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引(广东适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法规类别】发票管理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4.06【实施日期】2016.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P10【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公告[2016]2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确保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启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新版普通发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时间及新旧发票的衔接广东省国税系统从2016年5月1日起,对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一律发放新版普通发票,对已属国税管辖纳税人将分期分批供应新版普通发票。
旧版普通发票使用期限截止于2016年12月31日,逾期使用一律无效。
从2017年1月1日起,广东省国税系统将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
二、新版普通发票设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原有8类19种,此次调整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尺寸和联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金额版面,取消了原有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和《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无抵扣联电脑版)》。
《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有抵扣联电脑版)》和《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开具范围,一并取消。
新版普通发票设置如下:(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平推式发票规格一:210mm*139.7mm联次:三种,分别为单联、两联和四联。
单联为发票联。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2.17•【字号】粤国税函[2005]59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5〕59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省局以粤国税发[2005]6号文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
根据各地贯彻执行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5年1月1日后主管国税机关通过非防伪税控系统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必须按粤国税发[2005]6号的有关规定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重新开具,对小规模出口供货企业在代开同时开具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不需重开。
主管国税机关可在《专用缴款书》(原件)进行手工更正,在“销货发票号码”栏的空白处填写“根据粤国税发[2005]6号和粤国税函[2005]59号规定进行专用发票换票,新销货发票号码为××××××××”,并加盖征收专用章。
出口企业应凭更正后的《专用缴款书》并附原专用发票复印件和新填开发票的抵扣联一起申报出口退税。
按上述要求手续齐备的,退税部门可予以办理退税。
二、出口供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同时又要开具《专用缴款书》的,由于《专用缴款书》必须录入专用发票的号码,专用发票也要录入《专用缴款书》的号码,对于这种情况,主管国税机关可同时开具《专用缴款书》和专用发票,待纳税人缴清税款和专用发票工本费后,再将专用发票交给纳税人。
营改增后出售房屋如何开票
营改增后出售房屋如何开票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发票开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的时间限制。
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
购买方必须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2营改增房地产企业在预售环节如何开票原营业税管理模式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定金、首付环节先行开具专门的预收款发票,等交房尾款收齐后换开统一的房地产销售发票。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环节如何开票、征税?江苏省税务机关的处理建议:在总局进一步明确前,暂按以下方式处理: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收取定金等预收款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时,税率栏填"0',同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房地产企业预售不动产预收款项'。
2.按照上述要求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视同收据,开具发票时间不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当期税款时不必须反映该项收入。
3.收取的预收款应按照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仅必须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营改增发票开具、使用相关规定
营改增发票管理相关政策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42条)二、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43条)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一)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财税〔2016〕36号附件二)四、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财税〔2016〕36号附件三)五、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前言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全面掌握发票政策、规范发票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归纳整理,编写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供纳税人参考。
本指南适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增值税发票种类第一节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
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
第二节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
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原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
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一、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营改增后代收代缴车船税管理中有关发票信息的问题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文件,5月1日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额、滞纳金、合计等。
三、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作为纯地税纳税人,原有的开票设备是否还能够使用?如不能使用应如何办理?答:原有开票设备不能再继续使用,您需要重新到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发票,参加技术服务单位免费税控操作培训,购买新的开票设备。
同时,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6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营改增纳税人不开发票是否还需要安装税控装置?答:营改增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税控装置的范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 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纳入推行范围,但暂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尊重纳税人的意见,经纳税人确认后可暂不安装,待以后纳税人需要的时候,国税机关再行安排安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11.27•【字号】粤国税发[1995]407号•【施行日期】199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407号)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的发票管理程序,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经全省发票管理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1995年11月27日广东省国家税局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小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下称省局)统一负责全省国税的发票管理工作,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下称市、县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局设立的发票管理处、各市、县局设立的发票管理分局是全省国税系统的发票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发票的印制、发放、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检查和违法违章处罚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下列行为所需填开的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称专用发票)的印制除外]。
(一)销售行为(销售不动产除外);(二)收购行为;(三)加工、修理、修配行为;(四)属国税系统管辖的其他收入行为。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发票划分为如下几种:(一)商品销售发票;(二)收购发票;(三)水、电、气收费发票;(四)加工、修理、修配发票;(五)其他收入发票;(六)统一发票。
第六条全省印制发票的基本内容,在全国统一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客户地址、超过票面限定金额填开无效以及备注等栏目。
广州市造价站关于营改增的计价通知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穗建造价〔2016〕31号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州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筑[2016]744号)文件精神,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州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适用于增值税计价的人材机价格问题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建设工程,从2016年5月1日起至广州市2016年第二季度结算文件发布前,概预算和招标控制价的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暂按以下规定计算:—1—(一)人工日工资价格1.各工种劳务日工资价格如下:工种名称劳务日工资(元)工种名称劳务日工资(元)普工160-230金属制品安装工240-310木工(模板工)260-320玻璃工225-295钢筋工265-325防水工220-290混凝土工220-280起重工210-290架子工(脚手架工)250-310抹灰工(一般抹灰)240-320砌筑工(砖瓦工)235-315管工215-285抹灰、镶贴工255-335电工230-310装饰木工260-330通风工220-290油漆工245-325机械工210-280电焊工250-330园艺绿化工190-260 2.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1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年)》工程,日工资价格按106元(含企业缴纳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算,停工和窝工的日工资价格按80元(含企业缴纳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算。
