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发票过渡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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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河南、宁夏国税6月17日营改增解答,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

福建、河南、宁夏国税6月17日营改增解答,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

福建、河南、宁夏国税6月17日营改增解答,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福建、河南、宁夏国税6月17日营改增解答,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使用问题解答(一)福建国税12366 2016年06月17日一、一般问题1、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哪些发票?答:目前,我省国税机关向不同类型的增值税纳税人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客运发票(含航空运输电子开票行程单、火车票、长途客运票、公交客运票、出租车客运票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冠名发票等。

2、定额发票有哪几种面额?答:通用定额发票目前有:0.5元、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等8种面额。

3、若营改增企业既有营业税发票又有增值税发票,发生增值税业务,还能否开具营业税发票?答: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其结存的原营业税发票应缴销不再使用。

4、2016年5月1日后,地税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多长时间?答:自2016年5月1日起,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管理。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包括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尚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领用发票手续的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5月份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5、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余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该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哪一栏次?答: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存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栏。

6、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含减免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后怎么补开发票?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时间限制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收款。

营改增发票开具、使用相关规定

营改增发票开具、使用相关规定

营改增发票管理相关政策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42条)二、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43条)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一)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财税〔2016〕36号附件二)四、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财税〔2016〕36号附件三)五、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税改过渡期,喜忧参半——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效果专题调查

税改过渡期,喜忧参半——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效果专题调查

表示 : 这是 过 渡 阶段 的暂 时问题 , 期 预
未 来 缴 税 额 将 会 下 降。
试 点办 法对 纳税人 、 扣缴 义务人和 应税 服务 范围做了明确 的规定 。 部分 试
能选 择接受 增值税 普通发 票 , 法享受 无
试 点带来的益处 。
部分 企 业 无 法享 受过 渡 性 财 政 扶
示 目前 不 会 只 因 税 改 政 策 而 改
真正 降低纳税 人税 负。 术合同并不 处 技 于 最 终消费环 节, 因此技 术合同的免 征 增值 税造 成了增值税抵 扣链条 的中断 , 导致 了技 术合同中乙方享受免 税政 策与
甲方 行使增值 税抵扣 的利益冲突 。 对 这
试 点 内的部分 软件 、 医药研发等 有较 多 技 术合 同业务 的企业 造成 不利影 响 , 使 其 因甲方 的强 势而放弃 免税 , 术合 同 技
情 况 下, 点 后 , 试 随着 企 业 的服务 业务
扣的勘查 设计 类外 包业 务, 也多 因对 方
实 施差 额抵 扣, 无法获 得增值 税专用发
发展 到一定阶段和 规模 , 业会很 愿意 企
参与服务外包 。 上海某通 讯技术有 限 如 公司主要 从事新型移动 终端产品 的研发 业务, 由于公司 目前行业竞 争激烈 , 品 产 价格不 断下 降 , 而人 力成本 不断 上升, 考虑 到 “ 营改 增 ”的规 定 , 公司 表 示会 考虑 将一 些 嵌 入 式 软件 或 标准 件进 行 服 务外 包 , 获得 进项抵 扣 , 而 降低 公司
类 的进项 却很 少, 量可以获得 进项 抵 少
试 点 规 定 , 税 人 提 供 的技 术 转 纳 让、 技术开发 和与之 相关 的技术 咨询 、 技 术服 务免 征增值 税 。 而 , 然 增值 税 的 免 税 因其 在 源自 除 销 项税 的同时 使得 对

