要前提。
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技术规程旨在规范和统一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为科学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提供支持。
2. 技术规程范围本技术规程适用于各类矿产资源的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矿石、煤炭、油气等资源。
3. 术语和定义•矿产资源储量:指存在于地下或地表的具有经济价值、可以开采的矿石、煤炭、油气等天然物质的总量。
•储量动态监测:指对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和测量,以了解其变化情况。
•监测方法:指储量动态监测的具体方法和技术手段。
•技术要求:指储量动态监测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4. 监测方法4.1 地面测量方法地面测量方法是监测矿产资源储量的主要方法之一,包括地理测量、地面影像获取等。
- 地理测量:采用现代测绘仪器对矿产资源区域进行三维测量,获取地理空间信息。
- 地面影像获取:利用航空摄影、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获取矿产资源区域的高精度影像资料,用于后续的储量计算和分析。
4.2 地下勘探方法地下勘探方法是监测矿产资源储量的重要方法,主要包括钻孔勘探、测井、地球物理勘探等。
- 钻孔勘探:通过钻孔获取地下的岩石样本,并进行物理性质和化学成分的实验分析,以确定矿产资源的储量和品质。
- 测井:通过插入测井仪器测量井孔内岩石的物理性质和电磁性质,获取矿产资源的储量和含量信息。
- 地球物理勘探:通过测量地下岩石的物理特性,如密度、电阻率、磁性等,综合分析评估矿产资源储量的分布和变化情况。
4.3 数值模拟方法数值模拟方法是基于数学和计算机技术的矿产资源储量监测方法,通过建立矿体模型和数学模型,模拟矿产资源在地下的分布和变化情况。
- 矿体建模:基于地质勘探数据和采样资料,建立地下矿体的几何形状和物理性质模型,为后续模拟提供基础数据。
- 数学模型:根据矿体模型和物理性质,建立数学方程和计算模型,模拟矿产资源在储量和品质上的变化。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源部二○○八年八月目次附件1附件2附件81 总则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是适时、准确掌握矿山资源储量保有、变化情况及变化的原因,促进矿山资源储量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任务根据矿山建设生产的不同阶段,结合矿床地质条件、资源储量保有程度、矿山开采顺序,研究提升资源储量类别和探求各类生产矿量的方案,为矿山建设生产提供技术依据。
做好各阶段的资源储量的变动分析,核实变动的原因,落实资源储量变动的具体地段和部位。
及时掌握和分析资源储量的利用状况,查清资源储量损失的原因和地段,提出降低开采损失的意见。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按时编报矿产资源储量报表,履行矿产资源储量报销手续。
2 矿山地质测量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大、中型矿山必须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小型矿山必须配备地质测量人员。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承担矿山生产有关的矿山测量、矿山地质等工作,负责矿山储量管理,建立矿山储量台帐,编制矿山生产有关图件及《矿山储量年报》。
矿山测量矿山测量是矿山企业的基础性技术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是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进行地上、地下工程施工测量,测绘采掘(剥)工程图,绘制矿体几何图,对采掘工程的数量和质量、采矿量和矿石损失贫化等进行统计和监督。
必要时测绘矿区大比例尺地形图。
矿山测量统一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西安坐标系和黄海高程系。
矿山控制测量和工程测量的方法、精度和误差执行相应矿种矿山测量规程的有关规定,如《煤矿测量规程》(原能源部1989年制定发布)、《岩金矿山测量规范》(原国家黄金管理局1989年制定发布)等。
没有相应矿种测量规程(范)的可参照《采矿手册》(第一册)(冶金工业出版社,1988年)中矿山测量部分执行。
矿山地质矿山生产勘探的方法、手段和技术要求执行相关矿种地质勘查规范。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
矿山储景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源部二。
八年八月1 总则12矿山地质测量13 资源储量分类34资源储量估算35 资源储量损失56 回采率67 资源储量报销68 矿山资源储量台帐79 矿山储量年报910附则10附件1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储量损失分类和损失率计算12附件2 煤炭储量损失及损失率计算15附件3 矿山查明资源储量台帐(表)格式22附件4 设计资源储量台帐(表)格式23附件5 矿山资源储量变动台帐(表)格式24附件6 开采结束资源储量比较台帐(表)格式25附件7 矿石损失统计台帐格式26附件8矿山储量年报编写格式271总则1.1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是适时、准确掌握矿山资源储量保有、变化情况及变化的原因,促进矿山资源储量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1.2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任务1.2.1根据矿山建设生产的不同阶段,结合矿床地质条件、资源储量保有程度、矿山开采顺序,研究提升资源储量类别和探求各类生产矿量的方案,为矿山建设生产提供技术依据。
1.2.2做好各阶段的资源储量的变动分析,核实变动的原因,落实资源储量变动的具体地段和部位。
1.2.3及时掌握和分析资源储量的利用状况,查清资源储量损失的原因和地段,提出降低开采损失的意见。
1.2.4适时测定与修订资源储量估算参数,优化各类参数,做到既能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又能保证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
1.2.5及时更新资源储量估算图纸与管理台帐。
1.2.6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按时编报矿产资源储量报表,履行矿产资源储量报销手续。
2矿山地质测量2.1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大、中型矿山必须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小型矿山必须配备地质测量人员。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承担矿山生产有关的矿山测量、矿山地质等工作,负责矿山储量管理,建立矿山储量台帐,编制矿山生产有关图件及《矿山储量年报》。