3.执行《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2001年)》—2—的工程,人工日工资价格按80元(含企业缴纳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算。
营改增建筑业如何开票
营改增建筑业如何开票直接建筑劳务公司开发票,总包公司直接进入工程施工,二级科目人工费就ok了,发票可以抵扣3%。
1. 营改增后,清包工合同税率降低,对建筑劳务公司而言,营改增以后,按照税法规定,建筑劳务公司按照11%征税。
营改增之前,建筑劳务公司是按照3%征税的,相当于多了8%,所以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相对来说是加重的。
2. 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建筑劳务公司,跟总包公司签合同,基本上都是签清包工合同。
关于总包而言,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
3. 如果不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形式,这样一来就无法抵扣,人工费纯粹是按11%开给业主的。
营改增之前,工程项目的建安发票是在工程所在地代开的,地税局往往在开建安发票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综合扣除了工人工资里面的个人所得税了。
4. 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要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来申报了,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开发票给对方,就不必须要扣除工人工资的个税了。
2建筑业营改增后什么状况下开发票用3%税率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必须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以上政策适用于2016年5月1日后哦!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
营改增后发票种类有那些如何开具
营改增后发票种类有那些?如何开具?/cssw/swhtml/20160519091339186741.html2016-05-19 09:13:39来源:青岛国税作者:【大中小】添加收藏营改增后发票种类有那些?如何开具?一文让你搞清楚!一、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以使用到什么时候?答: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二、营改增后,国税机关有那些发票种类?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已经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
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
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三、哪些营改增纳税人应推行增值税发票税控装置?答、营改增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税控装置的范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四、营改增纳税人由国税部门代开发票有那些规定?(一)不得由国税部门代开发票的情形有哪些?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部门代开发票,国税部门不得代开。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引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引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是一项重要且需要谨慎对待的工作。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经营者,了解并正确开具增值税发票都至关重要。
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一、增值税发票的种类增值税发票主要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用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交易,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而增值税普通发票则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或者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由一般纳税人开具给个人消费者等。
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准备工作1、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开具发票前,要确保交易已经实际发生,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
2、确认购买方信息包括购买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
这些信息必须准确无误,否则可能会影响发票的有效性。
3、准备好开票设备和软件如果是通过税控系统开具发票,要确保税控设备正常连接,开票软件已经安装并可以正常使用。
4、了解税收政策和税率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可能适用不同的税率,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正确的税率。
三、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流程1、登录开票系统输入用户名、密码等信息,登录到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
2、填写发票信息(1)发票抬头:即购买方的名称,务必准确。
(2)纳税人识别号:这是购买方的重要识别信息,不能错误。
(3)地址、电话:填写购买方的注册地址和联系电话。
(4)开户行及账号:如果购买方要求填写,应准确提供。
(5)货物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详细填写。
(6)税率:选择正确的适用税率。
(7)税额:系统会根据金额和税率自动计算。
3、核对发票信息在提交发票之前,务必仔细核对所填写的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4、打印发票将发票打印在专用的发票纸上,打印的内容要清晰、完整,不能压线、错格。
5、盖章在发票的相应位置加盖发票专用章,章要清晰、完整。
四、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注意事项1、发票内容要真实、准确开具的发票内容必须与实际交易情况一致,不得虚开、代开。
各地房地产营改增开票方法零税率
各地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开票方法杭州市国税1、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收据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结算时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预售时开普票的(税率选择为0%),结算时红字普票冲红;预收时开收据的,不得开红字。
预收在5月1日之前的,结算在5月1日之后,结算时只能就差额部分开增值税专票,预收款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结算时开增值税普票的,可全额开具)。
2、如购买方是夫妻双方的,发票台头上填写两个人名字,税号写一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另一个的身份证号码标注在备注栏中。
3、规格型号栏填写不动产的房号:“几幢几单元几零几”。
4、备注栏:需要注明不动产的开发楼盘的名称和具体所在地。
5、交房管局(办房产证)的所开发票联次: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6、交地税局(办理契税)的所开发票联次(余杭地税暂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第四联内蒙古国税: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及开票申报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营改增前,企业收到预收款后,开具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收据,作为企业开具发票前收取预收款的结算凭证。
该收据统一编号,管理上类似于发票,购房者持该收据可以到房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在总局没有具体规定之前,暂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房号并标明“预收款(预收0%)”字样,数量单价可不填写,备注栏中须详细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房款全款等相关信息。
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湖南国税:(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应如何开票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可开具纳税人自制的预收款收款收据;二是在收到预收款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预收款”,税率选择0,税额为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业和生活服务业中的市容环卫作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 016〕4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现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一、适用范围2016年5月1日起,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各专业综合定额、《广东省施工机械台班定额(2010)》、《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广东省建筑节能综合定额(2014)》、《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4)》、《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综合定额(2013)》、《广东省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估价指标(2006)》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计算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各项工程计价活动,均应遵循增值税“价税分离”的原则,工程造价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增值税税率)式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不包含进项税额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
三、费用项目组成内容调整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作以下适应性调整,其他与现行定额的内容一致。
(一)企业管理费中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改列入人工费。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暂列入企业管理费。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改增后,增值税差额征税发票怎么开?