营改增风险及应对

营改增风险及应对

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或者因虚开增 值税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19
虚开税款数额 50 万元以上,或者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 30万元以上的;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单位犯上述之罪的,采取双罚制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役或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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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辅导期
纳税辅导期既是一种管理规定,也是一种税收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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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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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 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有特殊规定。
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
不动产和自然资源使用权遵循属地原则。
境外 公司 境外 自然人
代扣代 缴对象
对组织结构的影响
为了税负和现金流的平衡,可能从行政减少
同业分公司的存在,或从申报体系对分公司 职能进行调整; 实行扁平化组织构架,减少同一业务类型的
分公司,将项目部转为本部直属项目部;
保障纳税申报的正确性和及时性,可能增加 财务人员; 从税由筹划的角度,可能增加专业分公司,
如材料设备销售分公司等;
房地产业
金融业
生活服务业
11%
6%
跨境应税行为 0% 免征增值税 老合同 老项目
特定行业
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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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

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

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一、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营改增后代收代缴车船税管理中有关发票信息的问题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文件,5月1日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额、滞纳金、合计等。

三、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作为纯地税纳税人,原有的开票设备是否还能够使用?如不能使用应如何办理?答:原有开票设备不能再继续使用,您需要重新到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发票,参加技术服务单位免费税控操作培训,购买新的开票设备。

同时,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6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营改增纳税人不开发票是否还需要安装税控装置?答:营改增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税控装置的范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 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纳入推行范围,但暂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尊重纳税人的意见,经纳税人确认后可暂不安装,待以后纳税人需要的时候,国税机关再行安排安装。

营改增后,8类凭证可以抵扣、16种发票不能抵扣及8个补救办法

营改增后,8类凭证可以抵扣、16种发票不能抵扣及8个补救办法

营改增后,8类凭证可以抵扣、16种发票不能抵扣及8个补救办法2016-05-10营改增那点事儿营改增那点事儿分析建筑业营改增增值税改革概述及发展动向,建筑业与房地产业业态分析,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分析建筑及房地产营改增热点问题探讨,建筑业营改增的前期准备和应对建议!更多内容,请关注后查看历史消息!增值税哪些凭证可抵扣?增值税和营业税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增值税可以通过抵扣来计税,到底抵扣是咋回事?哪些凭证可以抵扣?来!来!!来!!!听听史上最萌萌哒的爱迪税官来解释吧~~"营改增"以后,增值税发票的处理逐渐成为众多企业与财会人员关注的重点,今天笔者为大家整理了全面的关于"营改增"增值税发票的抵扣问题,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一、16种发票不能抵扣1 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国税发192号中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例如机械生产企业从xx钢料生产企业购进钢料一批,通过yy货运公司运输。

如果从xx钢料生产企业、yy货运公司取得了抵扣凭证,那么支付钢料款和运输费用的对象必须分别为xx钢料生产企业、yy货运公司。

如果两者不一致,凭证就无法抵扣。

2 对开发票不能抵扣所谓"对开发票"是指购货方在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行为。

许多纳税人会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

浙江国税营改增试点20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

浙江国税营改增试点20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

浙江国税营改增试点20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2016-05-05 税捷某省国税营改增试点20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一、农产品抵扣问题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公告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办法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1、向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凭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向农民个人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凭农民个人向税务机构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或一般纳税人自开的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3、向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非自产农产品(应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4、向小规模购进非自产的农产品(应税),凭自开或向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票)抵扣进项税额;5、向批发、零售单位购进的(免税)非自产农产品,按照财税[2012]75号的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到酒店消费,住宿费和餐费如何开具发票?由于住宿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餐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一般纳税人到酒店消费,如同时发生住宿费和餐费,建议开具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开具一张住宿费专用发票一张餐费普通发票,或者开具一张分两栏(住宿费一栏和餐费一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目前居民自然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目前,居民自然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

四、纳税人转租不动产如何掌握试点前后的时间问题?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我们建议仍按取得不动产时间(即三证时间)来掌握,不按转租时间来判定。

五、关于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个人代理人问题在保险行业中,存在着大量的个人代理人,他们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营改增之后,个人代理人成为了增值税纳税人。

由于个人代理人数量多、金额小、流动性强,税收征管成本较高,也涉及到个人利益,敏感性强。

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现将若干税收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

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一、下发公告的背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下发以后,各地陆续反映一些需进一步予以明确的问题。