2.2矿山测量2.2.1矿山测量是矿山企业的基础性技术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是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进行地上、地下工程施工测量,测绘采掘(剥)工程图,绘制矿体几何图,对采掘工程的数量和质量、采矿量和矿石损失贫化等进行统计和监督。
2024年煤矿储量管理规定试行
2024年煤矿储量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储量的管理,推动煤炭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煤炭资源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煤矿,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和其他煤矿。
第三条煤矿储量管理是指对煤矿储量进行计量、评估、监控和管理的一系列工作。
第四条煤矿储量是指在合理经济条件下,煤矿内所包含的已探明、可开采的煤炭资源量。
第五条煤矿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储量管理制度,确保储量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可靠。
第二章煤矿储量计量与测定第六条煤矿储量计量与测定应当依据煤矿资源勘探工作的结果,采用权威的测量方法和工具进行。
第七条煤矿储量的计量主要包括地质勘探、测量、化验和统计等程序,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和科学。
第八条煤矿储量计量工作由煤矿企业依法组织实施,负责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煤矿储量计量结果应当在煤矿企业内部进行审查和确认,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煤矿储量计量结果应该是科学、准确、可靠的,不得任意篡改、虚报或者隐瞒。
第三章煤矿储量评估与核查第十一条煤矿储量评估工作应依据煤矿储量计量结果,参照相关标准和规范,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煤矿储量评估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必须经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煤矿储量评估报告应当包括煤矿储量的评估结果、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范围和评估时间等内容,并附上相应的数据和资料。
第十四条煤矿储量评估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煤矿储量评估工作应当定期进行核查,确保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煤矿储量监控与管理第十六条煤矿储量监控工作是指通过对煤矿储量变动进行实时、动态的跟踪和掌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护和优化煤矿储量资源。
第十七条煤矿储量监控应当建立有效的数据采集、分析和处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8]163 号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源部二○○八年八月目次1总则 . (1)2矿山地质测量 (1)3资源储量分类 (3)4资源储量估算 (3)5资源储量损失 (5)6回采率 . (6)7资源储量报销 (6)8矿山资源储量台帐 (7)9矿山储量年报 (9)10 附则 . (10)附件 1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储量损失分类和损失率计算. 12附件 2煤炭储量损失及损失率计算 (15)附件 3矿山查明资源储量台帐( 表) 格式 (22)附件 4设计资源储量台帐 ( 表 ) 格式 (23)附件 5矿山资源储量变动台帐( 表) 格式 (24)附件 6开采结束资源储量比较台帐 ( 表 ) 格式 (25)附件 7矿石损失统计台帐格式 (26)附件 8矿山储量年报编写格式 (27)1总则1.1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是适时、准确掌握矿山资源储量保有、变化情况及变化的原因,促进矿山资源储量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1.2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任务1.2.1 根据矿山建设生产的不同阶段,结合矿床地质条件、资源储量保有程度、矿山开采顺序,研究提升资源储量类别和探求各类生产矿量的方案,为矿山建设生产提供技术依据。
1.2.2做好各阶段的资源储量的变动分析,核实变动的原因,落实资源储量变动的具体地段和部位。
1.2.3及时掌握和分析资源储量的利用状况,查清资源储量损失的原因和地段,提出降低开采损失的意见。
1.2.4适时测定与修订资源储量估算参数,优化各类参数,做到既能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又能保证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
1.2.5及时更新资源储量估算图纸与管理台帐。
1.2.6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按时编报矿产资源储量报表,履行矿产资源储量报销手续。
2矿山地质测量2.1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大、中型矿山必须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小型矿山必须配备地质测量人员。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承担矿山生产有关的矿山测量、矿山地质等工作,负责矿山储量管理,建立矿山储量台帐,编制矿山生产有关图件及《矿山储量年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97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自然资源资料档案馆储量评审办公室: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委托你单位开展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委托事项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纳入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并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开展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事项:(一)探矿权转采矿权;(二)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三)除油气外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油气和放射性矿种除外。
二、委托时间自2020年9月至2023年9月。