营改增后,增值税差额征税发票怎么开?营改增后,旅游服务、劳务派遣服务等均可选择差额,那如何正确开票呢?快来看看@中国税务报的归纳吧~~~一、金融商品转让一般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按照卖出价依6%的税率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按照卖出价依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经纪代理服务一般纳税人方式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依6%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支付的费用依6%的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方式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6%的税率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方式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方式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依3%征收率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依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一般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适用税率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方式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3%征收率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方式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 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依3%征收率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依3%征收率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广东税务APP 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操作教程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开操作流程
一、手机端下载“广东税务”APP,点击右小角“我的”—“点击登录/注册”—“注册账号”—填写手机号并获取验证码点击“下一步”完成注册,如下图所示:
二、实名认证,登录APP后,未实名则弹出【您当前未实名,是否现在进行实名认证】的提示→点击【确认】进入实名认证方式选择页面,如下图所示:
三、手机端打开“广东税务”APP,点击右小角“我的”—点击登录/注册,进入登录页面,如下图所示:
四、登录后选择身份为“个人进入”,然后点击左下角的“首页”,如下图所示:
五、点击首页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开”—选择代开发票种类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开”,如下图所示:
六、进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开”页面,填写如下图相关信息:
七、接着点击“下一步”,如实填写下图相关信息:
八、填写后核对如下信息并补充完整信息后点击“下一步”:
九、核对如下信息无误后点击“确定提交”,如下图所示:
十、待税务人员审核后,手机端打开“广东税务”APP,点击右小角“我的”—点击登录—首页—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开—全部申请查询—勾选“待缴款”—缴款,如下图所示:
十一、缴费,点击等待缴款—前往缴费,出现如下支付方式并完成支付:
十二、开具发票:手机端打开“广东税务”APP,点击右小角“我的”—点击登录—首页—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开—全部申请查询—勾选“待开票”—开具发票—下载发票,如下图所示:
十三、车辆租赁含税金额1000元,个人需分别交城市维护建设税0.25元,增值税9.9元,印花税1元,个人所得税14.85元,合计26元。
广东省60个营改增文件汇总
广东国税货物和劳务税处一、综合规定1.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 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二、行业规定(一)建筑业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二)房地产业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三)金融业9. 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10. 财税〔2016〕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11.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2. 财税〔20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四)生活服务业1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1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15.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16. 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17. 财税〔2016〕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8. 财税〔2016〕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五)不动产管理相关规定1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2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三、征收管理2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四、纳税申报2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2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五、发票管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3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3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3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3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3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3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3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3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4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4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4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目的公告六、委托代征4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七、其他规定44. 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45. 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46. 财税〔2016〕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47. 财税〔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48. 财税〔2016〕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49. 财税〔2016〕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50. 财税〔2016〕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51. 财税〔2016〕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5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5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5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5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5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5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5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5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6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7.1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四)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4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14年5月1日)废止。
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一)项”和附件1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精神,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1)。
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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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不动产销售(出租)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
17
1、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 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 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22
购买方/销售方红 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信息表填写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信息表上传到国 税局审核
销售方凭审核通过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信息表开具红字 发票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写,须确定是由购买方,还是销 售方填写 发票未抵扣,购买方和销售方可协商由任一方填写 发票已抵扣,则必须是购买方在防伪开票系统填写
十一、红字发票开具
具体操作步骤: 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此步骤购方填写与销售方填写基本一致,接 下来以销售方申请为例介绍信息表填开的具体操作)。 (1)、打开防伪开票系统,点击“红字发票信息表”点击“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信息表填开”,显示选择界面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操作步骤: 1、打开防伪开票系统,依次单击“发票管理”→“发票填开”点击需要开具的 发票类型 ①
14
③
②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2、选择需要的填开的发票种类→核对发票号码后“确认”
15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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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填写发票票面内容→左上角的打印→弹出的发票打印对话 框上的“打印”,注意:电子发票号码和纸张发票号码须一致。
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引
目录
增值税相关常识
2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管理操作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管理操作
增值税相关常识
1、什么是金税盘? 金税盘的功能是开具、购买增值税发票、抄税、清卡
3
2、什么是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增值税哪个环节需要用上? 组织机构数字证书是就是数字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是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 通行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环节和增值税申报环节,须用到组织机构数字证书。
4
增值税相关常识
4、增值税的征收期是什么时候? 每月的1日—15日为上一月份的增值税征收期,此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会相应天数 顺延 每月具体时间具体可登陆/pub/001028/bsfw/zqrl/查询。 5、增值税操作大致的流程是?