经研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一)明确了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凭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明确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过渡期建筑企业新老项目如何衔接

营改增过渡期建筑企业新老项目如何衔接

营业税改增值税,将是2016年建筑企业所要面对的头等大事,5月1日即将全面实施。

关于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的如何衔接的问题?是众多建筑企业所关注的问题,我们根据肖太寿博士在“第一届建筑企业转型升级与创新管理实战研修班”的授课,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肖太寿博士认为新老项目的如何衔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原则是: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

也就是说,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处理,老项目继续按照营业税处理,营改增之后,地税是不会撤掉的,地税、国税还是同时存在,将联合办公。

在营改增之后的老项目,还是要继续交营业税,这个保留。

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这是我们国家改革以稳定为主的。

根据肖太寿博士个人研究和现有的各类信息,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

(1)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是,没有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了工程未动工,营改增之后,才办理了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

(2)营改增之后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所以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主。

(3)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4)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营改增之前没有办理任何的合同,包括工程施工等法律手续,但是工程已经正式动工了,营改增后再补办有关的合同、工程施工规划等一些手续的工程,这还是叫做老项目。

(1)营改增之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但是,拖欠材料款,营改增后,才支付供应商的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是一次未获得对方开据的发票,等到营改增以后,才获得以上资产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是未进行工程结算,营改增后才进行了工程结算,收到了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建筑企业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40个营改增实务问题,湖北国税已逐一明确啦!

40个营改增实务问题,湖北国税已逐一明确啦!

40个营改增实务问题,湖北国税已逐一明确啦!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一辑为方便大家更好更快地了解营改增政策,有效解决营改增前期准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引导纳税人及时、充分享受营改增政策红利,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系列公告规定,结合总局培训、视频通报会上明确的事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全省统一明确如下。

第一部分综合问题1.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1)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2)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2.关于差额征税项目的范围、销售额的确定及发票开具问题(1)金融商品转让。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票)。

(2)经纪代理服务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差额扣除的部分(即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

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其他各行业发生的代为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计入价外费用范畴。

(3)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可全额开具专票。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可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开具专票。

但2016年5月1日以后,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纳税人接受的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原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①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

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本条是财税〔2006〕3号营业税免税政策平移。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本条是财税〔2014〕118号营业税免税政策平移。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上述(三)、(四)、(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营业税免税政策的平移。

同时,(五)要求对殡葬服务享受免税应符合规定的收费标准。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5.07•【字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5号•【施行日期】2016.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公告注释: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本文自2017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等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使用期限问题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甘肃省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二、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问题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地税机关协同配合。

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对逾期未缴销地税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关于有奖发票的兑奖问题已发放的地税有奖发票,包括甘肃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并列三联)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通用网络发票,由地税机关按原发票兑奖办法予以兑奖,兑奖期限截至2016年6月30日。

营改增四大行业过渡期(申报、预缴、开发票)征管一览表

营改增四大行业过渡期(申报、预缴、开发票)征管一览表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管明细表
纳税人(除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或者缴纳)税款,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资格类型 销售不动产类型 预缴 申报 差额申报,5%征收 率,扣减预缴 全额申报,5%征收 率,扣减预缴
全额不含房 地产)
免 税 房改成本价、标准 所在地地税办理免税手续 项 价住房 目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 老项目(简易计 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 税)(非自建项 动产时的作价)÷ 目) (1+5%)×5% 老项目(简易计 税)(自建项目)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5%)×5%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 老项目(一般计 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 税)(非自建项 动产时的作价)÷ 目) (1+5%)×5% 老项目(一般计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税)(自建项目) (1+5%)×5%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 新项目(简易计 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 税)(非自建项 动产时的作价)÷ 目) (1+5%)×5% 新项目(简易计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税)(自建项目) (1+5%)×5%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两年以内住房 (1+5%)×5% 自建自用住房购2 年以上住房
发票开具 普通发票 专用发票
自开
不得开票
自开
自开 不得代开
所在地地 税机关代 开增值税 发票
不得代开
所在地地 税机关代 开增值税 发票
不得代开
所在地地 税机关代 开增值税 发票
不得代开
名义立项销售不动产的,不适用本表;
老项目(简易计 税)(非自建项 目) 老项目(简易计 税)(自建项目) 应 税 项 目