三、有关要求(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对照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工作细则,规范工作流程,认真审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科学客观出具评审意见。
(二)简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中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依据评审备案信息表将评审备案结果纳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作为统计的依据。
及时更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数据报送,指导市县数据填报工作。
(三)受委托事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单位实施。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9月1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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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矿山企业占用、消耗、损失矿产资源储量开展地质测量,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储量台帐,组织编制和审核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掌握矿产资源储量动态变化情况,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单位为具备固体矿产勘查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和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第四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和指导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储量年度报告的编制与审查第五条采矿权人每年一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编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相应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六条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是开采回采率考核、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
储量核实的依据。
第七条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保有和累计查明储量、基础储量和资源量;
(二)当年开采和损失资源储量;
(三)当年勘查、估算变化的资源储量;
(四)矿石质量变化情况;
(五)下一年度拟动用范围及其资源储量。
第八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采矿许可证发证书权限,组织专家对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核销论证材料进行集中审查,根据审查情况认为需要核查的要进行实地核实。
第九条矿山企业要将审查通过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报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条各矿山企业要将审查后的储量动态年度报告,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
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储量动态年度报告由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章矿产资源储量损失的核销
第十一条采矿权人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因开采技术、地质条件、安全生产等原因,造成部分资源储量不能采出,应办理矿产资源储量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储量损失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
正常损失的资源储量是指根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允许的损失量。
非正常损失的资源储量是指因地质条件、安全等原因不能被采出的资源储量。
第十三条采矿权人拟核销的非正常损失的资源储量,由企业提供相关论证材料,经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后予以核销。
核销资源储量较大的须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查。
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办理矿产资源储量核销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关拟核销矿产资源储量地段开采状况与地质勘查的对比资料;
(二)拟核销资源储量的巷道或采扬塌落、涌水或其他情况的说明资料;
(三)资源储量损失的详细原因和经验教训的文字说明;
(四)拟核销资源储量地段的平面、剖面储量估算图及其它有关图件;
(五)申请核销资源储量估算表;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丙级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只能编制开采规模和储量规模均为小型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承担矿山地质
测量工作的资格。
(一)在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制中弄虚作假的;
(二)编制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核销材料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并提交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核销矿产资源储量、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和损失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和储量核销论证材料立卷归档,建立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档案。
第二十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国土资源矿产储量动态监管规程
抄报:国土资源部
抄报:有关地勘部门,有关勘查单位,有关矿山企业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7年8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