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认定申请 增值税发票核定 申请 增值税发票最高 限额申请
12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购
发票购买后需将发票信息读入到防伪开票系统,具体步骤: 打开防伪开 票系统,依次点击“发票管理”→“发票读入”→“是”→选择读入发票的 来源介质(金税盘)→选择已购买的发票段点击“确定”
13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注意:开票前需确认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已经正常连接且能 正常工作
六、增值税发票验旧
二、增值税发票验旧结果查询操作步骤:
11
2、填写查询条件,如“采集日期”和“受理号”,然后点击 查询结果如下图所示。
按钮开始查询。
如果页面提示“验旧出错” 此时您可以将对应的数据选中然后点击“ 删除”按钮将其删除后重新验旧。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购
申购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3)《发票领用簿》。 (4)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
,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不动产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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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不动产名称及 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写:平方米
填写不动产的详细 地址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不动产出租发票:
19
填写不动产的详细 地址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
当月开具且未抄税的发票可以进行作废处理(跨月发票 不能作废,只能开红字发票)
1、打开防伪开票系统依次单击:“发票管理”→“发票作废”→选择需要 作废的发票→工具栏上的作废→“确定”
20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
2、 “发票管理”→“发票查询”→选择已作废的发票→将需要作废的发票 放入打印机点击工具栏上的打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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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②
十一、红字发票开具
开具红字(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增值税发票信息有误不能认证或发生销货退回,并 且该增值税发票已经跨月或当月已经抄税。
3月1日
5
进项发票收取 发票验旧 发票申购
进项发票认证 销项发票数 据录入
3月31日
销项发票开具 发票作废 红字发票开具
抄税
4月1日
报税
征收期
清卡
4月15日
所属期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管理操作
增值税发票验旧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购
6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红字发票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
增值税抄税处理
销项发票数据录入
8
六、增值税发票验旧
一、增值税发票验旧操作步骤 3、点击 时间控件按钮选择需要抄税月份起和止时间,然后点击 系统列出抄税信息见下图。
9
按钮,
4、点击
按钮,系统提交验旧并显示操作完成界面,见下图
六、增值税发票验旧
二、增值税发票验旧结果查询操作步骤:
10
1、成功登录网上办税大厅后,点击“发票管理发票验旧验旧结果查询”链接, 进入发票开票数据验旧结果查询页面。
增值税税盘清卡
六、增值税发票验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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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验旧是纳税人在购买增值税发票前对已使用的增值税 发票向税局申请核销。
一、增值税发票验旧操作步骤: 1、登录省国税网上办税大厅,登录成功后,点击“发票管理”进入发票管理界面
六、增值税发票验旧
一、增值税发票验旧操作步骤 2、点击“发票验旧-税控发票验旧”,跳转至税控发票验旧清单。
增值税相关常识
3、什么叫抄税、报税、清卡? 抄税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将本期在防伪开票系统已开取的增值税发票电子数据报 送给国税局。 报税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将所属期的发生的增值税事项归集在广东企业电子申报 管理系统,以电子报表的形式发送申报到国税局 清卡是指国税局为防止增值税纳税人没报税就进入下一所属期增值税操作而设 定的一个必要流程。报税后才能执行清卡,未清卡税盘会被锁死,下一所属期 不能开票。 抄税、报税、清卡必须在征收期内完成!