营改增后取得的哪些发票可以认证抵扣

营改增后取得的哪些发票可以认证抵扣

营改增后取得的哪些发票可以认证抵扣如,购买办公用品,汽油费等。

如,支付广告费取得的增票,如,支付咨询费取得的增票,营改增后,目前增值税抵扣凭证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下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不得抵扣。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五、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由上可知,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可分为以下八类: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货物销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提供方取得,是最主要的扣税凭证。

纳税人应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当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自行打印销货清单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抵扣。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货物运输服务商取得。

它是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基本使用规定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也应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

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旅客运输及其他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得开具本发票。

“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差异大对比

“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差异大对比

“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差异大对比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终于正式出台了,当然任何政策都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纵观试点实施办法及其附件的内容,很多政策既熟悉又陌生,现将营改增前后的差异运用对比的方法为大家展示这些政策的“前世今生”,帮助税务从业人员更快的将原营业税政策和新的增值税规定对应起来,更好的掌握增值税新政策的核心,以应对此次调整。

一、基本规定
二、不动产
三、建筑业服务
四、金融服务
五、生活服务业
(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本文通过阐述近年来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实施现状,分析了现阶段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效应,并结合实际阐明了“营改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当前环境下快速推进“营改增”的建议和应对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 效应问题对策建议一、“营改增”在我国的试点和推广营业税和增值税是地方收入(营业税)和中央收入(增值税)的主体税种,分别针对服务业企业和制造业征收。

因此,“营改增”改革既具有调整地方、中央政府间财政体制和优化税制等宏观意义,也对具体产业和企业的组织经营产生直接的一系列微观影响。

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相关企业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服务业等。

营业税尽管采用低税率的设计,但存在着明显的重复征税的弊端。

随着现代服务产业的发展,服务业的分工也愈来愈细化,重复征税的压力严重阻碍了交通、金融、研发、创意等现代服务产业的发展。

为化解矛盾,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改良措施,如差额征收营业税等举措,但难以打通服务业和制造业之间的税收“屏障”。

特别在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后,单纯依靠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措施不仅难以打破产业间的税负叠加问题,而且导致同一产业的不同分工环节之间的税负分布扭曲,产生了新的不良影响。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由于其能有效地解决传统税种重复征税的问题,迅速被其他国家广泛采用。

如今,已有近200个国家和地区政府开征了增值税,并且征税范围大多覆盖了所有的货物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

2012年7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税[2012]71号文件,明确将原先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并且试点范围由上海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等8个省(直辖市),税改步伐进一步加快。

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中的涉税政策分析及税务处理

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中的涉税政策分析及税务处理

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中的涉税政策分析及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建筑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和相关涉税政策规定,肖太寿博士对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的相关涉税问题处理进行深入研究,研究成果如下。

一、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建筑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总结如下:(一)建筑工程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营改增过度期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总结为以下两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二)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营改增”最新政策疑难问题解析及实务操作2018

“营改增”最新政策疑难问题解析及实务操作2018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自建的不动产,如何申报缴税?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 、自建的不动产,如何申报缴税?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自建的不动 产,如何申报缴税?
(六)掌握销售时点可带来双方的节税空间。
三、“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的,哪些情 况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计税销售额的口径 如何确定? 有三种情况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 可扣分包款。乙方税负轻了,但甲方接受程度如何?
政策的〜〝》〞〟〠〡〢过渡政策〣关〤的要点
(一〗〥〦〧老项目、〨〩〪〫〬老项目〭〮 的〩〪〯务 ;
(二)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即征即退、扣减增 值税规定; (三)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 内(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问题; (四)个人购买不足2年或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 销售征免问题。 (五)统借统还问题; (六)土地使用权归还、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 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问题; (七)涉军安置免征增值税问题。
(一)“营改增”企业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的标准为500万元(含)以上,要求会计核算健全,能 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要考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其税负轻重与其取得的进项有关; 而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核算 简单,应纳税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不用计算进项税 额抵扣,无需考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营业税的 核算差别不大,只是需要将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这 点与一般纳税人一样都需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但如果 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因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相应 的专票给购买方,则会影响购买方的进项抵扣,进而 可能影响到销售方的销售渠道。营改增”后也将增加 财务工作量。
四、对于“营改增”后销售的老项目(包括在 建工程、存量房)或租赁合同,如何开具发票?能 否作为进项抵扣?

“营改增”过渡期的政策把握与衔接

“营改增”过渡期的政策把握与衔接

1. 跨期有形动产租赁
行试点但未纳入试点范围的单位,因某些原因未纳入的,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
应认可这种情形的存在,而不建议国税机关对已缴纳营业税 和部分现代服 务业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
的行为来追征增值税,这样对纳税人是不公平的。
[2011]111 号)规定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日 ( 含 ) 前签订的尚
的不确定性 面,笔者归纳如下 :
现行增值税政策用于非增值税应税事项而对进项税额转出的பைடு நூலகம்
12 20 13年 第5期
The Certi ed Tax Agents 特别关注
处理,在“营改增”试点之后,能否再转回的可能,我们理 解这是政策的适用问题,不存在时间性的转回,选择简易办 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可行的方式,结合从承租方要求专用发 票的需求来进行双方的协调处理。
申请试点。据了解,应税服务范围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 [2012]53 号)规定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
范围的判定,上海地区相对考虑主体性质,如金融企业的咨 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
询业务不认为属于试点范围,而北京地区更多考虑业务内容, 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改增”试点纳税人解释的理由。从税法遵从角度出发,纳税 不可能因此而停滞,跨越过渡时点是非常普遍的事项,“营
人应具有主动遵照相关税法规定的义务,不遵从的法律风险 改增”试点政策对此并没有过多细节的说明,因此有可能带
应由纳税人来承担。不过从征管的角度,试点更多应从重大 来诸多的后续问题。
的方向进行把握,而不应拘泥于文字方面的细节,存在应进
纳税款
不得抵减增值税应税收入,向 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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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发票过渡期问题
目前,全州房地产和建筑业主要使用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自开)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自开),目前使用正常,我们在今年的发票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大的问题。

在地税发票过渡期内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发票计划管理。

严格要求各县(市)、各用票单位按实际需求,准确合理上报发票印制计划,防止因计划不周造成发票短缺或过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是加强发票清理检查。

从现在起在全州房地产和建筑业范围内开展地税发票清理检查,更加准确地掌握全州建筑和销售不动产发票使用情况,并通过检查促使这些用票单位按期缴销发票、结清税款。

三是建筑和房地产等行业营改增以后,最大的问题应该就是进项抵扣的问题。

对于已竣工的工程项目,由于无法抵扣进项税,我们建议应该尽快告知这些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开具地税发票。

四是对于地税发票过渡期,我们建议在营改增之前由地税管理,使用地税发票的项目继续由地税部门管理,并开具地税发票,直到项目完工核销。

尤其是建筑业无论在哪个时点上进行营改增,普遍都会有一大批在建或未核销工程存在。

对于正在建设工程项目,营改增前已完工部分,已经没有了进项税,但相应的工程款同样需要在营改增以后的时间里收讫并向甲方开具发票。

如果均按专家预测的11%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将全额承担纳税,极大地增加企业税负,极其不公平,所以我们也是建议对于这种在使用地税发票期间开工的工程,继续使用营业税发票,待工程竣工结算,结清税款后移交国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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